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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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理学的知识结构
二、简述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1)学习法理学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和一般理论,研究的内容是法律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提供的是法律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则。这些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是从其他法学科学中概括出来,又用以指导其他法学学科的。
(2)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法理学的一个重要功能是培养人们的法律思维方式。法律职业者只有用法律思维方式来思考和分析法律问题,才能得出合乎法律精神和逻辑的结论。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离不开法理学的学习。
(3)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通过学习法理学而培养良好的法律理论素质和理性思维能力,能够帮助人们超越自身的法律偏见和法律经验的局限性,对现行法律制度保持反思和批判的能力。
(4)学习法理学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出色的法律实务工作者,学习法理学,掌握法的精神是相当重要的。
三、法的作用
法律作用是指法律对于人的行为以及社会关系所带来的影响。
法律作用可分法律的规范作用和法律的社会作用。
●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指法作为特殊的行为规则本身所具有作用。法的规范作用又分为以下
几个部分。
1、指引作用,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起到的普遍指导作用。法律的指引是一种一般指引,而不是个别指引。
2、评价作用,法律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评价尺度,能够对人的行为的法律意义进行评价。法律的评价作用的客体是人的行为。评价的标准包括行为的合法或不合法、违法或不违法。
3、预测作用,指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预测人们相互之间将会怎样行为的以及行为的法律后果。
4、强制作用,指法律能够运用国家强制力对违法者施以强制措施,保障法律被顺利实现。
5、教育作用,法律的教育作用是指法律不仅是社会的行为规范,也确立了最低的社会道德标准和是非观念,它可以通过它的实施和传播进入人的心灵,矫正的人的行为。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从法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出发来分析,指维护有利于特定人群的社
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1、维护阶级统治(核心)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3、分配社会利益
4、解决社会纠纷
5、实施社会管理
●法的局限性
1、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
2、“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即使制定得很好的法律,也需要合适的人正确地去执行和适用,需要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支持,要有相应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条件的配合。
3、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矛盾。
4、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
●所以我们应该避免走向两种极端,即法律万能论和法律无用论。我们应以对法的局限性
的认识为基础。把法与其他社会调整机制相结合,建成良性社会秩序,造福于民。
1.简述法与政治的关系
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无疑与政治有密切的联系。(1)法受政治的影响与制约。政治关系的变化和发展对法的变化与发展有重大影响。特别是一个国家制定和修改宪法与基本法律,往往是国内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发生变化的结果。政治体制改革制约法的内容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对法的内容也有影响。(2)法对政治也有影响,法为政治服务。首先,在阶级对立社会里,法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其中主要是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其次,法要制裁、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制裁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往往明显反映政治;再次,法通过调整关系,维护公共秩序,在发挥政治职能的同时发挥社会职能。2.简述执政党政策和法律的关系。
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是两种最重要的社会调整机制。政策和法律在阶级本质、经济基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社会目标等根本方面是高度一致的。但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1)党的政策是党的意志的体现,表现为党的文件;而法律则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表现为由立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规则,是公开的,面向社会公布的。(2)政策可以主要由或完全由原则性的规定组成,可以只规定行动的方向而不规定行为的具体规则;法律则以规则为主,不能仅限于原则性规定,否则,权利和义务界限不明,难以对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关系加以有效调整。(3)政策主要靠宣传教育和党纪保证实施,但党纪只能适用于党内;而法律则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可以对任何违反者实施制裁,具有普遍的适用性。(4)政策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虽然党的根本政策具有较高的稳定性,但大量的具体政策往往随着形势的变化而随时调整;而法律则有较高的稳定性,一般在较长时期内保持不变。
3、法与民主的关系。(299)
近现代的法制发展史已表明,法制与民主有内在的联系和共生性,法治生存、发展和真正实现的政治条件和政治框架,只能是民主政治。
民主是法制的基础,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民主也是法治原则确立的前提。民主的性质和内容决定了法治的性质和内容。同时民主也是立法及法律适用的有效保障。因此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民主立法,坚持执政为民。离开了民主,法治就可能演变为依法实施的专政。同时,法制是民主的保障。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既是民主的存在形式,也是民主的存在条件。社会主义民主的成果必须经由法治来加以确认和巩固,只有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才能成为一种可以操作的制度。总之,制度化、法律化的民主才是有保障的民主。民主的原则必须经过具体的立法,规定人们广泛的民主权利,严格的民主程序和方法才能予以实现。没有社会主义法治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就只能是抽象的理论原则。
五、法与经济
1、经济方式转变对法提出的要求(311)
(一)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立法提出新要求和新期待。创新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对加强环境资源法制建设提出了现实需求,新的发展方式还对知识产权立法、社会保障立法、土地承包、身份户籍、行政法规等提出了新的立改废需求,推动了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使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地健全和完善。
(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行政执法提出新要求和新期待。第一,政府要强化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快建立公共服务体制。第二政府要转变经济管理职能,由市场参与者淡出,参与到市场顾及不到的领域中去。第三,要完善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第四,要建立地方政府的绩效评估和问责制度。
(三)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司法提出新要求和新期待。思维上变被动为主动。实践上需要建立新的司法模式,改革司法机制。对法官则要求积极参与,掌握新知识,新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