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生物制品分析2
新GMP标准规范-生物制品
新GMP 标准规范-生物制品第一章第一章 范围范围第一条第一条 生物制品的制备方法是对其进行相应控制的关键因素。
按照下类方法制备的生物制品属本附录适用的范围: — 微生物培养物,不包括重组DNA 制品;— 微生物和细胞培养物,包括由DNA 重组或杂交瘤技术制备的制品;— 生物组织提取物;— 通过胚胎或动物体内的活生物体繁殖。
第二条第二条 采用上述方法制备的生物制品包括:细菌类疫苗(含类毒素)、病毒类疫苗、抗毒素及抗血清、血液制品、细胞因子、生长因子、酶、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内和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其他活性制剂(如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原、单克隆抗体、重组DNA 制品、抗原抗体复合物、免疫调节剂及微生态制剂等)。
第三条第三条 人血浆蛋白制品不属于本附录适用的范围。
第二章第二章 原则原则第四条第四条 应根据生物制品下列产品和工艺的特殊性对其生产过程和中间产品的检验进行特别的控制,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生物制品的生产涉及生物过程和生物材料,如细胞培养、活生物体材料提取等。
这些生产过程存在固有的可变性,因而其副产物的范围和特性也存在可变性,甚至培养过程中所用的物料也是污染微生物生长的良好培养基;— 生物制品质量控制需采用比理化测定可变性更大的生物学分析技术;— 为提高产品效价(免疫原性)或维持生物活性,常需在成品中加入佐剂或保护剂,致使部分检验项目不能在制成成品后进行。
第三章第三章 人员人员第五条第五条 从事生物制品生产的全体人员(包括清洁人员、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卫生学、微生物学等)和安全防护培训。
培训记录应归入个人培训档案,培训效果应进行考核评估和定期回顾。
第六条第六条 生产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细菌学、病毒学、生物学、分子生物学、生物化学、免疫学、医学、药学等),并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确保其能够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
第七条第七条 根据所生产制品的生物安全评估结果,应对生产、维修、检验、动物饲养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接种相应的疫苗并定期体检。
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生物制品管理制度生物制品管理制度(一)第一条为加强生物制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行政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生物制品是药品的一大类别。
生物制品系指以微生物、寄生虫、动物毒素、生物组织作为起始材料,采用生物学工艺或者分离纯化技术制备,并以生物学技术和分析技术控制中间产物和成品质量制成的生物活性制剂。
它包括疫(菌)苗、毒素、类毒素、免疫血清、血液制品、免疫球蛋白、抗原、变态反应原、细胞因子、激素、酶、发酵产品、单克隆抗体、DNA重组产品、体外免疫试剂等。
第三条生物制品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并依法实施监督。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研制、生产、经营民用生物制品的各单位均适用本规定。
在现行体制下,抗生素、激素、酶仍按普通药品进行管理。
第四条新生物制品的研制和审批按部颁《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
除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验证外,其它制品未经批准,不得临床使用。
第五条新建生物制品生产企业,需事先向卫生部提出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提出初审意见,报卫生部审批。
经批准项目均须按卫生部颁发的GMP规定设计和施工;建成后由卫生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联合验收。
经验收合格单位,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第六条已有产品的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增添新品种,需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GMP规定新建或者改建车间。
由卫生部会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准予增加新品种。
第七条经验收合格的生产单位,按所生产品种的创造检定规程连续生产三批产品,在自检合格后,将生产检定记录和样品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审查和检定。
卫生部根据检定所的报告核发《药品生产批准文号》。
第八条由卫生部生物制品标准化委员会制订,卫生部审批、颁发的《中国生物制品规程》是国家对生物制品生产和检定的基本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生物制品规程》的技术规定。
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生物制品管理制度•相关推荐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根据免疫计划、接种人数、冷链贮存条件领、购疫苗。
疫苗必须从县疾控中心等法定渠道领、购。
二、冷链设备、器材专物专用。
疫苗要在规定的温度条件下贮存、运输。
BCG、DPT、DT和HBV、RV在2—8℃贮存和运输,OPV和MV需在—20℃~8℃的条件下贮存和运输。
三、各种疫苗必须避免阳光直射,按品名、批号分类,整齐存放,并按照效期长短、购药先后,有计划地使用,以减少疫苗的浪费。
四、疫苗要有专人管理,管理人员不得随意私自发放疫苗,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索要疫苗。
五、严格疫苗领发手续,设立疫苗专用帐本,做到帐、苗相符。
六、对疫苗登记项目应齐全、完整。
登记内容包括疫苗的名称、生产单位、规格、数量、批号、效期、领发人签名及日期。
七、要定期清点核查,避免过期失效,杜绝任何事故的发生。
过期制品应及时砸碎销毁(药剂科、预防保健科、预防接种室、保卫科等相关人员参与),并做好记录。
八、预防性生物制品必须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对象、剂量、接种方法、时间要求进行接种,杜绝错种、漏种、误种及接种事故的发生。
九、被接种人和家属有权了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进货渠道,并可以拒绝接种非正常渠道供应的预防性生物制品。
十、对违反本规定的科室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生物制品管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工作,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国境内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研究、生产、经营、进出口、监督、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兽用生物制品是应用天然或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生物组织及代谢产物为原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生物化学等相关技术制成的,其效价或安全性必须采用生物学方法检定的,用于动物传染病和其他有关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的生物制剂。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年修订附录生物制品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年修订附录生物制品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附录3:生物制品第一章范围第一条生物制品的制备方法是控制产品质量的关键因素。
采用下列制备方法的生物制品属本附录适用的范围:(一)微生物和细胞培养,包括DNA重组或杂交瘤技术;(二)生物组织提取;(三)通过胚胎或动物体内的活生物体繁殖。
第二条本附录所指生物制品包括:细菌类疫苗(含类毒素)、病毒类疫苗、抗毒素及抗血清、血液制品、细胞因子、生长因子、酶、按药品管理的体内及体外诊断制品,以及其它生物活性制剂,如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当原、单克隆抗体、抗原抗体复合物、免疫调节剂及微生态制剂等。
第三条生物制品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应当符合本附录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章原则第四条生物制品具有以下特殊性,应当对生物制品的生产过程和中间产品的检验进行特殊控制:(一)生物制品的生产涉及生物过程和生物材料,如细胞培养、活生物体材料提取等。
这些生产过程存在固有的可变性,因而其副产物的范围和特性也存在可变性,甚至培养过程中所用的物料也是污染微生物生长的良好培养基。
(二)生物制品质量控制所使用的生物学分析技术通常比理化测定具有更大的可变性。
(三)为提高产品效价(免疫原性)或维持生物活性,常需在成品中加入佐剂或保护剂,致使部分检验项目不能在制成成品后进行。
第三章人员第五条从事生物制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其他相关人员(包括清洁、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知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培训。
第六条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微生物学、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生物制品学等),并能够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
第七条应当对所生产品种的生物安全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生产、维修、检验、动物饲养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接种相应的疫苗,并定期体检。
第八条患有传染病、皮肤病以及皮肤有伤口者、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有潜在不利影响的人员,均不得进入生产区进行操作或质量检验。
生物制品管理制度范本(4篇)
生物制品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安全,规范生物制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加强生物制品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物制品管理制度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生物疫苗、生物药品、血液制品、生物体外诊断试剂等。
第三条生物制品管理应遵循科学性、公平性、合法性和透明度的原则。
第四条生物制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生物制品生产管理第五条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生产。
第六条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七条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必须配备合格的技术人员和设备,进行严格的生产管理和监控。
第八条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应及时汇报产品生产情况和质量检查结果,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应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处理。
第三章生物制品流通管理第十条生物制品流通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流通。
第十一条生物制品流通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生物制品流通企业应配备合格的人员和设备,进行严格的流通管理和监控。
第十三条生物制品流通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产品的追溯管理和信息公示。
第十四条生物制品流通企业应加强对生物制品的储存、运输和销售管理,防止产品失效和污染。
第四章生物制品使用管理第十五条生物制品使用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使用。
第十六条生物制品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使用管理制度,确保产品的正确使用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生物制品使用单位应加强对产品的存储、分发和使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生物制品使用单位应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处理。
第十九条生物制品使用单位应加强对生物制品的剩余量的管理和处置,防止污染和交叉感染。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处罚第二十条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对生物制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生物制剂
附录3:生物制品第一章范围第一条生物制品的制备方法是控制产品质量的关键因素。
采用下列制备方法的生物制品属本附录适用的范围:(一)微生物和细胞培养,包括DNA重组或杂交瘤技术;(二)生物组织提取;(三)通过胚胎或动物体内的活生物体繁殖。
第二条本附录所指生物制品包括:细菌类疫苗(含类毒素)、病毒类疫苗、抗毒素及抗血清、血液制品、细胞因子、生长因子、酶、按药品管理的体内及体外诊断制品,以及其它生物活性制剂,如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当原、单克隆抗体、抗原抗体复合物、免疫调节剂及微生态制剂等。
第三条生物制品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应当符合本附录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章原则第四条生物制品具有以下特殊性,应当对生物制品的生产过程和中间产品的检验进行特殊控制:(一)生物制品的生产涉及生物过程和生物材料,如细胞培养、活生物体材料提取等。
这些生产过程存在固有的可变性,因而其副产物的范围和特性也存在可变性,甚至培养过程中所用的物料也是污染微生物生长的良好培养基。
(二)生物制品质量控制所使用的生物学分析技术通常比理化测定具有更大的可变性。
(三)为提高产品效价(免疫原性)或维持生物活性,常需在成品中加入佐剂或保护剂,致使部分检验项目不能在制成成品后进行。
第三章人员第五条从事生物制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其他相关人员(包括清洁、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知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培训。
第六条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微生物学、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生物制品学等),并能够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
第七条应当对所生产品种的生物安全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生产、维修、检验、动物饲养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接种相应的疫苗,并定期体检。
第八条患有传染病、皮肤病以及皮肤有伤口者、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有潜在不利影响的人员,均不得进入生产区进行操作或质量检验。
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操作区。
GMP-生物制品
附录3:生物制品第一章范围第一条生物制品得制备方法就是控制产品质量得关键因素。
采用下列制备方法得生物制品属本附录适用得范围:(一)微生物与细胞培养,包括DNA重组或杂交瘤技术;(二)生物组织提取;(三)通过胚胎或动物体内得活生物体繁殖。
第二条本附录所指生物制品包括:细菌类疫苗(含类毒素)、病毒类疫苗、抗毒素及抗血清、血液制品、细胞因子、生长因子、酶、按药品管理得体内及体外诊断制品,以及其它生物活性制剂,如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原、单克隆抗体、抗原抗体复合物、免疫调节剂及微生态制剂等。
第三条生物制品得生产与质量控制应当符合本附录要求与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章原则第四条生物制品具有以下特殊性,应当对生物制品得生产过程与中间产品得检验进行特殊控制:(一)生物制品得生产涉及生物过程与生物材料,如细胞培养、活生物体材料提取等。
这些生产过程存在固有得可变性,因而其副产物得范围与特性也存在可变性,甚至培养过程中所用得物料也就是污染微生物生长得良好培养基。
(二)生物制品质量控制所使用得生物学分析技术通常比理化测定具有更大得可变性。
(三)为提高产品效价(免疫原性)或维持生物活性,常需在成品中加入佐剂或保护剂,致使部分检验项目不能在制成成品后进行。
第三章人员第五条从事生物制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其她相关人员(包括清洁、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生产得制品与所从事得生产操作进行专业知识与安全防护要求得培训。
第六条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与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相应得专业知识(微生物学、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生物制品学等),并能够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
第七条应当对所生产品种得生物安全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生产、维修、检验、动物饲养得操作人员、管理人员接种相应得疫苗,并定期体检。
第八条患有传染病、皮肤病以及皮肤有伤口者、对产品质量与安全性有潜在不利影响得人员,均不得进入生产区进行操作或质量检验。
未经批准得人员不得进入生产操作区。
生物制品附录
生物制品第一章范围 (1)第二章原则 (2)第三章人员 (2)第四章厂房与设备 (3)第五章动物房及相关事项 (5)第六章生产管理 (6)第七章质量管理 (8)第八章术语 (8)第一章范围第一条生物制品的制备方法是控制产品质量的关键因素。
采用下列制备方法的生物制品属本附录适用的范围:(一)微生物和细胞培养,包括DNA重组或杂交瘤技术;(二)生物组织提取;(三)通过胚胎或动物体内的活生物体繁殖。
第二条本附录所指生物制品包括:细菌类疫苗(含类毒素)、病毒类疫苗、抗毒素及抗血清、血液制品、细胞因子、生长因子、酶、按药品管理的体内及体外诊断制品,以及其它生物活性制剂,如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原、单克隆抗体、抗原抗体复合物、免疫调节剂及微生态制剂等。
第三条生物制品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应当符合本附录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章原则第四条生物制品具有以下特殊性,应当对生物制品的生产过程和中间产品的检验进行特殊控制:(一)生物制品的生产涉及生物过程和生物材料,如细胞培养、活生物体材料提取等。
这些生产过程存在固有的可变性,因而其副产物的范围和特性也存在可变性,甚至培养过程中所用的物料也是污染微生物生长的良好培养基。
(二)生物制品质量控制所使用的生物学分析技术通常比理化测定具有更大的可变性。
(三)为提高产品效价(免疫原性)或维持生物活性,常需在成品中加入佐剂或保护剂,致使部分检验项目不能在制成成品后进行。
第三章人员第五条从事生物制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其他相关人员(包括清洁、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知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培训。
第六条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微生物学、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生物制品学等),并能够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
第七条应当对所生产品种的生物安全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生产、维修、检验、动物饲养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接种相应的疫苗,并定期体检。
2024年生物制品使用管理制度范文(2篇)
2024年生物制品使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物制品的管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促进生物制品的合理利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生物制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生物制品在本管理制度中指各类微生物、生物制剂、生物试剂、生物材料等生物学制品。
第四条生物制品的使用应遵循科学、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所有使用生物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建立使用档案,记录生物制品的种类、来源、数量、用途等信息,并进行定期更新和备份。
第六条生物制品的采购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采用合法合规的渠道采购,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第七条生物制品的储存应进行分类、密封、标识和定期消毒,并配备专人负责管理。
第八条生物制品的使用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合格,并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九条进行特殊操作的生物制品使用,应按照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进行,严禁私自擅自操作。
第十条生物制品的废弃物应进行分类、密封、标识和专人处理,严禁随意倾倒和扔弃,确保环境安全。
第十一条发生生物制品泄漏或意外事故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通知有关部门,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处理和报告。
第二章生物制品的采购和入库管理第十二条生物制品的采购应由专人负责,采购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采购经验。
第十三条生物制品的采购应按照采购计划和需求量进行,严禁擅自超量采购。
第十四条生物制品的采购供应商应符合相关法规和质量要求,采购人员应进行供应商的评估和审计,并与其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生物制品的入库应进行验收,并填写相应的入库记录,记录包括生物制品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
第十六条生物制品的入库管理应进行分类存放,按照不同的要求和特性进行密封和标识。
第十七条生物制品的库存应进行定期盘点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三章生物制品的储存和保管第十八条生物制品的储存应按照要求进行分类和密封,并在储存区域设置警示标识,提示相关人员注意安全。
GMP附录 生物制品
附录3:生物制品第一章范围第一条生物制品得制备方法就是控制产品质量得关键因素、采用下列制备方法得生物制品属本附录适用得范围:(一)微生物与细胞培养,包括DNA重组或杂交瘤技术;(二)生物组织提取;(三)通过胚胎或动物体内得活生物体繁殖、第二条本附录所指生物制品包括:细菌类疫苗(含类毒素)、病毒类疫苗、抗毒素及抗血清、血液制品、细胞因子、生长因子、酶、按药品管理得体内及体外诊断制品,以及其它生物活性制剂,如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当原、单克隆抗体、抗原抗体复合物、免疫调节剂及微生态制剂等。
第三条生物制品得生产与质量控制应当符合本附录要求与国家相关规定、第二章原则第四条生物制品具有以下特殊性,应当对生物制品得生产过程与中间产品得检验进行特殊控制:(一)生物制品得生产涉及生物过程与生物材料,如细胞培养、活生物体材料提取等。
这些生产过程存在固有得可变性,因而其副产物得范围与特性也存在可变性,甚至培养过程中所用得物料也就是污染微生物生长得良好培养基。
(二)生物制品质量控制所使用得生物学分析技术通常比理化测定具有更大得可变性。
(三)为提高产品效价(免疫原性)或维持生物活性,常需在成品中加入佐剂或保护剂,致使部分检验项目不能在制成成品后进行。
第三章人员第五条从事生物制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其她相关人员(包括清洁、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生产得制品与所从事得生产操作进行专业知识与安全防护要求得培训。
第六条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与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相应得专业知识(微生物学、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生物制品学等),并能够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
第七条应当对所生产品种得生物安全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生产、维修、检验、动物饲养得操作人员、管理人员接种相应得疫苗,并定期体检。
第八条患有传染病、皮肤病以及皮肤有伤口者、对产品质量与安全性有潜在不利影响得人员,均不得进入生产区进行操作或质量检验、未经批准得人员不得进入生产操作区、第九条从事卡介苗或结核菌素生产得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肺部X 光透视或其它相关项目健康状况检查。
关于生物制品总结
关于生物制品总结1. 引言生物制品是指以生物技术为核心,利用生物材料制备的产品。
生物制品具有高效、低毒、低副作用等特点,广泛应用于医疗、农业、环保等领域。
本文将对生物制品的定义、分类、应用和发展前景进行总结和分析。
2. 生物制品的定义和分类2.1 定义生物制品是通过生物技术手段获得的产品,包括生物药品、生物肥料、生物农药、生物饲料等。
生物制品与传统的化学合成产品相比,具有更高的活性、更好的安全性和较低的副作用。
2.2 分类生物制品可以按照来源进行分类,主要分为以下几类:•生物制药品:包括重组蛋白类药物、基因工程疫苗、抗体类药物等。
•生物肥料:利用微生物或植物提取物等生物材料制备的肥料,具有提高作物产量、改善土壤生态环境的作用。
•生物农药:利用微生物、植物提取物或昆虫激素等制备的农药,对害虫、病菌等有较好的防治效果。
•生物饲料:利用发酵技术或转基因技术制备的动物饲料,能够提高动物的生产性能和健康状况。
3. 生物制品的应用3.1 医疗领域生物制药品是生物制品在医疗领域的主要应用之一。
随着基因工程技术的发展,生物制药品成为继化学合成药物之后的重要药物形式。
生物制药品具有较高的活性和较低的副作用,对一些难以治愈的疾病具有很好的疗效,如白血病、糖尿病和乳腺癌等。
此外,生物制品还广泛应用于诊断试剂、组织工程和疫苗等领域。
3.2 农业领域生物制品在农业领域的应用主要体现在生物肥料和生物农药方面。
生物肥料通过引入有益菌群和微生物提取物等,可以改善土壤的肥力和结构,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品质。
生物农药通过利用微生物、植物提取物等天然材料制备,对害虫、病菌等有较好的防治效果,并且不会对环境和人体造成污染和伤害。
3.3 环保领域生物制品在环保领域的应用主要体现在水处理、废物处理和污染治理等方面。
生物制品可以通过引入适宜的微生物菌种,分解有害物质,改善水质和土壤状况。
此外,生物制品还可以应用于生物能源开发,如利用微生物发酵产生生物乙醇和生物氢气等。
苏教版生物八年级上册第二十章 日常生活中的生物技术
初中生物学习材料灿若寒星整理制作第二十章日常生活中的生物技术同学们,你们知道吗?人类每天都和生物技术打交道。
如古人早就应用微生物发酵技术制作食品。
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我们日常的衣、食、住、行都与生物技术息息相关。
下面通过一些事例,了解生物技术的应用。
第一节源远流长的发酵技术几千年前,我们的祖先就利用发酵技术大规模酿酒,也进行制醋、制饴等生产。
其中酿酒工艺就是历史上最古老的微生物工程。
但是,那时的人们并不了解发酵的原理,只是依靠口传心授获得经验。
1665年荷兰人列文虎克首先发明了显微镜,通过显微镜发现了微生物的存在,揭开了微生物的秘密。
1857年,法国微生物学家巴斯德发现了发酵原理,认识到发酵是微生物活动的结果。
现在人们利用一些类型的微生物,在人工控制的环境条件下,进行大规模的生产,逐步形成了发酵工程。
初试锋芒1.科学家发现,几千年来,我们一直应用的发酵技术,原来是什么类型生物活动的结果()A.植物B.动物C.病毒D.微生物2. 下列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食品,其中哪些就是通过发酵技术获得的()①面包②纯净水③腐乳④鲜果汁⑤酱油⑥酸奶A.①②③⑤B.①③⑤⑥C.①②③⑥D.①③④⑥3. 酒酿又叫“醪糟”,是人们最喜爱的一种发酵食品,有甜味,它是用熟的糯米饭加酒曲发酵制作的。
这是下列哪种微生物发酵的产物()A.乳酸菌B.酵母菌C.醋酸菌D.大肠杆菌4. 把糯米发酵制成酸酸甜甜的酒酿,需要一定的温度,你知道这个温度是()A. 15~20 ℃B. 20~35 ℃C. 25~30 ℃D. 0 ℃左右5. 几千年前,我们的祖先利用发酵技术生产的食品,可以称之为传统发酵产品,如()A.抗生素B.维生素C.酒类D.香料6. 判断正误:(1)古时候,人们就知道发酵是由微生物引起的,并利用微生物发酵制作食品。
()(2)大家喜爱的果酒是利用乳酸菌发酵制作的。
()(3)制酒酿时要用冷开水冲洗蒸熟的糯米而不用生水降温,目的是减少杂菌混入。
生物制度近效期管理制度
生物制度近效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物制度近效期管理行为,促进生物制品的安全使用,根据《生物制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生物制品的近效期管理工作。
第三条生物制品的近效期管理应遵循合理使用、先进管理、不浪费的原则,确保生物制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四条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近效期管理制度,明确相关管理职责,进行近效期管理工作,并作出相应的记录。
第二章生物制品近效期管理流程第五条生物制品近效期管理流程包括近效期监测、风险评估、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等环节,确保近效期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六条生物制品近效期监测应当根据生产批号和有效期进行记录,实行定期检查和定期汇报监测情况。
第七条生物制品近效期风险评估应当根据监测情况,评估生物制品近效期的安全风险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八条生物制品近效期处置决策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进行合理决策,包括延长使用期限、处置处理或者其他应对措施。
第九条生物制品近效期应对措施包括风险沟通、用户提示、风险警示等相关措施,确保近效期风险控制到位。
第三章生物制品近效期管理职责第十条本公司生物制品近效期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是质量主管,负责近效期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一条生产部门应当做好生物制品近效期监测工作,确保监测记录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质量部门应当对生物制品近效期监测情况进行审核、评估,并提出相关整改意见。
第四章生物制品近效期管理要求第十三条生物制品的存储和保管应符合相关规定,避免近效期品种过期造成浪费。
第十四条生物制品的使用部门应当定期对库存情况进行清点、检查,及时发现过期生物制品,做好处置处理。
第十五条生物制品近效期处置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进行,确保其安全性和合理性。
第十六条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做好近效期管理的记录和归档工作,确保近效期管理过程可追溯。
第十七条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近效期管理情况的总结和评估,及时进行经验总结和改进措施的制定。
2020版生物制品附录详细解读
WHO等均有完善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可以预见的是,在未来一段时间内针对生物制品企业的检查中,检查人员会重点检查生物安全制度的完善性和落地性。
至于具体控制措施,并没有明确指明,无非就是控制原材料的生物安全;还有就是提髙相应的软硬件或者进行改造。
第六条:这一条增加了对人员的要求,要求企业加强对关键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培训内容至少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安全防护、技术标准等, 并强调每年考核。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加强对该条款规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培训每年不得少于2次,并至少对相关人员进行一次专业考核。
此处强调“专业考核”,是因为疫苗近年来出现的问题比较频繁,其中涉及到的各专业学科比较多,如果关键人员没有理论和实践的指导,则无法准确理解法律法规中的要求,无法对生产和质量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偏差有准确的判断。
第七条:这一条提髙了疫苗生产企业生产管理负责人的资历要求,由GMP通则规定的3年增加至5年。
并对关键人员的要求增加了硬性的学历要求、从业年限要求、及管理要求。
第八条:这一条是明确生产、维修、检定、动物饲养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的健康要求。
第九条:这边是防止外来病原体的引入,保证产品和人员自身的安全。
第十条:这一条强调了卡介苗或结核菌素生产人员的具体安全要求。
针对卡介苗、结核菌素生产人员的健康要求进行细化,保护生产人员的个人健康。
第十一条:这一条规定是防止产生交叉污染。
第十二条:就是生产人员与动物饲养人员不得兼任。
第十三条:这条说的是对生产环境洁净度级别的要求。
第十四条:这边需要考虑的是生物安全柜,房间压差,排风/回风、过滤系统等。
第十五条:这条就是说不同工序,要有不同的洁净度级别。
第十六条:这里活生物体指的是细胞,细菌、病毒。
预防交叉污染的措施:专用厂房设备、阶段性生产方式、密闭系统等。
第十七条:这一条说的是在确保无交叉污染的情况下,灌装、冻干设施可用于不同产品。
第十八条:明确卡介苗、结核菌素必须采用专用独立的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3_生物制品
附录3:生物制品第一章围第一条生物制品的制备方法是控制产品质量的关键因素。
采用下列制备方法的生物制品属本附录适用的围:(一)微生物和细胞培养,包括DNA重组或杂交瘤技术;(二)生物组织提取;(三)通过胚胎或动物体的活生物体繁殖。
第二条本附录所指生物制品包括:细菌类疫苗(含类毒素)、病毒类疫苗、抗毒素及抗血清、血液制品、细胞因子、生长因子、酶、按药品管理的体及体外诊断制品,以及其它生物活性制剂,如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当原、单克隆抗体、抗原抗体复合物、免疫调节剂及微生态制剂等。
第三条生物制品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应当符合本附录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章原则第四条生物制品具有以下特殊性,应当对生物制品的生产过程和中间产品的检验进行特殊控制:(一)生物制品的生产涉及生物过程和生物材料,如细胞培养、活生物体材料提取等。
这些生产过程存在固有的可变性,因而其副产物的围和特性也存在可变性,甚至培养过程中所用的物料也是污染微生物生长的良好培养基。
(二)生物制品质量控制所使用的生物学分析技术通常比理化测定具有更大的可变性。
(三)为提高产品效价(免疫原性)或维持生物活性,常需在成品中加入佐剂或保护剂,致使部分检验项目不能在制成成品后进行。
第三章人员第五条从事生物制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其他相关人员(包括清洁、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知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培训。
第六条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微生物学、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生物制品学等),并能够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
第七条应当对所生产品种的生物安全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生产、维修、检验、动物饲养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接种相应的疫苗,并定期体检。
第八条患有传染病、皮肤病以及皮肤有伤口者、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有潜在不利影响的人员,均不得进入生产区进行操作或质量检验。
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操作区。
生物制品制造检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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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鉴别
例5(电泳法):例如肝素是一个 酸性粘多糖,进行琼脂糖凝胶电 泳时,向正极方向移动,供试品 与肝素标准品进行对照,其移动 的位置应一致。注射用重组链激 酶,在等电聚焦电泳时主区带明 显清晰,可利用等电聚焦电泳得 到的等电点进行鉴别。 例6(生物鉴别法):例如,用家兔惊厥试验来鉴别胰岛素 ,通过胰岛素降血糖作用进行鉴别。当计量大时,血糖降 低致一定水平,家兔发生惊厥,迅速注射葡萄糖注射液, 补充血糖,惊厥停止
鉴别就是依据生物制品的生物学特点,利 用免疫学等方法来判断与确证产品的真伪。 酶分析法要点:
1.以酶为工具,目的在于测定其他物质的含量 2.被测物可以是底物、辅酶、活化剂或抑制剂等 3.分析步骤: a.选择适宜的工具酶 b.测定酶反应 c.校正曲线 d.测定被测物的浓度或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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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在上述色谱条件下,各杂质 与主峰能完全分离。色谱图见 图12-3。主要可见两类杂质, 即rh-PTH(1-34)主峰前出现的 杂质Z1~Z3和主峰后出现的杂 质Z4。经实验发现,Z1~Z3为 氧化产生的降解产物,Z4为生 产工艺中引入的杂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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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概述
(一) 生物制品(biological products)
定义:生物制品是以微生物、细胞、动物或人源组织 和体液等为原料,应用传统技术或现代生物技术制成 ,用于人类疾病的预防、治疗和诊断的一类药物。
区分概念
生物药物 生化药物 生物技术药物 基因工程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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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 目前
2005年
(四)生物制品特点
2010版GMP附录-生物制品
2010版GMP附录-生物制品生物制品第一章范围第一条生物制品的制备方法是控制产品质量的关键因素。
采用下列制备方法的生物制品属本附录适用的范围:(一)微生物和细胞培养,包括DNA重组或杂交瘤技术;(二)生物组织提取;(三)通过胚胎或动物体内的活生物体繁殖。
第二条本附录所指生物制品包括:细菌类疫苗(含类毒素)、病毒类疫苗、抗毒素及抗血清、血液制品、细胞因子、生长因子、酶、按药品管理的体内及体外诊断制品,以及其它生物活性制剂,如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原、单克隆抗体、抗原抗体复合物、免疫调节剂及微生态制剂等。
第三条生物制品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应当符合本附录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章原则第四条生物制品具有以下特殊性,应当对生物制品的生产过程和中间产品的检验进行特殊控制:(一)生物制品的生产涉及生物过程和生物材料,如细胞培养、活生物体材料提取等。
这些生产过程存在固有的可变性,因而其副产物的范围和特性也存在可变性,甚至培养过程中所用的物料也是污染微生物生长的良好培养基。
(二)生物制品质量控制所使用的生物学分析技术通常比理化测定具有更大的可变性。
(三)为提高产品效价(免疫原性)或维持生物活性,常需在成品中加入佐剂或保护剂,致使部分检验项目不能在制成成品后进行。
第三章人员第五条从事生物制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其他相关人员(包括清洁、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知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培训。
第六条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微生物学、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生物制品学等),并能够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
第七条应当对所生产品种的生物安全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生产、维修、检验、动物饲养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接种相应的疫苗,并定期体检。
第八条患有传染病、皮肤病以及皮肤有伤口者、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有潜在不利影响的人员,均不得进入生产区进行操作或质量检验。
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生物制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生物制品是指通过生物技术手段生产的,用于防备、治疗、诊断疾病的有机物和生物制剂。
为规范生物制品的管理,提高企业生物制品的安全性和质量,订立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生物制品的各个职能部门。
第三条生物制品管理应遵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确保生物制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生物制品管理责任第四条公司设立生物制品管理部门,负责订立生物制品管理制度、监督生物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五条生物制品管理部门应配备专业管理人员,负责对生物制品进行临床试验、注册批件的申请和审批、生产过程的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各职能部门应搭配生物制品管理部门的工作,确保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公司领导对生物制品的管理负有最终责任,要确保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第三章生物制品生产管理第八条公司生物制品的生产过程应符合药品生产管理规范,确保药物的质量与安全。
第九条公司生物制品生产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设备使用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和持证上岗。
第十条生产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无菌操作原则,减少污染和交叉感染的风险。
第十一条生产过程中应进行规范操作记录,包含原材料使用、设备清洁和维护、生产环境监测等。
第十二条生产过程中应进行定期的质量抽查和产品检测,确保产品的合格率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和事故应及时上报生物制品管理部门,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四章生物制品销售管理第十四条生物制品销售应遵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产品的合法运营和销售。
第十五条销售人员应具备相关药品知识和销售技巧,供应准确的产品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销售人员应定期参加内部培训和考核,提高专业知识和销售本领。
第十七条销售过程中应建立完满的销售记录档案,并进行销售数据统计和分析。
第十八条销售过程中应确保产品的储存和运输条件符合要求,防止产品质量受损。
第十九条销售人员应及时上报销售情况和客户反馈,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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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纯度和杂质 1)分子排阻色谱法 2)弱阳离子色谱法 3)毛细管凝胶电泳法:CE-SDS还原电泳和CE-SDS非 还原电泳 4)蛋白质A残留量(酶联免疫法)
免疫印迹法
• 系以供试品与特异性抗体结合后,抗体再与酶标抗体特 异性结合,通过酶学反应的显色,对供试品的抗原特异 性进行检查。
• 重组人促红素注射液(CHO细胞)、注射用重组人干扰 素1b
• 免疫斑点法:注射用重组人干扰素2a等 • 酶联免疫法:抗毒素和抗血清制品 。如冻干乙型脑炎灭
活疫苗(Vero细胞)、人用狂犬疫苗(Vero细胞)和重 组乙型肝炎疫苗(酿酒酵母)等。
(七)安全检查
检查对象
• 菌毒种和主 要原材料
• 半成品 • 成品
检查内容
• 过敏物质的检查 • 杀菌、灭活和脱毒检查 • 残余毒力和毒性物质的检查 • 外源性污染的检查
(八)生物制品的效力测定
免疫力试验 • 定量免疫定量攻击法 • 变量免疫定量攻击法 • 定量免疫变量攻击法 • 被动保护力测定
pSV-hyg质粒转入NS0宿主细胞构建而成
2.细胞库 (1)细胞库建立、传代及保存 (2)主细胞库及工作细胞库的检定
1)支原体检查 2)抗体表达量测定
3.原液 (1)细胞的复苏与扩增 (2)生产用细胞培养液 (3)细胞培养 (4)分等电点(等电聚焦电泳法)、 肽图( 胰
• 伤寒Vi多糖疫苗、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和人血白蛋白
免疫电泳法
• 系将供试品通过电泳分离成区带的各抗原,然后与相应 的抗体进行双相免疫扩散,当两者比例合适时形成可见 的沉淀弧。将沉淀弧与已知标准抗原、抗体生成的沉淀 弧的位置和性状进行比较,即可分析供试品中的成分及 其性质。
• 人血白蛋白、冻干人免疫球蛋白
生物制品检查内容
(一)物理性状的检查
• 外观 • 真空度及溶解速率 • 装量
(二)蛋白质含量测定
• 凯氏定氮法(钨酸沉淀法) (三氯醋酸沉淀法)
• 酚试剂法(Lowry法) • 双缩脲法(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
(三)防腐剂和灭活剂含量测定
• 苯酚、甲醛、三氯甲烷、汞制剂等
(四)纯度检查 (五)相对分子质量或分子大小测定 (六)其他
重组DNA蛋白制品
• 系采用遗传修饰,将所需制品的编码DNA通过一种质粒 或病毒载体,引入适宜的微生物或细胞系,DNA经过表 达和翻译后成为蛋白质,再经提取和纯化而回收所需制 品而得。
• 细胞因子类:IFN-1b、EPO • 生长因子类:重组人表皮生长因子 • 激素类:重组人生长激素 • 酶类:重组链激酶 • 疫苗类:重组乙型肝炎疫苗 • 单克隆抗体类:尼妥珠单抗 • 生物类似药:符合审评要求的重组蛋白质制品 • 诊断制品:体外诊断、体内诊断
1. 原料血浆 2. 原液 (1)双缩脲法测定蛋白质含量 (2)电泳法测定蛋白质纯度 (3)pH (4)残余乙醇含量
3. 半成品检定 (1)无菌检查:ChP2015三部通则1101 (2)热原检查:家兔
4. 成品检定 (1)鉴别试验:免疫双扩散、免疫电泳 (2)热稳定试验:(57±0.5)℃ (3)化学检定:pH、蛋白质含量 (4)无菌检查:ChP2015三部通则1101 (5)异常毒性检查:ChP2015三部通则1141 (6)热原检查: ChP2015三部通则1142
生物制品的质量要求
安全性
有效性
可接 受性
鉴别试验
• 免疫双扩散法 • 免疫电泳法 • 免疫印迹法 • 免疫斑点法 • 酶联免疫法
免疫双扩散法
• 系在琼脂糖凝胶板上按一定距离打数个小孔,在相邻的 两孔内分别加入抗原与抗体,若抗原、抗体互相对应, 浓度、比例适当,则一定时间后,在抗原与抗体孔之间 形成免疫复合物的沉淀线,以此对供试品的特异性进行 检查。
活菌数和活病毒 滴度测定
血清学试验
(九)杂质检查
宿主细胞(菌)蛋 白残留量的检查
外源DNA残留 量的检查
残余抗生素的 检查
产品相关杂质 的检查
生物制品质量控制实例
• ChP人血白蛋白质量控制规程 • ChP尼妥珠单抗注射液质量控制规程
人血白蛋白
• 人血白蛋白由健康人血浆,经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或经 批准的其他分离法分离纯化,并经60℃ 10小时加温灭活 病毒后制成。
生物制品的分类
• 预防类:细菌类疫苗、病毒类疫苗 • 治疗类:抗毒素及免疫血清、血液制品、细胞因子、DNA
重组制品、单克隆抗体 • 诊断类:体内诊断、体外诊断
细菌类疫苗 病毒类疫苗 联合疫苗 多价疫苗
疫苗类药物
细菌类疫苗 病毒类疫苗 联合疫苗 多价疫苗
细菌类疫苗 病毒类疫苗 联合疫苗 多价疫苗
药物分析
第二十章 生物制品分析
主要内容
1
生物制品的分类
2
生物制品的质量要求
3
鉴别试验
4
生物制品检查内容
5
生物制品质量控制实例
学习要求
掌握
分类、质量特点和要求
熟悉
鉴别方法、质量检查主要内容
了解
质量控制的主要手段
生物制品(Biological products)
• 定义:是以微生物、细胞、动物或人源组织和体液等为 起始原材料,用生物学技术制成,用于预防、治疗和诊 断人类疾病的制剂,如疫苗、血液制品、生物技术药物、 微生态制剂、免疫调节剂、诊断制品等。 – ChP2015三部凡例
细菌类疫苗 病毒类疫苗 联合疫苗 多价疫苗
抗毒素及抗血清类药物
• 凡用细菌类毒素或毒素免疫马 或其他大动物所取得的免疫血 清叫抗毒素(或抗毒血清)。
• 凡用细菌或病毒本身免疫马或 其他大动物所取得的免疫血清 叫抗菌或抗病毒血清。
血液制品
• 指源自人类血液或血浆的治疗产品。是由健康人的血液 或经特异免疫的人血浆,经分离、提纯或由重组DNA技 术制成的血浆蛋白组分,以及血液细胞有形成分。
尼妥珠单抗注射液
• 本品系由含有高效表达抗人表皮生长因子受体单克隆抗体 基因的小鼠骨髓瘤(NS0)细胞,经细胞培养、分离和高 度纯化后获得的重组人表皮生长因子受体单克隆抗体制成。
一、基本要求
•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材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 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二、制造
1. 工程细胞 • 系由编码尼妥珠单抗重链的pSV2-gpt质粒和编码轻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