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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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考核分类评级办法(试行)

小额贷款公司考核分类评级办法(试行)

附件:小额贷款公司考核分类评级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行业自律监管,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微小企业,确保其依法经营、合规运作,增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长期稳固健康进展,准确识别、判断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及严峻程度,合理配置协会管理资源,实施分类管理,为政府主管部门奖惩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强和规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88号)、《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意见》(同政发[2008]223号)、《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小额贷款公司进展的实施意见》(同政发[2011]15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和《大同市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自律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行业协会每一年对经市政府批准、在辖区内设立的所有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考核分类评级。

考核分类评级周期为上年度1至12月。

第四条考核分类评级办法由行业协会制定。

行业协会秘书处依照分类评级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管理信息,结合会员单位实际运营和合规经营情形,每一年对辖区内会员单位提出考核分类评级初步意见,提交理事会评定,评定结果报大同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组审定通事后,由行业协会进行发布。

第五条考核分类评级坚持以下原则:全面性原则。

全面搜集会员单位相关信息,整体分析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及风险状况。

持续性原则。

考核分类评级按照评级周期,每一年进行一次。

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

综合定量因素与定性因素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级。

第六条分类评级原则上依照第二章分类标准计算得分肯定,共分Ⅰ、Ⅱ、Ⅲ、Ⅳ、Ⅴ五个品级: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下同)为Ⅰ级,80-89分的为Ⅱ级,70-79分的为Ⅲ级,60-69分的为Ⅳ级,60分以下为Ⅴ级。

第二章分类标准第七条公司治理情形(10分)(一)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确立董事会领导下的总领导负责制的管理体制,以上每项制度得1分。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规定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规定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规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0.18•【字号】鲁金监发〔2023〕7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担保物权正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发〔2023〕7号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属融资担保公司:现将《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标准第三章分类依据第四章监管措施第五章组织实施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工作,提高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促进我省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和《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发〔2020〕1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辖区内依法设立且经营满一个会计年度的融资担保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设区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有关信息,综合分析评估融资担保公司总体经营管理情况和风险状况,依据评估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行为。

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每年对辖区内融资担保公司提出分类监管评级初评意见,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复评。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在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初评意见基础上,对辖区内融资担保公司提出分类监管评级复评意见,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评定。

小额贷款公司评级办法(试行)

小额贷款公司评级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我省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监管体系,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工作,实现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操作标准化和流程规范化,根据《ⅩⅩ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管理规则(试行)》(ⅩⅩ办〔2012〕70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要素包括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经营、业务经营能力、盈利能力、社会信用等方面。

第三条州(市)、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应当牵头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工作小组。

分类评级工作小组中应当有经ⅩⅩ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认可的合作中介机构派出的财务(审计)、法律方面的专家,并邀请人行、银监、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派员参与。

第二章公司治理第四条公司治理要素主要评价小额贷款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公司治理的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机制,旨在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督促各治理主体尽职履责,实现公司的有效运作。

本要素分值共10分。

第五条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各主体之间权责明确,有效运作,并发挥了积极作用的,得2分;各个主体有权责划分,能够运作,得1分;各个主体权责不分或者存在严重交叉,得0分。

评级时,应结合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三会会议决议、三会会议记录、三会会议材料等进行综合判断,包括有关议事规则的制定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是否按照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召开会议、履行职责,相关档案资料是否完整保存,有关会议决议、会议记录是否有参会人员签字等。

第六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要求的,得2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存在未经省金融办的任职资格审核或者实际履职人员与通过资格审核的人员不一致等情形的,得0分。

评级时,应当重点审查公司章程是否明确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人数、产生办法、任免程序及任职资格是否经过审核等内容。

第七条公司制定了绩效评价标准或考核操作程序(办法),并获得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审批通过,绩效考核倡导合规,评价标准全面,能够覆盖关键岗位及关键人员,评价程序具有可操作性,制度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得2分;公司制定了绩效评价标准或考核操作程序(办法),并获得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审批通过,但在评价标准、覆盖范围、可操作性以及绩效考核合规上存在一定问题的,得1分;公司未制定绩效评价标准或考核操作程序(办法),或相关办法未获得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审批通过,在评价标准、覆盖范围及可操作性上不能有效进行实施,制度执行不力的,得0分。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鲁政办发〔2009〕8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七日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46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的新型地方金融组织。

本办法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合规经营情况开展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以风险监管为核心,以自律承诺为基石,根据持续监管、分类监管、重点监管的要求,依法开展监管工作,鼓励和监督小额贷款公司及高管人员履行自律承诺,依法合规经营。

第三条 省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工商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组成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省级联席会议。

主要职能是:组织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相关的管理办法;组织审定市、县(市、区)申报的试点方案;沟通信息,指导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

第四条 省金融办是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省级主管部门,在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指导和督促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

省级联席会议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工作,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

第五条 市金融办或由市政府指定的负责部门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市级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辖区内县级政府试点方案的审核工作,指导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XX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我省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监管体系,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工作,实现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操作标准化和流程规范化,根据《XX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管理规则(试行)》(X金办…2012‟70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要素包括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经营、业务经营能力、盈利能力、社会信用等方面。

第三条州(市)、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应当牵头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工作小组。

分类评级工作小组中应当有经XX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认可的合作中介机构派出的财务(审计)、法律方面的专家,并邀请人行、银监、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派员参与。

第二章公司治理第四条公司治理要素主要评价小额贷款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公司治理的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机制,旨在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督促各治理主体尽职履责,实现公司的有效运作。

本要素分值共10分。

第五条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各主体之间权责明确,有效运作,并发挥了积极作用的,得2分;各个主体有权责划分,能够运作,得1分;各个主体权责不分或者存在严重交叉,得0分。

评级时,应结合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三会会议决议、三会会议记录、三会会议材料等进行综合判断,包括有关议事规则的制定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是否按照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召开会议、履行职责,相关档案资料是否完整保存,有关会议决议、会议记录是否有参会人员签字等。

第六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要求的,得2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存在未经省金融办的任职资格审核或者实际履职人员与通过资格审核的人员不一致等情形的,得0分。

评级时,应当重点审查公司章程是否明确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人数、产生办法、任免程序及任职资格是否经过审核等内容。

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级方法

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级方法

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级方法目录一、... 评级定义与评级对象(一)评级定义(二)评级对象(三)指导思想与适用范围二、评级结构与评级流程(一)信用等级设置与含义(二)违约和违约概率(三)评级流程三、评分模板与调整规则(一)评分模板(二)评分方法(三)调整规则四、资料清单、调查评价手册(一)资料清单(二)调查评价手册五、信用评级报告六、评分体系验证及修订一、评级定义与评级对象(一)评级定义小额贷款公司评级是对小额贷款公司内部安全性和稳固性的意见,并从债务偿还、绩效管理、风险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安全性和稳固性进行综合评价,并用简单明了的符号表示出来。

(二)评级对象本信用评级体系所指的评级对象是指小额贷款公司主体,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三)指导思想与适用范围小额贷款信用评级体系的指导思想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等相关监管政策的规定,以及对现阶段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发展现状等的研究,确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评级技术体系以其内部安全性和经营稳固性的评估为核心,服务监管,服务股东和投资者。

因此,评级要素设计中着重考察区域经营和区域监管环境,考察是否有规范的基本经营、贷款业务风险管理等,考察持续稳定经营能力、财务基本面,考察是否合规经营等。

还需要说明的是,其一东方金诚的小额贷款公司评级衡量的只是小额贷款公司为避免违约发生而寻求第三方(股东和政府相关部门)协助的可能性。

其二,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为辅。

个体评级为主,个体评级与支持评级相结合。

其三,等级的评定结合区域因素,历史考察、现状分析和未来预测相结合。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办法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办法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确保其依法经营、合规运作,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使监管机构识别、判断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及严重程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分类监管,为评价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提供依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4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8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1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4号)、《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字〔2016〕9号)、《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创新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鲁金监字〔2016〕3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监管机构每年对上一年度1月1日之前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级。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以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为宗旨、主要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地方金融组织。

第四条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监管局)制定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办法。

市级监管机构依照分类评级有关规定,根据日常监管情况,结合小额贷款公司实际运营和合规经营情况,每年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提出初步分类评级结果,报省监管局评定,由省监管局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五条分类评级应坚持以下原则:全面性原则。

小贷公司五级分类办法

小贷公司五级分类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五级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风险管理,提高风险信贷质量,根据中国银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以下简称“五级分类”),是指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把信贷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

后三类合称为不良信贷资产。

其核心定义分别为:1、正常: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有充分理由表明能够按期足额偿还债务。

2、关注:尽管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还债务,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3、次级: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债务,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4、可疑:债务人无法足额偿还债务,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5、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债务依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三条通过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的反映信贷资产质量。

(二)为提取减值准备提供依据。

第二章企业贷款分类标准第四条正常类贷款(一)借款人有能力履行承诺,还款意愿良好,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状况正常,能正常还本付息,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二)借款人可能存在某些消极因素,但现金流量充足,不会对贷款本息按约足额偿还产生实质性影响;贷款损失的概率为0。

正常类贷款参考特征:(1)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主要经营指标合理,现金流量充足,一直能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2)贷款未到期;(3)本笔贷款能按期支付利息。

第五条关注类贷款(一)借款人的销售收入、经营利润下降或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征兆,一些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二)借款人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三)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增过大);(四)借款人经营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五)借款人或担保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六)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七)借款人的管理层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八)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次级类;(九)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十)借款人处于停产或半停产,但抵(质)押率充足,抵质押物远远大于实现贷款本息得价值和实现债权得费用,对最终收回贷款有充足的把握;(十一)借新还旧贷款,企业运转正常且能按约还付息的;(十二)借款人偿还贷款能力较差,但担保人代为偿还能力较强;(十三)贷款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下降,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保证的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十四) 本金或利息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含)以内的贷款;(十五)贷款损失的概率不会超过5%。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五级分类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五级分类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五级分类办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五级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风险管理,提高风险信贷质量,根据中国银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福清市融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信贷业务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以下简称“五级分类”),是指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把信贷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

后三类合称为不良信贷资产。

其核心定义分别为:1、正常: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有充分理由表明能够按期足额偿还债务。

2、关注:尽管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还债务,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3、次级: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七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债务,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4、可疑:债务人无法足额偿还债务,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5、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债务依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三条通过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的反映信贷资产质量。

(二)为提取减值准备提供依据。

第二章企业贷款分类标准第四条正常类贷款特征包括:(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主要经营指标合理,现金流量充足,一直能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二)贷款未到期;(三)本笔贷款能按期支付利息;(四)如有国债、金融债券、银行存单、100%保证金作为质押,贷款逾期未超过三个月(含)。

符合规定的低风险信贷业务,可直接认定为正常类贷款。

第五条关注类贷款特征包括:(一)宏观经济、行业、市场、技术、产品、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或财务状况发生变化,对借款人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但其偿还贷款的能力尚未出现明显问题。

(二)借款人改制(如合并、分立、承包、租赁等),对本公司债权可能产生不利影响;(三)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不利变化;借款人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且新任管理层还款意愿较差。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
有权 、经营权 、监督权 三权 分离 的 ,得 6 分 。不按章 程规 定 召开 的 ,每 次 扣 2 分; 召开会议未 留存会议 记录 ,无法反映公 司
பைடு நூலகம்定范 围 内公布 。 第五 条 分类评级应坚 持以下原则 :
全 面性 原则 。全面 _ 『 解小额 贷款公 司
重 大事项 的决策过程 的 ,每次扣 2 分 ;股
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 ( 山东省小额 贷
款公 司 ( 试点 )管理 办法 >的通 知 》 ( 鲁
金监 字 [ 2 O 1 6 3 9号) 、《 山东省地 方金 融 监督管理局关 于了 F 展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 司 创 新业务试点二 [ 作 的指 导 意见 》 ( 鲁 金监 字 ( 2 0 1 6 3 3 0号 )等 有 关文 件 规 定 ,制
 ̄ 2 2 0 0 8 )4 6 ・ 、< 【 【 _ l 东省 人民政啊 办公厅 关 于印发 1 . 【 J 东省小 额贷款公 d 嘛楞铃埋 暂行办法 > 的通 知 ( 沿政办发  ̄ 1 2 0 0 1
“ l 尔 宵 人 政 府公 报
2 O i 7 年第 1 f ) 期
公 司治理情况 ( 1 O 分)
( 一 )设立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
确立董事会 领导下 的总经理 负责 制的管理 体制 ,明晰职责边界 、履职要求等 治理制
衡制度 的 ,得 4分 。股东 、董事长 、总经 理不 按 公 司章 程 规 定 履 职 的 ,该 项 得 0 分 。( 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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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省地 方 金 融 监 督 管 理 局
关于 印发 { I l l 东 省小额贷款公 司分类评 级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鲁金监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为规范小额贷款行业市场秩序,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对《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鲁金监发〔2019〕1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传达至县级监管部门和辖内小额贷款公司。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30日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依法经营,维护小额贷款行业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是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依法颁发的特许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小额贷款等业务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换发、注销等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依法办理,市、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相关行政权力已委托下放的,由被委托单位具体实施。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缓解“三农”和小企业贷款难问题,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精神,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山东省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县级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查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县级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依法组织金融办(或相关机构)、工商、公安、经贸、银监、人民银行等职能部门跟踪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至200名发起人。

(三)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2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7000万元(欠发达县域3000万元);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1。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城贷[2009] 12 号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提高贷款资产质量,防范化解贷款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结合《东营市东营区城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分类对象是本公司发放的各类贷款.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贷款风险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通过贷款风险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的反映贷款质量;(二)发现贷款经营、管理各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贷款管理,化解经营风险;(三)贷款风险分类要坚持统一标准,实事求是,规范运作的原1则.第二章贷款风险分类的核心定义和基本特征第四条贷款风险分类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评估公司贷款质量,即把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第五条正常贷款核心定义: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一)借款人各方面情况正常,能正常还本付息,公司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二)借款人即使存在消极因素,但是不影响贷款本息按期全额偿还。

第六条关注贷款核心定义: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一)贷款本息逾期(含展期后)不超过60天(含);(二)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等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2(三)借款人或有负债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四)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五)借款人还款意愿差;(六)借款人或保证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公司债权可能产生不利影响;(七)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八)借款人的管理层,特别是法定代表人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九)贷款抵押物、质物价值下降,或公司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十)贷款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出现疑问。

附录六: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五级分类实施细则

附录六: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五级分类实施细则

附录六: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五级分类实施细则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提高公司信贷管理水平,增强风险预警才干,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依据«存款风险分类指点原那么»〔银发[2001]416号〕和有关小额存款公司的政策规则,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本实施细那么适用于公司一切存款风险分类。

第三条存款风险分类〔以下简称风险分类〕,是指依照风险水平将公司存款划分为不同层次的进程。

经过风险分类应到达以下目的:〔一〕促进公司树立慎重运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二〕提醒存款的实践价值和风险水平,真实、片面、静态地反映存款质量;〔三〕及时发现存款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存款管理中存在的效果,提高运营管理水平;〔四〕为充沛提取存款损失预备金提供依据,增强抗风险才干。

第四条风险分类要坚持风险、真实、慎重、灵敏及静态管理的原那么。

〔一〕风险原那么。

五级分类应以存款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状况只作为一个重要参考要素。

内在风险是指潜在的、曾经发作但尚未完成的风险。

〔二〕真实原那么。

应当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运营效果、现金流量、信誉记载为主要依据,对各类存款质量准确分类,真实反映出存款的风险状况。

〔三〕慎重原那么。

要依照«存款风险分类指点原那么»和本实施细那么要求,经过对影响债务人归还债务能够性的诸多要素的定性与定量剖析、评价,合理划分风险类别。

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存款原那么上归入低级层次。

〔四〕灵敏原那么。

存款原那么上应逐笔分类。

同一借款人在小额存款公司监管政策规则的最高存款限额范围内有多笔存款的,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将多笔存款兼并分类。

〔五〕静态管理原那么。

公司存款多为短期〔不超越1年〕,原那么上1—2个月必需停止一次贷后反省,在此基础上停止存款分类,及时、静态地掌握影响存款回收相关要素的变化状况,对风险状况已发作严重变化的应及时重新认定。

第五条对存款停止风险分类应按户剖析,依据借款人的全体还款能够性提醒存款风险,并以评价借款人的还款才干为中心,把借款人的正常业务运营支出作为存款的主要还款来源,存款的担保作为主要还款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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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实现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监管、分类监管和风险预警,根据《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鲁金监发〔2019〕1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类评级,是指省、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从公司治理、业务发展、合规经营、风险防控、信息披露等方面对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设立、注册地在山东省内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其级次的过程。

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发改、市场监管、法院、公安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信息共享和违法行为告知协作机制。

根据分类评级结果,对小额贷款公司采取差异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开业满一个会计年度,应当参加分类评级。

评级期间,申请退出、重组或被依法注销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参加分类评级。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全面和重点相结合。

在全面收集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信息的基础上,以合规经营和风险防控为导向,重点评价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

(二)坚持定量和定性相结合。

以非现场监管数据为基础,结合现场检查取得的数据资料,综合定量因素和定性因素,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三)坚持激励和约束相结合。

以分类评级为指导,坚持政策激励和监管约束相结合,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做强做优,实现“分类监管、扶优限劣、正向激励、规范发展”。

第二章评级指标及方法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指标包括公司治理、业务发展、合规经营、风险防控、信息披露和监管评价等六个方面。

(一)公司治理。

主要评价小额贷款公司组织架构、制度建设、决策执行和从业人员等情况。

(二)业务发展。

主要评价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贷款投放、经营能力等情况。

(三)合规经营。

主要评价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合规和财务合规等情况。

(四)风险防控。

主要评价小额贷款公司信用风险、融资风险、声誉风险和经营风险等情况。

(五)信息披露。

主要评价小额贷款公司信披制度、信息报送和专项审计等情况。

(六)监管评价。

主要由市、县(市、区)监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管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第六条按照《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指标体系》(见附件1),综合评级指标得分及加、减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最终得分。

按照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可适时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评价指标与计分规则,并将修改后的评价指标与计分规则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同一事项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按最高分值加分,不重复加分。

同一违规事项符合多项减分条件的,按最高分值减分,不重复减分。

第三章评级结果及运用
第八条分类评级原则上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级指标综合评分确定,共分Ⅰ、Ⅱ、Ⅲ、Ⅳ、Ⅴ五个等级,90分(含)以上为Ⅰ级,80(含)-90分为Ⅱ级,70(含)-80分为Ⅲ级,60(含)-70分为Ⅳ级,不足60分为Ⅴ级。

分类评级结果作为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识别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程度、实施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Ⅰ级:公司经营合规、风险管理能力强、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Ⅱ级:公司经营基本合规、风险管理能力较强、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

Ⅲ级:公司经营合规性一般、风险管理能力一般、可持续发展能力一般。

Ⅳ级:公司在经营合规、风险管理、资产质量等方面存在较大问题,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弱。

Ⅴ级:公司在经营合规、风险管理、资产质量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不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未按照非现场监管要求使用地方金融组织信息综合
服务平台的,最高可评为Ⅳ级。

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分类评级直接评定为Ⅴ级。

(一)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
(二)抽逃注册资本;
(三)使用非法手段催债或者指使他人非法催债的;
(四)被认定为“失联”或“空壳”公司的;
(五)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采取监督管理措施的,未履行资料报送义务或者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六)擅自变更重大事项或未经批准开展相关业务的;
(七)无故不参加行业年审、分类评级的;
(八)转让或变相转让、出租、出借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的;
(九)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根据评级结果,分类采取监管措施。

小额贷款公司需根据政策规定,调整经营区域和业务范围。

(一)Ⅰ级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以原则性、常规性监管为主,不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积极支持公司发展。

(二)Ⅱ级小额贷款公司,除“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非现场监管报表等监管措施外,需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限期整改存在问题;
2.每年视情对存在问题开展一次现场检查。

(三)Ⅲ级小额贷款公司,除日常监管措施外,需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限期整改存在问题;
2.监管谈话,每半年约谈董事长或总经理一次;
3.每年视情开展一次全面检查。

(四)Ⅳ级小额贷款公司,除采取Ⅲ级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措施外,需给予风险提示,原则上经营区域限定为县域或市区,业务范围限定为办理小额贷款和开展相关咨询业务。

(五)Ⅴ级小额贷款公司,除采取Ⅳ级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措施外,将违法违规问题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行联合惩戒,推动企业有序退出。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分类评级工作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统一组织实施,每年组织一次,评价期为上一个会计年度,可根据监管周期、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状况及监管资源配置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分类评级工作由自评、初审、复审、审定和公布等五部分组成。

(一)自评。

各公司如实填报《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报告书》(见附件3),并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所属县(市、区)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二)初审。

县(市、区)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指标体系》(见附件1),在对小额贷款公司逐一现场核查基础上,进行评价打分,4月底前将初审结果上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复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在县(市、区)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初审基础上,对各公司分类评级材料进行全面复核,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提出复审意见。

(四)审定。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各市上报的分类评级复审结果进行全面审定,并按照不低于1/4的比例进行现场抽查,研究确定评级结果。

(五)公布。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在省局门户网站公布分类评级结果。

分类评级结果公布前,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将评级结果向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反馈,如有异议,小额贷款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出,省、市、县(市、区)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异议提出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确定最终评级结果。

第十四条分类评级工作结束后,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做好评级工作底稿、评级结果、反馈材料等文件、资料的存档工作。

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结果仅用于监管目的,且定期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12日。

附件:1.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指标体系
2.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指标说明
3.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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