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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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东京公约》
1、行为范围:①违犯刑法的犯罪;②不论是否犯 罪,凡危害或可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及财
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 行为(简称“其他行为”)
2、空间范围:仅适用在缔约国登记的航空器内的 人的上述行为
3、时间范围:航空器处于飞行中或处于公海海面 上或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其他地区的地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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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air space)
空间 空气空间 领空——国家主权所及 外层空间 公空
空气空间根据航空法实行领空主权制度;外层空 间根据外层空间法实行自由探索,不受任何国家 主权管辖,不得为任何国家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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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空(territorial airspace)是指处于一国主 权支配之下,在国家领土之内的陆地和水域之上 的空气空间。
2、登记条件各国自行决定,但必须保证适航
3、未登记的,不能航行;在两国登记的,视为未 登记,但可以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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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航空器国籍,是航空器与其登记国(即国籍国) 相联系的法律“纽带”。航空器登记国据此对具 有其国籍的航空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对航空 器予以保护和实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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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航空法 air law
外层空间法 outer space law / space law
第一节 航空法的历史发展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 位
第二节 国际民用航空制度
第三节 惩治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
第四节 外层空间法的历史发展与外层空间的法 律地位
1 第五节
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和制度 可编辑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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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三节 惩治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
法律文件 1963年《东京公约》——犯罪+某些其他行为 1970年《海牙公约》——反劫机公约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反破坏公约 1983年《补充蒙特例尔公约议定书》 主要内容:定罪+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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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
二、国际航空运输制度
(一)类型 1、航班飞行——载运客,货,邮的航空器所从事
的跨越国界的定期飞行,又称定期国际飞行。 2、非航班飞行——除航班飞行以外的国际民用航
空飞行,又称不定期国际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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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航空运输义务
1、不滥用航空 2、无差别对待原则 3、加强国际合作,促进国际航空统一标准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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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的问题
(2)缔约各国承认,每个国家在行使主权时,对 未经许可而在其领土上空飞行的民用航空器,或 者有合理根据断定该航空器正被用于与本公约宗 旨不相符的目的,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的机 场降落;该国也可以给该航空器任何其他指令, 以终止此类侵犯。 (前)苏联击落韩国客机案
“飞行中”: 机门关闭——任一舱门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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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东京公约》的管辖权——并行管辖体制 (1)航空器的登记国 (2)非航空器登记国的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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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牙公约》
1、劫机行为(空中劫持)——任何人在飞行中的航 空器内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任何其他方式劫持 或控制该航空器,或企图从事上述行为,或对从 事或企图从事以上行为予以协助的行为。
2、特点 ①行为时间和地点: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 部发生的。②行为后果:既遂和未遂③行为主体: 直接从事劫持行为人和协助人。④行为表现方式: 目的在于劫持或控制航空器的各种行为
3、性质:在航空器内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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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海牙公约》的管辖权——准普遍管辖权
①航空器的登记国 ②航空器的降落地国 ③航空器的承租人的主要营业或永久居住地所在国 ④其他国家,不排除其他国家根据本国法行使任何
法律划分:(标准:航空器的用途)
国家航空器——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 器
民用航空器——从事商业性运输的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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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事从事国际航行的,必须在一国登记,并取 得该国国籍,且在航空器上载有登记标志 (registration mark)和国籍标志(nationality mark)
2、制定航空法律规章权 3、保留国内载运权 4、设立空中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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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领空外的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受其地面制度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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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民用航空制度
一、航空器的登记与国籍
航空器 aircraft——“航空器是指可以从空气的反 作用,但不是从空气对地球表面的反作用,而在 大气中取得支撑力的任何机器”。
刑事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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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议定书
1、行为范围:
(1)《蒙特利尔公约》:①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 的人采取暴力行为②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 受损③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他人放置某 种装置或物质④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 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⑤故意传送虚假情报, 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这些犯罪的未 遂行为,以及实施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 为均属犯罪。
第一节 航空法概述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航空法——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国 际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民用航空器
历史发展
1784
1903
1919《巴黎公约》确定领空主权——产生标志 1944 《芝加哥公约》——现代航空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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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的渊源
主要是条约 (1)世界性多边条约 (2)区域性双边、多边条约 (3)其他条约
领空地位的理论之争:空中自由论和空中主权论
1919年的《巴黎公约》
1944《芝加哥公约》最终确立了完全的和排他的 领空主权原则。 第1条明确规定:“缔约各国承认
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
排他的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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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空主权的内容
1、领空资源的排他主权:外国航空器的飞入须经 地面国家的许可
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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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的问题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上发生了多起民航客机 进入外国领空被击落的严重事件。1984年,国 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通过决议,修正《芝加哥公 约》,主要内容是:
(1)缔约各国承认,每个国家必须避免对飞行中 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如果拦截,必须不危及 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此项规定 不应被解释为以任何方式修改了《联合国宪章》 所规定的各国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