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低空空域管理法规 5.1.2 适用范围及分类
适用范围及分类
本咨询通告适用范围包括:
可在视距内或外操作的、空机重量小于116千克、起飞全重不大于150千克的无人机,校正空速不超过100千米每小时;
起飞全重不超过5700千克,距受药面高度不超过15 米的植保类无人机植保类无人机;
充气体积在4600立方米以下的无人飞艇;
适用无人机运行管理分类;
Ⅰ类无人机使用者应安全使用无人机,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不必按照本咨询通告后续规定管理。
本咨询通告不适用于无线电操作的航空模型,但当航空模型使用了自动驾驶仪、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或自主飞行设备时,应按照本咨询通告管理。
本咨询通告不适用于室内、拦网内等隔离空间运行无人机,但当该场所有聚集人群时,操作者应采取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通航飞行服务概念及体系
3050米(10000英尺) 以下
(和根据要求提出避让交通的建议) AMSL:IAS:250海里/小时
E
IFR
IFR与IFR ATC服务和尽可能提供关于VFR飞 3050米(10000英尺) 以下
行交通情报
AMSL:IAS:250海里/小时
VFR
不配备 尽可能提供交通情报
3050米(10000英尺) 以下 AMSL:IAS:250海里/小时
FAA
授权 经营
ATC FSS (阿拉 斯加)
洛克希 德马丁
HUB/AF SS
数据来源
国家海洋与大气管理局负责美国的气象报告、 预报、预警、数据收集与记录工作
国家气象局(NWS)是它的下属单位 负责航空气象支持的航空气象中心是NWS的下
属单位 “数字化航空数据服务”(ADDS)、“直接用
户存取终端服务”(DUATS) 私营数据提供商包括WSI和环球气象航空公司
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
区域中心 服务站 任务审批
计划审批
航空情报产品制作及数据 共享 航空气象产品制作及数据 共享 飞行指挥服务监控
。。。。。。
服务站 通用航空用户 任务协助申报 计划协助申报 航空情报服务
航空气象服务
飞行指挥服务
通用航空飞行服务站作用
方便的 飞
飞行服 。。。
安全的 飞
务站
看得见
飞得远
2)VFR/VFR交通情报(和根据要 AMSL:指示空速(IAS):250海
求,提供避让交通的建议)
里/小时
D
IFR
IFR与IFR ATC服务:VFR飞行的交通情报
3050米(10000英尺) 以下
(和根据要求;提供避让交通的建 AMSL IAS:250海里/小时
浙江省模型无线电运动协会
浙江省模型无线电运动协会2015年8月23日 2015年浙江省遥控航空模型 飞行员执照考核 应 知 题 库目录一、简答分析题 (1)(一)简答题 (1)(二)案例分析题 (8)(三)安全及有关《遥控航空模型飞行员技术等级标准》 (10)二、选择题(每题 2 分) (13)三、填空题(每题 2 分) (17)四、问答题(每题 5 分) (20)飞行安全培训应知题库一、简答分析题(一)简答题1、航空模型飞行安全管理的基本业务内容包括:航空模型飞行表演、空中摄影、摄像;航模及微型无人飞行器空中广告、飞行测绘;制作发布航模空拍相关视频、图片;制造、销售、培训航模飞行安全知识及微型无人飞行器调试及驾驶技能。
2、航模飞行安全管理工作目的是: 为航模爱好者体验遥控飞行操作、进行航模飞行表演和民用航模空拍活动安全、有序和效率提供服务保障。
3、2013 年出台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指出,重量小于等于 7公斤的微型无人机,飞行范围在目视视距内半径 500 米、相对高度低于 120 米范围内,无须证照管理,但应尽可能避免遥控飞机进入过高空域;重量等指标高于上述标准的无人机以及飞入复杂空域内的飞行活动,需纳入行业协会甚至民航局的监管。
4、从事飞行表演和民用航模空拍工作人员必须通过考核取得相应操作等级资格,并按照年度进行技能审核。
6、进行测绘等航模空拍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在取得协会相关资质后,必须按照《测绘法》取得相应资质,方可依法进行测绘,未取得测绘资质的航模空拍服务机构,可以按照经协会考核后取得的等级执照,从事除测绘飞行以外的相应民用航模空拍服务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八章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严禁在发布的视频、图片中标注真实坐标。
ASFC理论考试题库完整
ASFC理论考试题库一、填空题1、国家遥控航空模型飞行员技术等级标准管理实施工作是由(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具体负责、实施2、国务院,中央军委空通管制委员会简称:(国家空管委)统一领导全国(低空空域)的使用管理工作。
低空空域原则上是指真高(1000米)以下。
3、在中华人民国境按照飞行管制责任划分(飞行管制区);(飞行管制分区);(机场飞行管制区)。
4、遥控航空模型飞行员由(国家)、(省、直辖市、自治区)和(地市)级协会三级管理实施。
5、遥控航空模型飞行员技术等级标准中的飞行类别是;代码:A类(遥控固定翼模型)、代码:C类(遥控直升机模型))及代码:X类(遥控多旋翼飞行器模型)三个类别。
6、遥控航空模型飞行员技术等级标准共分(九个)级别,(八级)最低,(特级)最高。
7、遥控航空模型飞行员技术等级标准分分三个层次:初级为(八级、七级、六级);中级为(五级、四级、三级);高级为(二级、一级、特级)。
X 类暂不设(高级)。
8、获得技术等级后的飞行围应根据等级要求限定在指定的飞行场地飞行,一般限于模型飞行高度小于(120)米(含)、模型飞行空域半径小于(500)米(含),未经批准不得在其它公共场所随意飞行。
9、理论考核按申请等级分别考核国家安全(飞行法规,飞行原理),航空模型(结构、工艺、原理、器材使用)等知识,遥控设备及遥控飞行技术等容。
报考高级别还需掌握(遥控飞行技能,训练心理学)等教学理论和技术。
10、遥控航空模型飞行员技术等级标准考核程序是:(报名)、(培训)、(考核)分(理论)和(飞行操作)考核,(审批)和发放执照。
11、申请人必须参加(理论考试)且合格后,方准许进行(现场飞行考核)。
12、(三级以下),申请人可根据自身技术水平,报考适合的级别。
13、禁止遥控航空模型飞行员在(醉酒)和(精神恍惚)状态下操控遥控模型飞机。
14、遥控模型飞行场地的拥有人应承担场地(管理和安全责任),如场地租借他方,则应在租借协议中明确(安全责任方)。
无人机法律法规与安全飞行(第2版)课件:无人机法规与安全
• 《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主要规定了:无人 机允许飞行的条件、飞行的范围、飞行任务申请的时间、 内容以及相关管理审批的机构等内容。
• 《民用无人机空 • 中交通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空域使用范围、运行安全
评估管理,空中交通服务的空中隔离空域的划设及其安全 评估,无线电的使用与管理等内容。
0.25<W≤4
1.5<W≤7
除此之外,修订的主要内III容还包括:小型
4<W≤15
7<W≤25
修改“驾驶员”为“操控IV员”;设置中型执照种类以取1代5<原W≤分11类6 等级; 25<W≤150
最新的无人机操控员的分V类: 中型
农用无人机
A. 小型无人机操控员执照XI。
大型
116<W≤5700
150<W≤5700
无人机法规与安全
第一节 第二节j 第三节 第四节
无人机航空器法规简介 无人航空器法规的特性 无人航空器法规的分类 无人机航空器立法的发展历程
为什么要学习无人机法律法规知识?
最近沸沸扬扬的黑飞导致航班延误事件; 首都机场黑飞第一判时间; 无人机失控砸坏公私财物,伤人事件等等。 都是法规意识淡薄或没有法规意识,肆意飞行造成的。
完善发展时期(2017年~至今)
•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2018年8月颁布了《民用无人机 驾驶员管理规定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审 定规则》于2018年3月29日进行第四次修订,使得对训练 机构、驾驶人员的管理有了法规依据,但作为法律体系还 有待进一步完善。
完善发展时期(2017年~至今)
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2018年3月颁布了《民用无人驾 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由民航局 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共安全事件下低空空域的管理
公共安全事件下低空空域的管理公共安全事件下低空空域的管理在公共安全事件中,低空空域的管理尤为重要。
低空空域是指离地面较低的空域,一般在500英尺以下。
在公共安全事件中,低空空域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低空空域的使用需要严格监管。
公共安全事件发生时,低空空域往往需要用于救援、巡逻等活动。
为了确保低空空域的有效使用,需要建立起相应的管理体系。
这包括制定详细的使用规定和流程,明确各种活动在低空空域的权限与限制,确保低空空域能够按需分配给各方使用,并对低空空域的使用进行实时的监控和调度。
加强对低空空域的实时监控。
在公共安全事件中,低空空域的交通情况可能会较为复杂,包括各种救援机构、媒体、无人机等多种飞行器的活动。
为了确保公共安全,需要建立起低空空域实时监控系统。
这包括安装雷达设备、设置高空监控塔等,以实时掌握低空空域的交通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作出应对。
还需加强对低空空域的管制。
在公共安全事件中,低空空域往往需要实施临时的管制措施,以确保救援活动等能够顺利进行,并防止潜在的安全风险。
管制措施可以包括临时禁飞、限制飞行高度和速度等,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管制方案,并通过相应的通告、警告等方式向相关飞行器发布。
低空空域管理还需要加强与相关机构的合作。
公共安全事件往往需要多个部门和机构的参与,包括公安、卫生、消防、救援等多个部门。
低空空域管理需要与这些机构密切配合,确保各方的需求和活动能够有序进行。
还需要与航空管理部门、民航局等行业机构进行沟通和协作,分享相关信息和资源,提高低空空域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公共安全事件下低空空域的管理是一项重要工作。
有效的低空空域管理可以确保低空空域在公共安全事件中得到合理使用,能够满足各方的需求,并能够及时应对潜在的安全风险。
为了做好低空空域的管理,在平时需要加强相关规定和监管的制定和完善,在公共安全事件发生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调整低空空域的使用和管制措施,并加强与相关机构的合作和协调。
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推动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规范低空空域管理,提高空域资源利用率,确保低空飞行安全顺畅和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紧密结合我国国情军情和通用航空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使用管理原则】低空空域是国家重要战略资源,其使用管理应坚持适应发展、统筹兼顾、简化程序、灵活高效、责权分明、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使用管理主体】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空管委)统一领导全国低空空域使用管理工作,国家空管委办公室负责指导检查工作落实,在现行空管运行体制下,军民航空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组织实施低空空域使用管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航空管理部门以及低空空域使用用户。
第五条【监管评估制度】国家空管委办公室组织建立监管评估制度,适时对低空空城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评估,监管空管运行工作和职能管理部门履职情况,确保低空空域管理运行正规有序。
第二章空域分类划设第六条【定义】低空空域原则上是指全国范围内真高1000米(含)以下区域。
山区和高原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经批准后可适当调整高度范围。
第七条【分类】低空空域按管制空域、监视空域和报告空域以及目视飞行航线进行分类。
管制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飞行情报服务、航空气象服务、航空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空域。
监视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提供飞行情报服务、航空气象服务、航空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空域。
报告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提供航空气象服务和告警服务,并根据用户需求提供航空情报服务的空域。
目视飞行航线是为确保航空用户能够飞到预定空域,且飞行人员在目视条件下飞行的航线。
无人机法规与安全
⽆⼈机法规与安全课时教学教案[课程回顾]第三章知识内容回顾⼀、判断题:1.国家航空器是指⽤于军队、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A正确B错误答案A2.民⽤航空器必须遵守飞⼊国的法律A正确B错误答案A3.通⽤航空是指使⽤民⽤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航空活动A正确B错误答案A4.⽆⼈航空器是由控制站管理的航空器A正确B错误答案A5.航空器的国籍与登记是航空器⾝份的象征A正确B错误答案A6.航空器的登记只有⼀个国籍的好处是从根本上杜绝了⽆⼈管辖、多重或双重管辖的混乱A正确B错误答案A解释:航空器的国籍,是航空器与登记国(国籍国)相联系的“法律纽带”。
航空器登记国据此对具有其国籍的航空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对国籍登记的航空器予以保护和实⾏管理。
7.航空器在哪国登记就属于哪个国家A正确B错误答案B8.对登记在我国的航空器具有管辖权、保护权和管理权A正确B错误[课程引⼊]引⼊:1.为什么要学习⽆⼈机法律法规知识?(1)了解⽆⼈机法律法规知识的相关知识;(2)培养法律法规学习兴趣。
互动:你对⽆⼈机法律法规知识有多少了解?你接触过吗?2.那么⽆⼈机法律法规知识到底有什么意义呢?让我们带着这个疑问⾛进今天的课堂。
3.本节课的教学内容及重点、难点。
[教学内容]⽆⼈机法规与安全拓展:为什么要学习⽆⼈机法律法规知识?⼀、保护⾃⼰:1.知道那些运⾏⽆⼈机的⾏为是违法的?2.那些⾏为是合法的;3.不违法就是保护⾃⼰。
⼆、保护他⼈:1.最近沸沸扬扬的⿊飞导致航班延误事件;2.⾸都机场⿊飞第⼀判时间;3.⽆⼈机失控砸坏公私财物,伤⼈事件等等。
4.都是法规意识淡薄或没有法规意识,肆意飞⾏造成的。
⼀、⽆⼈机法规简介1.⽆⼈机法规的地位民⽤⽆⼈机法律法规是⽆⼈机应⽤的法律保障基⽯,它使⽆⼈机飞⾏、作业等有法可依。
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航空法》《中华⼈民共和国飞⾏基本规则》《中国民⽤航空空中交通管制⼯作规则》《通⽤航空飞⾏管制条例》等制定了⽆⼈机相关法规,如由国务院下设中国民⽤航空局的相关部门根据民⽤⽆⼈机的发展状况,制定的相关规定与办法;中国民⽤航空局委托“中国私⽤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AOPA)(图4-1)”制定的相关规则以及中国(深圳)⽆⼈机产业联盟(UAVIA)制定的联盟标准等,共同构筑了⽣产制造、适航审定、运⾏管理、⼈员训练、⼈员管理、证照管理等⽆⼈机的法制基础。
低空飞行管理
低空飞行管理
低空飞行管理是指对在国家规定的低空空域内进行的所有航空器飞行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通用航空、无人机飞行、直升机作业、滑翔伞运动等。
在中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是近年来民航领域的重要举措之一,旨在合理利用空域资源,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并确保飞行安全。
随着中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化,相关的法规和政策也在逐步完善:
法规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以及其他有关低空空域管理使用规定(试行)等,构成了低空飞行管理的法律基础。
管理内容:包括飞行计划审批、飞行活动监控、飞行高度限制、飞行区域划分、飞行器适航性检查、飞行员资格认证、气象服务、空中交通服务、应急处置等多个方面。
服务平台:为适应低空飞行需求的增长,建立了低空飞行管理服务平台,以实现飞行计划申报、空域查询、动态监视等功能的一体化管理和服务。
技术手段:通过现代化的空管设施和技术,如ADS-B(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北斗导航系统等,提高对低空飞行器的实时监控能力,保障飞行安全并提升空域使用效率。
分类划设与灵活使用:按照不同的飞行活动类型和安全性要求,低空空域被划分为不同类别,实行分层分类管理和灵活使用,
允许符合条件的飞行主体在一定条件下自主飞行或按需申请飞行。
总之,低空飞行管理是一个涵盖法规制定、技术支撑、服务体系构建以及安全保障等多维度的综合性管理体系。
飞机低空空域管理制度范文
飞机低空空域管理制度范文飞机低空空域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低空空域的管理,确保飞行安全和空域利用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低空空域是指海拔3000米以下的空域。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符合民航法规定的航空器。
第四条低空空域的使用应遵循飞行安全、环保、公平竞争和资源协调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低空空域主要用于民用航空器、无人机和其他功能空域。
第二章低空空域规划管理第六条低空空域划分为航空器通航空域、无人机通航空域和目视飞行空域。
第七条航空器通航空域应符合国际航行规则和民航规定,需要建立航路和导航设施。
第八条无人机通航空域应划定专门的区域,并设立无人机通航设施和监控系统。
第九条目视飞行空域主要用于通用航空器、私人飞机和体育娱乐活动航空器的飞行。
第十条低空空域规划应充分考虑地理环境、交通需求和飞行安全。
第十一条低空空域规划由民航管理部门负责,与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低空空域规划应定期评估和修订,以适应航空交通的发展需求。
第三章低空空域使用管理第十三条低空空域使用前应向民航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供符合规定的飞行计划。
第十四条低空空域使用应遵循先到先得、公平竞争和飞行安全的原则。
第十五条低空空域使用费用应按照相关规定收取,收费标准由民航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低空空域使用所需的设施和服务由相关单位提供,需要收费的应明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七条使用低空空域的航空器应遵守民航法规定和空中交通管理规则,接受空中交通管制。
第十八条低空空域使用存在争议时,由民航管理部门进行调解或决策。
第十九条违反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的航空器将受到处罚,具体处罚措施由民航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章低空空域安全保障第二十条民航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低空空域的监管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一条低空空域使用者应加强飞行安全管理,配备足够的飞行人员和设备。
第二十二条低空空域应设立监控系统,定时、准确地获取飞行信息,确保空域的安全和顺畅。
飞机低空空域管理制度
飞机低空空域管理制度一、飞机低空空域管理制度的必要性飞机低空空域管理制度的建立有其必要性:1、提升飞行安全。
低空空域是飞机最常使用的区域之一,而且低空飞行活动受制于复杂的天气、地形等因素,因此需要对低空空域内的飞行活动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控,以确保飞行安全。
2、提高航空运输效率。
低空空域内的飞行活动主要包括民航飞行、军航训练、通用航空等,这些飞行活动对航空运输的效率有直接的影响。
通过合理的低空空域管理制度,可以提高航空运输的效率,降低飞行成本。
3、保护空域资源。
低空空域是多种资源的重要保护区,不仅包括大气环境资源,还包括地面资源。
通过严格的低空空域管理制度,可以有效保护这些资源,减少人为破坏。
4、满足社会需求。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航空运输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建立合理的低空空域管理制度可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对航空运输的需求。
5、促进行业发展。
科技进步推动了航空业的发展,而合理的低空空域管理制度可以为航空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飞机低空空域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飞机低空空域管理制度是一个涉及多方利益的综合性制度,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空域划分。
需要根据各种飞行活动的需求和特点,将低空空域合理划分为不同的区域,以便进行有效管理。
2、飞行规则。
需要对低空空域内的飞行活动制定详细的规则和标准,以确保飞行安全和顺畅。
3、监控系统。
需要建立健全的监控系统,对低空空域内的飞行活动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4、协调机制。
需要建立多方协作的机制,将各种飞行活动统一起来进行管理。
5、信息共享。
需要建立信息共享的平台,将各种飞行活动的信息进行集中管理和共享。
6、法律法规。
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低空空域的管理进行规范。
7、技术支撑。
需要有现代化的技术手段支撑,对低空空域的管理进行辅助。
8、飞行人员培训。
需要对低空空域内的飞行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升其飞行技能和意识。
三、飞机低空空域管理制度的建立方式飞机低空空域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国际合作。
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
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是指为了保障低空领域的空中交通安全、维护航空秩序和保护国家安全而制定的具体管理措施。
以下是一份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的草案,内容包括飞行器的许可、限制区域、飞行规则等: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飞行高度低于3000米的航空器。
二、飞行许可1. 所有飞行器必须事先向民航管理机构申请飞行许可,并获得许可后方可携带乘客或货物进行飞行。
2. 申请飞行许可时,应提供飞行计划、飞行器信息、飞行路线等相关资料。
3. 民航管理机构将根据飞行器的类型、能力以及飞行计划的合理性进行飞行许可的审查。
三、限制区域1. 低空飞行禁区(1) 军事基地、机场、港口、核电站等重要设施周边500米范围内禁止低空飞行。
(2) 高密度居民区、商业区、公园等人流聚集区域范围内禁止低空飞行。
(3) 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的区域禁止低空飞行。
2. 低空飞行限制区(1) 机场、空域交叉口以及航路等繁忙区域的低空飞行限制高度为1500米。
(2) 城市郊区、农村地区的低空飞行限制高度为1000米。
(3) 景区、森林、动植物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低空飞行限制高度为500米。
四、飞行规则1. 低空飞行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200公里。
2. 低空飞行禁止在夜间进行,只允许在日出后至日落前进行。
3. 低空飞行器应保持与地面和障碍物的安全距离,不得妨碍正常的行人、车辆和其他飞行器的通行。
五、违规处罚1. 未获得飞行许可进行低空飞行的,一经查实将受到罚款并暂停飞行资格。
2. 未按规定飞行高度、速度进行低空飞行的,一经查实将受到罚款并暂停飞行资格。
3. 低空飞行妨碍正常通行或造成人员伤亡的,一经查实将受到罚款、吊销飞行资格或刑事责任。
六、附则1. 本规定由民航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和执行。
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低空空域及其管理规划
技术论坛TECHNOLOGY FORUM中国航班CHINA FLIGHTS 56摘要:随着人类社会以及科技的发展,由于生产要素的集中化能够带来更高的效率,为各行各业提供更高的竞争力,人口城镇化发展攀上一个又一个新高峰。
然而,同时也会带来一些不良影响,其中出行问题就是非常明显的,拥挤的人口使出行的交通状况越来越差。
在上一个阶段,人们利用自己的智慧,想到了可以通过地下通道的方式来一定程度上解决问题,但也为此附上了很大的成本。
然而,随着城镇化的加深,地下通道也不能满足交通出行的需求,空中作为另一种交通方式越来越多的被提及,在长途出行上,飞机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使地球村从概念进入到事实,然而低空飞行因为安全性因素,短期内还处于探索阶段,低空空域的规划与管理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
关键词:低空空域;科学管控;管理规划《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在2014年颁布,其中给予低空空域非常明确的标准,真高不足1000米的空域称作为低空。
规定还提出了以灵活的管理,动态的思想和愈加开放的政策来促进低空飞行行业的发展,加快低空飞行及相关航线的搭建。
并且“天地一体”的概念也在十三五规划中得到提出,成为百个重大项目工程中的一个。
这给国家航天航空的发展和变革提供了理论基础。
具体的,新的发展理念还涉及到民航相关的基建工程以及空域的配置,通过对高空和低空不同领域以及各自区域内不同航线、时段等方面的规划和配置,实现空中交通资源最大化的利用,为航天航空的发展创造了新的条件和机遇。
1低空交通目前存在的问题现实中,能够在低空进行飞行的交通工具和设备已经有很多,但由于城市上空的严格管制,我们现在几乎不能看到低空飞行物的出现,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城市地方以及建筑环境复杂,低空飞行会威胁到城市地面的安全;(2)噪音在飞行过程中是无法避免的,会造成城市的污染和其他不安全因素;(3)安全监管无法得到保证,可能被恐怖分子利用;(4)可能会给窃听、偷拍等提供机会,造成信息安全隐患;(5)低空飞行会增加污染物的排放。
核电厂低空空域的安保威胁与应对措施
核电厂低空空域的安保威胁与应对措施摘要:针对当前核电低空航空器非法侵入核电低空空域的严重问题,本研究将基于中国核电安全管理的需求和核电低空航空领域的实际情况,对核电低空域进行深入剖析,并在此基础上,从国家、企业两个层次,按照威胁应对策略,提出有针对性的应对对策,以确保核电低空航空器的安全。
关键词:核电厂;低空空域;安保威胁引言面对日趋严重的安全风险与防灾减灾工作,进行核电安全风险的评估与防范措施的制定,是当前核电安全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核电站低空区安全防范是核电站安全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一个薄弱环节。
对其进行识别和分析,进而制定有针对性的控制策略,这是核电厂构建全范围、全方位、无死角的保安防治体系的必要需求,也是保证核电厂核安全的必要需求。
一、核电厂低空空域面临的安保威胁由于使用了一些低空航空器,使核电站的低空区域产生安全隐患。
我国现行的低空空间管制方式已不能满足我国民航发展的需要。
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我国的低空航空器研发与应用日趋普及,再加上相关的社会与法规法规的严重落后,致使我国核电安全领域出现了严重的安全威胁,安全问题日趋严重。
对于核电站低空空域的实际威胁,具体表现为:有一些民间爱好者,他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会因为自己的原因而不小心,操作着一架低空飞行器闯入到了核电站的低空空域中,从而会对日常的生产运营安全造成一定的影响。
不法分子通过对核设施进行了非法的侵入和破坏,通过使用低空飞行器运输爆炸性物品或者违禁品、投放核生化毒剂、散播反动传单、照相和监控来获得信息等方式,对核设施的安全构成了巨大的危害,并产生了严重的社会效应。
二、核电厂低空空域安保管理建议和措施为了应对核电低空区受到的飞行器侵入的严重影响,应在国家和单位两个层次上,从管理和技术两个方面,制定相应的对策,以保障核电设备的运行。
1.政府层面(1)从法规制度上明确管控要求和标准核电的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可以在颁布或更新核保安管理导则、核设施实物保护导则等监管文档中,对低空空域的保安危机和预防的需求进行说明,从而为核电企业对低空空域的保安危机进行辨识以及制定和执行提供参考依据。
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
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推动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规范低空空域管理,提高空域资源利用率,确保低空飞行安全顺畅和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紧密结合我国国情军情和通用航空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使用管理原则】低空空域是国家重要战略资源,其使用管理应坚持适应发展、统筹兼顾、简化程序、灵活高效、责权分明、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使用管理主体】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空管委)统一领导全国低空空域使用管理工作,国家空管委办公室负责指导检查工作落实,在现行空管运行体制下,军民航空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组织实施低空空域使用管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航空管理部门以及低空空域使用用户。
第五条【监管评估制度】国家空管委办公室组织建立监管评估制度,适时对低空空城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评估,监管空管运行工作和职能管理部门履职情况,确保低空空域管理运行正规有序。
第二章空域分类划设第六条【定义】低空空域原则上是指全国范围内真高1000米(含)以下区域。
山区和高原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经批准后可适当调整高度范围。
第七条【分类】低空空域按管制空域、监视空域和报告空域以及目视飞行航线进行分类。
管制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飞行情报服务、航空气象服务、航空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空域。
监视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提供飞行情报服务、航空气象服务、航空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空域。
报告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提供航空气象服务和告警服务,并根据用户需求提供航空情报服务的空域。
目视飞行航线是为确保航空用户能够飞到预定空域,且飞行人员在目视条件下飞行的航线。
第八条【划设原则】低空空域划设应统筹考虑国家安全、飞行需求、保障能力、机场布局、环境保护、地形特点等因素,科学划设管制空域、监视空域、报告空域的范围和目视飞行航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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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推动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规范低空空域管理,提高空域资源利用率,确保低空飞行安全顺畅和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紧密结合我国国情军情和通用航空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使用管理原则】低空空域是国家重要战略资源,其使用管理应坚持适应发展、统筹兼顾、简化程序、灵活高效、责权分明、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使用管理主体】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空管委)统一领导全国低空空域使用管理工作,国家空管委办公室负责指导检查工作落实,在现行空管运行体制下,军民航空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组织实施低空空域使用管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航空管理部门以及低空空域使用用户。
第五条【监管评估制度】国家空管委办公室组织建立监管评估制度,适时对低空空城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评估,监管空管运行工作和职能管理部门履职情况,确保低空空域管理运行正规有序。
第二章空域分类划设第六条【定义】低空空域原则上是指全国范围内真高1000米(含)以下区域。
山区和高原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经批准后可适当调整高度范围。
第七条【分类】低空空域按管制空域、监视空域和报告空域以及目视飞行航线进行分类。
管制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飞行情报服务、航空气象服务、航空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空域。
监视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提供飞行情报服务、航空气象服务、航空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空域。
报告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提供航空气象服务和告警服务,并根据用户需求提供航空情报服务的空域。
目视飞行航线是为确保航空用户能够飞到预定空域,且飞行人员在目视条件下飞行的航线。
第八条【划设原则】低空空域划设应统筹考虑国家安全、飞行需求、保障能力、机场布局、环境保护、地形特点等因素,科学划设管制空域、监视空域、报告空域的范围和目视飞行航线。
第九条【划设要求】低空空域应根据不同类别的空域使用需求和航空器活动特点等情况,划设在相应的区域。
管制空城。
原则上只能划设在下列区域:1.空中禁区和空中危险区;2.国境地带我方一侧10公里范围内;3.全国重点防空目标区和重点防空目标外围5公里区域;4.终端(进近)管制区;5.军用和民航运输机场的管制地带(担负飞行保障任务且未划设机场管制地带的军用机场,以机场跑道中心点为中心,沿跑道中心线方向,两端各25千米,两侧各10千米的区域);6.其他需要重点保护地区。
报告空域。
原则上只能划设在下列区域:1.通用机场和临时起降点10公里范围内;2.不依托通用机场和临时起降点,使用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等通用航空器具,从事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空中广告宣传等活动的地区上空半径5公里范围内;3.作业相对固定、时间相对集中,且对军航和民用运输航空飞行没有影响的通用航空飞行区域。
报告空域不得划设在空中禁区边缘外20公里范围内,全国重点防空目标区和重点防空目标边缘外10公里范围内。
监视空域。
管制空域和报告空域之外的空域划设为监视空域。
目视飞行航线。
按照监视空域或报告空域标准划设,在管制空域内划设目视飞行航线,必须明确进出通道。
如划设的管制空域与监视、报告空域有交叉区域,交叉区域按管制空域掌握。
第十条【空域要素】空域划设应明确空域名称、水平范围、垂直范围、进出方法、提供服务单位及具体联系方式等要素;目视飞行航线应明确航班代号、航线走向、飞行高度等要素。
第十一条【划设权限】低空空域划设由飞行管制分区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所在地区民航空管部门,在充分听取地方政府及航空用户需求意见的基础上共同划设,报飞行管制区主管部门批准;跨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的,由飞行管制区主管部门会同民航地区空管局划定;飞行管制区间的,由空军航管部门会同民航局划定。
第十二条【报备公布】低空空域划设及调整方案由空军航管部门归口报空管委办公室备案,通报民航管理部门,由民航飞行情报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空域准入使用第十三条【管制空域准入】航空用户使用管制空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飞行计划获得许可;航空器配备甚高频通信设备、高精度高度表、二次雷达应答机和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设备(ADS-B);无线电保持持续双向畅通;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实施目视飞行最低应持有私人执照或运动执照、学生执照,实施仪表飞行最低应持有私人执照。
第十四条【监视空域准入】航空用户使用监视空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飞行计划已报备;航空器配备甚高频通信设备和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设备;无钱电保持持续双向畅通;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最低应持有运动执照或学生执照;空域内飞行,航空器空速不大于450千米/小时。
第十五条【报告空域准入】航空用户使用报告空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飞行计划已报备,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最低应持有运动执照或学生执照;空域内飞行,航空器空速不大于450千米/小时。
第十六条【多类空域准入】航空活动如涉及多类低空空域,按照最高准入条件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飞行方法】管制空域内允许实施仪表飞行和目视飞行;监视、报告空域内以及目视飞行航线只允许实施目视飞行。
第十八条【空域类型调整】低空空域实行动态管理,灵活使用。
军航战备训练和执行紧急任务需要使用低空空域时,可将监视、报告空域调整为临时管制空域;遇有紧急突发事件、地方政府组织重大活动、军用机场无飞行活动等情况时,可临时调整低空空域类型,适时放宽低空空域使用权限。
第十九条【空域调整部门】空域类型调整由飞行管制分区主管部门负责,报飞行管制区主管部门备案,由民航地区飞行情报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如需长期调整空域类型,按照空域划设权限申报批准。
第二十条【空域调整时限】临时管制空域启用需提前4小时,管制空域调整为临时监视或临时报告空域需提前2小时,监视空域与报告空域之间调整需提前1小时确定并发布,临时空域使用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
第二十一条【临时关闭权限】监视空域、报告空域和目视飞行航线通常不得关闭,确需临时关闭,空域划设单位应及时报上一级部门审批,并通报相关军民航空管部门,由相应民航飞行情报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飞行计划审批报备第二十二条【飞行计划申请】飞行计划主要是指低空空域内通用航空飞行计划,其申请内容包括:航空用户名称、任务性质、航空器型别、架数、机长姓名、航空器呼号、通信联络方法、起降机场(起降点)、备降机场、使用空域(航线)、飞行高度、预计飞行起止时刻、执行日期等。
第二十三条【飞行计划受理】通用航空飞行只向一个单位申报飞行计划。
建有飞行服务站的地区,通过飞行服务站受理飞行计划。
未建飞行服务站的地区,依托军用和民用运输机场的由所在机场空管部门受理飞行计划;不依托机场的由所在地区飞行管制分区主管部门直接受理或指定相关军民用机场空管部门受理飞行计划。
第二十四条【转场飞行计划审批】民用机场(含通用机场临时起降点)之间的飞行计划,机场按照飞行计划所涉及区域和现行民航申报程序逐级上报,民航空管部门负责审批,并将飞行计划审批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军民航空管部门,民用机场(含通用机场临时起降点)与军用机场之间的飞行计划,机场(通用航空器在军用机场起飞时,由军用机场委托附近民用机场)按照飞行计划所涉及区域和现行民航申报程序逐级上报,民航空管部门商相关飞行管制区主管部门或空军航管部门后审批,并将飞行计划审批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军民航空管部门;军用机场之间的飞行计划,按照飞行计划所涉及区域和现行军航申报程序执行,相关飞行管制区主管部门或空军航管部门负责审批,并及时通报相关军民航空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场内场外飞行计划审批】通用航空用户向飞行服务站或军用机场、民用运输机场提出飞行计划申请(飞行活动范围在民用机场区域内由该机场审批),受理该飞行计划申请的单位集中报飞行管制分区主管部门;飞行计划所涉及区域在飞行管制分区内的,由该部门审批;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的,由该部门上报飞行管制区主管部门审批;跨飞行管制区间的飞行计划,由飞行管制区主管部门上报空军航管部门审批;仅需民航提供空管服务,由民航按级审批,并报备相对应的军航航管部门。
飞行计划审批完后,及时通报相关军民航空管部门。
二十六条【飞行计划审批时限】飞行管制分区内的飞行计划申请,应在起飞前4小时提出,审批单位需在起飞前2小时批复,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的,应在起飞前8小时前提出,审批单位需在起飞前6小时前批复;超出飞行管制区的,应在起飞前1天15时前提出,审批单位需在起飞前1天18时前批复,执行紧急任务飞行,应在起飞前30分钟提出申请或边起飞边申请,审批单位需在起飞前10分钟或立即答复。
第二十七条【飞行计划报备时限】监视空域飞行计划,通航用户应在起飞前2小时向飞行计划受理单位报备,飞行计划受理单位需在起飞前1小时进行报备;报告空域飞行计划,通航用户应在起飞前1小时向飞行计划受理单位报备,飞行计划受理单位需在起飞前30分钟进行报备;接受报备部门原则上视为同意,如不同意,需在起飞前15分钟通知飞行计划受理单位。
第二十八条【飞行计划实施】军民航空管部门严格按照飞行计划审批意见组织飞行计划申请与实施,与其他飞行计划确有影响时,按照现行空管运行体制,由相应军民航空管部门实施管制调配。
空军和民航局统计汇总通用航空飞行计划审批及申请实施情况,以季度为单位报备国家空管委办公室。
第五章相关服务保障第二十九条【信息保障体系】信息保障体系包括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内容,其体系建设在国家空管委统一规划下,国家投资,民航和地方政府分别建设。
其中,民航负责民用机场(通用机场)及航路航线附近地区的建设和后期运营维护保障;其他区域由军航指导,地方政府负责建设和后期运营维护保障。
第三十条【低空飞行服务站】飞行服务站是现有军民航空管服务保障体系的补充,为通用航空飞行提供飞行计划、航空情报、航空气象、飞行情报、告警和协助救援等服务。
全国飞行服务站布局规划由民航根据地方政府需求研究提出,上报空管委批准;其建设由国家适当投入、地方政府主导建设,地方政府或委托行业协会及运行公司领导管理,民航负责行业监管。
承担通用航空服务保障的飞行管制分区主管部门和军民用机场应按照民航行业标准,扩充设施设备,增加服务功能。
第三十一条【飞行服务站人员培训】飞行服务站人员由地方政府或委托行业协会及运行公司根据功能职责配备,民航或委托行业协会负责飞行服务站人员培训教材编写、能力考核、颁发合格证书和后续在职教育。
为提高证件管理权威,证书执照由国家空管委统一制作,民航或其委托行业协会颁发。
第六章行业监管和违法违规飞行查处第三十二条【监管查处依据】对违法违规飞行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相关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