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定稿)(可编辑).doc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定稿)(可编辑)XX省工伤职工停薪留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伤职工停薪留职管理,完善各项措施,有效保护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XX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在员工因工作发生事故或者患职业病时,尽快将员工送往已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到最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急救。
治疗经过不稳定期后,应及时转送至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恢复性治疗。
第三条工伤职工在治疗和康复阶段实行停工留薪制度。
停工留薪期是指员工遭受工伤、停工、接受医疗或康复治疗并享受相关待遇的期间。
停工留薪期包括不稳定期和恢复期(包括康复治疗)。
不稳定期是指停工和工资保留期的早期阶段。
指受伤或受职业病影响的人员在首诊医院抢救治疗时间内,伤情不稳定,康复后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时期。
恢复期是指受伤或受职业病影响的人员的损伤经过治疗后,逐渐稳定地恢复和改善的时期。
停工留薪期从工伤发生后的第二天开始。
第四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个月(见《XX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伤害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进行工伤鉴定的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个月。
第五条发生多组织器官损伤时,以相应停工期的最长期限作为确定员工停工期的期限。
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可以在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第六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第一个具体时间,由各用人单位根据《目录》和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和医疗机构。
工伤职工需要延长或者对《目录》规定的停工留薪期限有争议的,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停工留薪期限届满前的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限的确认申请。
根据《目录》和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组织专家进行确认,并书面通知受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
鲁劳社〔2006〕15号-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全文版)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鲁劳社〔2006〕1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附件1),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附件2)。
第四条对于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各受损伤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第六条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
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持该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住院或门诊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书等,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
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第三条工伤职工多部位或者多组织器官遭受伤害的,应以治疗所需时间最长部位或器官的期限,依据《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见附件,以下称《分类目录》),确定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所受伤害未列入《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伤情相对稳定的时间确定其停工留薪期.第四条工伤职工施行内固定治疗,在取内固定物时,享有30日停工留薪期。
第五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六条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诊断和《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并告知其有异议的救济途径和申请延长期办法.第七条工伤职工或其亲属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停工留薪期发生争议的,可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确认,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八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对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不服的,自收到确认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确认,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停工留薪期的确认为最终确认.第九条停工留薪期期满前15日内,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根据医疗机构诊断,可以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延长期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确认,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对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有争议的,适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程序,由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最终确认。
大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大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暂时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并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期限。
第三条停工留薪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大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所规定的期限,是针对身体的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并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期限。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所在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诊断证明,按照《目录》确认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将《大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附件1)送达工伤职工本人。
第六条对于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目录》中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各受损伤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累加计算。
第七条工伤职工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目录》的,以经治疗伤病达到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
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条工伤职工伤情尚未稳定,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第九条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书面申请7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经鉴定职工伤情尚不稳定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重新确认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经鉴定职工伤情相对稳定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作出停工留薪期满及工伤初次鉴定结论。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鉴定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第十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协议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
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12.27•【字号】津劳办[2003]449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12月27日津劳办[2003]449号)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工伤医疗的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含视同工伤情形),用人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尽快将工伤职工送到签订服务协议医疗机构救治。
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经治疗,渡过不稳定期后,应按规定及时转入协议康复医疗机构进行恢复性治疗。
第三条工伤职工在救治和恢复性治疗阶段实行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领取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含不稳定期和恢复期。
不稳定期是停工留薪期的前期阶段,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人员在初诊医院抢救治疗时间内伤情尚未稳定,可随时发生影响愈后变化的时期。
恢复期是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人员经治疗,伤情平稳,逐渐恢复好转的时期。
第四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认。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
第五条对于多部位或组织器官受到损害,以受损部位对应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的计算停工留薪期。
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时间不得累加。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未列入目录的伤害部位,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六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当提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鉴定申请,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是否延长工伤停工留薪期。
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得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与《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就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得期限。
第三条工伤职工多部位或者多组织器官遭受伤害得,应以治疗所需时间最长部位或器官得期限,依据《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见附件,以下称《分类目录》),确定该工伤职工得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所受伤害未列入《分类目录》得,以临床治愈或伤情相对稳定得时间确定其停工留薪期。
第四条工伤职工施行内固定治疗,在取内固定物时,享有30日停工留薪期。
第五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得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六条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得诊断证明报送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诊断与《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并告知其有异议得救济途径与申请延长期办法。
第七条工伤职工或其亲属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停工留薪期发生争议得,可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确认,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八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对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得停工留薪期不服得,自收到确认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确认,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停工留薪期得确认为最终确认。
第九条停工留薪期期满前15日内,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根据医疗机构诊断,可以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延长期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确认,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附件1),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附件2)。
第四条对于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各受损伤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第六条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
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持该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住院或门诊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书等,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
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附件1),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附件2)。
第四条对于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各受损伤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第六条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
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持该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住院或门诊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书等,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
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渝规审发[2004]23号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在国家出台停工留薪期规定标准之前,我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按《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附后,以下简称《目录》)执行,以后国家或我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所受伤害未列入《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
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争议的,可报请参保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四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交所在单位。
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五条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工伤职工,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六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第八条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并提交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结论,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对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接到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为最终确认结论。
鲁劳社〔2006〕15号-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全文版)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鲁劳社〔2006〕1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附件1),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附件2)。
第四条对于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各受损伤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第六条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
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持该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住院或门诊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书等,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规审发[2004]23号规审发[2004]23号规审发[2004]23号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在国家出台停工留薪期规定标准之前,我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按《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附后,以下简称《目录》)执行,以后国家或我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所受伤害未列入《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
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争议的,可报请参保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四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交所在单位。
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五条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工伤职工,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六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第八条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并提交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结论,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对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接到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规定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伤医疗的管理;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尽快将其送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救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经治疗;渡过不稳定期后;应按规定及时转入协议康复医疗机构进行恢复性治疗..第三条职工因工受伤在救治和恢复性治疗阶段实行停工留薪期制度..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间;按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执行..第五条工伤职工多部位受到损害;以受损部位对应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的计算停工留薪期..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时间不得累加..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未列入目录的伤害部位;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第六条工伤职工达到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时间;需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15日内作出确认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确认结论作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达到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时间;又未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的;用人单位停发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经办机构暂停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其鉴定后;按其鉴定结论;享受相关待遇..第八条职工工伤旧伤复发需停工治疗的医疗期时间;按本办法的规定确认..第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使用说明1、本目录中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恢复所需要的时间..2、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化学灼伤;冻伤等十五类;共列伤害部位441条..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 —10中的编码进行编排..职业病分列七类;61种常见职业病;各类中毒51种..有些临床发病较少职业病种未列其中;可根据职业病专家的意见确定停工留薪期..3、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脱位和韧带的损伤;神经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4、浅表损伤包括:⑴擦伤;⑵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⑶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5、开放性伤口包括:⑴穿刺伤;⑵切割伤;⑶撕裂伤;⑷动物咬伤..6、骨折包括:⑴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青枝型、嵌入型、线型、单纯型、螺旋型;⑵开放性骨折哆开型、感染型、枪弹型、穿刺型..7、脱位、扭伤包括:关节囊以及韧带的⑴撕脱;⑵撕裂伤;⑶扭伤;⑷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裂、不全脱位、撕裂..8、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⑴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伤;⑵神经损伤;⑶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9、血管损伤包括:⑴切割伤;⑵撕裂伤..10、肌肉和肌腱损伤包括:⑴撕脱;⑵切割伤;⑶撕裂伤;⑷创伤性破裂..11、本目录是指治疗各种原发性损伤所需的时间;不与各种后遗症相对应..各种原发性损伤造成的后遗症;是损伤造成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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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鲁劳社〔2006〕1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附件1),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附件2)。
第四条对于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各受损伤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第六条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
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持该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住院或门诊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书等,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
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第八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接到用人单位要求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后,应在30日内作出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
第九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因伤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从评定伤残等级的次月起,按照《条例》和《试行办法》的规定享受因工伤残待遇。
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有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其工伤医疗费予以报销,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第十条工伤职工恢复工作后旧伤复发,需要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停工留薪期确认费暂按照省物价、财政和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企业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收取。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费及相关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停工留薪期不需要延长的,确认费及相关检查费用由工伤职工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使用说明1.本目录中的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的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恢复所需要的时间。
2.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腐蚀伤,冻伤等十五类,共列伤害部位441条。
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10中的编码进行编排。
职业病分列七类,61种常见职业病,各类中毒51种。
有些临床发病较少职业病种未列其中,可根据职业病专家的意见确定停工留薪期。
3.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脱位和韧带的损伤、扭伤,神经和十脊髓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4.浅表损伤包括:(1)擦伤;(2)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3)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5.开放性伤口包括:(1)动物咬伤;(2)切割伤;(3)撕裂伤;(4)穿刺伤。
6.骨折包括:(1)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掀起型、裂缝型、青枝型、嵌入型、线型、行军型、单纯型、骨骺滑脱型、螺旋型);(2)开放性骨折(哆开型、感染型、枪弹型、穿刺型)。
7.脱位、扭伤包括:关节(囊)以及韧带的(1)撕脱;(2)撕裂伤;(3)扭伤;(4)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裂、不全脱位、撕裂)。
8.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1)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伤;(2)神经损伤;(3)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
9.血管损伤包括:(1)撕脱;(2)切割伤;(3)撕裂伤;(4)创伤性(动脉瘤或瘘、动脉血肿、破裂)。
10.肌肉和肌腱损伤包括:(1)撕脱;(2)切割伤;(3)撕裂伤;(4)创伤性破裂。
11.本目录是指治疗各种原发性损伤所需的时间,不与各种后遗症相对应。
各种原发性损伤造成的后遗症,是损伤造成的后果。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伤害部位停工留薪期头面部损伤(s00-s09)头部浅表损伤s00 1个月头部头皮开放性伤口s01 1个月颅骨和面骨骨折s02 颅骨穹隆骨折s02.0 3个月单纯颅底骨折s02.1(如伴csf漏或并发颅内感染,需在完全控制后) 6个月鼻骨骨折s02.2 3个月单纯眶底骨折s02.3 4个月颧骨和上颌骨骨折s02.4 4个月牙折断s02.5 1个月下颌骨骨折s02.6 4个月累及颅骨和面骨的多发性骨折s02.7 6个月其他颅骨和面骨骨折s02.8 5个月头部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03 颌关节脱位s03.0 3个月鼻中隔软骨脱位s03.1 3个月牙脱位s03.2 2个月颅神经损伤s04 视神经和视路损伤s04.0 6个月动眼神经损伤s04.1 6个月滑车神经损伤s04.2 6个月三叉神经损伤s04.3 6个月面神经损伤s04.5 6个月听神经损伤s04.6 6个月副神经损伤s04.7 6个月其他颅神经损伤s04.8 6个月眼和眶损伤s05 结膜和角膜擦伤(深层)s05.0 1个月眼球和眶组织轻度挫伤s05.1 1个月眼撕裂伤和破裂,伴有眼内组织脱出或缺失s05.2 12个月眼撕裂伤和破裂,不伴有眼内组织脱出或缺失s05.3 3个月眶穿透性伤口,伴有或不伴有异物s05.4 6个月眼球穿透性伤口,伴有异物s05.5 6个月眼球穿透性伤口,不伴有异物s05.6 3个月眼撕脱伤s05.7 3个月眼和眶的其他损伤s05.8 3个月头面部损伤(s00-s09)颅内损伤s06 脑震荡s06.0 3个月硬膜外出血s06.4 6个月创伤性硬膜下出血s06.5 6个月创伤性蛛网膜下出血s06.6(不伴有脑室扩大) 4个月其他颅内损伤s06.7 4个月硬膜下积液s06.8 12个月慢性脑膜下血肿s06.9 6个月脑干损伤s06.11 12个月头部软组织挤压伤s07 1个月头面的部分创伤性切断s08 头皮撕脱s08.0 6个月耳创伤性切断s08.1 3个月头面部其他部位的创伤性切断s08.8 3个月头面部未特指部位的创伤性切断s08.9 3个月头部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09 头部血管损伤s09.0 1个月头部肌肉和肌腱损伤s09.1 1个月耳鼓膜创伤性破裂s09.2 3个月头部多发性损伤s09.7 6个月颈部损伤(s10-s19)颈部浅表损伤s10 0.5个月颈部开放性伤口s11 0.5个月颈部骨折s12 第一颈椎骨折s12.0 6个月第二颈椎骨折s12.1 8个月颈部脊柱多发性骨折s12.7 8个月颈部其他部位的骨折s12.8 4个月颈部水平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13 颈部椎间盘创伤性破裂s13.0 6个月颈椎脱位s13.1 6个月颈部多发性脱位s13.3 8个月颈部扭伤s13.4 2个月颈部水平的神经和脊髓损伤s14 颈部脊髓的震荡和水肿s14.0 12个月颈部脊柱神经根的损伤s14.2 12个月臂丛神经损伤(如神经移位加移植手术18月)s14.3 12个月颈部周围神经损伤s14.4 2个月颈部交感神经损伤s14.5 2个月颈部水平的血管损伤s15 颈动脉损伤s15.0 6个月颈部多处血管的损伤s15.7 6个月颈部挤压伤s17 1个月胸部损伤(s20-s29)胸部浅表损伤s20 乳房挫伤s20.0 1个月胸部挫伤s20.2 1个月胸部多处浅表损伤s20.7 1个月胸部损伤(s20-s29)脑部开放性伤口s21 2个月肋骨、胸骨和胸部脊柱骨折s22 胸椎骨折s22.0 6个月胸部脊柱多发性骨折s22.1 8个月胸骨骨折s22.2 4个月肋骨骨折s22.3 3个月肋骨多发性骨折s22.4 4个月骨性胸廓其他部位骨折s22.8 4个月胸部关节的脱位和韧带扭伤s23 胸部椎间盘创伤性破裂s23.0 6个月胸椎脱位s23.1 6个月肋骨和胸骨扭伤s23.4 2个月胸部水平的神经和脊髓损伤s24 胸部脊髓的震荡和水肿s24.0 12个月胸部脊柱神经根损伤s24.2 12个月胸部周围神经损伤s24.3 2个月胸部交感神经损伤s24.4 2个月胸部血管损伤s25 5个月心脏损伤s26 5个月其他和未特指的胸内器官损伤s27 创伤性气胸s27.0 2个月创伤性血胸s27.1 2个月创伤性血气胸s27.2 2个月肺的其他损伤s27.3 3个月支气管损伤s27.4 3个月胸部气管损伤s27.5 3个月胸膜损伤s27.6 2个月其他胸内器官损伤s27.8 2个月胸部挤压伤和胸的部分创伤性切断s28 胸部挤压伤s28.0 2个月胸的部分创伤性切断s28.1 3个月胸部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29 2个月腹部、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损伤(s30-s39)腹部、腰背部和骨盆浅表损伤s30 腰背部和骨盆挫伤s30.0 3个月腹壁挫伤s30.1 1个月腹部、腰背部和骨盆开放性伤口s31 腰背部和骨盆开放性伤口s31.0 3个月腹壁开放性伤口s31.1 1个月外生殖器开放性伤口s31.2 6个月腰部脊柱和骨盆骨折s32 腰部椎骨骨折s32.0 6个月骶骨骨折s32.1 6个月尾骨骨折s32.2 2个月髂骨骨折s32.3 3个月髋臼骨折s32.4 6个月耻骨骨折s32.5 5个月腹部、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损伤(s30-s39)腰部脊柱和骨盆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33 腰椎间盘创伤性破裂s33.0 6个月腰椎脱位s33.1 6个月骶髂关节和骶尾关节的脱位s33.2 6个月腰部脊柱扭伤s33.5 2个月腰部脊柱和骨盆其他和未特指部位的扭伤s33.7 2个月腹部、腰背部和骨盆水平的神经和腰部脊髓损伤s34 腰部和骶部脊柱神经根损伤s34.2 12个月马尾损伤s34.3 12个月腰骶丛损伤s34.4 12个月腰部、骶部和骨盆交感神经损伤s34.5 12个月腰部、腰背部和骨盆周围神经损伤s34.6 12个月腹部、腰背部和骨盆水平的血管损伤s35 3个月腹内器官损伤s36 脾损伤s36.0(轻度、中度、重度) 4,5,6个月肝或胆道损伤s36.1(轻度、中度、重度) 6,9,12个月腹内器官损伤s36 胰损伤s36.2(轻度、中度、重度) 6,7,12个月胃损伤s36.3(轻度、中度、重度) 3,6,12个月小肠损伤(十二指肠加倍)s36.4(轻度、中度、重度) 3,6,12个月结肠损伤s36.5(轻度、中度、重度) 3,6,12个月直肠损伤s36.6(轻度、中度、重度) 3,6,12个月多个腹内器官损伤s36.7(轻度、中度、重度) 3,8,12个月其他腹内器官损伤s36.8(轻度、中度、重度) 3,8,12个月盆腔器官损伤s37 肾损伤s37.0(轻度、中度、重度) 3,6,12个月输尿管损伤s37.1(轻度、中度、重度) 3,6,12个月膀胱损伤s37.2(轻度、中度、重度) 3,6,12个月尿道损伤s37.3(轻度、中度、重度) 3,6,12个月卵巢损伤s37.4(轻度、中度、重度) 3,4,12个月输卵管损伤s37.5(轻度、中度、重度) 3,4,12个月子宫损伤s37.6(轻度、中度、重度) 3,4,12个月其他盆腔器官损伤s37.8(轻度、中度、重度) 3,4,12个月腹部、腰背部和骨盆的部分挤压伤和创伤性切断s38 外生殖器挤压伤s38.0 6个月外生殖器创伤性切断s38.2 12个月腹部、腰背部和骨盆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39 3个月肩和上臂损伤(s40-49)肩和上臂浅表损伤s40 1个月肩和上臂开放性伤口s41 1个月肩和上臂骨折s42 锁骨骨折s42.0 3个月肩胛骨骨折s42.1 5个月肱骨上端骨折s42.2 6个月肱骨干骨折s42.3 6个月肱骨下端骨折s42.4 6个月肩和上臂其他部位的骨折s42.8 4个月肩和上臂损伤(s40-49)肩胛带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43 肩关节脱位s43.0 3个月肩锁关节脱位s43.1 3个月胸锁关节脱位s43.2 3个月肩关节扭伤s43.4 2个月肩锁关节扭伤s43.5 2个月胸锁关节扭伤s43.6 2个月肩和上臂水平的神经损伤s44 上臂水平的尺神经损伤s44.0 12个月上臂水平的正中神经损伤s44.1 12个月上臂水平的桡神经损伤s44.2 12个月上臂水平的其他神经损伤s44.8 12个月肩和上臂的血管损伤s45 2个月肩和上臂的肌肉和肌腱损伤s46 3个月肩和上臂挤压伤s47 3个月肩和上臂创伤性切断s48 肩关节处创伤性切断 8个月肩和肘之间水平的创伤性切断 8个月肩和上臂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49 3个月肘和前臂损伤(s50-s59)前臂浅表损伤s50 1个月前臂开放性伤口s51 1个月前臂骨折s52 尺骨上端骨折s52.0 6个月桡骨上端骨折s52.1 6个月尺骨干骨折s52.2 6个月桡骨干骨折s52.3 6个月尺骨、桡骨骨干骨折s52.6 6个月桡骨远端骨折s52.5 3个月尺骨、桡骨下端的骨折s52.4 6个月肘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53 桡骨头脱位s53.0 2个月肘关节脱位s53.1 1个月桡侧副韧带创伤性破裂s53.2 4个月尺侧副韧带创伤性破裂s53.3 4个月肘关节扭伤s53.4 2个月前臂水平的神经损伤s54 前臂水平的尺神经损伤s54.0 12个月前臂水平的正中神经损伤s54.1 12个月前臂水平的桡神经损伤s54.2 12个月前臂的其他神经损伤s54.8 1个月前臂水平的血管损伤s55 3个月前臂水平的肌肉和肌腱损伤s56 4个月前臂挤压伤s57 6个月前臂创伤性切断s58 肘切断s58.0 8个月肘和腕之间切断s58.1 8个月前臂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59 2个月腕和手损伤(s60-s68)腕和手浅表损伤s60 1个月腕和手开放性伤口s61 2个月腕和手水平的骨折s62 手舟骨骨折s62.0 4个月其他腕骨骨折s62.1 4个月第一掌骨骨折s62.2 3个月其他掌骨骨折s62.3 3个月拇指骨折s62.5 3个月其他手指骨折s62.6 3个月腕和手水平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63 腕关节脱位s63.0 3个月指关节脱位s63.1 2个月腕和腕关节韧带创伤性破裂s63.3 5个月掌指和指间关节处的手指韧带创伤性破裂s63.4 3个月腕关节扭伤s63.5 1个月手指关节扭伤s63.6 1个月腕和手水平的神经损伤s64 腕和手水平的尺神经损伤s64.0 12个月腕和手水平的正中神经损伤s64.1 12个月腕和手水平的桡神经损伤s64.2 2个月拇指的神经损伤s64.3 5个月其他手指的神经损伤s64.4 4个月腕和手水平的其他神经损伤s64.8 5个月腕和手水平的血管损伤s65 5个月腕和手水平的肌肉和肌腱损伤s66 5个月腕和手挤压伤s67 3个月腕和手创伤性切断s68 拇指切断s68.0 6个月其他单个手指切断s68.1 3个月多个手指切断s68.2 3个月手指伴有腕和手其他部分的创伤性切断s68.3 5个月腕关节切断s68.4(手指离断再植术12个月) 9个月髋和大腿损伤(s70-s78)髋和大腿浅表损伤s70 1个月髋和大腿开放性伤口s71 1个月股骨骨折s72 股骨颈骨折s72.0 7个月经大转子骨折s72.1 7个月转子下骨折s72.2 7个月股骨干骨折s72.3 7个月股骨多发性骨折s72.7 8个月髋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73 髋脱位s73.0 3个月髋扭伤s73.1 1个月髋和大腿水平的神经损伤s74 12个月髋和大腿水平的血管损伤s75 3个月髋和大腿损伤(s70-s78 髋和大腿肌肉和肌腱损伤s76 6个月髋和大腿挤压伤s77 3个月髋和大腿创伤性切断s78 10个月膝和小腿损伤(s80-s88)小腿浅表损伤s80 1个月小腿开放性伤口s81 2个月小腿骨折,包括踝s82 髌骨骨折s82.0 9个月胫骨上端骨折s82.1 9个月胫骨骨干骨折s82.2 9个月胫骨下端骨折s82.3 9个月腓骨骨折s82.4 4个月内踝骨折s82.5 5个月外踝骨折s82.6 5个月小腿多发性骨折s82.7 12个月膝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83 髌骨脱位s83.0 3个月膝关节脱位s83.1 5个月半月板撕裂s83.2 4个月膝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83 膝关节软骨撕裂s83.3 4个月膝关节多发性损伤s83.7 10个月小腿水平的神经损伤s84 12个月小腿水平的血管损伤s85 6个月小腿水平的肌肉和肌健损伤s86 6个月小腿挤压伤s87 6个月小腿创伤切断s88 膝切断s88.0 8个月膝和踝之间的切断s88.1 8个月踝和足损伤(s90-s99) 踝和足浅表损伤s90 1个月踝和足开放性伤口s91 2个月足骨折,(除外踝)s92 跟骨骨折s92.0 6个月距骨骨折s92.1 6个月其他跗骨骨折s92.2 5个月跖骨骨折s92.3 4个月▲趾骨折s92.4 4个月其他趾骨折s92.5 3个月足多发性骨折s92.7 6个月踝和足水平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93 踝关节脱位s93.0 3个月足趾脱位s93.1 2个月踝和足水平的韧带破裂s93.2 3个月足的其他部位脱位s93.3 2个月踝扭伤s93.4 2个月足趾扭伤s93.5 1个月踝和足损伤(s90-s99) 踝和足水平的神经损伤s94 足底外侧神经损伤s94.0 12个月足底内侧神经损伤s94.1 12个月踝和足水平的腓深神经损伤s94.2 3个月踝和足水平的皮感觉神经损伤s94.3 3个月踝和足水平的多神经损伤s94.7 12个月踝和足水平的其他神经损伤s94.8 2个月踝和足水平的血管损伤s95 6个月踝和足水平的肌肉和肌健损伤s96 6个月踝和足挤压伤s97 4个月踝和足创伤性切断s98 8个月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损伤(t00-t07)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浅表损伤t00 头和颈的浅表损伤t00.0 1个月胸并伴有腹、下背和骨盆的浅表损伤t00.1 1个月上肢多个部位的浅表损伤t00.2 1个月下肢多个部位的浅表损伤t00.3 1个月上肢和下肢多个部位的浅表损伤t00.4 1个月其他复合部位的浅表损伤t00.8 1个月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开放性伤口t01 头和颈的开放性伤口t01.0 2个月胸并伴有腹、下背和骨盆的开放性伤口t01.1 2个月上肢多个部位的开放性伤口t01.2 2个月下肢多个部位的开放性伤口t01.3 2个月上肢和下肢多个部位的开放性伤口t01.4 2个月其他复合部位的开放性伤口t01.8 2个月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骨折t02 头和颈的骨折t02.0 10个月胸并伴有腹、下背和骨盆的骨折t02.1 10个月上肢多个部位的骨折t02.2 10个月下肢多个部位的骨折t02.3 10个月上肢和下肢多个部位的骨折t02.4 10个月其他复合部位的骨折t02.8 10个月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脱位、扭伤t03 头和颈的脱位、扭伤t03.0 6个月胸并伴有腹、下背和骨盆的脱位、扭伤t03.1 6个月上肢多个部位的脱位、扭伤t03.2 6个月下肢多个部位的脱位、扭伤t03.3 6个月上肢和下肢多个部位的脱位、扭伤t03.4 6个月其他复合部位的脱位、扭伤t03.8 6个月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挤压伤t04 头和颈的挤压伤t04.0 1个月胸并伴有腹、腰背部和骨盆的挤压伤t04.1 3个月上肢多个部位的挤压伤t04.2 3个月下肢多个部位的挤压伤t04.3 3个月上肢和下肢多个部位的挤压伤t04.4 3个月胸并伴有腹、下背和骨盆及四肢的挤压伤t04.7 6个月其他复合部位的挤压伤t04.8 2个月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损伤(t00-t07)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创伤性切断t05 双手创伤性切断t05.0 12个月一只手和另一臂创伤性切断t05.1 12个月双臂创伤性切断t05.2 12个月双足创伤性切断t05.3 12个月一只足和另一腿创伤性切断t05.4 12个月双小腿创伤性切断t05.5 12个月上肢和下肢任何组织创伤性切断t05.6 7个月躯干、四肢或身体未特指部位的损伤(t08-t14)脊柱骨折,水平未特指t08 6个月脊柱和躯干的其他损伤,水平未特指t09 躯干浅表损伤,水平未特指t09.0 1个月躯干开放性伤口,水平未特指t09.1 1个月躯干未特指关节和韧带的脱位、扭伤和劳损t09.2 2个月脊髓损伤t09.3 12个月躯干未特指神经、脊神经根和神经丛损伤t09.4 12个月躯干未特指肌肉和肌腱损伤t09.5 6个月躯干创伤性切断,水平未特指t09.6 6个月上肢骨折,水平未特指t10 3个月上肢的其他损伤,水平未特指t11 上肢浅表损伤,水平未特指t11.0 1个月上肢开放性伤口,水平未特指t11.1 1个月上肢未特指关节和韧带的脱位、扭伤和劳损t11.2 2个月上肢未特指神经的损伤t11.3 6个月上肢未特指血管的损伤t11.4 6个月上肢未特指肌肉和肌腱的损伤t11.5 6个月上肢创伤性切断t11.6 8个月下肢骨折,水平未特指t12 5个月下肢的其他损伤,水平未特指t13 下肢浅表损伤,水平未特指t13.0 1个月下肢开放性伤口,水平未特指t13.1 1个月下肢未特指关节和韧带的脱位、扭伤和劳损t13.2 2个月下肢未特指神经的损伤t13.3 6个月下肢未特指血管的损伤t13.4 6个月下肢未特指肌肉和肌腱的损伤t13.5 6个月下肢创伤性切断t13.6 8个月通过自然腔口进入异物的效应(t15-t19)外眼异物t15 角膜异物t15.0(浅层,深层) 1个周,1个月结膜囊异物t15.1 0.5个月外眼其他和多处部位内异物t15.8 1个月耳内异物t16 1个月呼吸道内异物t17 鼻窦内异物t17.0 1个月鼻孔内异物t17.1 1个月咽内异物t17.2 1个月喉内异物t17.3 1个月气管内异物t17.4 1个月支气管内异物t17.5 1个月呼吸道其他和多处部位内异物t17.8 4个月烧伤和腐蚀伤(t20-t32)头和颈烧伤和腐蚀伤t20 一度烧伤t20.1 0.5个月二度烧伤t20.2(浅二度,深二度) 3,6个月三度烧伤t20.3 10个月一度腐蚀伤t20.5 0.5个月二度腐蚀伤t20.6(浅二度,深二度) 3,6个月三度腐蚀伤t20.7 10个月躯干烧伤和腐蚀伤t21 一度烧伤t21.1 0.5个月二度烧伤t21.2(浅二度,深二度) 3,6个月三度烧伤t21.3 10个月一度腐蚀伤t21.5 0.5个月二度腐蚀伤t21.6(浅二度,深二度) 3,6个月三度腐蚀伤t21.7 10个月肩和上肢烧伤和腐蚀伤,(除外腕和手)t22 一度烧伤t22.1 0.5个月二度烧伤t22.2(浅二度,深二度) 3,6个月三度烧伤t22.3 10个月一度腐蚀伤t22.5 0.5个月二度腐蚀伤t22.6(浅二度,深二度) 3,6个月三度腐蚀伤t22.7 10个月腕和手烧伤和腐蚀伤t23 一度烧伤t23.1 0.5个月二度烧伤t23.2(浅二度,深二度) 3,6个月三度烧伤t23.3 10个月腕和手烧伤和腐蚀伤t23 一度腐蚀伤t23.5 0.5个月二度腐蚀伤t23.6(浅二度,深二度) 3,6个月三度腐蚀伤t23.7 10个月髋和下肢烧伤和腐蚀伤,(除外踝和足)t24 一度烧伤t24.1 0.5个月二度烧伤t24.2(浅二度,深二度) 3,6个月三度烧伤t24.3 10个月一度腐蚀伤t24.5 0.5个月二度腐蚀伤t24.6(浅二度,深二度,) 3,6个月三度腐蚀伤t24.7 10个月踝和足烧伤和腐蚀伤t25 一度烧伤t25.1 0.5个月二度烧伤t25.2(浅二度,深二度,) 3,6个月三度烧伤t25.3 10个月一度腐蚀伤t25.5 0.5个月二度腐蚀伤t25.6(浅二度,深二度,) 3,6个月三度腐蚀伤t25.7 10个月限于眼和附器的烧伤和腐蚀伤t26 眼睑和眼周区烧伤t26.0(浅二度,深二度,三度) 3,6,9个月角膜和结膜囊烧伤t26.1 6个月烧伤,伴有眼球破裂和破坏t26.2 12个月眼睑和眼周区腐蚀伤t26.5(浅二度,深二度,三度) 3,6,9个月角膜和结膜囊腐蚀伤t26.6 6个月腐蚀伤,伴有眼球破裂和破坏t26.7 12个月烧伤和腐蚀伤(t20-t32)呼吸道烧伤和腐蚀伤t27 喉和气管烧伤t27.0(轻度,中度,重度) 3,6,9个月呼吸道其他部位的烧伤t27.2(轻度,中度,重度) 3,6,9个月喉和气管腐蚀伤t27.4(轻度,中度,重度) 3,6,9个月呼吸道其他部位腐蚀伤t27.6(轻度,中度,重度) 3,6,9个月其他内部器官的烧伤和腐蚀伤t28 口和咽烧伤t28.0 8个月食管烧伤t28.1 8个月消化道其他部位烧伤t28.2 10个月泌尿生殖器官烧伤t28.3 12个月口和咽腐蚀伤t28.5 8个月食管腐蚀伤t28.6 8个月消化道其他部位腐蚀伤t28.7 8个月泌尿生殖器官内腐蚀伤t28.8 12个月身体多个部位的烧伤和腐蚀伤t29 一度烧伤t29.1 0.5个月二度烧伤t29.2(浅二度,深二度) 3,6个月三度烧伤t29.3 10个月一度腐蚀伤t29.5 0.5个月二度腐蚀伤t29.6(浅二度,深二度) 3,6个月三度腐蚀伤t29.7 10个月烧伤和腐蚀伤,身体部位未特指t30 一度烧伤t30.1 0.5个月二度烧伤t30.2(浅二度,深二度) 3,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