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篇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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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111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111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5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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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应当采取措施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自治区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开展和推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任期及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使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经济、产业和技术政策,进行资源开发、区域国土整治、城乡建设等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公众等方面的意见,进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制定清洁生产、生态环境治理、废弃物资源化等方面的政策,鼓励合理利用资源,发展环境保护产业,构建资源节约型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建设节约型社会,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支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环境保护产业投资和环境污染治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环境保护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统筹环境应急处置工作,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对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违法行为,实行联合执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广西普法考试《”七五“普法读本(一)》题库12第十二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广西普法考试《”七五“普法读本(一)》题库12第十二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题型分数单选题3.2单选题3.2单选题3.2单选题3.2单选题3.2单选题3.2单选题3.2单选题3.2单选题3.2单选题3.2多选题3.2多选题3.2多选题3.2多选题3.2多选题3.2多选题3.2多选题3.2多选题3.2多选题3.2多选题3.2判断题3.2判断题3.2判断题3.2判断题3.2判断题3.2判断题3.2判断题3.2判断题3.2判断题3.2判断题 3.2说明:1、题型必须2、选项只对选择题有效,其他题型可选项为空。

选项个数为3~8个;多个选项之间用“;”隔开。

题目内容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应当采取措施( )。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 ),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是(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的基本依据是(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划定或者调整本行政区域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一项是( )。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者安装高频设备,电磁辐射不得超过( )规定的限值。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持有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已建成的防治污染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确需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事先报经(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开展和推行( )。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建立( )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下列哪些权利?(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采取( )等形式广泛征询公广西壮族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监督管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跨设区的市的重点区域、流域和海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垃圾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7.25•【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16号•【施行日期】2019.07.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7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9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的“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

(三)将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的“农业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四)将第二十二条中的“国土、建设、规划等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

(五)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5.04.03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现将该修订草案在广西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社会各界群众可以直接登录广西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三处(地址:广西南宁市东葛路10号,邮政编码:530022)。

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5年6月15日。

编辑:李欣颖审核:林青松。

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源保卫区环境保卫治理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为保卫饮用水源保卫区环境,防治饮用水源污染,确保饮用水平安,保障人民躯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并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

【立法理由】其一,尽管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资源相比照拟丰富,然而饮用水源缺乏及遭受污染的情况仍然广泛存在。

由于我区落雨时空分布不均,季节性缺水现象尤为明显,地质特征〔喀斯特地貌〕使得相对集中的饮用水源较少,有的地点存在饮用水源单一、渐近枯竭的现象,农村地区、矿区的饮用水需求状况那么更令人担忧。

因此,“保卫饮用水源保卫区环境,防治饮用水源污染〞工作的意义十分重大。

其二,“确保饮用水平安,保障人民躯体健康〞的依据是:2021年自治区农村饮用水调查小组的报告显示,目前我区还有内饮水不平安人口808万人,加上国家新标准增加的农村饮水不平安人口,以及农村中小学校、华侨农林场等饮水不平安人口,全区目前还有饮水不平安人口1900多万人。

“全区14个地级市要紧饮用水源地全年期水质合格率仅52%,农村饮用水平安合格率仅为24%,政府工作有些落实不够到位,南宁、桂林两市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还不到全区的平均数……〞〔据2021年12月?对我区水污染防治情况的报告的意见和建议?〕广西饮用水源保卫区环境保卫治理?的要紧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同时参考了其他省市的同类立法,以及其他有关、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保卫区的环境保卫治理适用本。

【立法理由】作为地点,本适用范围限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饮用水源保卫区的环境保卫治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本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源,是指通过输配水管网集中提供饮用水的给水设施的取水水体;分散式饮用水源,是指集中式饮用水源之外的其他提供饮用水的水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包括环境保护的组织和管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的防治、自然生态保护等方面。

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政策,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促进环境保护科技的发展和应用。

第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十章附则第六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所称的附件如下:1. 环境保护责任书范本2.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指南3. 环境监测报告编制规范4.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办法5. 罚款金额测算表范本第六十九条本条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环境保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环境保护法律。

2. 环境影响评价:指对进行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其对环境产生的影响程度。

3.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指用于预防、减少、控制和消除环境污染的设施。

4. 环境监测:指对环境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和数据采集的活动。

第七十条在本条例的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以下困难及解决办法:1. 资金不足的困难:加大对环境保护的经费投入,争取政府支持和各方社会资金的参与。

2. 治理难度大的困难:加强执法力度,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同时提高监测和治理水平。

3. 企业反对环境保护的困难: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企业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责任感。

4. 监测数据不准确的困难:加强监测设备的维护和更新,提高数据采集和分析的准确性。

附件:1. 环境保护责任书范本(附件1)2.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指南(附件2)3. 环境监测报告编制规范(附件3)4.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办法(附件4)5. 罚款金额测算表范本(附件5)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保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环境保护法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暂行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暂行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的环境意识,形成保护环境的社会风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环境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和一切部门必须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防止产生新的污染,逐步治理已经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保证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罚款收入按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被责令限期治理又未如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加收排污费外,由环境保护部门按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报经该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转产、关闭或者搬迁。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建的工程项目(包括住宅)必须符合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其小区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和施工,并报城建主管部门审批和验收。
第十七条 禁止在城镇上风向及居民区、疗养区、文化教育区、饮用水源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区、自然保护区新建污染环境的项目,已经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者搬迁。
第十八条 各种工业炉窑和民用锅炉以及其它排烟装置,要采取有效的消烟除尘措施,排放的烟尘不得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
(一)不按规定倾倒和排放垃圾、废渣、废水、废气、油污以及其它废弃物的;
(二)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排放污染物或者采用稀释等方法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染物的;
(三)未经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许可,闲置或者拆除防治污染设施的;
(四)不按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品的;

广西自治区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

广西自治区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

广西自治区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是我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单位,其环境保护工作同样具有重要性。

为了确保广西自治区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平衡,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规。

本文将就广西自治区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进行探讨。

一、《广西自治区环境保护法》《广西自治区环境保护法》是广西自治区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管理的基本法规。

该法规对广西自治区的环境保护目标、主体责任、环境评估、污染物排放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规,自治区政府应当制定环境保护规划,推动环境保护科技和产业发展,并加强环境监测与信息发布。

同时,《广西自治区环境保护法》还规定了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包括鼓励和支持环境友好型企业的发展,实施环境税收政策,对环境污染企业实施惩罚性税收等。

该法规为广西自治区的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广西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广西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和加强广西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确保各类工程项目建设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有效避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根据该条例,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准。

该条例还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要求,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评审、信息公开等。

同时,还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要求进行了规定,以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可靠性。

三、《广西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西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旨在加强广西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保障广西的空气质量。

该条例规定了大气污染的防治目标和责任分工,明确了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义务和责任。

根据该条例,广西自治区政府应当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建立大气污染监测网络,并实施大气污染源的监控和管控。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大气污染的排放标准和治理技术要求,对高污染行业和高污染燃料进行限制和淘汰。

四、《广西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广西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是为了加强广西自治区对水环境保护的管理而制定的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为了保护广西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促
进可持续发展,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海
洋环境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广西海洋环境,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地边缘的海域、港口、海滩、航道、岛屿等海洋区域以及与广西相关的邻近海域。

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广西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负主要责任,负责制定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统筹协调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工作,并组织实施相关措施。

第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要求,加强对海洋环境的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及时发布有效的环境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第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海洋污染、海洋生态破坏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严禁非法倾倒、排放污水、垃圾等行为。

第六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海洋环保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推动海洋环保产业的发展,加强与其他地区、国家的交流合作,共同推进海洋环境保护
工作。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海洋环保项目可以享受相应的政策扶持,包括经济补贴、税收优惠等。

第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保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推动海洋环保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全文3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全文3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全文(3)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全文第四十八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环境保护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自治区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的污染控制,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能耗项目的建设,鼓励和支持无污染或者轻污染产业的发展。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污染状况等因素,确定在本自治区或者部分区域内禁止建设和严格控制建设的高污染高能耗项目,并根据环境质量变化状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十九条固体废弃物产生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固体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不能自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当提供给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利用或者处置。

危险废弃物产生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弃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确需临时贮存的,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且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临时贮存的时间、地点以及采取的防护措施。

第五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粉尘、噪声、振动、噪光等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工地应当设置硬质连续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措施。

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应当及时清运,在工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或者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措施。

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以及灰浆等流体物料应当采用密闭方式运送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五十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报以及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环境质量信息。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将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应当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规划,加强组织领导,保障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行政区域内的自然资源和环境属于公共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和改善环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各级要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履行环境保护职责。

第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应当建立并健全环境保护法规制度,建立与环境保护工作相适应的经济、法律、科技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和制度。

第二章环境质量保护第六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绿色生产和循环经济,推动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要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和评估制度,定期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公布监测结果。

第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严格控制和防治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土壤污染,加强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的污染治理,促进环境质量改善。

第九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生态环境的破坏和生境的丧失,促进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改善。

第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制定和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防治的措施,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章环境管理第十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和监测工作,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要加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效率,加强环境监测设备的建设和使用。

第十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要加强对环境污染源的管控,建立企事业单位的环境污染治理责任制,加强环境安全监管。

第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要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制定并实施环境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环境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1.17•【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1997年11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7年11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第三条本自治区城市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但是,市、县人民政府设有独立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由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实行环境卫生承包责任制,推行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深化环境卫生用工制度改革,改善其劳动条件和生活待遇。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六条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设区的市、风景旅游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未设镇建制的独立工矿区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第七条城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沿街市政公用、供电、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使其保持完好和整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二篇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DOC)

第十二篇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DOC)

第十二篇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广西环境保护条例》)1999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5年12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5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1.为促使全区环境质量达标,广西采取了哪些措施?《广西环境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自治区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开展和推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任期及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促使全区的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2.人民政府的哪些工作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负有责任?《广西环境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二、第三、第四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环境污染的防治、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哪些环境保护权利?须承担哪些环境保护义务?《广西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减轻和消除污染危害、享受良好环境、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举报违反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的义务。

4.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方面应当做哪些工作?《广西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知识知识,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是广西自治区立法机关通过的一部法律,旨在加强广西自治区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该法律肯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并明确了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监管措施和处罚标准。

本文对该法律进行了简要介绍和分析,分别从环境保护责任、环境风险评估和监管措施、环境违法行为和处罚等方面进行了分析。

一、环境保护责任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中规定了环境保护的责任人和范围。

责任人包括企业、单位、个人和政府机构等,其中企业的环保责任具有重要性。

企业作为环境保护的主体,其产污产废、资源利用和环境经济等方面的存在,影响着整个环保工作的进展和成效。

因此,该条例中特别强调了企业的环保责任。

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建立健全的环境管理体系,实行环境管理规范措施,预防和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等。

同时,为了有效地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政府机构应当履行其职责,通过制定环保法规、政策推动、监管等方式,促进企业充分承担环保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二、环境风险评估和监管措施为更好地保障广西自治区的环境安全,该条例特别规定了环境风险评估和监管措施。

环境风险评估是针对可能对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或生产过程,采用科学、系统和综合性方法,对其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预测,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防范措施。

此外,该条例还规定了环境监管措施,采取各种手段和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和处理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行为和情况。

三、环境违法行为和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明确了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和其相应的处罚措施。

企业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规和政策,实行环保管理措施,不得违反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规定的环保措施。

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将受到处罚,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

根据该条例规定的惩罚标准,相关责任人将受到罚款、停产停业、责令改正等惩罚措施。

总之,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作为一项重要立法,对广西的环境保护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涉及环境资源的保护、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等方面。

第二章环境资源保护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环境资源保护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四条禁止非法采矿、非法捕捞、污染水源、滥伐森林等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

第五条鼓励开展环境资源的勘探、保护、开发利用等科研工作。

第三章环境污染防治第六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政府应当建立环境监测网络,监测环境质量,及时发布环境状况和污染预警信息。

第七条重点工业企业和污染源单位应当依法安装并使用污染治理设施,保证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标准。

第八条对于环境污染行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有权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生态修复与保护第九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加强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禁止对生态保护区、湿地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进行破坏和损害的行为。

第十一条鼓励开展植树造林、草原生态修复、湿地恢复等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工作。

第五章环境安全保障第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应当建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第十三条重点工业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理单位应当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突发环境事件中能够迅速应对。

第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应当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保障居民的生存环境和健康。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将依法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或者举报的个人和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应当给予保护,并给予奖励。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广西自治区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

广西自治区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

广西自治区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广西自治区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是广西自主制定的法规,目的是为了维护和改善广西自治区的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该条例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实施,对广西自治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责任分工、环境影响评价、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放射性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方面的规定。

二、《广西自然保护区条例》广西自然保护区条例是广西自然资源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法规,旨在保护广西自治区内的自然生态系统,维护珍稀野生动植物的生存和繁衍,并促进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该条例于2014年1月1日实施。

《广西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的划定、管理、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包括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和调整程序、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限制性行为和特定行为、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的规定。

三、《广西水源地保护条例》广西水源地保护条例是广西自治区水利厅出台的法规,旨在保护广西自治区的水资源,确保水源地的水质安全和可持续利用。

该条例于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广西水源地保护条例》对水源地的划定、保护范围界定、保护措施、水污染防治、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包括水源地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限制性行为和特定行为等内容。

四、《广西固废污染防治条例》广西固废污染防治条例是广西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法规,目的是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的防治,促进固废资源化和减量化。

该条例于201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广西固废污染防治条例》主要内容包括固废污染防治的目标、责任分工、废物的分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固体废物污染的监测和评价、废物的处置和处置行为的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五、《广西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办法》广西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办法是广西自然资源厅制定的行政法规,旨在实施自然保护区的生态保护和修复,保障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系统持续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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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篇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广西环境保护条例》)1999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5年12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5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1.为促使全区环境质量达标,广西采取了哪些措施?《广西环境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自治区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开展和推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任期及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促使全区的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2.人民政府的哪些工作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负有责任?《广西环境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二、第三、第四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环境污染的防治、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哪些环境保护权利?须承担哪些环境保护义务?《广西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减轻和消除污染危害、享受良好环境、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举报违反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的义务。

4.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方面应当做哪些工作?《广西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知识知识,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的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5.环境保护规划的重要性体现在哪里?对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改有什么要求?《广西环境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环境保护规划是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的基本依据,各种开发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

因保护和改善环境确需修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修改后的保护标准不得低于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十一条规定,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询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开。

上报审批的环境保护规划应当附有公众意见以及对公众意见采纳和不采纳情况的说明。

6.怎么解决跨地区的环境污染问题?《广西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自治区建立跨设区的市的重点区域、流域和海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

其他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7.如何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广西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应急预案,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导致环境质量严重恶化、威胁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时,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通报当地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以及可能受到影响的邻近地区的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因过错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导致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在履行环境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采取哪些调查手段和措施?《广西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现场监测、调查取证;(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采集样品;(三)责令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停止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四)查封、扣押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9.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时应遵循哪些规定?《广西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

10.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哪些措施保护、改善和整治土壤?《广西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优先区域隔离带,建立并实行严格的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并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危险废弃物等集中处理设施周边土壤进行监测;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造成土壤污染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限制生产、排放或者停产,并责令进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耕地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质量检测,对已被轻度污染的耕地实施分类种植指导,采取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保障耕地安全利用;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其划定为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

11.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什么要求?《广西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禽畜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以及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城市市区、镇和村庄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禁养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12.哪些措施可以预防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者高频设备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影响?《广西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者安装高频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规范,电磁辐射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值。

在已有的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者高频设备周围,按电磁辐射环境保护规范和城乡规划要求划定的限制范围内,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修建居民住房、幼儿园、学校、医院、养老场所等敏感建筑的审批手续。

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者高频设备电磁辐射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应当采取措施降低电磁辐射值。

经采取措施后仍达不到国家规定限值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使用或者迁出。

13.如何做到减少和合理处置生活垃圾?《广西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和无害化集中处置,逐步推广回收利用、焚烧发电、生物处理等资源化利用方式,并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相适应的投放垃圾与收运模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减少日常生活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

鼓励和支持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易消纳降解的包装物、容器,对可回收利用的产品包装物、容器、废油和废旧电池等资源进行回收利用。

14.怎样做到合理使用塑料包装袋?《广西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加强对塑料包装袋、购物袋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并采取措施推广符合国家标准的可降解的塑料包装袋、购物袋。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废塑料污染的危害性。

塑料制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生产和销售塑料包装袋、购物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地丢弃塑料包装袋、购物袋。

15.夜间进行建筑施工必须遵守哪些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在午夜和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持有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提前二日公告附近居民。

16.哪些住宅区不能开设餐饮业?可以开设餐饮业的区域必须遵循哪些规定?禁止在城市市区住宅楼、商住综合楼的居住功能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业。

商住综合楼的商业功能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项目应当设置专用烟道。

17.跳广场舞等公众活动要遵守哪些规定?《广西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居民住宅区或者毗邻居民住宅的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唱歌、跳舞、健身等活动,应当控制音量,禁止使用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音响器材。

禁止夜间在以上区域开展使用乐器或者扬声设备的唱歌、跳舞、健身等活动。

18.对日常生活中的噪声污染有哪些管理措施和手段?高考、中考等特殊期间,禁止在考场周围进行噪声污染的活动;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室内娱乐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午间、夜间不得在毗邻居民住宅的餐饮等场所进行猜码划拳、喧哗等产生噪声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活动。

19.对排污许可证的管理有哪些规定?《广西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自治区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浓度、方式等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一条规定,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应当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取得排污许可证,并不免除其法定的治理污染义务和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20.在哪些情形下必须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广西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一)排污单位纳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建设要求的;(三)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四)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有较大影响或者位于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污染源;(五)其他影响公共利益、需要重点监控的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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