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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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精品课件—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基本原则

法理学精品课件—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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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二)人权与公民权之间的关系
虽不能等同,但这两个概念有密切联系
人权是公民权的基础,但并非所有人权都是法律上的权利
(三)社会主义法与人权
(四)人权与国际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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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四、社会主义法的国家强制性和自愿 遵守性
(一)国家强制力的保证是社会主义法的 必要标志
(二)社会主义法是广大人民群众能够自 觉遵守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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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五、社会主义法与“一国两制”
(一)“一国两制”构想的主要内容 (二)“一国两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本质 (三)“一国两制”与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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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
一、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分类和研究意义
(一) 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二)社会主义法的原则的分类 (三)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的研究意义
(四)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是社会主义 法的重大特点之一
二、社会主义法的社会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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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一)社会主义法是实行社会主义、建设 社会主义的法
(二)社会主义法是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 调整器
(三)社会主义法执行着广泛的社会公共 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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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三、社会主义法与人权
(一)人权概念
人的权利 人权是客观上人能够做到的行为自由的范围 人权是一定社会观念的价值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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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二、当代社会主义法的一般社会原则
(一)反映当代中国经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发展要求的基本 原则
(二)反映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要求的原则
(三)反映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社会 生活其他重要要求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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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三、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 原则
(一)法治原则,即依法治国原则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三)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和公正 裁判原则

法理学重点知识归纳

法理学重点知识归纳

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

阶级分析方法:以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分析阶级社会中的法律现象的方法。

功能:法学理论建设上,避免走入唯心主义误区;法律现象的历史考察上,是探索法制发展与思想源流的历史规律的基本线索;古今中外法制的定性上,是有力的分析工具;法制实践上,是确立和坚持法制根本宗旨的重要理论参照。

价值分析方法: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和批判或确证特定社会的价值理想的方法。

价值认知:以法律的价值属性为对象,探究特定的法律制度是按照哪一个阶级阶层的利益标准与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和在社会主体之间分配的权利义务。

其直接目的是如实地观察和描述特定法律制度所包含的价值准则和价值排序。

价值评价:从一定的利益和需要出发,按一定的价值标准、价值准则对特定法律制度的总体或部分进行判断与取舍。

价值分析方法的功能:是认识和理解法律制度的精神实质的钥匙;在理论研究与实践中具有独特功能,使法律价值得以证成、批判、选择、同质化;推动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的进步,最大限度保障个案处理的公正,强化社会公众对良法的认同和支持。

实证研究方法: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类型:社会调查,历史研究,比较研究,逻辑分析,语义分析。

逻辑分析方法在法学中的表现:法律概念与事实之间、法律规则之间、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法律原则之间存在的逻辑关系。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人民的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理学的基本概念与原理

法理学的基本概念与原理

法理学的基本概念与原理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法律基础理论和法律的实践应用的学科,是法学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探讨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原理,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一重要学科。

一、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法理学的基础,它是对法律的基本要素、法律关系、法律制度、法律原则等概念的定义和解释。

法律概念是法律实践的基础,它为法律的制定、实施、解释和评估提供了基本依据。

在法理学中,常见的法律概念包括法律制度、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等。

二、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法理学中的重要概念,它是指人们在法律实践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的基础,它为法律的制定、实施和评估提供了基本依据。

在法理学中,常见的法律原则包括公正原则、平等原则、人权原则等。

三、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法理学中的重要概念,它是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准则。

法律规则是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成要素,它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在法理学中,常见的法律规则包括权利义务规则、禁止性规则、授权性规则等。

四、法律的实践应用法律的实践应用是法理学的核心内容之一,它是指将法律应用于实际生活中,解决现实问题。

法律的实践应用包括法律的制定、实施、解释和评估等环节。

在法律的实践应用中,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五、法的起源和发展法的起源和发展是法理学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探讨了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演变过程。

在法的起源和发展中,需要考虑社会、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以及人类文明的发展和进步。

了解法的起源和发展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内涵和价值,以及法律的实践应用。

六、法的价值和作用法的价值和作用是法理学中的重要概念,它探讨了法律对人类社会的影响和意义。

在法的价值和作用中,需要考虑法律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以及对社会秩序和公正的维护。

了解法的价值和作用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内涵和价值,以及法律的实践应用。

总之,法理学是一门重要的学科,它研究法律的基本概念和原理,以及法律的实践应用。

我国法理学的内容

我国法理学的内容

我国法理学的内容
我国法理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理学的基本理论
法理学的基本理论是指法的基本原理和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主要包
括法的本质、法的分类、法的来源、法的作用、社会关系调整功能、
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和法的执行的基本原则等。

二、法的体系
法的体系指法的分类和法的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宪法体系、民
法体系、刑法体系、行政法体系、经济法体系、国际法体系等。

三、法律思想
法律思想是指法学家们对法律的认识、理解和处理法律问题的共同方
法和原则,主要有汉儒法学思想、传统法学思想和现代法学思想三个
主要传统。

四、法律历史
法律历史是指每一社会文明的法律思想及其内涵的历史发展过程,包
括汉儒法学思想的历史、传统法学思想的历史以及现代法学思想的历
史等。

五、法学分析方法
法学分析方法是指法学家们认识和处理法律问题的一系列方法和原则,
主要包括比较分析法、司法裁判分析法、典型分析法、条款拆解分析法、功利性分析法、演绎和证明法等。

法理学的基本概念

法理学的基本概念

法理学的基本概念
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基础和原则的学科。

它集中讨论法的内在逻辑、法律原则和法律价值观,分析法律从概念上的特点和逻辑结构,探讨法律体系和法律规则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包括:
1. 法律:法理学研究的对象就是法律,法律是由国家或其他统治组织制定并实施的规范行为的总和。

它包括宪法、法律、条例、法规和惯例等各种形式的规则。

2. 正义:正义是法律的一个核心概念,法律应该追求公正、公平、平等和合理的目标。

法理学讨论的问题就是如何理解和实现法律的正义。

3. 法治:法治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它要求社会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法律应该是公正和透明的,执法机关应按照法律行使权力。

4. 法律解释:法律的解释是法理学的重要内容之一,它研究对法律规则的理解和解释方法,包括文字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不同的解释方法。

5. 法律哲学:法律哲学是法理学的一个分支领域,它研究法律的本质和法律规则的基本原则,探讨法律与伦理道德、政治等其他领域的关系。

6. 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它由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法律文件组成,是一个有机整体。

这些基本概念构成了法理学研究的核心内容,通过对这些概念的研究和讨论,人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本质和原则,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公正性。

法理学基本原则

法理学基本原则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5、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

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

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7、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8、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9、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0、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发现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12、法系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13、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法理学重点

法理学重点

法理学导论一、法学的概念: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知识,实践学问,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

二、法学的性质:首先,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

其次,法学具有务实性。

再次,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又次,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与人们“日常语言”存在一定的差别。

最后,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映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1、法律制度问题。

离开了法律制度这个研究对象,法学将无以存在。

2、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

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本身也是复杂多样的,并非所有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都具有法律意义或“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3、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相互如何对应问题。

四、法学思维及其特点法学思维是法学家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概括地说,法学思维具有以下特点:1、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

2、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法律)为起点的思维。

3、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

4、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

5、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

五、法理学: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第一章法一、法概念的两个基本立场:自然法理论与法律实证主义自然法理论否认法自身的独立性,进而认为法必然从属于更为高级的行为标准(现代自然法理论认为主要是指道德),因此违反这个更高标准的法就不再是法了。

这个更高的标准被称为“高级法”(High Law)。

而法律实证主义则认为,法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是有意识创造出来的行为准则,因此法与其他的行为准则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关系,因此与某些行为准则的矛盾不能成为否认法之法律属性的标准。

法理学原理

法理学原理

法理学原理
法理学原理是法学研究的基础,它是指对于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的探讨和分析。

在法理学中,有一些重要的原理被广泛应用于法律的解释和适用过程中,下面将介绍其中几个重要的原理。

1. 法律平等原则:法律平等原则是法理学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它要求法律应当对所有的人平等适用,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或其他特征。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公正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现代社会法律的基石之一。

2. 法律权利保障原则:法律权利保障原则是指法律应当保护个人和团体的合法权益,并提供适当的救济措施。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对于人权的重视和保护,同时也确保了法律的公信力和公平性。

3. 法律效力原则:法律效力原则是指法律应当具有一定的效力和约束力,以确保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和执行。

这一原则要求法律不能仅停留在文字上,而是需要通过具体的执行和实施来产生实际的效果和作用。

4. 法律解释原则:法律解释原则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的宗旨和目的来解释法律条文和规定。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以便更好地适用于实际情况和问题的解决。

5. 法律公正原则:法律公正原则是指法律应当以公正和公正为
目标,在实践中充分考虑各种利益的平衡和权衡。

这一原则要求法律的制定和适用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个体和社会的各种权利和利益,以达到公正和公平的结果。

这些法理学原理是法学研究和法律适用的基础,它们的合理应用能够确保法律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在实践中,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和问题,综合运用这些原理,以实现法律目标的最佳效果。

法理学基本原则

法理学基本原则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5、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

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

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7、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8、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9、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0、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发现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张文显法理学笔记全重点

张文显法理学笔记全重点

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含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二、法学与相邻学科1.法学吸收其他学科的认识成果,推动其他学科发展2.法学于其他学科双边问题或多边问题3.法律人才是知识复合人才三、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的法理学理论研究要坚持一条路线、三个观点。

1.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2.必须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3.必须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4.必须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二)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P81.阶级分析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

3.实证分析方法。

(三)现代公民基本素质1.主体意识2. 权力意识3.参与意识4.平等意识5.宽容态度6.法治观念7.义务观念8.理性精神9.人本观念 10。

全球意识(四)法律人才的素质1.基础素质:思想素质,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2.法律素质: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第二节法理学一、法理学的含义(一)1.法理学性质:法理学即法学基础理论的简称,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意识形态。

2.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2.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3.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4.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二,有关法律运作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本问题。

(二)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第一,善于从具体事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

第二,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

第三,要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从法理学的发展史来理解和掌握理论。

第四,要了解现代西方法理学,从中西方法理学的联系和比较来学习法理学。

第五,要了解当代中国法理学的研究现状,积极参与法理学的讨论。

第六:注意将理论法学与部门法学的学习结合。

法理学各章要点解析

法理学各章要点解析

第一章名词:法的定义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1、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观点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⑴法是“意志”的体现;⑵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⑶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⑷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的本质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法的基本特征⑴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⑵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⑶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⑷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3、法的要素有哪些?各要素的特点和功能、主要分类?法的三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特点和功能:法律概念是对法律事实进行定性的,既确定事件、行为和物品等的“法律性质”和“社会性质”,又确定事件、行为和物品等的“法律性质”,从而为人们认识和评价法律事实提供了必要的结构。

没有这个结构,就无法对事件、行为和物品作出法律评价和法律处理。

主要分类:涉人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法律规则:特点和功能:⑴微观的指导性;⑵可操作性,亦即可适用性;⑶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主要分类:⑴从性质上分: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权利义务复合规则;⑵从形式特征上分:规范性规则、标准性规则;⑶按其功能分:调整性规则、构成性规则。

法律原则:特点和功能:⑴较宽的覆盖面;⑵宏观上的指导性;⑶稳定性强。

主要分类:政策性原则、公理性原则4、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⑴规则在适用时,要么有效,要么无效;它或是被遵守,或是被违反。

但法律原则的适用则比较灵活。

⑵在一个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如果互相冲突,其中必有一个是无效的。

而原则交错的时候,原则之间的冲突必须根据每一个原则在既定场合中的相对分量来解决。

第二章1、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起源的理论⑴揭示了法的起源的经济根源。

法理学课本整理——法的概念与本质

法理学课本整理——法的概念与本质

第一章法的概念与本质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汉语中的概念1.广义的法律(法):法律的整体包括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2.狭义的法律(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二、西文中的概念1.客观法与主观法—法律是客观的权利,权利是主观的法律(1)客观法:抽象的、不依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2)主观法:属于主体的并需通过主题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2.二元化(1)法: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2)法律: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行为规则(3)法律是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第二节法的本质一、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1.意志说2.命令说3.规则说4.判决说5.行为说6.社会控制说7.事业说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1.本质与现象是一对范畴(1)任何事物都有本质和现象两个方面,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表现。

(2)本质和现象密不可分,本质总要通过一定的现象表现出来,现象总是本质的显现。

2.法的本质与法的现象(1)法的现象: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外露的、多变的,通过经验的、感性的认识就能了解到(2)法的本质: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是深刻的、稳定的,不可能通过感官直接把握,需要通过思维抽象才能把握3.(1)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2)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3)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由此引起了法学理论的根本变革三、法的阶级本质1.统治阶级:经济、政治、意识形态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1)剥削阶级社会指奴隶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资产阶级(2)社会主义社会指由工人阶级及其同盟军所构成的人民2.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1)法是意志的体现(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3)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四、法的本质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使人们产生了法律需要,同时又决定着法的本质和发展第三节法的基本特征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通过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不对所有社会关系都进行调整,只对重要并适合由法律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2.法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的特征3.法所调节的对象不是特定的,而是一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4.法在其生效期间内反复适用5.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二、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1.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成员的规范2.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由国家制定或认可(1)成文法:国家制定的法由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2)习惯法:国家认可的法3.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极大的权威性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作为自己的主要内容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的马克思主义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第四节法的要素一、法的要素的特征1.具有个别性、局限性,表现为一个个元素或个体法律要素只有在法律系统中才有法的性质和意义2.具有多样性和差别性3.不可分割性二、法律概念1.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2.法律概念及其涉及的内容(1)涉人概念:关于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人的群体)的概念(2)涉事概念:关于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概念(3)涉物概念:具有法律意义的有关物品及其质量和数量、时间、空间等无人格的概念3.法的体系中,概念的特点和独特功能:它是对法律事实进行定性的,既确定事件、行为和物品等的“自然性质”和“社会性质”,又确定事件、行为和物品等的“法律性质”,从而为人们认识和评价法律事实提供了必要的结构。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的对象:法理学以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为研究对象。

法:法是反映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

法律概念: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规则:一种特殊的、逻辑上周全的规范。

调整性规则:直接体现法对社会关系调整职能的规则,包括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保护性规则:体现法对社会关系的保护职能,它规定的是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措施。

授权性规则:规定主体享有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肯定了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行为自由。

义务性规则:也称积极义务规则,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禁止性规则:规定主体不得做出一定行为,即规定主体的消极不作为义务,以实现权利人的利益。

绝对确定性规则:规定了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的内容,不允许执法和司法人员进行自由裁量。

相对确定性规则:对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做出概括规定的同时,又允许执法人员在规则规定的范围以内根据事实状态进行选择,做出一定自由裁量。

强行性规则: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行为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自行协议解决问题。

任意性规则:在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设定权利义务。

确认性规则:对在法律调整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和行为关系进行评价,通过授予法律权利和设定法律义务对该行为在该关系予以确认并加以调整。

构成性规则:以该规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律规则。

确定性规则:直接而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须援用其他立法文件加以说明的法律规则。

委任性规则:又称委托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只是委任某一国家机关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则: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在这个问题上可以适用其他法律条文或法律文件中某一规定的规则。

法理学基本原则

法理学基本原则

1、法学乂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口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5、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

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

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7、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8、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9、法是指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強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0、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发现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12、法系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13、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法理学的基本概念与原理

法理学的基本概念与原理

法理学的基本概念与原理法理学是研究法律一般理论和基本原理的学科,是法学体系中一个基础性的学科。

通过研究不同的法律制度,我们可以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原理,进而在实践中运用法律知识来指导法律实践。

本文将深入探讨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原理,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知识。

一、法律的一般概念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则,它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调整着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规范,它不同于道德、习惯等其他社会规范,具有普遍性、权威性和可预测性等特点。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二、法律的原则和原理1.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法理学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它强调法律至上、权力制约、公正司法、人权保障等基本价值。

法治原则要求国家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超越法律之上。

2.权利与义务原则:权利与义务原则是法理学中的基本原理之一,它强调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

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关联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3.法律程序原则:法律程序原则是法理学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它强调法律程序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性。

法律程序是保障法律公正、公平、透明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必要条件。

4.法律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原则:法律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原则是法理学中的基本原理之一,它强调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制度下的法律制度应该与当时的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

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应该根据本国国情和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实施。

5.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也是法理学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法律与道德、宗教、习惯等其他社会规范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在实践中,应该注重法律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同时也要重视其他社会规范的合理性和作用。

三、结论综上所述,法理学是研究法律一般理论和基本原理的学科,它涉及到法律的制定、实施、权利与义务关系等方面的问题。

法理学

法理学

《法理学》讲义适用专业:法学本科、法学双学位一、课程目标及要求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通过法理学的教学目的在于为学生提供学习法律的入门知识,塑造他们的法学世界观,培养他们对于人类社会法律生活的哲学态度。

同时,通过法的一般理论、法的基本范畴和方法的学习与研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和能力。

二、课程学习要求法理学的学习应当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法理学的学习同中国的改革开放联系起来,同时还应坚持“洋为中用”、“古为今用”,批判借鉴西方法学中某些有用的东西,吸收我国法律文化中有益的营养,将继承与创新结合起来。

使法理学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

三、教学内容与学时分配建议导论(2个学时)[教学目的和要求] 学习法学的基本理论,对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的方法、法学的历史等有所了解,本章的学习为后面各章内容的学习奠定基础。

[本章重点] 本章重点是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的体系及法学的历史发展状况。

[本章难点] 本章的难点是法学体系的划分以及西方法学历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个代表学派。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一、法学释义法学,在中国古代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汉代以后又有了“律学”的名称,但严格地讲,它们并不是纯粹的法学理论知识体系。

在法学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往往有不同的理解,因而对法学研究的具体对象就有不同的理解。

我们认为,以往对法学研究对象的理解都各有片面性,法学是一门系统的科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内。

在法学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往往有不同的理解。

因此,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作为区别于其他科学的知识体系,法学具有自己独特的性质:(一)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

(二)法学是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具有务实性。

什么是法理学的基本原则与概念

什么是法理学的基本原则与概念

什么是法理学的基本原则与概念法理学是研究法律原理和法律概念的学科。

它试图通过对法律的原则和概念进行分析和解释,以帮助理解和运用法律。

本文将探讨法理学的基本原则和概念。

一、法理学的基本原则1.1 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法理学的核心原则之一。

公正要求法律对每个人一视同仁,不对任何人或群体偏袒或歧视。

公正的体现在法律规则和决策过程中,确保每个人都能享有公平的对待和公正的裁决。

1.2 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法理学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法治意味着国家行使权力和治理社会的基础是法律,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不得任意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治还包括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确保人们能够合理地预期法律的后果。

1.3 确定性原则确定性原则是指法律应该明确、具体、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人们能够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法律的不确定性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

1.4 公共利益原则公共利益原则要求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该有利于社会的整体利益,而不仅仅是个人或群体的利益。

公共利益原则强调法律应该从整体和长远的角度考虑社会的利益,并在保护个人权利的前提下,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二、法理学的基本概念2.1 法律法律是社会规范的一种,是由国家或其他有权机关制定并强制实施的一套规则。

法律是社会生活的基础,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2.2 法律文书法律文书是法律的载体,是法律规则和决策的具体表现形式。

法律文书包括法律法规、法庭判决书、合同、公证书等。

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对权利和义务的产生和变更具有法律约束力。

2.3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指法院对法律规定的解释和适用。

由于法律具有一定的概括性和普遍性,无法面面俱到地解决所有具体案件。

司法解释可以帮助理解和解决具体案件中的法律问题,确保法律的公正和一致性。

2.4 法理学说法理学说是对法律原理和概念进行理论研究和解释的学说。

通过对法律规则和决策中的原则和概念进行分析和解释,法理学说可以提供对法律问题的深入理解和有效解决的方法。

自己整理的法理学重点

自己整理的法理学重点

法的特征法的基本特征:法的基本特征表现为法在现象上的独特属性:1、国家创制性2、特殊规范性3、普遍适用性4、国家强制性国家强制性: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这是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在产生方式上的区别。

表明法律来源于国家。

特殊规范性:法律规范有自己特殊的逻辑结构,这种完整的逻辑结构是其他社会规范所没有的,这是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在内部结构上的区别。

1、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通过对人们行为提出模式化要求,进而实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直接调整对象:人们的行为间接调整对象:社会关系2、法律规范有着独特的、严密的逻辑结构。

普遍适用性: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法所规定的界限内,具有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同遵循的法律效力。

这是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在适用范围上的区别,这个特征是以法律作为一个统一整体为前提的。

国家强制性: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在所有的社会规范中,只有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这是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在实施方式上的区别。

※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并不意味在法律实施的全过程中都必须借助于国家威慑力。

法的本质法的本质:首先,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其次,表现为法律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最后,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根源于现实的经济关系即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

所以本质概括为:国家意志性、阶级性、物质制约性。

国家意志性:法有国家意志性,即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法律是国家意志的凝结,是实现国家意志的重要手段。

阶级性:从二级本质上看,法有阶级性,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但是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并不意味着法律对统治阶级内部的的违法犯罪就不加管束,并不意味着法律就完全不顾及被统治阶级的某些愿望和要求,并不意味着法律就不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物质制约性:从终极本质上来看,法有物质制约性,即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内容是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但是法的物质制约性并不意味着法总是符合客观经济条件和经济规律的要求;并不意味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以外的因素对法就没有影响;并不意味着法就没有相对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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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5、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

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

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7、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8、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9、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0、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发现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12、法系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13、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14、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法系。

15、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16、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社会需要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17、法治是指依法治理国家的原则。

18、一国两制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

19、法的原则指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20、社会主义法的原则指反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内容的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21、法治原则即依法治国,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守法的原则。

2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法作为同一尺度衡量事实上不平等的人,不仅人人权利平等,而且义务平等。

23、社会调整系统,是指在一定的国家内存在的、有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所决定的社会规范,构成某一种统一体,它们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从不同的方面,用不同的手段,共同保证这对社会生活领域产生全面、深刻影响的统一体。

24、法律调整指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

25、法制是以法为核心,包括与法相适应的法律意识以及相应的法律实践(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护法、守法等活动)在内的某国或某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

26、法治是主张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原则。

27、法律秩序是依法建立的秩序。

它是以有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实行法治为前提。

29、社会主义法治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地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决依法办事,依法治理国家。

30、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31、法律心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不系统的,自发形成的感受和情绪。

32、法律思想体系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观点。

33、法律文化是反映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水平的概念,它是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中所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的总和。

34、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35、法律规范的制定,是指国家或国家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36、法律规范的认可,是指国家或国家机关对业已存在的行为规范承认并赋予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38、调整性规范是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以权利并让他们承担义务来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

39、保护性规范是规定法律责任,以及制裁措施的规范。

40、积极义务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必须做出一定行为,即承担一定积极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

41、授权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有权自己做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42、禁止性规范,是指禁止人们做出一定行为,即承担~定消极不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

43、绝对确定性规范,是指不允许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进行个别怕调整的规范。

44、相对确定性规范,是指允许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进行个别调整的规范。

45、任意性规范,这种规范允许双方当事人有自己的意思表示,就一定问题达成协议。

如果达不成协议,才适用规范所规定的行为方案。

46、强行性规范,这种规范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协议解决问题,只能执行法律规定的方案,否则其协议无效。

47、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指法律规范在逻辑联系上是有哪些因素或部分构成的。

48、命令性规范,是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体现的国家规范性命令,一项命令就是一个规范。

49、情况性规范,是指允许执法机关、执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直接进行个别性调整的规范。

50、必择其一的规范,是指规定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必不使用规范中列举的若干方案中的一种。

51、任选的规范,是指在规范中除了规定可供采用的基本方案以外,也规定了任选的方案。

52、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53、立法体系或称为制定法体系,是指一国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54、法的部门,是指对一国现行法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55、法的形式渊源,指法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即一个行为规则通过什么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或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

56、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采用一定方式,对已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归纳和加工,使其系统化的活动。

57、法规清理,又称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58、法律汇编,又称法律汇编,是指在不改变法规内容的前提下,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涉及问题的性质或按发布时间的先后顺序予以排列,汇编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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