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评定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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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评定及管理办法

(2018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评定及管理工作,打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营商环境,根据住建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及北京市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4号)等规定,结合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诚信企业评定的目的是加强行业自律,推进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使企业诚信为本、合法经营,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保证北京市建设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三条诚信企业评定的组织原则是行业协会主导,企业自愿参加,分层考核推荐,专家集中评审,面向社会公示,接受政府指导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诚信企业评定及管理的原则是“坚持标准,客观公正,严格程序,公开透明,动态监管。”

第五条诚信企业评定的信息来源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

(一)企业自主申报的信息;

(二)企业在建设现场的信用行为信息,即中华人民共和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北京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披露的相关信息;

(三)企业在建设市场的信用行为信息,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信息中心的“信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等披露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的荣誉称号分为“诚信企业”和“AAA信用企业”两个层别。

第二章评定范围与荣誉称号

第七条凡在京注册的,以及完成进京备案手续的外省进京的建设工程企业和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施工劳务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等,在京从事建设经营活动必须满两年,方可参加诚信企业申报评定活动。

第八条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视其企业(单位)的性质和注册区域的不同,授予的荣誉称号不同。荣誉称号分别为:

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

北京建设行业(外省进京)诚信企业;

北京建设行业诚信监理企业;

北京建设行业诚信招标代理机构;

北京建设行业AAA信用企业;

北京建设行业(外省进京)AAA信用企业;

北京建设行业AAA信用监理企业;

北京建设行业AAA信用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章评定周期与有效期限

第九条诚信企业的评定周期为两年。

每年组织申报、评定一次。经评审通过,获得诚信企业荣誉称号的,列入“XX年度诚信企业评定结果(第X批)”名单。每两年集中总结表彰一次。

第十条诚信企业和AAA信用企业证书的有效期均为两年。

第四章申报及评定条件

第十一条诚信企业评定,重点考核的是企业的履约意愿和能力。主要包括企业工程业绩、招标投标、合同履约、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绿色建造、经济指标、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二条参评企业必须具备齐全、有效的证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参评企业应具有健全、有效的组织管理体系。

考评的主要内容是:

(一)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有责任到位的管理部门和主管领导;

(三)有配套的工作机制,落实对员工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参评企业应遵章守纪,诚实经营。

考评的主要内容是:

(一)遵守国家和北京市颁布的政策法规。在工商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业务;

(二)遵守职业道德。拒绝行贿、受贿;拒绝操纵或参与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活动;

(三)企业照章纳税。财务制度健全,内控制度完善。企业净资产、人力资源配备等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企业资产负债率、资产保值增值和效益指标达到规定水平,处于良性循环。

第十五条参评企业应注重管理,有较强履约能力。

考评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责任制。企业应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证和年度审核;

(二)认真履行工程合同约定,合同履约率达到100%。工程施工质量合格率达到100%;满足和达到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目标;依法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合同台帐和工程档案管理清晰严谨,能够及时准确提供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三)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绿色文明的现场管理

责任体系。严格遵守安全许可制度和绿色文明施工的规定,做到安全生产,绿色施工,确保职工安全健康,保持和维护整洁、有序的建设环境;

(四)认真贯彻《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落实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管理运行规范有效,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认真执行竣工验收和质量保修等有关制度。售后服务有章可循,扎实有效。

第十六条参评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

考评的主要内容是: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个人信用良好;

(二)企业的金融信誉良好;

(三)企业依法依规保障分包企业和劳务人员的权益。对分包方、分供方管理,有章可循,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四)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职责,热心社会公益及减灾防灾活动。

第十七条诚信企业考核、评定,实行“四段计分制”。

荣誉称号的分值=基本素质(30分)+经济指标(30分)+企业管理(40分)+〔优良信息(加分项)–不良信息(减分项)〕。

相关荣誉称号的评定分值,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诚信企业的评定分值标准:为80分(含)至 94分。

(二)AAA信用企业需满足下列中任何一项。

1.评定分值达到95分(含)以上。

2.已连续两届评为“诚信企业”。

第十八条参评企业在上一年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参评资格。

(一)持续两年,出现不合理的经营性亏损的。

(二)发生一般以上质量责任事故,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因工程施工质量,或劳资纠纷等自身过错,导致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扰乱社会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

(四)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信息平台提供公示的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被其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实行联合失信惩戒的。

(五)被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参加招投标活动累积60天(含)以上,或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累积60天(含)以上的。

(六)发生转包、挂靠,或出借资质,或以他人名义承揽业务,受到行政处罚的。

(七)对人民法院、仲裁机关的判决、裁决等法定文书,拒不履行、逃避履行,被认定为失信企业的。

(八)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在“信用中国”、“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北京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等有不良信用记录,被列入“黑名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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