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丛台区政府关于全面完成主城区“天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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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正文:----------------------------------------------------------------------------------------------------------------------------------------------------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细则》等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燃区范围:邯郸市主城区及规划建设中的东区。

主城区范围为:东至京港澳高速公路,西至西环路,南至南环路,北至北环路以内的城区,面积106平方公里(含赵王城遗址保护范围约12平方公里);东区范围为:东至规划东环路,西至秦皇大街,南至规划南环路,北至规划苏黄路,面积70平方公里。

禁燃区总面积占建成区面积的95%。

二、高污染燃料范围及标准(不包括车用燃料):(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30%(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型煤,硫含量大于0.50%、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城市集中供热应急调峰锅炉除外)。

四、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淘汰或改造禁燃区内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等高污染燃料设施(经市政府批准保留的集中供热、热电联产锅炉设施除外)。

高污染燃料设施在规定淘汰拆除时限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燃用洁净煤,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综合整治阶段目标考核情况的通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综合整治阶段目标考核情况的通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综合整治阶段目标考
核情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邯政小头[2013]25号
【发布部门】邯郸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3
【实施日期】201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综合整治阶段目标考核情况的通报
(邯政小头〔2013〕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近日,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环境保护局组成联合考核组,以抽查重点目标、察看重点路段、逐区域问卷调查的方式,对邯郸县、磁县、涉县、武安市、复兴区、峰峰矿区等六个县(市、区)8个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综合整治春节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了考核。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2013年春节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六个县(市、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大气综合整治工作,整治目标进一步细化,整
改覆盖范围进一步拓展,相关部门合力攻坚的能力进一步增强,整治力度有了大幅度提高,春节前目标任务基本完成,环境面貌明显变化,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截至目前,全市共投入大气污染综合整治资金13亿元,出动执法人员2万余人次、执法车辆5000余辆次。

重点项目全覆盖目标任务为613项,春节前任务为432项,实际完成409项;小白灰、小石料和小煤场目标任务为415个,春节前任务为300个,实际清理取缔251个;料场仓化、棚化春节前任务为17家企业,实际是10家企业完成;道路整治扩展为26条(段),已全部开始整治。

总体看,整治工作较好的是峰峰矿区、磁县、武安市。

(见附件1)。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主城区天然气置换煤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主城区天然气置换煤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主城区天然气置换煤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16•【字号】邯政办字〔2015〕142号•【施行日期】2015.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主城区天然气置换煤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5〕142号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邯郸县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主城区天然气置换煤气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16日邯郸市主城区天然气置换煤气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让居民早日使用上洁净的天然气,市委、市政府决定对我市主城区煤气用户全部实施天然气置换工程。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提升居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增强城市文明形象为目标,积极推广使用安全、洁净、无毒、热值高的天然气能源,营造居民生活新常态,大力提升居民幸福指数,加快推进宜居宜业宜游的富强邯郸、美丽邯郸建设。

二、目标任务2016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我市主城区煤气用户255133户的天然气置换工作。

三、资金来源(一)市政管网、庭院管网及户内燃气表改造等费用由邯郸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承担。

(二)对于天然气置换煤气的用户,市政府向每户提供300元的灶具补贴,该补贴统一划拨到邯郸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由邯郸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统一向用户提供安全、可靠、质优、价廉的燃气灶,用户酌情自行选择,以便于安装、维修和售后服务。

(三)因用户原因未进行天然气置换的,经居委会、邯郸华润燃气公司双方签字确认,待本工程全部完工后,市政府不再给予补贴,邯郸华润燃气公司将补贴资金退还市政府。

四、实施步骤(一)动员部署、宣传发动阶段(2015年10月1日—10月31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综合监测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综合监测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综合监测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环境监测【发文字号】邯政办字[2018]80号【发布部门】邯郸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6.27【实施日期】2018.06.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综合监测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邯政办字〔2018〕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委九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防治精准锁源、靶向治理水平,按照市政府要求,在全市建立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实现大气污染问题实时发现、快速交办、有效处置和长效监管,全面提升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强平台,精准锁定大气污染源头(一)加强市级平台统筹协调。

市级平台建在市空气质量保障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地点设在市科技大厦,统筹协调全市大气污染热点网格工作,重点负责指挥和管理各县(市、区)热点网格平台运行,监管各类大气污染问题整改落实,定期对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平台运行情况考核问责。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引入第三方服务公司,按照“市县统一招标、分级购买服务”的原则,统筹做好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工作,通过整合国控省控市控监测平台、空气应急监管平台、企业自动在线监测平台、卫星遥感平台、多普勒雷达平台、禁烧红外监测平台等数据资源,对大气环境变化状况进行全过程监测,形成多层次、多元化、多维度的监测信息报告。

(二)强化县级平台主体责任。

县级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综合监测监管平台,负责对辖区内网格员提交至县级平台的各类污染问题及时分类、移交、跟踪、盯办,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将问题处置到位,形成“发现排查-锁源上传-交办整改-验收反馈”链条式的运行机制。

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丛台区政府关于全面完成主城区“天然气置换焦炉煤气”工程实验区任务情况报告的通知

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丛台区政府关于全面完成主城区“天然气置换焦炉煤气”工程实验区任务情况报告的通知

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丛台区政府关于全面完成主城区“天然气置换焦炉煤气”工程实验区任务情况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07•【字号】邯政办字〔2016〕54号•【施行日期】2016.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新能源正文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丛台区政府关于全面完成主城区“天然气置换焦炉煤气”工程实验区任务情况报告的通知邯政办字〔2016〕54号复兴区、邯山区、邯郸县人民政府,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截至3月31日,经丛台区政府周密组织、昼夜奋战,该区14个楼院、4795户居民全部实现通气点火,圆满完成了主城区天然气置换焦炉煤气工程实验区工作任务,为下一步置换工作全面铺开积累了可复制的经验。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丛台区政府关于全面完成主城区“天然气置换焦炉煤气”工程实验区任务的情况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借鉴,并对下一步工作统筹谋划、科学调度、扎实推进、狠抓落实,确保全市“天然气置换焦炉煤气”工作如期圆满完成。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7日关于全面完成主城区“天然气置换焦炉煤气”工程实验区任务的情况报告丛台区政府截止3月31日,经过10昼夜奋战,通过9个部门、3个乡街及施工单位的艰苦努力,我区被列入主城区“天然气置换焦炉煤气”工程实验区的14个楼院、4795户居民全部实现了通气点火。

至此,我区承担的主城区“天然气置换焦炉煤气”工程实验区任务全面完成,为全市“天然气置换焦炉煤气”工程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打响全市天然气置换第一枪去年,我区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在全区8个乡(镇)街60个村(社区)实施了“煤改气”工程,并率先在全市全面完成了任务,结束了1.9万户居民群众靠燃煤做饭和冬季取暖的历史,广大居民群众生活方式发生了重大变革。

今年“天然气置换”工作是去年“煤改气”工程的延续,是进一步改善城区空气质量、提升居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民生工程、环保工程、洁净工程。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1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邯郸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邯郸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邯郸市政府令第136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生产用及产生再生资源的单位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再生资源回收应当有利于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面貌、方便群众生活,有利于社会治安秩序。

第四条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是所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

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中心城区区域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及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管理;负责制定行业发展的地方政策与规划;负责综合协调行业管理工作,构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指导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县(市、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不含中心城区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公安、工商、城管执法、商务、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建设、规划、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对再生资源回收工作进行管理。

第六条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日常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全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并负责督导落实;负责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的备案管理;负责对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的稽查管理,依据《办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负责对再生资源从业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负责组织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和技能鉴定;负责受理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再生资源市场管理政策法规行为的信访、举报、投诉和调查处理;负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主城区取暖期燃煤管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主城区取暖期燃煤管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主城区取暖期燃煤管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30•【字号】•【施行日期】2013.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主城区取暖期燃煤管制工作方案的通知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邯郸县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邯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现将《邯郸市加强主城区取暖期燃煤管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2013年10月30日邯郸市加强主城区取暖期燃煤管制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控制燃煤污染,改善主城区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冀发〔2013〕23号)、《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细则》(邯发〔2013〕5号)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管制范围管制范围包括邯郸市区高速铁路以西,南环、北环、西环以内的范围,涉及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邯郸县和邯郸经济开发区。

二、管制目标(一)管制范围内所有企业用煤、锅炉用煤和城中村农户用煤,必须使用符合含硫份小于1%、灰份小于16%的优质燃煤(以下简称洁净煤),设备或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二)2013年11月15日前无法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的取暖锅炉,要制定明确的改造计划,务于取暖期结束后改造到位。

取暖期内必须使用洁净煤,配套完善除尘设施,确保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三)1蒸吨及以下消毒、蒸汽、茶浴等燃煤锅炉,必须于11月15日前拆除到位;确需继续使用的锅炉,经燃煤管制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延迟至取暖期结束拆除,但必须使用洁净煤。

三、用煤管理(一)煤炭生产、加工、销售单位应按照控制燃煤二氧化硫、烟粉尘污染的要求,供应低硫煤、洗煤或固硫型煤,向购煤的单位和个人出具有法定效力的煤质证明,并接受环境保护、质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主城区建筑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主城区建筑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主城区建筑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07•【字号】政办小头[2011]111号•【施行日期】2011.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主城区建筑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小头〔2011〕111号)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邯郸市主城区建筑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邯郸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制定《邯郸市主城区建筑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情况说明市政府:经监测,目前我市主城区空气污染首要污染物为总悬浮颗粒物。

我局经研究分析确认,建筑扬尘是我市主城区总悬浮颗粒物的主要来源之一。

目前,我市主城区建筑施工工地普遍存在不按标准设置围挡、不按规定洒水抑尘、工地物料不覆盖、工地路面不硬化、运输建筑物料、建筑垃圾车辆不封闭、出工地车辆车轮不清洗等不良现象。

为有效解决我市主城区建筑扬尘污染问题,进一步提升主城区大气环境质量,确保我市“十二五”减排任务目标和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环境质量任务目标圆满完成,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邯郸市主城区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邯郸市主城区建筑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并征求了有关部门意见,拟发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邯郸市主城区建筑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目前,我市主城区空气污染首要污染物为总悬浮颗粒物,建筑扬尘是总悬浮颗粒物的主要来源之一。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质量,有效解决我市主城区建筑扬尘污染问题,确保我市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环境质量任务目标圆满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邯郸市主城区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8号)和《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2009〕100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邯郸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邯郸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邯郸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06.12•【字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邯郸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2002年11月15日邯郸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12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市燃气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维护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和城市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各县(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规划、公安消防、工商、环保、物价等部门应当配合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燃气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加大城市燃气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加强科技开发,推广应用高新技术,提高城市燃气气化率,改善城市环境;鼓励多元投资经营城市燃气。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燃气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承担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市、县(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承担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验,并负责对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图纸进行审查,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审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央企合作事项责任分解的通知(2014)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央企合作事项责任分解的通知(2014)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央企合作事项责任分解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字号】•【施行日期】201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央企合作事项责任分解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百家央企进河北”重大战略部署,市委、市政府紧紧围绕调结构、转方式和科学发展这条主线,组织开展了对接、洽谈、签约等一系列活动,并取得较好成效。

截至2013年,全市共与27家央企签订了39个战略合作协议,协议总投资1368.5亿元。

为尽快推进央企合作项目投产达效,市政府对签订的协议和议定事项进行了责任分解。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强化责任,齐心协力抓落实。

各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和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是责任主体,县(市、区)长和管委会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市、区)长和管委会副主任是具体负责人。

要主动与央企沟通,共同研究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积极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全力推动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

对尚未开工的项目,责任单位要加强与央企深入洽谈,督促企业尽快按协议内容落实,并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对在建的项目,要帮助企业及时解决好建设中的难题,保证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二、强化调度,全力以赴保推进。

市发展改革委要发挥总协调部门的作用,加强对央企合作事项的协调调度和推动落实工作。

各有关县(市、区),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对辖区内央企合作项目加大跟踪落实力度,由各地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明确专人负责,每月底前将辖区内的央企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按项目逐项报市发展改革委央企对接服务办公室,由市发展改革委央企对接服务办公室整理、汇总,定期通报,确保央企合作工作强力推进。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主城区及周边区域“煤改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主城区及周边区域“煤改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主城区及周边区域“煤改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1•【字号】邯政办字〔2015〕45号•【施行日期】2015.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主城区及周边区域“煤改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5〕45号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邯郸县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主城区及周边区域“煤改气”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4月21日市主城区及周边区域“煤改气”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和居民生活条件,市政府决定对主城区及周边外扩5公里区域内燃煤用户实施“煤改气”工程。

具体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增强城市文明形象为目标,推广清洁能源,治理燃煤污染,营造居民生活新常态,大力提升居民幸福指数,加快推进宜居宜业宜游的富强邯郸、美丽邯郸建设。

二、目标任务2015年10月底前,对主城区及周边外扩5公里区域内309个村庄(社区)、130053户全部完成“煤改气”工程。

三、补贴政策(一)补贴标准。

按照“改造政府补贴、不足用户补齐”的原则,对实施“煤改气”的燃煤用户购买燃气壁挂炉进行补贴,每户补贴3000元,其中300元由区(县)财政承担;燃气管网初装费(2600元)、灶具、暖气片等费用由用户承担。

对于低保用户,由区(县)政府负责,在以上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再予以照顾。

(二)补贴程序。

1.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向区(县)政府推荐壁挂炉产品;2.区(县)政府负责燃气壁挂炉的招标工作,中标企业要在本市银行开设帐户,“煤改气”用户持本人身份证到企业开户银行向企业账户缴款,缴款额为产品中标价与财政补贴的差价;3.燃气壁挂炉中标企业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的帮助下,负责把燃气壁挂炉安装到户,向“煤改气”用户开具发票;4.村(居)委会结合燃气壁挂炉中标企业,负责登记汇总“煤改气”用户名单、壁挂炉具型号、数量等信息,汇总表由“煤改气”用户、村(居)委会、中标企业、邯郸华润燃气公司四方签字确认。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天然气迎峰度冬应急预案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天然气迎峰度冬应急预案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天然气迎峰度冬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天然气迎峰度冬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天然气迎峰度冬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18日邯郸市天然气迎峰度冬应急预案2013年12月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工作原则1.3 编制依据1.4 适用范围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组织指挥体系2.2 组织体系及职责3.预警级别发布3.1 Ⅳ级预警状态3.2 Ⅲ级预警状态3.3 Ⅱ级预警状态3.4 Ⅰ级预警状态4.应急措施4.1 综合应急措施4.2 应急措施保障顺序5.后期处置5.1 应急措施效果评估和调整5.2 应急结束6.应急保障6.1 资金保障6.2 储备保障6.3 运输保障7.附则7.1 名词术语解释7.2 预案管理与更新7.3 预案制定与解释7.4 相关预案7.5 预案实施和生效1.总则1.1 编制目的为有效保障全市冬季天然气正常供应,防止因极寒天气、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等多种原因造成的冬季大范围天然气供应中断、上游气源紧张等突发应急事件,维护全市冬季天然气供应秩序,避免或减少冬季天然气供应紧张对生产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先急后缓和保民生、保重点、保发展的工作原则。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邯郸市气象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邯政办字〔2015〕156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邯郸市气象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邯政办字〔2015〕156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邯郸市气象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邯郸市气象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邯政办字〔2015〕1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3号),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中国气象局关于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保障河北绿色崛起的意见》(冀政〔2014〕116号)和《邯郸市人民政府河北省气象局共同推进气象为邯郸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合作协议》的有关要求,全面推进我市气象现代化进程,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结合邯郸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围绕全面实现气象现代化总体目标,坚持公共气象发展方向,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改善民生为宗旨,以防灾减灾、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改善生态环境等为重点,以气象科技和人才为支撑,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以项目建设为抓手,为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富强邯郸、美丽邯郸提供强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

到2017年,建成结构完善、布局科学、功能先进的综合气象观测、气象预报预测、公共气象服务系统,以及气象科技创新体系、气象人才体系共同构成的气象现代化体系。

全市气象观测环境得到有效改善,气象预报更加精准,公共气象服务更加广泛,专业气象服务更加精细,气象灾害防御更加有效,气象科技支撑能力更加突出,满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对气象服务的需求。

二、主要任务(一)推进气象基础业务现代化。

1.完善气象观测站网建设。

邯郸市燃气管理条例

邯郸市燃气管理条例

邯郸市燃气管理条例【发文字号】邯郸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9〕2号【发布部门】邯郸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6.06【实施日期】2019.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邯郸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9〕2号)《邯郸市燃气管理条例》经2019年3月28日邯郸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9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6月6日邯郸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安全与事故预防、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燃气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政府部门的要求,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自然资源规划、建设、公安、发展改革、行政审批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工作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鼓励多元投资经营燃气;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石油天然气城镇燃气管道及涉气单位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石油天然气城镇燃气管道及涉气单位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石油天然气城镇燃气管道及涉气单位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30•【字号】邯政小头[2014]29号•【施行日期】2014.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石油天然气城镇燃气管道及涉气单位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邯政小头〔2014〕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近年来,全国油气管道安全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

为有效防范此类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河北省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办字〔2013〕139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现就油气管道及涉气(含涉氯、涉氨)单位安全监管职责明确如下:一、监管范围石油天然气城镇燃气管道包括全市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在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石油、天然气和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油气管道)。

油气管道附属设施包括: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管道的水工防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管道穿越铁路、公路的检漏装置;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公共区域指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以外的区域。

二、职责任务(一)享有生产、储存、经营油气管道所有权或者运行管理权的单位是管道权属(运行)单位,承担权属范围内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工作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工作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14•【字号】邯政发〔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工作的通知邯政发〔201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当前,我市空气质量排位后移,部分污染指标不降反升,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十分严峻。

为如期完成省定年度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72微克/立方米的任务目标,尽快扭转空气质量落后的被动局面,特通知如下。

一、建立上下贯通运转高效的空气质量保障联动机制。

由市空气质量保障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研究制定《邯郸市空气质量保障联合行动机制》,以“应急处置、削峰减频”为目的,充分发挥指挥中心作用,精准调度,上下联动。

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与市气象局、PM2.5专家组、网格化专家组建立紧密沟通对接机制,固定人员,根据天气变化和污染程度,每天一会商,科学研判,精准锁源,随时提出科学、准确、可操作的管控工作建议。

市空气质量保障应急指挥中心充分发挥空气质量保障微信等平台作用,安排专人昼夜关注微信群,以@所有人或值班电话形式,及时将专家组建议、领导指示等指令传达出去。

各级各单位按照工作指令,采取分层、分级、全区域、全方位快速有效的联合行动模式,及时遏制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扩散。

应急措施落实过程中,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牵头组成联合督导组,加强督查,跟踪问效,真正形成上下贯通、左右衔接、行动迅速、运转高效的联动机制。

各县(市、区)参照市级做法,成立相应的空气质量保障牵头协调机构,固定专职人员,细化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即专家精准研判、中心统一指令、单位快速反应、加强过程督导、监察跟踪问效,确保下达指令及时精准、协调调度及时有力、联动落实到位有效。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主城区禁煤区散煤用户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主城区禁煤区散煤用户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主城区禁煤区散煤用户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17•【字号】邯政办字〔2017〕43号•【施行日期】2017.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主城区禁煤区散煤用户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43号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城区禁煤区散煤用户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17日主城区禁煤区散煤用户治理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和“散煤清零”工作的有关要求,切实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决定在主城区环路范围内大力开展散煤污染治理行动。

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在主城区环路范围内实施禁煤区,改造取缔现有的散煤使用户(商店门市、流动摊点等),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责任分工(一)主城区23条主干道流动摊点的散煤污染治理。

主城区23条主干道一律禁止散煤流动摊点占道经营,一经发现,立即取缔。

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二)主城区城中村、社区、其他道路流动摊点的散煤污染治理。

已批准市场的路段内,使用散煤的流动摊点要在4月底前改造为使用燃气或电炉,逾期未改造的不得使用;市场以外的路段一律禁止散煤流动摊点经营,一经发现,立即取缔。

责任单位: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政府,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三)禁煤区内商店门市的散煤污染治理。

禁煤区内商店门市的散煤用户要在4月底前改造为使用燃气或电炉,逾期未改造的不得使用。

责任单位: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政府,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三、治理步骤(一)制定方案,抽调人员(2017年4月20日前)。

市城管执法局、市环境保护局和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政府,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四区”政府<管委会>)抓紧研究部署,制定具体推进方案,抽调相关人员组成联合执法队。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环境重点区域大气综合整治项目限期治理任务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环境重点区域大气综合整治项目限期治理任务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环境重点区域大气综合整治项目限期治理任务的通知正文:----------------------------------------------------------------------------------------------------------------------------------------------------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环境重点区域大气综合整治项目限期治理任务的通知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邯郸市环境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2012〕76号)要求,我市确定在邯郸县、复兴区、磁县、涉县、峰峰矿区和武安市等范围内的8个环境重点区域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整治,这是今年环保工作的重中之重,是硬任务、重头戏。

按照综合整治标准要求,根据有关县(市、区)排查摸底情况,市政府确定了87家工业企业150项限期治理项目,总投资约18亿元,重点是料场、成品场等细粉、细颗粒物质堆积场的限期治理项目,确保达到仓化、棚化、硬化、净化、绿化目标(即封闭进仓化、围挡加棚化、进出路硬化、场地洁净化、空闲地绿化),进一步治理环境重点区域内近10万亩原料、渣场扬尘和无组织排放污染源。

现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一、加强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安排,协调联动,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有关县(市、区)要参照本通知确定本辖区重点企业及重点治理工程,将工程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市环境保护局。

二、落实责任。

各重点项目单位要切实承担起污染治理责任,抓紧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推动项目尽快开工建设。

要制定方案,明确任务,压死责任,抓好落实,确保项目早日建成并发挥作用。

三、严格考核。

市委、市政府将大气综合整治重点项目完成情况纳入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落实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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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丛台区政府关于全面完成主城区“天然气置换焦炉煤气”工程实验区任务情况报告的通知
【法规类别】石油天然气资料
【发文字号】邯政办字[2016]54号
【发布部门】邯郸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4.07
【实施日期】2016.04.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丛台区政府关于全面完成主城区“天然气置换焦炉煤气”工
程实验区任务情况报告的通知
(邯政办字〔2016〕54号)
复兴区、邯山区、邯郸县人民政府,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截至3月31日,经丛台区政府周密组织、昼夜奋战,该区14个楼院、4795户居民全部实现通气点火,圆满完成了主城区天然气置换焦炉煤气工程实验区工作任务,为下一步置换工作全面铺开积累了可复制的经验。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丛台区政府关于全面完成主城区“天然气置换焦炉煤气”工程实验区任务的情况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借鉴,并对下一步工作统筹谋划、科学调度、扎实推进、狠抓落实,确保全市“天然气置换焦炉煤气”工作如期圆满完成。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7日关于全面完成主城区“天然气置换焦炉煤气”工程实验区任务的情况报告
(丛台区政府)
截止3月31日,经过10昼夜奋战,通过9个部门、3个乡街及施工单位的艰苦努力,我区被列入主城区“天然气置换焦炉煤气”工程实验区的14个楼院、4795户居民全部实现了通气点火。

至此,我区承担的主城区“天然气置换焦炉煤气”工程实验区任务全面完成,为全市“天然气置换焦炉煤气”工程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打响全市天然气置换第一枪
去年,我区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在全区8个乡(镇)街60个村(社区)实施了“煤改气”工程,并率先在全市全面完成了任务,结束了1.9万户居民群众靠燃煤做饭和冬季取暖的历史,广大居民群众生活方式发生了重大变革。

今年“天然气置换”工作是去年“煤改气”工程的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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