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开标监督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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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督审委

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集团公司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推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集团有限公司采购招标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公司大于500万、集团公司大于50万的基建工程、技改工程、设备物资采购、废旧物资处理等招标及集团公司小于50万的商务谈判等。

第三条集团公司督审委按照监督原则,行使对招标活动的监督职能,负责招标监督工作的组织、检查,并参加招标监督工作。

第四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坚持“管办分离、职责明确、依法监管”的原则,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对违反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人员,须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章监督职责

第五条招标监督职责是:

⑴建立和完善招标活动监督约束机制。

⑵对招标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包括招标方案的制定、对投标人资格方案的审定、邀请招标时被邀请投标人的确定及各类供应商(服务商、承包商)的入围推荐和不良业绩考核、招标领导小组和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标准与方法的制定、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主要环节的监督。

⑶监督有关部门在招标活动中履行工作职责。

⑷协调解决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受理现场投诉,对招标工作中的违纪违规问题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

⑸监督检查招标活动中的执法、执纪情况。

⑹组织查处招标活动中的违纪行为。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开标前监督

⑴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是否符合集团公司采购招标管理制度规定;有无将法定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有无化整为零或违背公司招标管理要求及规避招标的行为。

⑵评标委员小组的产生时间、人数、结构比例是否符合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技术专家是否在专家库中按规定抽选,直接确定专家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评标委员小组是否为5人以上单数,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委是否执行了回避原则。

⑶邀请招标,被邀请投标商的名单是否经招标小组研究提出,是否有规范的会议记录;所邀请的潜在投标商是否符合招标办法规定的家数;邀请招标情况下是否执行“推荐、评标、定标人员三分离”原则。

⑷招标文件的编制是否按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⑸招标过程中是否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及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七条开标监督

⑴在开标现场当众宣布招投标工作纪律,并向投标人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⑵对招标工作人员与投标人推选的代表共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以及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文件、开标记录等开标程序进行监督。

⑶对投标人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送达投标文件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评标监督

⑴监督人员应在评标之前,向评委会成员当众宣布评标工作纪律。

⑵负责在评标过程中做好内外通讯工具的管制。

⑶评标开始前是否由评标委员小组主要负责人组织对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细则的主要内容向评委做详细介绍,评委分工是否合理,职责是否明确;评委是否独立进行评审,是否存在不遵守评标程序的情况,是否存在对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及中标条件作实质性改变等违规评审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评标纪律的情况。

⑷资格审查及废标的处理是否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的规定执行,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是否作废标处理。

⑸在评标过程中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是否以书面形式进行,在澄清过程中是否对所有投标人一视同仁、公平、公正,有无暗箱操作的情况。

⑹是否存在干预委员小组独立评审的情况。

⑺评标报告是否经评委全体成员和监督人员签字。

第九条定标监督

⑴招标小组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依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从中选定中标人或提出中标候选人意见;有关招标结果是否按要求上报核备。

⑵定标过程是否充分听取成员意见,决策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有无规范的会议记录及签字手续。

⑶项目部门是否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的投标文件(含承诺函)等签定书面合同,同时签定保廉合同。

第十条其他事项的监督

⑴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招评标工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了回避制度。

⑵有无与投标人串通,搞虚假招标,违背招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

⑶有无泄露招标工作机密的行为,包括评标标准和方法细则、评标及定标人员组成、评标进展及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等。

⑷参与招评标的人员有无索贿受贿的情况。

⑸有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纪律与奖惩

第十一条招评标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确保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在招评标工作中应做到:

⑴不以书信、电讯、口述等方式将有关招评标机密,如评标标准和方法细则,评、定标人员名单、标底等透露给与招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与招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场所。

⑵评标工作所需用的招投标文件、资料等仅限在评标场所使用。

⑶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评标内容,不得打听与自己分工无关的评标工作情况。

⑷招评标工作人员不得单独与投标商联系和接触,需要投标商进行澄清时,评标委员小组负责人应在指定主谈人并安排两人以上监督人员参加的情况下进行,涉及保密范围的内容,主谈人不得向投标商透露。

⑸评标期间,招评标工作人员不得随意离开评标地点,未经批准擅自离开评标地点的视为自动退出招评标工作。

⑹坚决抵制不正之风,拒绝投标方的各种不法行为。

第十二条对招评标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监督人员应及时予以纠正,或提出书面监察建议;存在失职、渎职及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督审委可直接或责成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纳入该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及效能监察责任制的考核,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督审委对认真履行国家、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的各项规定,招标工作监督约束到位,受理投诉举报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有力,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为单位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突出贡献者予以表彰。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督审委负责制订、修改、完善和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集团公司批准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 1:《开标和评标监督工作情况记录表》

2:《开标宣读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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