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最新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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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最新司法解释

物业管理最新司法解释

• 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 复”三种
• 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具体 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
• 司法解释分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最高人 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和这两个机关联合作出的解 释
• 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有原则性分歧时,应报请全
0国9.08.2人020 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确定专有部分与共用部分范围对物业管理的意义与作用:
• 内容:专有部分——专项服务、特约服务
共用部分——常规服务
• 责任:专有部分——业主自己负责
共用部分——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大会及业主 委员会分别负责
• 费用:专有部分——业主自己承担
共用部分——物业管理费、专项维修资金、业 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决议的分摊
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有的专有部分并非具备构造 上的独立性
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由于现行房 产登记要求四至合围、2.2米层高的限制,许多专有部 分并非可以进行产权登记
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楼顶平台、露
台--------楼顶平台、露台应当属于大家业主之法定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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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有部分之最后粉刷层说
专有部分范围:以建筑物天花、地板、墙体的最后 粉刷层所围成的立体空间
最后粉刷层也称为抹灰层或批宕层
各种管线的共用部分与专有部分划分
➢ 专有部分是指在建筑物中依法取得的独立使用并具有 排他性独立空间或区域,包括为这些空间和区域专用 的计量设施和管线接驳终端以内的相关设备设施
• 第三,为统一审理案件的标准而就某一类具体案 件说明应如何理解和执行某些法律、法令规定
• 第四,对各司法机关之间应如何依据法律、法令 规定的精神相互配合审理案件进行解释

物业管理的司法解释

物业管理的司法解释

物业管理的司法解释一、背景介绍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综合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包括对房屋、设施设备、绿化等进行维护和管理,以保障业主的权益和提升房地产项目的价值。

由于物业管理涉及到多方利益的平衡和协调,因此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司法解释,以保障各方的权益。

二、物业管理的法律依据1.《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物业管理的基础法律,明确了物业权益的归属和保护,规定了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2.《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是对物权法的补充,具体规定了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管理内容和管理程序等,为物业管理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

3.《合同法》:合同法规定了物业管理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等相关事项,保障了物业管理合同双方的权益。

三、1.物业管理服务范围的界定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的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公共区域的清洁和绿化;- 安全设施的管理和维修;- 业主权益的代理和维护;- 社区活动的组织和管理等。

2.物业管理费用的计算和使用物业管理费用是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物业管理公司的费用,用于维护和管理房地产项目。

物业管理费用的计算原则如下:- 按照房屋面积或者使用面积计算;- 根据不同的服务项目进行分类计费;- 由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明细账目和费用支出情况。

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应符合以下原则:- 用于维修、保养和改善房地产项目;- 用于支付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 用于公共设施和服务的运营和维护。

3.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物业管理纠纷是指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由于各方权益的冲突而产生的争议。

对于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商议解决:各方通过商议和谈判解决纠纷,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解决:由物业管理协会或者相关部门进行调解,协助各方解决纠纷;- 仲裁解决: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由仲裁机构做出裁决;- 诉讼解决:如果其他方式无法解决纠纷,可以通过法院提起诉讼进行解决。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物业服务司法解释》解读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物业服务司法解释》解读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物业服务司法解释》解读天册律师事务所董黎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物业服务司法解释》)已分别于2022年3月23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2022年4月20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现就上述两个司法解释结合房地产销售、物业服务作一简要分析,以期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实践中提供参考。

一、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的一些解读1、没有办证的一手房买受人也可以成为“业主”《物权法》对“业主”身份没有明确界定,《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司法解释对业主身份作了扩大性解释,规定“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在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也就是说,没有办证但已交付接收房屋的一手房买受人也是业主。

但这类“业主”仅限于通常所说的一手房买卖情形,而不适用于二手房买卖情形,如果是二手房买受人,即使房屋已交付但若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也不是业主。

2、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可以成为专有部分开发商和业主之间的纠纷主要表现在对一些特定空间的权属之争,一般来说,属于“专有部分”的,开发商有权处分;属于“共有部分”的,则开发商无权处分。

根据司法解释,“专有部分”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1)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2)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将建筑物或特定空间是否计算进容积率,或是否进入开发建设成本作为判定是否属于“专有部分”的依据,司法解释并没有采纳这个观点。

详解最新物业管理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最新条例全文]

详解最新物业管理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最新条例全文]

详解最新物业管理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最新条例全文]一、总则第一条本条例的制定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物业管理环境,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化管理、政府监管和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应当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七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依照本条例和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共同利益、 convenience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业主大会的决议,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组织和运作,依照本条例和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共同利益、 convenience 执行。

三、物业服务企业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的企业营业执照;(二)有与其管理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符合要求的物业管理场所和设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诚信经营,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物业服务合同第十二条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之间签订的,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合同。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二)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面积、地点;(三)物业服务的内容、标准和要求;(四)物业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五)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六)违约责任;(七)其他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内容。

物业管理最新司法解释剖析讲解

物业管理最新司法解释剖析讲解

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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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
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 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
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 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没有办理产权证书,但已签署售房合同,并且发展商已经客观
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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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司法解释修订稿数十次易稿
时间长:2003年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出台
后,最高人民法院就展开了制订司法解释工作,
历时6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立法慎重:经公开征求对司法解释修改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1466次会议 通过等程序,数十次易稿
范围广:涉及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区分所有权人集会)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管理人 业主委员会
管理组织
业主、物业使用人
管理服务人(物业管理公司)
《物权法》--------------国家基本法律
《物业管理条例》-----国家行政法规
物业管理司法解释
规范基础 各地方物业管理法规及国家各部委行政规章
管理规约(业主公约)
业主大会决议、决定
• 第三,为统一审理案件的标准而就某一类具体案 件说明应如何理解和执行某些法律、法令规定
• 第四,对各司法机关之间应如何依据法律、法令 规定的精神相互配合审理案件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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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从法理上广义的司法解释就是指由最高人 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 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
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等多方利益

物业管理最新司法解释

物业管理最新司法解释

物业管理最新司法解释【物业管理最新司法解释】一、概述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维护、保养、管理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

随着社会的发展,物业管理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和修订。

本文将对最新的物业管理司法解释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读。

二、物业管理的基本义务1. 维护房屋安全:物业管理公司应确保房屋设施的安全可靠,及时排查隐患,并进行必要的维修和保养工作。

2. 环境卫生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保持小区或物业区域的环境整洁,及时清理垃圾和污水,并做好垃圾分类工作。

3. 公共设施维护: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修缮和维护公共设施,确保其正常使用。

4. 纠纷解决:物业管理公司应协调解决业主之间的纠纷,维护小区或物业区域的和谐稳定。

三、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1. 物业管理费的收取:物业管理公司应依据相关规定,按照公正合理的原则对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并提供明细账目。

2. 物业管理费的使用: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合理使用物业管理费,用于维护和改善物业设施和服务。

四、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1. 业主委员会的组建:业主委员会应由业主按法定程序选举产生,代表业主维护自身权益,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和监督。

2. 物业管理公司的选聘:业主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物业管理公司,并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3. 合同纠纷解决:当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时,可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一致,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五、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和违约责任1. 法律责任:物业管理公司应依法履行物业管理义务,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违约责任:若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履行约定的义务,违反合同条款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业主因此遭受的损失。

【附件】1. 物业管理合同范本2. 物业管理费收据样本3. 物业设施维修维护制度【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权法:物权法是指保护人民合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不动产和动产财产权益的法律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司法解释

物业管理条例司法解释

物业管理条例司法解释物业管理条例司法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司法解释适用于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解决和司法实践。

第三条物业管理条例司法解释的解释对象包括物业管理事务、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费、物业服务标准等相关问题。

第二章纠纷解决第四条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应依法采取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解决方式。

第五条物业管理纠纷的调解应由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六条物业管理纠纷的仲裁受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按照仲裁程序进行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纠纷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

第八条物业管理纠纷的诉讼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依法审理。

第三章物业管理合同第九条物业管理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物业管理范围、服务内容、费用标准等。

第十条物业管理合同的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合同的解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解除手续。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第十二条物业管理费是指业主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约定,支付给物业管理公司的费用。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应当合理、公开、透明,并且具备明细账目记录。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费的使用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及相关费用的支付。

第五章物业服务标准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标准应当根据物业管理的具体情况和业主的实际需求来制定。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标准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时限,并公示于小区内。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标准的执行应当保证公平、公正,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附件:附件一:物业管理合同范本附件二:物业服务标准示例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业管理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物业管理条例》的简称,该条例规定了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

物业服务纠纷司法解释

物业服务纠纷司法解释

物业服务纠纷司法解释⼀般⼈们居住的⼩区都有物业,业主向物业交费,物业管理着⼩区的卫⽣、安全、公共设施等,为业主服务。

但有时会发⽣物业服务纠纷。

那么物业服务纠纷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物业服务纠纷司法解释第⼀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

业主以其并⾮合同当事⼈为由提出抗辩的,⼈民法院不予⽀持。

第⼆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效的,⼈民法院应予⽀持:(⼀)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并委托他⼈⽽签订的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

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或者不完全履⾏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扩⼤收费范围、提⾼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民法院应予⽀持。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六条经书⾯催交,业主⽆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付物业费的,⼈民法院应予⽀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民法院不予⽀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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