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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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出生医学证明

管理专项督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保健

【发文字号】京卫老年妇幼字[2017]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3.01

【实施日期】2017.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项督查的通知

(京卫老年妇幼字[2017]7号)

各区卫生计生委、北京妇幼保健院:

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及时发现问题,防范违法违规事件发生,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在2017年继续开展《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项督导工作。为确保督查工作的落实,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导目的

加强各区对出生医学证明相关工作全方位过程监管,督促证件管理和签发机构严格按照要求管理和签发证件,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

二、督导对象

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区卫生计生委委托管理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

三、督导内容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本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

见》(京政办发〔2016〕41号,以下简称《意见》)、《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的通知》(京卫老年妇幼〔2016〕24号)等相关内容的部署及落实情况。

(二)各区卫生计生委、委托管理机构及签发机构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使用情况,严查证件的层层流转,避免证件截留。各个风险防控关键环节可取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

(三)各项工作要求落实情况,主要包括:

1.空白证件号码顺序发放,落实两锁三铁的存储要求情况;

2.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修订及落实情况;

3.规范进行人员备案登记及承诺书签署情况;

4.规范开展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情况,不得设立签发前置条件,档案管理思路清晰,有安全的档案存储条件,严防遗失;

5.及时调配区域内空白证件情况,确保上一年度领取的空白证件在本年度年底前使用完毕;

6.严格废证管理情况,三联分别标识作废,做好登记、上报、销毁等工作;

7.证件管理工作的业务培训、法制教育和督查工作,以及监管长效机制落实情况。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与培训。市卫生计生委于2017年3月对区卫生计生委及委托管理机构进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督导检查专项培训。各区卫生计生委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进行全面部署。

(二)区级自查与整改。各区卫生计生委于2017年3月下旬-4月结合《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督导检查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管理机构使用)》(附件1)和《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督导检查表(签发机构使用)》(附件2),完成区内所有相关机构自查,并组织区级抽查。对机构自查及区级抽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于4月30日前提交各区自查工作报告至市卫生计生委老年与妇幼健康服务处邮箱

(bjswsjfy@)。区级抽查机构数量不少于5家,签发机构少于5家的区需全面检查。

(三)市级督导与整改。市卫生计生委将于2017年5月-7月对16区进行全面督导,实地检查区卫生计生委、委托管理机构以及辖区内2家签发机构的管理及签发情况。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各区卫生计生委要及时组织整改。市级督导结果将纳入2017年区级妇幼卫生绩效考核。

(四)国家级督导。国家卫生计生委将于8月-10月组织专家对部分省(区、市)开展现场督查,通过现场考察、组织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并查阅相关资料了解有关工作,具体督导时间和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附件:1.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督导检查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管理机构使用) 2.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督导检查表(签发机构使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3月1日

附件1

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督导检查表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管理机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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