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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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

如何规范《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

如何规范《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作者:赵增辉来源:《企业文化·下旬刊》2017年第06期摘要:《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

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

是新生儿作为登记户籍、获得保健服务、证明血缘关系的法律文本,对于规范出生户口登记,依法加强母婴保健工作十分重要。

它作为“人生第一证”,在公民入学、出国、遗产继承等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要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档案管理。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出生醫学证明》档案管理的思想意识。

二是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素质。

三是加强监管力度,确保《出生医学证明》档案规范化。

关键词:《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根据《母婴保健法》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发文、结合《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如何加强《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结合本地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工作实际,谈谈如何加强《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

一、《出生医学证明》档案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性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需要,人们逐渐对《出生医学证明》提高了认识,在生活中越来越多的利用到《出生医学证明》档案。

人们逐渐对《出生医学证明》提高了认识,《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工作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出生医学证明》对于规范出生户口登记,依法加强母婴保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而且有些资料与医疗涉法也有一定关系,及时有效地发挥人口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作用,维护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健全《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工作非常重要。

实施《出生医学证明》档案规范化管理,强化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印章、档案、废证等环节的监管,有效降低废证率,防止遗失,杜绝流失情况发生。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6.25•【字号】京卫医政字[2014]100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医政字[2014]100号)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6月18日经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5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2014年6月25日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工作,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原卫生部、外经贸部令第11号)、《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09号)、《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若干政策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35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许可工作。

第三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含中医)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医疗机构许可工作。

许可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类别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及特色专科医院。

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

第二章设置审批第五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示。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相关文件目录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相关文件目录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相关文件目录一、国家文件1.(卫妇发〔1995〕第10号)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2.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第6号公告3.(国卫办妇幼发〔2015〕13号)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4.(国办发〔2015〕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5.(执行国务院96号文件)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指导意见二、省文件1.(粤卫函〔2006〕505号)关于给单亲家庭儿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问题的批复2.(粤卫办[2009]108号)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证明管理的通知3.(粤卫函〔2012〕1129号)关于母亲与住院分娩登记产妇信息不一致的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有关问题的复函4.(粤卫办函〔2013〕351号)关于全面启用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5.(粤卫函〔2014〕478号)关于对已取消助产资质的医疗机构发放出生医学证明问题的复函6.(粤卫办函〔2014〕575号)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的通知7.(粤卫函[2014]671号)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有关问题的函8.(粤卫函[2014]951号)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9.(粤卫函[2014]1526号)关于离异后监护人单方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问题的复函10.(粤公通字〔2015〕71号)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11.(粤卫函〔2015〕10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12.(粤卫函〔2015〕326号)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13.(粤卫函[2015]472号)转发《关于发放出生医学证明中涉及亲子鉴定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14.(粤卫办函[2015]1049号)关于在发放出生医学证明中涉及新生儿不随父母姓氏问题的批复15.(粤府办〔2016〕2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16.(粤卫函〔2016〕1066号)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有关问题的批复三、市文件1.(穗卫基[2010]6号)关于指定为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提供有关亲子鉴定证明的法定鉴定机构的通知2.(穗卫妇社[2013]15号)转发卫计委出生医学证明违法事件通报的通知3.(穗卫妇社[2014]1号)广州市卫生局广州市公安局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4.(穗公番函[2014]129号)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关于使用虚假身份证明取得出生医学证明有关问题的复函5.(穗卫函[2015]470号)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四、区级文件1.(番卫字[2014]28号)番禺区卫生局《出生医学证明》事务委托管理的函2.(番卫字[2015]13号)番禺区卫生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3.(番卫字[2015]29号)番禺区卫生局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4.关于停止执行我局《关于出生医学证明发放与管理问题的会议纪要》部分规定的通知5.番禺区卫生局关于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工作的通知6.番禺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在办理计划生育事项中取消生育情况证明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在办理计划生育事项中取消生育情况证明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在办理计划生育事项中取消生育情况证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25•【字号】京卫办〔2018〕61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在办理计划生育事项中取消生育情况证明的通知京卫办〔2018〕61号各区卫生计生委:根据国家及本市“放管服”工作要求,取消办理再生育确认、《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各项奖励及扶助等事项时提交的生育情况证明,具体通知如下:一、再生育确认办理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再生育确认的,不再需要夫妻双方存档单位或社区村(居)证明婚育情况并盖章。

办理方式如下:1.网上办理。

登录“北京市生育服务系统”(网址http:///,以下简称“生育服务系统”)填写相关信息,需要领取《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的,可在10个工作日后登录生育服务系统自行下载打印,也可到一方户籍地社区村(居)或街道乡镇服务窗口打印。

2.现场办理。

持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社区村(居)或街道乡镇填写《北京市再生育确认信息采集表》(附件1)。

子女已出生补办再生育确认的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需要领取《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的,可在10个工作日后登录生育服务系统自行下载打印,也可到办理再生育确认的社区村(居)或街道乡镇领取。

此外,按照《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款办理再生育确认需要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提交病残儿诊断证明、病史资料,填写《北京市区级病残儿医学鉴定表》(附件2),不再需要夫妻双方存档单位或社区村(居)出具书面意见及盖章,其他程序不变。

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根据《条例》规定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不再需要夫妻双方存档单位或社区村(居)证明生育情况并盖章。

《出生医学证明》专项检查情况报告10篇

《出生医学证明》专项检查情况报告10篇

《出生医学证明》专项检查情况报告为进一步强化《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防范和杜绝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11月15日,XX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组织人员对辖区X 家助产机构开展了《出生医学证明》专项检查。

督导组通过实地检查、翻阅资料、现场询问等方式,对4家助产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使用情况,相关文件的执行等情况以及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的存储、发放、签发、归档、废证管理、印章管理、人员培训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合理化的整改意见和建议,严把“人生第一证”。

通过此次督导检查,进一步增强了助产机构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强化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我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更加规范。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专项督导报告为进一步加强XX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杜绝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

XX区卫生健康局、XX区妇幼保健院相关人员即刻组成排查小组,于2023年11月09日对辖区内三家助产机构进行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项排查工作。

排查小组围绕文件管理及制度、人员管理、空白证管理、废证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首次签发、换发管理等内容,采取现场查阅档案资料、核实问询等方式进行全面督查。

针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反馈,提出指导意见、当场出具《整改意见书》。

同时,就如何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提出要求:1、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2、提高责任意识,强化责任担当,科学部署,规范操作、完善资料。

3、抓好废证管理这一高风险点,严格规范操作及存档。

4、加强《出生医学证明》培训I,对真正需要培训的人员、环节和内容进行专项学习,考核后上岗。

通过此次督导检查,进一步增强了签发机构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强化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更加合法规范、有序进行。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专项督查情况报告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工作,落实市卫健委相关工作要求,区卫生健康委于11月XX日、XX日组织对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委托管理机构及签发机构开展专项督查。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4] 19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 96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管理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文书,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登记的重要依据。

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

第三条必须使用由卫生部、公安部统一制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严格发放。

由物业管理处负责到卫生行政机构购买,由产科病房按规定查验使用。

第四条为落实由助产单位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要求,凡在我院出生的活产婴儿,由产科病房专人在婴儿出院结算后为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由出入院管理处在《出生医学证明》上加盖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后方可签发。

第五条《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不得改动。

《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包括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由我院出入院管理处专人负责管理;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由石景山区卫生局相关部门管理。

第六条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启用《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和《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存根联填写完整,拆切后贴至《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表存根粘贴处。

第七条严格按照卫生部和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规定进行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并填写相应的登记表和登记汇总表。

《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由产科专人管理签发。

(一)首次签发是指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二)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优质护理服务评价标准(2017年)》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优质护理服务评价标准(2017年)》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优质护理服务评价标准(2017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5.15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5.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护理
正文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优质护理服
务评价标准(2017年)》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各三级医院:
为做好2017年优质护理服务评价工作,进一步加强管理,提升质量,在充分讨论、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我委修订了《北京市优质护理服务评价标准(2017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标准适用二级及以上医院。

附件:北京市优质护理服务评价标准(2017年)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5月15日
附件
北京市优质护理服务评价标准(2017年)
备注:该标准适用二级及以上医院。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2017年度北京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2017年度北京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2017年度北京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13•【字号】•【施行日期】2017.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2017年度北京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各直属单位,有关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7年度北京市职称评价工作安排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7〕1号)精神,现将2017年度北京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有关政策(一)申报条件:按照《关于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2〕101号)执行。

卫生科研、中医、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医学技术等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条件,按照临床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条件执行。

未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年度以及全脱产攻读研究生的时间不能计算为履职时间。

在职攻读研究生的履职时间,以单位实际聘用时间为准。

(二)关于对申报全科医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要求,按《关于印发〈北京市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卫人字〔2006〕6号)执行。

(三)关于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要求,按《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的通知》(京卫人字〔2006〕9号)执行。

(四)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要求,按《北京市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与评审暂行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3〕25号)执行。

(五)关于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和计算机的要求,根据《关于调整北京市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6〕230号),按照突出业绩、贡献和创新能力的职称评价导向,从2017年1月1日起,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申报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由用人单位结合专业技术岗位需要,自主确定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聘任条件。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常见问题和专项督导方案解读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常见问题和专项督导方案解读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常见问题和专项督导方案解读导语:出生医学证明是指通过体格检查、相关检验和诊断,确认婴儿出生状况并提供医学证明的过程。

出生医学证明是我国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要求需要对新生儿进行出生医学证明的项目。

本文将解读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常见问题和专项督导方案,以期加深大众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了解。

一、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常见问题1. 出生医学证明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出生医学证明适用于需进行计划生育家庭双方是本市户籍人员或其中一方是本市户籍人员的家庭的新生儿。

如果家庭双方均非户籍人员,则需要提供居住证并具备生育子女条件。

2. 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要求出生医学证明需要包括必要的体格检查项目、辅助检查项目和诊断结果。

体格检查一般包括儿童神经系统、特殊脏器、外生殖器和染色体四个方面的检查内容。

辅助检查项目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包括血型、耳筛、新生儿代谢病筛查等检测项目。

诊断结果主要是医生对上述检查项目的综合分析和确认。

3. 出生医学证明的有效期一般情况下,出生医学证明的有效期是5年。

但对于特殊情况,如特殊病例和专项督导等,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其有效期。

二、专项督导方案解读为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了专项督导方案。

该方案细化了管理要求和工作流程,提高了管理效果。

1. 督导机制专项督导方案明确了督导机构、督导周期和督导内容。

督导机构通常由当地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监督部门、疾控中心等相关部门组成。

督导周期一般为半年或一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督导内容主要包括对各级医疗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情况进行抽查、督导指导和问题整改等。

2. 督导要点专项督导方案提出了具体的督导要点,主要包括对出生医学证明的准确性、合规性以及医疗机构内部管理等方面的督导。

督导要点的落实,可以提高出生医学证明的质量和管理水平。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医务工作【发文字号】京卫医政字[2014]71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民政局【发布日期】2014.05.05【实施日期】2014.06.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卫医政字[2014]71号)各区县卫生局、公安分局、民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作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死亡证》的签发《死亡证》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

(一)自2014年6月16日起,全市开始使用新的《死亡证》(式样见附件),各单位不得使用其他任何形式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开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除外)。

(二)《死亡证》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含死亡新生儿)。

(三)《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急救机构)。

(四)《死亡证》签章后生效。

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急救机构)和公安部门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死亡证》四联(后三联一致)及《死亡调查记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私自涂改。

(五)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持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等)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

补发办法: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北京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北京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北京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19•【字号】京卫发〔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北京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京卫发〔2017〕3号市中医局、市医管局,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机关各处室,各三级医院,各直属单位:《2017年北京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已经北京市卫生计生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6月19日2017年北京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一年,是贯彻落实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的重要一年。

北京市卫生计生工作要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两次视察北京时的重要讲话和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按照2017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紧紧围绕首都城市功能战略定位,以推进健康北京建设为主线,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疏解非首都功能为重点,优化医疗服务供给,改善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公共卫生保障,强化医疗服务监管,全方位、全周期维护居民健康,切实增强群众的获得感,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一、全力推进健康北京建设全面贯彻全国和北京市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及新形势下卫生与健康工作新方针,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北京市卫生与健康事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实施《健康北京2030规划纲要》、《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北京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

根据主要任务分解落实工作职责,制定印发《北京市促进卫生与健康事业改革发展2017年度行动计划》,从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和发展健康产业五个方面推进96项主要行动措施。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相关违法事件查处情况的通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相关违法事件查处情况的通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相关违法事件查处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6.21•【文号】国卫办妇幼发[2013]4号•【施行日期】2013.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相关违法事件查处情况的通报(国卫办妇幼发〔20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近期,云南省和山东省陆续出现了6起与《出生医学证明》相关的严重违法事件。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事件经过及处理结果(一)云南省昭通市《出生医学证明》制假、用假事件。

2012年11月,某地卫生行政部门提请对云南省大关县妇幼保健院签发的1份《出生医学证明》进行真伪鉴定,经鉴定确系假证。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原昭通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所长张瑞祥于2005年底擅自决定印制20000份《出生医学证明》,并已签发。

事件处理结果:一是昭通市卫生局报请昭通市纪委给予张瑞祥党内警告处分;二是报请昭通市监察局对张瑞祥进行行政问责,并进行通报;三是妥善做好该批《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工作。

(二)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妇幼保健院以假套真事件。

2013年2月,我委接到举报电话,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妇幼保健院证件签发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假《出生医学证明》套取真证进行倒卖。

调查发现,这是一起内外勾结、偷梁换柱的恶性违法案件。

梁山县妇幼保健院证件签发人员将印有与真《出生医学证明》相同编号的假《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和副页签发给家长,将真证存根留存于本签发机构,以此方式套取真《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和副页。

事件处理结果:一是梁山县卫生局给予梁山县妇幼保健院院长雷翠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二是梁山县卫生局报请县监察局对县妇幼保健院办证科工作人员戚亚伟给予行政降级处分;三是梁山县妇幼保健院对戚亚伟给予停职停薪,待公安部门得出调查结论后,再根据其违法违规性质另行处理;四是继续做好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涉案证件核查工作。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3.28•【字号】京卫指导〔2016〕9号•【施行日期】2016.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工作的通知京卫指导〔2016〕9号各区卫生计生委: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做好流动人口在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现就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事宜通知如下:一、办理对象双方均为外省市户籍,一方或双方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可以在本市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依法享受本市计划生育和妇幼健康等公共服务。

二、办理程序和要求(一)两孩以内生育服务登记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可以在本市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向一方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

需要领取《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可在15个工作日后到办理登记的乡镇(街道)打印并盖章。

(二)再生育服务登记双方均为外省市户籍的夫妻,不适用《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换取《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服务单》。

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双方户籍所在地区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外省市再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向本市一方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后,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为其出具《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服务单》并盖章。

三、生育服务各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要主动宣传居住在本市的流动人口享有的计划生育和妇幼健康服务内容,引导生育登记对象到相应机构免费享受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和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办理生育保险、住院分娩补助等事项。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2013.12.27•【文号】国卫妇幼发[2013]52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公安局: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公告》(2013年第6号)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现就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2014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旧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日期截至2013年12月31日。

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未使用的旧版证件按废证管理要求进行处理,并于2014年3月31日前以省(区、市)为单位将旧版证件登记和销毁情况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二、切实落实部门职责(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责。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各地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定期开展《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岗位培训,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监督管理,制订风险防范措施,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积极推进《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化建设工作,尽快实现计算机打印签发,逐步实现各省(区、市)和全国的信息联网。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工作,明确受委托机构职责,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各级公安部门职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公安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是研究人口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和进行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制订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评价居民健康水平、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为加强部门协作,规范工作流程,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管理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的签发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

《死亡证》共四联(式样见附件1)。

(二)《死亡证》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

(三)《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四)《死亡证》签章后生效。

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死亡证》四联(后三联一致)及《死亡调查记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私自涂改。

(五)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

补发办法如下: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

(六)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二、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的使用《死亡证》是进行户籍注销、殡葬等人口管理的凭证,由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共同管理。

(一)死者家属持《死亡证》第二、三、四联向公安机关申报户籍注销及签章手续。

公安机关凭第二联办理死者户籍注销手续,加盖第三、四联公章(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者,第四联无需公安机关签章)。

死者家属持第四联《居民死亡殡葬证》到殡仪馆办理尸体火化手续,殡仪馆凭第四联办理殡葬手续。

北京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京卫妇精字[2010]1号

北京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京卫妇精字[2010]1号

北京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京卫妇精字〔2010〕1号)各区县卫生局:《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为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规范化管理,卫生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补充规定:一、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凡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工作的,需出具委托函,明确受委托机构的职责。

二、《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包括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本市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启用《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发〔2003〕23号)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印章,并按照要求加强印章的管理。

三、本市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启用《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和《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存根联填写完整,拆切后贴至《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表存根粘贴处或《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记录》中,《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记录》使用日期截止到2010年6月30日。

四、《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和我市《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规定进行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并填写相应的登记表(附件1、2、3、4)和登记汇总表(附件5、6、7)。

因各种原因被取消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应将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上交至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的通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的
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保健
【发文字号】京卫老年妇幼[2016]2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2.06
【实施日期】2016.1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的通知
(京卫老年妇幼﹝2016﹞24号)
各区卫生计生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本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4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
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提供身份相关材料,可以凭新生儿父母及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向该机构申领
《出生医学证明》。

如果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母亲签字的委托书。

二、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
(一)北京地区途中。

关于出生医学证明整改报告

关于出生医学证明整改报告

关于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的整顿报告我院始建于 2010年 9月 28日,是一所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意建立的二级妇产医院。

依照卫生部和公安部规定:为本院分娩的重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近期接到妇幼保健院通知,发现我院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系统内存有6个 0字开头和 1个 p字开头的《出生医学证明》未签发,我院马上组织签发人员进行了仔细检查和核对,现将核对有关状况报告以下。

一、仔细按号核对,查找存号原由。

第一,我们在医院系统内将 6个0号开头和 1个 p号开头《出生医学证明》编号调出,再依照签发登记簿,盖章登簿,信息平台逐一进行核对,发现这 7个号都已经使用过了,此中 3个号是因为串号惹起。

还有 3个 0字开头和 1个 p字开头号是 4张作废《出生医学证明》号,详尽见表格和图片。

出现这类状况的原由主若是《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对系统操作不娴熟。

其次是人员不固定,调换屡次,工作没有连续性造成的。

二、完美制度、增强培训,杜绝近似状况再发生。

针对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裸露出的问题,进行了仔细研究,拟定了整顿建议,一是我们依照卫生部、公安部和广州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规定,更正完美了《广州玛莱妇产医院 <出生医学证明 >管理制度》,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与签发都作出了明确要乞降详尽规定。

二是对全部涉及《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人员和医护人员都进行了院内培训,让管理人员知道如何严加管理,让医护人员知道如何依规操作,从而保证了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位,杜绝近似状况再次发生。

三、装备配齐吻合条件的管理和签发人员,做到“四专”管理。

为了保证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做到“四专”,要点是要装备配齐吻合条件的管理和签发人员,我院确立医务科为《出生医学证明》专项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院《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签发、监察工作。

办公室文员为《出生医学证明》专职盖章责任人。

产房护士长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专项责任人。

2017年出生证明新政策

2017年出生证明新政策

2017年出生证明新政策《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年出生证明新政策,希望你们喜欢!2017年出生证明新政策出生证明的新版使用中国从1996年1月1日开始使用《出生医学证明》;2005年7月1日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启用新版;自2014年1月1日起,北京征地补偿标准,中国启用第五版《出生医学证明》。

旧版停止签发,但仍可使用。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5版),旧版出生证签发日期截至2013年12月31日。

未使用的旧版证件由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回收处理。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日前印发的《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在途中急产分娩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具有《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接生的新生儿,由新生儿出生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签发;其他情形由新生儿出生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签发。

新旧版出生证明的区别新旧版《出生医学证明》版式有所不同。

旧版《出生医学证明》为特殊的狭长版面,带有绿色证件外壳,新版则为a4纸大小,内容分为三部分,除了新生儿家属自行保留的出生医学证明,还包括出生医学证明的副页和存根,分别交由公安机关和产科医院保存。

新版的出生证明还增加了新生儿父母双方的详细信息登记,不仅要求填写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号码,还要求登记父母双方的住址。

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由正页、副页和存根三部分组成,增加了6项防伪标识,在阳光下可以看到若干处隐形的防伪标识。

出生证明的填写内容自填单一般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

如果刚住院时还没想好宝宝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一般情况下医院多填写某某之子,之女字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停止收取《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的函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停止收取《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的函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停止收取《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7.06.18
•【字号】京财综[2007]1241号
•【施行日期】2007.06.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停止收取《出
生医学证明》工本费的函
(京财综[2007]1241号)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在本市停止收取<出生医学证明>款的函》(京卫财字[2007]34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停止收取《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

二、《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和市级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三、区县卫生局管理经费以及各医疗机构保管、运输、打印、管理《出生医学证明》所需经费,根据医疗机构所属性质,由同级财政结合对医疗机构的补助统筹安排。

请接到复函后到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的变更手续。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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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出生医学证明
管理专项督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保健
【发文字号】京卫老年妇幼字[2017]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3.01
【实施日期】2017.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项督查的通知
(京卫老年妇幼字[2017]7号)
各区卫生计生委、北京妇幼保健院:
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及时发现问题,防范违法违规事件发生,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在2017年继续开展《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项督导工作。

为确保督查工作的落实,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导目的
加强各区对出生医学证明相关工作全方位过程监管,督促证件管理和签发机构严格按照要求管理和签发证件,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

二、督导对象
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区卫生计生委委托管理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

三、督导内容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本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
见》(京政办发〔2016〕41号,以下简称《意见》)、《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的通知》(京卫老年妇幼〔2016〕24号)等相关内容的部署及落实情况。

(二)各区卫生计生委、委托管理机构及签发机构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使用情况,严查证件的层层流转,避免证件截留。

各个风险防控关键环节可取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

(三)各项工作要求落实情况,主要包括:
1.空白证件号码顺序发放,落实两锁三铁的存储要求情况;
2.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修订及落实情况;
3.规范进行人员备案登记及承诺书签署情况;
4.规范开展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情况,不得设立签发前置条件,档案管理思路清晰,有安全的档案存储条件,严防遗失;
5.及时调配区域内空白证件情况,确保上一年度领取的空白证件在本年度年底前使用完毕;
6.严格废证管理情况,三联分别标识作废,做好登记、上报、销毁等工作;
7.证件管理工作的业务培训、法制教育和督查工作,以及监管长效机制落实情况。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与培训。

市卫生计生委于2017年3月对区卫生计生委及委托管理机构进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督导检查专项培训。

各区卫生计生委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进行全面部署。

(二)区级自查与整改。

各区卫生计生委于2017年3月下旬-4月结合《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督导检查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管理机构使用)》(附件1)和《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督导检查表(签发机构使用)》(附件2),完成区内所有相关机构自查,并组织区级抽查。

对机构自查及区级抽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于4月30日前提交各区自查工作报告至市卫生计生委老年与妇幼健康服务处邮箱
(bjswsjfy@)。

区级抽查机构数量不少于5家,签发机构少于5家的区需全面检查。

(三)市级督导与整改。

市卫生计生委将于2017年5月-7月对16区进行全面督导,实地检查区卫生计生委、委托管理机构以及辖区内2家签发机构的管理及签发情况。

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各区卫生计生委要及时组织整改。

市级督导结果将纳入2017年区级妇幼卫生绩效考核。

(四)国家级督导。

国家卫生计生委将于8月-10月组织专家对部分省(区、市)开展现场督查,通过现场考察、组织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并查阅相关资料了解有关工作,具体督导时间和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附件:1.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督导检查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管理机构使用) 2.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督导检查表(签发机构使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3月1日
附件1
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督导检查表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管理机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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