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最新山西省工伤赔付项目表(附详细图表)
项目待遇备注计算基数月份/比例支付渠道医疗期间停工留薪原工资福利待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用人单位最长24个月,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期满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医疗费用实际发生100%基金单位和职工个人垫付,工伤认定后按范围报销伙食补助各地市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100%基金转院费用各地市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100%基金交通、食宿费用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用人单位支付或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医疗机构出具的护理期间用人单位医疗终结辅助器具按国家规定标准(鉴定委员会确认)100%基金假肢、假眼、假牙、矫正器、轮椅护理费完全护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基金按月计发大部分护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基金按月计发部分护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基金按月计发一至四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本人工资27个月基金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或低于统筹地区平均工资60%分别按比例计算。
二级本人工资25个月基金三级本人工资23个月基金四级本人工资21个月基金每月伤残津贴一级本人工资90%基金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基金补差二级本人工资85%基金三级本人工资80%基金四级本人工资75%基金五至六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本人工资18个月基金本人工资(同一至四级)六级本人工资16个月基金每月伤残津贴五级本人工资70%用人单位1、安排工作的,无伤残津贴;2、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享受六级本人工资60%用人单位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本人工资36个月基金职工本人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给付。
六级本人工资33个月基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本人工资 24个月用人单位六级本人工资21个月用人单位七至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本人工资13个月基金级八级本人工资11个月基金九级本人工资9个月基金十级本人工资7个月基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本人工资24个月基金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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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
工伤保险条例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70号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已经2019年1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张宝顺
2019年1月19日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试点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
吕梁市、忻州市可先从县级统筹起步,逐步向市级统筹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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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
工伤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一、各地关于停工留薪期确定标准1、停工留薪期截止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
这一观点的依据在于《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的规定“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
比如河南省开封市,笔者曾办理的一起工伤待遇纠纷,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就是如此确定停工留薪期。
2、停工留薪期以医疗结构的休假证明为准。
比如《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
”上海也是如此。
3、停工留薪期依照当地发布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认。
分类目录对工伤人员的伤害部位做了分类,职工、用人单位和司法机关可依据分类目录直接来确定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期限。
持这种做法的地区较多,主要有山东、山西、安徽、重庆等地。
4、停工留薪期根据工伤职工医疗终结鉴定结论确定。
比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为此,广东省还配套发布了相应的医疗终结鉴定标准。
二、实务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和条文文意,停工留薪期应该是在工伤职工有必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间,包括医院治疗期间和合理休息期间。
如果职工能够正常工作而不需要暂停工作的,实际上是丧失了享受停工留薪的基础和前提,不能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采取上述第一种按劳动能力鉴定出具日确定的办法,可能会导致不同伤残级别的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没有差别,且在实践中可能引发道德风险:职工为了获得更长的停工留薪期,而在伤情稳定后不主动去或者拒绝单位的要求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拖延的时间越长,可以获得的停工留薪期越长,这对用人单位来说有失公允。
第二种按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确定,也存在一定的疏漏。
比如,定点医疗机构是否包括外省市的医疗机构?工伤职工提供的非定点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是否一概不予认可?如果工伤职工无法提供休假证明,是否就没有停工留薪期?按照第三种办法,即使规定了停工留薪期的分类目录,也有不足之处。
山西省工伤赔偿一览表
山西省工伤赔偿一览表山西省工伤赔偿一览表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在山西省发生的工伤事故进行赔偿的具体标准和程序的汇总表格。
该表格包括了工伤赔偿的基本原则、赔偿项目、赔偿标准等内容,对于受到工伤影响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工伤赔偿的基本原则山西省工伤赔偿的基本原则包括了保障权益、公平合理、依法依规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到工伤影响的劳动者有权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用人单位有责任依法依规进行赔偿,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工伤赔偿项目山西省工伤赔偿项目主要包括了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待遇、定期伤残补助金、死亡补助金等。
其中,医疗费是指劳动者因工伤需要的治疗和康复所产生的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指因工伤造成劳动者的伤残,一次性支付的补助金;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是指劳动者在接受工伤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工资待遇;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待遇是指劳动者因工伤需要休息疗养的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工资待遇;定期伤残补助金是指因工伤造成劳动者的伤残,按照一定比例定期支付的补助金;死亡补助金是指劳动者因工伤死亡,对其遗属的一次性支付的补助金。
三、工伤赔偿标准山西省工伤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同项目的赔偿金额进行了具体规定。
具体标准根据受伤情况、伤残程度、工资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核心。
四、工伤赔偿申请流程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经过认定的工伤事故,劳动者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赔偿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赔偿。
五、工伤赔偿的重要性工伤赔偿是对受到工伤影响的劳动者的一种保障和补偿,也是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举措。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定稿)(可编辑).doc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定稿)(可编辑)XX省工伤职工停薪留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伤职工停薪留职管理,完善各项措施,有效保护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XX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在员工因工作发生事故或者患职业病时,尽快将员工送往已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到最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急救。
治疗经过不稳定期后,应及时转送至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恢复性治疗。
第三条工伤职工在治疗和康复阶段实行停工留薪制度。
停工留薪期是指员工遭受工伤、停工、接受医疗或康复治疗并享受相关待遇的期间。
停工留薪期包括不稳定期和恢复期(包括康复治疗)。
不稳定期是指停工和工资保留期的早期阶段。
指受伤或受职业病影响的人员在首诊医院抢救治疗时间内,伤情不稳定,康复后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时期。
恢复期是指受伤或受职业病影响的人员的损伤经过治疗后,逐渐稳定地恢复和改善的时期。
停工留薪期从工伤发生后的第二天开始。
第四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个月(见《XX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伤害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进行工伤鉴定的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个月。
第五条发生多组织器官损伤时,以相应停工期的最长期限作为确定员工停工期的期限。
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可以在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第六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第一个具体时间,由各用人单位根据《目录》和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和医疗机构。
工伤职工需要延长或者对《目录》规定的停工留薪期限有争议的,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停工留薪期限届满前的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限的确认申请。
根据《目录》和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组织专家进行确认,并书面通知受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解读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解读工伤保险不再只是各类企业的事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都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工伤认定由市级人社部门认定改为市县两级人社部门认定;应参保而未参保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日前,省法制办主任王卫星、省人社厅副厅长王建文就读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读。
旧办法不能适应新形势问:为什么修订《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有什么样的背景?过程如何?答:2004年1月19日,我省出台了《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试行办法》实施13年来,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由2004年的48万人增加至2016年底的576万人。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试行办法》表现出覆盖范围窄,工伤认定管辖不够明确,工伤补偿、预防、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不够完善,基金抗风险能力低等问题。
为适应新形势发展,将修订《试行办法》提到政府立法议事日程。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审查过程中,我们征求了设区的市政府、省直部门和中央驻晋单位及省属企业的意见,深入基层进行了调研,召集专家开展了论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了协调。
2017年4月13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4月26日省长楼阳生签发省政府250号令予以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发生工伤如何认定问:发生工伤,到哪儿认定?我省是怎样规定的?答:中央驻晋和省直用人单位的职工的工伤认定,按照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其他用人单位的职工的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问:我省范围内哪些单位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由谁来缴?答:《实施办法》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劳社工伤[2004]275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厅。
2004 年11 月19 日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伤医疗的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在救治和恢复性治疗阶段实行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含不稳定期和恢复期。
不稳定期是停工留薪期的前期阶段,指工伤或患职业病人员在初诊医院抢救治疗时间内伤情尚未稳定,可随时发生影响愈后变化的时期。
恢复期是指工伤或患职业病人员经治疗,伤情平稳,逐渐恢复好转的时期。
第三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见附件)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认。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
第四条对于多部位或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五条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六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
第八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应在期满前10日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鉴定申请,并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23)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16•【字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业经2022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1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金湘军2023年1月16日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建立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体系。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审计、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费率核定和待遇支付等工伤保险事务。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工伤事故伤害、职业病高发的行业、企业、工种和岗位等情况,确定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和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在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10.26•【字号】晋人社厅发[2009]71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09]71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卫生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为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我省工伤和非因工伤残、因病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7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伤病残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职工伤病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70号)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能力鉴定,是指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医学专家,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对劳动者伤、病情况和供养直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情况,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和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并作出技术性结论的活动。
包括工伤鉴定和非因工伤残、因病劳动能力鉴定。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的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要实现鉴定程序规范化,鉴定人员专业化,鉴定依据标准化,鉴定结论客观化。
太原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全文
太原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全文太原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全文)《太原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太原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试行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辖清徐、阳曲、娄烦县及古交市(以下称三县一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市统一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市及三县一市设立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工伤保险基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工伤保险储备金按当年基金征缴总额的20%提取。
需要动用储备金时,经办机构应当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储备金不足支付时,由市人民政府垫付。
第六条本市工伤保险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确定为:一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二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2%;三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4%。
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动一次缴费费率,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少报职工人数,未给部分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当补缴工伤保险费。
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法规标题】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04-11-19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厅。
2004 年11 月19 日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伤医疗的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在救治和恢复性治疗阶段实行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含不稳定期和恢复期。
不稳定期是停工留薪期的前期阶段,指工伤或患职业病人员在初诊医院抢救治疗时间内伤情尚未稳定,可随时发生影响愈后变化的时期。
恢复期是指工伤或患职业病人员经治疗,伤情平稳,逐渐恢复好转的时期。
【第三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见附件)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认。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
【第四条】对于多部位或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五条】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六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
【第八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应在期满前10日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鉴定申请,并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2.18•【字号】晋人社厅发〔2019〕73号•【施行日期】2019.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7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有效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2020年底前,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统一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全省统收统支的省级统筹制度。
二、主要内容(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
全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各级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按照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二)统一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
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用人单位费率浮动政策。
根据国家对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的划分及工伤保险费率规定,从2020年1月1日起,全省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调整为0.2%、0.4%、0.7%、0.9%、1.1%、1.3%、1.6%、1.9%。
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
⼭西省⼯伤保险条例⼭西省实施《⼯伤保险条例》试⾏办法第⼀条根据国务院《⼯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省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的个体⼯商户(以下称⽤⼈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参加⼯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或者雇⼯(以下称职⼯)缴纳⼯伤保险费。
有雇⼯的个体⼯商户参加⼯伤保险,由省劳动保障⾏政部门在试点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各级⼈民政府劳动保障⾏政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的⼯伤保险⼯作。
第四条⼯伤保险基⾦在设区的市实⾏全市统筹。
吕梁市、忻州市可先从县级统筹起步,逐步向市级统筹过渡。
省属国有重点煤矿和煤炭⼯业公司、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伤保险基⾦统筹,委托省煤炭⼯业⾏政部门办理,但⼯伤认定、劳动能⼒鉴定,由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政部门和劳动能⼒鉴定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伤保险费根据以⽀定收、收⽀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单位初次缴费费率,由⼯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根据其《企业法⼈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按统筹地区⾏业基准费率确定。
营业范围跨⾏业的按风险相对较⾼的⾏业确定;⽆法确定的,以统筹地区平均缴费率确定。
经办机构根据⽤⼈单位⼯伤保险费使⽤、⼯伤发⽣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三年浮动⼀次缴费费率。
第六条⼯伤保险基⾦存⼊社会保障基⾦财政专户,⽤于下列项⽬的⽀出:(⼀)⼯伤医疗费;(⼆)⼀次性伤残补助⾦;(三)⼀级⾄四级⼯伤职⼯伤残津贴;(四)⽣活护理费;(五)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六)⼯伤康复费;(七)丧葬补助⾦;(⼋)供养亲属抚恤⾦;(九)⼀次性⼯亡补助⾦;(⼗)劳动能⼒鉴定费;(⼗⼀)⼯伤认定调查核实费;(⼗⼆)宣传和科研费;(⼗三)法律、法规规定的⽤于⼯伤保险的其他费⽤。
第七条⼯伤保险储备⾦⽤于统筹地区重⼤事故的⼯伤保险待遇⽀付。
储备⾦的提取⽐例,应根据统筹地区的产业结构和发⽣重⼤事故⼯伤保险费⽤占⼯伤保险总费⽤的⽐例确定,⼀般不超过当年基⾦征缴总额的20%.储备⾦滚存结余总额不应超过当年基⾦应征缴总额的30%.储备⾦不⾜⽀付的,由统筹地区的⼈民政府垫付。
2019-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word版本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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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职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和计划生育、煤炭工业、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社会保险行政及有关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采取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用人单位应当自参保缴费之日起30日内或者参保缴费情况变更之日起15日内,在本单位公示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参保时间、缴费情况等。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
根据中国的劳动法,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如下:
1. 职工因工伤停工治疗期间,享受停工留薪,即不需要上班但仍能获得工资收入。
停工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2. 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待遇一般按照职工工伤前的平均工资标准进行支付。
具体标准可能根据省、市、县等地的具体规定而有所不同。
3.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地方的相关规定,为职工提供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报销。
4.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和其他假期。
即职工无需将这段停工期间计算为休假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仅适用于因工伤停工治疗期间。
如果职工因工伤需要休息的时间超过了规定的停工期间,那么可能需要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并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工资待遇和其他福利待遇。
同时,如果职工因工伤导致丧失劳动能力,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的伤残赔偿金等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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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山西省工伤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Efforts may not be equal to success, but the hard work of chasing your dreams will let you find a better self, a silent self who strives to enrich and quiet yourself.(页眉可删)山西省工伤赔偿标准年是怎么规定的山西省规定的工伤赔偿标准是医疗费根据职工住院期间产生的实际费用赔付,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员工所在单位,职工出差伙食补助费的70%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结合伤残等级和职工本人工资计算的,停工留薪期待遇,也都跟本人工资是吻合的。
一、山西省工伤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一)治(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 康复治疗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 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 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七) 生活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
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试点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
吕梁市、忻州市可先从县级统筹起步,逐步向市级统筹过渡。
省属国有重点煤矿和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委托省煤炭工业行政部门办理,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由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根据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按统筹地区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营业范围跨行业的按风险相对较高的行业确定;无法确定的,以统筹地区平均缴费率确定。
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一至三年浮动一次缴费费率。
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一)工伤医疗费;(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三)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四)生活护理费;(五)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六)工伤康复费;(七)丧葬补助金;(八)供养亲属抚恤金;(九)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十)劳动能力鉴定费;(十一)工伤认定调查核实费;(十二)宣传和科研费;(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储备金的提取比例,应根据统筹地区的产业结构和发生重大事故工伤保险费用占工伤保险总费用的比例确定,一般不超过当年基金征缴总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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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伤医疗的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在救治和恢复性治疗阶段实行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含不稳定期和恢复期。
不稳定期是停工留薪期的前期阶段,指工伤或患职业病人员在初诊医院抢救治疗时间内伤情尚未稳定,可随时发生影响愈后变化的时期。
恢复期是指工伤或患职业病人员经治疗,伤情平稳,逐渐恢复好转的时期。
第三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见附件)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认。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
第四条对于多部位或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五条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6个月。
第六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
第八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应在期满前 10日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鉴定申请,并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
鉴定结论做出前,工伤职工仍可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第九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又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可以暂停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
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其鉴定后,按鉴定结论,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条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停工留薪期确认,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本办法第三条执行。
第十一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