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伤情鉴定程序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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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委托机构鉴定的程序

公安机关委托机构鉴定的程序

公安机关委托机构鉴定的程序鉴定的⾏为在不同的情况下是有所不同的,鉴定⼀般可能是由于发⽣交通事故需要进⾏鉴定的,或者是对相关⼈员的精神状况进⾏鉴定。

那么,进⾏鉴定的程序是如何的呢。

下⾯就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公安机关委托机构鉴定的程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理、精神状况、⼈体损伤、⼫体、车辆及其⾏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起五⽇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

当事⼈因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对有争议的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

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选择。

交通事故造成⼈员死亡的,由急救、医疗机构或者法医出具死亡证明。

⼫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条件的医疗机构。

检验⼫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

解剖⼫体需征得其亲属的同意。

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内办理丧葬事宜。

⽆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体,逾期存放的费⽤由死者亲属承担。

对未知名⼫体,由法医提取⼈⾝识别检材、采集其他相关信息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体信息登记表》,报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有关部门。

核查出未知名⼫体⾝份的,通知其亲属或者单位认领并处理交通事故。

经核查⽆法确认⾝份的,应当在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启事。

登报后⼗⽇仍⽆⼈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批准处理⼫体。

公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公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公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热门城市:东营律师黄山律师吐鲁番律师东莞律师吕梁律师湖南律师武威律师鄂尔多斯律师池州律师在许多案件中遇到棘手的问题公安部门都会去向相关部门请求司法鉴定,通过鉴定结果来获得更多的信息。

许多人也通过司法鉴定来获得权威的解释。

我国也对于司法鉴定有着严格的规定,下面小编就为您介绍▲公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一、公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公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八条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公安局法医鉴定程序相关规定是什么?

公安局法医鉴定程序相关规定是什么?

公安局法医鉴定程序相关规定是什么?(一)程序公开1、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通常,我们要申请法医鉴定,应该先向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提交鉴定申请,等相关部门通过鉴定后,对于符合条件的,指派法医鉴定部门的专业法医进行鉴定。

通常公安机关对于鉴定程序是有相关规定的,下面就让小编为您解答“公安局法医鉴定程序相关规定是什么?”▲一、公安机关法医鉴定程序相关规定▲(一)程序公开1、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3、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成员提出四避申请。

伤者不在本地治疗,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

4、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

5、首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或重新鉴定。

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十日内开具委托书,不得拒绝。

6、如两次鉴定的结论不同,办案单位应按《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给当事人开具委托书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鉴定。

▲(二)鉴定公开1、被委托的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对办案单位的委托应予受理,不得无故拒绝,对没有委托书的当事人,鉴定机构有权拒绝。

2、法医伤情鉴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检验鉴定所根据资料要详实可靠,要调阅原始病历,客观公正地做出是鉴定结论。

3、法医鉴定机构做出鉴定后,应向办案单位公开鉴定书的结论、检查结果、采纳的医院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规。

4、当事人如对鉴定的结论、检查结果、采纳的医院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规有疑义,法医鉴定人应当做出解释。

伤情鉴定流程详细步骤

伤情鉴定流程详细步骤

伤情鉴定流程详细步骤一、概述伤情鉴定是指对因他人或自身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鉴定,以确定伤害程度和责任归属的过程。

伤情鉴定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可以为案件的审理提供重要证据。

二、鉴定前准备1.确认受伤人员身份在进行伤情鉴定前,首先要确认受伤人员的身份。

如果是涉及到刑事案件,需要确认被害人或嫌疑人的身份;如果是民事案件,则需要确认原告或被告的身份。

2.收集相关证据在进行伤情鉴定时,需要收集相关证据。

这些证据包括医院诊断书、治疗记录、影像资料等。

3.确定鉴定机构和专家根据案件性质和需要,确定适当的鉴定机构和专家。

一般来说,公安机关会指派专门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三、现场勘查1.现场勘查准备在进行现场勘查前,应该做好充分准备工作。

这包括了解案件背景、查看相关资料等。

2.现场勘查过程现场勘查是伤情鉴定的重要环节之一。

在现场勘查过程中,需要对现场进行全面的勘查,包括受伤人员的情况、现场环境等。

3.现场勘查记录在进行现场勘查时,需要做好详细的记录。

这些记录包括拍照、视频、文字记录等。

四、医学检查1.医学检查准备在进行医学检查前,应该对受伤人员进行基本的身体检查,了解其身体状况。

2.医学检查过程医学检查是伤情鉴定的核心环节之一。

在医学检查过程中,专家会对受伤人员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并根据诊断书和治疗记录等资料作出判断。

3.医学检查记录在进行医学检查时,需要做好详细的记录。

这些记录包括诊断书、治疗记录等。

五、鉴定报告编写1.鉴定报告准备在编写鉴定报告前,需要将现场勘察和医学检验所得到的资料整理成为完整的材料。

2.鉴定报告编写过程鉴定报告是整个伤情鉴定工作的核心,需要在报告中详细阐述受伤人员的伤情程度和责任归属。

3.鉴定报告审核在编写鉴定报告后,需要进行审核。

这个过程主要是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其准确性和完整性。

六、鉴定结果确认1.鉴定结果确认准备在进行鉴定结果确认前,需要将鉴定报告送达相关当事人,并通知其到场确认。

公安机关伤情鉴定程序

公安机关伤情鉴定程序

公安机关伤情鉴定程序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公安机关伤情鉴定程序【前言】随着《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经过修订后更加细化和规范了伤情鉴定程序。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各地公安机关对于伤情鉴定程序至今未有相关规定出台及公布。

为方便该类案件的办理,王冰光律师凭借多年的职业经验,结合郑州地区公安机关办理人身伤害案件伤情鉴定流程,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伤情鉴定程序进行梳理和总结。

【鉴定原则】委托原则:属地为主、由下到上、逐级委托。

鉴定人提出独立的鉴定意见。

补充鉴定由原鉴定人进行。

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同一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需要进行鉴定的情形】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

【鉴定的委托】案件主办单位为鉴定委托的主体。

委托单位应审查被鉴定人提供的病历资料真实性,并在病历资料复印件上盖章确认。

委托单位必须经过认真调查确认当事人存在被伤害的客观事实,才能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

【鉴定的受理】被鉴定人必须持有办案单位开具的伤情鉴定委托书、病历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辅助检查资料(如X片、CT、MRI片等)、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在规定时间由委托单位办案人陪同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法医应及时予以受理、检验。

经检查,认为提供的病历资料不齐全或尚需到医疗部门进行其他检查的,委托单位应负责督促当事人及时进行相关的检查并收集、提供完整必须的病历资料。

【不予受理的情形】因当事人材料不全、拒绝提供鉴定所需完整病历资料或进一步检查的,法医有权拒绝受理。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5.12.27•【文号】公通字[2005]98号•【施行日期】2006.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5]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并结合基层实际工作情况,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案件合法、公正、及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伤害案件是指伤害他人身体,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

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遵循迅速调查取证,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准确鉴定,严格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

第五条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第六条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第七条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八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第九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第三章前期处置第十条接到伤害案件报警后,接警部门应当根据案情,组织警力,立即赶赴现场。

第十一条对正在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一)制止伤害行为;(二)组织救治伤员;(三)采取措施控制嫌疑人;(四)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五)保护现场;(六)收集、固定证据。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案件合法、公正、及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伤害案件是指伤害他人身体,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

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遵循迅速调查取证,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准确鉴定,严格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

第五条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第六条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第七条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八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第九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第三章前期处置第十条接到伤害案件报警后,接警部门应当根据案情,组织警力,立即赶赴现场。

第十一条对正在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一)制止伤害行为;(二)组织救治伤员;(三)采取措施控制嫌疑人;(四)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五)保护现场;(六)收集、固定证据。

第十二条对已经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一)组织救治伤员;(二)了解案件发生经过和伤情;(三)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四)追查嫌疑人;(五)保护现场;(六)收集、固定证据。

第四章勘验、检查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现场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

第十四条伤害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伤害行为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确定伤害状态,分析伤害过程,为查处伤害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

伤情鉴定报告办理程序

伤情鉴定报告办理程序

伤情鉴定报告办理程序
伤情鉴定报告是通过专业的法医鉴定机构对人体伤害程度进行评估和证明的报告。

以下是一般的伤情鉴定报告办理程序:
1. 报案:当发生人身伤害或意外事故时,被害人或其代理人需要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如伤病照片、医院诊断证明等。

2. 调查取证:公安机关会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包括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和目击者等。

3. 就医治疗:被害人需要及时就医治疗,由医院出具伤情诊断证明书,并保存好治疗过程中的相关病历资料。

4. 申请鉴定:被害人或其代理人可以根据需要申请伤情鉴定,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如伤病照片、医院诊断证明、治疗记录等。

5. 鉴定程序:法医鉴定机构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鉴定,包括对伤情的评估、分析、检验等程序。

鉴定结果将在鉴定报告中详细说明。

6. 鉴定报告领取:完成鉴定后,申请人可以到法医鉴定机构领取伤情鉴定报告。

一般会提供电子版和纸质版两种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办理程序可能因地区不同而有所差异。

办案程序规定伤情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办案程序规定伤情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If one day I have money or I am completely out of money, I will start wandering.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办案程序规定伤情鉴定程序是怎样的?伤情鉴定基本程序1、鉴定的委托2、鉴定的受理3、首次鉴定4、补充鉴定5、重新鉴定,办案程序规定伤情鉴定分为以上5个程序,需要在首次鉴定将所需的相关材料准备好,遇到伤情不要盲目处理,按相关程序来走,要注意的是需要提出重新鉴定的时间是15日内,不要超过这个期限。

生活中难免会磕磕碰碰,与人偶尔发生纠纷,那么,办案程序规定伤情鉴定是怎么的呢?为了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遇到伤情的时候不至于手忙脚乱,盲目的处理一通,我们何有必要了解一下相关的程序规定,这里整理了一下,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伤情鉴定基本程序1、鉴定的委托:以“属地为主、由下到上、逐级委托”为原则。

委托单位办案人持“伤情鉴定委托书”、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与被鉴定人一同到当地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进行首次伤情鉴定。

2、鉴定的受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根据被鉴定人当时的伤情和办案人提供的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参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及时做出受理、补充材料后受理或不能受理的决定,并将理由以书面回执形式告知委托单位的办案人。

3、首次鉴定:做出受理决定后,鉴定人要详细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仔细核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各种材料(包括案件卷宗、病历复印件、化验单、医学影像片等)的数量和状况;进行法医学检查、摄录像等检验工作;对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各种材料应备份存档。

对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公安机关伤情鉴定程序

公安机关伤情鉴定程序

公安机关伤情鉴定程序
1、发生伤害案件后,当事人首先要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受理案件后向公安机关提出鉴定需求。

公安机关会出具鉴定委托书给受伤人员。

2、伤者在得到委托书后,要亲自前往当地的法医门诊,凭委托书向法医提出鉴定要求。

法医受理委托,对伤者进行拍照,检查。

对仅有体表损伤的鉴定,法医一般会当即出具鉴定结果;对于有内伤的伤者,法医会要求伤者进行针对性的检查以确定内伤情况,进行鉴定。

在伤情检查清楚后法医会出具或告知伤者,伤情已调查清楚,会发出鉴定。

3、在法医门诊进行完检查确诊完毕后,伤者即需要等待法医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文书。

一般损伤三天以内出具,特殊或者复杂损伤七天以内出具,及特别损伤因需观察愈后情况相应时间会有所延长。

4、一般公安局法医出具的伤情鉴定书,公安机关自行到法医处领取,领取后公安机关会告知伤者鉴定结果。

社会机构出具的由伤者自行鉴定的伤情鉴定书,可由伤者自行领取,但一般公安机关不会采信公检法机关法医以外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情鉴定书。

5、另外关于伤情鉴定复议,一般是在接到伤情告知以后,伤者就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对伤情鉴定复议。

6、伤情鉴定的复议是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一般情况下伤情鉴定只能复议一次。

及特别情况,复议后伤者仍不认同,公安
机关可以组织有关专家会商,会商结果为最终结果。

公安机关伤情鉴定程序

公安机关伤情鉴定程序

公安机关伤情鉴定程序公安机关伤情鉴定程序【前言】随着《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经过修订后更加细化和规范了伤情鉴定程序。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各地公安机关对于伤情鉴定程序至今未有相关规定出台及公布。

为方便该类案件的办理,王冰光律师凭借多年的职业经验,结合郑州地区公安机关办理人身伤害案件伤情鉴定流程,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伤情鉴定程序进行梳理和总结。

【鉴定原则】委托原则:属地为主、由下到上、逐级委托。

鉴定人提出独立的鉴定意见。

补充鉴定由原鉴定人进行。

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同一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需要进行鉴定的情形】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

【鉴定的委托】案件主办单位为鉴定委托的主体。

委托单位应审查被鉴定人提供的病历资料真实性,并在病历资料复印件上盖章确认。

委托单位必须经过认真调查确认当事人存在被伤害的客观事实,才能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

【鉴定的受理】被鉴定人必须持有办案单位开具的伤情鉴定委托书、病历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辅助检查资料(如X片、CT、MRI片等)、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在规定时间由委托单位办案人陪同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法医应及时予以受理、检验。

经检查,认为提供的病历资料不齐全或尚需到医疗部门进行其他检查的,委托单位应负责督促当事人及时进行相关的检查并收集、提供完整必须的病历资料。

【不予受理的情形】因当事人材料不全、拒绝提供鉴定所需完整病历资料或进一步检查的,法医有权拒绝受理。

办案单位没有开具委托书并提供鉴定所需完整材料的,法医不能正式受理,且不能出具正式鉴定文书。

公安机关伤情鉴定规定

公安机关伤情鉴定规定

公安机关伤情鉴定规定公安机关伤情鉴定规定为了维护社会安宁,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常常需要对伤情进行鉴定。

伤情鉴定是指公安机关通过科学检测和分析,对某人身体上的伤害程度、性质和原因进行判断和评估的过程。

为规范公安机关伤情鉴定工作,提高鉴定准确性和科学性,制定了以下规定:一、伤情鉴定的受理条件1. 当事人受到他人暴力侵害,或在交通事故、火灾等意外事件中受伤;2. 当事人的伤害情况需要公安机关介入调查;3. 当事人通过法医鉴定、医院诊断等方式已初步确认受伤情况。

二、伤情鉴定受理程序1. 当事人或其家属应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事发地点、时间、人员等相关情况;2. 公安机关将在1个工作日内依法登记并派遣工作人员进行案件调查;3. 公安机关将当事人送往法医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受伤程度和原因将通过医学检测和分析确定;4. 公安机关将根据法医鉴定结论,依法进行案件处理。

三、伤情鉴定的权威性1. 公安机关伤情鉴定过程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确保鉴定结果真实可靠;2. 公安机关应提供科学技术支持和人员培训,提高伤情鉴定的准确性和科学性;3. 公安机关应与法医鉴定机构、医疗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确保伤情鉴定的专业性和权威性;4. 公安机关伤情鉴定结论作为案件处理的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四、伤情鉴定的结果应用1. 伤情鉴定结论将作为案件处理的重要依据,确保公正、公平、公开的司法过程;2. 当事人和相关单位可根据伤情鉴定结果进行索赔、赔偿等法律行为;3. 公安机关将根据伤情鉴定结果,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律追究和刑事处罚。

五、伤情鉴定工作的质量监督1. 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伤情鉴定工作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伤情鉴定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2.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公安机关伤情鉴定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伤情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权威性;3. 公安机关应接受法律部门和社会监督,及时纠正伤情鉴定中的误判和失误。

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鉴定规则》,2017最新

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鉴定规则》,2017最新

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鉴定规则》,2017最新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鉴定工作,适应司法改革对公安机关鉴定工作的新要求,公安部2017年2月16日发布了《公安部关于发布。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思路。

同时,从2012年开始,全国人大对三大诉讼法做了重大修改,在此大背景下我国司法工作迎来了改革的契机,随之启动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

2016年10月“两高三部”发布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了“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证据收集指引。

探索建立命案等重大案件检查、搜查、辫认、指认等过程录音录像制度。

完善技术侦查证据的移送、审查、法庭调查和使用规则以及庭外核实程序。

统一司法鉴定标准和程序。

完善见证人制度。

”对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一般应当提取原物、原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需要鉴定的,应当及时送检。

证据之间有矛盾的,应当及时查证。

所有证据应当妥善保管,随案移送。

”“完善对证人、鉴定人的法庭质证规则。

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提高出庭作证率。

”为此,公安部对实施了近10年的《公安机关鉴定规则》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共分12章6O条,增加了“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出庭作证”两章。

在内容上,增加了鉴定人发现违反鉴定程序,检材、样本和其他材料虚假或者鉴定意见错误的,可以向鉴定机构申请撤销鉴定的权利;对鉴定人回避的程序作出了较大调整,增加了程序性、救济性内容;对鉴定委托相关事项也作出了修改,删除了鉴定委托书的具体内容要求,增加了危险样本的鉴定规定;在鉴定实施方面,删除了一些繁琐不必要的规定;增加了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的情形和程序要求;鉴定文书规定为《鉴定书》和《检验报告》两种,删除了《检验意见书》;对鉴定文书制作的程序、内容等做成了较大调整;对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程序、要求做成了符合诉讼法的规定;增加了“送检人的法律责任”。

打架伤情鉴定程序内容

打架伤情鉴定程序内容

打架伤情鉴定程序内容1.鉴定的委托:以“属地为主、由下到上、逐级委托”为原则。

委托单位办案人持“伤情鉴定委托书”、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与被鉴定人一同到当地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进行首次伤情鉴定。

2.鉴定的受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根据被鉴定人当时的伤情和办案人提供的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参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及时做出受理、补充材料后受理或不能受理的决定,并将理由以书面回执形式告知委托单位的办案人。

3.首次鉴定:做出受理决定后,鉴定人要详细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仔细核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各种材料(包括案件卷宗、病历复印件、化验单、医学影像片等)的数量和状况;进行法医学检查、摄录像等检验工作;对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各种材料应备份存档。

对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办案人要及时领取鉴定文书和所提供的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4.补充鉴定:本案的办案人、案(事)件的当事人须在接到首次鉴定的“鉴定结论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补充鉴定的书面申请。

补充鉴定须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由原鉴定人进行。

5.重新鉴定:本案的办案人、案(事)件的当事人须在接到首次或补充鉴定的“鉴定结论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

重新鉴定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打架伤情鉴定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做伤情鉴定流程

做伤情鉴定流程

做伤情鉴定流程伤情鉴定是指对被害人或涉案人员身体受损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诊断和鉴定。

伤情鉴定流程主要包括鉴定委托、鉴定准备、伤情诊断、编制鉴定报告等环节。

首先,伤情鉴定需要进行鉴定委托。

当有案件发生或涉及人员受伤时,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或法院可以向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发出鉴定委托书。

委托书中应当详细描述案件或伤情的相关信息,并明确鉴定的要求和目的。

接下来是鉴定准备阶段。

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将立即组织专业鉴定人员进行调查和准备工作。

调查包括现场勘查、采集证据、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等。

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确定鉴定的范围、确定鉴定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和资料等。

伤情鉴定的核心是伤情诊断。

鉴定人员通过对被害人或涉案人员进行详细的体检和询问,获取受伤情况的相关信息。

在体检过程中,鉴定人员将使用多种仪器设备进行检测,如X光、CT、MRI等。

伤情诊断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判断伤情的病理性质,即是属于损伤还是疾病;二是确定伤情的程度和后果,包括受伤程度、伤残程度、康复期等。

鉴定人员需要根据受伤的部位、病理特点和体征症状等综合评估,并结合仪器检测结果进行综合鉴定。

最后是编制鉴定报告。

鉴定人员根据伤情诊断的结果和相关证据,编制详细的鉴定报告,该报告应当包括鉴定的目的、委托的要求、患者的基本情况、体格检查结果、疾病诊断、损伤程度和影响程度的评估等内容。

鉴定报告应当客观、准确、科学,并有法医鉴定人员签名和鉴定机构公章。

伤情鉴定流程中,鉴定人员应持有相关的医学或法医学专业学位,具备一定的经验和技能,能够熟练运用各种仪器设备进行诊断和鉴定。

鉴定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设备和条件,确保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在伤情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需遵守伦理道德规范,做到公正、客观、保密,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总之,伤情鉴定作为法医学的重要应用领域,对于案件的侦查、审判和赔偿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个完整的伤情鉴定流程,能够为司法机关提供准确的法医学证据,为正义的伸张提供有力的保障。

鉴定规则重大修改!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共分12章60条)

鉴定规则重大修改!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共分12章60条)

鉴定规则重大修改!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共分12章60条)来源:法律讲堂、司法鉴定服务平台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鉴定工作,适应司法改革对公安机关鉴定工作的新要求,公安部对实施了近10年的《公安机关鉴定规则》进行修订,于2017年2月16日发布了《公安部关于发布<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和鉴定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17] 6号)修订后的《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共分12章60条,增加了“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出庭作证”两章。

在内容上,增加了鉴定人发现违反鉴定程序,检材、样本和其他材料虚假或者鉴定意见错误的,可以向鉴定机构申请撤销鉴定的权利;对鉴定人回避的程序作出了较大调整,增加了程序性、救济性内容;对鉴定委托相关事项也作出了修改,删除了鉴定委托书的具体内容要求,增加了危险样本的鉴定规定;在鉴定实施方面,删除了一些繁琐不必要的规定;增加了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的情形和程序要求;鉴定文书规定为《鉴定书》和《检验报告》两种,删除了《检验意见书》;对鉴定文书制作的程序、内容等做成了较大调整;对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程序、要求做成了符合诉讼法的规定;增加了“送检人的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鉴定工作,保证鉴定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鉴定,是指为解决案(事)件调查和诉讼活动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的鉴定人运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理论成果与技术方法,对人身、尸体、生物检材、痕迹、文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其它相关物品、物质等进行检验、鉴别、分析、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或检验结果的科学实证活动。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鉴定机构,是指根据《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经公安机关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并开展鉴定工作的机构。

公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公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公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热门城市:东营律师黄山律师吐鲁番律师东莞律师吕梁律师湖南律师武威律师鄂尔多斯律师池州律师在许多案件中遇到棘手的问题公安部门都会去向相关部门请求司法鉴定,通过鉴定结果来获得更多的信息。

许多人也通过司法鉴定来获得权威的解释。

我国也对于司法鉴定有着严格的规定,下面小编就为您介绍▲公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一、公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公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八条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派出所伤情鉴定程序

派出所伤情鉴定程序

派出所伤情鉴定程序一、公安局的伤情鉴定流程是什么?1、由公安机关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成员提出回避申请。

伤者不在本地治疗,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

4、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

5、首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或重新鉴定。

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十日内开具委托书,不得拒绝。

二、打架申请司法鉴定要带上什么材料?1、被鉴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鉴定申请书;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及诊断报告;3、从治疗医院借阅复印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4、鉴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5、鉴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鉴定费用三、伤情鉴定的费用是多少?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需要到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所去做,按照鉴定的内容进行收费。

(一)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

具体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受伤者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后,各功能伤情处于稳定状态,即可出院。

出院一般被认为是治疗终结,即可进行伤残鉴定。

但如果病人出院后原病情反复还需入院治疗的,应当认为治疗还没有终结。

(二)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需要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等级。

各器官损伤导致的功能障碍恢复到稳定情况所需要的时间不同,再加上每个人的个人情况不同,何时伤情稳定完全因人而异,那么在选择委托鉴定时间上也会有差异,受伤者一般可以根据损伤的部位和情况确定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

伤情鉴定重新鉴定流程

伤情鉴定重新鉴定流程

伤情鉴定引言伤情鉴定是指通过对伤害受害者的身体损伤程度和对伤害行为的分析判断,确定伤害的性质、程度以及治疗措施的需要和效果评价的工作。

它在刑事、民事、劳动争议等诸多领域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对伤情鉴定的流程进行重新评估。

伤情鉴定流程伤情鉴定是一个需要谨慎操作和高度专业的工作,下面是伤情鉴定的一般流程:步骤一:救护与初步评估1.收集有关事故的信息,包括时间、地点、受害者的身份和联系方式等。

2.对伤者进行救护处理,确保其生命安全。

3.进行初步评估,包括观察伤者的状态、意识、呼吸、脉搏等,并记录相关信息。

步骤二:检查与诊断1.对伤者进行全面的体格检查,包括头部、颈部、胸部、腹部、四肢等部位。

2.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如X射线、CT扫描、MRI等,以便获取更多详细的信息。

3.根据检查和诊断结果,对伤者的伤情进行分类和评估。

步骤三:鉴定与记录1.根据伤情分类标准,将伤情进行鉴定,确定伤害的性质、程度以及可能的原因。

2.记录鉴定结果,包括伤情描述、伤害程度、可能的治疗措施等,并建立相关的鉴定报告。

步骤四:证据提供与分析1.将鉴定报告提交给委托方或相关法律机构,作为伤害诉讼或赔偿的证据。

2.对鉴定结果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包括对损伤程度的评估、治疗效果的预测等。

步骤五:专家评审与检讨1.将鉴定结果提交给相关专家进行评审与检讨,以确保鉴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对鉴定结果进行修订或补充,并形成最终的鉴定意见。

伤情鉴定的面临的问题与挑战伤情鉴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

以下是其中一些主要问题:问题一:鉴定标准的统一性由于不同地区、不同机构对伤情的鉴定标准存在差异,导致结果的一致性和可比性不足。

问题二:伤情鉴定的主观性伤情鉴定往往涉及主观判断,不同专家的意见可能存在差异,需要寻求合理的评价和解决方式。

问题三:虚假伤情的鉴定有些伤害受害者可能为了获得经济赔偿或法律利益而故意夸大伤情,这给伤情鉴定带来了额外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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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伤情鉴定程序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
公安机关伤情鉴定程序
【前言】
随着《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经过修订后更加细化和规范了伤情鉴定程序。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各地公安机关对于伤情鉴定程序至今未有相关规定出台及公布。

为方便该类案件的办理,王冰光律师凭借多年的职业经验,结合郑州地区公安机关办理人身伤害案件伤情鉴定流程,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伤情鉴定程序进行梳理和总结。

【鉴定原则】
委托原则:属地为主、由下到上、逐级委托。

鉴定人提出独立的鉴定意见。

补充鉴定由原鉴定人进行。

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同一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需要进行鉴定的情形】
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

【鉴定的委托】
案件主办单位为鉴定委托的主体。

委托单位应审查被鉴定人提供的病历资料真实性,并在病历资料复印件上盖章确认。

委托单位必须经过认真调查确认当事人存在被伤害的客观事实,才能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

【鉴定的受理】
被鉴定人必须持有办案单位开具的伤情鉴定委托书、病历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辅助检查资料(如X片、CT、MRI片等)、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在规定时间由委托单位办案人陪同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法医应及时予以受理、检验。

经检查,认为提供的病历资料不齐全或尚需到医疗部门进行其他检查的,委托单位应负责督促当事人及时进行相关的检查并收集、提供完整必须的病历资料。

【不予受理的情形】
因当事人材料不全、拒绝提供鉴定所需完整病历资料或进一步检查的,法医有权拒绝受理。

办案单位没有开具委托书并提供鉴定所需完整材料的,法医不能正式受理,且不能出具正式鉴定文书。

【鉴定的依据】
法医伤情鉴定依据的标准为“两部两院”颁布实施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GA/T 146-1996),《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释义》、《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指南》及法医学教科书可作为作出鉴定结论重要的参考依据。

【鉴定时限】
对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
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委托鉴定的事项、提交鉴定的相关材料、鉴定的时间、依据和结论性意见等内容,并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通过分析得出鉴定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

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鉴定人】
鉴定人对鉴定意见负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鉴定意见的领取】
办案人要及时领取鉴定意见和所提供的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或者和鉴定机构协商后由鉴定机构邮寄送达其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的审查与告知】
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补充鉴定】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
(一)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
(二)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
(三)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
(四)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五)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补充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补充鉴定由原鉴定人进行。

【重新鉴定】
嫌疑人或者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

同一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七)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如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而直接决定的重新鉴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鉴定费用】
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但当事人自行鉴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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