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外层空间法讲解
外层空间法
• 当前的外空环境问题:1957年10月4日,前苏联成功地
发射了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揭开了人类空间时代的序幕,
同时也为太空送去了第一批垃圾。截止到今天,人类已先
后将4000余颗卫星送入太空,目前仍有正常运转的仅有 400余颗,其余的或坠毁于地球表面,或遗存在太空,成 为太空垃圾。据统计,目前约有3000吨太空垃圾在绕地球 飞奔,而其数量正以每年2%——5%的速度增加。太空垃 圾的不断增多,外空核污染的日益加剧以及外空生物污染 的出现,使外空环境面临巨大的潜在威胁
• 国际间应当把合理利用外空资源,保护外层空间及天体的
环境免遭受破坏作为制定有关国际条约的目的。新条约应 增强规范性,提高法律约束力,并突出明确有关概念,充 实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制止在外空进行武器试验。
• 此外,还需要建立外空活动:“准入制度”,以遵循实现
全人类和平利用太空的总的原则。在开放利用外空资源时, 也应建立相应的国际开发制度,以避免一些国家是对“太 空资源”私有的窥欲。
• 1957年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在国情咨文中
正式使用“外层空间”,此后“外层空间” 一词开始频繁出现在国际文献中。
• 二、外层空间法的产生与发展
• 外层空间法是空间科技及人类课间活动的必然产物 • 1957年前苏联第一颗人造卫星升天 • 1958年联合国大会第1348号决议确认外空是人类共同利益所在 • 1959年联合国大会第1472号决议设立“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
• 苏联则明确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它认为,由于设计了卫星上的核反应
堆在重返大气层时完全烧毁,因此其残片不应该具有严重危险。在受 影响的地方,引起 当地污染的可能性很小。卫星坠落并未造成加拿大 人员伤亡,也未造成实际财产损失,因此没有发生《责任公约》范围 内的“损害”。
国际法习题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1)简述国际法的学科定义。
(2)为什么说国际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
(3)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什么。
(4)试述国际习惯的形成要件。
(5)论我国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与实践。
top↑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1)试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点。
(2)试述国际强行法及其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关系。
(3)试述《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的内容及意义。
(4)试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及意义。
top↑第三章国际法主体(1)试述国家、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区别及其原因。
(2)试述单一国与联邦的主要区别及其原因。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承认和继承方面有哪些实践。
top↑第四章国法上的居民(1)简述国籍的取得方式和丧失方式。
(2)简述双重国籍和无国籍问题的产生和解决。
(3)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主要原则。
(4)简述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
(5)简述有关引渡的原则和规则。
top↑第五章国际法律责任(1)什么是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法律责任有何特点?(2)什么是国际不法行为责任?国际不法行为有哪些构成因素?(3)国际法律责任有哪些免除因素?(4)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的方式有哪几种?top↑第六章领土法(1)国家的领土主权有哪些限制。
(2)比较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的法律地位。
(3)试述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
(4)什么是边境制度。
(5)《南极条约》主要确立了哪些法律制度。
top↑七章国际海洋法(1)国家领海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2)比较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3)如何理解公海上的管辖制度。
(4)为什么要修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十一部分。
top↑第八章国际航空法(1)简析航空法的概念和特征。
(2)简析领空及其法律地位。
(3)华沙规则对承运人的责任制度。
(4)简析1963年《东京公约》在航空管辖权方面的贡献。
top↑第九章外层空间法(1)试述外层空间法的概念和特征。
(2)试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原则。
第九章 空间法
损害的某些规则的公约》
第一节 概 说
• 公约要求各国制造塑性炸药时加添 “可探测物质”,使之成为“注标 塑性炸药”,(marking of plastic explosive)具有可探测性。《公约 》规定,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和有效的措施,在其领土上禁止和阻止 生产、进口或出口非注标塑性炸药,对于储存和交换非注标塑性炸药 应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严格和有效地管理,以防止恐怖分子利用难以探测 的塑性炸药进行恐怖活动,而危及民用航空以及生命、财产的安全。
• 韩国、美国和日本起初在事故发生的海上进行搜索及救援活动,但没 有任何结果。于是,便着手搜索飞机的残骸及牺牲者的遗体和遗物以 及飞机的“黑匣子”。前苏联阻挠这些国家接近萨哈林岛近海,并且 自已进行了搜索作业,经过搜索搜集到了飞机的残骸和牺牲者的物品 ,并将其转给韩国,但是始终没有找到“黑匣子”,因此,查明事故
都享有充分的主权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自保权 管辖权 管 理权 支配权。
国家领土上空的法律地位
• 《芝加哥公约》承认每个国家对其领土上空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 权。各缔约国的领空主权为:
• 设立空中“禁区”(prohibited area)。缔约国为了军事需要和公共安 全的理由,得指其领陆或领水的上空为禁区,禁止其他缔约国的航 空器飞过。
航空器
• 完全自由论 • 有条件自由论 • 海洋比拟论 • 国家主权论 • 有限主权论
国家领土上空的法律地位
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制度
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制度1.外层空间的平和利用原则:根据外层空间法,太空是人类的共同财产,应当为和平目的利用。
各国应该遵循互相尊重、相互合作和不武装冲突的原则来开展太空活动。
2.外层空间的主权:外层空间法确认了各国对其发射的宇宙飞船和太空器的所享有的主权。
然而,这并不给予国家对外层空间本身的领土主权。
3.公约:外层空间法的核心是1967年的《外层空间条约》和1972年的《月球条约》。
这些公约对太空探索和活动的履行义务和规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各国应当遵守这些公约的规定,包括不在太空中部署核武器等。
4.共享利益原则:根据外层空间法,太空资源是所有国家和人类共有的,应该在和平与合作的基础上进行平等和公正的利益分享。
没有一个国家有独家利用太空资源的权利。
5.国际合作与合同:外层空间法鼓励国际合作,以促进太空技术研究、太空站建设等多边项目的发展。
各国可以通过签订国际合同和协议,实现资源共享和技术转移。
6.太空殖民统治禁止原则:外层空间法明确禁止将外层空间用于拓展和建立殖民地。
国家不能以任何方式将其主权延伸到太空领域,并且不能将太空活动用于扩大领土。
7.安全与防护原则:外层空间法还规定了各国的安全与防护责任。
国家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止卫星和太空器的碰撞和污染太空环境。
各国还应当进行太空碎片的清理工作,以减少对太空活动的威胁。
8.国际责任与追究原则:外层空间法规定了国家应负担的国际责任。
如果一个国家的太空活动导致另一个国家或国际社会遭受损失,它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进行赔偿。
9.太空监管机构: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督太空活动,国际社会建立了一系列太空监管机构和组织,如联合国外层空间事务办公室、国际航天联合会等。
这些机构负责协调各国的政策和行动,提供技术支持和法律指导。
国际航空法 外层空间法
国际航空法体系
1919年,[巴黎航空公约] 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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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宙公约的基本原则
1,为全人类的福利和利益原则 2,禁止宇宙空间领有的原则 3,宇宙的探索和利用应遵守国际法原则 4,和平利用原则 5,援救宇航员原则 6,宇宙物体登记和发射国对发射体保持管辖和控制原则 7,发射国承担国际责任原则 8,国际合作与互助原则 9,保护空间环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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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宙空间的主要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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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宙空间
境界 还没有结论,(有两种主张) 月球和天体的开发利用(月球协定) 1,遵守月球活动非军事化原则 2,月球和它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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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关于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 (东京公约) 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海牙公约) 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 中国1978年和1980年加入了这三个公约 东京公约基于属人管辖原则,强调飞机的登记国有管辖权 海牙公约采取普遍性管辖原则 蒙特利尔公约也采取普遍性管辖原则 *飞机降落地国家应该引渡犯罪人(无强制),或予以起诉或惩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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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3,国际航运运输 根据公约规定,不定期航班飞机有权飞入或飞经其 他缔约国的领土而不降停,或作非运输业务性的降停. 定期航班都要事前得到领空国家的同意才能飞过 上空.关于定期航班,很多国家都指定两边条约. *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 1929年[统一国际运输某些规章的公约] 1955年修正 1966年世界主要的航空公司间制定协议 1999年修正[统一国际运输某些规章的公约]
外层空间法
外层空间法
外层空间法是一种非常专业的空间概念,它将区域分解成多个外层空间进行控制。
这种空间结构十分简洁,可以有效地解决许多复杂空间中地形、灌溉、供暖抑制等问题,使得外层空间可以更好地发挥其全部功能。
外层空间的设计和使用,必须从几个方面考虑:
首先,必须考虑室内空间的划分。
一个空间的外观形状可以通过改变室内空间的功能来划分,如生活区域、办公区域、休息区域等。
其次,在外层空间设计过程中,必须考虑污染防护和能源利用。
外层空间可以通过设置不锈钢屏障、机械门禁等装置来限制污染;对于能源利用,可以采取太阳能、风能等绿色清洁能源来替代常规能源。
最后,外层空间设计也需要考虑安全方面的问题,例如安装漏水、防火、防盗等,以保障整个空间的安全。
综上所述,外层空间法不仅可以更加理想的实现空间的功能,而且可以降低成本、降低污染,而且可以节约能源,增强空间的安全性。
将外层空间法应用于居室和工作场所的设计,可以为我们创造更安全和美观的空间环境。
第九章 外层空间法
第九章外层空间法导读:本章主要介绍外层空间的划界;外层空间法的产生和发展、性质和特点;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原则和各项制度;关于空间技术及其利用的三套法律原则;重点掌握: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外层空间营救制度;空间物体损害赔偿制度;空间物体登记制度;《月球协定》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概述一、外层空间的定义和定界外层空间的概念首先出现在自然科学领域。
在空间物理学上,空间大体上可以分为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
地球上空有一个大气层,也就是空气空间,大气层之外就是外层空间或宇宙空间。
“外层空间”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始见于20世纪50年代初一些国际法学者的著述之中,当时被用来泛指国家主权范围以外的整个高层空间。
1957年1月20日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在致国会的国情咨文中表示,美国愿与他国“缔结相互控制外层空间的导弹和卫星的研制的任何可靠的协定”。
这是在各国的官方文件中使用“外层空间”一词的第一例。
联合国大会首次使用这个概念是在1957年11月14日关于裁军的决议中。
此后外层空间开始频频出现在国际文献中。
但是迄今为止外层空间还没有一个权威的法律定义。
我国法学界一般将外层空间解释为地球大气层即空气空间以外的整个宇宙空间。
然而,这个定义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该定义不够确定,它未能确定外层空间与空气空间的界限,其次这个定义也未能反映出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和法律特征。
外层空间的具体范围是什么?实质上就是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划界,这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因为不同的空间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
关于这个问题,在国际法上大致有两类主张,即空间论和功能论。
1、空间论空间论是以空间的一定高度作为标准划分国家主权与外层空间活动自由各自的有效范围,或称为划分外层空间与国家领空的界限的主张。
具体标准之中较为有代表性的有:(1)航空器上升最高限度说。
以航空器能够上升的最大高度或大气同温层的高度为标准。
目前,飞机上升的最高限度离地面约30至40公里。
第九章_外层空间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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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TIO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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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
空间物体是否享有 领空过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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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外层空间法律制度
外空活动的法律原则和制度
•
• • • • 1966年 《外空条约》; 1968年《营救协定》; 1971年《赔偿责任公约》; 1974年《登记公约》; 1979年《月球协定》。
第九章 外层空间法
§1 §2 §3 §4
外层空间法律地位 外层空间法律制度 外层空间法的几个问题 中国与外层空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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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空间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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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七号成功征空, 中国航天员历史性漫步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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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0日,两名俄罗斯航天员 进行太空行走,他们切开绝缘装置,将 “联合号”太空舱的一枚爆炸螺栓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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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宇航员进行太空行走 回收爆炸螺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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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TIO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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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外层空间法的几个问题
• • • • 1、卫星遥感地球 2、外空使用核动力源 3、卫星直接电视广播 4、静止轨道
DISCU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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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TIONAL LAW
空间法
二、国际航空法的形成与发展
1.1919年《关于管理空中航行的公约》(《巴黎 公约》)——国际空中航行委员会,国际航空 法的形成。 2.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 约》) 3.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华沙公约》)—“华沙体系”----1999年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蒙 特利尔公约》)
四、国际航空制度 (一)领空主权原则 —领海上空,不实行无害通过制。 —“防空识别区”:在其非领空范围,要求对进入 的航空器进行立即的识别、定位和管制。 —“群岛海道的通过权”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 过境通行制” (二)非歧视原则 1.国内运营权不得让与外国公司 2.对飞行权利的限制和禁止不得有所差别 3.平等适用当地法律规章
第九章 第一节 概 说
空间法
一、空间法的概念 航空法(Air law)和外层空间法( law of outer space) 二、分界问题 (一)空间论: 1.以不同的空气构成为界 2.航空器最高限度说(30-40公里) 3.人造卫星最低限度说(100-110公里)
4.以地心吸力的终止处为限 5.以赤道国家上空的地球静止轨道为界
4.有关航空安全的三个公约 1963年《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 (《东京公约》) 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海牙 公约》) 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的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 1988年《制止在国际民用航空器使用的机场非法暴力 行为的议定书》(1988年《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议定 书》) 1991年《标注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公约》
三、外层空间法律原则
1.共同利益的原则: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应为所有国 家谋福利,而无论其经济或科学发展的程度如何; 2.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各国应在平等的基础上,根 据国际法自由地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自由进入天体 的一切区域; 3.不得据为己有原则:不得通过提出主权要求,使用、 占领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把外层空间据为己有; 4.限制军事化原则:不在绕地球轨道及天体外放置或 部署核武器或任何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 5.援救航天员的原则:在航天员发生意外事故、遇险 或紧急降落时,应给予他们一切可能的援助,并将他 们迅速安全地交还给发射国;
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制度(课堂PPT)
《登记公约》进一步确立了外空物体的登记制度。这对于控制外空 活动和保障国际和平与安全无疑是非常重要的。必须强调的是, 登记制度已成强制性的规定,不管空间大国愿意与否,只要发射 外空物体,就必须登记。《登记公约》一共有12条,其主要内容 包括:(1).发射国在发射一个外空物体进入或超越地球轨道 时,应进行登记并通知联合国秘书长。
பைடு நூலகம்
知发射当局和联合国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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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取措施营救、帮助和寻找宇航员。宇航员如因意外 事故、遇难和紧急的或非预定的降落,降落在一国管辖的区 域内,该国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营救宇航员并给他们 一切必要的帮助。如获悉或发现宇航员在公海或在不属于任 何国家管辖的其他任何地方降落,必要时力所能及的国家, 应协助寻找和营救这些人员。
*外空物体的法律地位
外空物体的法律地位,实际上就是把物体射入外空的登记发射国 对外空物体进行管辖和所有的问题。
首先,关于管辖权问题, 《外空条约》第8条明确规定:“凡登记
把物体射入外层空间的缔约国对留置于外层空间或天体的该物体 及其所载人员,应仍保持管辖及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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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关于所有权问题,《外空条约》第8条规定:“射入外
(1) 通知发射当局和联合国秘书长。各国获悉或发现宇航
员在其管辖的区域、公海、在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其他任
何地方,发生意外,处于灾难状态,进行紧急或非预定的降
落时,应立即通知发射当局和联合国秘书长。各国获悉或发
现空间实体或其组成部分返回地球,并落在它所管辖的范围
内、公海、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任何其他地方时,应通
层空间的物体,包括降落于或建造于天体的物体及其组成部 分的所有权,不因物体等出现于外层空间或天体,或返回地 球,而受影响。”
外层空间法学的国际法规则
标题:外层空间法学的国际法规则外层空间法学是一门新兴的法学分支,它研究的是外层空间活动中的国际法规则和原则。
随着科技的发展,人类对于外层空间的探索和使用日益频繁,外层空间已经从单纯的科学实验室和天文学研究领域扩展到了商业、军事和民用的各个方面。
在这种情况下,外层空间法的国际法规则就变得越来越重要。
首先,外层空间是全人类的共同遗产,应当为全人类谋福利。
因此,各国在外层空间的活动应当遵守国际法,不得侵犯其他国家的空间资产,也不得损害其他国家的利益。
这是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其次,外层空间的探索和使用应当是和平的。
任何国家不得利用外层空间进行军事活动,或者将外层空间用于侵略和扩张的目的。
这是国际社会对于外层空间的基本期待,也是外层空间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再次,外层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原则。
任何国家在进行外层空间的开发和利用时,都应当考虑到其他国家的利益,不得损害其他国家的环境、安全和健康。
同时,任何国家在进行外层空间的开发和利用时,都应当遵守国际法和国际条约的规定,不得违反国际法和国际条约的规定。
此外,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外层空间是一个独特的领域,它既不属于任何国家的领土,也不受任何国家的管辖。
因此,各国在进行外层空间的探索和使用时,应当遵守国际法和国际条约的规定,不得侵犯其他国家的空间资产,也不得侵犯其他国家的管辖范围。
最后,对于外层空间的争端和冲突,应当通过和平的方式解决。
国际社会应当加强对话和合作,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争端和冲突,避免采取武力或武力威胁的手段。
总之,外层空间法学的国际法规则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
这些规则和原则不仅涉及到外层空间的探索和使用,也涉及到人类的未来发展。
因此,各国应当遵守这些规则和原则,加强对话和合作,共同推动外层空间的发展和应用,为人类的未来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外层空间法
只有承认外层空间国际法领域现状的非均 衡,才能从现实的角度去考虑怎么做才能更可 行。要从这一困境中解脱,要求我们从现行的 外层空间法律中寻求一个折衷。
折衷一: 为什么我们要那么绝对的共同利益, 那么绝对的平均主义。 折衷二: 既然我们不能找到应该承担错误的责任人, 就只能认为犯错误的主体是所有的全部。
对于影响到人类公共太空利益的损害责任认定如果一定要寻 找到它的原始肇事国将是困难重重,如果我们拘泥于在外空中频 繁的鉴定,那么我们将得不到任何的效率。所以有必要成立处理 太空公共利益损害结果的国际组织,各国按照其参与空间研究探 索的分额进行投资成立基金。由基金收益或由基金本身来承担太 空公共利益损害责任。如果能够有赢余甚至可以用以资助和鼓励 外空技术的研究。我们将单个的国家和国际组织从这样的损害责 任中解脱出来,而间接的赋予相应的义务。这可能不是最公平的 解决办法,但至少我们能多获得一些效率和收益。何况我们不能 认为这些参与空间技术研发探索的国家在河边走过就能完全不湿 鞋,一点过错都不犯。
这有年代久远缺乏更新的原因,也有过于追求理想的原因,更有本身 即具有疏漏的原因。《空间条约》第三条:不得据为己有原则:不得通过 提出主权要求,使用、占领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把外层空间据为己有”。如 今的空间探索国家并没有提出对外层空间的主权要求,他们只是事实的占 有了那一部分外层空间资源,并排斥他国的使用。所以他们是遵守国际法 的。当把第三条严格使用到现在,那么无疑会和第一条“共同利益原则” 形成矛盾。再如《损害赔偿公约》第三条:一发射国外空物体在地球表面 以外之其他地方对另一发射国之外空物体或此种外空物体所载之人或财产 造成损害时,唯有损害系由于前一国家之过失或其所负责之人之过失,该 国始有责任。那么发射国因为能够掌握到更为翔实的信息,可能隐蔽事故 发生的真相而规避自己的赔偿责任。
外层空间法
或引渡:海牙公约第8条
应将犯罪作为可引渡的罪行规定在缔约 国间现存或将来的引渡条约中
只有订有条约才能引渡者,而与请求引 渡国无引渡条约时,可自行决定选择公 约作为引渡的法律根据,引渡应根据被 请求国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缔约国未规定只有引渡条约才能引渡者, 应依被请求国法律规定的条件,承认犯 罪是它们间可引渡的罪
以便探测的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制度
地面国的主权 领空资源的开发利用 制定航空法律规章 设置空中禁区和暂禁飞行的权利 保留国内载运权
AB两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各 自宣布了从其领海基线起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它 们还是《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缔约国。A国一架 高性能军用侦察机在距离B国东南海岸135公里海 域上空抵近侦察飞行,被B国一架军用飞机跟踪监 视。当两架飞机靠近平行向西南方飞行时,A国军 用飞机突然转向,朝东北方飞行,其左机翼撞上B 国飞机,致使其失控坠海。受损的A国飞机进入B 国领空,并降落最近的一个军用机场。事件发生 后,A国指责B国侵犯了它在国际空域的飞行自由, 应对事件负责;其飞机进入和降落B国是出于紧急 情况,无需它的同意;降落飞机享有主权豁免,B 国无权扣押和检查。
3.要求赔偿的主体、程序、期限和数额 4.要求赔偿委员会
(三)登记制度
《登记公约》
(四)月球开发制度
《月球协定》
(1)月球及其自然资源均为全人类的共同财 产,任何国家不得通过利用或占领或以其他任何 方式据为已有,月球表面或其下层或其任何部分 或其中的自然资源均不应成为任何国家、国际组 织、实体或自然人的财产。一俟月球自然资源的 开发成为可行,即建立此种开发的国际制度。
登 记 国
为空航 有器空 权内器 行所登 使犯记 管的国 辖罪对 权行在
关于我国外层空间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
关于我国外层空间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外层空间,即空气空间以外的整个空间。
国际法承认一国对其领土上面一定高度的空间为其领空,国家对其拥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因此,一国的领空一般也指其领陆及领水(一国领土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上面的空气空间[2] ,在领空以外的是外层空间。
由于自然科学的发展,外层空间法已经成为国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外层空间的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我国外层空间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外层空间法律规则和制度,是随着20世纪50年代人类活动进入外空而产生并迅速发展的。
国际法中的外层空间的概念来源于自然科学,但与自然科学中外层空间的概念是有区别的。
它不仅涵盖了自然科学中的外层空间,还涵盖了自然科学中空气空间的部分区域,虽然准确界限尚未确定;而且还特别包括外层空间中的任何天体。
外层空间法的主要法律渊源是国际条约,包括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外空条约》)、1968年《营救宇宙航行员、送回宇宙航行员和归还发射到外层空间的实体的协定》(《营救协定》)、1972年《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责任公约》)、1975年《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登记公约》)以及1979年《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月球协定》)等。
以这些条约为核心形成了外层空间法律体系。
一、外空活动的主要原则上述条约规定,国家从事外空活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共同利益原则。
任何国家对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探索、利用和开发,都必须是为全体人类谋取福利和利益。
该原则包括不得损害其他国家的权利和利益,也包括不得仅为获取自己片面私利利用外空。
2、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
外层空间对全人类开放。
所有国家不论其经济或科学发展水平如何,都有权在平等不受任何歧视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
3、不得据为已有原则。
任何国家不得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的方法,或采取其他任何措施,将外空据为已有。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在未来的应用前景
前景一
随着航空和外层空间活动的不断发展,航空 法和外层空间法的规定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更 新,以适应新的技术和新的挑战。未来航空 法和外层空间法的应用将更加广泛和深入, 为人类在航空和外层空间活动中的安全和权 益提供更加全面和有效的保障。
前景二
随着国际合作和交流的不断加强,航空法和 外层空间法的国际合作也将进一步加强,以 促进各国在航空和外层空间活动中的共同发 展和共同利益。未来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的 应用将更加注重国际合作和协调,以实现人 类在航空和外层空间活动中的共同目标和愿 景。
外层空间法
外层空间法是调整航天活动所涉及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是确保航天活动的安全、和平和可持续 进行。它包括空间物体所引起的损害的国际责任、外空物体所引起的空间环境保护、空间物体所引起的登记、空 间物体所引起的管辖权和豁免权等内容。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的历史发展
航空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19年的 《巴黎航空公约》,该公约确立了领 空主权原则,并规定了国际民用航空 的基本规则。此后,随着航空技术的 发展,航空法逐渐完善,包括1944 年的《芝加哥公约》和1991年的 《蒙特利尔议定书》等重要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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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层空间法的历史发展相对较晚,其 标志是1967年的《外空物体所引起 的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此后,随 着人类探索外层空间的步伐加快,外 层空间法逐渐完善,包括1972年的 《外空物体所引起的登记公约》、 1975年的《援救宇航员协定》和 1996年的《关于发射国的空间物体 所造成的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等重 要条约。
相同点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都是调整飞行器活动的法律,都涉及到国家安全和主权问 题。
不同点
航空法主要调整大气层内的飞行活动,而外层空间法主要调整外层空间的探索 和利用活动。
高等代数课件北大版第九章欧式空间ppt.ppt
2.向量到子空间的距离
(1) 设 为一固定向量 ,如果 与子空间 W 中 每个向量垂直, 称 垂直于子空间W , 记作 W.
注:
如果 W L(1,2 , ,k ), 则 W i , i 1,2, ,k.
§9.7 向量到子空间的距离 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
§9.7 向量到子空间的距离
一、向量到子空间的距离 二、最小二乘法
§9.7 向量到子空间的距离 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
一、向量到子空间的距离
1. 向量间的距离
定义 长度 称为向量 和 的距离,
记为 d , .
基本性质
(i)d , d , (ii)d , 0, 并且仅当 的等号才成立; (iii)(三角形不等式) d , d , d , .
§9.7 向量到子空间的距离 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
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任何a,b 代入上面各式都发生 些误差.于是想找到 a,b 使得上面各式的误差的平方 和最小,即找 a,b 使 (3.6a b 1.00)2 (3.7a b 0.9)2 (3.8a b 0.9)2 (3.9a b 0.81)2 (4.0a b 0.60)2 (4.1a b 0.56)2 (4.2a b 0.35)2 最小.
§9.7 向量到子空间的距离 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
解:把表中数值画出图来看,发现它的变化趋势 近于一条直线.因此我们决定选取 x 的一次式 ax b 来表达.当然最好能选到适当的 a,b, 使得下面的等式
3.6a b 1.00 0, 3.7a b 0.9 0 3.8a b 0.9 0, 3.9a b 0.81 0, 4.0a b 0.60 0, 4.1a b 0.56 0, 4.2a b 0.35 0 都成立.
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制度
(4)保护和归还空间物体。各国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 护在其管辖区域内发现的空间实体或其组成部分。发现空 间实体的国家应在发射当局的要求下,将空间实体归还给 该发射当局的代表。履行保护和归还空间实体或其组成部
分义务所花费的费用,应由发射当局支付。
(三)责任制度 1.概述
(1)外空实体损害的责任制度:《外层空间条约》和
(责任主体)
《国际责任公约》
第2条规定:“发射国对其空间实体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 的飞机造成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
第8条规定:“发射国的空间实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地方, 对另一发射目的空间实体,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造成损害 时,只有损害是因前者的过失而造成的条件下,该国才对 损害负有责任。”
包括一个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或其所 载人员或财产造成损害,并由此而对第三国的地球表面或飞行 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
(2)过失责任原则,即空间物体造成的损害时因为发射国的过 失或其负责人的过失造成的。如果只有造成损害的客观事实, 而无行为者的主观过失,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适用于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 物体,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造成损害,包括一发射国的空间物 体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害,并由此对第三国的空间 物体,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造成损害。
(2)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者是发射国。当两国或数 国共同参与一项发射活动时,一个空间物体有几个发射国 ,这些发射国对该外空物体造成的损害负共同和分别的责 任。
(3)当一个空间物体对另一个空间物体造成损害,并由此对 第三国造成损害,这两个空间物体的发射国应承担共
同和分别的责任,其赔偿责任应按该两国过失的程度分摊。
*外空物体的法律地位
外层空间的和平开发与利用
外层空间的和平开发与利用摘要:半个世纪以来,人类的外空技术突飞猛进,取得了卓越成就。
随着对外层空间探索的不断深入,如何更好的开发及利用外层空间资源也成为国与国之间关注的焦点。
本文就来探讨一下如何在遵守国际法的基础上更好的开发利用外层空间。
一外层空间的界定及其主权问题外层空间,指大气层即空气空间以外的整个空间。
关于领空(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划分问题,历来有两种对立的主张。
1空间论主张以空间的某种高度来划分领空和外层空间的界限,以确定两种不同法律制度适用的范围。
但是关于具体的高度,存在数种不同的观点学说,未能统一。
2功能论认为应根据飞行器的功能来确定其所适用的法律,如果是航天器,则其活动为航天活动,应适用外空法;如果是航空器,则其活动为航空活动,应受航空法的管辖;整个空间是一个整体,没有划分领空和外层空间的必要。
这种论点表面上合理,但因为实际情况的发展而存在很大的缺陷。
例如随着航空器的发展,其飞行高度也可能不断升高,也许会和航空器的飞行高度有重合,这是我们不得不考虑的一个事实。
如果不分航空和航天的话对发展中国家则非常不利。
因为很多发展中国家不具备航天实力,所以其航天空域必定为其他国家所自由利用而无法阻止。
笔者认为应该综合两种学说,在航空和航天器之间的高度上设定一个全球统一的具体高度,在这个高度之下就是航空器的飞行高度;在这个高度之上就是航天器的飞行领域。
航天水平发展不平衡的国家之间应该互相合作,互相帮助,航天大国应帮助其他国家发展航天技术,但这一任务任重而道远。
关于外空主权问题,根据《外空法》的相关规定,任何国家不得将外空和天体据为己有。
也就是说国际法不承认国家对外空的主权,任何试图声称外空主权的行为都是非法的和无效的。
因此各个国家均享有和平利用外空的权利。
二我国航天技术发展及外空开发1970年4月,我国成功发射了第一颗人造卫星,这是我国在外层空间科学技术方面伟大成就的先声。
自此以后研究和活动一直在迅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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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求偿的途径。 • (1)使用国内程序。 • (2)通过外交途径,由有关国家谈判协
商求得赔偿。 • (3)成立求偿委员会。
• 四、卫星直接电视广播法律制度 • (一)不得侵犯各国主权,并且不得侵犯
人人有寻求、接受和传递情报和思想的权 利。 • (二)从事卫星直播活动应遵照国际法。 • (三)国家及其授权的个人或实体从事卫 星直播活动,权利一律平等。
外层空间活动自由各自的有效范围,或称为划分 外层空间与国家领空的界限的主张。 代表性的观点有:以航空器能够上升的最高高度 或大气同温层的高度为限;以国家行使有效控制 的能力为限;以人造卫星轨道的近地点为准;以 地心吸力终止处为准;以离心力开始取代空气成 为飞行动力的地方为限(卡曼管辖线);仿造海 洋法,将整个空间分为领空、毗连空间和外层空 间;宇往返外层空间与地球之间,势必会穿越
空气空间,这一空气空间有时仅涉及本国领空或 公海上空,但在更多情况下,必须穿越其他国家 的领空,那么空间物体是否具有领空穿越权,即 空间物体在进入外层空间或返回地球之前是否有 权在其他国家领空无害通过的权利? 目前并无相应的外层空间法或各国法律加以规定。 现在一般认为:对于领空过境,发射国享有无害 通过空气空间的自由。
第九章 外层空间法
具体内容:
• 第一节 外层空间法律地位 • 第二节 外层空间法律制度 • 第三节 外层空间法的几个问题 • 第四节 中国与外层空间法
第一节 外层空间法法律地位
• 一、外层空间法的概念 • 1、外层空间是指空气空间以外的全部空间。 • 2、外层空间法,简称空间法或外空法,是
有关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以及各国探测和 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它是现代国际 法的一个新的分支。 • 3、外层空间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 在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中所发生的关 系。
•
• •
• 2.禁止在天体建立军事基地、军事装置及防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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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事。 3.禁止在天体试验任何类型的武器以及进行军 事演习。 4.不在环绕月球或飞向、飞绕月球的轨道上以 及在月球上或月球内放置载有核武器和大规模毁 灭性武器的物体。 5.禁止在月球上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从 事任何敌对行为或以敌对行为相威胁。 (三)条约和协定不禁止使用军事人员进行科学 研究或把军事人员用于任何其他的和平目的。
• 二、外层空间法的发展 • (一)在联合国主持下制定的有关外层空间的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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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文件有: 1.1967年1月27日《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 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活动的原则条约》。 2.1968年4月22日《关于营救宇航员、送回宇航员 和归还发射到外层空间的实体的协定》。 3.1972年3月29日《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 公约》。 4.1975年1月14日《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 公约》。 5.1979年12月18日《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 上活动的协定》。
• (四)功能说 • 按照这种理论,外层空间活动是指空间物体从发
• •
射到返回地面或在外层空间消失的全部过程,其 间,不论空间物体位于何处都应适用外层空间法 规范。 只要飞行器登记为航天器,其活动即为航天活动, 不受相应地面国家主权的管辖,而适用外层空间 法规范解决有关问题。 国际法协会在1978年的一份决议中称,海拔100 公里以上的空间已日益被各国从事外层空间活动 的专家们所接受为外层空间。
• (二)营救制度 • 1.通知。 • 各国获悉或发现宇航员在其管辖的区域、公海
• • • •
或不属任何国家管辖的任何地方,发生意外、处 于灾难状态、进行紧急或非预定降落时,应立即 通知发射当局和联合国秘书长。 2.营救、寻找。 宇航员降落在一国领土内,该国应立即采取一 切可能的措施营救,并给他们一切必要的帮助。 3.归还。 无论在何地发现了发生意外的宇航员,都应立 即把他们安全地交还给发射当局的代表。
• (四)限制军事化原则。这是指各国不得
在绕地球轨道上放置任何携带核武器或任 何其他类型的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物体, 不得在天体配置这种武器;月球和其他天 体须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建立军事基地、 设施和工事,禁止试验任何类型的武器及 进行军事演习。
• (五)援救宇航员原则。这是指在宇航员
发生意外、遇难或紧急降落时,各国应提 供一切可能的援助,并尽速交还给登记国; 在外层空间及天体活动时,宇航员应彼此 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
• (六)国家责任和赔偿责任原则。这是指
各国应对其在外层空间活动承担国际责任, 不论这种活动是由政府部门或非政府部门 进行的。发射国应对其空间物体在外层空 间对其他国家或个人造成的损害担负赔偿 责任。
• (七)对空间物体的管辖权和所有权原则。
这是指空间物体登记国对其留置在外层空 间或天体的物体及所载人员保持管辖及控 制权。空间物体的所有权在任何情况下均 不受影响。 • (八)空间物体登记原则。这是指外层空 间进行活动的国家应以最大的可能和可行 程度,将其活动的性质、进行状况、地点 及结果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公众及科学界。 该原则具有强制性的特点。
• (3)发射国对在空间的物体或人员或财产
造成的损害承担过失责任。 • (4)发射国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绝对责任, 并对其合法活动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除 非能证明损害是要求赔偿方的重大疏忽或 故意。 • (5)对本国国民及自愿应邀参与发射的外 国国民不予赔偿。
• 3. 赔偿的范围。 • 生命的丧失、身体受伤或健康的其他损
• •
第二节 外层空间法律制度
• 一、《外空条约》与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原则 • 《外空条约》是由联合国大会于1966年通过,
1967年10月10日正式生效。《外空条约》提供了 国际外空法的基本框架,也是第一次以国际条约 的形式将从事外空活动的各项基本法律原则确定 下来,从而成为各国从事外空活动应遵守的原则 和规则,被称为“外空宪章”。
害,国家、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的财 产的损失和损害。
• 4.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 • (1)绝对责任原则。 • 适用于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飞
• •
机造成损害,包括一个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对另一 发射国的空间物体,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造成损 害,并由此而对第三国的地球表面或飞行中的飞 机造成的损害。 (2)过失责任原则。 适用于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另 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造成 损害,包括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对另一发射国的 空间物体造成损害,并由此对第三国的空间物体, 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造成损害。
• (九)保护环境原则。这是指各国从事研
究探索外层空间及天体时,应避免使外层 空间及天体遭受有害污染,避免因地球以 外的物质使地球环境发生不利变化,并应 为此采取措施;如发现问题或有必要,可 进行国际磋商。
• (十)国际合作和互助原则。该原则要求各国最
大限度地提供便利以促进利用和探索活动中的广 泛联系和发展。互助意味着探索与利用外层空间 时,应妥善照顾到所有其他国家的有关利益,不 能对其他活动造成潜在的有害损害。 (十一)遵守一般国际法原则。这是指国家要保 证本国从事外层空间活动遵守国际法包括《联合 国宪章》。
• 除国家外,一些政府间国际组织也参与外
空物体的发射和运营,如国际卫星通信组 织、国际移动卫星组织、欧洲空间局等。 在政府间国际组织参与发射时,该国际组 织应承担发射国的义务。
• 2.责任制度——主要依据《空间物体造成损
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简称《责任公约》 • (1)国家对其在外层空间从事的活动,无 论是政府从事的,还是非政府从事的,都 要承担国际责任。 • (2)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对地球表面或飞 行中的航空器造成的损害承担绝对责任。
• (四)同一国际直接电视广播服务范围的
广播国或接受国有要求协商的权利和迅速 与之协商的义务。 • (五)缔结适当协定,保障版权和邻接权 利。 • (六)拟议设立或授权设立国际直接电视 广播卫星服务的国家应将此意图通知收视 国。
• 五、卫星遥感地球法律制度 • (一)遥感活动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进 • •
•
• 二、外层空间、月球和其他天体的非军事化 • (一)《外层空间条约》对外层空间的非军事化 •
只作了少许的限制: 1.各国不在环绕地球轨道上放置任何携带核武 器或任何其他类型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物体; 2.各国不以任何其他方式在外层空间布置此种 武器。 (二)《外层空间条约》和《月球协定》规定了 月球和其他天体实行较全面、严格的非军事化: 1.月球和其他天体必须专用于和平目的。
• 外空活动的法律原则 • (一)共同利益原则。这是指探索和利用外层空 • •
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 和利益,而不论国家的经济或科学发展如何,并 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开发。 (二)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这是指所有国家应 在平等基础上,不受任何限制,自由探索和利用 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并自由进入天 体的一切区域。 (三)不得据为己有原则。这是指各国不得通过 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方法以及其他任何措施, 把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据为己有, 即在永久的基础上,对所占有的部分行使排他性 的使用和控制。该原则具有绝对性,即针对政府 也包括私人。
行遥感活动应遵守国际法。 (二)从事外层空间遥感地球的国家经请求应同 领土被感测的国家举行协商。 (三)被感测国有权在有关其领土的原始数据和 处理过的数据一经制就即取得。 (四)参加遥感活动的国家有义务促进地球自然 环境的保护和促进人类免受自然灾害的侵袭。
•
• 六、外空使用核动力源法律制度 • (一)安全使用的准则和标准。 • (二)安全评价。 • (三)重返时的通知。 • (四)对各国提供的协助。 • (五)国际责任、赔偿责任和赔偿
• 三、外层空间活动的制度 • (一)射入外空的物体的登记制度 • 1.发射到外空的空间物体必须在一个发射国登
•
•
记。 2、发射国是指发射或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或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3.联合国建立一个总登记册,由联合国秘书长 保存,每一登记国有义务及时地向联合国秘书长 提供其登记入册的每一空间物体的相关情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