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鲁金办发〔2008〕1号-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鲁金监字[2017]15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7.03.30【实施日期】2017.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字〔2017〕15号)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现将《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尽快传达至县级监管机构和辖内小额贷款公司。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30日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确保其依法经营、合规运作,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使监管机构识别、判断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及严重程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分类监管,为评价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提供依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4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8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1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4号)、《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字〔2016〕9号)、《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创新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鲁金监字〔2016〕3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鲁财金【】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副本(可编辑)
鲁财金【】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副本(可编辑)精选资料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的通知鲁财金〔〕号各市财政局各小额贷款公司:为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防范金融风险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号)、《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号)、《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山东省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山东省辖区内由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出资设立的不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的新型地方金融组织。
小额贷款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运用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努力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第五条各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鲁财金【】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副本
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的通知鲁财金〔2010〕8号各市财政局,各小额贷款公司:为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防范金融风险,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山东省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山东省辖区内由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出资设立的,不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的新型地方金融组织。
小额贷款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运用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努力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第五条各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山东:首批小额贷款公司开业
山东:首批小额贷款公司开业作者:来源:《中国经济信息》2008年第23期地方要闻山东首批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山东首批小额贷款公司——临沂市罗庄区江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张店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1月15日正式开业。
两家小额贷款公司70%的资金将发放给急需资金的小额借款人。
据了解,山东省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以小对小”,单家小额贷款公司70%的资金应发放给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
今年年底前,山东将力争小额贷款公司开业超过20家。
点评: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国家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手续便捷,政策灵活,可有效缓解当前“三农”和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另外,还有助于引导民间借贷由“地下”转为“地上”,由金融“体外循环”纳入“体内循环”,有效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天津滨海新区将建设“中国租赁产业基地”近日,据国家有关部委以及天津市政府将借助论坛紧密配合,通过开展融资租赁配套政策试点、组织发起租赁产业基金、创建二手设备市场交易中心等措施,力争将滨海新区打造成为“中国租赁产业基地”。
据介绍,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际税务总局以及天津市政府将借助此次论坛相互配合,在滨海新区成立税收课题小组,从融资租赁所涉及的各个环节入手研究租赁业税收优惠政策并在滨海新区先行先试,开展融资租赁配套税收政策试点。
同时,筹建中国租赁发展研究中心,为中国租赁业发展提供支持,组织发起租赁产业基金,为注册在天津并服务于天津经济建设的租赁公司提供支持。
此外,创建二手设备市场交易中心,为二手设备交易提供适当平台。
通过一系列措施,努力实现把天津滨海新区打造成“中国租赁产业基地”。
点评:天津滨海新区作为国务院批准的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在多项金融政策方面可先行先试,对于迫切需要政策支持的融资租赁业,其相对宽松的政策环境可以说是一种历史的机遇。
河南10亿“武装”农村中小学近日,河南省教育厅发布通知,截至11月,河南省今年已投入10.4亿元用于全省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已在3.89万所学校建成。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银监会央行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会央行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依法经营,维护小额贷款行业市场秩序,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鲁金监字〔2016〕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是指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依法颁发的特许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小额贷款等业务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换发、吊销、注销等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依法办理,市、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取得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编号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统一编制,实行编号终身制。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因遗失或损坏申请换发时,原经营许可证编号继续沿用。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如被吊销、注销,该经营许可证编号自动作废,不再使用。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机构名称;(二)注册资本;(三)法定代表人;(四)业务范围;(五)经营区域;(六)营业地址;(七)许可证编号;(八)有效期限;(九)发证机关及公章;(十)颁发日期。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批(备案)后颁发、换发、注销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需向小额贷款公司颁发、换发经营许可证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换发经营许可证。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统一领取,并办理相关领取手续。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3年。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在届满日前提前60日向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经县、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逐级审核,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前30日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延续申请,换发新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
小额贷款公司审计报告
小额贷款公司审计报告小额贷款公司审计报告篇一:小额贷款公司报告模版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检查专项检查报告山审审字第2049号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我们接受委托,对X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201X年度合规经营情况和分类评级情况进行检查。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是XX公司管理当局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XX公司201X年度合规经营情况和分类评级情况发表意见。
我们的审计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的。
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凭证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
一、专项检查依据(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X年82号文);(二)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办发1号文);(三)山东省金融办《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检查提纲》(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检查提纲);(四)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的通知(鲁财金8号文);财政部财金185号《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六)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暂行办法》的通知(鲁金办发〔201X〕9号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二、专项检查范围本次专项检查的范围为XX公司201X年度企业合规经营情况和分类评级情况。
三、XX公司基本情况1、基本情况:XX公司系经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XX号文《XX》批准,于年月日在XX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2、股权结构:XX公司注册资本XX万元由XX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确认并出具XX 审验报告,各股东及投资额见下表(单位:万元)股东名称实际出资所占比例出资方式备注合计3、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XX公司201X年度财务报表经XX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XX 号审计报告,审计后201X年度基本财务状况如下:项目资产合计负债总额其中:从银行融入资金资产负债率所有者权益合计其中:实收资本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 201X年度 201X年度审计后201X年度经营成果如下项目主营业务收入营业利润所得税净利润四、合规经营检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一)机构及人员情况 201X年度1、机构情况 XX公司经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鲁金办字号文《》批准成立,各项手续齐全有效,开业批文、牌、印核对相符。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材料申报指引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材料申报指引时间:2010—12-29 11:03:07来源: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现就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材料申报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上报程序所有试点材料必须由各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上报,不得安排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人员报送.试点材料送达后,应经过省金融办有关人员确认,并按要求填写《收文登记单》.否则,视同试点材料未送达、未受理处理。
二、材料要求(一)各市上报通用试点材料一式8份(1份正本,7份副本).要求如下:市级材料1、市政府向省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申请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明确试点的县(市、区)、承诺承担试点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2、市政府主管部门向省金融办关于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材料的审核上报意见.内容主要包括: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材料完整性、合规性的确认;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自然人股东无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审核意见说明;对主发起人当前经营情况的说明;对拟任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任职资格情况审核意见说明;承诺对材料真实性审核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县级材料3、县级政府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书。
申请书中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县级主管部门。
4、县级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
承诺书中要出现“我县(市、区)政府将全权负责协调处置,明确风险防范的措施,承担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字样。
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5、向县政府提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包括主发起人基本情况等)6、出资人共同承诺书(所有出资人签字盖章).承诺书中必须出现以下字样:(1)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证件是真实的,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并对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46号)、《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鲁金办发〔2008〕1号)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章程.(3)承诺不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不从事高利贷活动和不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以借贷资金入股,不以他人的委托资金入股;不抽逃注册资本;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我们将承担股东应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办法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确保其依法经营、合规运作,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使监管机构识别、判断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及严重程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分类监管,为评价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提供依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4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8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1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4号)、《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字〔2016〕9号)、《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创新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鲁金监字〔2016〕3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监管机构每年对上一年度1月1日之前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级。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以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为宗旨、主要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地方金融组织。
第四条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监管局)制定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办法。
市级监管机构依照分类评级有关规定,根据日常监管情况,结合小额贷款公司实际运营和合规经营情况,每年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提出初步分类评级结果,报省监管局评定,由省监管局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五条分类评级应坚持以下原则:全面性原则。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银监发〔2008〕23号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提高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水平,深化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在坚持主发起人本地化的基础上,将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上限由49%提高到51%,取消本县(市、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60%的限制。
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且前2个年度连续盈利的国内企业或境外机构,拟发起设立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不受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上限、发起地域、设立家数的限制。
二、保持县(市)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不变,稳步扩大城区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
在设区市某个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连续2个年度分类评级达到Ⅰ级的,允许其经营范围扩大至本市其他区。
三、贷款经营继续坚持“小额、分散”原则。
小额贷款的限定标准由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70%的资金应发放给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中,单户在50万元以下的贷款不少于20%。
四、连续2个年度分类评级达到Ⅰ级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在引入优先股股东、向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在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进行资金拆借、与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合作等方面进行融资创新。
五、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发行私募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借助资本市场依法合规开展直接融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办法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实施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46号),现将《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九月四日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缓解“三农”和小企业贷款难问题,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精神,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山东省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县级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查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县级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依法组织金融办(或相关机构)、工商、公安、经贸、银监、人民银行等职能部门跟踪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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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鲁金办发〔2008〕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缓解“三农”和小企业贷款难问题,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精神,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山东省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县级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查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县级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依法组织金融办(或相关机构)、工商、公安、经贸、银监、人民银行等职能部门跟踪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至200名发起人。
(三)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2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7000万元(欠发达县域3000万元);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1.5亿元。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七条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的业务为:(一)在本县(市、区)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开展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三)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第九条县级政府负责本县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县级政府提出申请。
申请人列入试点对象后,在县级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拟订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
内容至少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小额贷款需求分析,主发起人企业经营发展情况介绍,拟任董事长、经理简历。
(二)出资人承诺书。
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三)出资人协议书。
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
(四)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
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的情况。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内容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等。
并附法人股东经过工商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出资人(除自然人以外)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小额贷款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章程草案(应将本管理办法中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写入章程)。
(八)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九)律师中介机构出具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十)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有关情况。
(十一)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县级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应进行认真初审,并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方案,内容包括:(一)县级政府小额贷款试点申请书。
(二)县级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第九条要求的材料)。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由所在县(市、区)政府报市政府有关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审核,由市政府有关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报省金融办审定。
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凭省金融办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审定文件,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还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第三章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第十三条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原则上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净资产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2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近3年连续赢利且3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400万元(欠发达县域550万元)以上。
在当地政府的组织指导下,以主发起人为主协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股东。
除上述条件外,主发起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三)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第十五条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持股比例不低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5‰。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真正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1年后可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方案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审定。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
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原有股东之间股份转让,主发起人发生变化、股份转让比例超过5%的,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审定。
第四章合规经营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时,应该认真审查是否符合上款规定,违反上款规定的,不得给予融资。
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三农”和小企业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
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
小额贷款公司70%的资金应发放给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县域经营业务。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相关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省金融办有权要求公司以适当方式适时向社会披露其中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
第二十八条省金融办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信息动态监测系统,进行必要的统计分析。
小额贷款公司要向省金融办信息动态监测系统提供融资情况、高管人员、股权变动质押等信息。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第二十九条省级有关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各级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指导市、县(市、区)政府处置和防范风险。
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
建立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认定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的行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及时认定和查处高利贷违法行为。
工商部门做好企业准入把关、加强日常巡查,强化年度检查,督促企业合规经营。
第三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三十一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
第三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级政府负责查处,并由有关部门取消其小额贷款试点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
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