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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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外层空间法讲解

第九章—外层空间法讲解

• 5.求偿的途径。 • (1)使用国内程序。 • (2)通过外交途径,由有关国家谈判协
商求得赔偿。 • (3)成立求偿委员会。
• 四、卫星直接电视广播法律制度 • (一)不得侵犯各国主权,并且不得侵犯
人人有寻求、接受和传递情报和思想的权 利。 • (二)从事卫星直播活动应遵照国际法。 • (三)国家及其授权的个人或实体从事卫 星直播活动,权利一律平等。
外层空间活动自由各自的有效范围,或称为划分 外层空间与国家领空的界限的主张。 代表性的观点有:以航空器能够上升的最高高度 或大气同温层的高度为限;以国家行使有效控制 的能力为限;以人造卫星轨道的近地点为准;以 地心吸力终止处为准;以离心力开始取代空气成 为飞行动力的地方为限(卡曼管辖线);仿造海 洋法,将整个空间分为领空、毗连空间和外层空 间;宇往返外层空间与地球之间,势必会穿越
空气空间,这一空气空间有时仅涉及本国领空或 公海上空,但在更多情况下,必须穿越其他国家 的领空,那么空间物体是否具有领空穿越权,即 空间物体在进入外层空间或返回地球之前是否有 权在其他国家领空无害通过的权利? 目前并无相应的外层空间法或各国法律加以规定。 现在一般认为:对于领空过境,发射国享有无害 通过空气空间的自由。
第九章 外层空间法
具体内容:
• 第一节 外层空间法律地位 • 第二节 外层空间法律制度 • 第三节 外层空间法的几个问题 • 第四节 中国与外层空间法
第一节 外层空间法法律地位
• 一、外层空间法的概念 • 1、外层空间是指空气空间以外的全部空间。 • 2、外层空间法,简称空间法或外空法,是
有关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以及各国探测和 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它是现代国际 法的一个新的分支。 • 3、外层空间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 在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中所发生的关 系。

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制度

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制度
(2).每一登记册的内容项目和保持登记册的条件应由有关登记 国决定。
(3).联合国秘书长应保存一份登记册,登记国应向联合国秘书 长提供下述几方面的情报:发射国或多数发射国的国名;外空物
体的适当标志或登记号码;发射的日期或地点,基本轨道 参数(交点周期、倾斜角、远地点、近地点);外空物体的一 般功能。 4.登记册所载的情报应充分公开,听任查阅。 5.登记制度是强制性的,其目的在于方便对外空物体的辨认 及促进探索和利用外空的国际法规则更有效地实施和发展。 6.每一登记国须随时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供有关外空物体的其 他情报。
(责任主体)
《国际责任公约》
第2条规定:“发射国对其空间实体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 的飞机造成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
第8条规定:“发射国的空间实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地方, 对另一发射目的空间实体,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造成损害 时,只有损害是因前者的过失而造成的条件下,该国才对 损害负有责任。”
说一说: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制度
1. 登记制度 2.营救制度 3. 责任制度 4.月球开发制度 5.外空和平非军事化制度 6.保护空间环境制度
(一)登记制度
1.概念
(1)登记制度:指发射外空物体的国家将 其发射的物体向联合国秘书长登记入册, 其目的是保持对该物体的管辖和控制并对 该物体造成的损害承担国际责任。
(五)外空和平非军事化制度
《外空条约》第3条规定,各国探索和利用外空,“应遵守国 际法和联合国宪章,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第4条规定 :“各缔约国保证不在绕地球轨道放置任何携带核武器或任 何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实体。”该条还规定,各缔约国必须 把月球和其他天体绝对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在天体建立军事 基地、设施和工事;禁止在天体试验任何类型武器以及进行 军事演习。

第五章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第五章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航空器国籍,是航空器与其登记国(即国籍国) 航空器国籍,是航空器与其登记国(即国籍国) 相联系的法律"纽带" 相联系的法律"纽带".航空器登记国据此对具 有其国籍的航空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有其国籍的航空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对航空 器予以保护和实行管理. 器予以保护和实行管理.
第四节 外层空பைடு நூலகம்法
外层空间: 一,概念 外层空间:空气空间以外的全部空间 外层空间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 外层空间法的渊源 主要是国际条约 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 年 他天体活动的原则条约》——外层空间条约 外层 他天体活动的原则条约》 外层空间条约 被称为"外空宪章" 活动的基本法 被称为"外空宪章" 1968年《营救宇航员,送回宇航员和归还外层空间物 年 营救宇航员, 体的协定》 体的协定》——营救协定 营救协定 1972年《外层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责 年 外层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 责 任公约 1975年《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登 年 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 登 记公约 1979年12月18日的《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 日的《 年 月 日的 动的协定》 动的协定》——月球协定 月球协定
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的问题
(2)缔约各国承认,每个国家在行使主权时,对 )缔约各国承认,每个国家在行使主权时, 未经许可而在其领土上空飞行的民用航空器, 未经许可而在其领土上空飞行的民用航空器,或 者有合理根据断定该航空器正被用于与本公约宗 旨不相符的目的, 旨不相符的目的,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的机 场降落;该国也可以给该航空器任何其他指令, 场降落;该国也可以给该航空器任何其他指令, 以终止此类侵犯. 以终止此类侵犯. (前)苏联击落韩国客机案 前 苏联击落韩国客机案

第九章 外层空间法

第九章 外层空间法

第九章外层空间法导读:本章主要介绍外层空间的划界;外层空间法的产生和发展、性质和特点;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原则和各项制度;关于空间技术及其利用的三套法律原则;重点掌握: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外层空间营救制度;空间物体损害赔偿制度;空间物体登记制度;《月球协定》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概述一、外层空间的定义和定界外层空间的概念首先出现在自然科学领域。

在空间物理学上,空间大体上可以分为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

地球上空有一个大气层,也就是空气空间,大气层之外就是外层空间或宇宙空间。

“外层空间”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始见于20世纪50年代初一些国际法学者的著述之中,当时被用来泛指国家主权范围以外的整个高层空间。

1957年1月20日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在致国会的国情咨文中表示,美国愿与他国“缔结相互控制外层空间的导弹和卫星的研制的任何可靠的协定”。

这是在各国的官方文件中使用“外层空间”一词的第一例。

联合国大会首次使用这个概念是在1957年11月14日关于裁军的决议中。

此后外层空间开始频频出现在国际文献中。

但是迄今为止外层空间还没有一个权威的法律定义。

我国法学界一般将外层空间解释为地球大气层即空气空间以外的整个宇宙空间。

然而,这个定义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该定义不够确定,它未能确定外层空间与空气空间的界限,其次这个定义也未能反映出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和法律特征。

外层空间的具体范围是什么?实质上就是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划界,这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因为不同的空间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

关于这个问题,在国际法上大致有两类主张,即空间论和功能论。

1、空间论空间论是以空间的一定高度作为标准划分国家主权与外层空间活动自由各自的有效范围,或称为划分外层空间与国家领空的界限的主张。

具体标准之中较为有代表性的有:(1)航空器上升最高限度说。

以航空器能够上升的最大高度或大气同温层的高度为标准。

目前,飞机上升的最高限度离地面约30至40公里。

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制度(课堂PPT)

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制度(课堂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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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公约》进一步确立了外空物体的登记制度。这对于控制外空 活动和保障国际和平与安全无疑是非常重要的。必须强调的是, 登记制度已成强制性的规定,不管空间大国愿意与否,只要发射 外空物体,就必须登记。《登记公约》一共有12条,其主要内容 包括:(1).发射国在发射一个外空物体进入或超越地球轨道 时,应进行登记并通知联合国秘书长。
பைடு நூலகம்
知发射当局和联合国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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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取措施营救、帮助和寻找宇航员。宇航员如因意外 事故、遇难和紧急的或非预定的降落,降落在一国管辖的区 域内,该国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营救宇航员并给他们 一切必要的帮助。如获悉或发现宇航员在公海或在不属于任 何国家管辖的其他任何地方降落,必要时力所能及的国家, 应协助寻找和营救这些人员。
*外空物体的法律地位
外空物体的法律地位,实际上就是把物体射入外空的登记发射国 对外空物体进行管辖和所有的问题。
首先,关于管辖权问题, 《外空条约》第8条明确规定:“凡登记
把物体射入外层空间的缔约国对留置于外层空间或天体的该物体 及其所载人员,应仍保持管辖及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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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关于所有权问题,《外空条约》第8条规定:“射入外
(1) 通知发射当局和联合国秘书长。各国获悉或发现宇航
员在其管辖的区域、公海、在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其他任
何地方,发生意外,处于灾难状态,进行紧急或非预定的降
落时,应立即通知发射当局和联合国秘书长。各国获悉或发
现空间实体或其组成部分返回地球,并落在它所管辖的范围
内、公海、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任何其他地方时,应通
层空间的物体,包括降落于或建造于天体的物体及其组成部 分的所有权,不因物体等出现于外层空间或天体,或返回地 球,而受影响。”

6.【13法本国际法】第六章 国际航空器法和外层空间法

6.【13法本国际法】第六章 国际航空器法和外层空间法

对未经允许进入的航空器或从事与公约宗旨不相符合的
目的,地面国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机场降落,或其他指 令迫其终止侵犯
International Law
(三)国际航空安全的法律保护
1.1963年《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东京公
约《东京公约》
2.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 器的海牙公约》《海牙公约》
International Law
责任主体:发射国,不论其实际所有者是政府、公司还是个人
多个发射国: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赔偿负连带责任 损害:人身、财产的损失 程序:通过外交途径向发射国提出 法律:应按国际法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解决
International Law
4.空间物体登记制度《登记条约》 联合国登记册
International Law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
International Law
刑事管辖权
(1)航空器登记国; (2)航空器降落地国; (3)航空器承租人主营业所所在地国或其永久居 所地国;
(4)犯罪发生地国;
(5)被指称的犯罪分子所在地国; (6)不排除根据本国法行使刑事管辖权。
International Law
防空识别区是指从地球陆地或水域的表面向上延伸的划
定区域,在该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需要对航空器能立
即识别、定位和管制。它是有关国家为了国防安全的需要 而设置的。
它的建立能有效地将来犯敌机在进入领空之前予以识
别 , 对于加强国防监控和保卫国家领空安全是有重要意义 的。
航空法不包括关于无线电传播和外层空间活动的法
律规范,它们已分别形成了新的法律分支,即电信法和外 层空间法。这里所说的“航空法”,指的是国际法的一部 分,为明确起见,有时称为“国际航空法”。

第七章 外层空间法 国际法

第七章 外层空间法 国际法

答案:C
• •

• •
1961年4月12日,苏联宇航员尤里·加加林乘坐东方1号航天器,绕地球飞行 108分钟后,胜利地完成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宇宙飞行的任务。 1969年7月20日,美国宇航员尼尔·阿姆斯特朗(头盔中影像)和巴兹·奥尔 德林乘‚阿波罗‛11号飞船首次登上月球。 1981年4月12日,美国第一架航天飞机‚哥伦比亚‛号在肯尼迪航天中心首次 升空。 1984年6月7日,美国航天飞机‚挑战者‛号宇航员布鲁斯·麦坎 德利斯使用载人机动装臵,离开航天飞机320英尺,完成了人类首次无安全索 太空行走。 1995年2月6日,在距地面395公里的空间轨道上,美国‚发现‛号航天飞机与 俄罗斯‚和平‛号轨道空间站实现美俄两国航天飞行器械的历史性会合。在 此期间两者相靠距离最近达11.3米。 2001年4月30日,第一位太空游客、美国人蒂托(中)快乐地进入国际空间站
答案:CD
• 五、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原则
• • • • • • 月球的非军事化 国际合作与互助 科学研究和探索 月球的环境保护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和国际开发制度买卖听证 月球大使馆CEO称绝不退款
• 在全球7个国家进行了25年的月球土地买卖有可能会在中国叫停。12月6日, 根据朝阳工商分局 作出的责令退回财物、吊销营业执照和罚款5万元的处罚 决定,在月球土地买卖听证会上,‚月球大使馆‛的首席执行官李捷和案件 调查员针锋相对,仍主张月球土 地买卖合法,并表示即使中国以后出现相关 法律也无法退款。目前,李捷已经起诉北京市工商局,海淀法院也已经立案。 • 申辩一 对月球没主权无权裁判 ‚中国人可以拥有月球土地‛,李捷一开 始他便语出惊人,随后不紧不慢地列举出他的两大依据。 • 第一个是1984年的《月球协定》,规定了‚月球的表面、表面下层或其任何 部分以及其中的自然资源,均不应成为任何国家、政府间或非政府国际组织、 国家组织 或非政府实体以及任何自然人的财产‛,但由于中国没有加入该协 定,因此这一协定对中国没有约束力。 • 另一个则是我国1983年加入的《外层空间条约》,规定了‚任何国家不得通 过主权要求、使用、占领,或者依其他方式将包括月球在内的外层星体据为 己有‛。 ‚既然中国对月球没有主权,自然也就没有司法裁判权,中国的法 律自然就无法延伸到月球。如果说国家工商行政机关有权裁定月球土地所有 权的归属,那就意味着 中国政府变相地把月球据为己有,就违反了中国政府 已经签署的《外层空间条约》。‛ • 申辩二 无法律禁止月球土地买卖 公司出售的月球土地是通过购买取得所 有权(在美国月球大使馆有备案登记),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 法权益。 ‚如果在法律上没有相关的条例和法规规定‘买卖月球违法’,有 关部门就不能认定其不合法。‛

第六章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第六章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2、发射国的损害责任范围
——发射国发射的空间物体给别国或国际组织造成 的物质损害,即生命的丧失、身体伤害或健康及 其他损害和财产的损害: 1、绝对责任——损害如果是发生在地球表面或对 飞行中的航空器造成的损害,则发射国要负绝对 赔偿责任 2、相对责任(过错责任)——损害发生在地球表 面之外的地方,则只有当这种损害是由发射国的 过失所致,它才承担责任 3、共同责任——损害发生后,受害人可向任何一 个发射国求偿
4、《海牙公约》的管辖权——准普遍管辖权
①航空器的登记国 ②航空器的降落地国 ③航空器的承租人的主要营业或永久居住地所在国 ④其他国家,不排除其他国家根据本国法行使任何 刑事管辖权
(三) 《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议定书
1、行为范围: (1)《蒙特利尔公约》:①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 的人采取暴力行为②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 受损③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他人放置某 种装置或物质④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 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⑤故意传送虚假情报, 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这些犯罪的未 遂行为,以及实施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 为均属犯罪。
国际法
第六章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主讲人:曾睿 福建农林大学文法学院
国际法
第六章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主讲人:曾睿 福建农林大学文法学院
第五章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航空法 air law 外层空间法 outer space law / space law 第一节 航空法的历史发展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 位 第二节 国际民用航空制度 第三节 惩治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 第四节 外层空间法的历史发展与外层空间的法 律地位 第五节 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和制度
1、凡事从事国际航行的,必须在一国登记,并取 得该国国籍,且在航空器上载有登记标志 (registration mark)和国籍标志(nationality mark) 2、登记条件各国自行决定,但必须保证适航 3、未登记的,不能航行;在两国登记的,视为未 登记,但可以转移

外层空间法

外层空间法

或引渡:海牙公约第8条
应将犯罪作为可引渡的罪行规定在缔约 国间现存或将来的引渡条约中
只有订有条约才能引渡者,而与请求引 渡国无引渡条约时,可自行决定选择公 约作为引渡的法律根据,引渡应根据被 请求国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缔约国未规定只有引渡条约才能引渡者, 应依被请求国法律规定的条件,承认犯 罪是它们间可引渡的罪
以便探测的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制度
地面国的主权 领空资源的开发利用 制定航空法律规章 设置空中禁区和暂禁飞行的权利 保留国内载运权
AB两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各 自宣布了从其领海基线起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它 们还是《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缔约国。A国一架 高性能军用侦察机在距离B国东南海岸135公里海 域上空抵近侦察飞行,被B国一架军用飞机跟踪监 视。当两架飞机靠近平行向西南方飞行时,A国军 用飞机突然转向,朝东北方飞行,其左机翼撞上B 国飞机,致使其失控坠海。受损的A国飞机进入B 国领空,并降落最近的一个军用机场。事件发生 后,A国指责B国侵犯了它在国际空域的飞行自由, 应对事件负责;其飞机进入和降落B国是出于紧急 情况,无需它的同意;降落飞机享有主权豁免,B 国无权扣押和检查。
3.要求赔偿的主体、程序、期限和数额 4.要求赔偿委员会
(三)登记制度
《登记公约》
(四)月球开发制度
《月球协定》
(1)月球及其自然资源均为全人类的共同财 产,任何国家不得通过利用或占领或以其他任何 方式据为已有,月球表面或其下层或其任何部分 或其中的自然资源均不应成为任何国家、国际组 织、实体或自然人的财产。一俟月球自然资源的 开发成为可行,即建立此种开发的国际制度。
登 记 国
为空航 有器空 权内器 行所登 使犯记 管的国 辖罪对 权行在

第十一章 外层空间法 一、简述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划分

第十一章 外层空间法 一、简述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划分

第十一章外层空间法一、简述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划分二、简述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原则三、试述外空活动的责任制度第十一章一、外层空间和空气空间的界限划分有:(一)空间论以空间的某种高度为基础划分,又分为:1、以航空器能上升的高度;2、以国家能有效控制的能力;3、以人造卫星的近地点;(二)功能论以物体的功能及作用的范围来确定。

二、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1、共同利益原则;2、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3、援救宇航员原则;5、不得据为己有原则;6、为和平目的原则;7、国家责任和赔偿责任原则;8、对空间物体的管辖权和所有权原则;9、空间物体的登记原则;10、保护空间环境原则;11、国际合作原则。

三、试述外空活动的责任制度(1)责任的主体有发射国,包括发射和促进发射的国家,或从其领土或设备上发射的国家,国际组织比照发射国承担责任。

国家共同发射的空间实体,由他们分别或共同负责。

(2)责任范围;要求说明何为损害责任,即外空发射物体给国家、国民造成的生命、财产的损害承担责任的地理范围是,凡给地球表面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发射国要承担绝对赔偿责任;凡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以及外空发射物体造成损害,只有因发射的过失才承担责任,无过失无责任。

(3)简单说明求偿的提出和途径。

第十一章一、简述外空活动的制度。

二、试比较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三、为什么外层空间不隶属于地面权主权管辖的范围?四、外层空间既然不受地面国的法律管辖,外层空间法是不是国际法?五、试述外层空间法的条约法体系。

六、外层空间的原则和规则能不能被认为是具有普遍拘束力的习惯国际法规则?七、国家对其外空物体造成的损害所承担的国际责任与一般的国际责任有什么不同?八、外层空间使用核能源是否违反国际法?九、卫星电视广播产生什么法律问题?应根据什么原则解决?十、卫星遥感地球引起什么法律问题?应根据什么原则解决?第十一章一、简述外空活动的制度。

答: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制度,三项:1、责任制度。

[论文]外层空间法

[论文]外层空间法

外层空间法外层空间是空气空间以外的整个空间。

任何国家不能主张权利的空间。

也是调整各国在外层空间的活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

外层空间有两个原则:一是外层空间供各国自由探索和使用;二是外层空间不得为任何国家所占有。

外层空间法外层空间的法律体系:外空委员会:1958年,联合国设立的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简称外空委员会。

1、外层空间条约、1966年底通过——外层空间宪章2、营救协定、1968年通过3、《国际责任公约》19724、登记公约、19755、月球协定1979外层空间法的制度1、探索和利用必须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2、外层空间不得据为己有3、探索和利用应遵守国际法4、对宇宙航行员提供援助和营救5、发射国承担国际责任6、发射国对发射实体保持管辖和控制权7、国际合作和互助法律制度:1、登记制度2、责任制度:3、援救制度4、月球开发制度5、国际合作制度当人类扩大自己活动范围的时候总是需要新的自我约束避免新的自由带来的无序。

我们花了数百年的时间来让我们的国际法逐渐完善。

在即使是到了现在,我们仍然必须承认对与我们这个行星内层空间的管理仍然是不完美的,在海洋法,南北极的管理中,我们就有太多的事情需要去做。

在复杂的国际关系中就需要有一种纵横捭阖的气魄。

然而这种可贵的气魄必须要有一个强大后盾的支持。

国家综合实力的强势本来就可以用来辅助制作一个普遍性的国际标准。

然而却没有一个完美的标准。

首先这样一个国际条约很有可能潜在的照顾到了强势的国家而忽略了弱势国家的利益。

从他的貌似公平的背后可能隐藏着制定者阴险的初衷。

其次,在这样一个国际形势瞬息万遍,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时代里。

我们拿昨天的条约与习惯来适用今天的新事物。

那么我们有失于沉浸偏颇的泥沼。

除此以外我们又不能不承认强势的国家形成了与国际法公平适用的激烈冲突。

当我们回顾巴拿马和南斯拉夫十年来的历史,我们就能够得到比较好的佐证。

遗憾的是我们没有一个强硬的惩罚机制。

当我们拿以上的诸多分析来印证外层空间中应该或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

国际法-国际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国际法-国际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国际航空法


航空法的概念、发展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国际航空运输 国际航空的损害赔偿责任 国际航空安全的法律保护
航空法的概念、发展

一、航空法的概念、特征 二、航空法的发展 三、航空法的渊源
一、航空法的概念


航空法(air law)是指关于航空器运行以及 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航空法不包括关于无线电传播和外层空间活 动的法律规范,它们已分别形成了新的法律 分支,即电信法和外层空间法。这里所说的 “航空法”,指的是国际法的一部分,为明 确起见,有时称为“国际航空法”。



领空的边界:平面边界;垂直边界。 领空是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国家在地球表面的领陆和领 水的边界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锥形立体空间。 “每个国家对于其领空的主权权利一贯自由地行使至苍穹” 的领空高度无限论,直到20世纪40年代不存在任何问题。 1957年,第一颗人造卫星上天后,出现外层空间的概念,逐渐 形成了外层空间法。就其划定方法存在空间论(spatial approach)和功能论(functional approach)。
三、航空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多边国际公约、双边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 国内法及司法判例 国际法的一般原则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和国际航空运输 协会(IATA)的决议、欧洲民航会议(ECAC)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领空主权 二、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三、领空主权与人类生命安全 四、五种“航空自由”或权利 五、无线电信

一、航空法的特征

国际性:空气空间的立体存在性,无有形边 界、无海洋与高山、河流阻隔,这种航空的 特殊性决定了航空法的国际性;欧洲中小国 家林立,航空被当成国际间最有效的交通工 具,欧洲学者认为航空法就是国际航空法; 航空活动的国际性要求建立口岸、海关制度, 也使它成为国际法的缩影:主权、管辖权、 领土、国籍、国家之间及与国际法律实体之 间的关系、统一私法及许多法律冲突等。

外层空间法律制度

外层空间法律制度

外层空间法律制度外层空间法律规则和制度,是随着20世纪50年代人类活动进入外空而产生并迅速发展的。

国际法中的外层空间的概念来源于自然科学,但与自然科学中外层空间的概念是有区别的。

它不仅涵盖了自然科学中的外层空间,还涵盖了自然科学中空气空间的部分区域,虽然准确界限尚未确定;而且还特别包括外层空间中的任何天体。

外层空间法的主要法律渊源是国际条约,包括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外空条约》)、1968年《营救宇宙航行员、送回宇宙航行员和归还发射到外层空间的实体的协定》(《营救协定》)、1972年《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责任公约》)、1975年《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登记公约》)以及1979年《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月球协定》)等。

以这些条约为核心形成了外层空间法律体系。

一、外空活动的主要原则上述条约规定,国家从事外空活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共同利益原则。

任何国家对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探索、利用和开发,都必须是为全体人类谋取福利和利益。

该原则包括不得损害其他国家的权利和利益,也包括不得仅为获取自己片面私利利用外空。

2.自由开发利用的原则。

外层空间对全人类开放。

所有国家,无论其经济或科学发展水平如何,都有权根据国际法,在平等和不受任何歧视的基础上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

3.不要把它当作一个现有的原则。

任何国家不得通过主张主权、使用或占有外空或采取任何其他措施将外空据为己有。

这一原则包括外层空间不应被任何国家占领,也不应被任何自然人或团体占领。

4、和平利用原则。

包括对外空军事化的限制和禁止。

《外空条约》规定:各国不得在绕地球的轨道上放置任何携带核武器或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物体,不在天体上配置这种武器,也不以任何其他方式在外层空间部署这种武器;各国必须把月球和其他天体专门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在天体建立军事基地和设施,禁止在天体试验任何类型的武器以及进行军事演习。

国际法论述题或简述题

国际法论述题或简述题

一、简述国家法承认的法律效果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法律上的承认将产生全面的法律效果:1)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以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2)双方可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或协定3)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4)承认被承认国取得在承认国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及其本身或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二、简述引渡的原则(1)政治犯不引度(2)本国公民不引渡,大多数国家基于维护本国的属人管辖权,均不允许向外国引渡本国国民。

(3)双重审查制,这个制度要求请求国与被请求国在提出引渡请求或决定予以协助时,都须首先经过司法当局对引渡罪行进行事实的合法性审查,然后再由行政当局的职能部门审查,综合考虑国家主权、条约义务和对等原则等因素后做出最后决定。

如要完成引渡,司法和行政两部门的审查通过缺一不可,体现了两者的互相制约。

(4)相同原则,构成印度理由的必须是引渡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而且这种罪行必须能达到判处若干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程度。

(5罪行特定原则,此原则要求引渡请求国将某人引渡回国后,只能就作为引渡理由的罪行对该进行审判或处罚,不得对引渡理由之外的其他罪行进行审判或处罚,或再引渡给第三国。

三、简要回答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国际法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

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无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

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也与国内法不同。

国际法原则: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国际合作原则5、民族平等与民族自决原则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7、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现代国际法的特征1、禁止侵略战争和非法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3、国际法的主体范围扩大4、国际组织大量出现5、国际法的分支部门不断出现。

外层空间宪章

外层空间宪章

外层空间宪章该条约是国际空间法的基础,号称“空间宪法”,规定了从事航天活动所应遵守的10项基本原则。

(1)共同利益的原则: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而无论其经济或科学发展的程度如何;(2)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各国应在平等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自由地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自由进入天体的一切区域;(3)不得据为己有原则:不得通过提出主权要求,使用、占领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把外层空间据为己有;(4)限制军事化原则:不在绕地球轨道及天体外放置或部署核武器或任何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5)援救航天员的原则:在航天员发生意外事故、遇险或紧急降落时,应给予他们一切可能的援助,并将他们迅速安全地交还给发射国;(6)国家责任原则:各国应对其航天活动承担国际责任,不管这种活动是由政府部门还是由非政府部门进行的;(7)对空间物体的管辖权和控制权原则:射入外空的空间物体登记国对其在外空的物体仍保持管辖权和控制权;(8)外空物体登记原则:凡进行航天活动的国家同意在最大可能和实际可行的范围内将活动的状况、地点及结果通知联合国秘书长;(9)保护空间环境原则:航天活动应避免使外空遭受有害的污染,防止地外物质的引入使地球环境发生不利的变化;(10)国际合作原则:各国从事外空活动应进行合作互助。

第一条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而不论其经济或科学发展程度如何,并应为全人类的开发范围。

所有国家可在平等、不受任何歧视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自由进入天体的一切区域。

应有对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各国要促进并鼓励这种考察的国际合作。

第二条各国不得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等方法,以及其他任何措施,把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据为己有。

第三条各缔约国在进行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各种活动方面,应遵守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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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将宇航员安全交还给发射国。宇航员如因意外事故、
遇难或紧急的或非预定的降落,在任一缔约国管辖的区域内 着陆,或在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其他任何地方被发 现,他们的安全应予以保证并立即交还给发射国。
(4)保护和归还空间物体。各国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
护在其管辖区域内发现的空间实体或其组成部分。发现空 间实体的国家应在发射当局的要求下,将空间实体归还给 该发射当局的代表。履行保护和归还空间实体或其组成部 分义务所花费的费用,应由发射当局支付。
行军事演习。
(六)保护空间环境制度 《外空条约》第9条规定:“各缔约国从事研究、探索外层空 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时,应避免使其遭受有害的污染, 以及地球以外的物质,使地球环境发生不利的变化。如有必 要,各缔约国应为此目的采取适当的措施。”这就是说,首 先要使外空,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避免遭受有害污染,特 别是避免空间碎片对运行中的卫星和航天器的危害。其次要 避免地球以外的物质使地球环境包括地面和空气空间遭受有 害污染,例如化学污染、放射性污染等。再次,第9条还规定 ,如果缔约国或其国民进行外空活动或实验会造成潜在的有 害干扰,该国应保证于实施这种活动或实验前进行适当的国 际磋商,在有潜在危害情况下,国际磋商是有必要的。
2.责任主体
(1)国家对其在外层空间从事的活动,无论是政府从事的 ,还是非政府从事的,都要承担国际责任。 (2)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者是发射国。当两国或 数国共同参与一项发射活动时,一个空间物体有几个发射 国,这些发射国对该外空物体造成的损害负共同和分别的
责任。
(3)当一个空间物体对另一个空间物体造成损害,并由此 对第三国造成损害,这两个空间物体的发射国应承担共
(五)外空和平非军事化制度
《外空条约》第3条规定,各国探索和利用外空,“应遵守
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第4条规
定:“各缔约国保证不在绕地球轨道放置任何携带核武器或 任何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实体。”该条还规定,各缔约国必 须把月球和其他天体绝对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在天体建立军 事基地、设施和工事;禁止在天体试验任何类型武器以及进
把物体射入外层空间的缔约国对留置于外层空间或天体的该物体 及其所载人员,应仍保持管辖及控制权。”
其次,关于所有权问题,《外空条约》第8条规定:“射入外
层空间的物体,包括降落于或建造于天体的物体及其组成部 分的所有权,不因物体等出现于外层空间或天体,或返回地 球,而受影响。”
2.发射到外空的空间物体必须在一个发射国登 记
发射国是指发射或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或从其领土
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根据发射国的定义,一个发射 到外层空间的物体可能不止一个发射国,然而发射到外层的 空间物体只能在一个发射国登记。若一个空间物体有两个以 上发射国,应有各该国共同决定由其中哪一国登记该空间物 体。
《登记公约》进一步确立了外空物体的登记制度。这对于控制外空
(三)责任制度 1.概述
(1)外空实体损害的责任制度:《外层空间条约》和
《责任公约》规定,发射国应对外空实体对地球的损害负绝 对责任,对外空实体对另一国或第三国的外空实体的损害由
发生过失的实体的发射国单独或共同负损害责任。
(2)责任制度的确定是为了保护外空发射物体损害的对象。
责任的主体是发射国包括发射和促进发射的国家、从其领土 或设备上发射的国家。
(2)外空物体是向外空发射的物体,包括人造 地球卫星、宇宙飞船、航天飞机、空间站、星际 自动装置,以及月球和其他天体上的建筑物等等。
*外空物体的法律地位
外空物体的法律地位,实际上就是把物体射入外空的登记发射国 对外空物体进行管辖和所有的问题。
首先,关于管辖权问题, 《外空条约》第8条明确规定:“凡登记
外 层 空 间 法 的 基 本 制 度
版权所有:1B1052 (1、3、7、10、14、 16、19、20、25、26、 29、41)
说一说: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制度
1. 登记制度
2.营救制度
3. 责任制度
4.月球开发制度
5.外空和平非军事化制度
6.保护空间环境制度
(一)登记制度 1.概念 (1)登记制度:指发射外空物体的国家将 其发射的物体向联合国秘书长登记入册, 其目的是保持对该物体的管辖和控制并对 该物体造成的损害承担国际责任。
成了损失,发射国就要承担责任。
适用于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损害,
包括一个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或其所 载人员或财产造成损害,并由此而对第三国的地球表面或飞行 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 (2)过失责任原则,即空间物体造成的损害时因为发射国的过 失或其负责人的过失造成的。如果只有造成损害的客观事实, 而无行为者的主观过失,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同和分别的责任,其赔偿责任应按该两国过失的程度分摊。
3.赔偿的范围(空间物体造成的损失)
生命的丧失、身体受伤或健康的其他损害,国家、自然人、 法人、国际组织的财产的损失和损害。
4.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
《国际责任公约》把赔偿责任分为绝对责任和过失责任。 (1)绝对责任原则,即不论发射国是否有过失,只要对他国造
损害负有责任。” 第5条规定:“两国或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发射外空物体时,对 所造成的损害应共同及单独承担责任。”
(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
关于损害赔偿额的问题,第12条规定:“应按国际法、公
正合理的原则来确定,以使对损害所作的赔偿,能保证把 损害恢复到末发生前的原有状态。”在要求损害赔偿的程 序方面,如果通过外交途径在1年内不能达成协议,有关 双方可以组织求偿委员会,依据裁决解决。
6.每一登记国须随时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供有关外空物体的其
他情报。
(二)营救制度(营救宇航员制度)
1.宇航员是指乘空间发射物体到达外空和天体的人员。他们的
宇航活动是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的,被称为“人类派往外空
的使节”。他们所从事的外空活动又带有极大的危险性,所以 《外层空间条约》规定了一项援救宇航员原则,要求各国应对 遇险遇难的宇航员给与援助。《外层空间条约》第5条规定: “各缔约国应把宇航员视为人类派往外层空间的使节。在宇航
* 责任制度相关国际法规
《外空条约》第7条肯定发射国应负赔偿责任,即发射国以及 为发射提供领土或设备的国家,“使另一缔约国或其自然人 或法入受到损害,应负国际上的责任。” 第6条强调负责赔偿责任的是国家,各国应对其政府部门或非 政府的团体组织所从事的外空活动承担国际责任。国际组织 的外空活动“应由该国际组织及参加该国际组织的本条约缔
(四)月球和天体的开发制度
《月球协定》重申和发展了《外空条约》的一些原则和法
制。它规定的适用范围不仅限于月球,而且包括其他天体
,即太阳系内除地球以外的天体。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法律 地位和活动原则是:月球和其他天体是可以自由探索和利 用的,不过,在月球上的活动应为一切国家谋福利,而且 只能限于和平目的实施。
员发生意外、遇难或在另一缔约国境内、公海紧急降落的情况 下,各缔约国应向他们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宇航员紧急降落
后,应迅速、安全地交还他们宇航器的登记国家。”

2 .营救制度的内容
根据1967年《外层空间条约》和1968年《营救协定》所确立
的援救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
(1) 通知发射当局和联合国秘书长。各国获悉或发现宇航 员在其管辖的区域、公海、在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其他任 何地方,发生意外,处于灾难状态,进行紧急或非预定的降 落时,应立即通知发射当局和联合国秘书长。各国获悉或发
活动和保障国际和平与安全无疑是非常重要的。必须强调的是,
登记制度已成强制性的规定,不管空间大国愿意与否,只要发射 外空物体,就必须登记。《登记公约》一共有12条,其主要内容 包括:(1).发射国在发射一个外空物体进入或超越地球轨道 时,应进行登记并通知联合国秘书长。 (2).每一登记册的内容项目和保持登记册的条件应由有关登记 国决定。
约国共同承担。”
(责任主体)
《国际责任公约》
第2条规定:“发射国对其空间实体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 的飞机造成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 第8条规定:“发射国的空间实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地方, 对另一发射目的空间实体,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造成损害
时,只有损害是因前者的过失而造成的条件下,该国才对
适用于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 物体,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造成损害,包括一发射国的空间物 体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害,并由此对第三国的空间 物体,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造成损害。
4.求偿的途径。
(1)使用国内程序。 (2)通过外交途径,由有关国家谈判协商求得赔偿。 (3)成立求偿委员会。
现空间实体或其组成部分返回地球,并落在它所管辖的范围
内、公海、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任何其他地方时,应通 知发射当局和联合国秘书长。
(2)采取措施营救、帮助和寻找宇航员。宇航员如因意外
事故、遇难和紧急的或非预定的降落,降落在一国管辖的区
域内,该国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营救宇航员并给他们 一切必要的帮助。如获悉或发现宇航员在公海或在不属于任 何国家管辖的其他任何地方降落,必要时力所能及的国家, 应协助寻找和营救这些人员。
(3).联合国秘书长应保存一份登记册,登记国应向联合国秘书
长提供下述几方面的情报:发射国或多数发射国的国名;外空物
体的适当标志或登记号码;发射的日期或地点,基本轨道
参数(交点周期、倾斜角、远地点、近地点);外空物体的
一般功能。 4.登记册所载的情报应充分公开,听任查阅。 5.登记制度是强制性的,其目的在于方便对外空物体的辨认 及促进探索和利用外空的国际法规则更有效地实施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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