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合集下载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最新)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最新)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最新)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2006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上通行的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遵循依法管理、预防为主、安全畅通、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确定管理目标,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重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环境保护、气象以及公安消防等部门和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相关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和机构以及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建立科学有效的工作协调、指挥调度、信息研判等协作机制,确保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众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意识,鼓励公众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监督。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教育。

第八条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加大科技投入,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

公路法律、法规

公路法律、法规

公路法律、法规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节绪论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公路建设、管理和使用,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路建设、管理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公路定义】本法所称公路,是指由铺设的路面、桥梁、隧道、涵洞、附属设施等构成的交通运输线路,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通行的交通设施。

第四条【公路管理原则】公路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安全第一、便利高效的原则,注重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推动公路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公路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公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归公路行政主管部门所有。

第二节公路规划第六条【公路规划】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公路规划,明确公路发展方向、布局、建设标准和时限。

第七条【规划依据】公路规划应当依据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交通运输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环境保护和资源优化配置。

第八条【规划制定】公路规划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依法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经国家有关审批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规划编制】公路规划编制应当根据不同发展阶段的需要,分为国家、省级和市县级三级规划,并且进行统筹协调。

第十条【规划公布】公路规划应当公开透明,对社会公众做出解释和说明,并纳入相关地方、部门的规划体系。

第三节建设、改建和扩建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审批】凡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项目,必须依法报经相应审批机构批准。

涉及交叉行政区域的项目,应当经相关地方协商一致。

第十二条【投资管理】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投标,确保投资的合理配置和项目的质量。

第十三条【工程设计】公路工程设计要科学合理,符合现代交通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施工管理】公路建设施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第十五条【监督检验】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监督检验,确保工程质量并达到设计要求。

第四节公路管理第十六条【行驶管理】机动车辆在公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交通法规,保持车辆稳定,确保行车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正案)2001-11-22 17:25:03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阅读63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公路建设。

公路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公路。

第五条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公路建设。

第六条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新建公路应当符合技术等级的要求。

原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等外公路,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造为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

第七条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公路法全文

公路法全文

公路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背景】公路是连接城乡、交通运输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为了规范公路建设和管理,维护公路交通秩序,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路建设、管理和交通管理活动。

第三条【公路的定义】公路是指用于机动车行驶和行人通行的,具备固定线路、固定地点、固定站点和固定规则的道路。

第四条【公路权益保护】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使用公路的权益,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在依法办理手续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参与公路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公路建设第五条【公路建设规划】国家建立公路建设规划制度,统筹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合理确定公路建设规模、布局和时序。

第六条【公路建设许可】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和工程建设许可,未取得许可的不得动工。

第七条【公路建设资金】国家鼓励采用多种方式筹集公路建设资金,保障公路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公路建设环境保护】公路建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避免破坏生态环境,采取必要的保护和治理措施。

第九条【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应当经过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承担相应的质量保修责任。

第三章公路管理第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国家设立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路建设和管理工作,拥有公路管理权限。

第十一条【公路管理责任】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对公路的安全管理、维护养护、通行管理、交通事故处理等工作,确保公路的安全、畅通和有序。

公路上的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遵守交通信号,服从交通警察指挥,保持道路交通秩序。

第十三条【公路收费管理】公路收费应当遵循市场原则,依法执行,保障公路资金的合理回报,并确保公路的正常运营和维护。

第十四条【公路运输管理】公路运输业者应当依法申请相关许可,遵守运输规则,确保公路运输安全和运输秩序。

第四章公路安全第十五条【公路安全管理机构】国家设立公路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公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释义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三月七日摘自/zwgk/2011-03/14/content_1824439.htm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但是,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除外。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公路使用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水平,努力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以下简称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八条国家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配体系,确保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能够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国防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

本条例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公路。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事业。

第四条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道、省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国道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速公路,由交通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县道由县(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第五条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二章公路建设第六条公路发展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为依据,并与铁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的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相配合。

第七条国道发展规划由交通部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省道发展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交通部备案。

县道发展规划由地级市(或相当于地经市的机构)的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审批。

乡道发展规划由县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专用公路的建设计划,由专用单位编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当地公路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国家鼓励专用公路用于社会运输。

专用公路主要用于社会运输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改划为省道或者县道。

第九条公路建设资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筹集:国家和地方投资、专用单位投资、中外合资、社会集资、贷款、车辆购置附加费和部分养路费。

公路法全文 (3)

公路法全文 (3)

公路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第一条公路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公路管理,保障公路的安全、畅通、有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条公路事业应当遵循如下基本原则:1.把公路建设和经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公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2.实行公路管理的公平开放原则,依法推动公路资源配置和市场竞争。

3.加强公路管理,提高公路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4.加强公路的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公路交通的安全和绿色可持续发展。

5.维护公路运输市场的交通秩序,促进公路运输健康发展。

第三条国家对公路事业实行统一领导,形成多部门合作、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管理体系。

第二章公路管理第四条公路管理范围第四条公路管理范围包括: 1. 公路建设管理 2. 公路安全管理 3. 公路维护管理 4. 公路通行管理 5. 公路收费管理 6. 公路运输管理 7. 公路工程管理第五条公路建设管理第五条公路建设管理应当按照科学规划、可行性研究、合理布局、高标准设计、优质工程、工程质量保证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环保、工程量、费用、验收等要求进行审批。

第六条公路安全管理第七条公路安全管理应当依法建立公路安全设施,加强巡逻执勤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八条公路安全监测和预警系统应当建设和完善。

第九条公路维护管理应当及时检修公路设施,保障公路的正常使用。

第十条公路维护项目应当按照公路维修计划进行实施,确保公路的安全、畅通。

第八条公路通行管理第十一条公路通行管理应当合理规划、优化布局,科学确定通行方案,确保公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第十二条公路通行管理应当依法进行交通管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九条公路收费管理第十三条公路收费管理应当依法制定收费标准,确保收费公平合理。

第十四条公路收费管理应当建立公路收费电子化系统,提高收费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公路运输管理应当加强对货车、客车等运输工具的管理,确保运输的安全和顺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2.11.09•【文号】国务院令第62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客运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法释义本文档旨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法》进行简要释义,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该法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背景和目的进行了概述。

该法律的制定目的是为了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高速公路的管理和监督第五条本章详细介绍了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包括对高速公路建设、维护、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该条规定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行政、科学管理、综合治理、全方位监控等。

第三章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与设备第十二条本章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和设备的种类、标准和使用要求等进行了规定。

同时强调了保持高速公路交通设施和设备的良好状态以确保安全通行。

第十四条该条详细介绍了高速公路照明设施的规范要求,包括照明灯具的布设、亮度要求等。

第四章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第二十一条本章规定了高速公路交通参与者的基本义务和责任,包括驾驶人、行人等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该条重点强调了驾驶人在高速公路上的安全驾驶要求,包括限速、保持距离、遵守交通规则等。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第三十三条本章详细规定了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包括事故报警、救助伤员、勘察事故现场等。

第三十九条该条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原则,以确保交通事故的责任分清,受害人得到合理赔偿。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本章规定了高速公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吊销驾驶证等处罚措施。

第四十六条该条对于高速公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进行了明确,以便有效地惩治违法行为。

以上仅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法》的简要释义,具体内容及法律效力请参阅原文法律文本。

公路法释义与解读

公路法释义与解读

公路法释义与解读
《公路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而制定的法律,以下是对其释义与解读:
1. 立法目的:该法明确了三个立法目的。

一是加强公路建设,将有关公路建设的基本政策和基本做法固定化、法律化。

二是加强公路管理,保持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防止公路及附属设施受到人为破坏和损坏,保障安全畅通。

三是促进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这是最终目的,贯穿于《公路法》全篇,体现于《公路法》各条具体规定之中。

2. 适用范围:该法明确了适用范围,即与公路事业有关的各项活动,包括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等。

同时,《公路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3. 基本原则:一是按行政等级分,公路的行政等级由公路在公路网中的地位决定,共四类,分别是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

将公路划分为不同的行政等级,主要是为了实行分级负责。

二是按技术等级分。

总的来说,《公路法》的制定是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广西公路法实施办法_办法_

广西公路法实施办法_办法_

广西公路法实施办法随着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公众对现代公共服务的质量标准逐步升级,公路作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交通运输通道,在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下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欢迎阅读!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公路管理机构对所管辖的公路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行政管理职责。

第三条规划建设铁路、管线等各类设施,跨越、穿越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并行于已立项建设或者在建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的,应当征得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跨越、穿越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并行于县道、乡道的,应当征得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条公路建设用地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各项补偿费用,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五条已有的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由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勘测登记、绘制地图、造册立档、埋设界桩。

对依法批准的公路建设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公路建设开工前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竣工验收合格后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的监督管理。

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分段完成的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路段或者单项工程,可以分段验收。

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先行交付使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公路建设工程概算、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工程造价或者以降低工程质量来降低工程造价。

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经过市区的公路路段,可以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商定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改划为城市道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1.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施行日期】2016.11.0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路规划第三章公路建设第四章公路养护第五章路政管理第六章收费公路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公路建设。

公路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公路。

第五条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公路建设。

第六条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公路小常识

公路小常识

公路小常识如下是有关公路小常识:1、什么是公路?公路是指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连接城间、城乡间、乡村间,主要供机动车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和设施的公共道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2、什么是公路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

3、什么是公路附属设施?损害公路附属设施应承担哪些责任?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公路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违者按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款“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什么是公路建筑控制区?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为了保护公路运营安全和满足公路改建、扩建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在公路两侧一定范围内设立的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原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扩建,需埋设管线、电缆及修建临时性工程设施的,应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区域。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社会公众的义务是什么?(一)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二)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6、法律法规规定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的禁止行为有哪些?(一)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二)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三)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四)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五)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六)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七)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八)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九)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释义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释义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释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是为了加大了对公路线路本身的保护力度,进一步健全公路桥梁的安全保护,健全车辆超限治理,完善了公路养护,建立健全的公路突发事件应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的条例。

新《条例》共6章77条,分别是总则、公路线路、公路通行、公路养护、法律责任、附则。

与老《条例》的38条相比,数量增加了一倍有余。

当然,条例数量的增加不仅体现在对公路保护的精细程度之上,对公路的发展方向也有了明确的指示。

在新《条例》第一章总则的第一条中,增加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而删减了老《条例》中的加强公路建设。

可以看出,随着国家公路建设高潮的减退,公路建设与养护的位置正在悄然进行着改变。

很多年来,“建设是发展,养护也是发展”的话被我们说了很多年,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地方依然是注重建设而轻养护。

如今,我国公路网总里程达到398万公里,随之而来的养护将成为工作的中心,所以,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增加也让养护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此外,新《条例》还规定公路部门要加强路网运行监测,为公众提供全面、准确的公路信息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样化的出行需求。

这些规定,有力维护了公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也必将大大提升公路路网的公共服务能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公路在经济社会中的基础性作用。

在新《条例》总则第四条中,增加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的内容。

而在老《条例》中,公路的保护工作只是公路主管部门一家之为,从这一变化可以看出,保护公路不再是公路主管部门一家的事情,而是要多部门共同合作,这也在我国前几年开始的超载、超限的联合执法中有所体现,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将公路服务的公益性推到了首要位置。

此外,在新《条例》第七条中,提出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

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二、主旨:本条是通过增设道路交通设施和交通信号对人群集中地区和弱势群体进行重点保护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对弱势群体进行特殊的关照和保护,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政策取向,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我国的法律也特别重视对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保护。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自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对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福利以及环境等均做了规定。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等诸多方面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的权益从家庭赡养和抚养、社会保障和参与社会发展等方面进行保护。

《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充分体现出了保护弱者的特点。

除了本条的规定外,在道路交通事故的救助和处理等方面,也充分体现出“受害人主权”的思想。

就此方面,我们还将在交通事故处理一章中进行详细地阐述。

在本条中,有几个术语需要做一些解释。

第一个是“行人过街设施”。

这里所指的行人过街设施,是指专门供行人横过道路的过街天桥或者地下通道。

无论是过街天桥还是地下通道,都和道路构成了立体交叉,使行人的过街通行和道路上机动车的通行不发生冲突,从而保障了行人的安全,也保障了机动车的通行效率。

但是,在没有此类行人过街设施的情况下,《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必须在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施划人行横道线。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条文释义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条文释义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本章提要】一部法律,就其内容结构而言,一般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个组成部分。

总则,通常是对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对其他章节的规定具有概括和指导的作用。

全面、正确地理解、领会总则的精神,是学习这部法律的重要基础,对正确理解、把握并执行好分则中的具体条款是至关重要的。

本章共十条,分为本条例立法目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公路保护职责、公路管理体制、公路保护经费来源、公路“建、管、养”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原则、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社会公众保护公路的责任和义务等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也就是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制定本条例的目的,即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以更好地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方面的作用。

在立法目的“三要素”中,完好是基础,安全是保障,畅通是目的。

第二部分,即实施公路保护的主体,包括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

一是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的公路保护职责。

公路是政府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公益性公共产品,总的来讲,在公路保护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领导责任,包括建立健全公路保护的管理机构、按照公路管理事权建立层次清晰的公路保护经费保障机制、创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并督促相关部门积极履行公路保护职责、加强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治理、负责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并公告等。

二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公路保护职责。

三是规定了政府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在公路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第三部分,也就是第五条,明确了公路保护经费的来源,即公路保护经费由财政供给,按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部分,即第六条,确立了公路“建、管、养”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原则。

公路建设是公路保护的基础,管理和养护是加强公路保护的手段。

社会发展,尤其是经济发展水平是社会上层建筑的基础,当然也是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的基础。

公路法释义

公路法释义

公路法释义《公路法》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之一第一章总则一部法律的“总则”,是对这部法律若干重要原则问题的规定,对其他各章的规定具有概括和指导作用。

本法总则共11条,除按照我国的立法惯例,在第一条中阐明了本法的立法目的之外,其他各条分别对本法的适用范围、发展公路事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国家扶持和促进公路事业发展的方针、公路的行政等级和技术等级的分类、国家对公路的保护、公路事业的主管机关、禁止公路“三乱”行为(指没有法律依据在公路上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的行为),以及国家鼓励公路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等问题作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路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本法的立法目的是:一、加强公路的建设。

公路是国民经济重要的基础设施。

与航空、铁路和水路等其他主要运输方式相比,公路运输能够直接提供“门到门”的运输服务,因而显得更为方便,在各种运输方式中始终占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位置。

据1996年底的统计,全国公路运输所承担的客、货运输量分别占全社会运输总量的90(1,和76(5,,公路运输已成为我国综合运输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通达深度和广度,是其他运输方式所不能比拟的。

综观国际国内经济发展史,可以说,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公路的发展;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其公路网也必然发达。

发展公路运输的首要前提是要大力加强公路建设。

我国公路是在很低的水平上发展起来的。

1949年底,全国公路通车里程仅有8(07万公里。

建国以后,我国公路在数量和质量上都有了明显的增长和提高,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公路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到1996年底,全国公路总里程达118万公里,比1949年增长近14倍;其中高速公路3422公里,一、二级汽车专用公路1.7万公里,二级以上公路达到10多万公里。

全国所有的县、98,的乡(镇)、81,的行政村都通了公路,公路密度由1950年的每平方公里0(01公里增加到每平方公里0(12公里。

《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罚款处罚总结

《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罚款处罚总结

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第53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依据《公路法》78条】(《公路法》第53条: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公路法》77条】(《公路法》第46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公路法》第51条: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一、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条例》69条】2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依据《公路法》74条】(注意:此条行政处罚权主体只能是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无权处置)(《公路法》第9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二、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依据《公路法》79条】(《公路法》第5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3万元以下罚款,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一、(一)违反《公路法》第44条第1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依据《公路法》76条】(《公路法》第4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路法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

二、主旨:
本条是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路两侧边沟外公路用地的职责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公路用地是为了确保公路路基、路堑、桥梁的稳固而留用的土地,是为了修建排水系统、日常取土修路、造林绿化、巩固路基使用的。

对公路两侧边沟外的公路用地,本条只规定了应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不少于一米具体范围由公路经过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之所以这样规定,首先是因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公路建设的义务;其次公路按其在公路网中的地位和技术等级可以作不同种类的划分,不同种类、等级公路的公路用地也会有所区别;再次,公路尤其是国道、省道经过的地方多,各地的地质条件、土地资源等都各有不同,因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路两侧的公路用地是现实可行的,也有利于公路用地的保护。

本条对公路用地的规定,不仅为公路的安全畅通和充分发挥公路的作用打下了基础,也为公路的养护和路政管理等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如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
的其他标志。

”同时本条规定的意义还在于为地方立法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如1995年9月6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电杆、变压器及其他类似设施;(二)擅自设置棚屋、摆设摊点,搭建临时设施;(三)堆放垃圾、建筑材料、堆积物料及其他物品;(四)打场、晒粮、焚烧物品;(五)采矿、取土、制坯、积肥、任意引水灌溉、排放污水;(六)违章利用、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其他行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