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理学的产生及学术基础与前期发展
我国法学研究的学科发展与历程分析
我国法学研究的学科发展与历程分析一、引言法学作为一门独特而重要的学科,自古以来一直备受关注和研究。
在我国,法学研究经历了多个阶段的发展与演变,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本文将从历史的角度出发,对我国法学研究的学科发展与历程进行分析。
二、古代法学研究的开端我国的法学研究可以追溯到古代。
在古代,封建社会的法律规范主要以儒家经典为依据,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
封建王朝设置了专门的法学机构,如唐代的太学和北宋的司法学院,这些机构培养了一批才德兼备的法学家,为我国法学研究奠定了基础。
然而,在封建社会条件下,法学研究主要探讨的是如何维护社会秩序与稳定,而缺乏对个体权利的保护和法治精神的追求。
这种状况在明清时期得到了进一步的加重,法学研究成为一种为封建统治服务的工具,缺乏独立性和创新性。
这一时期的法学研究局限于注重解释和理解经史籍贯的法律内容,而缺乏对法律体系和法律原理的研究。
三、近代法学研究的崛起近代法学研究的崛起与外国法学的引入密不可分。
在19世纪中叶,中国先后开设了洋务学堂、京师大学堂等,引进了西方的法学知识。
此时,我国法学研究开始接触到外国的法学理论和制度,不再局限于古代的经史法学。
早期,我国法学研究主要以对西方法学的翻译和解读为主,如严复的《西洋法说》、李方桂的《英法律例》,这些著作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法学研究的现代化进程。
20世纪初,近代法学研究在我国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中国留学生开始纷纷去德、法、美等国留学,学习西方的法学理论和制度。
他们带回了德国法学的科学研究方法和法律思维方式,为我国法学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
四、社会主义法学研究的新起点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标志着中国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
社会主义法学研究在这一历史背景下迎来了新的发展阶段。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政府高度重视法学研究,成立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等重要的法学研究机构。
法学研究进入了法学学科体系化的阶段,开始形成独立的法学学科体系。
法理学整理
一、法理学的产生条件:(一)独立的法律规范体系的产生;(二)法学学科的分工;(三)法理学研究群体的出现二、中国法理学的学术进展1、法的本质理论2、法治理论3、人权理论4、权利本位理论5、法制现代化理论6、法律移植论7、本土资源论8、法律多元论9、法律职业理论10、法律方法论11、法律程序理论12、法律全球化理论近几年理论热点:司法改革地方立法法治指数法律方法发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1、理论与现实脱节2、对世界法理学的贡献小(西方法理学“殖民化”)3、对人类知识总量的贡献小(其他学科“殖民化”)三、法的特征一、规范性(一)法是一种社会规范(二)法调整关系行为(交互行为)第一,法只能针对行为,而不能针对思想。
第二,法针对的是社会关系之中的行为。
(关系行为、涉他行为或交互行为),而非纯粹个人意义上的个体行为(自涉行为)。
第三,法所针对的关系行为,不仅包括作为,而且也包括不作为。
二、国家意志性(一)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二)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三、普遍性(一)对象的不特定性(二)效力的反复适用性(三)法的普遍性与法的公正性。
法具有普遍性,在本质上也是其公正性的反映。
(四)法的普遍性=法的绝对性、无限性(错)四、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一)设定权利、义务来调整社会关系是法特有的方式(二)权利义务的利益导向性五、程序性法是强调程序、严格规定程序和实行程序的规范。
也可以说,法是一个程序制度化的体系或制度化解决问题的程序。
程序是社会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程序性也是法的一个重要特征。
法治发展的程度,事实上取决于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程序化的程度及对法律程序的遵守和服从的状态。
一个没有程序或不严格遵守和服从程序的国家,就不会是一个法治(法制)国家。
如何实现对权力的限制:天、神权、权力、权利、社会舆论、程序六、可诉性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尤其是法院和仲裁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法理学历史
一、中国法理学历史鸟瞰在古代中国,早在西周时期,便有人论述过法的问题。
周公姬旦就主张“明德慎刑”,反对族刑连坐、滥杀无辜,要求注意区分犯罪的故意与过失、偶犯与累犯,还提倡先教后罚、以教代罚。
这些刑法思想,体现出周公的刑事法理观念。
到了诸子蜂起、百家异说的春秋战国时代,萌发了中国法思想史上第一个辉煌的时期。
当时的各家各派,诸如儒家、墨家、道家、法家,对于法的问题都曾议论纷纷。
儒家主张实行礼治、德治和人治。
认为“为国以礼”,要以维护等级差别的行为规范――礼,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政治秩序的最主要的工具;认为“为政以德”,要求统治者依靠“德行教化”来实行统治;认为“为政在人”,要求由圣君贤哲来实行统治。
墨家主张用法来“壹同天下之义”。
他们提出“尚同”说,认为在法产生之前,人们各有各的是非标准,即所谓人各有“义”,大家意见分歧而不可避免地发生争斗,后来选出天下贤人确立为天子,“发宪布令于天下之众”,这样就终于实现了“壹同天下之义”,就终于有了法。
还提倡“兼爱”说,劝说互爱互利,主张“赏贤罚暴”、“不党父兄”不偏富贵,反对亲亲原则。
道家主张“道法自然”,认为自然法则就是办事的根本原则,由此而主张“无为而治”、一切顺乎自然,反对制定各种礼法制度特别是以李悝、商鞅、慎到、申不害、韩非等为代表的法家,反映新兴地主阶级的愿望,反对儒家的“礼治”、“德治”和“人治”思想,主张运用法来治国安邦。
法家是个被史学家视为建法立制、富国强兵、著书定律、以法治国的学派。
法家从分析人的本性出发来阐述他们的法治学说。
法家认为,人是生来好利恶害、趋利避害的。
“商人通贾,倍道兼行,夜以继日,千里而不远者,利在前也。
渔人入海,海深万仞,就彼逆流,乘危万里,宿夜不出者,利在水也。
故利之所在,虽千仞之山,无所不上;深渊之下,无所不入焉。
”人的这种本性使得人们之间不可避免地要互相争夺。
对统治者来说,只有抑制这种争夺,才能使社会秩序得以稳定。
要抑制争夺,就要“定分”,使人们都在“分内”活动。
新中国法理学七十年变化与成长
学术评价体系的应用:在学术界、教育界、政府部门等广泛应用,促进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的发展
法理学的社会影响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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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法理学对中国法治建设的贡献
理论基础:为法治建设提供了理论支持和指导
制度建设:推动了法治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法律教育:培养了大批法律人才,提高了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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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
2007-2023年:法理学的深入发展与国际化
2007年:中国法理学研究会成立,推动法理学研究深入发展
2010年: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年会召开,探讨法理学国际化问题
2015年:中国法理学研究会与国际法理学协会合作,推动法理学国际化进程
2020年: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年会召开,探讨法理学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作用
法理学与社会学的比较:法理学注重法律制度,社会学注重社会结构
法理学与心理学的比较:法理学注重法律行为,心理学注重心理过程
法理学与历史学的比较:法理学注重法律变迁,历史学注重历史事件
法理学与政治学的比较:法理学注重法律权力,政治学注重政治制度
法理学研究方法的未来发展趋势
理论创新:结合中国国情,创新法理学理论,推动法理学研究的本土化
新中国法理学七十年变化与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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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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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法理学的历史回顾
03
法理学的主要理论成果
04
法理学的研究方法与范式
05
法理学的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
06
法理学的社会影响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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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法理学的历史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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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法的起源与演进
2、法律发展的理论模式和实践类型 • 内发型/外发型
(二)法律发展的规律
1、神法向人法发展 2、“身份的法”向“契约的法”发展 3、人治的法向现代民主的法发展 4、不成文法向成文法发展 5、族群的法向世界性法发展
(三)法律发展的方式
1、法的继承
①含义:新法在审查、批判旧法的基础 上,有选择地吸收旧法中的合理因素, 使之成为新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答案:B
一般来说,近代以前的法在内容上与道德的重 合程度极高,有时浑然一体。近现代法在确认 和体现道德时大多注意二者重合的限度,倾向 于只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 注意明确法与道德的调整界限。据此引文及相 关法学知识,下列正确的是( )。 A.在历史上,法与道德之间要么是浑然一体的, 要么是绝然分离的 B.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是可以转化的 C.古代立法者倾向于将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分开 D.近现代立法者均持恶法亦法的分析实证主义法 学派立场
A.无论中华法系还是西方的两大法系都包含各自的法 律文化
B.中华法系具有保守性格,追求“民族化”,与其他 法系的文化之间没有形成交流与融合
C.西方的两大法系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实现了与 国际化的协调一致,但与中华法系相比,却又失去 了“民族化”特色
D.沈家本是倾向于法律移植的法学家
答案:AD
②继承的必然性 ③继承的内容:法律技术、概念、法律
原则、规则
2、法的移植
①含义:一个国家或地区有选择地引进、 吸收、同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 分,以弥补本国法律的不足。
②法的移植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题解
法律创新需要注意的问题有( ) A.法律创新要以社会生活为来源 B.法律创新一定要使新法和旧法一刀两 断 C.法律创新要以正确的理论为基础 D.法律创新最好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
第2章 法理学的产生与发展
法学家通过注释与解释法律来解决日益 复杂的社会问题。 复杂的社会问题。 教会是西方中世纪社会的最重要的组织, 教会是西方中世纪社会的最重要的组织, 近代社会的法律体系就诞生于教会法。 近代社会的法律体系就诞生于教会法。 教会法律的诸多方面对后世都有重大的 影响。 影响。 文艺复兴与人文主义法学派的出现为近 代世俗法律的诞生奠定了基础。 代世俗法律的诞生奠定了基础。
四、二十世纪以来的西方法学的新发展 20世纪以来,法律出现了社会化的趋势,出现 世纪以来, 世纪以来 法律出现了社会化的趋势, 了社会法学派。 了社会法学派。 原来的法学流派出现了新的面目。 原来的法学流派出现了新的面目。 一些新的法学流派诞生,如行为主义法学、 一些新的法学流派诞生,如行为主义法学、存 在主义法学、经济分析法学等。 在主义法学、经济分析法学等。
三、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古典时期的法学及其 流派(法学独立) 流派(法学独立) 资产阶级革命以后, 资产阶级革命以后,他们采用法律的形式 将革命成果巩固下来,颁布了宪法、刑法、 将革命成果巩固下来,颁布了宪法、刑法、民 法、诉讼法等等。 诉讼法等等。 由于他们打着恢复古典传统的旗号,所以 由于他们打着恢复古典传统的旗号, 我们常常把这段时期称为古典时期。 我们常常把这段时期称为古典时期。 其法学的基本理念是建立在自由资本主 义的经济基础之上, 义的经济基础之上,他们的基本主张是自然权 利与社会契约理论。 利与社会契约理论。
二、中世纪(法律思想) 中世纪(法律思想) 基督教神学的垄断、古罗马法的复兴、 基督教神学的垄断、古罗马法的复兴、法 律注释与法学发展。 律注释与法学发展。 基督教神学的垄断使得古罗马法衰落。 基督教神学的垄断使得古罗马法衰落。 随着城市的繁荣与经济的发展, 随着城市的繁荣与经济的发展,古罗马原 法律文本被重新发现, 法律文本被重新发现,随着大学的兴起以及法 律教育的推动,罗马法得以复兴。 律教育的推动,罗马法得以复兴。
专题一中国法理学近30年发展
3、法律职业 4、司法法理学
(十)法的全球化问题 主要文章有: 黄文艺,全球化与法理学的变革和更新,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2-5 胡水君,全球化背景下的国家和公民,法学研究,2003-3 公丕祥,全球化与中国法制现代化,法学研究2000-6 高鸿钧,法律移植:隐喻、范式与全球化时代的新趋势, 中国社会科学,2007-4
近10年,权利义务的理论研究逐渐趋于成熟。学者们系统研 究了权利的生成、逻辑结构、社会本原、伦理基础等,还有 权利冲突与义务冲突,特别是开始研究一些具体的权利理论, 如信息权、性权利、死的权利(自杀与安乐死)、动物权利 等。
文章有: 李拥军:论权利的生成,学术研究2005-8 李卓:权利的社会本原,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2 叶立周:试论权利的逻辑构成,河北法学2005-2 刘雪斌:法定权利的伦理学分析,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2 钱大军:法律义务冲突的类型研究,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063 尹奎杰:权力思维方式论,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1
4、法经济学派的研究也日益深入。
第一,对法律主体的关注范围拓宽,从法官扩展到检察官、 代理人、双方当事人等。
第二,案件类型细化,几乎扩展到所有案件领域。第三, 文本选择的开放,现在的经济学分析扩展到对历史文件了。
第四,分析方法的多元。出现了融合价值判断的博弈分析 等。
5、后现代法学的新发展。 第一,种族批判法学。 第二,女权主义法学。 第三,法律与文学。 其他的,还有法律与数学、法律与网络、法律与殖民主义
(三)法律解释
法典化国家向来重视法律解释问题。
对该问题的研究集中在:
第一,谁能更好地解释法律,换言之,解释权应该 赋予谁,立法者还是适用者?
第二,怎样确定法律解释的目的和原则?比如本着 对谁有利的原则解释?
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讲义
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讲义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第二节法学的历史一、西方法学历史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8)社会化——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9)休眠——二战前后:政府限制言论自由和学术研究,10)振兴——20世纪50年代:法学派新姿态,新兴法学派。
11)流派——70年代:经济分析法学派、批判法学派、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
二、中国法学历史1)夏、商、西周: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明德慎刑”“以德配天”2)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大发展的时期,法家“以法治国”,法学曾成为“显学”。
3)西汉至清中: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出现律学(唐律疏议),王安石变法,明末进步法律思想。
4)清末至民国:戊戌变法,洋务派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孙中山民主共和制,法学成为独立学科,法学教育正规化。
5)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学出现。
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略)第四节法学教育一、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功能1.概念:定位为素质教育原因:(1)素质教育是学习型社会的必然要求。
中华法系历史
中华法系历史自古以来,中华大地上就有着丰富的法律文化传统。
中华法系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系统,充分体现了中国古代智慧和法治观念的深厚积淀。
本文将从中华法系的起源、发展和特点等方面对其历史进行探讨。
一、中华法系的起源中华法系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的周朝。
周朝是中国古代的一个重要王朝,其法律制度在当时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普遍性。
周朝的法律思想以“礼法”为核心,强调礼仪和法律的互动作用,致力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正义。
随着时间推移,中华法系逐渐形成,并经历了战国时期、秦汉时期、魏晋南北朝时期等多个历史阶段的发展。
这一时期,中国古代法律制度逐渐完善,法律观念也日趋成熟。
各个朝代的法律观念和制度构建都对中华法系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二、中华法系的发展1. 法律文化的整理与经典著作的形成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非常丰富,其中包括许多经典著作。
《礼记》、《尚书》、《周礼》等经典著作对中华法系的形成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这些著作整理了古代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为中华法系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2. 高度发展的刑法和民法在中华法系的发展过程中,刑法和民法是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中国古代的刑法体系包括了天刑、律例和刑名等法律条文,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惩罚犯罪起到了重要作用。
另外,中国古代的民法体系注重保护人的权益,例如《官刑法》规定了人身权、财产权等。
3. 司法制度的发展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也对中华法系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不同朝代的司法机构逐渐完善,例如秦代实行郡县制度,汉代建立了御史台和锦衣卫等机构,明代实行三法司制度。
这些司法机构为中国古代法治的实施提供了平台,并积极推动了中华法系的进一步发展。
三、中华法系的特点中华法系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系统,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1. 以儒家思想为基础中华法系的核心思想基于儒家文化,注重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
儒家思想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提倡仁爱、忠诚和尊重。
这种价值观念贯穿于中华法系的各个方面,包括立法、司法和法律实施等。
中国法理学的产生及学术基础与前期发展
中国法理学的产生及学术基础与前期发展中国法理学始于何时?是在怎样的学术基础上萌生的?其后又经历了怎样的前期发展才逶迤至今?对于法学界,甚至对于法理学界都未必完全了解,几乎所有的中国法理学著作都没有作出有关的论述。
然而它们又是中国法理学研究所必须解决的重要而基本的问题。
值此世纪之交,尤其有必要对其进行学术清理。
我以为,肇始于本世纪初的中国法理学,以自己对中国传统的法律理论和法律思想,与外来法律文化尤其是西方的法理学的认知作为学术基础,并经历了本世纪前50年的前期发展,而后与四大法域相适应分别相对独立地发展到现在。
本文仅就其产生、产生的学术基础及其产生后的前期发展作一些初步论述,以抛引玉之砖。
一、二十世纪前中国有传统的法律理论和法律思想而无近现代意义的法理学学科,中国法理学产生于二十世纪初的三个层面。
中国在二十世纪前,没有近现代意义的法理学学科。
有的学者认为中国古代即有法理学,这只是一种知识的学科归属观念或比喻性说法。
梁启超就是认为中国古代即有法理学的重要学者,他最先使用“法理”一词,著有《中国法理学发达史》,对中国古代的法理学进行了考辨。
胡适也是主张中国古代就有法理学的重要学者之一。
“胡适是近代首先用西方的法理学(法的哲学)范畴来梳理先秦法家学说的人,他在《中国哲学史大纲》上卷本中提出了一个崭新的观点,认为中国古代没有什么法家学说,‘只有法理学’,‘法治的学说’,它的鼎盛发达期在‘西历前三世纪’即战国中后期。
”其实,这种中国古代就有法理学的结论,是用中国古代法理学思想比附西方法理学的结果。
至多只是一种后世学者对有关知识进行归属划分的说法,或比喻性的说法而已。
通观中国古代法学论著,并无近现代意义的法理学著作。
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它应当有较为完整的学科体系和知识结构。
这种学科体系和知识结构从未得以建立。
具有学科意义的近现代意义的法理学的出现,至少应当是近现代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出现以后的事情。
许多学者都认为中国古代没有法理学,这应当被认为是符合中国法学发展的历史实际的。
中国法理学的产生及学术基础与前期发展
中国法理学的产生及学术基础与前期发展中国法理学始于何时?是在怎样的学术基础上萌生的?其后又经历了怎样的前期发展才逶迤至今?对于法学界,甚至对于法理学界都未必完全了解,几乎所有的中国法理学著作都没有作出有关的论述。
然而它们又是中国法理学研究所必须解决的重要而基本的问题。
值此世纪之交,尤其有必要对其进行学术清理。
我以为,肇始于本世纪初的中国法理学,以自己对中国传统的法律理论和法律思想,与外来法律文化尤其是西方的法理学的认知作为学术基础,并经历了本世纪前50年的前期发展,而后与四大法域相适应分别相对独立地发展到现在。
本文仅就其产生、产生的学术基础及其产生后的前期发展作一些初步论述,以抛引玉之砖。
一、二十世纪前中国有传统的法律理论和法律思想而无近现代意义的法理学学科,中国法理学产生于二十世纪初的三个层面。
中国在二十世纪前,没有近现代意义的法理学学科。
有的学者认为中国古代即有法理学,这只是一种知识的学科归属观念或比喻性说法。
梁启超就是认为中国古代即有法理学的重要学者,他最先使用“法理”一词,著有《中国法理学发达史》,对中国古代的法理学进行了考辨。
胡适也是主张中国古代就有法理学的重要学者之一。
“胡适是近代首先用西方的法理学(法的哲学)范畴来梳理先秦法家学说的人,他在《中国哲学史大纲》上卷本中提出了一个崭新的观点,认为中国古代没有什么法家学说,‘只有法理学’,‘法治的学说’,它的鼎盛发达期在‘西历前三世纪’即战国中后期。
”其实,这种中国古代就有法理学的结论,是用中国古代法理学思想比附西方法理学的结果。
至多只是一种后世学者对有关知识进行归属划分的说法,或比喻性的说法而已。
通观中国古代法学论著,并无近现代意义的法理学著作。
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它应当有较为完整的学科体系和知识结构。
这种学科体系和知识结构从未得以建立。
具有学科意义的近现代意义的法理学的出现,至少应当是近现代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出现以后的事情。
许多学者都认为中国古代没有法理学,这应当被认为是符合中国法学发展的历史实际的。
中国法理学的产生及学术基础与前期发展
中国法理学的产生及学术基础与前期发展中国法理学始于何时?是在怎样的学术基础上萌生的?其后又经历了怎样的前期发展才逶迤至今?对于法学界,甚至对于法理学界都未必完全了解,几乎所有的中国法理学著作都没有作出有关的论述。
然而它们又是中国法理学研究所必须解决的重要而基本的问题。
值此世纪之交,尤其有必要对其进行学术清理。
我以为,肇始于本世纪初的中国法理学,以自己对中国传统的法律理论和法律思想,与外来法律文化尤其是西方的法理学的认知作为学术基础,并经历了本世纪前50年的前期发展,而后与四大法域相适应分别相对独立地发展到现在。
本文仅就其产生、产生的学术基础及其产生后的前期发展作一些初步论述,以抛引玉之砖。
一、二十世纪前中国有传统的法律理论和法律思想而无近现代意义的法理学学科,中国法理学产生于二十世纪初的三个层面。
中国在二十世纪前,没有近现代意义的法理学学科。
有的学者认为中国古代即有法理学,这只是一种知识的学科归属观念或比喻性说法。
梁启超就是认为中国古代即有法理学的重要学者,他最先使用“法理”一词,著有《中国法理学发达史》,对中国古代的法理学进行了考辨。
胡适也是主张中国古代就有法理学的重要学者之一。
“胡适是近代首先用西方的法理学(法的哲学)范畴来梳理先秦法家学说的人,他在《中国哲学史大纲》上卷本中提出了一个崭新的观点,认为中国古代没有什么法家学说,‘只有法理学’,‘法治的学说’,它的鼎盛发达期在‘西历前三世纪’即战国中后期。
”其实,这种中国古代就有法理学的结论,是用中国古代法理学思想比附西方法理学的结果。
至多只是一种后世学者对有关知识进行归属划分的说法,或比喻性的说法而已。
通观中国古代法学论著,并无近现代意义的法理学著作。
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它应当有较为完整的学科体系和知识结构。
这种学科体系学,西学主要就是学习西方法律制度的,其中是否有严格意义的法理学课程设置,由于资料所限,尚未得知。
但由于梁启超对于日本法学教育颇为了解,而且曾有翻译日本法理学著作的动议,所以,其在学堂中开设或者要求讲授法理学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
中华法系的发展历程
中华法系的发展历程中华法系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法律实践的结晶,自夏商西周时期萌芽,至唐代形成,并在宋明时期最终确立。
以下是中华法系的发展历程:一、中华法系的起源中华法系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夏商西周时期。
在夏朝,法律形式初具规模,有了“禹刑”,即夏朝的法律制度。
商朝继承并发展了夏朝的法律传统,建立了“汤刑”,即商朝的法律制度。
西周则有了“周礼”,进一步加强了法律与伦理道德的联系。
这一时期虽然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但法律的萌芽已经出现,为中华法系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二、中华法系的初步形成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各学派对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为法律的变革提供了理论支持。
秦朝统一六国后,以法家思想为指导,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制度,如《秦律》、《焚书令》等,建立了严格的法律体系。
汉朝初期,儒家思想逐渐成为主流,与法家思想相互融合,形成了汉律六十篇,如《九章律》、《傍章》等。
这一时期,中华法系初步形成。
三、中华法系的成熟唐代的《唐律疏议》是中华法系的集大成者,标志着中华法系的成熟。
唐律在法律形式、法律内容、法律原则等方面都达到了极高的水平。
在立法原则上,唐律强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即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强调德主刑辅,注重慎刑、恤刑思想。
在法律形式上,《唐律疏议》共十二篇,五百零二条,对各种违法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范。
在法律内容上,唐律涵盖了民事、刑事、行政等方面的内容,具有全面性和系统性。
同时,唐律还注重法律的国际化,如《唐律疏议》被译成多国文字,对东亚地区的法律文化产生了深远影响。
四、中华法系的转型宋明时期是中华法系转型的重要时期。
宋代的法律制度在唐代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创新,如制定《宋刑统》、编纂《刑律统类》等。
同时,宋代还注重法律的儒家化,强调“三纲五常”等儒家伦理道德在法律中的作用。
明代的法律制度则更加注重实用性和民间性,如制定《大明律》、《大诰》等,并在司法实践中广泛采用案例判例法。
这一时期,中华法系逐渐从传统向近代转型。
新中国法理学研究进路的三次变迁
法理学研究方法的现代化
研究方法:从传统到现代,注重实证研究和理论分析 研究内容:从单一学科到跨学科,注重法律与社会、经济、文化等领域 的交叉研究 研究视角:从国内到国际,注重比较法和国际法的研究
研究工具:从纸质到电子,注重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研究
法理学研究领域的深化和拓展
研究方法:从 传统的理论研 究转向实证研
研究方法:从传统 法学转向现代法学
研究内容:从法律 条文转向法律原理
研究目的:探索法 律背后的逻辑和价 值
研究影响:为新中 国法理学的发展奠 定了基础
பைடு நூலகம்
法理学研究进路变迁的影响
推动了法理学的发展 促进了法学理论的创新 提高了法学研究的水平 影响了法律实践和司法决策
法理学研究进 路的第二次变 迁
法学研究的政治化倾向
法理学学科的建立和发展
法理学学科的起源: 19世纪末20世纪 初,西方法学传入 中国
法理学学科的建立: 1920年代,中国 学者开始系统研究 法理学
法理学学科的发展 :1949年新中国 成立后,法理学学 科得到进一步发展
法理学学科的影响 :对中国法律制度 和法治建设产生了 深远影响
法理学研究方法的探索
法理学研究方法的未来发展
跨学科研究:结合其他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如经济学、社会学等 实证研究:注重实证研究,运用统计、实验等方法进行研究 理论创新:结合中国国情,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理学理论 国际交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外法理学研究的先进经验
法理学研究领域的未来展望
研究方法:多元化、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将成为主流
学术交流:促进了国内外 学术交流和合作
社会影响:对社会观念和 法律意识产生了影响
法理学研究进 路变迁的反思 与展望
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
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中国法理学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古以来就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底蕴。
中国法理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儒家学派,而在随后的历史时期,又逐渐形成了独特的理论体系和学派。
中国法理学最早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的儒家学派。
在这个时期,儒家学派提出了一系列关于人与人之间应该如何相处、如何治理社会的理论观点。
儒家学派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和道德伦理的重要性,这些观点对后来中国法理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法理学逐渐形成了独特的理论体系,并逐渐形成了不同的学派。
其中最为重要的学派之一就是宋明理学。
宋明理学主张以“心学”为核心,强调人与天地之间的关系,认为人应该通过修身养性来达到与天地之间的和谐。
宋明理学在中国法理学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对后来的学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另外一个重要的学派是清代的经学派。
经学派强调对经典文献的研究和解读,认为通过对经典文献的深入研究,可以找到治理社会和人际关系的法则。
经学派在清代达到了巅峰,并对后来的中国法理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近代以来,中国法理学也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和发展。
在近代以前,中国法理学主要关注人与人之间的道德伦理和社会治理,而在近代以后,中国法理学开始关注更加具体和实践性的问题,如法律制度建设、司法实践等。
这一转变使得中国法理学更加贴近现实,更加注重实践性和可操作性。
当代中国法理学已经成为一个独立而完整的学科体系,并且在中国法律体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当代中国法理学主要关注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和法律解释等问题,并且致力于将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相结合,为中国法律体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
总结起来,中国法理学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独特的理论体系和学派。
从儒家学派到宋明理学、经学派再到当代中国法理学,中国法理学不断发展壮大,并且在中国法律体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相信中国法理学将继续创新和发展,为中国法治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中国法理学的时代使命
05
法理学的实践应用
章节副标题
法理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法律解释:法 理学可以帮助 法官对法律进 行准确、合理
的解释
法律推理:法 理学可以帮助 法官进行有效 的法律推理, 得出正确的判
决
法律论证:法 理学可以帮助 法官进行充分 的法律论证, 增强判决的说
服力
法律决策:法 理学可以帮助 法官在复杂的 法律问题中进 行有效的法律 决策,确保公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 治体系
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 德素质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 人民合法权益
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 能力现代化
促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
法理学在推 动全球治理 体系变革中
的作用
法理学如何 促进全球治 理体系变革
法理学在全 球治理体系 变革中的挑
战与机遇
法理学在全 球治理体系 变革中的未 来发展趋势
法治理念是实现国 家治理体系和治理 能力现代化的重要 保障。
法理学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提供理论基础:法理学为法治建设提供了理论支持和指导 规范法律行为:法理学可以帮助规范法律行为,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维护社会秩序:法理学可以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推动法治进程:法理学可以推动法治进程,提高法治水平,促进国家治理体 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04
法理学的未来展望
章节副标题
创新法理学的研究方法
跨学科研究:结合法学、哲学、 社会学等学科进行研究
实证研究:通过实证数据、案例 分析等方法进行研究
比较研究:对比不同国家和地区 的法理学理论和实践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将法理学 理论应用于实际法律问题,推 动法律实践的发展
加强国际法理学的交流与合作
法理学历史
一、中国法理学历史鸟瞰在古代中国,早在西周时期,便有人论述过法的问题。
周公姬旦就主张“明德慎刑”,反对族刑连坐、滥杀无辜,要求注意区分犯罪的故意与过失、偶犯与累犯,还提倡先教后罚、以教代罚。
这些刑法思想,体现出周公的刑事法理观念。
到了诸子蜂起、百家异说的春秋战国时代,萌发了中国法思想史上第一个辉煌的时期。
当时的各家各派,诸如儒家、墨家、道家、法家,对于法的问题都曾议论纷纷。
儒家主张实行礼治、德治和人治。
认为“为国以礼”,要以维护等级差别的行为规范――礼,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政治秩序的最主要的工具;认为“为政以德”,要求统治者依靠“德行教化”来实行统治;认为“为政在人”,要求由圣君贤哲来实行统治。
墨家主张用法来“壹同天下之义”。
他们提出“尚同”说,认为在法产生之前,人们各有各的是非标准,即所谓人各有“义”,大家意见分歧而不可避免地发生争斗,后来选出天下贤人确立为天子,“发宪布令于天下之众”,这样就终于实现了“壹同天下之义”,就终于有了法。
还提倡“兼爱”说,劝说互爱互利,主张“赏贤罚暴”、“不党父兄”不偏富贵,反对亲亲原则。
道家主张“道法自然”,认为自然法则就是办事的根本原则,由此而主张“无为而治”、一切顺乎自然,反对制定各种礼法制度特别是以李悝、商鞅、慎到、申不害、韩非等为代表的法家,反映新兴地主阶级的愿望,反对儒家的“礼治”、“德治”和“人治”思想,主张运用法来治国安邦。
法家是个被史学家视为建法立制、富国强兵、著书定律、以法治国的学派。
法家从分析人的本性出发来阐述他们的法治学说。
法家认为,人是生来好利恶害、趋利避害的。
“商人通贾,倍道兼行,夜以继日,千里而不远者,利在前也。
渔人入海,海深万仞,就彼逆流,乘危万里,宿夜不出者,利在水也。
故利之所在,虽千仞之山,无所不上;深渊之下,无所不入焉。
”人的这种本性使得人们之间不可避免地要互相争夺。
对统治者来说,只有抑制这种争夺,才能使社会秩序得以稳定。
要抑制争夺,就要“定分”,使人们都在“分内”活动。
法理学法的起源与发展
法律人作用突出
• 理论上声称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并不创造 或增加法律,而只是发现和宣示寓于先 例中的法律,但实践中,法官却发挥着 十分积极的作用
– 在无先例可循时,法官可以创造先例 – 在有先例的场合,法官也可以通过区别的技 术,对其进行扩大或限制性解释,从而发展 先例中的规则 – 制定法的适用也要受到法官解释的限制
英美法系的特点
• • • • • 以普通法为基础 遵循先例 法律人作用突出 重程序传统 法律体系庞杂
以普通法为基础
• 英国的法律制度是直接在原始日尔 曼法的基础上沿着自己的特殊途径 发展起来的,它摆脱了罗马法的模 式,受罗马法影响较小,自成一体 • 普通法的形式是判例法 • 实行判例法制度的条件
实行判例法制度的条件
• 及时、准确和全面的判决报告制度 • 严格的法院等级制度 • 法官尤其是高级法院法官的高度权 威的树立
遵循先例
• 把判例法奉为法律的主要渊源,是 英美法系区别于大陆法系及其他法 系最突出的特征 • 所谓判例,主要是指判决书中的判 决理由,而不是它的处置意见。 • 遵循先例原则适用的情况 • 判例法制度的缺陷
判例法形成的原因
• 第一个原因是人们不相信通过制定法律, 能为人民提供完备的法律规范,这就需 要通过司法来确定某些规范 • 第二个原因,法律规范的统一必须通过 法律的解释完成,判例法制度有助于构 造统一的法律大厦 • 第三个原因,判例法制度有利于强化法 律共同体的一家人意识,促进法律共同 体内部团结
遵循先例原则适用的三种情况
• 上议院的判决对其他一切法院均有约束 力 • 上级法院的判决,对除上议院以外的所有 法院,包括上诉法院本身,均有约束力 • 高等法院的一个法官的判决,下级法院 必须遵从,但对该法院其他法官或刑事法 院法官并无绝对的约束力,而仅有重要的 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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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理学的产生及学术基础与前期发展中国法理学始于何时?是在怎样的学术基础上萌生的?其后又经历了怎样的前期发展才逶迤至今?对于法学界,甚至对于法理学界都未必完全了解,几乎所有的中国法理学著作都没有作出有关的论述。
;然而它们又是中国法理学研究所必须解决的重要而基本的问题。
值此世纪之交,尤其有必要对其进行学术清理。
我以为,肇始于本世纪初的中国法理学,以自己对中国传统的法律理论和法律思想,与外来法律文化尤其是西方的法理学的认知作为学术基础,并经历了本世纪前50年的前期发展,而后与四大法域相适应分别相对独立地发展到现在。
本文仅就其产生、产生的学术基础及其;产生后的前期发展作一些初步论述,以抛引玉之砖。
一、二十世纪前中国有传统的法律理论和法律思想而无近现代意义的法理学学科,中国法理学产生于二十世纪初的三个层面。
中国在二十世纪前,没有近现代意义的法理学学科。
有的学者认为中国古代即有法理学,这只是一种知识的学科归属观念或比喻性说法。
梁启超就是认为中国古代即有法理学的重要学者,他最先使用“法理”一词,著有《中国法理学发达史》;,对中国古代的法理学进行了考辨。
胡适也是主张中国古代就有法理学的重要学者之一。
“胡适是近代首先用西方的法理学(法的哲学)范畴来梳理先秦法家学说的人,他在《中国哲学史大纲》上卷本中提出了一个崭新的观点,认为中国古代没有什么法家学说,‘只有法理学’,‘法治的学说’,它的鼎盛发达期在‘西历前三世纪’即战国中后期。
”;其实,这种中国古代就有法理学的结论,是用中国古代法理学思想比附西方法理学的结果。
至多只是一种后世学者对有关知识进行归属划分的说法,或比喻性的说法而已。
通观中国古代法学论著,并无近现代意义的法理学著作。
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它应当有较为完整的学科体系和知识结构。
这种学科体系和知识结构从未得以建立。
具有学科意义的近现代意义的法理学的出现,至少应当是近现代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出现以后的事情。
许多学者都认为中国古代没有法理学,这应当被认为是符合中国法学发展的历史实际的。
法理学起源于西方近代,据此观之,中国古代无法理学之说乃顺理成章。
“法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是法学发展到近代的产物。
正是适应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需要和法学本身的发展需要而产生的。
”;“在法学的发展中,就逐渐出现了研究法律现象的共同性问题的法的一般理论,17、18世纪在西欧出现了分析法学派的‘法理学’”。
;法理学才由此而发展起来。
准确地说中国古代没有严格意义的法理学,但有可以归之于后来称为法理学学科的法律理论和法律思想。
“法理学作为从总体上观察法律现象的法律思想,一般说是与法学同时产生的。
如中国古代法学对法的概念、作用的论断和罗马法学中关于自然法理论的论证都是法理学产生的萌芽形态。
”;“作为一个法学学科的法理学的出现,那是19世纪以来法学发展的结果。
准确地说,法理学的产生源于法学体系的形成。
在法学体系未有之时,是无所谓法理学的。
整个法学就是一个整体。
一个法学家既是‘部门法学家’,也是‘法理学家’,法学家似乎多以百科全书式的面目出现。
在法学分科发展,法学体系逐步形成的过程中,法理学形成了。
”;法理学一词是由日本法学家惠积陈重首先使用的,相当于英文中的jurisprudence一词。
;中国的“法理学”一词与中国法学教育的西方影响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日本法学教育作为中介有关。
中国法理学产生于二十世纪初的法学研究、法律实践和法学教育,尤其是以法学教育中法理学学科的设立为典型代表。
综观西方法理学进入中国的路径,可以认为,基本上是通过这样的三个层次、方面而得以进行的,中国法理学也是从这三个层面产生的。
具体说来,一是在法学研究方面,中国学者在自己的学术研究中,介绍、吸纳西方法理学理论;二是在法律实践中,在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建设中贯彻西方的某些法理学理论或思想;三是在法学教育引入西方的法理学教学。
进行第一个方面工作的,当是以严复为代表的学者们。
他们对于《法意》的翻译、按语、探究都可以归列其中。
在第二个方面的代表,是以法律权臣身份从事法律工作的沈家本、武廷芳等。
他们将西方的法理学理论引入中国法制建设之中。
第三个方面的代表,则是以法学教育家身份进行法学教育、延请外国学者任教的沈家本、梁启超等人。
沈家本组织的法律学堂很有可能开设了类似法理学或者比较严格意义的法理学课程,因为,他聘请了西方法学学者从事教学。
西方法学学者将西方在19世纪已创立的法理学介绍到中国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
而沈家本本人也很重视法理学。
;梁启超在湖南的时务学堂开设有西学,西学主要就是学习西方法律制度的,其中是否有严格意义的法理学课程设置,由于资料所限,尚未得知。
但由于梁启超对于日本法学教育颇为了解,而且曾有翻译日本法理学著作的动议,所以,其在学堂中开设或者要求讲授法理学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
由于资料的原因,对于法理学是在何时第一次作为教学学科出现的情形,尚不可知,笔者也未见先论,还需要作进一步的考证。
二、中国法理学产生的学术基础(一)中国累积的法律理论或法律思想是中国法理学产生的学术根据和理论前提。
中国从法律产生以来,就逐步产生了对于法律进行专门化研究、学习的律学,形成了丰富的法律理论和法律思想。
其中关于法的宏观认识首先便是属于后世所称的法理学问题或法理学范畴。
在中国,法律产生以后的夏商周时代,思想家们首先思考的就是法从何而来、有何作用,以及法的原则等法理命题。
他们依据政治方面的“王权神授”理论推导出“代天行罚”的神权法思想。
既回答了法的来源为“天”,法为天意;也回答了法的作用为“行罚”,代天行罚。
他们提出了“明德慎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法律原则。
;春秋时代的孔子论证并倡行“德主刑辅”、“以德去刑”,以致成为中国重要的法律原则。
这些原则也是如何处理德与法、礼与法关系的指导思想,对于立法、执法、法律解释,甚至法的遵守都具有原则意义。
此外,孔子还确立了“为政在人”的人治原则。
;在春秋时代的百家争鸣中,各家都提出了自己的法律理论或法律思想。
墨家的墨子以“壹同天下之义”来诠释法律起源;法家的商鞅则以定分止乱来说明法律起源。
儒家论证了人治理论,法家则论证了“法治”理论。
法家的商鞅主张“垂法而治”或“缘法而治”的“法治”,韩非子则主张“不务德而务法”的“法治”。
秦始皇则将法的作用推至极端。
他除了在法律上的身体力行之外,在理论上倡导“事皆决于法”、“以法为教”等。
到唐朝时代,韩愈提出了圣人制“礼乐刑政”的法律起源观,提出“礼法兼用”、“德礼为先”、“礼刑两不失”等法律理论。
柳宗元认为国家与法皆产生于“势”,法律的目的在于“彰善瘅恶”,而“斩杀必当”。
王安石提倡“变风俗,立法度”,认为“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有司议罪,惟当守法”,“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
朱熹认为,“法者,天下之理”,应当“明谨用刑”、“义理决狱”。
到了明代,顾炎武则提出了“庶人议政,百官分治”,他把“众治”与专制对立起来,反对专制而主张“众治”,要求建立“公天下之法”。
清朝的龚自珍则认为,事无不变,而应更法改图,国家、宗法、礼乐起源于“农”。
康有为倡导托古改制,实行变法维新,变君主专制为君主立宪。
梁启超提出,“法者天下之公器也”,“法治”与“人治”均不可偏废。
严复提出,“法之立也,必以理为之原”,“法度因政体之别而异”。
沈家本提出“变法自强”,提倡研究法学与培养法学专门人才。
章太炎则明确地主张法治、反对专制,孙中山提出三民主义的立法指导思想……以上学说或者正确或者谬误,它们在现代学科理论归属上无疑都属于法理学的范畴。
中国绵延不绝的法律理论和法律思想的更迭、传承和积累,首先就是“法理学”理论和思想的历史发展,为中国二十世纪法理学学科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可以肯定地说,中国固有法律理论和法律思想中的“法理学”方面的问题研究与精神成果,是中国法理学产生的学术根据和理论前提。
(二)西方法学尤其是法理学的引入是中国法理学得以产生的直接诱因和参照体系。
1840年鸦片战争的失败,使中国的思想家们率先觉醒。
魏源提出了“以夷制夷”和“师夷长技以制夷”的口号。
在提出这一口号的时候,并未包括师夷法律之长在内。
;但“魏源在了解‘夷情’时,也看出西方近代资产阶级民主政体具有优越性。
”;他说,“墨利加北洲(美国)之以部落代君长,其章程可垂奕而无弊。
”“议事听讼,选官举贤,皆自下始,众可可之,众否否之,众好好之,众恶恶之,三占从二,舍独循同”。
“主谳狱亦以推选充补,有偏私不公者,群众废之。
”他更将瑞士誉为“西土桃花源”。
;至此,我们完全可以说,魏源的“师夷”理论中已经包含了师夷法律的内容于其中。
康有为在阅读西方著作,游历香港之后,“始知西人治国有法度”,逐步接受资产阶级思想。
在变法过程中,提出要实行三权分立的君主立宪。
“立行宪法,大开国会,以庶政与国民共之,行三权鼎立之制,则中国之治强可计日待也。
”;梁启超将师夷法律作为其设定的教学内容之一。
他认为,“变法之本,在育人才;人才之兴,在开学校”。
;在他的教学实践;中,他将学堂课程设置为经学、子学、史学和西学四种。
中学与西学的分工为“中学以经义掌故为主,西学以宪法官制为归。
”这样,西方的法学理所当然被纳入了教学内容。
并对学生作出了贯通中西的学习要求,即“必深通六经制作之精意,证以周秦诸子及西人公理公法之书以为经,以求治天下之理;必博观西朝掌故沿革得失,证以泰西希腊罗马诸古史以为之纬,以求古人治天下之法。
”;严复对于中国法理学的产生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
严复曾在英国学习海军,并阅读了西方法学著作,考察了西方的法律现实。
在谈到西洋留学生对中国思想的的影响时,梁启超曾说,“西洋留学生与本国思想界发生影响者,复其首也”。
;严复着意向中国思想界介绍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他翻译了西方法学、政治学、社会学方面的名著,如《法意》、《天演论》、《原富》、《群学肄言》、《社会通诠》等。
在法学方面主要是介绍法理学的著作或思想。
后来的法律思想史学家也认为,“严复介绍资产阶级法律思想,主要是有关法理的学说。
”;他在其所翻译的《法意》的按语中说,“孟氏意谓,一切法皆成于自然,独人道有自为之法。
然法之立也,必以理为之原,先有是非而后有法,非法立而后以离合见是非也”。
;从而论述了理与法的关系。
他探讨了法与国家的关系,法的起源,政体与法度的关系等。
尤其是认为,中西国家政制之异在于法制。
他还从法的来源、法的效力、法所遵循的原则、法的范围、法所奉行的宗旨等方面论证了中西法制的差异。
;沈家本作为中国清末最著名的法学家,在进行立法、司法工作的同时,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
沈家本对中西法学都深为了解。
他撰写了《法学盛衰说》,概括了中国几千年的法学盛衰史。
以他为首的“法理”派与以张之洞为代表的“礼教”派进行了空前的大论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