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与后履行抗辩权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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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不安抗辩权制度探析

合同履行不安抗辩权制度探析

履行 , 其履行义务仍然没有 消灭 。 中止履行后 , 根据《 合同法》 第
6 9条规定 , 对方一旦提供适 当担保时 , 不安抗辩权人应 当恢复
履行 。此处 的“ 适当担保 ” , 既指设定担保 的时间适当 , 更指设定

不 安抗 辩权 的性 质及 其成 立条件
不安抗辩 权是大陆法系的基本概念 , 具体是指在 双务 合同
和消灭性 的双重属性 , 因此 , 权利人行使此项抗辩权 的法律效力
并非仅限于可以中止履行 , 而是 可能发生二次法律效力 ( 产生二
次法律后果 ) : 一 是 中止 履 行 , 即 权 利 人 可 以依 法 中止 履 行 自己
的债务并通知对方, 促使其及时提供适 当的担保 。若对方在合理 期限 内恢 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 当担保的 ,权利人应即时恢 复履 行; 二是解除合 同, 即权 利人依法 中止履行 后 , 若对方在合理期 限内未恢复履行债务能力且未提供适 当担 保的 , 则权利人 可以
行期届满 后的实际违约 , 而是履行期届满时履行 已经成 为不可
有定金 。 换 言之 , 中止履 行后 , 在合理期 限内后履行 主体未恢复 履行 且未 能提供担保的 , 先履行 主体 有权 拒绝履行。这是不安 抗辩权之 “ 抗辩性 ” 的直接体现。根据《 合 同法》 第6 9条规定 , 中 止履行后 , 对方在合理期 限内未恢 复履行 能力 并且未提供适 当 担保 的 , 中止履行 的一方可 以解 除合 同[ 2 1 。在这里 , 法律有条件 地赋 予不安抗辩权人单方面解除合 同的的权利 , 并规定 了合 同 解 除的方式 , 即 当合 同解除条件 具备时 , 先履 行义务人 通知后 履行 义务人 , 通知 到达 时发 生合 同解除效力。如果后履行义务

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异议权。

抗辩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也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异议权。

抗辩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也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产生的,并且主要使用于双务合同关系。

其法律依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所谓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应果关系。

其中牵连性表现为三方面:一是发生上的牵连性,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一个合同所产生,双方的权利义务从一开始就互为条件,一方的权利不发生、不成立或无效,另一方的权利也发生同样的效果;二是履行上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和同成立后,当事人各基于合同负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的义务以他方负担义务为前提,如果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对方的权利不能实现,其义务的履行也要受到影响;三是存续上的牵连性,是指如果非应双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事实上履行不能时,所发生的危险应有哪一方负担的问题。

既然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一方当事人只有在已经履行或者已提出履行的前提下,才能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那么反之,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出履行以前,可以将自己的履行暂时终止,而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具有如下作用:第一,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既然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对等的,相互牵连的,则一方不履行自己的债务而要求对方履行,意味着只享有权力不承担义务这显然与公平的观念背道而驰,至于一方当事人仅部分履行、履行有瑕疵,是否可以使另一方拒绝履行,亦应以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来判断。

履行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

履行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

2012年第7期/在企业各类经营纠纷中,有不少纠纷是因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履约能力下降,而另一方未及时预见或疏于防范,未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最终造成损失。

因此,企业应在履行合同中,积极、正确地行使不安抗辩权,并采取相应措施,降低风险。

案例分析甲公司与乙公司在2012年2月1日签订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一批货物,甲公司应于2012年3月1日前将货物交付铁路托运,乙公司应于2012年4月1日前付款。

2012年3月1日,甲公司到铁路部门办理货物托运手续,不经意看到报纸刊登了乙公司因资金链断裂、经营不善,债主天天逼债,面临绝境。

甲公司大惊,急忙停止办理货物托运手续。

乙公司于2012年3月3日来电催促发货,甲公司立刻回电向对方询问情况,要求对方采取措施,确保按时支付货款,否则暂停发货。

乙公司于2012年3月15日回电,表示本公司已经在20天之前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并获得新的资金注入,公司状况正在改善之中,并提供了银行的保函。

于是甲公司在2012年3月17日将货物托运发出。

在该案中,按照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2012年3月1日前将货物交付铁路托运,但实际上甲公司已暂停发货,直至乙公司提供了保函才发货。

甲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了迟延履行。

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要回答这个问题,便涉及不安抗辩权的适用。

甲公司负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乙公司负有支付货款的义务,且甲公司履行义务要先于乙公司。

甲公司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发现乙公司陷入财务危机,甲公司有足够的证据相信,乙公司在其付款义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将严重缺乏履行能力。

所以,甲公司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果断暂停发货,这种行为就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虽然甲公司发货时已超过了履行期限,构成了迟延履行,但是甲公司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因为行使不安抗辩权必然导致先履行义务的中止、履行期限向后迟延的结果,但交货义务并不必然消灭。

在乙公司提供了银行保函后,乙公司的履约能力已有了保障,甲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事由不存在了,所以应继续履行发货义务。

论《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论《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为对待
向先履 行方 表示 其将 确定地不再履行合 同义务 ,因此先履行
方 只 能 透过 上 述 外 在 情形 做 出 一 定 程 度 的 主 观 推 测 ,从 而成
就了其 维护 自身利益 的“ 自助 ” 举动。一味解除合 同意味着合 同关 系的结束 , 交易的终结 , 就后履行方带有主观色彩 的推测 而言 , 该救济手段 显然过于激烈和武断。 而不安抗辩权一方面 赋予后履行 方中止履行之权 利 , 确保其现有利益 , 静待对方恢


预 期 违 约 规 则 与 不 安 抗 辩 权 的 关 系

以表 明一方将不履行义务 ,那 么到底什 么样的行为才能表明 方将不履行义务呢?这给实践 中的法律适用 造成了很 大的
英美法 系的预期违约制度 与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的关系历来是 争议之所在 ,围绕 二者的联系与 区别 ,众说纷 纭。笔者在此不一一列举 , 试图参考众家学说所长 , 于思辩 中 得出 自己的一点心得 ,即默 示预期违 约与不安抗辩权的 同质
LT l ERAR Y GAL E L RY
文 海 艺 苑
学 科
园 地
论《 同法》 合 上的不安抗辩 权 与预期 违约
刘 坤
( 北京市微 明律 师事务 所 , 北京 10 1 ) 0 0 1
摘 要: 不安抗辩权的本质 , 于赋 予当事人对债务人 缺乏履行能力 的合理主观推 测 , 正是 与给 在 而这
首先 , 明确 第 9 应 4条第 2款以及第 1 8条所规定 的“ 0 一
方明确表示或者以 自己的行为表 明不履行合 同义务 ”足以表 明该方不履行债 务的主观意 图相 当明显 ,乃是 以积极 主动的 姿态表明其将不履行合 同义务 ,而无论其是否具备 客观上履 行合同义务的能力。 其 次 ,还原 不安抗辩 权作为抗辩权之法定类型在大 陆法 体系内的防御性 质。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后履行一方在客 观上 出现财产恶化状况或 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其履行合 同义务之能 力的客观情 形 , 而这些状况 或情形 的出现 , 或是 因后履行一方 主观逃 避债 务的意图所导致( 蓄意转移 财产 、 如 抽逃资金 以逃 避债务 )或是非因上 述恶意逃避债务意 图而 由其他 主客观情 , 形( 如发生生产经 营困难 , 商业信用严 重降低 等 ) 而致 形成难

合同履行中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比较研究

合同履行中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比较研究
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 ,中止履行 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 、合 同法制度 中预期违约制度
英美法 中没有 “ 不安抗辩权制度”但有所谓的 “ 预期违约 ”或 “ 预 期毁约”规定 。预期违约指合 同一方在合同规定履行行合同义务的时间 到来之前毁弃合 同。毁弃合 同可 以由言论构成 ,也可以由行 为构成 。前 者指合同一方用语言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 后者指合同一方 的行为表明 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对于预期违约 , 美 国法的规定尤为详细 。 美 国统一商法典第 2 —6 1 0 条规定 : “ 合 同任何一方在履 约义务 尚未到期时毁弃合同 ,如果造成的损失 严重损害 了合同对另一方的价值 ,受损方可以 : a .在商业上合理时间 内,等待毁约方履行合同义务 ; b .寻求任何形式的违约补救 ( 第2 - 7 0 3条或第 2 - 7 l 1 条) ,即使已
损害赔偿之诉 , 并且 ,采取中止履约的一方可不必通知对方 。这样 的规 则显然与大陆法 国家及 中国的规定有所不 同。 不过 , 美 国统一商法典第 2 - 6 0 9条规定的情形 ,与大陆法及我国法 律规定 的 “ 不安抗辩权 ”制度倒 十分相似,该条规定为 : ( 1 ) 买卖合同双方均负有义务 , 不得损害对方抱有的获得已方正常 履约的期望 。任何一方具有合理依据认为对方不能正常履约时,有权通 过书面形式要求对方提供正常履约的适 当 保证 。在获得这种保证之前 , 可以中止 已方履行可能无法获得的,与其相对应 的那一部分合 同义务 ,
合同履行中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比较研究
陈 笑 影
上海 大学经济学院
上海
2 0 0 0 8 3
【 摘 要】 我国 Ⅸ 合 同法》分别在合 同履行保 障制度 、违约处理制度方 面引进 了欧洲大陆法 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 美法 系的预期违约制度 ,一定 意义上克服两大法系相 关制度 的缺 陷。本文对合 同制度 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和预 期违 约制度进行研究 , 对我 国合 同法在这两种制度 立法设 置上 的不

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请举例子说明同时履行..

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请举例子说明同时履行..

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请举例子说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例子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请举例子说明不安抗辩权,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比如,我和某一公司鉴定了一个货物买卖合同,我为卖主,约定货到付款,但是公司突然破产了,我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比如,一般的买卖中,都存在这种情况,就是所谓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

后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辩权。

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比如,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和第一个一样,如果我没有交货或者部分交货,公司就可以提出抗辩。

什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另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以前,有权拒绝先行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就是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另外,必须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1,双方必须在同一个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浅析

《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浅析
1 不 安 抗 辩 权 的 含 义

行使 不安抗辩 权 的一个重要 条件是 后履行方 有丧 失履
行 能 力 的可 能 , 如果后履 行方 有能 力履行 债务 , 则 先 履 行 方
不能够行使不安 抗辩权 来 中止合 同。以下是 三种 关于 后履 行方丧失履行能力 的判断标准 。

是在合 同签订 的过程 中, 合同双方都 是以全 面履 行合
般而 言 , 合 同的先履 行方承担 较大风 险。合同 的后 履
同为 目的的, 可以认为 在合 同签订 时 , 合 同双 方是 具备履行 能力的 。在合同签订之后 , 有证据证 明后履行 方的履行合 同 能力 明显下 降, 对 于合 同 的全面履 行形成 了威胁 , 并且这 种 能力下降 的现象发 生在合 同成立 之后 , 在 这种情 况下 , 先 腹
行方 由于财 产情 况恶化等主客观 因素 , 可能导致 合同债 务不 能够继续履行 , 这会给合 同的先履行 方造成损 失。不安抗 辩 权 正是基于这种 情况 而对 先履 行方 提供 的权 利保 护 。如 果 有证据证 明后履行方 不能够履行合 同约定 的债务 , 先履行 方
行方可 以使用不安抗辩权 中止合 同以规避风 险。 二是《 合 同法》 中的最基 本原 则之一是 公平原 则 。合 同
可 以单方面 中止 自身的履行 , 以待其恢复 履约能 力或提供 担
保, 如果 后履行方不能在合 理的期限 内恢 复履约 能力或提 供 相应担保 , 则先履行一方 可进 一步解除合 同。
2 不 安 抗 辩 权 的 适 用 范 围
不安抗辩权是对 先履 行责任方 的权 益保护 , 如 果滥用 不 安抗辩权 , 会 对合 同另一 方 的合法 权利 造成损 害 , 影 响合 同

论我国《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论我国《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使权力 的一方必须通知对方 ,让对 方知道另一 方 已经行驶不 安抗辩权 , 使其考虑能否提供担保 , 使合 同能够继续履行 ,免遭损害。同时 ,为 了 保护后履行义务人的利益 ,在先履行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 权并通知对方
后 ,不能立即解除合 同 ,应 当给予对方一定期限考虑 是否提供担保 ,即 给予后履行一方期限利益,这对于平衡双方权利义务有重要作用 ,这也 是该制度的进 步之处 。 二 、我国 《 合同法》 中不安抗辩权制度存在的缺陷 ( ) 存 在 法条 间的 重 合 与 冲 突 问题 一
辩权是指在异时履行的合同中 ,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 明对 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后 ,将不能或不会履行债 务 ,则在对 方没有履行 或者 担保前 ,有权暂时中止债务的履行 。 李永 军教授认 为 , “ ” 所谓 的不安
在合同法中 , 不仅规定 了不安抗辩权制度 , 还规定 了与之相似的预 期违约制度,不安抗辩权制度是对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进行 吸收 ,并在 适用情 形上做 了扩展 ,而预期违约制度则来源于英美法 系 ,不安抗 辩权 和预期违 约制度都是为 了维护先履行一方的利益 ,两者配合使用更 加充 分 为先履行方提供 了救济方法 。但是 ,移植 先进 国家 的法律对发 展本国 法律有重要作用 ,而成功的法律移植必须能发挥制度 的功 能和价值。然 而 ,在移植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的过程 中,立法者并没有很 好的 协调二者之 间的关系 ,忽视 了两者之间的差别 .造成法条之 间的重 合与 冲突,并且不能达到立法的 目的 ,减弱了制度 的功能和价值。 我国 《 合同法》第 9 条第二款和第 18 4 0 条对预期违约做 出了规定 , 第9 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 同:( 二)在履行 期 限届满之前 ,当事人 明确表 示或者 以 自己的行 为表 明不 履行 主要债

民法典三大抗辩权的定义分别是什么

民法典三大抗辩权的定义分别是什么

民法典三⼤抗辩权的定义分别是什么民法典是现今⼤数⼈都会接触⽐较多的,但是对于民法典⾥⾯所涉及的相关名词,我相信很多⼈都不是⾮常清楚,⽽且概念也⾮常模糊,对于民法典⾥⾯所提出的三⼤抗辩法是什么呢,下⾯店铺⼩编就为⼤家说明⼀下民法典三⼤抗辩权的定义分别是什么。

民法典三⼤抗辩权的定义分别是什么⼀、同时履⾏抗辩权的定义是指在没有规定履⾏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在当事⼈另⼀⽅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同时履⾏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须有同⼀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同时履⾏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它适⽤于双务合同,⽽不适⽤于单务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

可主张同时履⾏抗辩的,系基于同⼀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

如果双⽅当事⼈的债务不是基于同⼀双务合同⽽发⽣,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抗辩权。

因此,成⽴同时履⾏抗辩权,必须有双⽅当事⼈基于同⼀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这⼀要件。

这⾥的债务,⾸先应为主给付义务。

在从给付义务的履⾏与合同⽬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也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产⽣同时履⾏抗辩权。

双⽅互负的债务应具有对价关系。

该对价关系不强调客观上等值,只要双⽅当事⼈主观上认为等值即可。

(2)须双⽅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同时履⾏抗辩权制度,旨在使双⽅当事⼈所负的债务同时履⾏,所以,只有双⽅的债务同时届期时,才能⾏使同时履⾏抗辩权。

如果⼀⽅当事⼈负有先履⾏的义务,就不由同时履⾏抗辩权制度管辖,⽽让位于不安抗辩权或先履⾏抗辩权。

(3)须对⽅未履⾏债务或未提出履⾏债务原告向被告请求履⾏债务时,须⾃⼰已为履⾏或提出履⾏,否则,被告可⾏使同时履⾏抗辩权,拒绝履⾏⾃⼰的债务。

不过,原告未履⾏的债务或未提出履⾏的债务,与被告所负的债务⽆对价关系时,被告仍不得主张同时履⾏抗辩权。

原告的履⾏不适当时,被告可⾏使同时履⾏抗辩权,但在原告已为部分履⾏,依其情形,被告拒绝履⾏⾃⼰的债务违背诚实信⽤原则时,不得主张同时履⾏抗辩权。

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对履行义务有先后顺序约定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保护而普遍设立的一项重要的合同制度。

其目的在于预防情况发生变化而使先履行义务的一方遭受损害,从而达到维护交易的公平。

该制度最初起源于德国民法,对当今世界诸多国家的合同立法及实践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我国1999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统一原《技术合同法》、原《经济合同法》、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的基础上,有机结合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将不安抗辩权确立为一项新的重要的合同履行制度,并确定了几种适用情形,使其进一步深化与完善。

一、不安抗辩权概念的界定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合同都不是立即履行的,合同订立和合同履行会有一段时间间隔,在这段时间里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会发生变化。

如果应先履行的一方在对方的财产状况已经恶化的情况下还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显然是不公平的。

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大陆法系普遍以不安抗辩权作为保护手段,目的就在于防止合同纠纷,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

不安抗辩权又称拒绝权,传统大陆法系将它定义为:“当事人一方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

”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根据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对待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我国现行《合同法》第68条和第69条对不安抗辩权作出了如下规定,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中抗辩权有哪些种类

合同履行中抗辩权有哪些种类

Doing good deeds is the only truly happy action in lif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合同履行中抗辩权有哪些种类1、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3、不安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一、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哪些(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四个:(1)双方之债务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相对人有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以合同具备能履行的客观条件为准。

(二)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其成立条件是:(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两个债务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状态。

在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问题上,在先履行一方未构成违约时,先履行一方未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先履行一方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后履行方拒绝履行需要明示。

在先履行一方已构成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明示。

合同履行中的三大抗辩权是什么

合同履行中的三大抗辩权是什么

合同履行中的三大抗辩权是什么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可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这些抗辩权利的设置,使当事人在法定情况下可以对抗对方的请求权,使当事人的拒绝履行不构成违约,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①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②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但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有一定条件和限制的。

如无确切证扰证明对方零部件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的,或者中止履行后,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而拒不恢复履行的,不安抗辩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抗辩权的客体是请求权,而且该项请求权只能是具有财产内容的抗辩权。

(二)抗辩权是一种防御性而非攻击性的权利。

只有一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另一方当事人才可能对此进行抗辩,否则“对抗”就无从谈起。

比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德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因双务契约而负担债务者,在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但自己有先为给付的义务者,不在此限。

”《日本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也规定:“双务契约当事人的一方,于相对人履行其债务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

但是,相对人的债务不在清偿期时,不在此限。

”台湾地区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因契约互负债务者,于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但自己有先为给付之义务者,不在此限。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从以上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在负有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请求履行时,另一方才可行使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否则就不能行使抗辩权。

浅谈我国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制度

浅谈我国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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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封锁、低价竞争, 更给尚属稚弱的审计事业造成严重的伤害。 券市场的有效运转提供保障 。因此 , 要加快我 国现 行会 计师事务
3 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 露的对策 . 纵观世界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 , 证券市场的发展无不伴随着信 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和规范,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 题的根源在于上市公司会计 信息虚假 , 要解决信息披露存在的问 题, 关键是治理虚假的会计信息。结合我国国情, 笔者认为改进我 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 质量的对策主要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 31 . 健全法制 , 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 度。为保证 市场 经济 建设的有序进行 , 切实保护投资者 和债权人的利益 , 不断完善会计 准则和会计制度 , 是防范会计舞弊 及会计 信息失真 的关键之策 。 要使上市公司的信 息披露达到真 实、充分 、及时的要求 , 就必须 建立一套有效的信息披露规 范化 体系。 国上市公 司会计规范体 我 系主要由 《 会计法 》 ( 、( 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 、《 、《 度》 等法律规范制 度所构成 。 它们 构成 了一 整套较完整的会计流 程, 但是其 中对有关企业主要领导 人对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和 合法性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未做 出明确规定 , 所以应对 Ⅸ 会计法实 施细则》中有关法 律责任的规定予以细化 ,以便为依法追究违法 的法律责任、给予应定的惩罚提供可操作的具体规范 , 不给投机 分子以可乘之 机。在我 国 , 财政部与 中国证监会在规范上市公司 会计信息披露 中应各司其职 。 财政 部应 主要 负责制定在会计信息 披露之前如何生成这些信息的准则, 而证监会应主要负责监管, 确 认会计信息披 露的原则。 3 2完善注册会计师制度 , . 真正 发挥 “ 经济警 察”的作用 。 注册会计 师以第 三者 身份 , 独立 、客观 、公正地对 上市公 司披 露的信息进行监督 , 有利于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公允性 , 为证

浅谈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浅谈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浅谈合同履⾏中的抗辩权随着现代物流的迅猛发展,交易风险⽆时不在。

所以,只有⼒尽完善法律规范,才能较⼤限度保护交易各⽅的利益。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抗辩权制度,对于督促当事⼈履⾏合同、减少损害、保护受害⼈利益,具有的重要作⽤。

本⽂拟从抗辩权分类、概念、构成条件等进⾏论述。

合同履⾏抗辩权可分为同时履⾏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在他⽅未为对等给付之前,有权拒绝⾃⼰的履⾏。

民法典第五百⼆⼗五条规定:“当事⼈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顺序的,应当同时履⾏。

⼀⽅在对⽅履⾏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要求。

⼀⽅在对⽅履⾏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要求。

”同时履⾏抗辩权的法律基础是诚实信⽤原则,即依照诚信原则,当事⼈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的义务,否则⽆权要求另⼀⽅当事⼈履⾏义务;同时在对⽅当事⼈未按合同履⾏义务的情况下,也有权拒绝履⾏⾃⼰的义务。

同时履⾏抗辩权⼀般适⽤于买卖、租赁、互易等双务合同中,但其有严格的构成条件:(⼀)须当事⼈在同⼀合同中互负债务。

此条件包含两个含义:第⼀,即当事⼈相互间的债务是基于同⼀合同关系。

如果当事⼈间的债务不是基于同⼀合同,则不适⽤同时履⾏抗辩。

第⼆,需当事⼈双⽅互负债务。

如果合同的⼀⽅当事⼈仅享有权利不负担义务,另⼀⽅当事⼈仅负担义务不享有权利,则不能适⽤同时履⾏抗辩。

同时需要明确的是,当事⼈之间互负的债务必须具有对价或牵连关系,即其债务之间互为条件、互为牵连。

如果当事⼈之间的债务没有牵连性,则不能适⽤同时履⾏抗辩。

(⼆)须双⽅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由于同时履⾏抗辩权的适⽤条件之⼀是,当事⼈双⽅的债务必须同时履⾏,否则不构成同时履⾏抗辩,因此清偿期对双⽅债务来讲是同⼀的,也就是说,双⽅债务⼀定是同时到期。

此外根据该条件的要求,当事⼈双⽅的债务必须已届清偿期,否则任何⼀⽅当事⼈均⽆权要求对⽅履⾏,从⽽也⽆适⽤同时履⾏抗辩权的余地。

如果当事⼈双⽅明确约定了债务清偿期,则很容易判断债务是否到期,进⽽判断是否适⽤同时履⾏抗辩。

不安抗辩权什么意思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什么意思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什么意思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名词解释一、什么是不安抗辩权1、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2、不安的意思是由于后履行当事人没有能力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或者是可能不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这种情况会造成先履行当事人的不安,由不安使先履行当事人中止合同履行,这一权利就是不安抗辩权!3、中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但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当另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保证时,应当履行合同;当事人一方没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负违反合同的责任。

”中国新颁布的《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并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规则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4、中国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既吸收了大陆法系的优点,也吸收了英美法系的长处,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形式和框架是大陆法系的。

该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是保护双务合同互负债务的先履行一方的权利,这是采用了不安抗辩权的形式。

另以第67条规定的后履行抗辩权保护后履行一方权利,以第66条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保护同时履行各方的权利,因此说,抗辩权的整体框架基本上来自大陆法系。

另一方面发生原因是英美法系的。

该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采用了预期违约制度中权利发生的多原因,以更全面地保护先履行一方的权利。

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有什么条件1.须双方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同属于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只有在当事人互为对待给付、一方不履行是导致对方履行利益无法实现的情形下,才有必要产生另一力一的履行抗辩权。

2.须合同的履行有先后顺序不安抗辩权是合同的先履行方在其预期利益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享有的履行抗辩权,其发生的前提是权利人负有先履行义务,因此,不安抗辩权不发生于同时履行合同的情形,也不发生于先履行方不履行之时3.须先履行方掌握了后履行方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确切证据不安抗辩权是什么法律常识:不安抗辩权,就是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难以给付之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论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论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我 国《 合同法》 9 第 4条第 2款规定 :在履 行期届满 之 “ 前 ,当事人一方 明确表 明或者 以 自己的行 为表 明不履行 主要

接 标 示 的不 是 履 行 期 届 至 前 的实 际违 约 ,而 是在 履行 期届 至
前履行成为不可期待 ,因而预期违 约制 度赋 予债 权人 在履 行 辩权与预期违约在性质上存在差异 ,决定 了两者是不 能完全 等 同并相互替代的。( ) 2 预期违约制度弥补 了合 同履行抗辩权
违约制度 。
三 、 语 结
不安抗辩制 度和预期 违约制度是 是两种不 同的制度 , 各
时都不做与所订立合 同相悖而有损于另一方 的任何事情 。对 方 当事人预期违约便 是对 这一 关系的破坏。其预期违约可能 是 主观上的原因 ,如果将 另一方当事人 置于静静地等待至最 终实际违约发生 , 有悖公平原则 。 预期违约也有可能 由于经 其
益。
于其确定性和对结果 的可预知性 ,也不适宜运用 不安抗辩 制
二、 预期违约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制度的法律意义
合同双方 当事人在签定合 同时 ,即使合 同中没有 明文 规 定, 但显然一方当事人 的履行是 以对 方当事人已经履行 、 准备 履行或者愿 意履行为条件 的, 旦对 方当事人预期违约 , 一 这一 条件便丧失 。 因为双方订立了在将来 的某一天履行的合同 , 就
意 味着 在 双 方 当事 人 之 间 发 生 了一 种 关 系 ,他 们 默 示 允 诺 同
度规定机械 的适用程序来保护权利人 的利益 ,这样反 而会 浪 费权利人的时间 ,为 了保护 明示毁约 中受损 害一方 当事人 的 利益 , 更好地贯彻公平原 则 , 有必要在我 国合 同法 中设立预期

合同案例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合同案例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合同案例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与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就甲方享有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定义与术语解释1.1 不安抗辩权:指甲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方行为使甲方对履行合同产生合理怀疑,甲方有权暂停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1.2 预期违约:指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二、不安抗辩权行使2.1 甲方如认为乙方存在不安抗辩的情形,应立即通知乙方,并说明不安抗辩的理由。

2.2 乙方对甲方的不安抗辩权提出异议的,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不存在甲方所称的不安抗辩情形。

2.3 甲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如甲方无正当理由暂停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三、预期违约处理3.1 乙方如发生预期违约行为,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2 甲方如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乙方应立即纠正预期违约行为,并承担甲方因预期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四、合同的解除与终止4.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法定或者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形,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4.2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立即停止履行合同义务,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违约责任5.1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5.2 乙方如发生预期违约行为,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6.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1 本合同附件包括:合同履行期限、合同标的、付款方式及时间等具体事项。

7.2 附件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8.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篇范文:第三方主体+甲方权益主导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与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及第三方(以下简称“第三方”)就甲方享有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定义与术语解释1.1 不安抗辩权:指甲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方行为使甲方对履行合同产生合理怀疑,甲方有权暂停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三种抗辩权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三种抗辩权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三种抗辩权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在现实生活中,抗辩权是双务合同当事人的重要权利。

而我国民法典规定三大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等。

三者之间既有联系有区别。

那么,三种抗辩权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我的这篇文章简单了解下吧。

三种抗辩权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三大抗辩权的区别1、主张权利人不同先履行抗辩权的权利人是合同中的后履行义务一方,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人是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2、法律义务不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有通知和举证两项随附的义务。

主张先履行抗辩权人和同时履行抗辩权人在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前或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时,可直接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3、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时间不同先履行抗辩权人和同时履行抗辩权人在合同履行前或履行中主张权利。

不安抗辩权人只能在合同履行前主张权利。

三种抗辩权的联系从联系上看,三者目的、行使方式和适用范围一样。

而区别主要体现在权利主张人、法律义务及行使权利的时间不同。

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都是存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而同时履行抗辩权对此没有要求。

1、目的相同无论何种抗辩权,其目的都在于能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维护交易次序,增进当事人之间的协作。

2、适用范围相同三种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双务合同中,并且是因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

三种抗辩权均只能存在于双务合同中,单务合同中无从发生。

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对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

由于抗辩权产生的基础在于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在本质上的牵连性,因此抗辩权仅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各类单务合同及非真正的双务合同。

3、权利效力相同此三种抗辩权均属于延期抗辩权而非永久抗辩权。

因此均仅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行使,而不能消灭请求权也不能消灭自己所负担的债务,当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或提保后,抗辩权归于消灭,必须恢复履行自己的义务。

浅论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浅论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 ) 质 二 性
不 安 抗 辩权 在 性 质上 属 于 形 成权 ,是 延 迟 抗 辩权 或 称 一 时抗 辩
权, 它是“ 权利人用 以对抗他人请求权之权利 , 一方当事人只要认为 自己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 的现实危险时, 就可以单方行使不安抗辩权不需要向他人提出请求, 其行使 目的在于 促使后履行方及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来保证合 同的顺利履行 。 ( ) 三 不安抗辩权在我 国合同法中的规定 我 国《 合同法》 6 条和第 6 条是对不安抗辩权的规定 。第 6 第 8 9 8 条规定 : 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 “ 应 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以中止履行:一) 可 (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 ( 转移财产、 抽逃 资金, 以逃避债务;三 ) ( 丧失商业信誉 :四) (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 债务能力 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 中止履行的, 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 。第 6 条规定: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 9 “ 的, 当及时通知对方, 应 对方提供适 当担保时, 当恢复履行 。 应 中止履 行后, 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 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 的, 中 止履行 的一方可 以解除合 同。 ” 而我国《 合同法》 9 第 4条第 2 款和第 18 0 条是关于预期违约之规 定0 。第 9 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当事人可 以解除合同: …… (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二)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 以自己的行为表 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 。第 1 8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 0 “ 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 前要 求 其承 担 违 约 责任 。 ” 二、 我国不安抗辩制度存在的问题 ( ) 一 不安抗辩权制度 实体 法规定之不足 1不安抗辩权的具体规则规定不 明确 ,适当担保” 合理期限” . “ 与“ 的规定模糊 。根据《 同法》 6 条规定: 合 第 9 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 中止履行后, 对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 的权利人可 以解除合 同。但是我 国合同法并未对“ 合理期限” 做出具 体规定, 在实践中难 以操作。 同样对于什么样 的担保是“ 当” 适 的也没 有明确标准, 这使得先履行一方可 以 担保不适当为名拒绝履行其本不 愿 履 行 的合 同, 从而 造 成 后履 行 一方 的损 失 。 2 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制度在法律适用上 的不协调 。由于我国 . 合同法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同时吸收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荚 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的合理因素, 而这两种制度本身存在差异 , 将 两者同时引进也导致了立法上的不协调和矛盾, 具体如下: 《 合同法》 9 2款以及 18条的规定实质上是对预期违约制 第 4第 0 度的规定, 即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 明不履行 合同主要义务的, 对方可 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合 同 而《 法》 6 条第 2 转移财产 、 第 8 款“ 抽逃资金 , 以逃避债务” 的行为是由不 安抗辩来调整的, 而同时它也可 以被视为是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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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与后履行抗辩权
浅析
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与后履行抗辩权浅析时间:2016-04-11 13:48:30本文内容及图片来源于读者投稿,如有侵权请联系xuexila888@ 炜杭我要投稿不安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

下面由为你就案例详细介绍这两者的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与后履行抗辩权浅析:一、案情介绍1996年5月23日甲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电梯销售合同》。

该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订购美国某品牌全进口电梯两台,合同总价款CIF 上海270,000美元,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为: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支付定金54,000美元;乙公司在收到甲公司设备到港单据后15日内支付202,000美元;设备到岸后15日内再支付13,500美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从美国为乙公司订购了上述电梯设备,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运送到上海,在1996年12月将供齐。

但乙公司仅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54,000美元,却未按合同支付后两笔货款,
虽经甲公司多次催要,乙公司也多次作出还款保证,但其仅在1998年8月27日支付21,600美元,余款始终未付。

同时,在此期间由于乙公司没有支付能力,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先不交付电梯,而是由甲公司将电梯储存在某仓库,待乙公司付完全款后再提货。

甲乙双方的合同第11条约定:凡有关本合同或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则应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A分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按照其规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定在A市进行仲裁。

甲公司遂按照该仲裁条款于1999年11月23日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仲裁委依法裁决乙公司支付所欠货款、违约金及由甲公司代垫的仓储费用等。

二、仲裁和审判过程
在甲公司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后,乙公司提交答辩的同时提起仲裁反申请。

乙公司的主要答辩意见为:甲公司违反《电梯销售合同》第3条第2款的约定,未向乙公司提供设备到港的单据文件(包括海运提单、发票、质量保证书、装箱单、原产地证明书),而合同约定乙公司在收到甲公司的单据文件后十五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75%,即202,500美元。

乙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及付款期限,其付款义务是属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附条件的和附期限的民事行为,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或所附期限届满时,乙公司才能履行付款义务,但事实上由于合同所附的条件一直未成就,所以乙公司自然就不能履行付款的义务。

同时其仲裁反
请求提出几项反请求事项:
1、立即交付两台电梯;
2、支付违约金13500美元;
3、赔偿差价10万美元;
4、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92万元。

乙公司提出反仲裁请求的主要理由包括:
第一,电梯是以乙公司的名义申报入关的,甲公司不是电梯的所有人,而是乙公司进口货物的代理人,根据合同约定和海关的相关法规应立即交货;
第二,甲公司违约在先且拖延交货,不仅影响乙公司的工程工期,而且由于延期交货造成乙公司的电梯差价损失10万美元,同时又因为这两台电梯属于海关监管货物,使乙公司不能采取购买其它电梯的补救措施;第三,甲公司迟延交货造成乙公司赔偿建筑公司因工程停工的损失。

甲公司针对乙公司的仲裁反请求提出答辩意见:
第一,甲公司不是合同货物的进口代理人,双方的合同是买卖合同,甲公司是卖方,而乙公司是买方,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的是购买货物的合同价款,而不是代理费,甲公司经国家工商局核准的经营范围也包括进口经销国内不能生产的某品牌电梯产品,因此甲公司的进口行为不是代理行为,双方之间是买卖关系,而非委托代理关系。

第二,乙公司已经提取了货物,由甲公司保管货物是双方协商的结果。

合同约定CIF上海交货价为270,000美元,乙公司已在货
运代理公司完成提单到提货单的转换手续,显然已经接受了货物。

提货后由于乙公司资金出现问题无法支付余款,才经双方协商由甲公司负责保管货物。

第三,纠纷的产生是因为乙公司自身没有支付能力,属于其违约在先,故无权要求差价损失。

第四,工程停工的直接原因也是由于乙公司的违约和资金不到位,产生的后果应由其自行负责。

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先交付单据的义务。

甲公司在仲裁中没有提出已交单的直接证据,但认为交单的相关证据应由乙公司提供,因为双方在销售合同约定的价格是CIF价格,根据《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买方即乙公司应负责办理进口许可证、批准文件及海关手续。

乙公司作为进口免税证明的权利人及收货人是办理通关手续的唯一权利人,只有乙公司报关或者委托报关行报关才能办理通关手续及换单手续,没有乙公司填报、加盖公章办理通关手续,货物是不可能通关、提货的,因此有关单据甲公司已肯定提供给了乙公司,否则乙公司的货物不可能已通关,所以相关单据应由乙公司提供。

而乙公司坚持称从未收到过甲公司的有关单据,所以不能履行付款义务,同时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的责任。

仲裁庭在两次开庭审理后作出了裁决,对于交单问题,仲裁庭认定 .提单上的收货人是被申请人(即乙公司),提单须送至船代换取提货单,才能凭此提货。

在提单上必须要有收货人乙公司的有效盖章。

此外,按照海关的有关规定,报关时也需由被申请人提交有关
单据(副本提货单、发票、装箱单以及免税证明等),经海关核对无误后才能放行。

因此,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即甲公司)违约在先的主张,仲裁庭认为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在仲裁庭做出裁决后,乙公司不服又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请要求法院撤销上述仲裁裁决。

乙公司提出以下主要申请理由:第一,仲裁委在审理时将双方订立的内贸合同错误地定性为外贸合同,混淆了内贸与外贸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在程序上偏袒了甲公司,造成该仲裁裁决程序不公。

第二,甲公司没有按照乙公司和仲裁庭的要求,提供包括进口电梯合同、报关单在内的重要证据材料,在重要证据未经质证的情况下,仲裁庭匆忙作出违反程序的裁决,显属不公。

第三,仲裁庭对乙公司提出的仲裁反请求,未按照《仲裁法》的有关规定逐项进行审查,未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

第四,甲公司在请求中仅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并没有要求乙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而仲裁庭却在明确驳回甲公司违约金要求的情况下,要求乙公司按年利率6%的标准向甲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明显超过甲公司的仲裁申请范围,违反了《仲裁法》第58条第1款第(二)项的规定。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申请人乙公司与被申请人甲公司虽然均为中国企业法人,但被申请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经营范围中包括进口经销不能生产或不能替代的某品牌的电梯产品,其在与国内进出口代理公司及拥有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的三资企业交易中的地
位相当于国外的电梯制造商,国家亦允许此种交易直接以外汇结算。

因此,申请人作为拥有免税证明的三资企业向被申请人购买两部电梯的行为,应视同我国境内拥有进出口权的企业与外商的国际货物买卖处理,双方发生的买卖事宜,应视作涉外经济贸易范畴。

根据《仲裁法》第65条的规定,本案应适用该法第70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仲裁庭根据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及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裁决申请人以年利率6%向被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未违反《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第(四)项的规定。

因为此处的违约金与逾期付款利息,法律本质属性相同,故被申请人认为仲裁裁决超出被申请人仲裁请求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因此裁定驳回了乙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至此本案的仲裁和诉讼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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