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与北京市红十字会洋桥医院签订《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6.04•【字号】京医保发〔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医保发〔2024〕7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有关单位:为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进一步落实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职责,加强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理,市医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共北京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北京市医疗保障局权力清单的函》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北京市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实施办法(试行)》。
现将《北京市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2024年6月4日北京市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进一步落实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职责,加强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市、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共北京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北京市医疗保障局权力清单的函》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理。
第三条北京市市、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对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作出下列行政处理:(一)责令改正;(二)责令退回或责令追回;(三)暂停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11.23•【字号】京医保发〔2021〕30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0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为了做好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工作,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制定了《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2021年11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第三章定点医疗机构运行管理第四章经办管理服务第五章定点医疗机构的动态管理第六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保精细化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供给侧改革,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开展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开展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7.02.04•【字号】京医保发〔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开展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工作的通知京医保发〔2017〕2号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医疗机构: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实施意见》(京人社医发〔2016〕132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医保发〔2017〕17号)(以下简称《协议管理办法》)的规定,定于近期开展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工作,具体通知如下:一、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和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符合本次新增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可自愿申请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具体如下:(一)规划布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原则上1000米范围内无同等级别同种类型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可不受此限制)。
同等条件下,执业时间长者优先。
(二)服务能力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及相应的等级证明,且证件在有效期内。
2.遵守国家及本市医疗服务管理、药品管理、价格管理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3.执业时限:三级医疗机构须满1年;二级医疗机构须满2年;一级医疗机构须满3年。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儿童医院和妇产(科)医院可不受执业时限限制。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九)》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06.07.21•【字号】京医保发[2006]45号•【施行日期】2006.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九)》的通知(京医保发[2006]45号)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为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在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审核结算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经研究,现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九)》,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九)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九)一、未评定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如何使用限医院级别的药品?答:未评定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中的定点医院按一级医院标准使用限医院级别的药品。
二、异地安置人员在安置地就医发生的药品费用医疗保险基金应如何支付?答:异地安置人员在安置地就医发生的药品费用,凡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所列通用名称的,医疗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三、药品说明书适应症中有“转移性××癌”的,医疗保险基金应如何支付其费用?答:“转移性××癌”指列出的癌变部位为原发癌,并发生其他组织器官转移的。
如“卡培他滨注射液”说明书适应症为“转移性结肠直肠癌一线治疗”,即指原发癌位于结肠或直肠,同时伴有其他组织器官转移时,使用该药品可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四、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取消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的通知》(京发改[2006]237号)中规定,“手术中使用外用盐水不再另行收费。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失业人员就医管理及医药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失业人员就医管理及医药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02.12.03•【字号】京医保发[2002]41号•【施行日期】2002.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失业人员就医管理及医药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2]41号)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各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为了加强城镇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的管理,做好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工作,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管理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2]66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时,应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1-2家本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并将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填入《失业保险金领取证》中,加盖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用章。
二、业人员按规定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主动出示《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各指定医疗机构可自行刻制直径为2厘米的圆形“失业”专用章,医生应对患者使用加盖“失业”专用章的白色处方。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失业人员持处方底方、医疗费收据及诊疗明细单按有关规定申报。
四、失业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治疗的,必须凭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和《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转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五、失业人员在门诊和住院就医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并应妥善保管所有医疗单据,由于个人原因造成单据缺损、丢失,影响审核支付的,由失业人员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六、各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失业人员诊治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和标准。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京医保发[2007]48号关于公布2007年度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A类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关于公布2007年度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A类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京医保发[2007]48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做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2006]107号)精神,我们对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情况、医疗费用控制及综合考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等16家定点医疗机构(具体名单附后)符合A类定点医疗机构条件,认定为2007年度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A类定点医疗机构。
上述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管理规定及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补充协议书条款,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水平,严格控制医疗费用,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服务。
各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A类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同时向参保人员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附件:2007年度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A类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主题词:医疗保险 A类定点医疗机构通知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办公室 2007年6月27日共印1500份附件:2007年度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A类定点医疗机构名单1、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2、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4、北京大学第一医院5、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6、北京大学人民医院7、北京大学第三医院8、北京积水潭医院9、中国中医研究院广安门医院10、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11、中日友好医院12、北京大学首钢医院1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14、北京市健宫医院15、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16、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主题词:发文单位: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发文日期:2007-6-27。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京医保发[2011]24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发布日期】2011.03.15【实施日期】2011.03.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1〕2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药品生产企业、批发经营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的管理,规范药品资质备案工作,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47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药品备案范围(一)凡通用名及剂型列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的不同规格、包装、生产企业的西药、中成药(含民族药),由药品生产或批发经营企业到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进行备案,纳入药品信息库管理。
(二)招标采购未中标的药品不予备案。
不列入招标采购目录范围的药品(如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类国家特殊管理的药品等)除外。
(三)已备案药品出现下列情况的,将自动取消备案资格,从药品信息库中删除:1、提供虚假备案资料的。
2、通用名或剂型从《药品目录》中删除的。
3、药监部门撤消或注销药品批准文号的。
4、在招标采购周期内无任何依据,擅自调高中标价格的。
5、在新一轮招标采购中未中标的。
6、已经医保价格备案管理的复合药,在新一轮招标采购中,其中标价格高于组成该药的两种药品(同质量层次)平均中标价格之和的。
7、已经医保价格备案管理的中药软胶囊新中标最高日均费用超过同品种胶囊平均最高日均费用10%的。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参保人员门诊就医使用《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参保人员门诊就医使用《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07.06.27•【字号】京医保发[2007]49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参保人员门诊就医使用《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7]49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医疗费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2007]51号)精神,自2007年7月1日起,参保人员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必须出示《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为进一步做好门诊信息上传的工作,方便参保人员就医,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时,必须持贴有条形码的《手册》,并按要求出示。
参保人员未能出示《手册》,当次就医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因行动不便等原因,不能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应由其选择的定点社区医疗机构提供出诊服务,或根据病情为其建立家庭病床,满足其日常医疗需求。
二、参保人员因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或手工报销等原因,《手册》留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医保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提供《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临时就诊证明》(以下简称《临时就诊证明》)作为临时就医凭证(样式见附件)。
《临时就诊证明》包含有效期(原则上定点医疗机构不超过3个工作日,区、县医保经办机构不超过10个工作日)、参保人员基本情况、身份证号等信息,并加盖定点医疗机构或医保经办机构公章。
《临时就诊证明》中的信息应该与《手册》中的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完全一致。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四)》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四)》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02.11.29•【字号】京医保发[2002]39号•【施行日期】2002.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四)》的通知(京医保发[2002]39号)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为保证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用药、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的管理,经研究,现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四)》,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四)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四)1、进口胸腺肽注射剂,医疗保险基金是否予以支付?答:根据《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以下简称《用药范围》)规定,《用药范围》中所列药品名称后未注明"(进口)"字样的,医疗保险基金仅支付该种国产药品费用。
由于胸腺肽注射剂名称后未注明"(进口)"字样,因此,进口胸腺肽注射剂(如:日达仙(进口))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我市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服用中药汤剂,其开药量应如何掌握?答:我市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服用中药汤剂时,其开药量应按照门诊开药量的有关规定执行,即:"门诊开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三日量,慢性病不超过七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两周量;退休人员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
3、我市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结算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是否应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答:我市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结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应自觉、无偿的向患者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清单。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与北京王府井医院恢复签订服务协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与北京王府井医院恢复签
订服务协议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京医保发[2009]6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09.08.11
【实施日期】2009.08.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与北京王府井医院恢复签订服务协议的通知
(京医保发〔2009〕6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2007年7月,北京王府井医院因严重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被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解除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进行整改。
整改期间,北京王府井医院能够积极查找问题,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有效措施,加强管理。
近期,东城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东城区医保中心)及市医保中心分别对北京王府井医院进行了检查,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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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京财社[1997]619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日期】1997.05.20【实施日期】1997.05.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社(1997)619号1997年5月20日)市卫生局:为了规范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的财务管理,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强对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合理有效使用经费,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制度规定,结合管理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中心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财务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自觉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三条管理中心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和执行公费医疗经费预算,妥善安排、使用各项资金;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开支;开展财务分析及时提供财务信息,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控制和监管;正确发挥财务管理的各项职能作用,促进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管理中心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的经费预算主要包括:(一)中央、市属、区县属享受医疗照顾人员,中央、市属大专院校教工、学生,按北京市公费医疗有关管理规定,应由国家财政负担的医药费开支(以下简称医药经费)。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与北京天安中医医院恢复签订服务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与北京天安中医医院恢复
签订服务协议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京医保发[2009]3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09.04.22
【实施日期】2009.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与北京天安中医医院恢复签订服务协议的通知
(京医保发[2009]3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北京天安中医医院2005年9月因严重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被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解除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进行整改。
整改期间,北京天安中医医院能够积极查找问题,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有效措施,加强管理。
近期,东城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东城区医保中心)及市医保中心分别对北京天安中医医院进行了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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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费医疗
【发文字号】京医保发[2005]3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05.05.24
【实施日期】200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
处理意见》的通知
(京医保发〔2005〕37号2005年5月24日)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各用人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现将《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2.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相关表单使用说明
3.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相关表单(表一至表十一)(略)
附件1:
一、参保职工因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门(急)诊和外埠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个人先现金垫付,并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明细、处方、原始收据及相关证明妥善保存。
按规定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汇总,并填写《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于每月1至20日向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二、参保职工因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与北京青云航空仪表有限公司职工医院恢复签订服务协议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与北京青云航空仪表有限公司职工医院恢复签订服务协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08.01.21•【字号】京医保发[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与北京青云航空仪表有限公司职工医院恢复签订服务协议的通知(京医保发[2008]7号)各区、县医疗保险管理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各有关局、总公司劳动处:2007年7月15日,北京青云航空仪表有限公司职工医院因严重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被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暂缓签订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6个月,进行整改。
整改期间,北京青云航空仪表有限公司职工医院能够积极查找问题,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有效措施,加强管理。
缓签协议期满,海淀区医保中心及市医保中心分别对北京青云航空仪表有限公司职工医院进行了检查,认为该院整改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经研究决定,与北京青云航空仪表有限公司职工医院恢复签订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请海淀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接到此通知后负责办理北京青云航空仪表有限公司职工医院签订《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的相关手续。
二、自2008年1月15日起市、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恢复对北京青云航空仪表有限公司职工医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费用的结算。
三、各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要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的有关条款,加强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杜绝违规现象发生。
北京青云航空仪表有限公司职工医院应引以为戒,吸取教训,认真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定,自觉规范医疗行为,切实为参保人员提供规范、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
北京市医院管理局关于做好市属医院APEC会议期间门诊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医院管理局关于做好市属医院APEC会议期间门诊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院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10.16•【字号】•【施行日期】2014.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北京市医院管理局关于做好市属医院APEC会议期间门诊工作的通知各市属医院:为做好APEC会议期间的医疗保障工作,各市属医院应全面落实《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APEC会议放假期间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京卫医字〔2014〕49号)的各项要求。
现就市属医院在APEC会议期间的门诊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科学合理安排门诊工作各医院应每天至少开诊半天,在此基础上,可结合既往“黄金周”的工作规律和医院特点,妥善安排门诊工作。
按照市卫生计生委“配备中高年资包括副高以上职称医师加强假日的门诊力量”的要求,合理调配医疗资源,尤其是既往“黄金周”就诊量较大的科室应加强放假期间门诊工作力量。
二、妥善解决已预约患者的就诊需求目前已有相当数量的患者通过各种途径预约了调休期间的门诊号,各医院需要妥善解决已预约患者的就诊需求,做好与患者的沟通工作。
医院可以采取征求患者同意后,安排同级别医师替诊,或调整患者就诊时间在调休结束后优先安排就诊等多种方式进行妥善处理。
三、及时上报APEC会议期间的开诊情况各医院应在2014年10月22日下午17时前,将本院在APEC会议期间的开诊情况电子版上报至医管局备案。
待市医管局统一向社会发布后,各医院再向社会公示。
北京市医院管理局2014年10月16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丰台区妇幼保健院等定点医疗机构有关事项变更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丰台区妇幼保健院等定点医疗机构有关事项变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02.02.19•【字号】京医保发[2002]4号•【施行日期】2002.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丰台区妇幼保健院等定点医疗机构有关事项变更的通知(京医保发(2002)4号2002年2月19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为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1号)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变更程序》(京医保发〔2001〕10号)的有关规定,经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现决定对北京市丰台区妇幼保健院等9家定点医疗机构的有关项目予以变更,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变更名单1、北京市丰台区妇幼保健院,名称变更为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医院,医院等级由(二级)变更为(一级),医疗机构类别由专科变更为综合;2、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卫生院,名称变更为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医院,医院等级由一级合格变更为(二级);3、北京市南郊红星医院,医院等级由一级合格变更为(二级);4、铁道部第三工程局四处三家店医院,名称变更为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三家店医院;5、北京市市政工程局医院,名称变更为北京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医院;6、北京北方精密机械厂职工医院,名称变更为北京北方红旗机电有限公司医院;7、北京人民轴承厂卫生所,名称变更为北京人民轴承厂门诊部;8、北京清河毛纺织厂职工医院,服务对象由内部变更为社会;9、北京首钢特殊钢有限公司泰康医院,服务对象由内部变更为社会。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参保人员就医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及所属单位
参保人员就医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参保人员就医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3月31日)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市政府批准,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及所属单位于2005年4月1日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
为了做好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就医和结算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参保人员就医和结算时需要统一使用《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手册个人基本信息页为淡粉色。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对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就医的参保人员,按北京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管理。
三、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参保人员均以现金或支票的形式就医和结算,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记帐,不需要将其数据上传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四、本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结束——。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首钢总医院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有关事项变更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首钢总医院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有关事项变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03.09.16•【字号】京医保发[2003]38号•【施行日期】200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首钢总医院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有关事项变更的通知(2003年9月16日京医保发[2003]38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各有关局、总公司劳动处:为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1号)及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2号)和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变更程序》的通知(京医保发〔2001〕10号)的有关规定,经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现决定对首钢总医院等18家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有关项目予以变更,特此通知。
本通知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项目变更名单1.首钢总医院,名称变更为北京大学首钢医院;2.北京市平谷区结核病防治所,名称变更为北京市平谷区结核病医院;3.北京市平谷区华山镇中心卫生院,名称变更为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中心卫生院;4.北京第二印染厂门诊部,名称变更为北京光华染织厂门诊部;5.北京水利医院,名称变更为北京水利医院(海淀区羊坊店水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北京市通州区潞城医院,名称变更为北京市通州区潞城医院(通州区潞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卫生院,名称变更为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卫生院(通州区梨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北京市朝阳区第三医院,名称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第三医院(朝阳区八里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崇文区天坛街道东晓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名称变更为崇文区天坛街道金鱼池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由崇文区东晓市167号变更为崇文区金鱼池中街21号楼二门1号;10.崇文区永外街道花庄子社区卫生服务站,名称变更为崇文区永外街道西革新里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由崇文区永外大街1号变更为崇文区西革新里108号;11.北京丰台桥梁厂医院,名称变更为北京市三环英和医院;所有制形式由全民变更为其他;12.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现为一院两址。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支付范围修改及增补内容(四)》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支付范围修改及增补内容(四)》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04.12.15•【字号】京医保发[2004]94号•【施行日期】2005.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支付范围修改及增补内容(四)》的通知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工伤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对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管理,不断完善《北京市工伤保险药品、诊疗项目、住院服务标准支付范围》(京劳社医保发[2003]269号),经研究,现下发《北京市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支付范围修改及增补内容(四)》。
请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工伤医疗机构严格执行诊疗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认真做好工伤保险信息系统维护工作,保证广大工伤职工的医疗需求。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5日起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二00四年十二月十五日附件:北京市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支付范围修改及增补内容(四)一、个别工伤医疗机构诊疗项目调整内容编码项目名称“计价单位”“收费标准(元)”限用医疗机构调整内容1 等离子冷消融术(低温等离子消融术)例200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取消该项目二、个别工伤医疗机构诊疗项目增补内容编码项目名称“计价单位”“收费标准(元)”物价收费说明备注1低温等离子消融系统(射频等离子体手术系统)加收例100一次性使用手术刀头按实际进价加规定差率另行收费。
关节镜另收。
[限]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中国中医研究院广安门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市健宫医院、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使用2免疫固定电泳份200[限]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使用3尿酸化功能测定人次20[限]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使用4电视经皮胆道镜取石术例基本手术费380元1、医院等级加收费用、卫生材料费按有关规定另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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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与北京市红十字会洋桥医院签订《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有
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京医保发[2008]4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08.05.20
【实施日期】2008.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与北京市红十字会洋桥医院签订《北京市基本医疗保
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医保发[2008]42号)
各区、县医疗保险管理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北京市红十字会洋桥医院因严重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自2007年7月15日起被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暂缓签订《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服务协议》)6个月,进行整改。
整改期满在复查时,发现该定点医疗机构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继续缓签《服务协议》3个月。
再缓签《服务协议》期间,北京市红十字会洋桥医院能够积极查找问题,完善基本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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