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农村矛盾纠纷的主要成因及化解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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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农村矛盾纠纷的主要成因及化解对策

随着社会的转型和经济的持续发展,新形势下农村各种纠纷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笔者通过探析农村矛盾起因、提出化解农村纠纷的若干对策建议,以期为促进地方矛盾化解、共建和谐村居发挥新的更大的作用。

一、农村各类矛盾纠纷成因

(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成因

一是公安机关调解功能弱化。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公安交警部门减弱了对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调解工作。而公安交警部门具有介入交通事故的第一时间性,其化解矛盾的数量越多,则进入司法程序的数量就越少,反之则大量交通事故案件流入法院,事实上事故发生后绝大部分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涌入了法院和各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二是保险公司存在体制缺陷。保险公司给当事人自行理赔设置重重障碍,总等待案件进入司法程序,这不利于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

(二)、婚姻家庭类纠纷成因

一是基层民调组织的职能未能发挥到位。农村村(居)合并之后,村干部减少,且主要精力放在发展经济上,农村基层调解组织对一般民事纠纷的调解力度减弱,投入的精力减少,职能未能

发挥到位,使得原来可以通过基层调解组织解决的邻里纠纷(如界址、打架等纠纷)、家庭纠纷(如赡养、分家析产、婚约财物等纠纷)都大量涌入了人民法院,特别是赡养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二是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笔者所在地内因万顷良田、城区改造引起拆迁范围扩大、外出务工、劳务输出等问题,引发大量婚姻、养老、分家析产等问题。三是外来人员的不稳定性。经济的发展吸引了大量外来人员,由于风俗习惯等差异导致与本地人之间的婚姻容易破裂。

(三)、合同类纠纷的成因

一、是村民的诚信意识缺失。有约不守屡屡出现,有的良心泯灭,道德诚信缺失。其中民间借贷出现短时间内集中举债,然后突然消失,致债权人索要无门。二是部分金融机构放贷不规范。部分金融机构对贷款的发放审查不严、操作不按规范,使得贷款难以回收,不得已又诉至人民法院,审理中纠纷较多,争执较大。三是融资渠道不畅。许多人另辟蹊径,存在隐形高利贷案件,但都是以合法的借贷形式出现。

(四)、其他各类矛盾纠纷的成因

一是历史遗留问题。目前一些重点信访矛盾主要为企业改制及清编人员遗留问题。由于企业改制时相关配套政策不够成熟,目前出现问题主要为股份分配不清及退休工人待遇落实问题。退休工人及清编人员到退休年龄后,由于退休工资及医疗保险未能

落实,多次上访,而由于政策限制及经费来源等原因,往往长期不得解决。二是征地搬迁次生矛盾。在万顷良田和城区改造等征地搬迁过程中,推进组往往只注重搬迁的进度,而忽视了次生矛盾的解决。这类矛盾主要表现为:搬迁后财产分配、老人居住赡养问题、集体经济利益再分配等,特别是由于搬迁户与搬迁指挥部之间因评估结果分歧达不成搬迁协议导致的强拆,所引起的矛盾往往会导致长期越级上访、非法上访,矛盾纠纷的化解往往难度很大。三是道德观念缺失。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利益群体出现分化,在社会商业化的趋势下,部分人的社会道德良心已经进入了休眠状态,主要表现为:为人民服务理念的缺失,群众观念淡薄,导致干群关系弱化,甚至引起群体性恶性事件;家庭伦理道德的缺失导致家庭财产分配特别是养老类矛盾增加,且矛盾更加尖锐;社会公德缺失导致邻里、消费、合同赔偿类纠纷增加,易造成突发性刑事案件。四是群众片面维护自身权益。当自身与他人、集体、或政府发生矛盾时,群众学会了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是有些群众不顾他人权益和公共权益,不能正确权衡自身、集体和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有的甚至要向政府部门“讨说法”,片面要求维护自己的权益,从而造成矛盾纠纷事态升级,调解难度增大。五是法治不够健全。全社会的诉求表达机制、民主参与决策机制没有完全形成,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滞后,或者不配套;有些行政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不能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想问题、定政策,过多考虑自己的政绩和位

置,不能倾听群众呼声;一些部门和干部作风不实、作风粗暴、不按政策办事,不关心群众疾苦,对一些已经影响稳定的矛盾纠纷,嘴上喊处理,行动上不迅速,方法上不得当,引起群众的不满和上访。

三、化解农村纠纷的对策建议

(一)、强化预防,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一是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的利益矛盾。着力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障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使全体民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矛盾。二是加强法治建设,规范行政行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和政绩观,在出台政策、实施重大改革和重大建设项目之前,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扎实开展风险评估,充分考虑对社会稳定可能带来的影响,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三是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公民道德建设。提高各类经济主体和广大公民的法治意识与道德素养,引导广大群众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反映诉求,在全社会营造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和谐相处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领导,深化对大调解的认识

一是强化调解优先意识。全社会要始终将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首选工作思路。人民法院与矛盾调处部门通力合作,强化

诉前调解,竭力将矛盾化解在升级之前,及时地化解了社会矛盾;人民法院强化诉讼调解,把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有效促进案结事了人和。同时,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大力宣传大调解的性质、意义、作用和独特优势,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调解工作的良好氛围,使调解成为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解决矛盾纠纷的第一选择。二是建立重大矛盾化解联席会议制度。各级领导要认识到加强新时期矛盾化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于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难点、热点纠纷,整合各方力量,定期分析与研究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帮助解决化解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推动各类矛盾纠纷的有效解决。

(三)强化培训,提高调解员的素质能力

一是完善调解员分级培训制度。将初任调解员的上岗培训和调解员的在岗培训常态化,创新培训方式,通过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以案代训等方式,使调解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新经验、新办法,强化调解方法和技能训练,由市级以上部门发放证书、聘书。二是创新和拓宽聘任调解员的渠道。优先将镇区内退休干部、退休教师、有法律专业知识、会做群众工作的人员选聘为调解员,优化现有调解员队伍。三是强化基层民调组织作用的发挥。在对基层民调组织的人员配备、经费报酬予以充分保障的前提下,建立基层民调组织化解纠纷的相关考核机制(如万人成讼率),将一般矛盾化解在基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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