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人工商品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
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木采伐操作流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森林采伐管理的文件规定,经局班子集体研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采伐,必须遵守本办法。
城建、交通、水利、铁路等部门的林木采伐按《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二章采伐限额及森林采伐管理第三条严格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每年十二月先由各林业站分乡镇拟报采伐计划(分解到村、伐区),经局审核后,按市下达的采伐指标分配到各乡镇,各乡镇应及时将森林采伐限额经公示无异议后,加盖政府公章报局森林资源管理股(以下简称林政股)备案。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纳入限额管理。
第四条商品林的主伐年龄和农田防护林的更新采伐,以及国有林木的采伐和申报按《湖北省森林采伐技术规程》执行;生态公益林和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区采伐按照《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执行;县委、县政府划定的风景区、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采伐按风景区、封山育林区规定和县委、县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五条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森林,禁止皆伐。
第六条“双低”改造规定。
村组集体的低产低效林改造,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同意后实施;已经承包到户的,必须经承包人同意后实施。
申报低产林改造工程和申报国土部门的低丘岗地开发项目,均不得安排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同时必须严格确保现有林地上每亩蓄积分别不超过2个立方米和1个立方米的规定。
第七条古树名木和大树移栽管理。
禁止任何商品性采伐(采挖)古树名木,因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按审批程序逐级申报审批。
采伐国家一级珍贵树种,应提交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采伐国家二级和省级珍贵树种,应提交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8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9月10日林业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采伐森林,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采伐更新要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执行森林经营方案,实行限额采伐,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全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个人所有的林木采伐更新,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森林采伐第四条森林采伐,包括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低产林改造。
第五条采伐林木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除提交其他必备的文件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农村集体、个人还应当提交基层林业站核定的年度采伐指标。
上年度进行采伐的,应当提交上年度的更新验收合格证。
第六条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按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有书面文件。
被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应当配备熟悉业务的人员,并受授权单位监督。
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根据林木采伐许可证、伐区设计文件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向其基层经营单位拨交伐区,发给国有林林木采伐作业证。
作业证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对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实行主伐。
主要树种的主伐年龄,按《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的规定执行。
定向培育的森林以及表内未列入树种的主伐年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1.08.01•【字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采伐限额管理第三章采伐许可证管理第四章采伐规程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森林资源,规范林地上林木的采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结合本省林业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上的林木采伐、采挖移植管理。
前款所称林地上的林木,包括乔木、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和竹子。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木采挖移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红树林的采挖移植、采伐和采摘,湿地保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采伐、采挖移植管理,遵守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采伐、采挖移植林地上的林木,除本办法有特别规定外,严格实行限额采伐、凭证采伐制度。
第四条采伐、采挖移植林地上的林木,应当按照森林分类经营管理、保护优先、注重效率和效益等原则,分区施策、分类管理,总量控制、分项实施,责权统一、科学采伐,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林地上林木的采伐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地上林木的采伐管理工作。
第二章采伐限额管理第六条采伐、采挖移植林地上的林木,应当取得本行政区域的年采伐限额。
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各编制限额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为该单位每年采伐、采挖移植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
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特别规定的灌木、竹林和经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使用林地上的林木,以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纳入限额管理。
森林采伐更新规程
森林采伐更新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林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73.10.10•【文号】•【施行日期】1973.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森林采伐更新规程(一九七三年十月十日农林部发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毛主席“绿化租国”,“坚持合理采伐”的指示,多快好省地发展林业,实现森林资源越采越多、越采越好、青山常在、永续利用,不断满足社会主义建设对木材的需要,维护和加强森林的防护作用,促进农业的高产、稳产,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各级林业部门必须贯彻林业建设以营林为基础的方针,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森林保护管理的指示和规定,合理经营利用森林资源,及时更新采伐迹地,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尽快做到以场定居,以场轮伐。
第三条对森林资源必须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采伐和更新。
国有林由林业部门负责采伐和更新,非林业单位不得进入林区采伐木材。
集体林由社队或与社队签定合同的林业单位,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生产木材;森林采伐后,由森林所有者或与社队签定合同的林业单位负责更新。
第四条国有林按本规程的规定进行采伐、更新。
本规程原则上适用于集体林。
第二章森林采伐第五条为了发挥森林的防护作用及其他效能和保护环境,下列地区的森林,只许进行抚育采伐、卫生采伐和更新采伐。
一、大型水库周围以山脊为界,大江河及其主要支流两岸各200米范围内的森林。
二、沿铁路两侧各200米及沿干线公路两侧各50米范围内的森林。
三、沿高山森林分布限界及与草原接壤100米以内的森林。
四、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护林、护堤林、固沙林、国防林、海防林和陡坡的森林。
五、母树林、禁猎林和林业局、场驻地周围的森林。
第六条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禁止进行任何性质的采伐。
第七条森林年采伐量,由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国家建设需要和长期经营、永续利用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成熟林的采伐年龄规定如下表:───────┰───────────────┰───────────────┃天然林┃人工林┠───────┰───────╂───────┰───────树种┃南部┃北部┃南部┃北部┠───┰───╂───┰───╂───┰───╂───┰───┃年龄┃龄级┃年龄┃龄级┃年龄┃龄级┃年龄┃龄级──┰────╂───╂───╂───╂───╂───╂───╂───╂───┃红松、┃81-100┃五┃121-┃七┃┃┃81-100┃五│云杉│││140│││││针┃┃┃┃┃┃┃┃100┃┃落叶松、┃81-100┃五┃101-┃六┃┃┃41-50 ┃五┃冷杉、┃┃┃120┃┃┃┃┃叶┃樟子松┃┃┃┃┃┃┃┃┃云南松、┃41-50 ┃五┃61-70 ┃七┃31-40 ┃四┃41- 50┃五┃华山松、┃┃┃┃┃┃┃┃┃油松、马┃┃┃┃┃┃┃┃┃尾松┃┃┃┃┃┃┃┃┃杉木┃┃┃┃┃21-30 ┃五、六┃┃──╂────╂───╂───╂───╂───╂───╂───╂───╂───阔┃连生┃┃┃┃┃16-20 ┃四┃21-25 ┃五┃中生┃51-60 ┃六┃61-70 ┃七┃31-40 ┃四┃41-50 ┃五叶┃慢生┃81-100┃五┃81-100┃五┃51-61 ┃六┃51-60 ┃六──┸────╂───╂───╂───╂───╂───╂───╂───╂───毛竹┃6-8┃三、四┃┃┃6-8┃三、四┃┃───────┸───┸───┸───┸───┸───┸───┸───┸───注:1.南部是指长江流域、长江流域以南及西藏地区。
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
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木采伐操作流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森林采伐管理的文件规定,经局班子集体研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采伐,必须遵守本办法。
城建、交通、水利、铁路等部门的林木采伐按《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二章采伐限额及森林采伐管理第三条严格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每年十二月先由各林业站分乡镇拟报采伐计划(分解到村、伐区),经局审核后,按市下达的采伐指标分配到各乡镇,各乡镇应及时将森林采伐限额经公示无异议后,加盖政府公章报局森林资源管理股(以下简称林政股)备案。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纳入限额管理。
第四条商品林的主伐年龄和农田防护林的更新采伐,以及国有林木的采伐和申报按《湖北省森林采伐技术规程》执行;生态公益林和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区采伐按照《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执行;县委、县政府划定的风景区、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采伐按风景区、封山育林区规定和县委、县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五条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森林,禁止皆伐。
第六条“双低”改造规定。
村组集体的低产低效林改造,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同意后实施;已经承包到户的,必须经承包人同意后实施。
申报低产林改造工程和申报国土部门的低丘岗地开发项目,均不得安排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同时必须严格确保现有林地上每亩蓄积分别不超过2个立方米和1个立方米的规定。
第七条古树名木和大树移栽管理。
禁止任何商品性采伐(采挖)古树名木,因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按审批程序逐级申报审批。
采伐国家一级珍贵树种,应提交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采伐国家二级和省级珍贵树种,应提交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集体人工商品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集体⼈⼯商品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集体⼈⼯商品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条为改⾰和完善集体⼈⼯林的采伐管理,促进⼈⼯商品林的培育和合理利⽤,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成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关于全⾯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的意见》和⾃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改⾰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商品林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个⼈和其它⾮林业社会组织在集体所有林地、或承包、租赁国家所有林地上营造的森林和林⽊,分为⽤材林、薪炭林和经济林,⽤材林分为⼀般⽤材林、速⽣丰产林、⼯业原料林和定向培育的⼤径阶⽤材林。
第三条集体⼈⼯商品林采伐⽅式分为主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其他采伐包括低产林改造、⽕烧⽊、病⾍害⽊和⼲旱枯死⽊清理、以及因⼯程建设原因采伐等。
第四条除速⽣丰产林、⼯业原料林和定向培育的⼤径阶⽤材林的主伐年龄依据其经营⽅案确定外,其他集体⼈⼯商品林主伐年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
采伐经济林、薪炭林以及⾮林地上的林⽊,可由经营者⾃⾏设计,⾃主决定采伐年龄和采伐⽅式。
第五条集体⼈⼯商品林已编制森林经营⽅案的,按照森林经营⽅案确定的采伐限额和伐区⽣产规划组织采伐。
未编制森林经营⽅案的,旗县林业局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科学分配采伐指标,具体可依据森林资源总量、可采资源⽐例和森林抚育等任务情况,将采伐指标分解到苏⽊(乡镇)。
第六条集体⼈⼯商品林的森林采伐限额以旗县为单位实⾏5年总量控制,允许跨年度调剂使⽤。
5年采伐限额总量不⾜的,可以单报单批形式申请使⽤⾃治区备⽤指标。
在⾮规划林地上营造的⼈⼯商品林采伐,不纳⼊森林采伐限额管理范围,实⾏凭证采伐。
第七条抚育间伐、低产林改造可以占⽤主伐限额。
征占⽤林地采伐、⽕灾⽊和病⾍害⽊清理采伐,可以占⽤各分项限额指标;第⼋条集体⼈⼯商品林不再编制和下达年度森林采伐量与⽊材⽣产计划,以采伐限额作为统⼀控制指标。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规定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1987年9月10日林业部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采伐森林,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采伐更新要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执行森林经营方案,实行限额采伐,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全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个人所有的林木采伐更新,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森林采伐第四条森林采伐,包括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低产林改造。
第五条采伐林木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除提交其他必备的文件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农村集体、个人还应当提交基层林业站核定的年度采伐指标。
上年度进行采伐的,应当提交上年度的更新验收合格证。
第六条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按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有书面文件。
被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应当配备熟悉业务的人员,并受授权单位监督。
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根据林木采伐许可证、伐区设计文件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向其基层经营单位拨交伐区,发给国有林林木采伐作业证。
作业证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对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实行主伐。
主要树种的主伐年龄,按《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的规定执行。
定向培育的森林以及表内未列入树种的主伐年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条用材林的主伐方式为择伐、皆伐和渐伐。
中幼龄树木多的复层异龄林,应当实行择伐。
择伐强度不得大于伐前林木蓄积量的4 0%,伐后林分郁闭度应当保留在0.5以上。
伐后容易引起林木风倒、自然枯死的林分,择伐强度应当适当降低。
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7.17•【文号】林资发[2009]166号•【施行日期】2009.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9]166号2009年07月17日)为贯彻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精神,进一步调动广大森林经营者发展林业的积极性,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加快现代林业建设,现就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重要意义1.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指出,要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
中央林业工作会议进一步指出,“只有建立科学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才能使造林经营得到应有的回报,让经营者充分共享林业发展成果,才能形成森林保护与利用的良性循环,实现越采越多、越采越好、青山常在、永续利用”。
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已成为林业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2.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
科学的森林采伐管理是“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的关键。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使林业的生产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广大林农成为森林经营的主体,只有与时俱进地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才能切实保障森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调动广大经营者发展林业的积极性,释放出人的巨大潜能和林地的巨大潜力,实现农村生产力的大解放。
3.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是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发展现代林业的重要举措。
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是发展现代林业的重要内容。
科学的采伐管理是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的重要途径。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14]61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14〕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我国集体林地面积占林地总面积的60%,是我国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建设的重要阵地。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后,集体林经营主体和经营模式发生了根本变化,给集体林区发展带来巨大生机和活力。
林木采伐管理改革是集体林权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对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创新林业治理机制、切实赋予林农应有的经营自主权和财产处置权、充分调动其造林育林护林积极性,促进森林资源科学经营、合理利用,实现越采越多、越采越好,确保林业“双增”目标如期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根据林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现就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采伐指标的分配管理。
各地对集体林不再编制和下达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实行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并轨,以采伐限额作为统一控制指标。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科学分配采伐指标,具体可依据森林资源总量、可采资源比例和森林抚育等任务情况,将采伐指标分解到各乡镇、集体林场、相关集体林业合作组织及企事业单位等。
采伐指标分配要通过网络、报刊、公告栏等方式及时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严禁截留、倒卖采伐指标和将采伐指标分配给没有森林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对承包到户的商品林实行封山或禁伐时,应征求林权所有者的意见,切实维护林权所有者的经营自主权和合法收益权。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1987年9月10日林业部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采伐森林,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采伐更新要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执行森林经营方案,实行限额采伐,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全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个人所有的林木采伐更新,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森林采伐第四条森林采伐,包括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低产林改造。
第五条采伐林木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除提交其他必备的文件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农村集体、个人还应当提交基层林业站核定的年度采伐指标。
上年度进行采伐的,应当提交上年度的更新验收合格证。
第六条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按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有书面文件。
被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应当配备熟悉业务的人员,并受授权单位监督。
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根据林木采伐许可证、伐区设计文件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向其基层经营单位拨交伐区,发给国有林林木采伐作业证。
作业证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对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实行主伐。
主要树种的主伐年龄,按《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的规定执行。
定向培育的森林以及表内未列入树种的主伐年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条用材林的主伐方式为择伐、皆伐和渐伐。
中幼龄树木多的复层异龄林,应当实行择伐。
择伐强度不得大于伐前林木蓄积量的40%,伐后林分郁闭度应当保留在0.5以上。
伐后容易引起林木风倒、自然枯死的林分,择伐强度应当适当降低。
两次择伐的间隔期不得少于一个龄级期。
成过熟单层林、中幼龄树木少的异龄林,应当实行皆伐。
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林木采伐管理办法一、概述林木采伐是指对林木资源进行利用和开发的过程。
由于林木资源的有限性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对林木采伐进行科学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林木采伐行为,保护森林资源,并在合理利用的基础上保护生态环境。
二、管理范围林木采伐管理办法适用于森林资源管理单位、林场、林区、林业企业等从事林木采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内容涵盖林木采伐的规划、审批、实施、监督和评估等各个环节。
三、林木采伐规划1. 林木采伐规划应当根据森林资源的特点和保护要求,制定合理的采伐方案。
采伐规划应当包括采伐的区域范围、林木种类及径级、采伐数量、采伐期限等内容。
2. 采伐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森林生态系统的恢复和可持续利用,避免采伐过度导致生态环境破坏。
3. 采伐规划应当经过专业机构的论证和审批,确保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林木采伐审批1. 林木采伐审批应当由森林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采伐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森林资源管理部门递交采伐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 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采伐规划,对采伐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
审批结果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反馈。
3. 采伐审批应当依法行政、公正透明,并注重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确保采伐活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五、林木采伐实施1. 林木采伐应当由具备相关资质的经营主体进行,采伐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证书。
2. 林木采伐应当按照采伐规划和审批文件的要求进行,不得超越规定的采伐范围、种类和数量。
3. 采伐时应当采取相应的防火、防洪等安全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4. 林木采伐应当依法支付林木资源出让金,并按照采伐成果进行统计报备。
六、林木采伐监督1. 林木采伐监督应当由森林资源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科研机构共同参与。
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执法能力。
2. 采伐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监督人员提供采伐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人员的检查和调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完善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关于完善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的意见国家林业局2003年12月30日下发了《国家林业局关于完善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3]244号),全文如下:为促进人工商品林的培育和合理利用,规范人工商品林的采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精神,现就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遵循依法治林、分类管理和可持续经营的原则。
二、人工商品林包括人工培育的用材林、薪炭林和经济林。
人工用材林是指人工培育的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人工播种(含飞机播种和人工撒播)、植苗、扦插造林形成的森林、林木及其上述森林和林木采伐后萌生形成的森林和林木。
三、人工用材林分为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用材林和一般用材林。
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用材林,是指以生产工业用木质原料为主要目的,定向培育的森林和林木。
一般用材林,是指除前款以外其它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林权证是确认人工商品林的依据。
五、按照合理经营、持续利用的原则,依法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的人工商品林,其年森林采伐限额根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合理年森林采伐量制定。
达到一定规模的人工商品林,其经营单位或个人可以单独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
“一定规模”的标准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六、国家对人工商品林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实行单列。
七、在采伐限额编制单位内,人工商品林年森林采伐限额本年节余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八、人工商品林年森林采伐限额不得用于采伐天然林或公益林。
人工商品林年森林采伐限额不足的,可以使用天然林或公益林的年商品材采伐限额。
九、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批准的人工商品林年森林采伐限额,足额编制人工商品林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并逐级汇总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商品林采伐管理工作规定
商品林采伐管理工作规定一、采伐试点的原则1、生态优先的原则。
要严格限定在人工商品林内,严禁借机采伐天然林或生态公益林,严禁破坏生态环境的采伐、集材和更新方式。
2、坚持按计划采伐的原则。
严禁超计划、超范围、超蓄积、超出材量采伐。
3、坚持重点的原则。
采伐要以提高森林质量和森林功能,实现森林可持续发展为目标。
重点保障人工中幼龄林抚育和我县八十年代初承包造林大户等非公有制造林者采伐林木的需求。
二、试点的对象采伐对象为人工林抚育间伐,成过熟人工商品林采伐更新,刺槐成过熟林采伐更新。
采伐树种为刺槐、华山松、油松、泡桐、杨树类等。
各采伐树种的主伐年龄为:刺槐、泡桐、杨树21年以上,松类41年以上。
三、采伐方式已达到成过熟年龄的人工用材林可以实行小面积皆伐。
除过成、过熟刺槐林外,其余树种小面积皆伐伐块面积不得大于5公顷,伐块间至少要留30—50m宽的保留带。
成、过熟刺槐林严禁采用择伐方式进行采伐。
抚育间伐要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程进行。
幼林的透光抚育,要求郁闭度不低于0.9,采伐强度低于株数的40%或蓄积的30%,生长抚育要求郁闭度不低于0.8,采伐强度低于株数的30%或蓄积的20%。
国有、集体、个体人工商品林采伐要根据下达的采伐计划,向县林业局提出书面采伐申请书。
集体、个体采伐者的申请书经所在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加注意见盖章后,连同林木权属证明一并报县林业局。
县林业局将国有、集体、个体采伐申请审查合格后,安排有资质的林业勘察设计单位进行采伐作业设计。
五、采伐作业设计国有、集体、个体采伐作业面积在两公顷以上的,由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进行采伐作业设计;国有、集体、个体采伐面积在两公顷以下的,由丁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进行采伐作业设计。
六、作业设计依据人工商品林采伐作业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原林业部《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国有林抚育间伐、低产林改造技术试行规程》,并在本方案确定的采伐对象范围内进行设计。
中幼林抚育间伐要坚持留优伐劣的原则,在进行采伐设计之前,应先行现地调查,应实行打号伐木,坚决杜绝“拔大毛”等不良采伐行为。
林木更新采伐实施方案
林木更新采伐实施方案一、背景与意义。
林木更新采伐是指对林木资源进行合理利用和更新,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在当前社会发展进程中,林木资源的更新采伐已成为一项重要的环保工作,对于保护生态环境、改善森林结构、促进林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方案。
1. 制定采伐计划。
根据林木资源的实际情况,结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林木更新采伐计划。
在制定采伐计划时,需考虑到林木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以及生长状况等因素,确保采伐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 选择采伐技术。
在实施林木更新采伐时,应根据不同的林木资源情况,选择适当的采伐技术。
对于生长较好的林木资源,可以采用间伐或薄伐的方式进行,保留一定数量的成熟树木,促进林木资源的更新和生长;而对于生长较差的林木资源,可以采用清除采伐的方式,清除不良树木,为优良树木的生长提供空间和养分。
3. 合理利用采伐产品。
在进行林木更新采伐时,应合理利用采伐产品,尽量减少浪费。
可以将采伐产品进行加工,生产木材、木质纤维板等产品,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减少资源的浪费,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
4. 加强监督管理。
在实施林木更新采伐方案时,需要加强对采伐工作的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对采伐过程进行实时监测,确保采伐工作的合法合规,避免滥伐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5. 加强宣传教育。
为了提高社会公众对林木更新采伐工作的认识和支持度,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向公众普及林木更新采伐的意义和重要性,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到林木资源保护和更新工作中来。
三、结语。
林木更新采伐是一项重要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于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施林木更新采伐方案时,需要科学制定采伐计划,选择合适的采伐技术,合理利用采伐产品,加强监督管理和加强宣传教育,确保采伐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能够实现林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人类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态环境和生活空间。
集体商品林采伐实施方案
集体商品林采伐实施方案为了有效保护森林资源,保障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我国对于集体商品林采伐实施方案进行了严格规定和管理。
集体商品林是指由农民个体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经营的、以木材和林产品为主要经济来源的林地。
在实施集体商品林采伐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方案和规定,以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平衡的保持。
首先,对于集体商品林的采伐,必须进行严格的规划和审批。
在林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要明确集体商品林的位置、面积、树种构成等情况,并确定合理的采伐年限和采伐强度。
在采伐实施前,必须向有关部门提出采伐申请,并经过审批后方可实施。
审批时要充分考虑林地的生态功能和保护需求,确保采伐不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其次,采伐实施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采伐标准和技术规范。
根据采伐规划和审批要求,确定采伐的树种、径级、数量等指标,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采伐作业。
在采伐过程中,要采取科学的采伐方法,尽量减少林地的破坏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对于采伐后的林地,要及时进行更新造林或者自然更新,确保林地的生态功能得到有效恢复和保护。
另外,对于集体商品林的采伐管理,需要建立健全的监测和评估体系。
通过定期的监测和评估,对于采伐实施的效果和生态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跟踪和评估。
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采伐方案和管理措施,以确保集体商品林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平衡的保持。
最后,对于采伐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和整治。
对于未经审批擅自采伐、采伐超标超限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同时,要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民对于集体商品林保护的意识和责任感,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森林资源的良好氛围。
综上所述,集体商品林采伐实施方案是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举措。
只有严格遵守规划审批、科学采伐、监测评估和法律处罚等方面的要求,才能有效保护集体商品林资源,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希望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为集体商品林的保护和管理贡献自己的力量。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doc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编辑词条添加义项名B添加义项本办法是国家关于林业的行政法规之一,于1987 年 8 月 25 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9 月 10 日由林业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共 5 章 27 条,并有 "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 "、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格式" 、 "更新验收合格证格式"附后。
2010 年 12 月 29 日国务院第 138 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本办法部分条款予以修正,于2011 年 1 月 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 号发布施行。
基本信息三个规程 :① 1956 年由林业部颁发的《国有林主伐试行规程》;② 1960 年由林业部颁发的《国有林主伐试行规程》③1973 年由农林部颁发的《森林采伐更新规程》。
该管理办法是在总结上述三个规程的制定和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
它对森林采伐的种类,采伐许可证的管理,用材林的主伐方式及其技术规程,水库和湖泊周围、江河和干渠两岸、铁路和公路干线两侧等特殊地带森林采伐的特殊要求,国营林业局和国营、集体林场采伐作业的技术规程,采伐更新后的检查验收等,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同时还提出了优先发展人工更新,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天然更新相结合的森林更新原则,以及更新质量必须达到的具体标准。
编辑本段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 年 8 月 25 日国务院批准1987 年 9 月 10 日林业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采伐森林,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以下简称森林法 )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采伐更新要贯彻" 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 的林业建设方针,执行森林经营方案,实行限额采伐,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
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商品林是指为经销和利用而大规模种植的林木资源,是我国重要的经济林资源之一。
为了有效保护和利用商品林资源,我国实行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其中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的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的进程,对林木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
为了保证林木资源的持续利用和保护林木资源,我国实施了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
这一制度的出台旨在规范和控制商品林的采伐活动,确保商品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采伐许可制度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建立了采伐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商品林采伐活动前,必须向有关部门申请采伐许可证。
这样可以有效控制商品林的采伐量,避免资源过度开发和破坏。
2.采伐计划制度为了更好地管理商品林资源,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部门的采伐计划进行林木采伐。
采伐计划包括采伐地点、采伐数量、采伐时间等内容,确保采伐活动不会对环境造成过大的影响。
3.采伐方式规定为了保护商品林资源和减少林木破坏,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规定了采伐方式,包括人工采伐和机械采伐。
同时,也规定了必须使用合格的采伐工具和设备,确保采伐活动安全和高效。
4.林木保护规定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要求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无法使用的公益性林木,如保护林、禁伐林等。
同时,也要求采伐活动必须遵守相关的保护规定,确保商品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的实施效果通过实施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我国有效控制了商品林资源的采伐量,保护了林木资源,减少了环境污染,促进了商品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同时,也提升了林木资源的质量和可持续经济效益,为我国的林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总结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是我国商品林资源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环,通过该制度的出台和实施,有效保护和利用了商品林资源,促进了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今后的发展中,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确保商品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集体商品林采伐实施方案
集体商品林采伐实施方案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的集体商品林资源,制定一套科学的采伐实施方案是至关重要的。
本方案旨在规范集体商品林采伐活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统一。
一、调查研究。
在实施采伐之前,必须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了解集体商品林的资源状况、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情况,明确采伐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调查研究内容包括,林木种类、数量、质量,采伐地点的地形地貌、水土流失情况,采伐对当地社会经济的影响等。
只有经过科学调查研究,才能制定出合理的采伐方案。
二、制定采伐计划。
根据调查研究结果,制定集体商品林的采伐计划。
采伐计划要明确采伐的时间、地点、范围和数量,合理安排采伐的顺序和节奏,确保采伐活动不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同时,要考虑到当地的气候、地形等自然条件,避免采伐活动受到不利影响。
三、采伐技术。
在实施采伐时,要采用科学的采伐技术,减少对林地的破坏。
采伐要求采用合理的疏伐密度和采伐方式,避免过度采伐和乱砍滥伐。
同时,要配备专业的采伐人员,确保采伐活动的安全和高效进行。
四、监测评估。
在采伐实施过程中,要进行定期的监测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采伐活动可能引发的问题。
监测评估内容包括,采伐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采伐对当地社会经济的影响,采伐的经济效益等。
只有通过科学的监测评估,才能及时调整采伐方案,确保采伐活动的可持续性。
五、宣传教育。
在采伐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他们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
同时,要积极开展集体商品林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的宣传活动,增强社会对集体商品林保护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六、经济激励。
为了促进集体商品林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可以采取经济激励措施,奖励那些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集体商品林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鼓励他们积极参与集体商品林的保护和利用工作。
七、法律法规。
在集体商品林采伐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禁止一切违法采伐行为。
对于违法采伐行为,要依法予以严惩,维护集体商品林资源的合法权益。
云南省集体商品林采伐管理办法
云南省集体商品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采伐森林资源,及时更新采伐迹地,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协调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保障林权人的自主经营权和处置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辖区内的集体、个体商品林(含林木和散生木,下同)的采伐和更新,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集体、个体商品林实行限额采伐和凭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制定,规范和控制集体商品林消耗。
第四条集体、个体商品林采伐,是指集体、个体所有的商品林,包括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发展商品林地上生长的树木。
法律禁止采伐的树木除外。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和受权的乡级林业工作站负责辖区内的集体、个体商品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第二章商品林采伐第六条采伐类型分为主伐、抚育采伐、低效林改造和其它采伐。
第七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凭证采伐。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须提交下列材料:(一)林木所有者申请采伐林木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林权证和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范围、林种、树种、年龄、面积、株数、蓄积、出材量、采伐方式、更新方式及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或者简易采伐作业设计);(二)林业主管部门下达(或者批复、核准)的木材生产计划或者森林经营方案;(三)上年度有采伐情形的,还应提交伐区验收和更新验收合格的材料。
第八条对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实行主伐。
已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或发展规划的,以经营方案或者发展规划确定的主伐年龄为准;没有编制过森林经营方案或者发展规划的,以经营目的确定的工艺成熟或者数量成熟年龄为准。
第九条商品林的主伐方式为择伐、皆伐和渐伐。
林权人可根据采伐目的和迹地更新计划,确定采伐方式。
(一)择伐实用于中幼龄林木多,且符合培育目的异龄林。
择伐强度一般控制在伐前林木蓄积量的40%以内,有利于后续资源的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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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人工商品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改革和完善集体人工林的采伐管理,促进人工商品林的培育和合理利用,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集体人工商品林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和其它非林业社会组织在集体所有林地、或承包、租赁国家所有林地上营造的森林和林木,分为用材林、薪炭林和经济林,用材林分为一般用材林、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和定向培育的大径阶用材林。
第三条集体人工商品林采伐方式分为主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其他采伐包括低产林改造、火烧木、病虫害木和干旱枯死木清理、以及因工程建设原因采伐等。
第四条除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和定向培育的大径阶用材林的主伐年龄依据其经营方案确定外,其他集体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采伐经济林、薪炭林以及非林地上的林木,可由经营者自行设计,自主决定采伐年龄和采伐方式。
第五条集体人工商品林已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采伐限额和伐区生产规划组织采伐。
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旗县林业局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科学分配采伐指标,具体可依据森林资源总量、可采资源比例和森林抚育等任务情况,将采伐指标分解到苏木(乡镇)。
第六条集体人工商品林的森林采伐限额以旗县为单位实行5年总量控制,允许跨年度调剂使用。
5年采伐限额总量不足的,可以单报单批形式申请使用自治区备用指标。
在非规划林地上营造的人工商品林采伐,不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范围,实行凭证采伐。
第七条抚育间伐、低产林改造可以占用主伐限额。
征占用林地采伐、火灾木和病虫害木清理采伐,可以占用各分项限额指标;
第八条集体人工商品林不再编制和下达年度森林采伐量与木材生产计划,以采伐限额作为统一控制指标。
第九条主伐、抚育和低产林改造,可以按采伐蓄积量控制消耗量,也可按
采伐株数或采伐面积控制消耗量。
按照株数或面积控制采伐的,依伐后实际采伐消耗量核销采伐限额指标。
第十条集体人工商品林中允许采挖移植树木,采挖胸径5厘米以上的树木,纳入森林采伐管理政策调控范围。
采挖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采挖林地上的其他树木,防止破坏周边植被。
采挖后要及时回填土壤,防止水土流失,把对原生地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第十一条一次申请采伐5立方米以下的,只填写采伐申请书;一次申请采伐5立方米以上的,由苏木(乡镇)林工站组织技术人员编制简易采伐作业设计。
第十二条采伐集体人工商品林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旗县林业主管部门或苏木(乡镇)林工站提出采伐申请和提交下列材料,初次申请采伐提交(一)、(二)、(三)项材料,5年内第二次申请采伐的还应提交(四)项材料。
(一)林木采伐申请书;
(二)林木权属证明;
(三)简易采伐作业设计或采伐作业调查设计(采伐5
立方米以下的除外);
(四)上一次采伐更新造林验收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林木权属不清或存在林权争议的;
(二)未按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三)采伐作业设计违反有关技术规程和采伐管理规定的;
(四)上一次采伐后更新造林不合格或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采伐未依法依规处理的。
第十四条申请林木采伐单位或个人,可直接向旗县林业主管部门或委托的苏木(乡镇)林工站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苏木(乡镇)林工站不具备办证条件的,可由苏木(乡镇)林工站对申请人的采伐申请集中受理后,再到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审批。
苏木(乡镇)林工站要为申请人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
第十五条旗县林业主管部门或委托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苏木(乡镇)林工站,对受理的采伐林木申请,要及时进行审查和公示。
凡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在公示结束后7日内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应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十六条实行采伐林木公示制度。
拟批准的林木采伐申请,应在旗县林业
主管部门、所在苏木(乡镇)、嘎查(村)政务、村务公开牌(栏)或政府网站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包括:年森林采伐限额及分配情况,采伐林木申请人或单位、林木权属、采伐地点及四至范围、采伐方式、采伐树种、面积、蓄积和更新时限、监督举报电话等。
第十七条林木采伐作业要以经营者自主管理、自我约束为主;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范围、树种、面积、蓄积或株数、时限等进行采伐,不得违反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越界进行采伐。
第十八条林木采伐当年或次年必须完成迹地人工更新,且迹地更新面积、范围应与采伐相一致,迹地更新面积不得少于采伐面积,当年成活率、三年保存率必须达到规定标准,禁止擅自改变其林地性质。
第十九条旗县林业主管部门及苏木(乡镇)林工站要加强对采伐迹地更新进行监管,应组织技术人员对采伐迹地更新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督促其按规定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更新验收合格的,向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核发更新验收合格证明。
采伐迹地更新验收不合格或未进行采伐迹地更新的,应责令其限期完成。
对情节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条旗县林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将采伐迹地更新检查验收情况、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情况和采伐限额执行情况上报盟市林业主管部门,盟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于翌年1月底前上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对旗县林业主管部门及苏木(乡镇)林工站有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林木采伐审批、检查验收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应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