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开标监督实施办法
采购和招标管理与监督办法
采购和招标管理与监督办法1. 引言采购和招标管理与监督是企业中重要的管理活动之一,它涉及到企业的资金投入和资源配置,直接关系到企业经营与发展的效益。
本文档旨在介绍采购和招标管理的基本原则、流程和监督办法,以帮助企业进行高效、合规的采购和招标活动。
2. 采购管理2.1 采购管理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采购活动应当公开、公正、公平。
•经济原则:采购活动应当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
•合理原则:采购活动应当合理、科学、合规。
•透明原则:采购活动应当透明公开,供应商应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
•风险控制原则:采购活动应当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出发,做好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
2.2 采购管理流程采购管理的基本流程包括需求确认、采购计划、采购实施和采购评估等环节。
2.2.1 需求确认需求确认是采购管理的起点,包括明确采购品种、数量、质量要求等。
在需求确认阶段,应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意见,并对需求进行合理规划和综合分析。
2.2.2 采购计划采购计划是制定具体采购方案的环节,包括确定采购方式、拟定采购预算、制定采购时间表等。
采购计划要与企业的战略目标和长期规划相一致,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
2.2.3 采购实施采购实施阶段是采购活动的核心环节,包括发布采购公告、开展供应商资格审查、组织供应商投标、评标、中标等。
在采购实施过程中,应保证公开透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遵循公平竞争原则。
2.2.4 采购评估采购评估是对采购活动的综合评价,包括对采购流程、供应商绩效、采购成本等方面进行评估分析。
采购评估的目的是总结经验教训,为下一轮采购活动提供参考和改进。
3. 招标管理与监督3.1 招标管理的基本原则•公开透明原则:招标活动应当公开透明,确保所有潜在供应商都能够获得信息和参与竞争。
•公平竞争原则: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诚实守信原则:招标活动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有舞弊行为。
•合理科学原则:招标活动应当基于合理的评价标准和方法进行,科学决策。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系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系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必须实行招标:(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前款规定的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装修和技术改造工程,应当实行招投标方式发包;限额规模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可报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按规定直接发包。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宜进行招标的工程,可以直接发包。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部门。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其所属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依法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新法规速递U盘版:海量资料、携带方便、即插即用∙【法规标题】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颁布单位】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字号】亳政办〔2008〕63号∙【颁布时间】2008-12-30∙【失效时间】∙【法规来源】http://218.23.173.119/XxgkNewsHtml/SA001/200902/SA001010603200902007.html∙【全文】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五项制度的通知亳政办〔2008〕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五项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第30号令)、《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含水利、交通、桥梁等。
下同)及安装与其配套设备设施等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国家融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必须进行招标:(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施工单项合同估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二)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或单项合同估价在3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三)重要设备、材料等单项合同估价在30万元以上的。
纪检监察组织监督招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XX组织监督招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监察室对招标管理工作的监督,促进招标管理制度和流程的落实,不断提高招标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察室依法对招标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相关部门和负责人要为纪检监察组织的监督工作提供条件。
上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对下级纪检监察组织监督招标工作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三条参加监督招标工作的纪检监察人员必须经监察室授权和批准;必须熟悉和掌握与招标投标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必须严格遵守监督纪律,坚持监督原则,不得参与招标具体工作,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参加招标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招标规定和纪律,各级领导人员,凡不担任专家评委的,一律不得参与评标活动,特殊情况需要参加的必须由领导班子研究批准。
第五条监督原则(一)坚持依法监督,严格执纪的原则。
(二)坚持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三)坚持效益最大化,维护国家、公司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六条监督职责(一)保证国家和招标投标规定和原则的落实。
(二)保证招标工作的过程程序严密、操作规范。
(三)受理有关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监督范围(一)物资采购项目的招标过程(二)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过程。
(三)施工单位的入围过程和招标过程。
(四)设计单位的招标过程。
(五)大宗办公用品采购项目的招标过程。
(六)其他项目的入围过程和招标过程。
第八条监督内容(一)对招标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集中采购招标领导小组会,了解掌握招标采购计划安排和进展情况,对违反有关纪律的人员和事情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评标专家库组成人员的资格审查。
(四)对投标单位入围资格的审查进行监督。
(五)参加标前会。
听取、了解和掌握以下情况是否合法合规:1.招标相关部门或招标人关于项目招标计划的情况介绍和招标、投标相关资料的解释说明。
招投标比选监督实施办法
招投标比选监督实施办法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发〔2010〕72号各乡(镇)、场,县级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县招标投标、比选监督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县招标投标、比选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比选活动,监督检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证招标投标、比选的公开、公平、公正、真实、有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17号)等相关规定。
认真落实《关于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监发〔2002〕3号)和《关于印发四川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加快灾后恢复重建政策落实相关监管办法的通知》(川委办〔2008〕22号)精神。
第三条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立项报批、项目评审、根据投资规模确定招标或比选方式、组织形式、按规定发布招标或比选公告、制定招标或比选文件、合同签订等各阶段的监督。
第四条除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并报监察局(县招监办)备案的不招标不比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外,一律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比选和基本建设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监督范围第五条本辖区的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比选。
第六条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勘查、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比选。
包括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必须采取招标或比选方式进行的建筑、城市基础设施、水利、电力、道路(桥、涵)、农(林、牧)业等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出租等。
进一步强化招投标监管的对策和措施
进一步强化招投标监管的对策和措施XX县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全县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管机构,负责贯彻落实招投标配套法规及相关政策,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全县招投标市场进行管理。
强化招投标活动监管,对于提高项目管理质量、更好地发挥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县招投标工作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经过几年的探索与实践,我县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已初步走上了管理严格、运作规范、落实效果较好、招投标市场发育整体平稳健康的轨道。
(一)完善制度,把好招投标方案审批关。
一是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先行审核项目招投标实施方案;二是其他项目在申报项目可研时一并申报招投标实施方案,将招投标方案与工程可研报告一次审查批准,以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和强化项目服务;三是坚持规范的审批流程。
(二)强化招标程序,实行全程监督。
一是成立XX县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每个项目的招投标实施方案进行严格审批;二是实行项目招标文件备案制度。
每个通过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必须经县招标办核准备案后方可在河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网上发布公告;三是参与开标、评标过程监督。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所有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监控存档,同时招投标活动受发改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全程现场监督;四是坚持对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实行3日以上的公示制度,以保证充足的社会监督时效;五是坚持后审制度。
对完成招投标的项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15日内,将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专家来源、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细则、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等情况装订成册报发改部门备案,同时填报招标项目备案记录单,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较好的后审作用。
(三)全面检查和重点稽察相结合。
会同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对重点项目和政府投资性项目进行检查,并将项目招投标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从中查找问题,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完善提高。
同时,配合市重点项目稽察办对全县重点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性项目,有计划的进行重点稽察或专项稽察,并在河北省项目监管信息系统上进行动态监管。
最新招投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最新招投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招投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公司的招标活动,加强公司对招标工作的管理,确保合理的工程投资,保证开发项目的质量、工期等要求的前提下,以合理降低开发成本选择最满意的投标单位,提高企业的投资效益,维护招标单位的权益。
根据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发项目的施工、材料设备、监理等的招标活动。
招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低价等因素选择。
公司相关部门或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严禁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供方或将项目肢解分包。
第二章职责、权限及工作程序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是公司招标活动的领导机构,对总经理负责,行使以下主要职责:确定招标方式、审定招标计划和招标文件、确定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或其它合同形式、确定投标单位、确定评标专家组人数及其成员(法规另有规定除外)、评定中标单位。
工程部及综合部是各项业务招标工作的主办部门。
主要职责或招标工作程序如下:协助代理机构发招标邀请或公告、资格预审、协助并审核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协助并审核编制标底或工程量清单、协助代理机构组织标前会、答疑及现场勘察、协助代理机构组织开标、评标、决标、办理有关中标手续、招标备案。
第三章招标前期准备工作工程项目标段划分工作、项目招标策划准备工作、确定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成员、投标企业资质审查工作、对投标企业的考察、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函)、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出售招标文件、投标企业现场踏勘、标前答疑、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委托编制项目工程量清单(预算)工作、与投标企业商务洽谈工作、招标形式选择、确定评标办法工作、确定其它相关指标、确定造价工作(最高限价)、确定项目质量工作、确定项目工期工作、投标文件送达、投标截止、开标、评标、评标并将评标结果上报公司领导、公司领导定标、发出中标通知、拟订合同、报公司审定、签订合同、进入项目施工实施阶段。
吉安市纪检监察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的实施办法(暂行)
吉安市纪检监察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的实施办法(暂行)关于印发《吉安市纪检监察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的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吉纪发[2003] 号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市直各单位纪委(纪检组)、监察室:为规范我市纪检监察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现将《吉安市纪检监察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的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下发的《吉安市纪检监察机关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的实施办法(暂行)》(吉纪发[2001]07号)同时废止。
中共吉安市纪委吉安市监察局2003年8月12日吉安市纪检监察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的实施办法(暂行)为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行为,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积极履行职责,保证建设工程交易、土地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等各项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工作的规定,制定本监督实施办法。
一、监督的原则(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二)坚持依法监督,严格执纪,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平等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三)坚持实事求是,充分依靠群众。
二、监督的范围(一)监督范围是建设工程交易、土地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等各项交易活动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二)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对市区内(含吉州区、青原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上述范围内的交易活动及相关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必要时可以直接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内的交易活动等进行监督。
(三)各县(市)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交易活动及相关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四)市直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参与本单位、本系统项目的监督。
(五)市纪委监察局负责监督的有关事项可以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派驻纪检组(监察室)进行监督。
三、监督的主要内容(一)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能情况。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投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办法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包括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服务采购等各类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达到依法经营、诚信守法、健康持续的目标。
第二章招标第一节招标文件的编制1. 招标人应按照像关法规编制招标文件,详细说明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合同条件、评审标准、资质要求等内容。
2.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投标文件的组成要求,并界定详细评审程序和评标方法。
第二节招标公告的发布1. 招标公告应当按照规定的公告形式和要求进行发布,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一定时间,确保投标人充分了解招标信息。
2. 招标公告内容应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时间要求、投标文件的递交地点和截止时间等必要信息。
第三节投标书的递交和开标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时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指定地点。
2. 开标应在指定时间和地点进行,确保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实施。
第三章投标第一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1. 投标人应具备相关的行政许可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并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
2. 投标人在投标书中应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二节投标保证金1.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的经济担保。
2. 投标保证金应在规定时间和金额内缴纳,并在开标后按规定的程序予以退还。
第三节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1.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编制,包括技术方案、报价、商务条件等内容。
2. 投标文件应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到指定地点,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
第四节开标1. 开标应当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进行,保证投标人的知情权和参预权。
2. 开标过程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确保投标文件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08.16•【字号】渝水基[2005]47号•【施行日期】2005.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水基〔2005〕4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水务、农机)局,市水利投资集团,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加强行政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予颁发,从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与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符合下列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并依法接受监督。
(一)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除险加固、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纪检监察部门怎样开展招投标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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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沿着采购管理流程,实施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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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制度建设:“有没有”和“好不好” 采购管理制度设计上,重点监督舞弊风险
是否得到控制与治理;
二是制度执行:“执行制度没有”和“效 果如何”
执行过程中,重点监督是否遵循采购管理 制度,实现采购管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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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方资源管理 2、招标计划 3、投标人推荐与资格审定 4、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出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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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对企业招投标制度是否遵循法 律要求发表监督意见;
以企业内部采购招标管理制度为监督 实施第一依据;
针对企业内部采购招标管理制度违背 采购招标法律法规的情形,应该给业 务部门在平常制度评审与改进中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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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企业采购行为是否遵循采购招标管理 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制度,进行严格认 真监督,对遵循情况进行客观描述,并见 证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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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评标标准设计 6、投标人投标过程 7、评标评委专家选择与建设 8、开标 评标 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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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合同签订 10、合同变更 11、招标代理管理 12、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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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采购结算 14、仓库出入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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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人员违反招标管理制度时,纪检 监察部门已经指出,但招标部门不整改, 仍然继续执行怎么办?
答:不需要在招标过程中阻止招标的继续 进行,在评标记录中描述违反采购招标制 度的情形即可,由领导审批时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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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能否按照《招投标舞弊解剖》, 针对现象对采购招标工作人员进行 舞弊质疑?
答:不行,只能判断是否遵循制度, 要求采购招标工作人员能够提供对 应证明材料或者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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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公司的采购招标管理制度 与采购招投标、合同法律、法 规矛盾,怎么办?
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范交易行为,根据《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建设工程(含水利、交通等)招投标、政府采购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政府采购等方式,统一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发生调整的,以最新发布的目录为准。
现行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为准。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类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按照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等手续的,已经履行完毕;(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招标所必需的设计图纸及已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技术资料。
采用网上招投标项目,应当在提供纸质图纸的同时,提供电子图纸等资料,并保证纸质与电子图纸一致。
第六条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1 .招标单位在具备招标条件后,委托招标代理公司或自行组织招标。
2 .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工程项目情况编制招标文件初稿(有招标文件模板的应当使用模板),招标单位或招标小组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审核、确认。
招标单位应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控制价。
3 .招标单位或代理机构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项目登记,发布项目招标信息。
4 .开标前招标单位持评标专家抽取表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评标专家。
5 .招标单位和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应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在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无异议后核发中标通知书。
6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签订合同,并将合同上传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示。
招标工作监督管理办法
招标工作监督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为了规范招标工作,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保障公平竞争,确保招标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制定本招标工作监督管理办法。
二、监督管理机构1. 工程招标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招标工作的监督管理政策、规定和标准,监督招标工作的实施情况。
2. 监督员:由工程招标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负责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招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合法。
三、监督管理职责1. 招标文件审查:监督员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确保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 招标公告监督:监督招标公告的发布,确保公告内容准确、完整、公正。
3. 招标投标监督:监督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投标文件的递交和开标过程,确保招标过程公正、公平。
4. 招标评标监督:监督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和评标过程,确保评标过程公正、公平。
5. 招标结果监督:监督招标结果的公示和中标通知书的发放,确保中标结果的公正、合法。
6. 投诉处理:接受相关方面的投诉,并及时处理,确保投诉事项得到妥善解决。
四、监督管理流程1. 招标文件审查流程:a. 监督员收到招标文件后,对文件进行审查,核实文件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b. 如发现问题,监督员将问题反馈给招标人,要求招标人进行修改。
c. 招标人对问题进行修改后,监督员再次进行审查,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d. 审查通过后,监督员将审查结果反馈给招标人和工程招标监督管理委员会。
2. 招标公告监督流程:a. 监督员对招标公告的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公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b. 如发现问题,监督员将问题反馈给招标人,要求招标人进行修改。
c. 招标人对问题进行修改后,监督员再次进行审查,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d. 审查通过后,监督员将审查结果反馈给招标人和工程招标监督管理委员会。
3. 招标投标监督流程:a. 监督员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进行监督,确保资格审查的公正、公平。
b. 监督员对投标文件的递交和开标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开标过程的公正、公平。
招标开标监督实施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督审委招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集团公司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推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集团有限公司采购招标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公司大于500万、集团公司大于50万的基建工程、技改工程、设备物资采购、废旧物资处理等招标及集团公司小于50万的商务谈判等。
第三条集团公司督审委按照监督原则,行使对招标活动的监督职能,负责招标监督工作的组织、检查,并参加招标监督工作。
第四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坚持“管办分离、职责明确、依法监管”的原则,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对违反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人员,须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章监督职责第五条招标监督职责是:⑴建立和完善招标活动监督约束机制。
⑵对招标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包括招标方案的制定、对投标人资格方案的审定、邀请招标时被邀请投标人的确定及各类供应商(服务商、承包商)的入围推荐和不良业绩考核、招标领导小组和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标准与方法的制定、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主要环节的监督。
⑶监督有关部门在招标活动中履行工作职责。
⑷协调解决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受理现场投诉,对招标工作中的违纪违规问题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
⑸监督检查招标活动中的执法、执纪情况。
⑹组织查处招标活动中的违纪行为。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六条开标前监督⑴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是否符合集团公司采购招标管理制度规定;有无将法定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有无化整为零或违背公司招标管理要求及规避招标的行为。
⑵评标委员小组的产生时间、人数、结构比例是否符合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技术专家是否在专家库中按规定抽选,直接确定专家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评标委员小组是否为5人以上单数,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委是否执行了回避原则。
工程招标监督制度
工程招标监督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旨在规范工程招标活动,保障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负责的所有工程项目的招标活动。
3. 招标监督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招标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二、组织机构1. 成立招标监督委员会,由单位领导、纪检监察部门、法律顾问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
2. 招标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招标全过程,处理招标过程中的异议和投诉,确保招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招标程序1. 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内容完整、准确无误。
2. 招标公告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确保信息的透明度。
3. 投标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投标文件。
4. 开标应当在公开场合进行,确保所有投标单位的权益。
5. 评标过程应当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保密原则,确保评标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四、监督管理1. 招标监督委员会应对招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包括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投标、开标、评标等各个环节。
2. 对于违反招标规定的行为,招标监督委员会有权进行调查,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3. 鼓励和支持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提出质疑和举报。
五、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个人或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罚款、取消资格等处罚。
2. 若违规行为触犯法律,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招标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将及时公布最新版本。
招标代理公司开评标现场管理办法
招标代理公司开评标现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开评标现场的管理,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开评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招标业务流程,监督业务人员行为,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内实施的开评标项目,原则上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司工作人员在组织开评标活动时,必须穿着工作服、佩戴工作牌。
第二章开标第四条开标准备(一)项目负责人应落实招标人的监督人员,并对主持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工作进行分工,开标现场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重要项目应在开标前制定开评标方案,对设备提前试用确保正常运行,并在开标前一天召开专项会议落实准备工作。
(三)所有开标项目应提前准备开评标使用的工具和资料。
第五条投标文件的接收(一)工作人员在接收文件前应核对计时工具,不得接收超过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
(二)接收投标文件时,工作人员应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及签署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应拒收。
投标人代表、工作人员均应签字确认。
第六条评标专家的抽取项目负责人应在开标前24小时内办理评委抽取手续(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并提醒招标人评委回避出席开标会议。
第七条保证金的核对项目负责人应在开标前核对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并于评标时将财务部出具的保证金缴纳情况提交评标委员会。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进入开标现场。
第十条出席会议的全体人员应将通讯工具暂时关闭或设为振动状态,自觉遵守会议秩序、文明礼貌,不得随意走动和喧哗。
第十一条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组织开标。
第十二条开标时,主持人须宣布开标纪律;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宣布工作人员姓名、身份。
第十三条核实投标人代表身份工作人员查验投标人代表身份证明文件,并现场宣布核验结果。
第十四条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投标人代表应检查各自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由工作人员当众宣布核查结果,检查完毕后投标人代表、工作人员均应签字确认。
采购及招标投标监督问责暂行办法
采购及招标投标监督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单位采购及招投标项目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作者:文勤秩序,根据采购及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及招投标,适用于单位基础建设、设备、货物、服务购买等所涉及的采购及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督问责,是指单位纪委对采购及招投标进行监督及项目审计,并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了招标采购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影响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造成一定后果尚不够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的责任人,给予追究责任的一种制度。
第四条凡与采购及招投标工作有关的采购及招投标主体,要严格按照纪委监督内容,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将以化整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采购及招投标监督程序。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和程序第五条采购及招投标监督工作坚持依法合规、透明公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违纪必究的原则。
第六条纪委负责实施采购及招投标监督工作。
第七条纪委对采购及招标项目的立项、开标评标、验收的规范性、结果进行监督,对采购及招投标工作完成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八条主要监督内容为:(一)采购及招投标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立项。
(二)采购及招投标公告是否在单位规定的媒介发布;(三)入围单位是否按单位文件规定,经过招标领导小组的资格预审后确定;(四)入围单位是否在单位规定的媒介公示;(五)开标时,投标单位代表是否按规定对投标函等相关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了检查;(六)评标专家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法产生;(七)评标程序是否按规定执行,评委会是否形成评标纪要并按规定推荐前三名中标候选人;(八)是否按规定对中标单位进行确定;(九)中标结果是否在单位规定的媒介上进行公示;(十)采购的物品是否符合招投标文件或合同规定的参数规格、质量、数量。
(十一)不采用招投标的项目是否按单位规定的程序申报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对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其它采购方式的,是否经集体讨论,并按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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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督审委招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集团公司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推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集团有限公司采购招标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公司大于500万、集团公司大于50万的基建工程、技改工程、设备物资采购、废旧物资处理等招标及集团公司小于50万的商务谈判等。
第三条集团公司督审委按照监督原则,行使对招标活动的监督职能,负责招标监督工作的组织、检查,并参加招标监督工作。
第四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坚持“管办分离、职责明确、依法监管”的原则,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对违反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人员,须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章监督职责第五条招标监督职责是:⑴建立和完善招标活动监督约束机制。
⑵对招标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包括招标方案的制定、对投标人资格方案的审定、邀请招标时被邀请投标人的确定及各类供应商(服务商、承包商)的入围推荐和不良业绩考核、招标领导小组和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标准与方法的制定、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主要环节的监督。
⑶监督有关部门在招标活动中履行工作职责。
⑷协调解决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受理现场投诉,对招标工作中的违纪违规问题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
⑸监督检查招标活动中的执法、执纪情况。
⑹组织查处招标活动中的违纪行为。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六条开标前监督⑴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是否符合集团公司采购招标管理制度规定;有无将法定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有无化整为零或违背公司招标管理要求及规避招标的行为。
⑵评标委员小组的产生时间、人数、结构比例是否符合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技术专家是否在专家库中按规定抽选,直接确定专家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评标委员小组是否为5人以上单数,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委是否执行了回避原则。
⑶邀请招标,被邀请投标商的名单是否经招标小组研究提出,是否有规范的会议记录;所邀请的潜在投标商是否符合招标办法规定的家数;邀请招标情况下是否执行“推荐、评标、定标人员三分离”原则。
⑷招标文件的编制是否按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⑸招标过程中是否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及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七条开标监督⑴在开标现场当众宣布招投标工作纪律,并向投标人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⑵对招标工作人员与投标人推选的代表共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以及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文件、开标记录等开标程序进行监督。
⑶对投标人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送达投标文件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评标监督⑴监督人员应在评标之前,向评委会成员当众宣布评标工作纪律。
⑵负责在评标过程中做好内外通讯工具的管制。
⑶评标开始前是否由评标委员小组主要负责人组织对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细则的主要内容向评委做详细介绍,评委分工是否合理,职责是否明确;评委是否独立进行评审,是否存在不遵守评标程序的情况,是否存在对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及中标条件作实质性改变等违规评审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评标纪律的情况。
⑷资格审查及废标的处理是否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的规定执行,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是否作废标处理。
⑸在评标过程中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是否以书面形式进行,在澄清过程中是否对所有投标人一视同仁、公平、公正,有无暗箱操作的情况。
⑹是否存在干预委员小组独立评审的情况。
⑺评标报告是否经评委全体成员和监督人员签字。
第九条定标监督⑴招标小组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依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从中选定中标人或提出中标候选人意见;有关招标结果是否按要求上报核备。
⑵定标过程是否充分听取成员意见,决策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有无规范的会议记录及签字手续。
⑶项目部门是否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的投标文件(含承诺函)等签定书面合同,同时签定保廉合同。
第十条其他事项的监督⑴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招评标工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了回避制度。
⑵有无与投标人串通,搞虚假招标,违背招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
⑶有无泄露招标工作机密的行为,包括评标标准和方法细则、评标及定标人员组成、评标进展及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等。
⑷参与招评标的人员有无索贿受贿的情况。
⑸有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纪律与奖惩第十一条招评标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确保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在招评标工作中应做到:⑴不以书信、电讯、口述等方式将有关招评标机密,如评标标准和方法细则,评、定标人员名单、标底等透露给与招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与招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场所。
⑵评标工作所需用的招投标文件、资料等仅限在评标场所使用。
⑶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评标内容,不得打听与自己分工无关的评标工作情况。
⑷招评标工作人员不得单独与投标商联系和接触,需要投标商进行澄清时,评标委员小组负责人应在指定主谈人并安排两人以上监督人员参加的情况下进行,涉及保密范围的内容,主谈人不得向投标商透露。
⑸评标期间,招评标工作人员不得随意离开评标地点,未经批准擅自离开评标地点的视为自动退出招评标工作。
⑹坚决抵制不正之风,拒绝投标方的各种不法行为。
第十二条对招评标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监督人员应及时予以纠正,或提出书面监察建议;存在失职、渎职及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督审委可直接或责成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纳入该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及效能监察责任制的考核,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督审委对认真履行国家、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的各项规定,招标工作监督约束到位,受理投诉举报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有力,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为单位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突出贡献者予以表彰。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督审委负责制订、修改、完善和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集团公司批准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 1:《开标和评标监督工作情况记录表》2:《开标宣读纪律》附件1****集团有限公司督审委开标和评标监督工作情况记录表投标人须知(在开标大会上宣布)第一条招标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集团有限公司有关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进行。
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条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四条投标人应遵守会议纪律,保持会场安静。
参会人员如要提问,须事前书面提交主持人,由主持人在会上宣读。
干扰会议者,将会导致取消参会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投标资格。
投标人的询问工作应在公开场合进行。
第五条投标后至招标人公布中标结果之前,有关投标文件的检查、澄清、评比、定标等信息属于保密范围,投标人不得非法打听。
投标人不得对招标人、招标代理公司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或采取非法手段干扰评标,违者将会导致取消投标资格和中标资格。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现场对投标人保密。
第七条整个开标、评标过程在集团公司有关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监督部门依法对本次招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本次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参与招标活动的投标人,有权就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监督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投诉和举报应采取书面材料的形式。
评委守则(在评标工作开始时宣布)第一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及****集团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公正廉洁、不循私情,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第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项目主管部门的人员(项目代理业主招标除外);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工作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
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评标过程、结果等信息泄露给投标人或与投标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五条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成员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交监督人员、公证人员或招标代理公司集中保管,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提供的工作电话对外联系。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委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评分标准规定评分。
对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评标委员会可研究作出书面决定,报监督小组备案。
个别评委评分与大多数评委评分差异过大,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或监督小组有权请该评委进行复核或作出解释;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或多数评委认为该评委的评分与大多数评委的评分差异过大影响了评标公正性的,可报请监督小组同意后以评标委员会其余评委的平均分数取代该评委的评分。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次评标纪律,徇私舞弊,操纵评标结果的,视其情节轻重,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权就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附件4监督人员守则(在开标前宣布)第一条参与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集团有限公司采购招标中心对招投标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监督工作应当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禁止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禁止监督人员带有个人私利参与监督。
第三条进入评标现场的监督人员应当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交指定的人员集中保管,对外联系使用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工作电话。
第四条监督人员在监督活动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行使监督职责。
监督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宣传和讲解国家的法律、法规;监督招投标活动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是否贯彻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公布的评分办法评分等,并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监督人员在评标活动中没有评比权和表决权,不能对具体的投标文件发表自己的看法,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和发表有趋向性的言论,不得非法干预评标和影响评标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