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诉讼研究(一)
行政法9行政确认
行政法9行政确认标题:行政法9: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行政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或者法律状态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并且予以证明的行政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对于被确认的对象具有约束力。
行政确认是行政机关在管理活动中经常采取的一种措施。
例如,公安机关对户口登记、婚姻登记、学历认证等事项的确认,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款缴纳状态的确认,以及工商管理部门对营业执照的发放等,都是行政确认的典型例子。
行政确认通常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步骤: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请求行政机关进行确认。
然后,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查。
审查过程中,行政机关可能需要进一步调查或者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
如果审查结果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会作出确认的决定,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行政确认具有多重意义。
它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法律上的保障,使得他们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
通过行政确认,当事人可以明确自己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从而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
行政确认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例如,通过户籍登记和婚姻登记等确认程序,可以有效地防止非法移民和重婚等现象的发生,从而保障了社会的基本秩序和公共道德。
然而,行政确认也必须遵守一定的法律原则和程序。
其中最基本的原则是依法确认、公正公开和尊重当事人权利。
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在进行确认时必须依法行事,不能随意变更或者创设法律规定之外的权利义务。
行政机关必须保证审查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让当事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和申诉渠道。
行政确认是行政机关进行管理活动的一种重要方式,它既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保障,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然而,为了确保行政确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我们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原则和程序。
行政确认制度研究引言行政确认制度是现代行政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民权益、提高行政效率、解决行政争议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确认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研究行政确认制度有助于深入了解行政法体系、推动行政法律制度的进步和发展。
行政诉讼法题目(1)
一、填空题(10分)1.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法律来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是 _____ 原则的体现。
2.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称为行政行为的 _____ 。
3.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 _____ 居于主导地位。
4.行政合同的缔结方式包括 _____ 、拍卖和协议三种。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_____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期限长于此的除外。
6.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表述方式包括列举式、概括式和 _____ 三种方式。
7.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即 _____ 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8.原告所在地是指户籍所在地、 _____ 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9.国家赔偿的方式包括 _____ 、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10.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 _____ 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定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二、选择题(每小题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每题2分,共30分。
)2.下列何项属地方派出机关(AC)A.街道办事处 B.村民、居民委员会C.行政公署 D.公安派出所3.下列何项属于行政给付(A)A.民政部门向无劳动能力的公民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B.民政部门向见义勇为的某公民发放的奖金C.有关部门对抗洪抢险有功人员颁发的奖金D.有关部门对征用土地给予农民的补偿金5.下列何项属于行政裁决(A)A.某环保局责令污染企业向受害人赔偿损失的决定B.某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所达成的调解协议C.某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边界纠纷所作的裁决D.某行政主体对一行政纠纷所作的裁决7.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行政主体享有(AD)A.监督权 B.单方面任意变更合同权C.单方面任意解除合同权 D.制裁权8.下列何项属于行政处罚(A)A.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者的拘留B.公安机关对拒不缴纳违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者的拘留C.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D.人民法院对妨碍诉讼秩序者的拘留9.某乡人民政府根据县公安局的委托,对殴打张某的李某处以20元的罚款,张某认为处罚太轻而依法申请复议。
行政确认、行政许可与行政裁决
第九章行政确认、行政许可与行政裁决第一节行政确认一、行政确认的概念与特征(一)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相关的法律事实进行甄别,予以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确认的主体是特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确认的内容是确认或者否定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以及有关的法律事实。
如对相对人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对收养关系的确认等,确认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确定相对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义务。
行政确认不同于公民的证明或非行政主体的鉴定行为,它具有确定力和约束力。
(二)行政确认的特征1、是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必须以书面形式,并按照特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作出。
参加确认的有关人员应当在确认文件上签名并由进行确认的行政机关加盖印章。
2、是羁束的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的范围、范式都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3、行政确认往往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前提。
(三)行政确认的作用1、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预防纠纷发生。
3、有利于行政机关进行科学管理。
确认的实质在于使个人、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取得法律上的认可。
有了这种认可,个人和组织才能申请各种应有的利益,才能保护各种已经存在或已经取得的权利,并使其他人所承认和尊重。
4、有利于有关机关解决争议处理案件。
二、行政确认的种类(一)种类1、依相对人是否申请,可分为主动的行政确认和依申请的行政确认。
前者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作出。
如纳税鉴定、计量鉴定、审计鉴定等。
后者如工商登记、婚姻登记、授予商标或专利证书等。
2、依确认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对身份、能力或资格、有关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以及权利归属的确认。
对身份的行政确认——如颁发身份证、护照、学历和学位证书等;对能力或资格的行政确认——如授予技术等级、专业技术职称,对从事医务、建筑设计、会计、律师、导游等职业的人经考核后颁发相应证书;对有关法律事实的确认——如对产品质量的检验认证等。
行政机关应对行政诉讼中败诉风险的调研
行政机关应对行政诉讼中败诉风险的调研内容摘要:近年来,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案件虽然有所不降低,但是还处在败诉率较高的线上。
为了能使行政机关能更好的应对行政诉讼中的败诉风险,我们对南丹县人民法院2007年至2011年11月期间受理的行政一审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行政机关在行政诉中败诉的基本情况(一)基本情况2007年至2011年11月,该院共受理行政一审案件52件,已经了审结52件。
在我院受理的52件行政诉讼案件中,从结案方式来看,以判决结案的有45件(其中依法被判决撤销的有5件,被判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有4件,被判决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1件;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有6件;被判决维持的有29件。
);裁定准许撤诉的有16件,裁定不予受理的有1件。
在案件类型上,52件案件中涉及土地管理的有34件、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障的有10件、房屋登记管理的有7件,公安及交通行政管理的有4件,工商行政管理的有1件,林业管理的有6件、交通管理等。
在我院审结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为10件,败诉率为19.23%,其中,被判决撤销的有5件,被确认违法的有4件,被判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1件。
(二)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的特点1、行政机关的败诉率还有待降低。
2007年1月至2011年11月,在该院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败诉率为19.23%,败诉率还相对比较高。
2、行政败诉案件涉及的行政机关较多。
在败诉的行政案件中,有涉及政府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及对行政裁决不服的案件,有涉及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的房屋登记纠纷案件,有涉及林业部门的林业纠纷案件,有涉及公安部门的公安行政管理纠纷案件,有涉及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和社会管理纠纷案件。
3、行政败诉案件主要是县、乡镇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纠纷案件,5年间的行政败诉案件中,有5件是涉及县、乡镇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纠纷案件,占行政败诉案件的50%。
4、因程序违法和因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败诉的行政案件占败诉案件的绝大多数。
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化研究
政 相对 人可 以通过 选 择 相 对应 的诉 讼 类 型 , 从 起诉 到诉讼 程序 的实施 , 从 判决 到 诉 讼 结 果 的执 行 都 会 得到全 方位 的保 护 。
1 . 2 不利 于实现 程序 经济
纠纷进 行分 门别类 进 而设计 出相 应诉 讼救 济或 者弥 补 诉讼 体 系漏 洞 。行 政诉 讼 类 型 化 是 2 0世 纪 以来 行 政 诉讼制 度 发展 的一 种 趋 势 。但 是 至今 为 止 , 我 国法 律并没 有确 立 行 政诉 讼 的类 型 化 , 其 局 限性 表
时候 , 必 须有 与 之 相符 合 的诉 讼 类 型 供 其 选 择 。
1 我 国行 政 诉讼 类 型化 的现 状
对不 同诉 讼类 型化 的划 分是诉 讼法 学领 域最 为 基 础 的研究 方法 之一 , 它 是通 过 一 定 的标 准 对 社 会
第二 , 行 政诉讼 类 型划 分 的完 善性 与 充 实 性 与 否对
现在 以下 几个 方面 。
现代诉 讼法 被认 为有 三项基 本价 值—— 实 体正 义、 程 序正 义和 程序 经 济 J 。程 序 经 济 是指 在保 证
收 稿 日期 : 2 0 l 3—1 2— 0 4
作者简介 :莫张勤( 1 9 8 6一) , 女( 汉族 ) , 浙汀海宁人 , 硕 十研究生 , 研究方 向: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
第 2期
莫 张勤 : 我 国行政诉讼类 型化研究
8 l
实现 实体 正 义和程 序 正 义 的 同时 , 也 要关 注 到程 序 的效率 。程序 经济 主 要 包 括 两方 面 的要 求 , 耗 费 最 小 的司法 资 源 以达 到最 低 诉 讼 成 本 和 加 速 诉 讼 进
行政确认
第六讲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确认•一、行政确认的概念•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授权,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的申请,对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权利、资格或法律地位等进行确定、认可和证明的行政行为。
•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的性质――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合法行为、事实或违法行为、事实――未定性的行为、事实或有争议的行为、事实•行政确认所确认的既可以是行政法律关系,也可以是民事法律关系。
前者如对公民身份的确认,对专利权的确认,对行政合同的确认等;后者如对收养关系的确认(民政局对收养的确认),对个人、组织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等等。
•1、火灾责任认定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3、医疗责任认定4、公证5、房屋登记、交易登记6、专利、商标权属的确认7、结婚证、离婚证8、独身子女证9、公民身份证二、行政确认的特征•一、行政确认的主体是依法享有或行使行政确认权的行政机关或者被授权组织。
•二、行政确认的目的在于对某种不明确的事实或状态予以明确。
•三、行政确认的内容是个人或组织的法律地位、身份状况、资格、权利义务关系等。
它具有中立性。
•行政确认本身并不直接设定权利、义务,对于当事人来说,它既不授予权益也不使其负担义务,而只是依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法律关系、客观事实等作出中肯、客观公正的评价或证明。
行政确认的基本性质•不同于公民的作证或一般技术人员的纯技术鉴定。
虽然公民作证或纯技术性鉴定也具有证明事实的作用,但它不具有国家权利性质的确定性和强制力。
同时公民作证或纯技术鉴定也只有经过国家有关机关的审查采用才具有实际效力和意义,行政确认是国家行政机关具有法定推定力、确定性和强制力的行政行为,在未经国家有关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变更、撤销前,在法律上推定其有效,且受国家强制力保证,有关当事人必须服从。
三、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关系•行政机关在颁发许可证之前,首先必须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而这一审查核实的过程即是对当事人是否具备许可的条件进行确认的过程。
行政确认
(一)案例
2010年3月17日,商丘市梁园区团结路磬苑花卉市场发生火灾, 火灾共烧毁15个苗木塑料大棚,火灾过火面积4689平方米,受灾商 户13户。经梁园区公安消防大队查明,起火部位为阳光园艺(负责 人为耿某)厨房,火灾原因无法查明,但可以排除电器原因,不能 排除不慎引发火灾。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给有关人员后,耿某对火 灾事故认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梁园区公安 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
作品名称:行政确认
一、行政确认的概念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管单位以及经由法 定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 必要的程序对相关引起社会纠纷的法律事 实进行调查与判断,通过进行相关的确认判 断等方式对于行政确认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与法律责任做出最终研判的行为。
行政确认VS行政许可
1.联系:确认与许可常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 确认在前,许可在后,确认是许可的前提,许可是确认的后 果。 2.两者的区别: (1)性质不同。许可是在一般禁止的前提下特殊准许, 应经许可的事项,未经许可即作为就属违法,如颁发采矿许 可证;确认则意味着肯定,应经确认的事项,非经确认即作 为可能导致无效,但不一定是违法,如结婚登记。 (2)对象不同。许可是使相对方获得从事某种行为的权 利能力,具有后及性;确认是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权利义 务关系和法律事实的确定和认可,具有前溯性。
行政确认、行政许可与行政裁决
行政确认、行政许可与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与行政裁决1. 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对具有行政目的性质的事项进行的审查和定性,确认其具备某种特定的法律效力。
它是行使行政权力的一种方式,主要涉及事项包括权利、资格、证明、合法性等。
行政确认的目的是明确、稳定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权益,维护行政管理的正当性和公正性。
行政确认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
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申请材料,并向行政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查和调查。
之后,行政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依法进行申诉或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2. 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依照特定的程序和条件,对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决定,赋予其从事某项行为或具有某种权利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一种管理手段,主要用于管理和规范特定领域的经济、社会和公共事务。
行政许可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
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申请材料,并向行政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查和调查。
之后,行政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依法进行申诉或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3. 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事项做出的具有权威决定性效力的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解决行政纠纷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它对于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裁决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查、裁决等环节。
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申请材料,并向行政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查和调查。
之后,行政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裁决,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依法进行申诉或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行政确认、行政许可与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重要方式和手段。
行政诉讼确认无效判决的法律适用评析——围绕新《行政诉讼法》第75条展开
2016年第5期法治研究112行政诉讼确认无效判决的法律适用评析——围绕新《行政诉讼法》第75条展开黄涧秋***本文受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资助。
**作者简介:黄涧秋,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① 例如原《行政诉讼法》第54条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维持判决、确认合法或有效判决、情况判决、重作判决等,基本上都没有对应或者完全对应相应的诉讼请求。
参见田勇军:《中国行政诉讼之诉判关系及其发展趋势探讨》,载《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
摘 要:《行政诉讼法》第75条修正了我国行政诉讼上诉判关系的不一致性,确认无效判决的效力和撤销判决并没有区别,法院应当严格地按照其条文含义遵循诉判一致原则。
重大和明显违法作为两种司法审查的标准叠加适用: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行政行为完全没有法律依据。
确认无效诉讼受到《行政诉讼法》起诉期限的限制,行政协议也不例外。
将来,我国应当确立修正的无起诉期限制度,突破最长期限的约束。
在我国行政实体法确立无效行政行为的一般制度之前,确认无效诉讼的功能定位只能限定在拓宽救济途径的视域之内。
关键词:确认无效 诉判一致 审查标准 起诉期限自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解释》)第57条第2款初步建立确认无效诉讼制度的雏形以来,各地法院逐步开始司法实践上的探索。
在此基础上,2014年修正的《行政诉讼法》第75条正式设立了确认无效诉讼这一新的判决方式,从立法上补充了我国行政诉讼判决种类的不足,成为新法的一大亮点。
司法实践及其法律效果是新制度价值的试金石,在新法实施至今不长的一段时期,法院在确认无效诉讼方面投入了巨大的热情并进行大胆的尝试,已经涌现出一大批鲜活的案例。
本文主要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最新案例为素材,从诉判一致、审查标准和起诉期限等三个方面对法院法律适用的逻辑和倾向进行梳理和归类,并以此观照《行政诉讼法》上确认无效诉讼的规范意义和制度功能。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章(上)行政确认
第十二章(上) 行政确认与行政裁决
一、行政确认
1、行政确认的概念 与行政相对人有关的情况不明确、或发生争议时, 行政主体依照自身职权、依法将有关情况明确。 行政确认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往往又是其他行政行为的前提 如:行政给付,先确认当事人是否贫穷; 行政奖励,先确认行政相对人是否有贡献; 行政补偿,先确认行政相对人是否存在损失; 行政处罚,先属纠纷,乡政府裁决 相邻两村的土地纠纷; B、裁决损害纠纷,环保局裁决 排放污染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纠纷; C、裁决侵权纠纷,商标管理机关裁决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纠纷。
行政确认
2、行政确认的类别 行政确认实际分为两大类: ——确认某种事实是否存在 如:确认身份(是否为本科毕业生) 确认资格(是否可以开车) ——确认某种情况是否合法 如:确认某两人是否为合法婚姻 确认某商店是否违法经营
二、行政裁决
1、行政裁决的概念 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解决行政相对人之间 发生的特定民事纠纷 2、理解行政裁决应注意的内容: A、行政主体是否有行政裁决权须法律明文规定, 法律没有规定就没有裁决权力。 B、裁决的民事纠纷和行政主体管辖的行政事务密切相 关,与自身所管辖事务无关,行政主体无权裁决。 C、行政裁决往往不是最后定论, 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还可以到法院起诉。
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学出版社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行政决定(一):命令、确认、
第十章 行政决定(一):命令、确认、给付、征收与征用、裁决10.1 复习笔记一、行政命令概述1.行政命令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命令是行政决定的一种行为形态,系指行政主体要求特定的相对人履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意思表示。
行政命令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非处分性。
行政命令的内容是行政主体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而不是直接形成或处分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因而不具有处分性。
(2)限权性。
由于行政命令是要求相对人履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实质上是为相对人设定某项具体义务,而不是赋予相对人某项权利,因而它是个限权性行为而不是赋权性行为。
(3)意思性。
行政命令属于意思行为而非物理行为,它只是表达要求相对人自我履行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意思,而不是直接作出某项物理性动作,这就有别于行政强制行为。
(4)强制性。
行政命令具有强制性,它为相对人设定义务后,如果相对人不遵守该命令,就可能引起被制裁的后果。
2.行政命令的种类与法律效果(1)行政命令的种类①西方学者多把行政命令分为四种,即执行命令、委托命令、独立命令和紧急命令。
这种行政命令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的职权,与我国有不同的内涵。
②国内有的学者将其分为五类:授权令、禁止令、执行令、任免令、公告令,把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命令同形式意义上的行政命令混为一谈。
③行政命令表现为行政主体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依据行政主体的要求内容进行划分更接近事物的本质。
据此,行政命令有两种:一种是要求相对人作为的命令,称作“令”;另一种是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不作为的命令,称作“禁(止)令”。
(2)行政命令的法律效果行政命令一经作出,相对人便有了相关的义务,必须按行政命令要求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否则须承受行政主体给予的包括处罚在内的不利后果。
3.行政命令的独立性与被吸收性(1)行政命令的独立性,是指它可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而存在,并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被法律救济。
2024年4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00923 自考真题
2024年4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自考真题课程代码:00923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下列哪一种关系不属于行政关系A.行政管理关系B.内部行政关系C.党员组织关系D.行政救济关系2.下列关于被授权组织法律地位的表述正确的有A.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不属于行政主体,不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B.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C.被授权组织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享有行政权,具有行政主体地位D.被授权组织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但具有行政主体地位3.关于我国公务员,表述正确的是A.公务员是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中工作的人员B.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公务员任用的主要方式有选任与考任两种方式C.我国公务员概念与一般西方国家相同D.我国公务员分为政务类与业务类4.小明通过公务员考试上岸了当地环保局,后环保局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取消了小明的公务员录用。
下列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小明被取消录取应该适用辞退公务员的有关规定B.取消录用在法律性质上等同于不予录用C.小明的试用期限由录用他的环保局决定D.小明不服取消录用决定继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该不予受理5.甲县政府发布公告,要求上沙小区居民与县政府协商拆迁安置补偿款事宜,根据补偿标准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于60日内搬离。
该公告的法律性质为A.行政协议B.行政指导C.行政立法D.单方行政行为6.关于行政奖励的原则,说法错误的是A.依法奖励、实事求是B.公正、合理、民主、平等C.奖励力度与受奖行为相当D.以物质奖励为主,为精神奖励为辅7.县生态环境局经现场检查认定某化工厂存在影响空气环境问题,于是作出《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3个月进行整改。
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法中的行政诉讼程序研究报告
行政法中的行政诉讼程序研究报告一、引言行政法是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职权运行及其与公民、法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学科。
行政诉讼程序则是行政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规定了公民、法人对行政行为的争议应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本报告旨在对行政诉讼程序进行研究,分析其特点、作用以及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特点(这部分可以根据具体内容增加字数,比如增加行政诉讼程序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介绍、历史渊源等)三、行政诉讼程序的法律适用(这部分可以根据具体内容增加字数,比如增加行政诉讼程序的具体案例分析、法律适用的相关原则等)四、行政诉讼程序中的诉讼主体在行政诉讼程序中,诉讼主体包括原告、被告以及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
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通常是被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的公民或法人。
被告则是行政行为的制定者或执行者,即行政机关。
在行政诉讼程序中,诉讼主体的地位、权利与义务都需得到法律保护和规范,以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五、行政诉讼程序的诉讼请求行政诉讼程序中的诉讼请求是原告提起诉讼时所要求的法律效果。
根据具体情况,原告可以提出撤销行政行为、确认权利、恢复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等不同的诉讼请求。
而被告方则可以进行答辩,陈述自己的事实和理由。
六、行政诉讼程序的证据举证证据是行政诉讼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应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也可以在答辩中提出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而举证的方式可以是提供书证、证人证言、物证、鉴定意见等。
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将根据举证方的举证责任原则进行判断。
七、行政诉讼程序中的裁判结果行政诉讼程序的最终结果是法院对诉讼请求作出的裁决判决。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法院可以驳回诉讼请求、撤销行政行为、确认权利、赔偿损失等不同的裁判结果。
八、行政诉讼程序中的问题与建议(这部分可以根据具体问题增加字数,比如对于行政诉讼程序中存在的滥诉、审判周期长等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九、结论通过对行政诉讼程序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到其在保障公民、法人权益、维护行政法制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知识产权行政诉讼问题研究
可 是对 于独 占权 的 赋予 。即使如 此 理解 其 与一 般 的行政 许 可所 于 行政 确认 。 行政 确认 是行 政机 关就 相 对人 的 申请事 项 , 在职权 获 权利 不 同。一般 行政 许可 授 权都 不具 有排 他性 。如采 矿权 、 公 法 定范 围 内 , 法定 程序 , 依 对既 存事 实或 关 系 的认 可 和证 明 。对 司 注册 等 。同 时行 政许 可 的 目的在 于 对社 会 公共 资源 的配 置和 民事行 为给 予 此种 行政 确 认乃 是物 权 行 为的 公示 公信 原 则 的要
利 申请 权或 者专 利权 的 , 当事 人应 当订 立书 面 合 同, 向国 务院 并 专 利行 政部 门登 记 , 由国务 院专利 行政 部 门予 以公 告 。 利 申请 专
中图分 类号 : 9 5 D 2
知识 产权 行政 行 为 的・质 l 生
知 识产权 中的 行政 行为主 要集 中在 《 专利 法》 《 和 商标 法》 中。 我 国现 行 的这两 部 法律 中 关于 知识 产 权 的行政 行 为及 其诉 讼共
社 会秩 序的 调控 , 不会 直接 涉 及 民事主 体 的个 人利益 。 而专 利 的 求 。
授 予和 商标 的注 册 直接 与 民事主 体 个 人利 益 密切相 关 。所 以与 知 识产 权的 取得 相关 的行 政行 为 不应 该属 于行 政许 可 。
( ) 利撤销 的相 关行 为 三 权
《 利 法》 四十六 条和 《 专 第 商标 法》 四十 一 条 、 四十五 条 、 至 四
行 政认 可则 是 对某 一行 为 J 以确 认使 其具 有法 律 效 力或丧 十 九 条是 关于 专利 的 宣告 无 效和 商标 的 撤销 的规 定 。这 里有 两 J u 失法律效 力 的行为 。是对 已经 存在 的实 然权利 的法律 上 的肯定 , 。 给 其 以权能 的行 使 。但 是 由 于知识 产 品 的可 复制性 特 点使 得 知 个 问题 需 要注 意 。 一是专 利 无效 的宣 告 是一 种依 申请 的行政 行 为而商 标 的撤 销 既可 以依 申请 也 可 以依 职权 作 出 。二是 商标 撤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2.24•【文号】法办[2014]17号•【施行日期】2014.02.2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2014年2月24日法办[2014]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统一司法裁判尺度,明确法律适用标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我们将对各地行政审判实践中具有前沿性、普遍性、典型性的案例及问题进行归纳研究,定期编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
现将《行政审判指南(一)》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各级法院,供各地在行政案件审理中参考运用。
特此通知。
附: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一、受案范围1.会议纪要的可诉性问题行政机关的内部会议纪要不可诉。
但其直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且通过送达等途径外化的,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1号)①(注①: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写的《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相关案例编号,下同。
具明该号便于各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照参考具体案例,全面准确理解本指南要旨。
2.规范性文件包含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时的可诉性问题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不可诉,但包含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该部分内容具有可诉性。
(44号)3.行政处理过程中特定事实之确认的可诉性问题行政机关委托有关社会组织就特定事实作出确认,并将其作为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根据的,该确认行为不可诉。
(40号)行政机关依职权就特定事实作出确认,并将其作为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根据的,该确认行为不能成为独立的诉讼客体,但其直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具有可诉性。
(43号)4.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行为的可诉性问题土地管理部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前作出的拍卖公告等相关拍卖行为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王丽丽诉敦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丽丽诉敦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30【案件字号】(2020)吉24行终1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丽英李彩莲晏丽丽【审理法官】李丽英李彩莲晏丽丽【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丽丽;敦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凤宇【当事人】王丽丽敦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凤宇【当事人-个人】王丽丽金凤宇【当事人-公司】敦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丽丽;金凤宇【被告】敦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本案中,敦化市人社局以EMS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高亮邮寄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第三人反证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
二审中,王丽丽主张,自己在金凤宇诉敦化市东方汽车修配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经律师告知到敦化市人社局调取《认定工伤决定书》,调取时间为2020年3月18日。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敦化市人社局以EMS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高亮邮寄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王丽丽主张自己在金凤宇诉敦化市东方汽车修配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经律师告知到敦化市人社局调取《认定工伤决定书》,时间为2020年3月18日。
上记案件由敦化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2017)吉2403民初2824号民事判决。
因此,王丽丽主张于2020年3月才知道敦化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其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案例(含答案)
确定1?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
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
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
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
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李某系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出售自制的蛋糕,李某蛋糕未经有关部门进行检验。
这一行为被某工商所查获。
根据《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警告、没收违禁区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在工商所查获前李某出售蛋糕共获利590元。
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工商所没收了李某尚未出售的蛋糕,没收其违法所得590元,并且工商所认为李某曾因伤害罪而被判刑3年,一年前刚出狱,因此要重罚,又处以李某1500元的罚款。
[问题]工商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适当?是否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正确答案]工商所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合法的,但不合理,违背了行政合理性的原则。
主要表现在对李某的罚款行为上。
本案中,根据法定的罚款幅度的规定,工商所对李某处以1500元的罚款属于法定的幅度内,其行为没有超越法律,不与法律相抵触,是合法的。
但工商所在法定幅度内的**裁量权行使的不恰当,对李某进行1500元的罚款,除以其违法事实情节等为依据外,于一种不正当的考虑而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属不合理的行为。
确定3问题:户籍所在地为A区的张某和于某在C区共同侵害了第三人,手段(2)李某就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可供李某选择的法定赔偿程序有哪些??(3)李某能否针对问题1、2所述两项损害一并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为什么????(4)对羁押造成的精神损害,李某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要求??(5)李某能否就受羁押期间服装厂遭受的损失向应赔偿义务机关提出金钱赔偿要求?为什么??(6)西城区工商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之前,应当依法告知企业享有何种权利???? 对于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损失,李某能够最迟在何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答案:?(1)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诉讼确认判决适用范围研究
应的补 救措施 ; 造成损 害的 , 法判决 承 担赔 偿责 任 。该判 决适 依 用于 被诉具体 行政行 为 违法 , 但撤 销 该具 体 行 政 行 为将 会 给 国 家利 益或者公 共利 益造成重 大损失 的情形 。
1 .确认 合法 、 效判 决。 即人 民法 院认 为 被诉 具体 行政 行 有
为合 法 , 不适宜判 决维持 或者驳 回诉讼 请 求的 , 以作 出确 认 但 可 其合 法或者 有效 的判决 。 2 确认 违法或无 效 、 成立判决 。该 判决适 用 于下列情 形 : . 不 () 1被告不履行 法定职责且判 决其履行 已无实际意 义的。 () 2 被诉具 体行政 行为 违法 , 不具有 可撤 销 内容 。 但 () 3 被诉具 体行 政行为依 法不成 立或 者无效 的 。 ( ) 告改 变被 诉具 体行 政行 为 、 4被 原告 不 撤诉 的 , 民法 院 人 经审查认 为原具 体行政 行为违 法 的。
法司法解释实施 以来, 行政确认判决是引起争议最 多的判 决形式之一 。本文拟对现行法律及 司法解释 中的行政诉讼 判决适 用情形作一 定的梳理 , 以期对 司法实践有所助益。
关键 词 行政 诉 讼 确 认判 决 司法 审查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09— 5 2 2 1 )2—18— 3 10 09 (0 0 0 2 0
确 认判决 援 自于民事 诉讼 , 即确 认 民事 诉 讼 当事 人 之 间 一
些 合法 的具 体行 政行 为 , 出维持 或驳 回诉讼 请 求 的判决 , 若作 显
得 没必要 或不 确切 。这 一观点 不足之 处在 于 : 首先 , 将不 适宜 解 释为不 妥当 , 只是 同义 反复 , 尚不 能 明 确 “ 适 宜 ” 内涵 与 外 不 的
行政诉讼
3.发回重审或者改判。
主编:莫于川
来源:行政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第二版)(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引用476页
再审裁判是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所作出的裁判。再审裁判既可以采用判决形式,也可以采用裁定形式。 由于再审裁判涉及的问题相对复杂,我们一并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判决和再审裁定进行分析。
1.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中止执行 的裁定,继续执行原判决。
主编:尚海龙、韩锦霞
来源:行政诉讼实务教程引用0074页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指因实施行政行为,而被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主体以 合法权益受侵害为由提出,正是为了解决行政诉讼实践中认定被告资格的需要。因此,受上述传统研究范式 所影响,我国的行政诉讼被告必须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一般认为,行政主体必须是具备行政权能,且能以自己名 义运用行政权力,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在我国,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规章授 权的组织两大类。行政机关是指根据宪法及组织法而加以设定的职权行政主体,其在外延上十分宽泛,包括:国 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局、署、办等国务院组成部门;海关总署、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具有独立行政管理 职能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文物局、国家铁路局等由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等政府派出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指获得宪法、组织法以外的法 律、法规以及规章授予行政职能的主体。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及国务院直属 事业单位(如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经由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均可获得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诉讼确认无效判决适用标准研究
法制现代化区域治理从外观上来看,新《行政诉讼法》出台前后,确认无效判决在司法实践中的处境形成明显的反差,但是法律适用缺乏一致性的问题一直存在。
在确认无效判决发展初期,统一的适用标准才是确认无效判决发展的理性轨道。
故文章拟通过规范分析和适用研究的方法,对确认无效判决的适用标准展开研究。
一、“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规范分析与司法适用1.1“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规范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作出的行为可能构成假象行政行为、有效行政行为或者无效行政行为。
而假象行政行为本质属于行政行为不成立,不符合新法第75条规定的“行政行为”的前提,且根据新法第2条的规定,不成立的行政行为也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调整范围。
具备行政权能但不具有其他行政主体资格的主体以行政机关名义作出的行为,法律效果归于行政机关,故而不属于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因此,新法第75条规定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主要指的是具备行政权能但不具有行政主体其他资格的主体,以自己的名义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1.2“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因行政主体资格问题而适用确认无效判决的,包括以下几种情形:第一,既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亦不具有行政权能;第二,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具有行政权能,如内设机构、下属部门和派出机构等;第三,名曰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实则超越职权;第四,以超越职权为由,径直作出确认无效判决。
根据越权无效原则,行政机关所有的越权行为都是无效的。
而越权无效未必均适用确认无效判决,广义的无效也可能适用撤销判决,只有行政行为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时,才适用确认无效判决,这也是法院将“超越职权”与“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混同的内在原因。
因此,可以理解为行政机关不具备行使某种职权的资格应当认定为超越职权,而不是新法第75条所指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这一错误认识需要理清,否则将会扩大适用确认无效判决的任意性,混淆撤销判决与确认无效判决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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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诉讼研究(一)一、行政确认诉讼概说(一)行政确认诉讼之界定行政确认诉讼,是作为原告的行政相对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处于争议状态的行政行为无效、违法以及行政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的一种诉讼形式。
确认诉讼的目的,在于通过法院判决确认行政职权行为违法,或者某一行政法律关系的现实状况,以此促使行政机关自我纠正违法的状态,积极、迅速地处理行政事务,避免因此发生行政争议,保障相对人权益。
被确认的对象十分广泛,从行政行为到行政事实行为,从行政法律关系到影响法律关系的原因,皆能够成为确认之标的。
与传统撤销之诉相比,确认之诉是20世纪行政审判制度深入发展的产儿。
i]行政国兴起,国家行政权不再仅仅充当“守夜人”的角色,行政的触角伸向国家、人民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形同保姆。
ii]服务理念的传播,行政给国民提供生存照顾,从摇篮到坟墓。
iii]与之相随,行政权力行使的手段、方式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
不仅有直接影响公民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也有间接给公民权利义务造成影响的准行政行为、事实行为、行政合同、行政计划、行政指导等行政手段。
iv]此类不以意思表示为形式,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但会给相对人权利带来一定影响的行政职权活动,仅以事实形式存在。
面临这一现象,传统的、旨在消除法律效力的撤销之诉已不能满足公民权利保障的司法实践需求。
确认之诉不以改变或者撤销既存法律效果为目的,而在于通过澄清、确认对业已存在却处于争议状态的事实,以解决纷争。
透过确认之诉,法院对准行政行为、事实行为等新型行政手段的合法与否予以确认,使争议的状态平息,防止纠纷的恶化或者再次发生,以保障相对人权利。
与行政撤销之诉、给付之诉相比,确认之诉的特征主要有:第一、诉的利益必要性,即存在诉的利益是提起确认之诉的必要条件之一。
诉的利益是原告谋求判决时对诉讼标的的利益,即诉讼追行利益。
这种诉讼利益与成为诉讼对象的权利或者作为法律内容的实体性利益以及原告的胜诉利益是有区别的,它是原告所主张的利益面临危险和不安时,为了除去这些危险和不安而诉诸于法院的手段即诉讼,从而谋求判决的利益及必要,这种利益由于原告主张的实体利益现实地陷入危险和不安时才得以产生。
v]法律并未规定提起撤销之诉、给付之诉时,原告需存在诉的利益,却在确认之诉的适用要件中明确规定此条件。
例如,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确认之诉,必需有即受确认判决之法律上利益。
有此特别要求的因由是,一般来说,在给付之诉与撤销之诉中,诉的利益在本质上与称为请求权的实体利益属于同种性质,并处于同一水平,其实就是已经穿上请求权的外衣融汇到实体法里。
比如,在给付诉讼中,原告主张诉权的要件就是请求权的要件,假定必须以某种定型事实作为诉的利益的要件,那么诉的利益要素也涵盖在所主张的事件之中。
但是,在确认之诉中将诉的利益作这样的处理却常常感到困难。
这就是为什么给付之诉和撤销之诉中诉的利益并不成为问题,而在确认诉讼就不得不考虑诉的利益的原因之一。
vi]另外,“确认诉讼不具有创设、变更或撤销之法律效果,其原意亦不在于强制执行之实施,仅系在确认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之争议状况。
”vii]于是,成为行政确认之诉的对象范围广泛,如不受诉的利益限制,难以避免诉权被滥用,而在撤销之诉、给付之诉中,此类问题则不会出现。
由于从原理上说确认之诉的对象是无限制的,因此,某人可以将现实中任何一人作为被告来提起诸如“要求确认自己养的猫业已死亡”这样的诉讼,但如此一来,就会产生以下两个问题,第一,对于这种起诉法院是否有受理并作出本案判决的必要?第二,通过本案的判决使怎样的纠纷获得解决?为了排斥这种无意义的确认之诉就必须设置确认之诉利益这一要件。
viii]总而言之,只有当原告的权利或法律上地位现实地处于不安之状态,而且作为消除这种不安的方法的在原被告之间对作为该诉讼标的之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与否作出判决对于纠纷的解决而言是有效且适合时,法律才认可确认利益。
ix]在德国与我国台湾地区,有些学者认为,确认诉讼中,原告适格与诉的利益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两者具备其一即可。
x]第二、补充性,或称“从属性”、“次要性”,即只有在撤销之诉、给付之诉不得提起时,确认之诉才是适当的,确认之诉是对它们的补充。
“仅当原告不能或者未能通过某个其他诉讼类型,在相同范围内并以相同效力实现其法律保护时,确认之诉才是适当的。
”“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尚未出现或者较之采用任何其他诉讼种类,通过确认之诉能够更加深入、清楚、持久地揭示法律关系,确认之诉才适当。
”xi]与撤销之诉、给付之诉相比,确认之诉的目的仅在于对既存法律关系、法律地位或无效行政行为予以确认,在于预防因法律关系不明确可能引发的行政争议。
并不能消除业已造成的危害,也不可能判令被告履行某种义务,根本不能满足原告实体法上的诉求。
如果原告有实体法上请求且能利用撤销之诉、给付之诉获得救济,不能提起确认之诉。
仅仅当两类诉讼都不能适用时,提起确认之诉才是恰当的。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原告在提起确认之诉之前,必须先经过撤销之诉或给付之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诉诸法院,请求保护,原告起诉的目的在于借助司法权创设、变更或撤销业已存在的法律效果,或请求司法权强制行政主体履行某种义务。
可确认之诉的胜诉效果却是对争议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的宣示,是对既存法律关系的承认,并非对原有法律效果产生任何影响。
“依民事诉讼程序所确定之私权关系,多由契约或事实行为而发生,行政诉讼所涉及之公法上权利义务关系则多因行政处分创设、变更或消灭,其由公法契约或行政事实行为而生可谓例外,基于上述之差异,凡公法上法关系之存否或公法上有无给付义务,以行政处分之合法性为前提者,即不得迳行向行政法院提请确认诉讼或给付诉讼,须先行排除行政处分所生之法律效果或排除无效者,始得为之”。
xii]“德国学者认为,确认判决是对一个法律关系的确认或者澄清一个有争议的法律状态,确认判决是一个宣告性、确认性和程序性的特殊类型,它对既存权利提供一种特别的保障,判决不能包括给付内容、不能用于满足原告实体法的要求。
”xiii]原告提起确认之诉,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确认,并未满足原告实体上要求,如果原告欲达到实体上效果,只得再提出一个撤销或给付之诉,这样造成有限司法资源无端浪费。
所以,各国皆规定只有当其他诉讼形式不能达到目的时,确认之诉才适当。
第三、确认判决——确认之诉的胜诉判决——之特殊性。
xiv]这种特殊性体现在:首先,确认判决的宣告作用。
确认判决仅能对现有法律上的状态予以确认、宣告,是对既有法律事实的澄清,不赋予权利,不给予身份,也不课予义务。
它真正的目的在于防患未然,在于对行政的法律约束和促使行政机关守法。
xv]确认判决是司法权通过判决对已存法律关系的肯定,不产生新的法律效果,不对既存的权利义务关系带来任何影响。
行政确认之诉在于提供一种特别形式的权利保护,“是一种诉讼法上的设置。
其目的并不是满足原告的某种请求权,而只是在对于已经存在或特别的实质上的请求权提供一种特别形式的权利保护。
”xvi]不同于传统诉讼形式,希望借助司法权威影响已存在的法律状态。
其次,确认判决之既判力的对世性。
既判力是指终局判决一旦获得确定,该判决针对请求所作出的判决就成为规制双方当事人今后法律关系的规范,当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项再度发生争执时,就不允许提出与此相矛盾的主张,而且当事人不能对该判断进行争议,法院也不能作出与之相矛盾或抵触的判断。
简而言之,不允许对该判断再起争执的效力就是既判力。
xvii]既判力作用的范围包括主观和客观两方面。
前者指既判力对哪些人产生拘束力,后者则是指判决书中哪些内容由约束力。
确认判决不同与其他判决就在于前者,其他判决一般仅对案件的当事人和法院有拘束力,但确认判决对所有人都产生约束,具有对世性。
xviii]考虑到行政权涉及公共利益,行政判决所确认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不能必然阻止行政机关根据管理需要而进行相应调整。
例如,行政机关为推动公务的需要,与某一相对人签定了行政合同,并由法院判决确认合法有效。
按照既判力原理,除非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更改合同,任何当事人一方和法院都无权变更。
但如果此时面临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有权单方面变更或终止行政合同,法院也有权支持行政机关的变更行为。
可见,行政诉讼中,判决的既判力不是绝对的,而具有相对性。
xix]再次,确认判决的不可(强制)执行性。
与履行判决不同,确认判决仅对既存法律状况的澄清,不赋予权利,不课予义务,没有可以执行的内容,不能凭借司法强制力予以实现。
透过司法权的宣示,一方面在于对争议的事实予以证明,防争讼于未然;另一方面在于借籍司法权监督行政职权形式,促使行政机关自觉改正违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行政确认诉讼的分类“在所有诉讼种类中,确认之诉被认为是最棘手的。
这种看法不无道理。
原因之一,在于确认之诉旨在澄清各种迥然不同的问题或法律关系,从而确认之诉这一概念在此处也是以复数形式被适用的,也就是说,它名下亚类繁多。
”xx]“在确认之诉这一概念背后隐藏着许多不同的诉讼种类”,xxi]换句话说就是,确认诉讼的确认对象繁杂多样,适用范围较广,给研究与适用带来很大难度。
为了深刻、透彻地认识确认之诉,使确认之诉在实践中被有效运用,有必要将其分类作进一步整理。
以被确认对象的性质为标准,可将行政确认之诉分为行政行为无效、违法确认之诉、其他行政职权行为违法确认之诉和行政法律关系存否确认之诉,这是最重要的一种分类方式,下文将详述。
按诉讼请求是肯定或否定某一事实,将确认之诉划分为积极确认之诉与消极确认之诉。
所谓积极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确认某一法律关系存在或其具备某一身份的诉讼形式,而消极确认之诉的诉讼请求则是确认被确认的对象违法、无效或者不存在。
一般认为《若干解释》第57条第1款即是关于积极确认之诉的规定,更有人以为维持判决适用的案件,也是确认之诉的表现。
xxii]依起诉时原告的利益是否受实际受影响为标准,可以分为一般确认之诉xxiii]与预防性确认之诉。
对于一般确认之诉来讲,在提起诉讼之时,原告的利益已经遭受实际影响,或者说原告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早已发生。
而防止权利将受不利影响,于侵害可以预见却尚未发生之时,提出诉讼是预防性诉讼的本质特征,这种确认之诉只要求不利之事实可以确信或者可以预见将来会出现。
对于预防性确认之诉的适当性而言,法律关系必须已经足够具体,以至基于一个可以看清的事实情况,就可以预计会对原告产生消极后果。
尤为严格的是,对于确认利益的要求,倘若预防性确认之诉针对的是一个行政机关,或者一个规范,通常情况下必须要求原告等候。
也就是说,预防性确认的前提有二:其一,法律关系必须具体明确,不能是不可能或不大可能发生;其二,起诉之时,确认利益可以预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