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金【2010】8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 - 副本
行政权力事项总表003
辖区内民间融
1、《关于调整县金融工作办公室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沭编〔 2013〕29号)规定,金融办依照权限审核报批新型金融组织和交易场 所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资服务公司、 民间融资登记 服务公司等民
临沭县 金融办
向申请 人公开
10
1个,低
无
间金融组织
无 保留
备注
3
1个,低
无
导报告。
新型金融组织
3、《关于调整县金融工作办公室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沭编〔
2013〕29号)规定,金融办依照权限审核报批新型金融组织和交易场
所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无 保留
37132910 05202
民间融资服务 公司、民间融 资登记服务公 司等民间金融 组织设立、变
更初审
1、《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金办发〔2008〕1号)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县级政府负责本县
域内小贷公司的是试点工作,对小贷公司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2、《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鲁金办 辖县域范围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申 款公司、融资 临沭县 向申请 请人向拟注册地县级监管部门申报,由县级监管部门辅导,并出具辅 性担保公司等 金融办 人公开
部门:临沭县金融工作办公室(公章)
项目 编码
子项 编码
项目名称
子项名 称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其他权力类)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 机构
公开 范围
办理 数量
廉政风 险点
收费(征 收)依据和
标准
前置 条件
调整意 见及理
由
37132910 05201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2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金融办、山东银监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在完善县域金融体系、改善“三农”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积极稳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努力营造小额贷款公司良好发展环境(一)按照“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的新型地方金融组织”的定位,我省小额贷款公司涉及的财务报表、财务核算、信贷等业务,参照金融企业执行。
(二)各级工商、房管等相关单位参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政策,为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以及担保抵(质)押等事项提供便捷服务。
(三)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关于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的要求。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金融财税支持力度促进小型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1〕43号)有关要求,对专门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抵质押登记等方面参照银行机构有关政策执行。
二、逐步优化小额贷款公司股权结构(一)强化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地位和作用。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20%,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49%。
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经营优秀的优质大型企业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其持股比例上限可适度放宽。
(二)适度提高单一持股者持股比例上限。
除主发起人外,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5%。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1.18•【字号】鲁金监发〔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为完善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在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中的融资渠道作用,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着力优化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一)坚持普惠金融理念。
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坚守“支农、支小、支微”的市场定位,坚持“小额、分散”的经营原则,发挥“灵活、便捷、高效”优势,扎根当地、深耕基层,做优做精主营业务,着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中,投向自然人不超过200万元的和投向企业不超过净资产2%(与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限额规定执行孰低原则)的单户贷款余额占比不得低于60%,同一借款人及关联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5%。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提供房地产场外配资,不得用于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不得用于从事债券、股票、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二)优化信贷服务。
小额贷款公司要牢固树立品牌意识、服务意识,切实以客户为中心,积极运用新技术,改进信贷流程,优化信贷产品,提供多层次、差异化信贷服务,努力与客户建立长期良性的合作关系。
应根据客户的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客户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要严格进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不得违反客户意愿搭售产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取胁迫、欺诈、诱导等方式向客户发放与其自身贷款用途、还款能力不相符合的贷款。
二、加强政策引导,推动机构做优做强(三)优化股权结构。
小额贷款公司审计报告
小额贷款公司审计报告小额贷款公司审计报告篇一:小额贷款公司报告模版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检查专项检查报告山审审字第2049号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我们接受委托,对X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201X年度合规经营情况和分类评级情况进行检查。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是XX公司管理当局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XX公司201X年度合规经营情况和分类评级情况发表意见。
我们的审计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的。
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凭证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
一、专项检查依据(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X年82号文);(二)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办发1号文);(三)山东省金融办《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检查提纲》(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检查提纲);(四)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的通知(鲁财金8号文);财政部财金185号《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六)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暂行办法》的通知(鲁金办发〔201X〕9号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二、专项检查范围本次专项检查的范围为XX公司201X年度企业合规经营情况和分类评级情况。
三、XX公司基本情况1、基本情况:XX公司系经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XX号文《XX》批准,于年月日在XX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2、股权结构:XX公司注册资本XX万元由XX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确认并出具XX 审验报告,各股东及投资额见下表(单位:万元)股东名称实际出资所占比例出资方式备注合计3、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XX公司201X年度财务报表经XX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XX 号审计报告,审计后201X年度基本财务状况如下:项目资产合计负债总额其中:从银行融入资金资产负债率所有者权益合计其中:实收资本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 201X年度 201X年度审计后201X年度经营成果如下项目主营业务收入营业利润所得税净利润四、合规经营检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一)机构及人员情况 201X年度1、机构情况 XX公司经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鲁金办字号文《》批准成立,各项手续齐全有效,开业批文、牌、印核对相符。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缓解“三农”和小企业贷款难问题,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精神,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山东省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县级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查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县级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依法组织金融办(或相关机构)、工商、公安、经贸、银监、人民银行等职能部门跟踪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至200名发起人。
(三)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2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7000万元(欠发达县域3000万元);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1.5亿元.(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鲁财金【】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副本
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的通知鲁财金〔2010〕8号各市财政局,各小额贷款公司:为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防范金融风险,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山东省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山东省辖区内由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出资设立的,不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的新型地方金融组织。
小额贷款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运用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努力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第五条各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有关
事宜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3(000)025
【摘要】<正>鲁政办发[2013]3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提高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水平,深化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在坚持主发起人本地化的基础上,将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上限由49%提高到51%,取消本县(市、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总页数】2页(P26-27)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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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加强金融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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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村镇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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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鲁政办发〔2010〕1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46号)下发以来,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稳妥有序开展,在缓解“三农”和小企业融资困难、促进民间投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为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试点范围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原则上所有县(市、区)都可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经济发达县或人口大县可适当增加试点数量。
允许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港区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设区市可选择直管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行试点,试点条件包括:1.申请试点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设立的。
2.开发区内设有管理委员会。
管委会一般应具有经济管理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
3.管理委员会下设相应的独立职能部门。
4.管理委员会具有承担试点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的承诺和能力。
5.开发区内有众多的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大。
保税港区试点条件参照上述条件执行。
二、注册资本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
取消1.5亿元注册资本上限。
对现有注册资本低于1亿元的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其增资扩股。
三、股东及持股比例审慎选择主发起人,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除满足现有政策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是本县(市、区)销售收入和上缴税收前20强或近3年实现利润合计1500万元以上的骨干企业,主发起人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30%。
坚持股东本地化原则,本县(市、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60%,原则上不吸收省外股东入股。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材料申报指引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材料申报指引时间:2010—12-29 11:03:07来源: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现就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材料申报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上报程序所有试点材料必须由各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上报,不得安排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人员报送.试点材料送达后,应经过省金融办有关人员确认,并按要求填写《收文登记单》.否则,视同试点材料未送达、未受理处理。
二、材料要求(一)各市上报通用试点材料一式8份(1份正本,7份副本).要求如下:市级材料1、市政府向省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申请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明确试点的县(市、区)、承诺承担试点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2、市政府主管部门向省金融办关于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材料的审核上报意见.内容主要包括: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材料完整性、合规性的确认;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自然人股东无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审核意见说明;对主发起人当前经营情况的说明;对拟任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任职资格情况审核意见说明;承诺对材料真实性审核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县级材料3、县级政府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书。
申请书中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县级主管部门。
4、县级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
承诺书中要出现“我县(市、区)政府将全权负责协调处置,明确风险防范的措施,承担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字样。
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5、向县政府提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包括主发起人基本情况等)6、出资人共同承诺书(所有出资人签字盖章).承诺书中必须出现以下字样:(1)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证件是真实的,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并对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46号)、《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鲁金办发〔2008〕1号)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章程.(3)承诺不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不从事高利贷活动和不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以借贷资金入股,不以他人的委托资金入股;不抽逃注册资本;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我们将承担股东应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实施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46号),现将《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九月四日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缓解“三农”和小企业贷款难问题,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精神,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山东省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县级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查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县级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依法组织金融办(或相关机构)、工商、公安、经贸、银监、人民银行等职能部门跟踪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1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1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46号)下发以来,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稳妥有序开展,在缓解“三农”和小企业融资困难、促进民间投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为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试点范围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原则上所有县(市、区)都可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经济发达县或人口大县可适当增加试点数量。
允许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港区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设区市可选择直管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行试点,试点条件包括:1.申请试点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设立的。
2.开发区内设有管理委员会。
管委会一般应具有经济管理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
3.管理委员会下设相应的独立职能部门。
4.管理委员会具有承担试点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的承诺和能力。
5.开发区内有众多的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大。
保税港区试点条件参照上述条件执行。
二、注册资本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
取消1.5亿元注册资本上限。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46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的新型地方金融组织。
本办法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合规经营情况开展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以风险监管为核心,以自律承诺为基石,根据持续监管、分类监管、重点监管的要求,依法开展监管工作,鼓励和监督小额贷款公司及高管人员履行自律承诺,依法合规经营。
第三条 省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工商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组成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省级联席会议。
主要职能是:组织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相关的管理办法;组织审定市、县(市、区)申报的试点方案;沟通信息,指导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
第四条 省金融办是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省级主管部门,在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指导和督促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
省级联席会议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工作,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
第五条 市金融办或由市政府指定的负责部门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市级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辖区内县级政府试点方案的审核工作,指导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第六条 坚持属地监管原则,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人,县(市、区)政府明确的部门为小额贷款公司县级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以及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办法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确保其依法经营、合规运作,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使监管机构识别、判断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及严重程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分类监管,为评价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提供依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4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8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1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4号)、《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字〔2016〕9号)、《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创新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鲁金监字〔2016〕3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监管机构每年对上一年度1月1日之前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级。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以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为宗旨、主要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地方金融组织。
第四条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监管局)制定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办法。
市级监管机构依照分类评级有关规定,根据日常监管情况,结合小额贷款公司实际运营和合规经营情况,每年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提出初步分类评级结果,报省监管局评定,由省监管局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五条分类评级应坚持以下原则:全面性原则。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中小企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0-2011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专项检查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中小企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0-2011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中小企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9.15•【字号】鲁财企[2011]47号•【施行日期】2011.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中小企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0-2011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专项检查的通知(鲁财企[2011]47号)各市财政局、中小企业局(办),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中小企业局(办):近几年来,中央和省财政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支持政策不断完善,支持力度逐步加大,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保障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的安全合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研究决定,对2010-2011年度中央和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列入2010-2011年中央、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不含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所有担保(再担保)机构。
二、检查内容(一)检查各担保机构申请条件和申报材料是否属实。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72号)和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办公室《山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企〔2010〕52号)规定及有关申报通知要求,对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及提交的申报材料逐项进行核实。
检查时应要求担保机构提供完整的原始申报材料,包括单位营业执照、银行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完税证明、审计报告等。
必要时到有关银行和企业进行延伸检查。
(二)检查各担保机构管理是否规范。
重点检查各担保机构收到担保资金后的财务处理是否规范,担保机构的管理和风控机制是否健全,担保资金的效益情况等。
(三)检查各市以下财政部门资金拨付是否足额及时。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鲁金监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为规范小额贷款行业市场秩序,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对《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鲁金监发〔2019〕1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传达至县级监管部门和辖内小额贷款公司。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30日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依法经营,维护小额贷款行业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是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依法颁发的特许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小额贷款等业务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换发、注销等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依法办理,市、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相关行政权力已委托下放的,由被委托单位具体实施。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4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省限定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下同)。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公司登记。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需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五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管理指导工作.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向审批机关申请审核前,应当按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行政区划是指小额贷款公司所在的县(市)行政区划的名称;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在设区的市辖区的,其行政区划应当由设区的市行政区划名称与市辖区名称连用。
行业是指“小额贷款"。
组织形式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冠省行政区划名称和直接冠市行政区划名称.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一般应为公司所在县(市、区)的企业法人(不含外商投资企业)、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2000万元)。
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70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3000万元)。
小额人身意外保险工作经验总结
小额人身意外保险工作经验总结小额人身意外保险工作经验总结创新等政策缺乏抓手,难以落到实处。
监管政策在层层传达落实中衰减,(二)上级公司扶持政策不落实。
(三)发展基础比较薄弱,缺少政策法律支持。
从小额保险发展较好的国家经验看,政府支持是小额保险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小额保险具有半商业化和半公益性特征,如果没有政府持续的政策支持,小额保险对商业保险公司吸引力不大。
在我国,虽然保监会重视和支持发展小额保险,但政府相关的政策支持缺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小额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张一、完善我国小额人身保险监管的法律法规。
尽管近年来新的《保险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等各种法律法规不断出台,但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需要进行不断改进。
应努力建立并完善法律体系,使相关部门能够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各行其职。
我国小额人身保险监管的法律法规的制定按照以下标准:放宽小额人身保险的准入范围,为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机构等主体经营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扫清障碍;在小额人身保险补贴政策上设置适当的标准,尝试实行补贴规模与群众满意度挂钩;注重中介市场的完善,放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中介的准入条件,从而降低保险公司成本,探索出中国特色的小额人身保险的监管平台。
二、科学定位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监管目标。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集商业性与福利性于一身的特殊保险形式。
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获得持续的盈利能力是商业性的首要要求。
商业性和福利性虽然存在诸多矛盾,但是在“覆盖性”和“可持续性”这两点上的要求是共同的。
将以上两点结合就组成小额人身保险的监管目标,推进小额人身保险可持续性发展并能够最大程度覆盖中低收人群体的需求。
三、尽快由严格的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过渡。
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可以帮助监管机构及时、迅速地发现保险公司存在的问题,加强对保险公司的风险资本的动态评估。
保险监管机构只有坚持把偿付能力监管作为监管的核心,健全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和偿付能力综合分析制度,切实防范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才是正确而有效化解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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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的通知鲁财金…2010‟8号各市财政局,各小额贷款公司:为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防范金融风险,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山东省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山东省辖区内由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出资设立的,不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的新型地方金融组织。
小额贷款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臵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运用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臵资源,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努力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第五条各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必须根据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变更文件复印件备案。
财政部门在收到小额贷款公司上报的备案资料后,应妥善保管并建立相应档案,作为财政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和对其实施考核、绩效评价、奖励补贴、风险救助等各项政策的依据。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缴纳各类税费。
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第二章职责、职权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重点面向农村中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创业者提供贷款服务。
小额贷款的资金运用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按照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有关规定,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
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
(二)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自主约定。
第十条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财务管理职责:(一)监督小额贷款公司执行本制度以及其他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二)指导、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财务风险及其营运状况,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财务行为;(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财务信息管理,实施绩效评价,监督小额贷款公司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四)制定并实施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和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组织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应通过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治理机构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一)执行并督促经营者执行国家有关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二)决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的财务管理权限;(三)决定财务管理职能部门的设臵;(四)决定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决定筹资、处臵重大资产、经营者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五)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六)决定聘用或者解聘承办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七)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投资者可以通过制度规范、章程约定等方式,将投资者财务管理职权全部或者部分授予经营者。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按照规定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一)执行国家有关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二)拟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控制制度及贷款管理制度,经投资者议定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具体组织实施;(三)组织财务预测,编制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草案,实施财务控制、分析和考核;组织实施利润分配等财务管理方案;组织财务事项审批;(四)组织缴纳各类税费;(五)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六)归集财务信息,依法组织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七)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八)配合有关机构依法实施的审计、评估和监督检查;(九)按照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要求,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第三章资金筹集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筹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本金管理的规定,根据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拟定筹资方案,履行规定的程序。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在持续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进行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小额贷款公司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法定资本金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经投资者决议后,资本公积可以用于转增资本金。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以借款等方式筹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筹资目的,考虑资金需求和债务风险,签订书面合同;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应符合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有关规定,并应适时合理调整负债结构,降低筹资成本。
第四章资产运营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统一管理资金账户,明确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和程序。
调度资金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依据有效合同和合法凭证办理手续,不得私存私放资金。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库存现金及其他形式的现金资产,应当满足流动性要求,并控制现金资产总量。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合同进行财务审核,跟踪履约情况,明确债权,及时清收应收款项。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定期清查核实各类固定资产,落实使用和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小额贷款公司以出售、出租、抵押、臵换、报废等方式处臵资产,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小额贷款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捐赠的范围和条件,落实执行责任,严格办理捐赠资产的交接手续。
第五章成本、费用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费用预算约束,实行成本费用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
小额贷款公司的成本费用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账内核算,不得违反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支出,包括各项利息支出(含贴息)扣除允许资本化的部分、手续费支出、佣金支出、应计入损益的各种准备金和其他有关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成本核算,应当严格区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
小额贷款公司的成本核算,应当以季(月)、年为计算期。
同一计算期内,核算成本和营业收入的起止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应当一致。
第二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注重费用支出与经济效益的配比,实行费用预算控制,确定必要的费用支出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程序。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强化费用支出约束,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通讯费、维修费、董事会经费等实行重点监控。
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一律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核定和计发职工薪酬,并按规定列支。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应当据实列入成本(费用)。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会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职工教育经费按照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2.5%的比例提取,用于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
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依法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使用或者占用国有资源等费用应据实列入成本。
第二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支付必要的佣金、手续费等支出,应当签订合同,明确支出标准和执行责任。
除对个人代理人外,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六章收益、分配第三十条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应当在依法设臵的会计账簿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登记、核算,不得存放其他单位,或者以任何理由坐支。
第三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延续弥补期超过法定税前弥补期限的,可以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
第三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本年实现的净利润(减弥补亏损,下同),应当按照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顺序进行分配。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及•财政部关于呆账准备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90号)有关规定,于每年年终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金(一般准备金年末余额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1%),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潜在损失。
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并入本年实现净利润向投资者分配。
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债率未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经股东会决议,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用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资本。
法定盈余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七章财务风险第三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