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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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补充2

法理学补充2

法理学复习提纲一.客观题来自02至10年司考二.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材料分析三.主观题部分(关于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在我的分享里去看看,用于自由理论)需要结合ppt看,这最多是理论补充1.法律价值论1)价值的概念价值是价值主体所希求,并借助于客体的价值属性而得到满足的各种价值目标的集合。

2)法律价值的概念张文显:(1)法律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助长哪些值得希冀、希求或者美'好的东西,其中,人权、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率在现代社会中更是备受重视的基本价值(2)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落脚于法律本身内在价值或者叫形式价值(3)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朱景文:法的目的价值最为根本,应该说是发的价值这一概念含义的直接所在,法的形式价值则是在延伸意义上对法的价值的认识,服务于价值目的的实现。

3)自由主义价值为何具有普适性自由主义价值观:自由、平等、民主自由指:一个人的行动和选择不受他人阻碍早期自由主义古典自由主义密尔洛克卢梭等强调消极自由,自由是不受人干涉,是反专制的新自由主义格林罗尔斯等强调积极自由,个人可以做什么的自由,但是强调政府的保障随着自由主义思想家研究的深入,伯林在贡斯当古代自由和现代自由区分的基础上,发展出消极自由(Negative freedom)和积极自由(Positive freedom)的概念。

所谓消极自由,就是不受干预,即个人不受外部因素的限制,可以按照其意志做或不做某事。

所谓积极自由,是指在不受限制的情况下个人能够实现其意志的能力。

在英文里,自由的上述表述分别被表述为:being free from something和being free to do something。

前者强调的是“你不要干涉我”,而后者则着重“我能干我要干的事”。

你干涉我,使我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这当然是不自由;你尽管不干涉我,我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但我却干不成事,这仍旧不是自由。

法理学背诵大纲

法理学背诵大纲

法理学概念:5个考点法是一种行为规范:1.2法由什么决定性质是什么的体现统治阶级是什么法的本质(表现3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简单相加所有统治阶级的意志都体现为法法是由国家制定获认可创设法的方式为什么称为国法原始社会没有法法由什么保障实施最后手段,不是唯一手段是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法的特征规范性:应为可为勿为,规范人的行为社会关系国家意志性:国家制定认可国家强制性普遍性:在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可反复使用程序性,可诉性,权利义务性法律解释分类正式解释3个,机关非正式解释,主体效力法的作用社会作用(目的)2个规范作用(手段)指引:2种,自己去做评价:2种。

如果题目中出现了合法、违法或者构成某罪,一般选评价预测教育:通过案例的方式教育强制:保证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法律收到社会条件和环境制约法律调整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只能调整人的外部行为而不涉及人的思想。

只调整人的某些行为,而不是全部行为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空白或漏洞法律有不确定性僵硬性滞后性和保守性法的渊源非正式渊源:3个正式渊源(制定法)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制定机关制宪权修改:提议,通过解释监督公布效力法律基本,非基本地方性法规省级设区的市:3种报省级人常批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省级,设区的市(不报批,三种)自治法规自治地方自治机关:人大、政府(区报全人常,州县报省级人常)法的正式渊源效力问题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律体系(基本单位,最基本单位)法律部门划分标准:核心和首要地位特征:2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三大层次七大部门:民商法,刑法,宪法,行政法,诉讼法,经济法,社会法法律关系特征:3个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前提,一圈利益无为内容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4种人身权所指向的客体所有权指向知识产权所指向债权所指向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法律事件自然事件社会事件法律责任违法,违约,法律规定不利的法律后果分类:4个免责:4个法律制裁分类特定国家机关针对违法者,强制性惩罚。

法理学复习提纲

法理学复习提纲

法理学复习提纲《法理学》复习提纲课程的地位、性质和任务法理学是法学专业的核心和主干课程,是法学专业的理论基础课程和入门课程,也是思想政治专业本科的主干课程。

法理学以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所关涉的是整体法律现象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因而在法学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开设法理学课程,意在帮助学生建立科学的法律观和分析法律现象的理论框架,熟悉并掌握法学思维方式,从而为他们有效地学习其他法学课程奠定理论和方法论基础。

第一章绪论一、法学的研究对象1、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就是以社会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

2、法学产生的条件a、必须是法律现象的材料已有一定的积累,出现了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特别是出现了成文法之后。

法学的产生与法律的产生、分化、独立有关。

b、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职业法学家群体的存在。

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1、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2、中国法学的历史发展3、马克主义法学的产生三、法学的体系1、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2、国内法学和国际法学国内法学:研究国内法国际法学:研究国际条约、国际协议3、法律史学和外国法学法律史学:研究中外历史上的法律制度外国法学:研究某个外国的法律制度4、交叉学科(边缘法学)是把法学与有关的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结合起来,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学科。

包括法医学、法律心理学等。

四、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1、法理学概念的由来——边沁、奥斯丁法理学是寻求法律的智慧或者寻求对法律的明智的学问。

法理学是一个运用哲学方法研究法律基本问题的学科,实质上就是法律哲学或法哲学。

2、法理学的研究对象a、研究实在法,但又不局限于实在法。

还要研究实在法背后的“道理”。

b、法律学说。

法理学是用哲学的方法研究法律的基本问题的,必须要研究各种法律思想成果,通过反思和批判以往法律思想成果的基础上获得法律的知识。

3、法理学在法学中的地位4、法理学的方法:关于法律的思考和根据法律思考的区别五、学习法学、法理学的意义1、学习法学的意义:法即权利,只有学法,才能知法、懂法。

大一法理学理论复习纲要

大一法理学理论复习纲要

大一法理学复习专用教材版本可能不同,但概念基本就这点可以对着书去找1、法学及其研究对象P2法学是围绕权力、义务及其界限而展开的,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学体系的划分P3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由于法被划分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相应则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从认识论的角度,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3、法理学的学科体系P25-26(1)法是什么?(法的本体论问题)(2)法应当是什么?(法的价值论问题)(3)法在人类历史上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法的历史问题)(4)发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5)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4、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P27\29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从宏观、整体的角度来研究法律现象)。

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提供法的抽象的、基础的理论)。

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1、法理学的理论对法学研究具有方法论价值。

2、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

)。

5、法的定义、本质、特征P35-36\40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反应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已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本质即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意志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与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的统一。

法的特征是多层次的,我们以马克思主义的定义为基础,总结前人的认识,将法的特征归纳为四个方面:特殊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关系的规范)、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指定或认可的规范)、权利义务性(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规范)、国家强制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来运行的国家暴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6、法的要素的几种学说P45命令模式论:奥斯丁、英国,认为法律就是由命令构成的。

《法理学》复习大纲及答案

《法理学》复习大纲及答案

《法理学》复习大纲及答案一、单选题1. 下列不属于法的价值的是:()2.3.4.5.6.7.8. 法的适用对象是一般人而不是特定的人,它是反复适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

这表明法具有()。

9.系是最根本的联系。

10.素中的()。

11.12.13.14.15. 下列有关公民权利能力的表述,有哪一项是错误的?()16.17.个法学本科文凭,只有这样他将来才能有资格参加国家的司法考试。

这体现了法的()。

18.()。

19.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从法的规范作用看,该项规定属于哪一情况?()20.21.22.也产生一定的威慑和教育作用,这里体现了法的两方面的作用。

对于这两方种作用,二者的关系是:()。

23.24.则,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公布,其总结过程属于()。

25.律”应当作()。

26.27.2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能()。

29.30.钱物的行为。

两个月后未见动静,黄某几经努力才弄清是检察院的章某把举报信私下扣住并给了叶某。

黄某于是向县人大、市检察院举报章某的行为。

黄某的行为属于下列那一种?()31.行为是最主要、最基本的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和根据,但不是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的全部情况。

②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并不意味着特定的违法行为是合理的、法律允许的或法律不管的。

③责任自负原则也不是绝对的。

学生乙的观点是:①法律责任是社会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条件而强制性的分配给某些社会成员的一种负担。

②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为免除法律责任的条件。

③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实际上是公平观念、公正观念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体现。

对上述论点进行分析,下列选项哪一项是不正确的()32.33.()34.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对此,下列哪一个选项的说法可以成立()35.约》,这一现象在法理学术语上最恰当的称呼为()36.列关于法律实施的哪一项不正确()()37.()38.()39.()40.41.42.43.44.45.()46.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法理学期末复习提纲(全,背诵)

法理学期末复习提纲(全,背诵)

法理学(二)期末复习一、题型:全部是主观题理解了就能答出来。

自我救济:不会就凑字数。

给别人机会其实是给自己机会。

(一)问答题18*5=901、要说理由,而不是第一点第二点。

需要法理分析,讲究理由。

例:xxx与司法独立是否有冲突?答:是。

因为……2、可以和老师的观点不一样,但必须讲道理出来。

需要法言法语!不同于大街上吵架的讲理,需要专业性!3、道理既可以来自讲课内容,也可以来自教材内容,也可以来自自己分析出来的内容。

因此,教材和讲课内容可以相互结合,相互补充。

从教材获得启发!(二)论述题1*10=10像小作文,字数是基本,多多益善。

是必要条件!大家用电风扇阅卷!无限接近10但不可以等于10,也会大于0分。

拉开分值的地方。

二、关于给分周老师注重正态分布。

在比较中突出自己的优势。

法理分析严格上无法达到满分,但是比较可以获得高分。

三、构成比例一考定终身。

重点论文1、“先信”与“先疑”2、集体利益何以正当3、涉诉舆论的面相与本相4、司法与舆论的纠结与分隔5、舆论挟持司法的6、大数法则学会用欧拉图表示所学的一些知识!期末考试重点内容没说的地方都不考!从头到尾复习一遍!大家自己来判断。

第一章法律程序一、法律程序1、程序与实体的方面,程序与实体的区分是不是绝对的?有些看起来是程序,但实际上是实体。

二者的区分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2、法律程序和非法律程序。

考点1:程序与实体的关系前者涉及到人的纠纷,纠纷的处理通过法律程序所导致的结果,法律程序导致的结论的正当性来自于哪里?是程序还是实体?罗尔斯的三个程序,赌博只关心程序,和实体无关。

愿者服输,这个结果是否具有正当性?实体上评价是不正当,但是愿者服输说明参与者是认可的,有正当性,因为两个人都同意了这个程序。

买彩票也是。

实体上是不公平的,凭什么你拿500万?但我们承认这个程序所导致的结果具有正当性,因为程序是正当的,程序之所以正当是因为大家都同意。

公安说不正当是从实体出发,但是参与者从程序本身出发。

法理学期末复习纲要.(DOC)

法理学期末复习纲要.(DOC)

法理学的历史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1)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2)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一、西方法学历史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

最早并保存完整的一部西方法学,盖尤斯的《法学阶梯》。

(ps: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西方世界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ps:这时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以复兴罗马法为中心任务),出现注释法学派(前注释法学派的侧重点是通过对查士丁尼时代所编纂的各个罗马法文献的文字、语言、逻辑的解释和旁征博引,澄清罗马法文献的精确意思。

后注释法学派则致力于使罗马法与城市法规、封建法、日耳曼的习惯法、教会法的原理相结合和同化,把古罗马法改造成现代意大利法,以便为实际的社会)。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ps:人文主义法学派主张把罗马法作为整个古典文化的组成部分对待, 把哲学方法和历史方法运用于罗马法研究,以便更有说服力地复兴罗马法)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自然法学派(ps:反对神性和神权,主张人性和人权;反对专制和等级特权,主张自由和平等;反对人治,要求法治)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ps:以抽象的概念、保守的理论形式、费解的哲学语言传播天赋人权、自由主义、宪政、法治等启蒙思想)、历史法学派(ps:反对古典自然学派、强调法律的民族精神或历史传统)、分析法学派(ps: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以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哲学为理论和方法论基础、以对实在法律的逻辑分析为己任)。

8)社会化——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强调研究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的时效、法律规则生效的手段、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方式的联系)、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法理学知识点纲要

法理学知识点纲要

法理学知识点纲要第一章法的本体法的定义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一)法律职业是指以专业法律知识为基础的法律工作。

两个基本内涵:一种专门的行业;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需要拥有专门的法律知识。

(二)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的三个特点说理的方式、根据法律说理、在程序的范围内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关于法的本质的主要学说(非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方法论角度(法本身、法外部、社会现象交互);精神发展(神意论、意志论、正义论);法本身(规则论、命令论、判决论或预测论)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主要观点法的本质与法的现象的关系;法的本质的层次性(正式性-阶级性-社会性)三、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规范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5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四、法的作用理解法的作用;与社会交互影响;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

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社会作用(涉及三个领域与两个方向)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的含义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主体)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包含三方面意义;不同于法律作用或法律效用。

1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2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3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和应然法的追求。

二、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含义;应是什么&是什么两者区别;判断的取向、维度、方法、真伪不同。

区别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1明确认识、评价法律的多维角度,拓宽法学研究与法律分析的视野;2协调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张力,使法学研究能寻求适合事实与价值间的固有平衡。

三、法的价值的种类(一)自由:法律是自由的保障;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自由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二)秩序: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之一,以合乎人性常理为目标。

法理提纲

法理提纲

导论:1.法理学的性质:天理、物理、伦理、法理。

2.法理学的体系与脉络法的本体论法的本体论问题,是法理学最核心和最根本的问题,其内容是探讨法的一般原理,重要考点包括:法的概念、法的作用、法的价值、法的要素、法的渊源、法的效力、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等。

这部分在法理学全部客观题考核中约占一半的分值。

法的运行论法的运行,是从动态上考察一国法律制度的全部运行过程,这个过程是法律从法律思想到法律文本再到法律实践的转化运动。

重要考点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

这部分内容比较简单,一般结合实际来考核。

法的演进论法的演进,是用历史的眼光来考察人类法律文明的来龙去脉,是对法律作为制度文明的历时性考察。

重要考点包括:法的起源、法的发展、法的历史类型、法的现代化、法治国家等。

法的社会论法律与社会,这一部分着重考察法与社会其它现象之间的关系,是从外部视角对法律现象的再审视。

重要考点包括:法与经济、法与道德、法与宗教等。

其中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西方法学两大思潮的分水岭之所在。

第1讲法的概念:法律是什么?考点一:法的概念争议:自然法学说与法律实证主义(一)实证主义法概念(务实的立场)1.基本立场:法与道德是完全分离的,“实际上是怎样的法”和“应该是怎样的法”这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对法的理解应从法律内部进行,而不是考虑其他道德、宗教、意识形态等外部因素。

2.定义法的要素:(1)权威性制定,即法律是由有权的立法主体制定的;(2)社会实效,即法律应该是在社会中有效的和被公众普遍遵守的规则。

3.代表学派: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的是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的是分析主义法学派(也叫分析实证法学派),代表人物为奥斯丁、哈特和凯尔森等。

(二)非实证主义法概念(理想化的立场)1.基本立场:在对法律下定义时,道德因素必须被考虑进去,也就是说,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系不可分离的,法律必须符合道德。

2.定义法的要素:(1)内容的正确性,即法必须是符合道德的,其内容必须是善和正义的;(2)对社会有实际效果;(3)由有权的立法者制定。

法理学复习提纲

法理学复习提纲

《法理学》复习提纲1.在法的本质问题上持神意说的法学家是托马斯·阿奎那。

2.从新加坡现行法律制度看,其主要传统、渊源和风格属于普通法法系。

3.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法治"的英文表达确切的是rule of law。

4.法的要素中在数量上占绝对多数的是法律规范。

5.按照规范对人们行为或限定的范围或程度,法律规范可分为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

6.在法的溯及力上,我国刑法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7.从法律构成看,民法法系国家主要采用制定法。

8.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诸多区别的原因主要在于历史渊源不同。

9.法最终决定因素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答《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里的"法律"一词应作字面解释。

11.法的渊源有行政法规。

12.法律条文与法律规范的关系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13.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采用的原则是以属地主义为主,兼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的原则。

14.人的死亡属于法律事件的法律事实。

15.法律规定"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规定属于授权性规范。

16.《元典章》属于封建主义法律。

17.腹诽罪违背基本法理。

18."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通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这一论述的提出者是古希腊的学者亚里士多德。

19.法的连续性的含义是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其依法被废止以前继续有效,不能被随意中继执行20.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是通过修改过的时的法律实现的。

21.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的总称,在法学上称为法系。

22.人类历史上最大早出现的法是奴隶制法。

23.按照狭义的理解,属于法的适用的是检察机关根据群众检举对某人的受贿行为进行侦查。

202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理学基础知识全套复习提纲(精华版)

202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理学基础知识全套复习提纲(精华版)

第一章法理学第一节法的特征和作用一、法的概念及特征(一)概念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在国家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真题回顾】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其最主要的特征是:A.由国家制定或认可B.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C.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D.以规定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三)法的作用作用定义对象分类指引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氾,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本人的行为(自律)确定的指引: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示而行为。

(作为或不作为);有选择的指引:人们的行为有选择的余地可以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

评价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

他人的行为(他律)专门的评价:经法律专门授权的机关、组织及其成员对他人的行为所作的评价(产生法律拘束力;一般的评价:普通主体对他人行为所作的评价(不产生法律拘束力)教育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

一般人的行为反面教育:通过对违法行为实施制裁,起到警示和警戒的作用;止面教育:通过对合法行为加以保护、赞许或奖励,起到表率、示范作用。

预测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可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对如何行为的预测对行为后果的预测强制法律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讪违法行为。

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法律的其他作用的保证。

违法犯罪行为【考点预测】“杀鸡给猴看”体现了法的()作用。

法理学复习资料

法理学复习资料

《法理学复习资料》
法理学是研究法律原则和法律理论的一门学科。

在法学、政治学、哲学等学科都有广泛的应用。

以下是针对法理学复习的一些重点内容。

一、法律的本质和目的
法律是人类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达成共识而产生的规则和制度。

它是社会约束行为和维持秩序的基石。

二、法律的分类
法律可以分为国家法和国际法。

国家法包括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等各种法律,而国际法则是针对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而制定的法律。

三、法律的适用和解释
法律的适用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进行具体的分析和判断。

在解释法律时,法律条文的文本解释更为重要,而对法律条文的背景和目的的理解也是很重要的。

四、法律的法源
法律的法源包括宪法、国际法、法律和习惯法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国际法是国与国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法律和习惯法则是人们日常生活中遵循的行为准则。

五、法律的改革和发展
法律的改革和发展是在不断的变化和发展中进行的,需要根据社会的需求和变化及时地进行调整和完善。

这也是学习法理学的重要意义所在。

综上所述,法理学是法律学的重要分支,它研究的是法律的原则和理论,对于我们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有着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我们复习法理学时,需要着重掌握法律的本质和目的、法律的分类、法律的适用和解释、法律的法源以及法律的改革和发展。

《法理学》司法考试辅导大纲

《法理学》司法考试辅导大纲

《法理学》司法考试辅导材料●复习素材:指南、立法法。

◆法理学的基本结构——法理学分为四部分,即法的本体、法的运行、法的演进和法的与社会。

理论是将历史的经验和研究进行谨慎地、探索性地并不断自我纠正地一般化。

——伯恩。

魏德士2005年法理学考试分数已经达到20分(不包括论述题第7、8题)。

第一章法的本体一、法的定义(一)法的职业与法的定义其一,法律职业的理解,关键是其专业性和专门性。

其二,(1)法是一种名称、一种标签。

(2)法是指一个实在的社会现象,是客观存在的。

(3)法是指一种主观的认识,是一个概念或名称,是人们对客观存在认识的结果。

其三,法还有国法意义的法和哲理意义的法。

考试往往考国法意义的法,它有四个特征:(1)是指国家专门机关或立法机关制定的,有时称为成文法。

(2)是指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

(3)是指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

(4)是指其他执行国家职能的法。

例如,下列哪些属于国法?A、成文法B、判例法C、不成文法D、教会法(二)法的现象与本质1、非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论述(1)人类精神方面:(1)神意论(2)意志论(3)正义论(2)法的本身方面:(1)规则论(2)命令论(3)判决论或预测论(3)法与社会关系方面:法并非孤立的现象,与社会关系有一定的联系。

2、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论述——即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官方性、国家性);表现为法的阶级性;最终表现为法的社会性——最终为物质生活条件。

(三)法的特征(外部)1、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2、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3、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5、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实现的社会规范(四)法的作用1、规范作用:指引。

是对本人行为的引导。

法的指引是规范性指引,即通过规则对同类行为的指引。

确定的指引是通过设定法律义务,不确定(选择)的指引通宣告法律权利。

评价。

法理学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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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法的概念与本质争议焦点法与道德之间是否具有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实证:无权威制定是法概念的首要要素——分析法学派概念必然联系社会实效是法概念的首要要素——社会法学派立场类型权威制定、社会实效均是法概念的必要要素非实证:内容正确性是法的唯一定义要素——自然法学必然联系第三条道路:内容正确性+权威性制定+社会实效——综合学派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形成方式:国家制定或者认可4国家性施的正式的官方的确定的行为规范;法直(正式性实施方式: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接形成于国家权力,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表现形式:国家的官方文件的规官方性)范性表现本质阶级性统治阶级不是个别意志简单相加,表面具有公共性和中立性意志体现也考虑被统治阶级的某些利益或要求大多数法学家认为,法的内容受一定社会因素制约社会性马克思进一步认为:最终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马克思说:“国家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在表述法律”成文法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表现形式不成文法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国法)判例法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法其他的法其他执行国家职能的法,例教会法表2:法的特征调整人的行为的社1.调整对象:人的意志行为规范性会规范,针对一般(1)调整对象只能是“行为”——法谚:法律不问思想人设定行为模式。

(2)只能是“意志行为”——法谚:法律不强人所难2.属于社会规范(1)只调整参与到社会关系中的行为——法谚:法律不问琐碎之事(2)社会规范与自然规范不同:自然规范调整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技术规范属于自然规范;但技术规范一旦被吸收到法律中,则称为“技术法规”。

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1.制定即立法国家意志性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2.认可明示认可:将其他规范直接规定为法律社会规范默示认可:不规定其他规范的内容,但规定参照。

如“依照习惯、依照国家政策”等。

51.普遍有效性: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普遍性2.普遍平等对待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不排除合理差别3.普遍一致性:法的内容始终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的趋势1.任何规范都有保证实施的强制力,但法律的保障力量是“国家强制力”国家强制性2.国家强制力只是最终保障力量,法律运行时并不一定都要行使国家权力3.国家权力本身也要依法行使程序性1.法律是依据程序来运转的规范2.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可能被宣布为无效可诉性1.可争讼性:可以用来作为起诉、辩护的根据2.可裁判性:可以用来作为法院适用的标准权利义务性权利义务构成了法律的主要内容,为人们的行为设定了“权利模式”和“义务模式”。

法理考试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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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考试复习提纲1、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的概念指明了法学的研究对象,即法或社会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内2、西方法学的历史●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格老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霍布斯形成时期:17世纪早期⏹主要观点:三个自然;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论;分权和制衡理论;社会公意说●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胡果萨维尼梅因形成时期:19世纪初⏹主要观点法是民族精神和历史传统的体现反对成文法●分析法学派代表人物:奥斯丁⏹主要观点法是主权者的命令;恶法亦法3 法学体系:法学的各门分支学科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4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的区分:●首先,法学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它属于社会科学范畴;而法律体系则是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属于社会规范体系范畴;●其次,法学体系的内容和范围比法律体系的内容和范围要大的多;●再次,法律体系具有属国性,而法学体系具有跨国性。

5法的本质(两层次):①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②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6法的特征(四个):①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②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③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④法是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7法的作用:●按照对法的作用的期待与法的实际效果之间的区别和差别分为:预期作用和实际作用●按照法的作用是否对人与社会有益,法的作用可以分为: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按照法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与内容之间的区别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8法的渊源:指法的来源或法之牺身之所,也有著述称法的渊源主要指法之产生的原因或途径,故法的渊源亦可简称法源。

法的渊源是指对法产生决定性影响的所有因素9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正式法的渊源:立法;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法律解释;国家和有关组织的政策;国际法。

●非正式法的渊源:习惯;法律规范和正义观念;社团规章和乡间民约;外国法;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司法判例。

法理学重点知识梳理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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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重点知识梳理大纲法理学重点知识梳理大纲1、根本法:在整个法的形式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2、比例原则的关键点在手段和目的之间的关系,为了达到目的,必须要侵犯其他价值时,应当选择侵害最小的手段。

只要题目中出现“必须的”“不得不”这样的字眼,基本就可以确定是比例原则了。

3、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

4、律的起源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发展过程。

5、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考点一:法的概述主要是包含法的概念和特征,在考试中,法的概念几乎很少独自原文考察,均是结合法的特征一起考察,例如:“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的总称”体现出法的什么特征?这道题目就是最简单、常见的考法,答案是“国家意志性”。

因此对于法的特征和法的概念,我们需要灵活地结合起来,更要明确法具有的特征包括:物质制约性、阶级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规范性、普遍性、程序性、可诉性等。

再例如:“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体现出法的什么特征?答案是“普遍性”。

建议此处考点通过记忆的方式掌握理论知识,但要学会灵活运用。

考点二:法的渊源和法的效力层次法的渊源就是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在考试中,重点考察法的正式渊源当中包括哪些以及它们的制定主体是谁,比如:宪法—人民制定,法律—全人大制定基本法、全人常制定非基本法,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等。

同时在法的非正式渊源中也常用一道题考察,主要是问我们常见的法的非正式渊源有哪些,包括有习惯、判例、政策等,通过简单的记忆我们就可以轻松掌握考点。

法的效力层次就是紧跟法的渊源之后需要我们掌握好的一个考点,我们需要明确:宪法效力>法律效力>行政法规效力>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效力相等,地方性法规效力>地方政府规章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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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理学的知识结构二、简述学习法理学的意义(1)学习法理学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

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和一般理论,研究的内容是法律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提供的是法律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则。

这些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是从其他法学科学中概括出来,又用以指导其他法学学科的。

(2)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

法理学的一个重要功能是培养人们的法律思维方式。

法律职业者只有用法律思维方式来思考和分析法律问题,才能得出合乎法律精神和逻辑的结论。

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离不开法理学的学习。

(3)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

通过学习法理学而培养良好的法律理论素质和理性思维能力,能够帮助人们超越自身的法律偏见和法律经验的局限性,对现行法律制度保持反思和批判的能力。

(4)学习法理学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出色的法律实务工作者,学习法理学,掌握法的精神是相当重要的。

三、法的作用法律作用是指法律对于人的行为以及社会关系所带来的影响。

法律作用可分法律的规范作用和法律的社会作用。

●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指法作为特殊的行为规则本身所具有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又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1、指引作用,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起到的普遍指导作用。

法律的指引是一种一般指引,而不是个别指引。

2、评价作用,法律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评价尺度,能够对人的行为的法律意义进行评价。

法律的评价作用的客体是人的行为。

评价的标准包括行为的合法或不合法、违法或不违法。

3、预测作用,指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预测人们相互之间将会怎样行为的以及行为的法律后果。

4、强制作用,指法律能够运用国家强制力对违法者施以强制措施,保障法律被顺利实现。

5、教育作用,法律的教育作用是指法律不仅是社会的行为规范,也确立了最低的社会道德标准和是非观念,它可以通过它的实施和传播进入人的心灵,矫正的人的行为。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从法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出发来分析,指维护有利于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1、维护阶级统治(核心)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3、分配社会利益4、解决社会纠纷5、实施社会管理●法的局限性1、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

2、“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即使制定得很好的法律,也需要合适的人正确地去执行和适用,需要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支持,要有相应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条件的配合。

3、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矛盾。

4、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

●所以我们应该避免走向两种极端,即法律万能论和法律无用论。

我们应以对法的局限性的认识为基础。

把法与其他社会调整机制相结合,建成良性社会秩序,造福于民。

1.简述法与政治的关系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无疑与政治有密切的联系。

(1)法受政治的影响与制约。

政治关系的变化和发展对法的变化与发展有重大影响。

特别是一个国家制定和修改宪法与基本法律,往往是国内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发生变化的结果。

政治体制改革制约法的内容的变化。

政治活动的内容对法的内容也有影响。

(2)法对政治也有影响,法为政治服务。

首先,在阶级对立社会里,法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其中主要是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其次,法要制裁、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制裁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往往明显反映政治;再次,法通过调整关系,维护公共秩序,在发挥政治职能的同时发挥社会职能。

2.简述执政党政策和法律的关系。

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是两种最重要的社会调整机制。

政策和法律在阶级本质、经济基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社会目标等根本方面是高度一致的。

但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

(1)党的政策是党的意志的体现,表现为党的文件;而法律则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表现为由立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规则,是公开的,面向社会公布的。

(2)政策可以主要由或完全由原则性的规定组成,可以只规定行动的方向而不规定行为的具体规则;法律则以规则为主,不能仅限于原则性规定,否则,权利和义务界限不明,难以对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关系加以有效调整。

(3)政策主要靠宣传教育和党纪保证实施,但党纪只能适用于党内;而法律则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可以对任何违反者实施制裁,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4)政策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虽然党的根本政策具有较高的稳定性,但大量的具体政策往往随着形势的变化而随时调整;而法律则有较高的稳定性,一般在较长时期内保持不变。

3、法与民主的关系。

(299)近现代的法制发展史已表明,法制与民主有内在的联系和共生性,法治生存、发展和真正实现的政治条件和政治框架,只能是民主政治。

民主是法制的基础,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

民主也是法治原则确立的前提。

民主的性质和内容决定了法治的性质和内容。

同时民主也是立法及法律适用的有效保障。

因此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民主立法,坚持执政为民。

离开了民主,法治就可能演变为依法实施的专政。

同时,法制是民主的保障。

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既是民主的存在形式,也是民主的存在条件。

社会主义民主的成果必须经由法治来加以确认和巩固,只有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才能成为一种可以操作的制度。

总之,制度化、法律化的民主才是有保障的民主。

民主的原则必须经过具体的立法,规定人们广泛的民主权利,严格的民主程序和方法才能予以实现。

没有社会主义法治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就只能是抽象的理论原则。

五、法与经济1、经济方式转变对法提出的要求(311)(一)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立法提出新要求和新期待。

创新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对加强环境资源法制建设提出了现实需求,新的发展方式还对知识产权立法、社会保障立法、土地承包、身份户籍、行政法规等提出了新的立改废需求,推动了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使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地健全和完善。

(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行政执法提出新要求和新期待。

第一,政府要强化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快建立公共服务体制。

第二政府要转变经济管理职能,由市场参与者淡出,参与到市场顾及不到的领域中去。

第三,要完善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第四,要建立地方政府的绩效评估和问责制度。

(三)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司法提出新要求和新期待。

思维上变被动为主动。

实践上需要建立新的司法模式,改革司法机制。

对法官则要求积极参与,掌握新知识,新技能。

1、法与文化的相互作用(315)法与文化的相互作用涉及文化对法的作用和法对文化的作用两个方面。

(一)文化对法的决定作用。

文化对法的决定作用是任何立法者所不能抗拒的,若要超越文化条件,若要超越文化条件特别是主文化去立法,其法律与整个社会的价值及规制体系冲突,这种法律不仅难以产生实效,而且通常还会造成社会的混乱。

(二)法对文化的作用。

法对文化的作用首先表现在对主文化的加强,这是法对文化的主要作用。

法对文化的次要作用表现在对亚文化的影响上。

2、法律文化的构成(324)(简答)法律文化的基本结构分为两层:其一是制度性的法律文化,它由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构成;其二是观念形态的法律文化,它由法律学说、人们的法律价值观、法律信念、法律心理、法律习惯等构成。

观念形态的法律结构还可以将其划分为认知结构,评价结构,心态结构和行模结构等。

3、如何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的建设不是可以一蹴而就的,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要经过较长时间的努力。

首先,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的形成需要吸收人类优秀的法律文化成果。

其次,要培养和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必须全面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

再次,还必须加强职业法律文化的建设。

此外,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还需要在大众中进行法律文化的宣传普及,使之为大众所接受。

由此,这种法律文化才具有生命力。

七、法制现代化的内容(一)概念与特征法制现代化是一个国家和社会伴随着社会的转型而相应地由传统型法制向现代化法制转化的历史过程。

其特征:第一、法制现代化是一个从传统法制向现代法制转变的历史过程。

第二、法制现代化是一个世界性的历史进程,又是一个国度型的历史进程。

第三、法制现代化是一个从理想目标转化为现实目标的历史过程。

(一)法律现代化的含义法律现代化是指一国法律伴随该国政治、经济、文化等诸领域的现代化变革而出现的、以某些特征为显著标志的、从传统人治向现代法治转变的深刻变革过程。

(二)法律现代化的特征第一,法律现代化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现代化紧密联系,相互促进。

第二,法律现代化包括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现代化。

第三,法律现代化是一个传统人治社会获取现代法治社会的特征的动态过程,以实现法治为目标,是过程与目标的统一。

第四,法律现代化是变革性与连续性的统一,民族性与世界性的统一。

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和基本标志(33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和基本标志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一)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二)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的有机统一(三)建设法制国家与建设法制社会的有机统一(四)继承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优秀基因与借鉴人类社会法制文明成果的有机统一九、法治与和谐社会(大题,论述)(338)和谐社会与法制社会是互为表征的,和谐社会必然是法治社会,法制社会当然是和谐社会;只有在一个崇信民主,奉行法治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其他要素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和谐社会的其他要素特征都包含着对法治的需求和依赖,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许多问题,最终都归结于法治问题,需要通过法治来解决。

法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必须依靠法律来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依靠法律来引导社会,和谐的发展,依靠法律来保障和和谐社会的实现。

人与人和睦相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国家与国家之间和平共处,都需要法治加以规范和维护。

因此,必须完善法律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主要是由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中国与世界的和谐构成的。

我们应当围绕这四个方面的和谐而发挥法律的引导和维护作用。

(一)引导和维护人与人和谐的法律机制人是社会的细胞,人与人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根基。

没有人与人的和谐,就不可能存在作为人之集合的社会的和谐。

(二)引导和维护人与社会和谐的法律机制人与社会的和谐包括公民与国家的和谐,集体与个体的和谐,居民与社区的和谐,群体(阶层)与群体(阶层)的和谐等(三)引导和维护人与自然和谐的法律机制和谐社会必须建立在人与自然和谐的基础之上,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机制必须包括人与自然和谐的法律机制。

人与自然的和谐与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是相得益彰的。

(四)引导和维护中国与世界和谐的法律机制我们的和谐社会是与和谐世界融为一体的。

没有世界的和谐,难以有中国的持续和谐。

在全球化时代,国际社会的矛盾必然转为国内社会的矛盾。

一国内部的和谐有利于世界和谐,世界的和谐也会加强和巩固国内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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