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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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示范文本

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申请

示范文本

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申报须知

一、申报资料:

1、放射诊疗许可申报资料目录;

2、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申请表;

3、《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校验期内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

5、放射诊疗设备、防护用品清单、人员一览表及变动情况;

6、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健康体检和个人剂量检测的证明材料;

7、本校验周期本单位放射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8、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申报资料请按以上顺序排列,装订成册送审,资料一式二份。

二、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于2005年6月2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一)《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二)《江苏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规定校验期限前30日,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一)许可证的正、副本;

(二)本校验周期内,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检测报告;

(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健康体检和个人剂量检测的证明材料;(四)本校验周期本单位放射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五)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准予校验。

四、受理条件:医疗机构介入放射学活动和X射线影像诊断活动放射诊疗许可的年审和换证。

五、公示流程:

六、服务指南:

(一)服务承诺: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整改期不计入工作日)。

(二)受理地点:观山路市民中心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电话:。

(三)申报资料均应使用 A4规格纸打印(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 4号,英文使用 12号字)。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完整、准确、清楚,不得涂改。

(四)申报资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不得前后矛盾。

(五)申报资料中除申请表和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外,所有资料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六)各项申报资料具体要求:

1、放射诊疗许可申报资料目录(格式见附件一)

2、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二);

申请项目:指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和X射线影像诊断。

申请单位:应为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的医疗卫生机构全称,并与单位公章的名称相一致,不得简写。

负责人:法人单位是法定代表人,应与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致;若非法人单位,请填写申请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地址: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应注明其所在市、县(市)、区(镇)、路(村)及门牌号码;如无门牌号码,应注明其所在地易辩认的位置,如电视台东侧等。

联系人:单位放射诊疗负责人或安全防护负责人。

电话:单位办公室电话(含区号)。

传真:单位办公室传真号(含区号)。

机构总人数:在职的工作人员总数。

放射工作人员数:从事各项放射诊疗工作的人员总数。

射线装置“主要参数”:指X射线机的管电流(mA)和管电压(kV)、加速器射束的能量和输出量。

非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的最大等效年操作量、最大等效日操作量按照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要求填写。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格式见附件三):

本专业进修培训情况:非放射诊疗专业医疗卫生人员的本专业进修培训的时间和单位,并附相关专业培训(进修)证明(复印件)。

4、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格式见附件四):

5、设备名称:按“放射防护与质控器材目录”内容(格式见附件五),根据开展放射诊疗项目填写。

按“放射诊疗相关规章制度目录”内容,根据开展放射诊疗项目提供相关规章制度。

6、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格式见附件六)。

委托申报证明应载明委托事项、受委托单位名称和委托日期,并盖有委托单位公章。附件一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申报资料目录

申报单位:

附件二

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申

请表

申请项目

申请单位(盖章) (应填全称,与封面一致)

申请日期

无锡市卫生局制

填 写 说 明

1、申请材料应使用A 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报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一致。

2、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及申报受理的规定;

3、申请单位应当在申请表及相应的材料逐页加盖单位公章,并按规定的顺序排列,装订成册。

4、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许可内容由申请单位填写。

5、表中的“负责人”,法人单位是法定代表人姓名;非法人的单位,则填写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6、凡文字后有“□”者,应当选择与申请内容相符的方框中打√。

7、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 射线机的电流(mA )和电压(kV )、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8、非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级别按照有关标准确定,工作场所级别后括号

申请编号

(地区简称 )( 年度 )第 号

内填写该级别工作场所个数。

9、“最大等效年操作量”、“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计算得出。

附件三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单位名称(盖章):

9 / 13

附件四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单位名称(盖章):

附件五

放射诊疗相关规章制度目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试题及答案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试题及答案 科室姓名得分批卷人 培训内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一、填空题。(每空3分,共72分)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2、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一);(二);(三);(四)X射线影像诊断。 3、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4、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6、7、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并获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方可开展。 8、《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9、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10、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11、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12、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二、判断题。(每题4分,共16分) 1、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申请编号 ( )( 2006 )第号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申请项目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填写说明 1、申请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英文使用12号),申报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一致致。 2、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及申报受理的的关规定。 3、申请单位应当在申请表及相应的材料逐页加盖单位公章,并按规定的顺序排列,装订成册。 4、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许可内容由申请单位填写。 5、表中的“负责人”,法人单位是法人代表姓名;非法人的单位,则填写主要负责人姓名。 6、凡文字后有“□”者,应当选择与申请内容相符的方框中打√。 7、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8、非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级别按照有关标准确定,工作场所级别后括号内填写该级别工作场所个数。 9、“最大等效年操作量”、“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计算得出。

放射诊疗许可申报资料目录 申报单位: 序号申报资料名称 1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3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及其任职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培训(进修) 证明(复印件) 4 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检测报告 5 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 6 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或合格证明文件 7 放射防护规章制度和放射事件应急预案 8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医疗机构名称负责人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机构总人数放射工作人员数 申请许可项目放射治疗□(请在所提供资料后的□内打√)立体定向(γ刀、X刀)治疗□ 医用加速器治疗□ 质子等重粒子治疗□ 钴-60机治疗□ 后装治疗□ 深部X射线机治疗□ 敷贴治疗□ 其他放射治疗项目□ 核医学□ PET影像诊断□ SPECT影像诊断□ γ相机影像诊断□ 骨密度测量□ 籽粒插植治疗□ 放射性药物治疗□ 其他核医学诊疗项目□ 介入放射学□ DSA介入放射诊疗□ 其他影像设备介入放射诊疗□ X射线影像诊断□ X射线CT影像诊断□ CR、DR影像诊断□ 牙科X射线影像诊断□ 乳腺X射线影像诊断□ 普通X射线机影像诊断□ 其它X射线影像诊断□ 提交资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及其任职资格证书□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放射诊疗的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广东省范围内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审查与管理 第四条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并取得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再次委托。 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辖区内放射诊疗监管情况报送省卫生健康委。 第五条放射诊疗许可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医疗机构名称、负责人、地址、许可项目、校验记录; (二)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 (三)许可范围(副本); 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六条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是放射诊疗安全、放射性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放射诊疗、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定期检查放射诊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放射诊疗的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医疗机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承担放射诊疗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一)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预评价报告应如实描述评价项目的建设现状;职业病危害分类为危害严重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和涉及敏感公众人群的职业病危害分类为危害一般类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的专家评审会可以邀请负责项目审批的卫生行政部门人员列席参与,行政机关参与人员不作为评审会专家成员,不得收取相关费用。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将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设施设计与预评价报告一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防护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放射诊疗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编号:SY-AQ-04894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放射诊疗防护安全管理制度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of radiation diagnosis and treatment protection

放射诊疗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为贯彻放射诊疗时间的正常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照射放射防护的基本要求》等法律、法规,保证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及患者(受检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放射许可制度 1、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和《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方式性工作。 2、对许可证要按规定进行审核、校验、变更、延续、注销等工作。 3、开展不同种类放射诊疗的工作人员,必须达到《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所要求的学历、专业特点和身体的健康标准。

4、所有从事放射性操作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放射工作人员证》、《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和《大型设备上岗证》上岗。 二、放射防护设施 1、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工作场所和新增、换新的放射设备,均要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影响保护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审批同意后,方能投入使用。 2、在放射项目建设时,要严格遵守从“三同时”的要求,做到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体设计和评价、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使用。 3、放射性场所的相关区域要设立明显的放射性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4、放射性场所进出入口要设置安全联锁、报警装置、工作指示灯等保证放射安全的设备。 三、放射防护安全措施 1、对放射性设备要定制使用、保养维护与维修的操作规程,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做好使用、维护维修的记录并存档。做好设备的安全保卫工作。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管理制度守则DR

XXXX医院文件 XX [XXXX]XX号 关于成立放射诊断安全与防护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医院各科室、各位员工: 为加强我院放射诊断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经医院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成立放射诊断安全与防护管理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医院办公室。现将有关决定通知如下: 一、放射诊断安全与防护管理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XXX 副组长:XXX 组员:XXX 放射诊断安全与防护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医院的放射诊断管理工作及相关工作。 二、医院办公室为放射诊断管理机构,周奕博同志为兼职的放射诊断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医院的放射防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诊断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断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 (三)组织本机构放射诊断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 (四)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三、医院《放射诊疗许可证管理制度》等八项制度一并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放射诊疗许可证管理制度》 《放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受检者放射危害告知与防护制度》

《医疗照射质量保证方案》 《放射医生职责》 《DR操作规程》 XXXX XX年XX月XX日 放射诊疗许可证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公众的健康,做到依法、规范执业,制定本制度。 1、医院开展、变更、注销使用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和健康检查等放射诊断工作,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制度进行。具体工作由医院办公室负责。 2、开展放射诊断的项目,必须符合法规规定的条件,向XX区卫计局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取得许可证后必须到XX区卫计局进行诊断科目登记手续,两证项目齐全后方可以开展。 3、《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悬挂在门诊大厅(或其他明显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4、《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并定期校验,并由XX区卫计局负责具体校验事宜,校验时须提交正、副本,放射诊断设备、人员清单,本周期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教育培训合格证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检测报告的资料。对不符合要求的,按照审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5、医院开展放射诊断管理的情况,必须每年向XX区卫计局报告年度工作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放射诊断设备、人员的变动情况,本周期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情况,放射事件或投诉发生与处理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的整改方向等内容。 6、放射诊断场所、诊断设备以及诊断项目发生变更时,必须按照要求向XX区卫计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7、如不慎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时,应及时刊登遗失公告,并在30日后的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许可证》不得出借。 XXXX XX年XX月XX日 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口腔科放射线管理制度

口腔科放射线管理制度 篇一:2012年口腔医师新增内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①放射治疗②核医学③介入放射学④X射线影像诊断。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

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①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②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③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④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⑤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①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②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③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一、概述 放射诊疗工作按照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1.放射治疗 2.核医学 3.介入放射学 4.X射线影像诊断 二、执业条件 (一)开展放射诊疗的基本条件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二)医疗机构要按照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三)设备和场所警示标志的设置 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按照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三、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 (一)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的要求 1.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2.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二)放射诊疗场所防护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有防泄漏等措施,安装有报警装置。 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

放射诊疗许可、校验材料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提交材料目录及申请表下载 放射诊疗许可 (首次许可、放射诊疗项目\放射诊疗设备\放射诊疗场所的许可变更) 需递交以下资料: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已列入医学影像科及其诊疗科目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和相应专业培训(进修)证明(复印件); (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5)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1年内出具的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和1年内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报告(复印件); (6)有效期内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个人剂量检测结果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出具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7)新、改、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需要提交具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8)放射防护管理组织和专(兼)职管理人员名单,放射防护规章制度与放射事件应急预案; 说明: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四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申请资料一式二份,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且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放射诊疗许可证》变更 (医疗机构变更单位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地址名称) 需递交以下资料: 1、放射诊疗变更申请表(附表); 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名称的,应提供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材料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复印件应和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材料应一式二份并使用A4规格纸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放射诊疗管理年度工作总结

放射诊疗管理年度工作总结 我单位于自申请办理了《放射诊疗许可证》,依法在许可范围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质量和安全防护进行检查,定期组织放射事件应急演练,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位。 我院现在使用的放射诊疗设备有:X射线摄影机1台,2013年完成X 射线诊断人次2981人次。我院现有放射工作人员1名,符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到依法执业。1名放射工作人员全部参加了白云区相关机构的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班,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我们严格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要求,建立了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时严格按规定佩戴个人剂量计,并定期进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定期委托浙一医院职业病防治科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和离岗期的健康检查,定期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参加萧山区卫生监督局举办的放射防护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我单位的放射科机房门口均设置醒目规范的电离辐射安全警示标志和工作指示灯,每年进行一次状态和防护检测,确保在设备性能和放射防护合格的情况下开展放射诊疗工作,以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及公众的辐射健康与安全。

我院的放射诊疗场所均配备了铅衣、铅围裙、铅三角、铅围脖等个人防护用品和受检者防护用品,配备了必要的检测仪器。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严格遵循医疗照射适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做好屏蔽防护,对育龄妇女和儿童进行医疗照射时,事先询问育龄妇女是否怀孕,并告知患者或家属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今后,我单位将不断加大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各项放射诊疗管理制度,定期做好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放射诊疗工作安全规范开展。 XXXXXXXXXXX 201X年XX月XX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46号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2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 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2、放射影像技师; 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第八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 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 机等设备。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卫监发(2012)25号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审核、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卫生审查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介入放射学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同一医疗机构有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由具有高类别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调整审批权限。 第四条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按照可能产生的放射性危害程度与诊疗风险分为危害严重和危害一般两类。 危害严重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包括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γ刀、X刀等)、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治疗机、中子治疗装置与后装治疗机等放射治疗设施,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与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SPECT)及使用放射性药物进行治疗的核医学设施。其他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为危害一般类。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等建设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2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下面学识网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 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书

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书申请单位(盖章) 长沙市卫生和计生生育委员会制

填写须知 1.本申请书由申请者如实填写后交市政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 2.申请书封面需加盖单位公章。 3.本表应用钢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晰,不得涂改,空格处划“/”。 4.地址:城区填写市名、路名、门牌号;农村填写县名、乡镇名、路名(或行政村名)、门牌号(或自然村名)。 5.法定代表人是指法定代表人姓名;非法人单位,则填写主要负责人姓名。 6.经济性质可分别填写国有、集体、个体、私营、股份制、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 7.许可项目:在相应项目前的方框内打“√”。 8.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需提交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4.委托办理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5.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用品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 6.属配置许可管理的设备,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 7.放射诊断设备影像质量控制检测报告材料; 8.放射诊断防护检测报告材料; 9.新、改、扩建项目,应提交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10.放射工作人员一览表及其任职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和放射工作人员证; 11.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个人剂量检测、防护知识培训证明材料; 12.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布局示意图及说明; 13.放射防护组织机构及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名单; 14.放射防护规章制度、放射事故报告制度及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15.属校验、换证、变更的,需提交《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16.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需提交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处理制度及措施。 备注:1.所提供资料一律采用A4纸(图纸除外),不得涂改,不得使用传真件,外文资料应有中文译文,空格处划“/”。 2.所提供资料中的文件、证书等,均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且复印件的每一页都应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3.要求保密的材料应提出保密意见。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4.18.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 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

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2、放射影像技师; 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申请表

申请编号:鲁卫放申字( ) 第号 申请日期:年月日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 填表日期:年月日 山东省卫生厅制

填写说明 一、本申请表由申请校验的医疗机构填写后报当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初 审;初审合格后报省级卫生监督机构。 二、申请单位应当在申请表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三、表中“负责人”,法人单位是指法定代表人姓名;非法人的单位, 则填写主要负责人姓名。 四、填写时,文字要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并用A4 纸打印。 五、单位名称、地址等项目要填写全称,勿用简称。 六、凡文字后有□者,应当选择与申请内容相符的方框中打√。 七、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 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八、非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级别按照有关标准确定,工作场所 级别后括号内填写该级别工作场所个数。 九、“最大等效年操作量”、“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计 算得出。 十、本申请表一式二份。

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申请表 医疗机构名称地址 法人代表邮编 联系人电话传真 许可证编号放射工作人员数 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许可项目放射治疗□ 立体定向(X刀)治疗□ 立体定向(γ刀)治疗□ 医用加速器治疗□ 质子治疗□ 中子治疗□ 其他放射治疗项目□ 钴-60机治疗□ 后装治疗□ 深部X射线机治疗□ 敷贴治疗□ 重离子治疗□ 核医学□ PET影像诊断□ CT-PET影像诊断□ SPECT影像诊断□ γ相机影像诊断□ γ骨密度测量□ 籽粒插植治疗□ 放射性药物治疗□ 其他核医学诊疗项目□ 介入放射学□ DSA介入放射诊疗□其他影像设备介入放射诊疗□X射线影像诊断□ X射线CT影像诊断□ CR影像诊断□ DR影像诊断□ 其它X射线影像诊断□ 乳腺X射线影像诊断□ 普通X射线机影像诊断□ 牙科X射线影像诊断□ 提交资料1、《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校验周期内放射诊疗工作总结;□ 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人员一览表及变动情况;□ 5、校验周期内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报告;□ 6、校验周期内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报告;□ 7、校验周期内放射工作人员参加培训证明材料;□ 8、校验周期内放射诊疗设备的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9、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

放射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放射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健康管理是指一种对个人或人群的健康危险因素进行全面管理的过程。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放射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放射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1、准备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必须到山西省环保局辐射环境监督站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检查合格者,方能从事放射工作。 2、从事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到山西省环保局辐射环境监督站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一次全面医学检查。在本公司内调离放射工作岗位一年内,再参加一次体检。 3、安全环保部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及时组织联系年度体检工作,及时将个人体检结果装入档案,并填写于个人放射工作员证。 4、凡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个人剂量监测,接触放射源的工作时,一律要佩带个人剂量计(射线计量盒)。个人剂量计测读周期为三个月。 5、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将剂量计带在工作服左领尖上(或胸前位置)。严禁随意打开,不许轮换佩带,当天工作结束时,不要把剂量计置放在工作场所内,以便准确测试。 6、剂量监测工作由山西省环保局辐射环境监督站负责监测结果(监测评议书或报告书)。 7、安全环保部按时下发收回、送交个人剂量计,收集个人剂量

检测结果。 8、参加安全环保部以上单位组织监测时,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发放相应的补助费,现场测一枚源,补助2元/人,(每组限为2人)。 9、检修、改造过程中,装、卸一枚源,增加补助40元。 10、从事放射工作人员,每年除其他休假外,可享受3周保健休假。 11、从事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执行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标准(即每人每月月210元)。参考国人部(2004)27号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的通知中二类人员享受保健津贴标准。 12、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在接受健康检查,保健休假期间照常享受保健津贴。 13、临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者,可继续享受保健津贴,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15、正式调离放射工作岗位者,可继续享受保健津贴一个月,从第二个月停发。 16、如因从事放射工作而检查出身体出现国家有关规定的疾病,公司将给予一定的治疗时间和费用补助。 放射性事故管理规定 1.放射性事故按其性质分为:责任事故、技术事故、其他事故。 责任事故:指由于管理失职或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造成的放射事故。 技术事故:指以设备质量或故障等非人为因素为主要原因的放射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9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9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91458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9 Radiological Diagnosis Management Regulations 2019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 (20xx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20xx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

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 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

安徽省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申请表

安徽省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 填表日期:年月日 安徽省卫生厅制

填写说明 一、医疗机构应当在申请表封面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及申请许可内容由医疗机构填写。 三、表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人医疗机构是指法定 代表人姓名;非法人的医疗机构,则填写主要负责人姓名。四、凡文字后有□者,应当选择与申请内容相符的方框中打 √。 五、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 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六、非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级别按照有关标准确定,工 作场所级别后括号内填写该级别工作场所个数。 七、“最大等效年操作量”、“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应当按照 有关标准计算得出。 八、对于籽粒插植治疗,在密封型放射源同位素一栏中填写年最 大使用量。

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申请表 医疗机构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 邮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人电话传真 许可证编号放射工作人员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有效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许可项目放射治疗□ 立体定向(X刀)治疗□ 立体定向(γ刀)治疗□ 医用加速器治疗□ 其他放射治疗项目□ 钴-60机治疗□ 后装治疗□ 敷贴治疗□ 核医学□ PET-CT影像诊断□ SPECT影像诊断□ 其他核医学诊疗项目□ 籽粒插植治疗□ 放射性药物治疗□ 介入放射学□ DSA介入放射诊疗□其他影像设备介入放射诊疗□X射线影像诊断□ X射线CT影像诊断□ CR影像诊断□ DR影像诊断□ 其它X射线影像诊断□ 乳腺X射线影像诊断□ 普通X射线机影像诊断□ 牙科X射线影像诊断□ 提交资料1、《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安徽省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申请表》;□ 3、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 4、验证周期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检测报告、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5、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6、放射诊疗工作和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7、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一、概述 放射诊疗工作按照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1.放射治疗 2.核医学 3.介入放射学 4.X射线影像诊断 二、执业条件 (一)开展放射诊疗的基本条件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二)医疗机构要按照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三)设备和场所警示标志的设置 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按照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三、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 (一)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的要求 1.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2.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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