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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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

为加强我县农业产业园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农产品消费安全,提升我县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本制度。

一、以全面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协作、逐步推进的原则,推动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顺利实施。

二、实施范围。

(一)畜产品类:猪肉、牛肉、羊肉、兔肉、禽肉、禽蛋等动物及其产品。猪肉检测项目为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硝基呋喃类等;禽肉检测项目为磺胺二甲嘧啶、乙烯雌酚、土霉素等;牛羊兔肉检测项目为磺胺二甲嘧啶、瘦肉精等;禽蛋检测项目为苏丹红、三聚氰胺等。

(二)水产品类:鲜活鱼类。检测项目为孔雀石绿、氯霉素、硝基呋咹类代谢物。

三、畜产品市场准入条件。

实行畜产品市场准入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中,列入市场准入范围入市销售的畜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凡进入市场销售的准入范围的农产品,应当随附下列证明材料。

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和由定点屠宰厂(场)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2.无公害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畜产品随附相关证书(复印件)、标识。

3.对于进口的农产品应具有我国政府认可的出入境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卫生证书。

5.对未取得相关证明的畜产品,除农民销售自养自食部分外,实行入市登记、现场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检验不合格的,禁止在市场销售。

(二)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3 次抽检不合格的,其产区的相应品种6 个月内禁止进入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市场销售。

(三)具备包装条件的畜产品,在包装、标识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畜产品质量标志管理规定。

四、畜产品生产环节。

(一)园区内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主体应按照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相关标准要求,大力推进养殖业标准化生产经营。

(二)执行标准化基地技术条件、养殖技术规程、养殖投入品使用准则等地方标准,严格按照标准要求组织生产。

(三)建立投入品使用、生产记录、产品检测、产地准出和质量追溯等管理制度,在生产环节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建立自律性检测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开展检测工作,保障所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

(五)制订、实施严格的企业内控标准,开展畜产品产地认定和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五、畜产品市场准入标准化建设及制度体系。

(一)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要加快改造经营设施设备,增强服务功能,引导农产品经营向市场集中,改善经营环境,规范经营行为。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必须建立自律性检测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把好农产品入市关口。

(二)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体系。

1.畜产品检验检测制度:凡是被列入市场准入的畜产品经营主体单位,都应设立或者委托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对进入市场销售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并公示检测结果,凡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也不得转销其他市场或者其他经营者,并依法向畜产品市场准入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2.农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销售者、超市和配送中心必须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标识,并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不能提供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盖章的检测报告复印件的,以及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饭店、餐馆和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机关食堂、

送餐中心等集体配餐、用餐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和索票索证制度,不得采购检测不合格或者来路不明的畜产品。

3.农产品质量监管员制度:凡列入市场准入的各类市场,都要设立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员,负责本市场准入各项工作的落实,负责与监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并接受相关部门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4.违规经营、产品质量公示制度和优质畜产品推介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对本市场内违规经营者和畜产品质量状况进行公示,并向消费者推介优质畜产品生产基地、品种以及诚信经营者名单或摊位号。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和配送中心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公示的,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工商部门依照相应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5.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生产基地和供货商都要与市场主办方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生产基地和供货商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合组织应当建立畜产品生产档案,完整记录畜业投入品使用、病虫害防治等情况,严格执行畜产品休药期制度。同时,制订并实施严格的内控标准,开展畜产品产地认定和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生产高标准的优质畜产品。

6.标识和包装管理制度: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合组织以及从事畜产品经销的单位和个人,对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附加标识的畜产品,应进行包装或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标识上要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生产者或销售者等内容。凡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目录的产品,要按

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予以正确标识或标注。

7.质量追溯制度:农业(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质量检测信息和生产者、经营者个人信息,对不合格畜产品实行质量追溯。对本地畜产品,直接追溯到基地和农户;对外地畜产品,以信函形式告知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索要追溯结果,并对下批次产品重点跟踪检测。

8.主动召回和退市制度:畜产品生产企业或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或销售的畜产品质量负责,发现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主动召回畜产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并向农业(畜牧、水产)、工商部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9.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要对其经销的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向消费者做出承诺,建立进销货台帐,记录保存相关票证,以便进行质量追溯。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结果负责。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不执行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不履行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的,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伪造检测结果的,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连续三次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生产基地或企业将在6 个月内禁止进入宜宾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市场;商业零售单位经营的畜产品,凡连续三次抽检均有不合格农产品的,将实行停业整顿或劝其退出农产品经营市场,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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