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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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97年10月2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含各类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是指对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通过法定程序择优选用承包者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招标:政府和全民所有制单位投资总额在80万元上的项目必须招标;其他投资项目,投资方选择以招标方式发包的,可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管理:(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和省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和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民用建设项目;(二)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外地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三)其他建设项目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监督实施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审查招标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确定招标方式,审查标底;(三)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由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建筑工程的招标,可以按建设项目招标也可按单位工程招标.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分别招标,也可以总体招标.第八条招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和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凡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其招标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

第九条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九条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经国家、部门、地方批准建设资金落实达到年计划的60%以上;(二)已经取得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批准征用土地和拆迁;(三)已经办理了报建手续,领取了工程发包许可证;(四)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招标,还应具备必要的勘察设计资料和经过批准的补步设计概算.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技术要求、贯量标准、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进度要求等;(二)必要的资料和图纸;(三)工程量清单;(四)明确的标底;(五)招标者的责任、招标有效期;(六)主要、设备、成品、半成品供应方式、数量、加工订货情况及其价格变化调整办法;(七)发布招标公告和出售招标文件的日期;(八)对特殊工程的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九)对投标者的资格要求;(十)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十一)答疑、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的日程安排;(十二)合同主要条款;(十三)招标审批程序。

太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太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太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引言太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太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公平性和效率性,保护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推动太原市建设工程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太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促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化,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

本办法的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太原市所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1.3 主要职责太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组织制定太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制度;- 监督、检查和评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执行情况;- 处理投诉和纠纷,保护投标人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提供咨询和指导,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二、招标投标环节2.1 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工程概况和招标范围;- 投标资格条件和投标人应提供的申请材料;- 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和评标标准;- 招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等。

2.2 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人应依法对投标人提供的资格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投标人具备相关的资质和能力,以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2.3 招标公告和投标文件的发布招标人应及时发布招标公告,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并提供投标文件的发售和下载渠道,以保证公开透明的竞争环境。

2.4 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准确地递交投标文件,并确保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2.5 开标与评标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公开透明地进行开标和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严格执行评标标准,确保评标结果的公正、公平和科学。

三、监督管理与纠纷处理3.1 监督管理机制太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并定期组织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山西省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山西省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山西省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是一种国际上普遍运用的、有组织的市场交易行为,是贸易中的一种工程、货物、服务的买卖方式。

下文是山西省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欢迎阅读!山西省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西省内的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保障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其他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推行电子化管理,提高效率,减少资源消耗,保障信息安全。

第二章招标人第五条招标人应依法进行项目招标,明确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及招标方式。

第六条招标人应提供招标文件,并明确招标条件、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

第七条招标人应依法和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与投标人签订合同,并按照约定支付合理费用。

第八条招标人应加强对招标过程的监督,确保公正、公平的评标结果,并及时向投标人公布评标结果及理由。

第三章投标人第九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确、完整地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条投标人应提供真实、合法的资料,并承诺其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提供的业绩和资质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密切关注招标公告,并按时提交投标文件。

第四章招标文件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合同范本等内容。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应明确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和招标方式。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应明确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并给予投标人足够的时间准备投标文件。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应注明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评标结果的公示方式。

第五章评标和中标第十七条评标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确保公正、公平。

第十八条评标结果应由评标委员会组织,公示评标结果前应征得所有评标委员一致意见。

第十九条中标结果应公示,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合同签订。

第六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详见附件部分。

附件一:招标公告样板附件二:招标文件范本附件三:技术标准参考资料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投标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山西省的公共资源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节约,加强招投标活动的监管,保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所有国有资产单位的招标投标活动;所有涉及公共资源配置的政府采购、建设工程、物资设备采购、服务采购等项目招标活动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规范招投标活动的原则:(一)公开原则。

本省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均应实行公开。

招标人应当通过公告或公告牌等媒体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招标人平等参与招标活动。

(二)公正原则。

本省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均应实行公正。

招标人应当保证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客观、独立地进行评标,维护招标人、招标人代理人、候选人及投标人之合法权益。

(三)公平原则。

本省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均应实行公平。

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平等对待所有候选人或投标人,不得对任何人提供特殊待遇或设置不合理的质量或技术要求等条件。

第四条监管体系的建立(一)山西省财政厅设立招投标监管局责任,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管。

(二)各招标人应当设立监督员并向招投标监管局备案。

(三)所有参与招标活动的人员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如发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招投标监管局报告。

第二章招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招标人的权利(一)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招标文件并公开招标信息。

(二)决定是否接受或拒绝投标人的投标,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或是因投标人不能履行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等情况下可以拒绝。

(三)制定评标方法和标准。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招标人的义务(一)按照本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二)制定合理的招标计划,确保公共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和经济性。

(三)发布明确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且不得设置不合理的要求。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6.16•【字号】晋政发[1995]64号•【施行日期】1995.06.1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95〕64号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六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为了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有效地控制建筑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现将《山西省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控制建筑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根据《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行建设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监理,指依法成立并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监理单位,受发包方委托,对工程项目在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和保修期间的造价、质量、工期进行的控制活动。

第四条下列工程项目应当实施监理:(一)大中型建设项目;(二)国家和省重点工程;(三)投资一千万元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四)各类开发区、住宅小区;(五)使用外资的建设项目;(六)发包方未取得相应的发包工程资质证书的项目。

其他工程项目是否实施监理由发包方决定。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有关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对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和管理;(三)制定监理工作发展规划,调控监理队伍的发展;(四)查处建设监理中的违法行为。

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理单位进行管理;对监理单位资质进行初审;依法查处建设监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从事建设监理的单位必须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监理资质,经审查合格,发给资质证书,确定监理范围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监理业务活动。

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2021最新)

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2021最新)

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2021最新)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维护监理市场秩序,保证监理服务质量,保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监理招标投标评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是指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度、成本进行控制,管理合同和信息,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规定,履行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工程监理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监理和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省级招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设区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第六条投标人不得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减少人员数量、签订阴阳合同等不正当手段,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承接监理业务,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招标人设定的最高投标价格不得低于理论监造成本。

招标人设定的最高投标价格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参照监理行业的收费规则确定。

第七条工程监理服务费由监理人员基本费用、企业管理费、利润及税金组成,详见附件2。

第八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根据施工的不同阶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要求,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的注册专业(专业)、人数和服务时间。

格式见附件3。

第九条招标人对监理人员的配置要求当根据工程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以及工程监理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等因素确定,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招标人对监理工作深度、目标控制要求,并不应当低于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山西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最新版】

山西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最新版】

山西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中业主与监理单位行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包括全过程和分阶段监理)和其它需要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除军事工程、保密工程和其它不宜实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本办法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确定监理单位。

第三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 负责《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范围的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 审核招标投标单位的招标申请,审查招标文件,审定评标办法及评标组织,核准“中标通知书”。

(四) 否决违反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定标结果,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依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关于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管理职能,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分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按工程规模、专业特点、合同履行难易程度分为,全过程监理招标,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施工监理招标。

第六条进行工程建设监理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具备的条件:1、项目法人具备管理项目资格(或已办理委托代理招标协议);2、建设项目立项,土地、规划手续齐全;3、实施监理阶段的资金已经落实;4、实施监阶段的其它条件已经具备。

第七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可以采用下列主式进行:(一) 公开招标。

招标单位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在所属的有形建筑市场信息网或建设行政主管指定的报刊、广播、电视是发布招标公告。

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正)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颁布时间:1995-6-17发文单位:山西省政府(1995年6月1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0月25日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含各类装饰、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是指对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通过法定程序择优选用承包者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招标:政府和全民所有制单位投资总额在8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招标;其他投资项目,投资方选择以招标方式发包的,可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管理:(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国家和省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和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民用建设项目;(二)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外的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三)其他建设项目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监督实施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审查招标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确定招标方式,审查标底;(三)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由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建筑工程的招标,可以按建设项目招标,也可按单位工程招标。

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分别招标,也可以总体招标。

第八条招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和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2005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5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9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本省实际出发需要作补充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建设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招标方案的核准,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有关手续的,应当先履行手续,取得批准。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已经设立的,一律予以取消。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不进行招标、邀请招标或者自行招标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山西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山西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山西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最新资料 Word 版 可自由编辑!!】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中业主与监理单位行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包括全过程和分阶段监理)和其它需要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除军事工程、保密工程和其它不宜实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本办法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确定监理单位。

第三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范围的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审核招标投标单位的招标申请,审查招标文件,审定评标办法及评标组织,核准“中标通知书”。

(四)否决违反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定标结果,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依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关于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管理职能,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分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按工程规模、专业特点、合同履行难易程度分为,全过程监理招标,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施工监理招标。

第六条进行工程建设监理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具备的条件:1、项目法人具备管理项目资格(或已办理委托代理招标协议);2、建设项目立项,土地、规划手续齐全;3、实施监理阶段的资金已经落实;4、实施监阶段的其它条件已经具备。

第七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可以采用下列主式进行:(一)公开招标。

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晋建建字〔2001〕3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种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细则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具体监督工作,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其职责:(一)受理工程项目报建。

(二)审查工程项目管理机构资格和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及委托协议。

(三)审查招标文件.(四)监督工程开、评、定标。

(五)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六)工程合同备案.(七)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八)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市(地)、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按《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将省管工程的部分委托市(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条例-无删减范文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条例-无删减范文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条例山西省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西省的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山西省内各类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三条招标项目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招标人应当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围、内容和要求,公布招标公告,并接受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报名。

第四条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概况、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方法和标价办法等。

招标文件应当事先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并提供免费获取。

第三章投标第五条投标人应当依法完成投标文件的编制,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不得串通投标、伪造资料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及时组织评标工作,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评标。

评标委员会应当有合法资格和专业背景,评标结果应当准确无误。

第四章中标和合同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公布中标结果。

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

第八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后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变更和备案。

第五章监督和处罚第九条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理。

投诉人对招投标活动有权提出投诉,并有权要求保密。

第十条对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督机构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警告、罚款、吊销资质证书等。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不符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本条例为准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对于特定行业或特殊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山西省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所有。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12.08•【字号】晋建市字[2011]452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晋建市字[2011]452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企业: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评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一、应招标而未进行监理招标和招标备案的,不得进行施工招标,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招标人与中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对建设单位、监理企业、招标代理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记不良行为信息、不良行为记录和行政处罚等。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评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活动,依法应当进行监理招标投标的,适用本办法。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5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9月29日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2005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本省实际出发需要作补充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建设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招标方案的核准,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有关手续的,应当先履行手续,取得批准。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已经设立的,一律予以取消。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不进行招标、邀请招标或者自行招标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1. 总则1.1 目的本办法旨在规范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得到贯彻执行,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的有效实施。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范围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2. 招标投标程序2.1 招标文件的编制2.1.1 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由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说明、工程概况、技术规范、投标评标办法等组成。

2.1.2 招标文件的编制流程招标文件的编制由招标人组织编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发布。

2.2 投标人资格审查2.2.1 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人应具册资金、工程施工等级、信誉记录等一系列资格条件。

2.2.2 投标人资格审查流程招标人对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投标人具备资格条件。

3. 招标公告和投标文件发布3.1 招标公告内容招标公告应包括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工程规模、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截止日期等信息。

3.2 投标文件的获取投标人可通过购买、等方式获取招标文件。

4. 投标报名和文件递交4.1 投标报名要求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投标报名表,并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人应按时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并确保所有文件齐全、准确。

5. 投标评标和中标结果公示5.1 投标评标过程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候选人。

5.2 中标结果公示中标结果应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并公布中标人名称、中标价等信息。

6. 监督执法和违法处罚6.1 监督执法职责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发现违法行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6.2 违法处罚对于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暂停参与招标等措施。

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招标文件样本2. 投标报名表格3. 评标办法示例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人:发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单位或组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26•【字号】晋政办发[2006]6号•【施行日期】2006.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1月26日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焦炭、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重要矿产资源的开发项目;(四)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五)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产、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六)道路、桥梁、隧道、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七)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八)消防、人防、噪音监控等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燃气、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等项目;(三)办公建筑、公共建筑、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房);(四)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建设字[2006]58号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建设字[2006]58号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建设字[2006]58号)各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06年2月21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我厅勘察设计管理处。

山西省建设厅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行为,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设计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概念设计。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对于在省会城市、地级市建设的飞机场、火车站、大型博物馆、大型图书馆、纪念性建筑、大型展览馆、会展中心等建筑规模大、建筑造型要求特殊的城市标志性建筑或者重要建筑工程,其招标投标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其招标投标情况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采用特定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工程设计,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章招标与投标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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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中业主与监理单位行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包括全过程和分阶段监理)和其它需要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除军事工程、保密工程和其它不宜实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本办法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确定监理单位。

第三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范围的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审核招标投标单位的招标申请,审查招标文件,审定评标办法及评标组织,核准“中标通知书”。

(四)否决违反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定标结果,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依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关于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管理职能,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分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
第五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按工程规模、专业特点、合同履行难易程度分为,全过程监理招标,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施工监理招标。

第六条进行工程建设监理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项目法人具备管理项目资格(或已办理委托代理招标协议);
2、建设项目立项,土地、规划手续齐全;
3、实施监理阶段的资金已经落实;
4、实施监阶段的其它条件已经具备。

第七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可以采用下列主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

招标单位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在所属的有形建筑市场信息网或建设行政主管指定的报刊、广播、电视是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

招标单位按照选择投标单位的规定向四个以上有资质和能力承担监理业务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议标。

对有保密性或者有特殊专业性、技术性要求,不宜采用公开和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失败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可选择二个以上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协商确定委托监理单位。

第八条建设监理招标程序。

(一)招标单位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提出招标申请。

(二)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

(三)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的监理单位进行入围资格初审,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

(五)向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六)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和对招标文件答疑。

(七)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

(八)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关投标书。

(九)确定谰标办法及评标组成人员。

(十)招标单位组织开标、评标会议,确定中标单位。

(十一)招投标管理机构核准“中标通知书”
(十二)项目法人与投标单位将草签的俣同报审后,正式签订合同。

第九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项目综合说明书及批准文件。

主要包括工程建设内容、规模、等级、总投资、建设地点、现场条件、开、竣工日期等。

(二)委托监理的任务范围和监理业务。

(三)为工程配备最少的各类监理工程师及技术人员数量和素质要求。

(四)监理检测手段,工程技术难点要求。

(五)拟采用的监理合同条款。

(六)业主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交通、通讯、食宿等)
(七)必要的设计文件、图纸及有关资料。

(八)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九)招标日程安排。

(十)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更改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补充和变更的,须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于招标截止日期五日前以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应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二条招标投标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为开标日,一般工程不得超过二十天,大中型工程的其它特殊项目不得超过三十天。

第三章投标
第十三条凡持有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监理单位均可参加,本省监理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或省外监理单位参加投标的,须经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作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合同,明确主监方,由主监方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

第十四条投标单位在向招标单位报送投标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监理业务手册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

(二)企业概况、企业在册职工人数、固定资产、技术装备数量、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人数。

(三)项目总监个人简历及其业绩。

(四)投标单位拥有的检测设备一览表。

(五)近年来主要监理工程业绩。

(六)现有监理任务。

第十五条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综合说明。

(二)监理深度(包括质量、投资、进度控制目标及措施)
(三)监理大纲。

(四)监理人员一览表(应明确项目总监工程师、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
(五)总监和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须持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上岗证、培训证等复印件。

(六)用于工程的检测设备、仪器一览表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测的协议。

(七)近三年来项目总监主持监理的工程一览表及奖惩情况。

(八)监理费报价。

(九)投档单位对该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包括技术、经济方面);要求招标单位为监理工作提供的设施、设备情况。

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十六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十七条评标、定标办法和评标组织机构应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

第十八条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人数根据工程大小为5人以上单数(一般为5-11人),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评标成员总数的2/3,评标小组组长由项目法人单位代表担任,专家在一标前,由招标单位从监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九条开标应在全体投标单位在场的情况下,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和评标、定标小组人员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宣读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并予以记录。

第二十条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无准备标书。

(一)未密封;
(二)投标书未加盖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三)投标书逾期送达的;
(四)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未如期参加开标会议的;
(五)在一个招标工程中投标单位报两个以上标书或报价,又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六)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编制的,并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七)投标书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辩认不清,涂改处没有加盖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第二十一条评标小组应当按照事先公布的评标办法审查投标书。

必要时可就投标书中的问题向投标单位提出询问,投标单位以书面方式作出澄清和确认。

但投标单位不得借澄清之机更改报价、主要监理人员等实质性内容。

招标单位也不得利用澄清之机要求投标单位对上述实质性内容作出修改。

开标后提出的任何修正说明或附加条件,一律不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评标一般采用科学量化的方法。

对投标单位的监理大纲、监理深度、人员素质、监理业绩、监理取费等进行全面评审。

评标办法一经确定,开标后不得更改,否则定标结果无效。

第二十三条评标应由评标人员各自独立地进行。

评标得分最高的投标单位,即为中标单位。

招标单位参与人员和评标小组成员对涉及到各投标单位专利和要求保密的资料应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四条确定中标单位后7天内,招标单位发出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的《中标通知书》。

未中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7日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退回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和要求退回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天内,招标单位依据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投标书及补充文件、答疑纪要、中标通知书草拟合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两日内审查完毕,双方正式签署监理委托合同。

合同签订后招标单位应退回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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