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外层空间法要点
外层空间法
• 当前的外空环境问题:1957年10月4日,前苏联成功地
发射了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揭开了人类空间时代的序幕,
同时也为太空送去了第一批垃圾。截止到今天,人类已先
后将4000余颗卫星送入太空,目前仍有正常运转的仅有 400余颗,其余的或坠毁于地球表面,或遗存在太空,成 为太空垃圾。据统计,目前约有3000吨太空垃圾在绕地球 飞奔,而其数量正以每年2%——5%的速度增加。太空垃 圾的不断增多,外空核污染的日益加剧以及外空生物污染 的出现,使外空环境面临巨大的潜在威胁
• 国际间应当把合理利用外空资源,保护外层空间及天体的
环境免遭受破坏作为制定有关国际条约的目的。新条约应 增强规范性,提高法律约束力,并突出明确有关概念,充 实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制止在外空进行武器试验。
• 此外,还需要建立外空活动:“准入制度”,以遵循实现
全人类和平利用太空的总的原则。在开放利用外空资源时, 也应建立相应的国际开发制度,以避免一些国家是对“太 空资源”私有的窥欲。
• 1957年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在国情咨文中
正式使用“外层空间”,此后“外层空间” 一词开始频繁出现在国际文献中。
• 二、外层空间法的产生与发展
• 外层空间法是空间科技及人类课间活动的必然产物 • 1957年前苏联第一颗人造卫星升天 • 1958年联合国大会第1348号决议确认外空是人类共同利益所在 • 1959年联合国大会第1472号决议设立“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
• 苏联则明确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它认为,由于设计了卫星上的核反应
堆在重返大气层时完全烧毁,因此其残片不应该具有严重危险。在受 影响的地方,引起 当地污染的可能性很小。卫星坠落并未造成加拿大 人员伤亡,也未造成实际财产损失,因此没有发生《责任公约》范围 内的“损害”。
第九章—外层空间法讲解
• 5.求偿的途径。 • (1)使用国内程序。 • (2)通过外交途径,由有关国家谈判协
商求得赔偿。 • (3)成立求偿委员会。
• 四、卫星直接电视广播法律制度 • (一)不得侵犯各国主权,并且不得侵犯
人人有寻求、接受和传递情报和思想的权 利。 • (二)从事卫星直播活动应遵照国际法。 • (三)国家及其授权的个人或实体从事卫 星直播活动,权利一律平等。
外层空间活动自由各自的有效范围,或称为划分 外层空间与国家领空的界限的主张。 代表性的观点有:以航空器能够上升的最高高度 或大气同温层的高度为限;以国家行使有效控制 的能力为限;以人造卫星轨道的近地点为准;以 地心吸力终止处为准;以离心力开始取代空气成 为飞行动力的地方为限(卡曼管辖线);仿造海 洋法,将整个空间分为领空、毗连空间和外层空 间;宇往返外层空间与地球之间,势必会穿越
空气空间,这一空气空间有时仅涉及本国领空或 公海上空,但在更多情况下,必须穿越其他国家 的领空,那么空间物体是否具有领空穿越权,即 空间物体在进入外层空间或返回地球之前是否有 权在其他国家领空无害通过的权利? 目前并无相应的外层空间法或各国法律加以规定。 现在一般认为:对于领空过境,发射国享有无害 通过空气空间的自由。
第九章 外层空间法
具体内容:
• 第一节 外层空间法律地位 • 第二节 外层空间法律制度 • 第三节 外层空间法的几个问题 • 第四节 中国与外层空间法
第一节 外层空间法法律地位
• 一、外层空间法的概念 • 1、外层空间是指空气空间以外的全部空间。 • 2、外层空间法,简称空间法或外空法,是
有关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以及各国探测和 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它是现代国际 法的一个新的分支。 • 3、外层空间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 在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中所发生的关 系。
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制度
(3).联合国秘书长应保存一份登记册,登记国应向联合国秘书 长提供下述几方面的情报:发射国或多数发射国的国名;外空物
体的适当标志或登记号码;发射的日期或地点,基本轨道 参数(交点周期、倾斜角、远地点、近地点);外空物体的一 般功能。 4.登记册所载的情报应充分公开,听任查阅。 5.登记制度是强制性的,其目的在于方便对外空物体的辨认 及促进探索和利用外空的国际法规则更有效地实施和发展。 6.每一登记国须随时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供有关外空物体的其 他情报。
(责任主体)
《国际责任公约》
第2条规定:“发射国对其空间实体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 的飞机造成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
第8条规定:“发射国的空间实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地方, 对另一发射目的空间实体,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造成损害 时,只有损害是因前者的过失而造成的条件下,该国才对 损害负有责任。”
说一说: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制度
1. 登记制度 2.营救制度 3. 责任制度 4.月球开发制度 5.外空和平非军事化制度 6.保护空间环境制度
(一)登记制度
1.概念
(1)登记制度:指发射外空物体的国家将 其发射的物体向联合国秘书长登记入册, 其目的是保持对该物体的管辖和控制并对 该物体造成的损害承担国际责任。
(五)外空和平非军事化制度
《外空条约》第3条规定,各国探索和利用外空,“应遵守国 际法和联合国宪章,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第4条规定 :“各缔约国保证不在绕地球轨道放置任何携带核武器或任 何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实体。”该条还规定,各缔约国必须 把月球和其他天体绝对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在天体建立军事 基地、设施和工事;禁止在天体试验任何类型武器以及进行 军事演习。
国际法习题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1)简述国际法的学科定义。
(2)为什么说国际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
(3)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什么。
(4)试述国际习惯的形成要件。
(5)论我国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与实践。
top↑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1)试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点。
(2)试述国际强行法及其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关系。
(3)试述《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的内容及意义。
(4)试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及意义。
top↑第三章国际法主体(1)试述国家、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区别及其原因。
(2)试述单一国与联邦的主要区别及其原因。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承认和继承方面有哪些实践。
top↑第四章国法上的居民(1)简述国籍的取得方式和丧失方式。
(2)简述双重国籍和无国籍问题的产生和解决。
(3)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主要原则。
(4)简述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
(5)简述有关引渡的原则和规则。
top↑第五章国际法律责任(1)什么是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法律责任有何特点?(2)什么是国际不法行为责任?国际不法行为有哪些构成因素?(3)国际法律责任有哪些免除因素?(4)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的方式有哪几种?top↑第六章领土法(1)国家的领土主权有哪些限制。
(2)比较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的法律地位。
(3)试述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
(4)什么是边境制度。
(5)《南极条约》主要确立了哪些法律制度。
top↑七章国际海洋法(1)国家领海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2)比较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3)如何理解公海上的管辖制度。
(4)为什么要修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十一部分。
top↑第八章国际航空法(1)简析航空法的概念和特征。
(2)简析领空及其法律地位。
(3)华沙规则对承运人的责任制度。
(4)简析1963年《东京公约》在航空管辖权方面的贡献。
top↑第九章外层空间法(1)试述外层空间法的概念和特征。
(2)试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原则。
第九章 空间法
损害的某些规则的公约》
第一节 概 说
• 公约要求各国制造塑性炸药时加添 “可探测物质”,使之成为“注标 塑性炸药”,(marking of plastic explosive)具有可探测性。《公约 》规定,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和有效的措施,在其领土上禁止和阻止 生产、进口或出口非注标塑性炸药,对于储存和交换非注标塑性炸药 应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严格和有效地管理,以防止恐怖分子利用难以探测 的塑性炸药进行恐怖活动,而危及民用航空以及生命、财产的安全。
• 韩国、美国和日本起初在事故发生的海上进行搜索及救援活动,但没 有任何结果。于是,便着手搜索飞机的残骸及牺牲者的遗体和遗物以 及飞机的“黑匣子”。前苏联阻挠这些国家接近萨哈林岛近海,并且 自已进行了搜索作业,经过搜索搜集到了飞机的残骸和牺牲者的物品 ,并将其转给韩国,但是始终没有找到“黑匣子”,因此,查明事故
都享有充分的主权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自保权 管辖权 管 理权 支配权。
国家领土上空的法律地位
• 《芝加哥公约》承认每个国家对其领土上空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 权。各缔约国的领空主权为:
• 设立空中“禁区”(prohibited area)。缔约国为了军事需要和公共安 全的理由,得指其领陆或领水的上空为禁区,禁止其他缔约国的航 空器飞过。
航空器
• 完全自由论 • 有条件自由论 • 海洋比拟论 • 国家主权论 • 有限主权论
国家领土上空的法律地位
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制度
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制度1.外层空间的平和利用原则:根据外层空间法,太空是人类的共同财产,应当为和平目的利用。
各国应该遵循互相尊重、相互合作和不武装冲突的原则来开展太空活动。
2.外层空间的主权:外层空间法确认了各国对其发射的宇宙飞船和太空器的所享有的主权。
然而,这并不给予国家对外层空间本身的领土主权。
3.公约:外层空间法的核心是1967年的《外层空间条约》和1972年的《月球条约》。
这些公约对太空探索和活动的履行义务和规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各国应当遵守这些公约的规定,包括不在太空中部署核武器等。
4.共享利益原则:根据外层空间法,太空资源是所有国家和人类共有的,应该在和平与合作的基础上进行平等和公正的利益分享。
没有一个国家有独家利用太空资源的权利。
5.国际合作与合同:外层空间法鼓励国际合作,以促进太空技术研究、太空站建设等多边项目的发展。
各国可以通过签订国际合同和协议,实现资源共享和技术转移。
6.太空殖民统治禁止原则:外层空间法明确禁止将外层空间用于拓展和建立殖民地。
国家不能以任何方式将其主权延伸到太空领域,并且不能将太空活动用于扩大领土。
7.安全与防护原则:外层空间法还规定了各国的安全与防护责任。
国家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止卫星和太空器的碰撞和污染太空环境。
各国还应当进行太空碎片的清理工作,以减少对太空活动的威胁。
8.国际责任与追究原则:外层空间法规定了国家应负担的国际责任。
如果一个国家的太空活动导致另一个国家或国际社会遭受损失,它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进行赔偿。
9.太空监管机构: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督太空活动,国际社会建立了一系列太空监管机构和组织,如联合国外层空间事务办公室、国际航天联合会等。
这些机构负责协调各国的政策和行动,提供技术支持和法律指导。
国际航空法 外层空间法
国际航空法体系
1919年,[巴黎航空公约] 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6
宇宙公约的基本原则
1,为全人类的福利和利益原则 2,禁止宇宙空间领有的原则 3,宇宙的探索和利用应遵守国际法原则 4,和平利用原则 5,援救宇航员原则 6,宇宙物体登记和发射国对发射体保持管辖和控制原则 7,发射国承担国际责任原则 8,国际合作与互助原则 9,保护空间环境原则
7
宇宙空间的主要法律制度
8
宇宙空间
境界 还没有结论,(有两种主张) 月球和天体的开发利用(月球协定) 1,遵守月球活动非军事化原则 2,月球和它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 财产
9
1963年[关于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 (东京公约) 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海牙公约) 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 中国1978年和1980年加入了这三个公约 东京公约基于属人管辖原则,强调飞机的登记国有管辖权 海牙公约采取普遍性管辖原则 蒙特利尔公约也采取普遍性管辖原则 *飞机降落地国家应该引渡犯罪人(无强制),或予以起诉或惩 罚
2
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3,国际航运运输 根据公约规定,不定期航班飞机有权飞入或飞经其 他缔约国的领土而不降停,或作非运输业务性的降停. 定期航班都要事前得到领空国家的同意才能飞过 上空.关于定期航班,很多国家都指定两边条约. *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 1929年[统一国际运输某些规章的公约] 1955年修正 1966年世界主要的航空公司间制定协议 1999年修正[统一国际运输某些规章的公约]
外层空间法
外层空间法
外层空间法是一种非常专业的空间概念,它将区域分解成多个外层空间进行控制。
这种空间结构十分简洁,可以有效地解决许多复杂空间中地形、灌溉、供暖抑制等问题,使得外层空间可以更好地发挥其全部功能。
外层空间的设计和使用,必须从几个方面考虑:
首先,必须考虑室内空间的划分。
一个空间的外观形状可以通过改变室内空间的功能来划分,如生活区域、办公区域、休息区域等。
其次,在外层空间设计过程中,必须考虑污染防护和能源利用。
外层空间可以通过设置不锈钢屏障、机械门禁等装置来限制污染;对于能源利用,可以采取太阳能、风能等绿色清洁能源来替代常规能源。
最后,外层空间设计也需要考虑安全方面的问题,例如安装漏水、防火、防盗等,以保障整个空间的安全。
综上所述,外层空间法不仅可以更加理想的实现空间的功能,而且可以降低成本、降低污染,而且可以节约能源,增强空间的安全性。
将外层空间法应用于居室和工作场所的设计,可以为我们创造更安全和美观的空间环境。
第九章 外层空间法
第九章外层空间法导读:本章主要介绍外层空间的划界;外层空间法的产生和发展、性质和特点;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原则和各项制度;关于空间技术及其利用的三套法律原则;重点掌握: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外层空间营救制度;空间物体损害赔偿制度;空间物体登记制度;《月球协定》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概述一、外层空间的定义和定界外层空间的概念首先出现在自然科学领域。
在空间物理学上,空间大体上可以分为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
地球上空有一个大气层,也就是空气空间,大气层之外就是外层空间或宇宙空间。
“外层空间”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始见于20世纪50年代初一些国际法学者的著述之中,当时被用来泛指国家主权范围以外的整个高层空间。
1957年1月20日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在致国会的国情咨文中表示,美国愿与他国“缔结相互控制外层空间的导弹和卫星的研制的任何可靠的协定”。
这是在各国的官方文件中使用“外层空间”一词的第一例。
联合国大会首次使用这个概念是在1957年11月14日关于裁军的决议中。
此后外层空间开始频频出现在国际文献中。
但是迄今为止外层空间还没有一个权威的法律定义。
我国法学界一般将外层空间解释为地球大气层即空气空间以外的整个宇宙空间。
然而,这个定义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该定义不够确定,它未能确定外层空间与空气空间的界限,其次这个定义也未能反映出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和法律特征。
外层空间的具体范围是什么?实质上就是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划界,这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因为不同的空间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
关于这个问题,在国际法上大致有两类主张,即空间论和功能论。
1、空间论空间论是以空间的一定高度作为标准划分国家主权与外层空间活动自由各自的有效范围,或称为划分外层空间与国家领空的界限的主张。
具体标准之中较为有代表性的有:(1)航空器上升最高限度说。
以航空器能够上升的最大高度或大气同温层的高度为标准。
目前,飞机上升的最高限度离地面约30至40公里。
第九章_外层空间法解析
2018/11/29
INTERNATIO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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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
空间物体是否享有 领空过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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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TIO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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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外层空间法律制度
外空活动的法律原则和制度
•
• • • • 1966年 《外空条约》; 1968年《营救协定》; 1971年《赔偿责任公约》; 1974年《登记公约》; 1979年《月球协定》。
第九章 外层空间法
§1 §2 §3 §4
外层空间法律地位 外层空间法律制度 外层空间法的几个问题 中国与外层空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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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TIO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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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空间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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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TIO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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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七号成功征空, 中国航天员历史性漫步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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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0日,两名俄罗斯航天员 进行太空行走,他们切开绝缘装置,将 “联合号”太空舱的一枚爆炸螺栓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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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TIO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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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宇航员进行太空行走 回收爆炸螺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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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TIO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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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TIO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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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外层空间法的几个问题
• • • • 1、卫星遥感地球 2、外空使用核动力源 3、卫星直接电视广播 4、静止轨道
DISCU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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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TIONAL LAW
空间法
二、国际航空法的形成与发展
1.1919年《关于管理空中航行的公约》(《巴黎 公约》)——国际空中航行委员会,国际航空 法的形成。 2.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 约》) 3.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华沙公约》)—“华沙体系”----1999年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蒙 特利尔公约》)
四、国际航空制度 (一)领空主权原则 —领海上空,不实行无害通过制。 —“防空识别区”:在其非领空范围,要求对进入 的航空器进行立即的识别、定位和管制。 —“群岛海道的通过权”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 过境通行制” (二)非歧视原则 1.国内运营权不得让与外国公司 2.对飞行权利的限制和禁止不得有所差别 3.平等适用当地法律规章
第九章 第一节 概 说
空间法
一、空间法的概念 航空法(Air law)和外层空间法( law of outer space) 二、分界问题 (一)空间论: 1.以不同的空气构成为界 2.航空器最高限度说(30-40公里) 3.人造卫星最低限度说(100-110公里)
4.以地心吸力的终止处为限 5.以赤道国家上空的地球静止轨道为界
4.有关航空安全的三个公约 1963年《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 (《东京公约》) 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海牙 公约》) 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的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 1988年《制止在国际民用航空器使用的机场非法暴力 行为的议定书》(1988年《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议定 书》) 1991年《标注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公约》
三、外层空间法律原则
1.共同利益的原则: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应为所有国 家谋福利,而无论其经济或科学发展的程度如何; 2.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各国应在平等的基础上,根 据国际法自由地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自由进入天体 的一切区域; 3.不得据为己有原则:不得通过提出主权要求,使用、 占领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把外层空间据为己有; 4.限制军事化原则:不在绕地球轨道及天体外放置或 部署核武器或任何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 5.援救航天员的原则:在航天员发生意外事故、遇险 或紧急降落时,应给予他们一切可能的援助,并将他 们迅速安全地交还给发射国;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在未来的应用前景
前景一
随着航空和外层空间活动的不断发展,航空 法和外层空间法的规定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更 新,以适应新的技术和新的挑战。未来航空 法和外层空间法的应用将更加广泛和深入, 为人类在航空和外层空间活动中的安全和权 益提供更加全面和有效的保障。
前景二
随着国际合作和交流的不断加强,航空法和 外层空间法的国际合作也将进一步加强,以 促进各国在航空和外层空间活动中的共同发 展和共同利益。未来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的 应用将更加注重国际合作和协调,以实现人 类在航空和外层空间活动中的共同目标和愿 景。
外层空间法
外层空间法是调整航天活动所涉及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是确保航天活动的安全、和平和可持续 进行。它包括空间物体所引起的损害的国际责任、外空物体所引起的空间环境保护、空间物体所引起的登记、空 间物体所引起的管辖权和豁免权等内容。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的历史发展
航空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19年的 《巴黎航空公约》,该公约确立了领 空主权原则,并规定了国际民用航空 的基本规则。此后,随着航空技术的 发展,航空法逐渐完善,包括1944 年的《芝加哥公约》和1991年的 《蒙特利尔议定书》等重要条约。
VS
外层空间法的历史发展相对较晚,其 标志是1967年的《外空物体所引起 的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此后,随 着人类探索外层空间的步伐加快,外 层空间法逐渐完善,包括1972年的 《外空物体所引起的登记公约》、 1975年的《援救宇航员协定》和 1996年的《关于发射国的空间物体 所造成的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等重 要条约。
相同点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都是调整飞行器活动的法律,都涉及到国家安全和主权问 题。
不同点
航空法主要调整大气层内的飞行活动,而外层空间法主要调整外层空间的探索 和利用活动。
外层空间法律制度
外层空间法律制度外层空间法律规则和制度,是随着20世纪50年代人类活动进入外空而产生并迅速发展的。
国际法中的外层空间的概念来源于自然科学,但与自然科学中外层空间的概念是有区别的。
它不仅涵盖了自然科学中的外层空间,还涵盖了自然科学中空气空间的部分区域,虽然准确界限尚未确定;而且还特别包括外层空间中的任何天体。
外层空间法的主要法律渊源是国际条约,包括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外空条约》)、1968年《营救宇宙航行员、送回宇宙航行员和归还发射到外层空间的实体的协定》(《营救协定》)、1972年《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责任公约》)、1975年《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登记公约》)以及1979年《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月球协定》)等。
以这些条约为核心形成了外层空间法律体系。
一、外空活动的主要原则上述条约规定,国家从事外空活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共同利益原则。
任何国家对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探索、利用和开发,都必须是为全体人类谋取福利和利益。
该原则包括不得损害其他国家的权利和利益,也包括不得仅为获取自己片面私利利用外空。
2.自由开发利用的原则。
外层空间对全人类开放。
所有国家,无论其经济或科学发展水平如何,都有权根据国际法,在平等和不受任何歧视的基础上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
3.不要把它当作一个现有的原则。
任何国家不得通过主张主权、使用或占有外空或采取任何其他措施将外空据为己有。
这一原则包括外层空间不应被任何国家占领,也不应被任何自然人或团体占领。
4、和平利用原则。
包括对外空军事化的限制和禁止。
《外空条约》规定:各国不得在绕地球的轨道上放置任何携带核武器或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物体,不在天体上配置这种武器,也不以任何其他方式在外层空间部署这种武器;各国必须把月球和其他天体专门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在天体建立军事基地和设施,禁止在天体试验任何类型的武器以及进行军事演习。
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制度(课堂PPT)
《登记公约》进一步确立了外空物体的登记制度。这对于控制外空 活动和保障国际和平与安全无疑是非常重要的。必须强调的是, 登记制度已成强制性的规定,不管空间大国愿意与否,只要发射 外空物体,就必须登记。《登记公约》一共有12条,其主要内容 包括:(1).发射国在发射一个外空物体进入或超越地球轨道 时,应进行登记并通知联合国秘书长。
பைடு நூலகம்
知发射当局和联合国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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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取措施营救、帮助和寻找宇航员。宇航员如因意外 事故、遇难和紧急的或非预定的降落,降落在一国管辖的区 域内,该国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营救宇航员并给他们 一切必要的帮助。如获悉或发现宇航员在公海或在不属于任 何国家管辖的其他任何地方降落,必要时力所能及的国家, 应协助寻找和营救这些人员。
*外空物体的法律地位
外空物体的法律地位,实际上就是把物体射入外空的登记发射国 对外空物体进行管辖和所有的问题。
首先,关于管辖权问题, 《外空条约》第8条明确规定:“凡登记
把物体射入外层空间的缔约国对留置于外层空间或天体的该物体 及其所载人员,应仍保持管辖及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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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关于所有权问题,《外空条约》第8条规定:“射入外
(1) 通知发射当局和联合国秘书长。各国获悉或发现宇航
员在其管辖的区域、公海、在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其他任
何地方,发生意外,处于灾难状态,进行紧急或非预定的降
落时,应立即通知发射当局和联合国秘书长。各国获悉或发
现空间实体或其组成部分返回地球,并落在它所管辖的范围
内、公海、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任何其他地方时,应通
层空间的物体,包括降落于或建造于天体的物体及其组成部 分的所有权,不因物体等出现于外层空间或天体,或返回地 球,而受影响。”
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
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第一章一、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各国认可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是: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
2、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3、国际法是由两个以上国家通过协议共同制定的。
4、国际法是由各国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二、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标准的形成方式,是国际法标准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规定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
国际条约包括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2、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在国际交往中,经反复实践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的形成过程包括“物质要素”——国际习惯的产生,和“心理要素”——被接受为法律。
三、国际法和国内法密切联系,相互渗透。
1、国际法不能干预国家根据主权原则制定的国内法。
2、国内法不能破坏公认的国际法。
3、国际法与国内法效力的适用范围不同,两者应尊重各自的效力范围。
四、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向1、全面进入经济领域。
2、国际习惯的成文化。
3.与国际政治、经济、科技发展同步发展的多分支化。
第二章一、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重大法律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获得国际社会的公认。
2、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二、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各国应该互相尊重国家固有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互相尊重国家的领土主权,不损害它国领土的完整性。
2、互不侵犯原则各国在交往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方式,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侵犯他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3、互不干预内政原则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应为实现本国的目的,通过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渠道,采用直接或间接的、公开或隐蔽的手段,干预他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
外层空间法学的国际法规则
标题:外层空间法学的国际法规则外层空间法学是一门新兴的法学分支,它研究的是外层空间活动中的国际法规则和原则。
随着科技的发展,人类对于外层空间的探索和使用日益频繁,外层空间已经从单纯的科学实验室和天文学研究领域扩展到了商业、军事和民用的各个方面。
在这种情况下,外层空间法的国际法规则就变得越来越重要。
首先,外层空间是全人类的共同遗产,应当为全人类谋福利。
因此,各国在外层空间的活动应当遵守国际法,不得侵犯其他国家的空间资产,也不得损害其他国家的利益。
这是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其次,外层空间的探索和使用应当是和平的。
任何国家不得利用外层空间进行军事活动,或者将外层空间用于侵略和扩张的目的。
这是国际社会对于外层空间的基本期待,也是外层空间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再次,外层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原则。
任何国家在进行外层空间的开发和利用时,都应当考虑到其他国家的利益,不得损害其他国家的环境、安全和健康。
同时,任何国家在进行外层空间的开发和利用时,都应当遵守国际法和国际条约的规定,不得违反国际法和国际条约的规定。
此外,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外层空间是一个独特的领域,它既不属于任何国家的领土,也不受任何国家的管辖。
因此,各国在进行外层空间的探索和使用时,应当遵守国际法和国际条约的规定,不得侵犯其他国家的空间资产,也不得侵犯其他国家的管辖范围。
最后,对于外层空间的争端和冲突,应当通过和平的方式解决。
国际社会应当加强对话和合作,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争端和冲突,避免采取武力或武力威胁的手段。
总之,外层空间法学的国际法规则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
这些规则和原则不仅涉及到外层空间的探索和使用,也涉及到人类的未来发展。
因此,各国应当遵守这些规则和原则,加强对话和合作,共同推动外层空间的发展和应用,为人类的未来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论文]外层空间法
外层空间法外层空间是空气空间以外的整个空间。
任何国家不能主张权利的空间。
也是调整各国在外层空间的活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
外层空间有两个原则:一是外层空间供各国自由探索和使用;二是外层空间不得为任何国家所占有。
外层空间法外层空间的法律体系:外空委员会:1958年,联合国设立的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简称外空委员会。
1、外层空间条约、1966年底通过——外层空间宪章2、营救协定、1968年通过3、《国际责任公约》19724、登记公约、19755、月球协定1979外层空间法的制度1、探索和利用必须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2、外层空间不得据为己有3、探索和利用应遵守国际法4、对宇宙航行员提供援助和营救5、发射国承担国际责任6、发射国对发射实体保持管辖和控制权7、国际合作和互助法律制度:1、登记制度2、责任制度:3、援救制度4、月球开发制度5、国际合作制度当人类扩大自己活动范围的时候总是需要新的自我约束避免新的自由带来的无序。
我们花了数百年的时间来让我们的国际法逐渐完善。
在即使是到了现在,我们仍然必须承认对与我们这个行星内层空间的管理仍然是不完美的,在海洋法,南北极的管理中,我们就有太多的事情需要去做。
在复杂的国际关系中就需要有一种纵横捭阖的气魄。
然而这种可贵的气魄必须要有一个强大后盾的支持。
国家综合实力的强势本来就可以用来辅助制作一个普遍性的国际标准。
然而却没有一个完美的标准。
首先这样一个国际条约很有可能潜在的照顾到了强势的国家而忽略了弱势国家的利益。
从他的貌似公平的背后可能隐藏着制定者阴险的初衷。
其次,在这样一个国际形势瞬息万遍,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时代里。
我们拿昨天的条约与习惯来适用今天的新事物。
那么我们有失于沉浸偏颇的泥沼。
除此以外我们又不能不承认强势的国家形成了与国际法公平适用的激烈冲突。
当我们回顾巴拿马和南斯拉夫十年来的历史,我们就能够得到比较好的佐证。
遗憾的是我们没有一个强硬的惩罚机制。
当我们拿以上的诸多分析来印证外层空间中应该或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各章节重点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各章节重点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各章节重点第一章导论名词解释.国际法的渊源2.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法的编纂5.国际法主体6.一元论7.二元论论述题1.论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理论及实践。
2.结合实践,分析我国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实践。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名词解释1.国际法基本原则\2.国际强行法3.主权4.内政简答题1.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是什么?2.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有何关系?论述题1.论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的地位。
2.如何理解国家主权的责任观念。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国家名词解释1.邦联2.被保护国3.永久中立国4.自卫权5.属地优越权6.不承认原则7.国家继承8.法律上的承认简答题1.国家的基本权利。
2.法律承认的效果。
3.单一国与联邦国家的区别。
4.条约继承的国际法规则。
论述题1.试述国家豁免制度。
2.结合实践,说明中国是一个单一的国际法主体,对于中国的承认与继承问题应适用的国际法制度。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名词解释1.国籍2.国民待遇3.最惠国待遇4.外交保护5.引渡6.庇护7.双重犯罪简答题1.我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
2.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及其适用。
3.外交保护的行使。
4.引渡制度。
论述题1.试述我国引渡法制度。
2.如何认识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则。
第五章国际人权法名词解释1.人权2.国际人权法3.人民自决权4.人权的国际保护5.难民6.克减权简答题1.简述人权问题的历史发展。
2.简述国际人权的基本内容。
3.简述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
4.核心国际人权条约有哪些?论述题1.试说明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的关系。
2.试述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立场。
3.分析国际人权保护实施制度的发展趋势。
第六章国家领土名词解释1.国家领土2.国际河流3.先占4.时效5.割让7.国家边界8.国际地役9.占有原则简答题1.对领土主权有哪些限制?2.划界的程序和原则有哪些?3.南极法律制度。
外层空间法改
二 关于空间站的法律问题
(一)空间站的法律问题 1.目前还缺乏权威性的法律定义,一般指 以探测、研究和开发空间为目的的永久性 载人和不载人的空间物体群或系统 2.虽目前尚无专门适用于空间站的国际公 约,但依然适用于1967年《外空条约》所 确立的各项基本原则
(二)外层空间的商业化利用
1.空间活动商业化是空间技术不断发展的必 然趋势 2.空间活动商业化和私营化的法律调整
谢谢观赏
三 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
(一)安全使用的准则和标准。 (二)安全评价。 (三)重返时的通知。 (四)对各国提供的协助。 (五)国际责任、赔偿责任和赔偿
第四节 外层空间法的新领域和新发 展
(一)国际空间站 (二)外层空间的商业化利用 (三)空间环境保护
一 国际空间站
(一)人类已进入空间站的新时代 1.1971年4月苏联发射世界上第一个空间站-: “礼炮一号” 2.1988年9月29号美国、欧洲航天局、日本和 加拿大决定建造“自由号”空间站 3.1998年1月29号美、俄、日、加以及欧空局 各成员国决定建造“阿尔法空间站”
(二)《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 办法》 1.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制度 必须取得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 2.许可证申请人 产权的最终左右人 3.许可证的颁发及相关规定 申请人应当在项目预定发射月的9个月前, 向国防科工委提交相关文件,国防科工委 在收到申请材料30日内,进行审查 4.强制保险
5.1971年11月20日《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赔偿 责任公约》 阶段二:1976~至今 1.1979年12月5日 《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 2.1982年12月10日《关于各国利用人造地球卫星进 行国际直接电视广播所应遵守的原则》。 3.1986年12月3日《关于从空间遥感地球的原则》。 4.1992年11月12日《关于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 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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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外层空间划界的各种主张 • (一)在划界理论方面有两种主张:功能
论和空间论。 • (二)在划界的高度上主要的主张主要有: • 1. 航空器上升最高限度说。 • 2. 空气构成说。 • 3. 有效控制高度说。 • 4. 卡曼管辖线。 • 5. 卫星轨道最低近地点说。
• (三)空间论 • 它是以空间的某种高度作为基础划分国家主权与 •
• •
第二节 外层空间法律制度
• 一、《外空条约》与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原则 • 《外空条约》是由联合国大会于1966年通过,
1967年10月10日正式生效。《外空条约》提供了 国际外空法的基本框架,也是第一次以国际条约 的形式将从事外空活动的各项基本法律原则确定 下来,从而成为各国从事外空活动应遵守的原则 和规则,被称为“外空宪章”。
第九章 外层空间法
具体内容:
• 第一节 外层空间法律地位 • 第二节 外层空间法律制度 • 第三节 外层空间法的几个问题 • 第四节 中国与外层空间法
第一节 外层空间法法律地位
• 一、外层空间法的概念 • 1、外层空间是指空气空间以外的全部空间。 • 2、外层空间法,简称空间法或外空法,是
有关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以及各国探测和 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它是现代国际 法的一个新的分支。 • 3、外层空间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 在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中所发生的关 系。
• 二、外层空间法的发展 • (一)在联合国主持下制定的有关外层空间的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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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际文件有: 1.1967年1月27日《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 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活动的原则条约》。 2.1968年4月22日《关于营救宇航员、送回宇航员 和归还发射到外层空间的实体的协定》。 3.1972年3月29日《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 公约》。 4.1975年1月14日《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 公约》。 5.1979年12月18日《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 上活动的协定》。
• 外空活动的法律原则 • (一)共同利益原则。这是指探索和利用外层空 • •
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 和利益,而不论国家的经济或科学发展如何,并 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开发。 (二)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这是指所有国家应 在平等基础上,不受任何限制,自由探索和利用 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并自由进入天 体的一切区域。 (三)不得据为己有原则。这是指各国不得通过 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方法以及其他任何措施, 把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据为己有, 即在永久的基础上,对所占有的部分行使排他性 的使用和控制。该原则具有绝对性,即针对政府 也包括私人。
• (四)功能说 • 按照这种理论,外层空间活动是指空间物体从发
• •
射到返回地面或在外层空间消失的全部过程,其 间,不论空间物体位于何处都应适用外层空间法 规范。 只要飞行器登记为航天器,其活动即为航天活动, 不受相应地面国家主权的管辖,而适用外层空间 法规范解决有关问题。 国际法协会在1978年的一份决议中称,海拔100 公里以上的空间已日益被各国从事外层空间活动 的专家们所接受为外层空间。
• (四)争议问题 • 空间物体往返外层空间与地球之间,势必会穿越
空气空间,这一空气空间有时仅涉及本国领空或 公海上空,但在更多情况下,必须穿越其他国家 的领空,那么空间物体是否具有领空穿越权,即 空间物体在进入外层空间或返回地球之前是否有 权在其他国家领空无害通过的权利? 目前并无相应的外层空间法或各国法律加以规定。 现在一般认为:对于领空过境,发射国享有无害 通过空气空间的自由。
• (四)限制军事化原则。这是指各国不得
在绕地球轨道上放置任何携带核武器或任 何其他类型的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物体, 不得在天体配置这种武器;月球和其他天 体须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建立军事基地、 设施和工事,禁止试验任何类型的武器及 进行军事演习。
• (五)援救宇航员原则。这是指在宇航员
发生意外、遇难或紧急降落时,各国应提 供一切可能的援助,并尽速交还给登记国; 在外层空间及天体活动时,宇航员应彼此 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
• (二)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五项决议还制定了五套
•
• • • •
有关外空活动的法律原则: 1.1963年12月13日《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 动的原则宣言》。 2.1982年12月10日《关于各国利用人造地球卫星 进行国际直接电视广播所应遵守的原则》。 3.1986年12月3日《关于从空间遥感地球的原则》。 4.1992年11月12日《关于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 源的原则》。 5.1996年12月13日《关于开展探索和利用外层空 间的国际合作,促进所有国家的福利和利益,并 特别要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的宣言》。
外层空间活动自由各自的有效范围,或称为划分 外层空间与国家领空的界限的主张。 代表性的观点有:以航空器能够上升的最高高度 或大气同温层的高度为限;以国家行使有效控制 的能力为限;以人造卫星轨道的近地点为准;以 地心吸力终止处为准;以离心力开始取代空气成 为飞行动力的地方为限(卡曼管辖线);仿造海 洋法,将整个空间分为领空、毗连空间和外层空 间;宇宙锥体说。
• (六)国家责任和赔偿责任原则。这是指
各国应对其在外层空间活动承担国际责任, 不论这种活动是由政府部门或非政府部门 进行的。发射国应对其空间物体在外层空 间对其他国家或个人造成的损害担负赔偿 责任。
• (七)对空间物体的管辖权和所有权原则。
这是指空间物体登记国对其留置在外层空 间或天体的物体及所载人员保持管辖及控 制权。空间物体的所有权在任何情况下均 不受影响。 • (八)空间物体登记原则。这是指外层空 间进行活动的国家应以最大的可能和可行 程度,将其活动的性质、进行状况、地点 及结果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公众及科学界。 该原则具有强制性的特点。
• (五)中国政府的主张 • 中国认为:选择一条适当的分界线不仅涉
及复杂的科学技术问题,而且是一个重要 的政治和(一)外层空间不得被据为己有。 • (二)外层空间自由。各国可以自由进入、
探测、利用和开发、但应遵守国际法和 《联合国宪章》。 • (三)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应为所有国家 谋福利,并应为全人类的开发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