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城镇供水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县城镇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供水管理,发展城镇公共供水事业,保障城镇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158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XX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XX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指县城、镇区规划控制区域。

城镇供水指城镇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公共供水指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及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设施,主要向本单位提供用水。

从事城镇供水工作和使用城镇供水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我县城镇供水工作实行开源与节流并重,坚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原则,实行集中统一供水,

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四条县水务局是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供用水管理工作。

发改、规划、环保、住建、卫生、质监、物价、公安、房管、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供用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对在城镇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供水水源管理

第六条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水务、环保、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镇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镇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镇总体规划。

第七条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水务、卫生、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实施,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显的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的告示牌。

有关部门以及供水企业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共同保护饮用水源卫生,防止水源污染。

第九条城镇饮用水水源地取水点周围半径1000米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二)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三)人工回灌地下水;

(四)滥用化肥,使用持久性和剧毒农药,放牧;

(五)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六)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

(七)设立油库;

(八)建立墓地;

(九)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

(十)其它污染或可能污染水质的一切活动。

第十条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必须定期检测水源水质,接受县卫生、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环保、卫生、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地下水的动态监测,发现供水水源受到污染或威胁供水安全的,要采取紧急措施制止污染,排除不安全因素。

第十二条为确保建设秩序和公共供水事业健康、良性发展,有

效保护地下水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擅自使用自备井取水。

第十三条县城规划区内严禁擅自凿井取水。

特殊情况确需凿井取水的,县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征求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申请凿井和凿井施工单位必须经批准后方可凿井取水。

第三章供水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供水发展规划,会同发改等有关部门编制公共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五条城镇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服从城镇供水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时,应当事先征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六条城镇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第十七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供水工程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公共供水工程建设资金采取争取上级扶持资金、地

方自筹、利用外资、受益单位或个人投资、股份合作、征收供水专项配套费等方式筹措,逐步建立可靠稳定的公共供水工程建设投融资渠道。

第十九条单位或个人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需要公共供水或者增加公共供水量的,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供水专项配套费和相关工程费用,由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组织实施该项目的外部供水管网设施和内部用水管网设施设计、施工,否则不予并网供水或增加供水量。

工程施工需要挖掘路面、穿越桥梁道路、占用农田及其他障碍物时,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协调和办理有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为确保供水水质、供水压力和供水安全,单位或个人新建、扩建、改建二次供水设施(指将来自公共供水管道的水另行贮存,再加压、处理送至用户的供水设施)的,由供水企业统一设计、施工方可投入使用,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因条件所限无法建立二次供水设施,又确需加压用水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供水企业设计、选型、定位、安装并服从调度管理,方可采取管道直接加压方式用水,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四章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单位,必须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卫生许可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监测系统和制度,确保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生活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其蓄水设施应委托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许可的单位每年进行不少于两次的清洗、消毒。

第二十三条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单位应按国家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二十四条用水单位或个人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使用二次供水设施。

第二十五条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均应按国家规定实行供水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的人员,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六条公共供水企业应当保持稳定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设施维修等原因需停水时,应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或个人;因紧急情况、特殊原因,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紧急处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或个人,并尽快恢复供水。

第二十七条城镇公共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