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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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鲁金办发〔2010〕9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山东省辖区内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细则所称监管部门是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各设区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或设区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部门。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合法经营、诚实守信,自担风险,自我约束,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属地管理。

第八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是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管部门,负责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及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政策的制定,并负责向省政府和国务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各设区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风险处置,并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查批准。

征信人员考试题库六

征信人员考试题库六

征信人员考试题库六1、多选在征信标准化过程中,从事信用评级违约率数据采集业务应遵行()。

A.合法性原则B.及时性原则C(江南博哥).保密性原则D.灵活性原则答案:A, B, C2、单选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商业银行建立(),并负责设立(),承担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A.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征信管理中心B.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征信服务中心C.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征信服务中心D.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征信管理中心答案:C3、多选人民银行各级行要按照()的总体要求,高度重视征信数据库及省域征信服务平台建设工作,将其作为各级行“一把手”工程,精心组织,认真研究,抓好落实,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A.上级要求B.政府支持C.人行主导D.试点先行答案:B, C, D4、单选投诉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材料并签字确认的,也可以通过()形式提出投诉并提交附带()签名的相关材料。

A.电话、短信、视频资料等;本人B.传真、书信、电子邮件等;代理人C.电话、短信、视频资料等;代理人D.传真、书信、电子邮件等;本人答案:D5、多选根据《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评级试点工作方案》,要引导商业银行在()等环节参考使用两类机构评级报告。

A.投资理财B.信贷决策C.风险控制D.合作对象选择E.合作条件设计答案:B, C, D, E6、单选企业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日内向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A.10B.20C.30D.60答案:B7、多选若客户向商业银行反映其个人信用报告中的银行信贷信息有误,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应当()。

A.告知客户只有人民银行才能修改数据,让客户到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B.首先了解异议信息是否涉及本机构,如果涉及本机构或辖属机构,应该让本机构异议处理人员直接受理客户的异议申请,并启动核查更正程序C.在异议信息涉及机构不明确或涉及机构虽明确但存在跨行或不属本机构管辖的情况下,告知客户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D.征信系统数据是由总行报送的,基层行无法更改差错数据,告知客户向上级行或总行反映答案:B, C8、单选征信机构应当按照()的规定,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并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省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审批工作指引(2019年修订版)【模板】

省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审批工作指引(2019年修订版)【模板】

省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审批工作指引(2019年修订版)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审批效率、优化服务环境,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审批,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______〔2008〕___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一、变更事项审核分工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实行分工负责、分级审批。

小额贷款公司持批复文件到注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一)以下变更事项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金融局审批,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

1.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组织形式变更除外);2.变更公司住所(非同一县(市、区)行政区除外);3.变更股权结构(不涉及第一大股东且变更比例低于第一大股东现有股份);4.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除外);5.上述变更事项涉及的章程变更。

(二)以下变更事项经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金融局审核后,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批。

1.变更公司组织形式;2.变更注册资本;3.变更股权结构(涉及第一大股东或其他一致行动人股东合计持股变更比例高于第一大股东现有股份);4.变更业务经营范围;5.跨区变更公司住所;6.变更公司法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7.上述变更事项涉及的章程变更。

(三)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金融局负责审批的变更事项,应自批复文件下发之日起__个工作日内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

属地金融局应督促小额贷款公司___日内完成变更登记并在______省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监管信息平台录入变更情况,并确保信息与实际保持一致。

各级金融局应按档案管理要求,对小额贷款公司变更材料、审核工作底单、呈报审批手续及批复文件等建档存放。

二、申报材料清单与审核重点(一)变更公司组织形式________省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申请表(原件__份);2.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金融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变更组织形式的请示(原件__份);3.全体股东签署的小额贷款公司变更组织形式后的新章程(原件__份);4.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主流报纸变更组织形式、承担变更前债权债务的公告(原件__份);5.组织形式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件__份)。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1.18•【字号】鲁金监发〔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为完善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在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中的融资渠道作用,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着力优化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一)坚持普惠金融理念。

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坚守“支农、支小、支微”的市场定位,坚持“小额、分散”的经营原则,发挥“灵活、便捷、高效”优势,扎根当地、深耕基层,做优做精主营业务,着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中,投向自然人不超过200万元的和投向企业不超过净资产2%(与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限额规定执行孰低原则)的单户贷款余额占比不得低于60%,同一借款人及关联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5%。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提供房地产场外配资,不得用于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不得用于从事债券、股票、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二)优化信贷服务。

小额贷款公司要牢固树立品牌意识、服务意识,切实以客户为中心,积极运用新技术,改进信贷流程,优化信贷产品,提供多层次、差异化信贷服务,努力与客户建立长期良性的合作关系。

应根据客户的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客户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要严格进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不得违反客户意愿搭售产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取胁迫、欺诈、诱导等方式向客户发放与其自身贷款用途、还款能力不相符合的贷款。

二、加强政策引导,推动机构做优做强(三)优化股权结构。

小额再贷款公司业务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小额再贷款公司业务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小额再贷款公司业务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小额再贷款公司设立和业务监管工作,根据《XX小额再贷款公司业务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小额再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性缴足,不得以实物、技术或知识产权等投资入股。

第三条小额再贷款公司各出资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持股比例是否符合规定以合并的股权进行计算。

第四条小额再贷款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参照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风控总监、财务总监等。

金融业工作经历包括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范围的银行、证券、保险类机构从业经历,以及各地金融管理部门纳入监管范围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从业经历。

第五条小额再贷款公司注册地所在区(县级市)政府应出具风险处置承诺书,承担风险处置责任,并指定区(县级市)金融管理部门进行日常监管。

第六条小额再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应当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及页码,在骑缝处加盖发起人公章,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申请材料内容包括:(一)设立小额再贷款公司的报告。

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再贷款公司的名称、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以及设立的目的。

(二)小额再贷款公司注册地所在区(县级市)政府出具的风险处置承诺书。

内容包括指定区(县级市)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小额再贷款公司的业务指导,并承担小额再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职责。

(三)小额再贷款公司设立方案。

内容包括公司章程及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管理制度;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计划。

(四)责任承诺书。

股东承诺自愿出资入股小额再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真实合法;自觉遵守有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积极服务XX市的小额贷款公司。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包括: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开业后3年的财务状况预测;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手段等。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实施细则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实施细则

ⅩⅩ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促进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贷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小贷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9〕3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贷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指小贷公司,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三条市投融资办在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省政府金融办指导下,具体负责全市小贷公司监管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含Ⅹ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是各自辖区内小贷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应指定一个部门具体负责小贷公司日常监管工作。

成立金融工作机构的,由该机构负责小贷公司监管工作;未成立金融工作机构的,县、区人民政府应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小贷公司监管工作(以下统称为县、区小贷公司监管机构)。

第四条建立小贷公司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牵头,市投融资办、人民银行ⅩⅩ市中心支行、ⅩⅩ银监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参加,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实现小贷公司经营监管信息在各部门间的畅通共享,研究解决小贷公司运营和监管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对小贷公司的监管。

第五条市投融资办主要承担下列监管职责:(一)市联席会议的日常组织工作;(二)研究、实施全市小贷公司管理和发展的有关政策;(三)指导县、区监管机构加强对小贷公司的监管和风险控制;(四)对小贷公司出现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行为及时组织查处认定;(五)审查小贷公司设立申请,指导、帮助小贷公司筹建和开业;(六)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审核小贷公司相关股权变更、迁址、停业整顿、撤销、关闭方案,对授权审批事项进行审批;需要报批的,及时上报;(七)落实非现场监管要求,查收有关报表资料,对非现场监管报表资料进行审核、整理、汇总、分析;(八)对小贷公司的监管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级,并根据考核情况对其经营状况、风险程度作出客观评价和相应奖惩措施;(九)根据省政府金融办年度现场检查工作安排和工作需要,对小贷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十)根据风险程度对小贷公司进行分类,对高风险的小贷公司及时发出预警信号,督促、指导其制定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方案,并对其进行跟踪监控;对不能有效控制和化解经营风险的小贷公司,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向市政府和省政府金融办报告。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规定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规定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规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细则

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细则

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细则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细则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185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山东省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山东省辖区内由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出资设立的,不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的新型地方金融组织。

小额贷款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运用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努力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第五条各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必须根据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变更文件复印件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相关条例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相关条例制度

小额贷款】大额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额贷款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大额贷款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方针政策、信贷管理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是公司办理大额贷款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运作程序的基本依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额贷款是指公司向同一客户(含关联企业)发放的余额超过公司董事会规定额度的贷款。

第四条发放大额贷款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产品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五条大额贷款必须严格按程序、按审批权限发放,要认真执行逐级申报审批(咨询)的操作流程,不得省程序和逆程序操作.第二章大额贷款操作基本程序第六条办理大额贷款的基本程序: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与客户签订合同→发放贷款→贷后管理→贷款本息收回。

具体按贷款操作规程执行。

(一)受理与调查.客户提出大额贷款申请,公司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大额贷款进行调查(评估),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材料送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二)审查。

信贷管理部门对报送的调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报董事会审议。

(三)审议与审批。

公司董事会会审议后,在权限范围内的贷款直接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报股东会审批。

(四)贷后管理。

对审批(咨询)的大额贷款,通过信贷管理部门逐级批复,由公司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发放贷款,并负责信贷业务发生后的贷后管理。

第三章大额贷款申请与受理第七条客户申请。

客户以书面形式提出大额贷款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的贷款种类、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第八条大额贷款申请的受理.接受客户贷款申请以后,对客户基本情况及项目可行性进行初步调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发放大额贷款的基本条件。

根据初步认定结果和公司资金规模等情况,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大额贷款。

第九条同意受理的大额贷款,公司根据信贷业务品种,通知客户填写统一制式的申请书,同时提供相关资料.第十条申请办理大额贷款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实施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46号),现将《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九月四日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缓解“三农”和小企业贷款难问题,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精神,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山东省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县级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查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县级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依法组织金融办(或相关机构)、工商、公安、经贸、银监、人民银行等职能部门跟踪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办法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办法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确保其依法经营、合规运作,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使监管机构识别、判断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及严重程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分类监管,为评价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提供依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4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8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1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4号)、《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字〔2016〕9号)、《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创新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鲁金监字〔2016〕3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监管机构每年对上一年度1月1日之前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级。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以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为宗旨、主要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地方金融组织。

第四条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监管局)制定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办法。

市级监管机构依照分类评级有关规定,根据日常监管情况,结合小额贷款公司实际运营和合规经营情况,每年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提出初步分类评级结果,报省监管局评定,由省监管局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五条分类评级应坚持以下原则:全面性原则。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Ⅹ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规范ⅩⅩ民间金融街(下称“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推动其健康发展,发挥民间金融聚集效应,促进利率定价机制形成,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09〕5号)、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印发〈ⅩⅩ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金〔2009〕1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1〕5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监管主体第二条在ⅩⅩ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下称“省金融办”)的指导下,ⅩⅩ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下称“市金融办”)和越秀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办公室(下称“越秀区金融办”)为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

第三条市金融办按照有关规定指导和督促越秀区金融办加强对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第三章监管职责第四条市金融办负责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制定、重大事项监管及协调越秀区政府负责跨区风险处置等工作。

其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制定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二)负责组织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准入审核委员会对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等事项进行资格审核,将审核情况报省金融办备案,并对符合条件的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核准;(三)审核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名称、注册资本、住所、组织形式和高管等事项的变更申请,并将审核情况报省金融办备案;(四)牵头组织市有关部门及越秀区金融办对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五)督促、指导越秀区金融办做好对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六)负责对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条越秀区金融办承担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职能,负责街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管理、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风险处置等事项。

其主要职责为:(一)向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通报监管信息及监管政策规定,依据法律、法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状况、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良贷款率、风险管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等实施持续、动态监管,督促其完善资本补充机制、贷款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加强风险管理;(二)负责对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名称、注册资本、住所、组织形式和高管等事项的变更进行初审;(三)牵头组织区有关部门对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四)督促、指导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做好风险管理和控制工作,并对小额贷款公司提出监管意见。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ⅩⅩ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加强监督,保障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小额贷款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四条ⅩⅩ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组织、监督及有关协调工作。

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及其业务活动的有关制度;(二)审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查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三)指导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其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指导和督促州(市)、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五)会同财政、公安、工商、人行、银监等部门,开展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控等有关工作;(六)其他有关管理职责。

第五条州(市)、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初审、复审、日常监管、风险监控和处置职责,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为“xxx县(市、区)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xxx州(市)xxx县(市、区)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符合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在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在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条例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条例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条例金融业具有指标性、垄断性、高风险性、效益依赖性和高负债经营性的特点。

下文是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条例,欢迎阅读!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条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金融服务经济社会的作用,促进金融发展,维护金融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金融服务、金融发展和金融监管活动的地方金融组织、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权益类交易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私募投资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活动的其他机构或者组织等。

国家对金融服务、金融发展和金融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地方金融工作应当坚持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遵循积极稳妥、安全审慎的原则,保持金融健康平稳运行,构建良好的地方金融生态环境,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协调配合,制定扶持政策,及时研究解决地方金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地方金融健康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融服务、金融发展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并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和相关金融活动实施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公安、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审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合法经营,诚实守信,自担风险,自我约束,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金融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和舆论监督,提高公众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营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

示范文本—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审批(变更注册地)

示范文本—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审批(变更注册地)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审批——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审批(变更注册地)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小额贷款公司文件
××司报〔××××〕×号
××小额贷款公司关于变更注册地的请示
××县(市)主管部门/××市金融办/自治区金融办:
一、公司基本情况:批准开业的时间、注册资本、贷款余额、融资、评级情况等。

二、公司经营情况及申请变更注册地的理由。

三、、变更注册地所涉及的经营问题概况(包括处理与清算公司在原注册地未办结业务的相关方案计划等)。

四、是否已获得相应属地主管部门同意。

五、其他需特别说明事项。

六、申请人联系方式:
包括联系人姓名,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话号码,E-mail,详细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等。

可以确定1-2名联系人。

××小额贷款公司:(加盖公章)
××××年××月××日。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1.09•【字号】鲁金监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各小额贷款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优化监管政策(一)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坚守主业,提高对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服务水平。

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级II级及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可依法开展股东借款、发行债券、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业务。

本通知施行前已开展上述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规定申请批准相关业务资质;未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应当有序递减压缩存量规模,于2021年12月31日前逐步清零。

(二)小额贷款公司可适度对外融资,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现有存量融资超过上述规定的应当于2021年12月31日前调整到位,新增融资余额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原则,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

在遵循上述原则前提下,取消“对同一借款人及关联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5%;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中,投向自然人不超过200万元的和投向企业不超过净资产2%(与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限额规定执行孰低原则)的单户贷款余额占比不得低于60%”的限制。

小额贷款公司非主发起人变更申请书

小额贷款公司非主发起人变更申请书

小额贷款公司非主发起人变更申请书一、变更的原因呀。

咱们这个小额贷款公司呢,现在考虑非主发起人变更,这可不是随随便便就决定的事儿哦。

你看啊,之前的非主发起人呢,可能是因为自身的一些发展规划有了新的变化。

比如说,他可能在其他的业务领域有了更重大的投资机会,需要把精力都集中到那边去,所以就没办法继续在咱们小额贷款公司这里投入太多啦。

还有呢,也可能是市场环境的影响。

现在这市场啊,变化太快了,就像一阵风似的。

他原来参与咱们小额贷款公司的一些设想,在现在的市场情况下,有点不太好实现了。

就好比是本来打算在一条平坦大道上开车,结果突然前面出现了好多大坑小坑的,那只能换条路走啦。

二、新的非主发起人情况。

那咱们找到的这个新的非主发起人呢,可真是个很不错的选择哦。

这个新伙伴啊,在金融领域可是有着很丰富的经验呢。

他就像是一个金融小达人,对小额贷款的业务流程、风险控制这些方面都特别了解。

他之前也参与过类似的金融项目,那些项目在他的参与下,都发展得很不错呢。

而且呀,这个新的非主发起人资金实力也很雄厚。

这就好比是给咱们小额贷款公司注入了一股强大的力量。

他有足够的资金来支持咱们公司的业务拓展,不管是给更多的客户提供小额贷款服务,还是在应对一些突发的风险情况时,都能让咱们心里更有底。

他的信誉也是超级棒的。

在行业内那是有口皆碑,大家一提到他,都纷纷竖起大拇指呢。

他特别注重诚信经营,这一点和咱们小额贷款公司的理念是非常契合的。

咱们做小额贷款,最看重的就是信誉啦,要让客户信任咱们,他的加入肯定能让咱们的信誉度更上一层楼。

三、对公司的积极影响。

这新的非主发起人加入之后呀,对咱们小额贷款公司来说,就像是迎来了一个新的春天。

在业务方面呢,他能带来很多新的资源和客户。

他在行业里人脉很广,能把他那些优质的客户资源介绍给咱们,这样咱们就能扩大业务范围,给更多有需要的人提供小额贷款啦。

风险控制方面呢,他也有自己的一套小秘诀。

他能帮助咱们更好地评估贷款风险,让咱们在发放贷款的时候更加谨慎、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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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金办发[2009]6号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变更
事项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市金融办及有关部门:
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积极健康发展,现就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的范围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包括: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三)变更公司住所
(四)变更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
(五)变更股权结构或注册资本
(六)变更经营范围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上述第(一)、(二)、(三)项,需报小额贷款公司市主管部门批准后,抄报省金融办;变更第(四)项,需经省金融办审定任职资格;变更上述第(五)、(六)事项,需报省金融办核准批复。

二、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的程序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变更。

(一)小额贷款公司向住所所在地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二)按照上述规定的权限逐级办理。

涉及第(一)、(二)、(三)项变更的,由市主管部门办理,抄报省金融办;涉及第(四)、(五)、(六)项变更的,由市主管部门报省金融办。

(三)营业执照变更后,小额贷款公司将营业执照复印件报主管部门留存。

三、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需报的材料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上述事项,必须具备以下两项材料:
1、小额贷款公司向县主管部门提交的变更事项申请书,其中要对“变更的事项、原因、目的,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拟变更时间、是否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等做详细说明。

2、小额贷款公司关于同意进行事项变更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除上述材料外,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各事项还需按以下要求报送材料:(一)变更公司名称
1、小额贷款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的名称预先核准书。

(二)变更公司住所
1、小额贷款公司新住所使用证明(租赁协议等),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三)变更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
1、《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定表》一式四份。

主管部门应在《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该表一式四份,省金融办、市主管部门、县主管部门、小额贷款公司各执1份。

2、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3、新拟任董事长、总经理户籍和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四)变更股权结构或注册资本
1、变更后的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

2、股东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供新股东相关材料,内容和要求按照《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材料申报指引》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3、县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变更申请的审核意见。

4、市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变更申请的审核意见,内容和要求按照《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材料申报指引》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5、取得省金融办的批复文件时,同时提供有合法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变更股权结构或注册资本,出资人必须以货币出资,并一次交清。

(五)变更经营范围
1、小额贷款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无指定用途的审计报告及申请变更上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2、变更经营范围的可行性方案。

主要包括:当地经济发展和金融服务情况,新业务的市场前景分析,新业务的定位、财务预测、收益水平,业务拓展策略以及风险控制手段等。

变更事项申请材料的格式要求按照《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材料申报指引》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各市金融办应按照上述要求,指导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做好变更事项报批有关事宜。

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按照《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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