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定稿版
低空空域管理法规 5.1.2 适用范围及分类
适用范围及分类
本咨询通告适用范围包括:
可在视距内或外操作的、空机重量小于116千克、起飞全重不大于150千克的无人机,校正空速不超过100千米每小时;
起飞全重不超过5700千克,距受药面高度不超过15 米的植保类无人机植保类无人机;
充气体积在4600立方米以下的无人飞艇;
适用无人机运行管理分类;
Ⅰ类无人机使用者应安全使用无人机,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不必按照本咨询通告后续规定管理。
本咨询通告不适用于无线电操作的航空模型,但当航空模型使用了自动驾驶仪、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或自主飞行设备时,应按照本咨询通告管理。
本咨询通告不适用于室内、拦网内等隔离空间运行无人机,但当该场所有聚集人群时,操作者应采取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低空空域管理法规 4.4.5 执照要求
执照要求
A.在融合空域3,000米以下运行的小型无人机驾驶员,应至少持有私用驾驶员执照(仅带有轻于空气航空器等级的除外);
B.在融合空域3,000米以上运行的小型无人机驾驶员,应至少持有带有飞机或直升机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
C.在融合空域运行的大型无人机驾驶员,应至少持有带
有飞机或直升机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
D.在融合空域运行的大型无人机机长,应至少持有航线
运输驾驶员执照;
E.在融合空域运行的充气体积在4,600 立方米以上的
遥控飞艇驾驶员,应至少持有带有飞艇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
空域规划规章制度范本
空域规划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空域规划管理,保障航空活动的安全和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民用航空器的飞行活动以及与飞行活动相关的空域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空域规划应当遵循安全第一、合理使用、科学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民用航空局负责全国空域规划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空域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空域分类和管理第五条空域分为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共24个类别。
各类空域的划分和管理办法由民用航空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空域使用计划应当根据航空运输、航空训练、航空科研、航空救援等需要,按照年度进行编制,并适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空域使用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空域的名称、范围、高度和时间;(二)空域使用的类型、日期、时间;(三)空域使用的飞行规则;(四)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空域使用计划的编制和调整,应当充分听取有关方面和公众的意见,并报民用航空局审批。
第三章飞行申请和审批第九条从事航空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空域使用计划向民用航空局或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申请飞行计划。
第十条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飞行任务的性质、目的和范围;(二)飞行日期、时间、地点和航线;(三)飞行高度和飞行速度;(四)航空器型号和机载设备;(五)飞行组织单位和飞行指挥员;(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民用航空局或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飞行计划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飞行安全管理第十二条从事航空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飞行规则,保证飞行安全。
第十三条飞行活动中,遇到紧急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并及时报告民用航空局或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用航空管理机构。
禁飞管制:无人机管理的现实选择和有效途径
环球市场理论探讨/禁飞管制:无人机管理的现实选择和有效途径钱季平上海政法学院摘要:目前我国无人机法规缺失下的监管困境,导致无人机飞行活动基本处于无序状态,存在巨大安全隐患。
而针对核心重要目标划设禁飞区域,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共安全,也是破解无人机监管难题的一个有效“入口”,并成为逐步实行分级管理、促进无人机发展的一种有效努力。
关键词:无人机;禁飞区;分级管理2016年9月1日,西部战区空军参谋部、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民航西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四川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全省军民航机场净空区域安全保护的通告》,即日起,涉及12个区县的双流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未经军民航空中管制部门许可,将禁止“进行无人机、航空模型等飞行活动”。
与以往各种禁飞不同,此次禁令一是常规性的,而非临时禁飞;二是明确将无人机、航模飞行列为禁止行为的首位。
因此,这一举措再次引发社会和业内广泛的关注和热议。
而从无人机监管的角度看,在无人机日益走热和管理问题日益凸显的背景下,类似举措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区域应急安全措施,更是无人机分级管理的一种有效努力,具有示范和指导作用。
一、法规缺失下的监管困境无人机的监管是目前全球性普遍性难题,世界各国都存在法规滞后和监管无力的困境。
即便是通用航空发达和监管法规完备的美国,无人机的监管也仍处在探索之中,一些管理规定也备受争议。
究其原因,主要有三方面的因素。
首先,无人机技术新。
无人机是现代航电技术、无线通讯技术、传感和定位技术以及智能控制技术的集成者,在飞行控制、外观体积、飞行特性上与传统的飞行器有着显著差异。
已有的航空法规框架并不能适应这一新技术的发展,存在明显滞后和诸多盲点。
从安全的角度看,传统的小型飞行器如遥控航模由于只能在视距内飞行,因此并不具备较大的危险性。
在日常管理中,只需将监管的重点集中在体积较大的飞行器上。
但现在同样体积的小微型无人机,搭载了先进的智能飞控系统和图传系统,可以轻易飞到2000m以外,不仅航程远、升限高、操作简易,而且可搭载任务模块。
公共安全事件下低空空域的管理
公共安全事件下低空空域的管理公共安全是指维护公众利益和公众安全的一种安全概念。
在现代社会,公共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如恶意攻击、恐怖袭击等。
这些事件可能对公众的生命财产和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威胁。
保护公众安全非常重要,而低空空域的管理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低空空域是指距离地面一定高度以下的空域。
这一空域常常被用于民航飞行、特种飞行和其他空中活动。
若没有有效的管理,低空空域也可能成为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场所。
为了保护公众安全,低空空域需要进行严格管理。
低空空域的管理需要规范。
相关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管理规定,明确低空空域的使用条件、限制和限制。
这些规定应根据公众安全的需要,限制飞行速度、高度和区域,禁止特定物品或设备的携带,以及设置特定的飞行许可证和手续。
这些规定应明确,并向公众和相关业务方发布,以确保人人都了解并按照规定使用低空空域。
低空空域的管理需要监管。
相关部门应设立监管机构,负责对低空空域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监管机构应有权对低空空域进行巡逻和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制止。
监管机构还可以与公民举报中心等机构合作,接受公众的举报,加强对低空空域的管理监督。
低空空域的管理需要技术支持。
随着科技的进步,各种先进的技术手段可用于低空空域的管理。
无人机可以用于巡逻和监控,通过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等技术,可以对低空空域的飞行活动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
这些技术手段能够提供实时数据和决策支持,帮助管理人员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公共安全风险。
低空空域的管理需要多方合作。
公共安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的参与和合作。
政府部门、航空公司、民众和其他相关方应密切合作,共同推动低空空域的管理工作。
政府可以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航空公司可以加强内部管理和培训,民众可以增强安全意识和举报意识,其他相关方可以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知识。
只有各方通力合作,才能有效管理低空空域,确保公众的安全。
低空空域的管理是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环节。
低空空域管理法规 1.1.2空域的自然属性
自然属性
自然属性是在自然力作用下,空域形成的固有物理、化学特征。
1.总量的不确定性与使用量的相对确定性。
由于空域使用范围的上限可不断延伸,就数学角度而言,空域总量是不确定的。
空域不像矿藏等资源,随着时间的积累,自然力的作用,可以增加或减少。
尽管空域使用上限没有明确,但人类技术能力所达到的使用范围,在相当长时间内是确定的,而且各国领空有主权界线,各国对空域使用量相对确定,全球可使用的空域总量也相对确定。
2.使用过程的可再生性。
航空器飞过某一空域,即完成了对空域的使用过程,该空域仍保持原有的资源特性,可再生使用,而且空域总量并无损耗。
但是,航空活动不可能在同一时刻占用同一空间位置,只能在保证安全间隔后才能再生利用,因此空域是有条件的可再生资源,重复使用的过程必须遵循时序规则。
3.不可储存性和不可替代性。
空域以其特殊的形态存在,闲置过程并不造成空域资源的损耗,也不存在这一时刻不用储存至下一时刻更多使用的可能。
但是,由于各地区运输航空、军事航空、通用航空等的发展不平衡性,空战场规划的实际要求等,使得空中飞行流量分布呈现不均衡性,常常造成某时、某空间的空中交通拥挤,而其他时段或空间的闲置现象。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22号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正文:----------------------------------------------------------------------------------------------------------------------------------------------------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5月2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2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活动相关空域的建设和使用,保证航空器运行的安全和效率,充分开发和合理使用空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由我国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公海上空的民用航空相关空域的建设和使用活动。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空中交通服务机构和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空域是国家资源,应当得到合理、充分和有效的利用。
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保证飞行安全。
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有利于防止航空器与航空器、航空器与障碍物之间相撞,有利于航空器驾驶员处置遇险等紧急情况。
(二)保证国家安全。
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适应国土防空和国家安全的要求。
(三)提高经济效益。
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对国家经济建设产生有利的影响和作用,应当有利于航空企业降低运营成本。
(四)便于提供空中交通服务。
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便于空中交通服务部门向运行中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服务,满足空中交通服务对空域使用的需要。
(五)加速飞行活动流量。
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并加速空中交通的有序活动。
(六)具备良好的适应性。
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适应不同类型的航空器不同时间和不同运行方式的要求。
(七)与国际通用规范接轨。
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尽可能符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和文件的技术标准和建议措施,便于国际、国内飞行的实施。
公共安全事件下低空空域的管理
公共安全事件下低空空域的管理公共安全一直是社会的重要问题之一,而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低空空域的管理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低空空域是指地面以上空中高度不超过300米的区域,这个空域在城市建设、交通运输、通讯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在公共安全事件发生时,低空空域的管理问题也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公共安全事件下的低空空域管理方面展开讨论,探讨如何有效地管理低空空域,确保公共安全。
公共安全事件下的低空空域管理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
在城市建设和日常生活中,低空空域的使用涉及到多个部门和单位,如民航局、城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等,因此需要建立一个协调配合、责任明确的监管机制。
这个监管机制可以包括多部门联合巡查、信息共享、责任倒查等方式,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低空空域的合理利用和安全运行。
公共安全事件下的低空空域管理需要加强技术监控和风险评估。
随着科技的发展,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的使用越来越普遍,而无人机在低空空域的飞行容易受到各种外部干扰,因此需要加强对低空空域的技术监控和风险评估。
可以借助现代化的监控设备,对低空空域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也可以利用模型仿真等技术手段,对低空空域的风险进行评估和预警,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技术支持。
公共安全事件下的低空空域管理需要建立应急响应和处置机制。
低空空域管理往往涉及到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一旦发生公共安全事件,需要及时、有效地应对和处置。
需要建立一个健全的应急响应和处置机制,包括不同单位的快速响应、协同作战和处置方案,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对和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公共安全事件下的低空空域管理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
对于低空空域的管理,不仅需要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的重视和努力,也需要广大市民的理解和支持。
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市民对低空空域管理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市民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如宣传海报、宣传片、宣传活动等,向市民普及低空空域管理的知识和技能,提高市民对公共安全事件下的低空空域管理的关注度和参与度。
公共安全事件下低空空域的管理
公共安全事件下低空空域的管理随着无人机的快速发展和普及,低空空域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尤其是在公共安全事件发生时。
公共安全事件可能包括恐怖袭击、灾害救援、犯罪调查等多种情况。
为了维护社会安全和保护公众利益,管理低空空域成为当务之急。
低空空域是指地面以下1000米的空域。
在公共安全事件发生时,可能需要对低空空域进行管理和限制,以防止无人机的滥用或者恶意使用,确保空域的安全和秩序。
以下是一些关于低空空域管理的建议。
建立低空空域管理机构和相应的法律法规。
这个机构可以由政府部门、军队、警察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监管和管理低空空域。
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规定低空空域的使用条件和限制,以及处罚措施。
这样可以确保在公共安全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采取措施管理低空空域。
建立低空空域的监控系统和信息共享平台。
监控系统可以通过雷达、卫星等技术手段实时监测低空空域的情况,发现异常行为或者违规操作。
信息共享平台可以将相关信息共享给各个管理机构,以便他们能够及时采取行动。
这样可以提高对低空空域的管理效率和准确性。
加强对无人机的注册和标识管理。
无人机的注册和标识可以帮助管理机构追踪无人机的使用者和所有者,一旦发现异常行为,可以追溯到相关责任人。
无人机的标识也可以帮助其他飞行器和监控设备识别无人机,减少误判和危险。
第四,加强对无人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管理机构应该加强对无人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制止。
这包括对无人机的飞行限制、违规飞行的惩罚、违法使用无人机的处罚等。
加强执法力度可以有效遏制恶意使用无人机或者滥用无人机的情况。
第五,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的合作。
无人机的管理和安全是一个全球性问题,需要国际合作来解决。
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的合作可以共同制定国际标准和规范,共享信息和经验,加强技术交流和合作,共同应对公共安全事件。
公共安全事件下低空空域的管理至关重要。
建立低空空域管理机构和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监控系统和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无人机的注册和标识管理,加强执法力度,加强国际合作,这些都是有效管理和控制低空空域的方法。
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推动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规范低空空域管理,提高空域资源利用率,确保低空飞行安全顺畅和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紧密结合我国国情军情和通用航空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使用管理原则】低空空域是国家重要战略资源,其使用管理应坚持适应发展、统筹兼顾、简化程序、灵活高效、责权分明、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使用管理主体】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空管委)统一领导全国低空空域使用管理工作,国家空管委办公室负责指导检查工作落实,在现行空管运行体制下,军民航空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组织实施低空空域使用管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航空管理部门以及低空空域使用用户。
第五条【监管评估制度】国家空管委办公室组织建立监管评估制度,适时对低空空城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评估,监管空管运行工作和职能管理部门履职情况,确保低空空域管理运行正规有序。
第二章空域分类划设第六条【定义】低空空域原则上是指全国范围内真高1000米(含)以下区域。
山区和高原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经批准后可适当调整高度范围。
第七条【分类】低空空域按管制空域、监视空域和报告空域以及目视飞行航线进行分类。
管制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飞行情报服务、航空气象服务、航空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空域。
监视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提供飞行情报服务、航空气象服务、航空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空域。
报告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提供航空气象服务和告警服务,并根据用户需求提供航空情报服务的空域。
目视飞行航线是为确保航空用户能够飞到预定空域,且飞行人员在目视条件下飞行的航线。
第八条【划设原则】低空空域划设应统筹考虑国家安全、飞行需求、保障能力、机场布局、环境保护、地形特点等因素,科学划设管制空域、监视空域、报告空域的范围和目视飞行航线。
飞机低空空域管理制度范文
飞机低空空域管理制度范文飞机低空空域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低空空域的管理,确保飞行安全和空域利用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低空空域是指海拔3000米以下的空域。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符合民航法规定的航空器。
第四条低空空域的使用应遵循飞行安全、环保、公平竞争和资源协调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低空空域主要用于民用航空器、无人机和其他功能空域。
第二章低空空域规划管理第六条低空空域划分为航空器通航空域、无人机通航空域和目视飞行空域。
第七条航空器通航空域应符合国际航行规则和民航规定,需要建立航路和导航设施。
第八条无人机通航空域应划定专门的区域,并设立无人机通航设施和监控系统。
第九条目视飞行空域主要用于通用航空器、私人飞机和体育娱乐活动航空器的飞行。
第十条低空空域规划应充分考虑地理环境、交通需求和飞行安全。
第十一条低空空域规划由民航管理部门负责,与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低空空域规划应定期评估和修订,以适应航空交通的发展需求。
第三章低空空域使用管理第十三条低空空域使用前应向民航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供符合规定的飞行计划。
第十四条低空空域使用应遵循先到先得、公平竞争和飞行安全的原则。
第十五条低空空域使用费用应按照相关规定收取,收费标准由民航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低空空域使用所需的设施和服务由相关单位提供,需要收费的应明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七条使用低空空域的航空器应遵守民航法规定和空中交通管理规则,接受空中交通管制。
第十八条低空空域使用存在争议时,由民航管理部门进行调解或决策。
第十九条违反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的航空器将受到处罚,具体处罚措施由民航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章低空空域安全保障第二十条民航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低空空域的监管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一条低空空域使用者应加强飞行安全管理,配备足够的飞行人员和设备。
第二十二条低空空域应设立监控系统,定时、准确地获取飞行信息,确保空域的安全和顺畅。
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
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是指为了保障低空领域的空中交通安全、维护航空秩序和保护国家安全而制定的具体管理措施。
以下是一份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的草案,内容包括飞行器的许可、限制区域、飞行规则等: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飞行高度低于3000米的航空器。
二、飞行许可1. 所有飞行器必须事先向民航管理机构申请飞行许可,并获得许可后方可携带乘客或货物进行飞行。
2. 申请飞行许可时,应提供飞行计划、飞行器信息、飞行路线等相关资料。
3. 民航管理机构将根据飞行器的类型、能力以及飞行计划的合理性进行飞行许可的审查。
三、限制区域1. 低空飞行禁区(1) 军事基地、机场、港口、核电站等重要设施周边500米范围内禁止低空飞行。
(2) 高密度居民区、商业区、公园等人流聚集区域范围内禁止低空飞行。
(3) 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的区域禁止低空飞行。
2. 低空飞行限制区(1) 机场、空域交叉口以及航路等繁忙区域的低空飞行限制高度为1500米。
(2) 城市郊区、农村地区的低空飞行限制高度为1000米。
(3) 景区、森林、动植物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低空飞行限制高度为500米。
四、飞行规则1. 低空飞行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200公里。
2. 低空飞行禁止在夜间进行,只允许在日出后至日落前进行。
3. 低空飞行器应保持与地面和障碍物的安全距离,不得妨碍正常的行人、车辆和其他飞行器的通行。
五、违规处罚1. 未获得飞行许可进行低空飞行的,一经查实将受到罚款并暂停飞行资格。
2. 未按规定飞行高度、速度进行低空飞行的,一经查实将受到罚款并暂停飞行资格。
3. 低空飞行妨碍正常通行或造成人员伤亡的,一经查实将受到罚款、吊销飞行资格或刑事责任。
六、附则1. 本规定由民航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和执行。
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飞机低空空域管理制度
飞机低空空域管理制度一、飞机低空空域管理制度的必要性飞机低空空域管理制度的建立有其必要性:1、提升飞行安全。
低空空域是飞机最常使用的区域之一,而且低空飞行活动受制于复杂的天气、地形等因素,因此需要对低空空域内的飞行活动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控,以确保飞行安全。
2、提高航空运输效率。
低空空域内的飞行活动主要包括民航飞行、军航训练、通用航空等,这些飞行活动对航空运输的效率有直接的影响。
通过合理的低空空域管理制度,可以提高航空运输的效率,降低飞行成本。
3、保护空域资源。
低空空域是多种资源的重要保护区,不仅包括大气环境资源,还包括地面资源。
通过严格的低空空域管理制度,可以有效保护这些资源,减少人为破坏。
4、满足社会需求。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航空运输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建立合理的低空空域管理制度可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对航空运输的需求。
5、促进行业发展。
科技进步推动了航空业的发展,而合理的低空空域管理制度可以为航空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飞机低空空域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飞机低空空域管理制度是一个涉及多方利益的综合性制度,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空域划分。
需要根据各种飞行活动的需求和特点,将低空空域合理划分为不同的区域,以便进行有效管理。
2、飞行规则。
需要对低空空域内的飞行活动制定详细的规则和标准,以确保飞行安全和顺畅。
3、监控系统。
需要建立健全的监控系统,对低空空域内的飞行活动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4、协调机制。
需要建立多方协作的机制,将各种飞行活动统一起来进行管理。
5、信息共享。
需要建立信息共享的平台,将各种飞行活动的信息进行集中管理和共享。
6、法律法规。
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低空空域的管理进行规范。
7、技术支撑。
需要有现代化的技术手段支撑,对低空空域的管理进行辅助。
8、飞行人员培训。
需要对低空空域内的飞行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升其飞行技能和意识。
三、飞机低空空域管理制度的建立方式飞机低空空域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国际合作。
公共安全事件下低空空域的管理
公共安全事件下低空空域的管理1. 引言1.1 背景介绍在当今社会,公共安全事件频发,给人们的生活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低空空域作为飞行器和无人机等飞行器的必经之地,也成为公共安全事件的重要一环。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有效管理低空空域,保障公共安全便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从背景介绍来看,低空空域的管理不仅关乎飞行器的安全,更直接涉及到地面居民的生活和安全。
一旦低空空域管理不善,很容易带来各种不可预料的危险和事故。
加强低空空域管理,提升监管水平,成为当前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背景介绍部分强调了低空空域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只有加强低空空域管理,提升监管水平,才能有效地应对公共安全事件对低空空域带来的挑战。
1.2 研究意义研究低空空域管理在公共安全事件下的意义在于提高社会的整体安全水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利益。
随着无人机等新型航空器的快速发展,低空空域管理日益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对低空空域管理进行深入研究,有助于发现安全隐患和制定有效的管理措施,从而提升低空空域的运行效率和安全性。
此外,加强低空空域管理还可以促进航空业的健康发展,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因此,探讨公共安全事件下低空空域管理的意义,不仅有利于现实的安全保障,也对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通过研究低空空域管理,可以有效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挑战,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实现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2. 正文2.1 低空空域的定义及特点低空空域是指地面到大约300米高度范围内的空间,是飞行器起降和飞行的主要区域。
低空空域通常包括城市、乡村、交通要道等各种人口密集地区,其特点包括空间狭窄、人口密集、建筑物高耸等。
由于低空空域的特殊性,对于公共安全事件的影响较大。
低空空域的定义及特点决定了其易受到安全事件的影响。
因为低空空域通常是人口密集区域,一旦发生飞机失控、坠毁等事件,可能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低空空域还面临着无人机违法飞行、航空器冲突、空中交通管制不畅等问题,这些都对公共安全构成潜在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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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推动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规范低空空域管理,提高空域资源利用率,确保低空飞行安全顺畅和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紧密结合我国国情军情和通用航空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使用管理原则】低空空域是国家重要战略资源,其使用管理应坚持适应发展、统筹兼顾、简化程序、灵活高效、责权分明、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使用管理主体】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空管委)统一领导全国低空空域使用管理工作,国家空管委办公室负责指导检查工作落实,在现行空管运行体制下,军民航空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组织实施低空空域使用管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航空管理部门以及低空空域使用用户。
第五条【监管评估制度】国家空管委办公室组织建立监管评估制度,适时对低空空城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评估,监管空管运行工作和职能管理部门履职情况,确保低空空域管理运行正规有序。
第二章空域分类划设第六条【定义】低空空域原则上是指全国范围内真高1000米(含)以下区域。
山区和高原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经批准后可适当调整高度范围。
第七条【分类】低空空域按管制空域、监视空域和报告空域以及目视飞行航线进行分类。
管制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飞行情报服务、航空气象服务、航空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空域。
监视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提供飞行情报服务、航空气象服务、航空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空域。
报告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提供航空气象服务和告警服务,并根据用户需求提供航空情报服务的空域。
目视飞行航线是为确保航空用户能够飞到预定空域,且飞行人员在目视条件下飞行的航线。
第八条【划设原则】低空空域划设应统筹考虑国家安全、飞行需求、保障能力、机场布局、环境保护、地形特点等因素,科学划设管制空域、监视空域、报告空域的范围和目视飞行航线。
第九条【划设要求】低空空域应根据不同类别的空域使用需求和航空器活动特点等情况,划设在相应的区域。
管制空城。
原则上只能划设在下列区域:1.空中禁区和空中危险区;2.国境地带我方一侧10公里范围内;3.全国重点防空目标区和重点防空目标外围5公里区域;4.终端(进近)管制区;5.军用和民航运输机场的管制地带(担负飞行保障任务且未划设机场管制地带的军用机场,以机场跑道中心点为中心,沿跑道中心线方向,两端各25千米,两侧各10千米的区域);6.其他需要重点保护地区。
报告空域。
原则上只能划设在下列区域:1.通用机场和临时起降点10公里范围内;2.不依托通用机场和临时起降点,使用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等通用航空器具,从事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空中广告宣传等活动的地区上空半径5公里范围内;3.作业相对固定、时间相对集中,且对军航和民用运输航空飞行没有影响的通用航空飞行区域。
报告空域不得划设在空中禁区边缘外20公里范围内,全国重点防空目标区和重点防空目标边缘外10公里范围内。
监视空域。
管制空域和报告空域之外的空域划设为监视空域。
目视飞行航线。
按照监视空域或报告空域标准划设,在管制空域内划设目视飞行航线,必须明确进出通道。
如划设的管制空域与监视、报告空域有交叉区域,交叉区域按管制空域掌握。
第十条【空域要素】空域划设应明确空域名称、水平范围、垂直范围、进出方法、提供服务单位及具体联系方式等要素;目视飞行航线应明确航班代号、航线走向、飞行高度等要素。
第十一条【划设权限】低空空域划设由飞行管制分区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所在地区民航空管部门,在充分听取地方政府及航空用户需求意见的基础上共同划设,报飞行管制区主管部门批准;跨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的,由飞行管制区主管部门会同民航地区空管局划定;飞行管制区间的,由空军航管部门会同民航局划定。
第十二条【报备公布】低空空域划设及调整方案由空军航管部门归口报空管委办公室备案,通报民航管理部门,由民航飞行情报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空域准入使用第十三条【管制空域准入】航空用户使用管制空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飞行计划获得许可;航空器配备甚高频通信设备、高精度高度表、二次雷达应答机和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设备(ADS-B);无线电保持持续双向畅通;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实施目视飞行最低应持有私人执照或运动执照、学生执照,实施仪表飞行最低应持有私人执照。
第十四条【监视空域准入】航空用户使用监视空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飞行计划已报备;航空器配备甚高频通信设备和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设备;无钱电保持持续双向畅通;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最低应持有运动执照或学生执照;空域内飞行,航空器空速不大于450千米/小时。
第十五条【报告空域准入】航空用户使用报告空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飞行计划已报备,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最低应持有运动执照或学生执照;空域内飞行,航空器空速不大于450千米/小时。
第十六条【多类空域准入】航空活动如涉及多类低空空域,按照最高准入条件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飞行方法】管制空域内允许实施仪表飞行和目视飞行;监视、报告空域内以及目视飞行航线只允许实施目视飞行。
第十八条【空域类型调整】低空空域实行动态管理,灵活使用。
军航战备训练和执行紧急任务需要使用低空空域时,可将监视、报告空域调整为临时管制空域;遇有紧急突发事件、地方政府组织重大活动、军用机场无飞行活动等情况时,可临时调整低空空域类型,适时放宽低空空域使用权限。
第十九条【空域调整部门】空域类型调整由飞行管制分区主管部门负责,报飞行管制区主管部门备案,由民航地区飞行情报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如需长期调整空域类型,按照空域划设权限申报批准。
第二十条【空域调整时限】临时管制空域启用需提前4小时,管制空域调整为临时监视或临时报告空域需提前2小时,监视空域与报告空域之间调整需提前1小时确定并发布,临时空域使用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
第二十一条【临时关闭权限】监视空域、报告空域和目视飞行航线通常不得关闭,确需临时关闭,空域划设单位应及时报上一级部门审批,并通报相关军民航空管部门,由相应民航飞行情报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飞行计划审批报备第二十二条【飞行计划申请】飞行计划主要是指低空空域内通用航空飞行计划,其申请内容包括:航空用户名称、任务性质、航空器型别、架数、机长姓名、航空器呼号、通信联络方法、起降机场(起降点)、备降机场、使用空域(航线)、飞行高度、预计飞行起止时刻、执行日期等。
第二十三条【飞行计划受理】通用航空飞行只向一个单位申报飞行计划。
建有飞行服务站的地区,通过飞行服务站受理飞行计划。
未建飞行服务站的地区,依托军用和民用运输机场的由所在机场空管部门受理飞行计划;不依托机场的由所在地区飞行管制分区主管部门直接受理或指定相关军民用机场空管部门受理飞行计划。
第二十四条【转场飞行计划审批】民用机场(含通用机场临时起降点)之间的飞行计划,机场按照飞行计划所涉及区域和现行民航申报程序逐级上报,民航空管部门负责审批,并将飞行计划审批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军民航空管部门,民用机场(含通用机场临时起降点)与军用机场之间的飞行计划,机场(通用航空器在军用机场起飞时,由军用机场委托附近民用机场)按照飞行计划所涉及区域和现行民航申报程序逐级上报,民航空管部门商相关飞行管制区主管部门或空军航管部门后审批,并将飞行计划审批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军民航空管部门;军用机场之间的飞行计划,按照飞行计划所涉及区域和现行军航申报程序执行,相关飞行管制区主管部门或空军航管部门负责审批,并及时通报相关军民航空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场内场外飞行计划审批】通用航空用户向飞行服务站或军用机场、民用运输机场提出飞行计划申请(飞行活动范围在民用机场区域内由该机场审批),受理该飞行计划申请的单位集中报飞行管制分区主管部门;飞行计划所涉及区域在飞行管制分区内的,由该部门审批;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的,由该部门上报飞行管制区主管部门审批;跨飞行管制区间的飞行计划,由飞行管制区主管部门上报空军航管部门审批;仅需民航提供空管服务,由民航按级审批,并报备相对应的军航航管部门。
飞行计划审批完后,及时通报相关军民航空管部门。
二十六条【飞行计划审批时限】飞行管制分区内的飞行计划申请,应在起飞前4小时提出,审批单位需在起飞前2小时批复,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的,应在起飞前8小时前提出,审批单位需在起飞前6小时前批复;超出飞行管制区的,应在起飞前1天15时前提出,审批单位需在起飞前1天18时前批复,执行紧急任务飞行,应在起飞前30分钟提出申请或边起飞边申请,审批单位需在起飞前10分钟或立即答复。
第二十七条【飞行计划报备时限】监视空域飞行计划,通航用户应在起飞前2小时向飞行计划受理单位报备,飞行计划受理单位需在起飞前1小时进行报备;报告空域飞行计划,通航用户应在起飞前1小时向飞行计划受理单位报备,飞行计划受理单位需在起飞前30分钟进行报备;接受报备部门原则上视为同意,如不同意,需在起飞前15分钟通知飞行计划受理单位。
第二十八条【飞行计划实施】军民航空管部门严格按照飞行计划审批意见组织飞行计划申请与实施,与其他飞行计划确有影响时,按照现行空管运行体制,由相应军民航空管部门实施管制调配。
空军和民航局统计汇总通用航空飞行计划审批及申请实施情况,以季度为单位报备国家空管委办公室。
第五章相关服务保障第二十九条【信息保障体系】信息保障体系包括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内容,其体系建设在国家空管委统一规划下,国家投资,民航和地方政府分别建设。
其中,民航负责民用机场(通用机场)及航路航线附近地区的建设和后期运营维护保障;其他区域由军航指导,地方政府负责建设和后期运营维护保障。
第三十条【低空飞行服务站】飞行服务站是现有军民航空管服务保障体系的补充,为通用航空飞行提供飞行计划、航空情报、航空气象、飞行情报、告警和协助救援等服务。
全国飞行服务站布局规划由民航根据地方政府需求研究提出,上报空管委批准;其建设由国家适当投入、地方政府主导建设,地方政府或委托行业协会及运行公司领导管理,民航负责行业监管。
承担通用航空服务保障的飞行管制分区主管部门和军民用机场应按照民航行业标准,扩充设施设备,增加服务功能。
第三十一条【飞行服务站人员培训】飞行服务站人员由地方政府或委托行业协会及运行公司根据功能职责配备,民航或委托行业协会负责飞行服务站人员培训教材编写、能力考核、颁发合格证书和后续在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