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细则【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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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促进公路工程设计与施工相结合,提高管理效能,依据《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设计施工总承包(以下简称“总承包”),是指将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等工程内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实施的承发包方式。

第三条【适用条件】项目法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采用总承包方式。

总承包可以实行项目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分路段实行总承包,或者对交通机电、房建及绿化工程等实行专业总承包。

第四条【前期准备】采用总承包的项目,初步设计应加大设计深度,加强地质勘察,明确重大技术方案,严格核定工程量和概算。

第五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独立桥梁、隧道、互通式立交项目。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对总承包项目的监督管理,重点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基本建设程序及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建设各方的合同履约情况等进行监管;加强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概预算的审查及设计变更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总承包单位(包括总承包联合体成员单位,下同)进行信用评价。

第七条【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当依法组织工程建设,加强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管理,负责组织总承包工程招标,强化勘察设计管理和地质勘察验收,严格控制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和环保,做好征地拆迁和地方协调等工作,督促总承包单位履行合同义务。

第八条【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依据总承包合同,对施工图设计及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负总责。

负责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工作,配合项目法人完成征地拆迁、地方协调、项目审计及交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监理单位】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的项目,监理单位应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对总承包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度、环保、计量支付和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等进行管理,对总承包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计划、采购与施工的组织实施计划、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技术方案、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质量安全保障措施、计量支付、工程变更等进行审核。

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规定

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规定

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规定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路工程设计与施工相融合,提高公路工程设计施工质量,推进现代工程管理,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独立桥梁、隧道(以下简称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总承包,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施工总承包(以下简称总承包),是指将公路工程的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等工程内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实施的承发包方式。

?第三条国家鼓励具备条件的公路工程实行总承包。

?总承包可以实行项目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分路段实行总承包,或者对交通机电、房建及绿化工程等实行专业总承包。

?项目法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采用总承包的范围。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公路工程总承包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总承包合同相关当事方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等情况进行督查,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等进行管理。

按照有关规定对总承包单位进行信用评价。

?第二章总承包单位选择及合同要求 ?第五条总承包单位由项目法人依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总承包招标。

?公路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在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并落实建设资金后进行。

?第六条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要求: ?(一)同时具备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勘察设计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二)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财务能力,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关于勘察设计、施工能力、业绩等方面的条件要求; ?(三)以联合体投标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 ?(四)总承包单位(包括总承包联合体成员单位,下同)不得是总承包项目的初步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或以上单位的附属单位。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促进公路工程设计与施工相结合,提高管理效能,依据《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设计施工总承包(以下简称“总承包”),是指将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等工程内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实施的承发包方式。

第三条【适用条件】项目法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采用总承包方式。

总承包可以实行项目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分路段实行总承包,或者对交通机电、房建及绿化工程等实行专业总承包。

第四条【前期准备】采用总承包的项目,初步设计应加大设计深度,加强地质勘察,明确重大技术方案,严格核定工程量和概算。

第五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独立桥梁、隧道、互通式立交项目。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对总承包项目的监督管理,重点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基本建设程序及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建设各方的合同履约情况等进行监管;加强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概预算的审查及设计变更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总承包单位(包括总承包联合体成员单位,下同)进行信用评价。

第七条【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当依法组织工程建设,加强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管理,负责组织总承包工程招标,强化勘察设计管理和地质勘察验收,严格控制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和环保,做好征地拆迁和地方协调等工作,督促总承包单位履行合同义务。

第八条【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依据总承包合同,对施工图设计及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负总责。

负责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工作,配合项目法人完成征地拆迁、地方协调、项目审计及交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监理单位】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的项目,监理单位应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对总承包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度、环保、计量支付和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等进行管理,对总承包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计划、采购与施工的组织实施计划、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技术方案、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质量安全保障措施、计量支付、工程变更等进行审核。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以下简称总承包)是指在建设单位授权的范围内,由承包人担负所有与公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试运行、交工、结算等全部责任的方式进行的工程项目管理。

总承包模式在公路工程建设中具有很大的优势,能够整合资源、提高效益、缩短工期。

为了规范总承包管理工作,现制定以下总承包管理办法。

一、总承包准备阶段1.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确定总承包的内容和范围,并进行编制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应包括工程概况、设计条件、施工条件、合同条款、评标方法等内容。

3.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总承包人,并签订合同。

二、总承包设计阶段1.总承包人应组织工程项目团队,进行详细的设计工作,包括施工图设计、质量控制计划、施工组织设计等。

2.总承包人应根据设计条件和施工条件,制定合理的施工工艺和方案。

3.总承包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确保设计符合安全、环保和质量要求。

三、总承包施工阶段1.总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和安全要求,组织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工作。

2.总承包人应严格执行设计文件,确保施工按照设计要求进行。

3.总承包人应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计划和工期计划,并与监理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

4.总承包人应及时解决施工现场的技术问题和纠纷,并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四、总承包试运行阶段1.总承包人应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组织试运行工作,并进行试运行记录和报告的编制。

2.总承包人应密切配合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作,确保试运行工作顺利进行。

五、总承包交工阶段1.总承包人应按时完成工程交工,并组织验收工作。

2.总承包人应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一起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和结算工作,并确保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得到满足。

六、总承包管理要求1.总承包人应建立健全施工组织、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并进行有效运行。

2.总承包人应及时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的最新要求,并进行落实。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促进公路工程设计与施工相结合,提高管理效能,依据《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设计施工总承包(以下简称“总承包”),是指将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等工程内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实施的承发包方式。

第三条【适用条件】项目法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采用总承包方式.总承包可以实行项目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分路段实行总承包,或者对交通机电、房建及绿化工程等实行专业总承包.第四条【前期准备】采用总承包的项目,初步设计应加大设计深度,加强地质勘察,明确重大技术方案,严格核定工程量和概算。

第五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独立桥梁、隧道、互通式立交项目。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对总承包项目的监督管理,重点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基本建设程序及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建设各方的合同履约情况等进行监管;加强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概预算的审查及设计变更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总承包单位(包括总承包联合体成员单位,下同)进行信用评价。

第七条【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当依法组织工程建设,加强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管理,负责组织总承包工程招标,强化勘察设计管理和地质勘察验收,严格控制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和环保,做好征地拆迁和地方协调等工作,督促总承包单位履行合同义务。

第八条【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依据总承包合同,对施工图设计及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负总责.负责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工作,配合项目法人完成征地拆迁、地方协调、项目审计及交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监理单位】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的项目,监理单位应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对总承包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度、环保、计量支付和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等进行管理,对总承包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计划、采购与施工的组织实施计划、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技术方案、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质量安全保障措施、计量支付、工程变更等进行审核。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建筑工程类独家文档首发】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建筑工程类独家文档首发】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建筑工程类独家文档首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路工程设计与施工相融合,提高公路工程设计施工质量,推进现代工程管理,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独立桥梁、隧道(以下简称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总承包,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施工总承包(以下简称总承包),是指将公路工程的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等工程内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实施的承发包方式。

第三条国家鼓励具备条件的公路工程实行总承包。

总承包可以实行项目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分路段实行总承包,或者对交通机电、房建及绿化工程等实行专业总承包。

项目法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采用总承包的范围。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公路工程总承包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总承包合同相关当事方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等情况进行督查,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等进行管理。

按照有关规定对总承包单位进行信用评价。

第二章总承包单位选择及合同要求第五条总承包单位由项目法人依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总承包招标。

公路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在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并落实建设资金后进行。

第六条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要求:(一)同时具备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勘察设计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二)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财务能力,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关于勘察设计、施工能力、业绩等方面的条件要求;(三)以联合体投标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四)总承包单位(包括总承包联合体成员单位,下同)不得是总承包项目的初步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或以上单位的附属单位。

第七条总承包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使用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

在总承包招标文件中,应当对招标内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报价组成、合同工期、分包的相关要求、勘察设计与施工技术要求、质量等级、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要求、保险要求、费用支付办法等作出明确规定。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促进公路工程设计与施工相结合,提高管理效能,依据《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设计施工总承包(以下简称“总承包”),是指将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等工程内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实施的承发包方式。

第三条【适用条件】项目法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采用总承包方式。

总承包可以实行项目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分路段实行总承包,或者对交通机电、房建及绿化工程等实行专业总承包。

第四条【前期准备】采用总承包的项目,初步设计应加大设计深度,加强地质勘察,明确重大技术方案,严格核定工程量和概算。

第五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独立桥梁、隧道、互通式立交项目。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对总承包项目的监督管理,重点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基本建设程序及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建设各方的合同履约情况等进行监管;加强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概预算的审查及设计变更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总承包单位(包括总承包联合体成员单位,下同)进行信用评价。

第七条【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当依法组织工程建设,加强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管理,负责组织总承包工程招标,强化勘察设计管理和地质勘察验收,严格控制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和环保,做好征地拆迁和地方协调等工作,督促总承包单位履行合同义务。

第八条【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依据总承包合同,对施工图设计及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负总责。

负责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工作,配合项目法人完成征地拆迁、地方协调、项目审计及交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监理单位】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的项目,监理单位应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对总承包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度、环保、计量支付和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等进行管理,对总承包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计划、采购与施工的组织实施计划、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技术方案、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质量安全保障措施、计量支付、工程变更等进行审核。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促进公路工程设计与施工相结合,提高管理效能,依据《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设计施工总承包(以下简称“总承包”),是指将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等工程内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实施的承发包方式。

第三条【适用条件】项目法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采用总承包方式。

总承包可以实行项目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分路段实行总承包,或者对交通机电、房建及绿化工程等实行专业总承包。

第四条【前期准备】采用总承包的项目,初步设计应加大设计深度,加强地质勘察,明确重大技术方案,严格核定工程量和概算。

第五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独立桥梁、隧道、互通式立交项目。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对总承包项目的监督管理,重点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基本建设程序及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建设各方的合同履约情况等进行监管;加强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概预算的审查及设计变更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总承包单位(包括总承包联合体成员单位,下同)进行信用评价。

第七条【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当依法组织工程建设,加强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管理,负责组织总承包工程招标,强化勘察设计管理和地质勘察验收,严格控制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和环保,做好征地拆迁和地方协调等工作,督促总承包单位履行合同义务。

第八条【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依据总承包合同,对施工图设计及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负总责。

负责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工作,配合项目法人完成征地拆迁、地方协调、项目审计及交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监理单位】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的项目,监理单位应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对总承包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度、环保、计量支付和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等进行管理,对总承包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计划、采购与施工的组织实施计划、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技术方案、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质量安全保障措施、计量支付、工程变更等进行审核。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促进公路工程设计与施工相结合,提高管理效能,依据《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设计施工总承包(以下简称“总承包”),是指将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等工程内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实施的承发包方式。

第三条【适用条件】项目法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采用总承包方式。

总承包可以实行项目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分路段实行总承包,或者对交通机电、房建及绿化工程等实行专业总承包。

第四条【前期准备】采用总承包的项目,初步设计应加大设计深度,加强地质勘察,明确重大技术方案,严格核定工程量和概算。

第五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独立桥梁、隧道、互通式立交项目。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对总承包项目的监督管理,重点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基本建设程序及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建设各方的合同履约情况等进行监管;加强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概预算的审查及设计变更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总承包单位(包括总承包联合体成员单位,下同)进行信用评价。

第七条【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当依法组织工程建设,加强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管理,负责组织总承包工程招标,强化勘察设计管理和地质勘察验收,严格控制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和环保,做好征地拆迁和地方协调等工作,督促总承包单位履行合同义务。

第八条【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依据总承包合同,对施工图设计及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负总责。

负责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工作,配合项目法人完成征地拆迁、地方协调、项目审计及交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监理单位】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的项目,监理单位应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对总承包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度、环保、计量支付和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等进行管理,对总承包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计划、采购与施工的组织实施计划、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技术方案、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质量安全保障措施、计量支付、工程变更等进行审核。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促进公路工程设计与施工相结合,提高管理效能,依据《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设计施工总承包(以下简称“总承包”),是指将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等工程内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实施的承发包方式.第三条【适用条件】项目法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采用总承包方式。

总承包可以实行项目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分路段实行总承包,或者对交通机电、房建及绿化工程等实行专业总承包.第四条【前期准备】采用总承包的项目,初步设计应加大设计深度,加强地质勘察,明确重大技术方案,严格核定工程量和概算。

第五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独立桥梁、隧道、互通式立交项目。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对总承包项目的监督管理,重点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基本建设程序及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建设各方的合同履约情况等进行监管;加强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概预算的审查及设计变更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总承包单位(包括总承包联合体成员单位,下同)进行信用评价。

第七条【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当依法组织工程建设,加强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管理,负责组织总承包工程招标,强化勘察设计管理和地质勘察验收,严格控制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和环保,做好征地拆迁和地方协调等工作,督促总承包单位履行合同义务。

第八条【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依据总承包合同,对施工图设计及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负总责。

负责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工作,配合项目法人完成征地拆迁、地方协调、项目审计及交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监理单位】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的项目,监理单位应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对总承包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度、环保、计量支付和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等进行管理,对总承包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计划、采购与施工的组织实施计划、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技术方案、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质量安全保障措施、计量支付、工程变更等进行审核。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布日期】2015.06.26【实施日期】2015.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6月19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6月26日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路工程设计与施工相融合,提高公路工程设计施工质量,推进现代工程管理,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独立桥梁、隧道(以下简称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总承包,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施工总承包(以下简称总承包),是指将公路工程的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等工程内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实施的承发包方式。

第三条国家鼓励具备条件的公路工程实行总承包。

总承包可以实行项目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分路段实行总承包,或者对交通机电、房建及绿化工程等实行专业总承包。

项目法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采用总承包的范围。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公路工程总承包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总承包合同相关当事方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等情况进行督查,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等进行管理。

按照有关规定对总承包单位进行信用评价。

第二章总承包单位选择及合同要求第五条总承包单位由项目法人依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总承包招标。

公路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在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并落实建设资金后进行。

第六条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要求:(一)同时具备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勘察设计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二)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财务能力,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关于勘察设计、施工能力、业绩等方面的条件要求;(三)以联合体投标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四)总承包单位(包括总承包联合体成员单位,下同)不得是总承包项目的初步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或以上单位的附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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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细则为了促进公路工程设计与施工相结合,提高管理效能,交通运输部于13日起草了《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以下是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全文: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促进公路工程设计与施工相结合,提高管理效能,依据《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是指将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等工程内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实施的承发包方式。

第三条【适用条件】项目法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采用总承包方式。

总承包可以实行项目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分路段实行总承包,或者对交通机电、房建及绿化工程等实行专业总承包。

第四条【前期准备】采用总承包的项目,初步设计应加大设计深度,加强地质勘察,明确重大技术方案,严格核定工程量和概算。

第五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独立桥梁、隧道、互通式立交项目。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对总承包项目的监督管理,重点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基本建设程序及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建设各方的合同履约情况等进行监管;加强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概预算的审查及设计变更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总承包单位进行信用评价。

第七条【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当依法组织工程建设,加强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管理,负责组织总承包工程招标,强化勘察设计管理和地质勘察验收,严格控制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和环保,做好征地拆迁和地方协调等工作,督促总承包单位履行合同义务。

第八条【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依据总承包合同,对施工图设计及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负总责。

负责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工作,配合项目法人完成征地拆迁、地方协调、项目审计及交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监理单位】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的项目,监理单位应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对总承包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度、环保、计量支付和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等进行管理,对总承包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计划、采购与施工的组织实施计划、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技术方案、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质量安全保障措施、计量支付、工程变更等进行审核。

第十条【初设单位】总承包项目初步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初步设计阶段的勘察设计,按照项目法人要求负责对施工图设计或设计变更进行咨询。

第三章招标投标第十一条【招标要求】总承包单位应当由项目法人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项目法人应在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并落实建设资金后进行总承包招标。

总承包单位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和要求:同时具备相应的施工和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或具备相应的施工、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具有满足招标要求的财务能力和设计、施工业绩等条件;以联合体投标的,应根据项目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权利;总承包单位不得与项目法人、初步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存在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风险划分】总承包风险应由项目法人和总承包单位合理分担。

项目法人承担的风险一般应包括:项目法人提出的工期调整、重大或较大设计变更,以及由项目法人提出的建设标准或工程规模的调整。

因国家税收等政策调整引起的税费变化。

钢材、水泥、沥青、燃油等主要工程材料价格与招标时基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与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文件相比,施工图勘察设计发现的难以预见的滑坡、泥石流、突泥、涌水、溶洞、采空区、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化,其损失与处治费用原则上由项目法人承担,或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项目法人和总承包单位的分担比例。

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经批准后,工程实施中出现重大地质变化的,其损失与处治费用除保险公司赔付外,原则上由总承包单位承担,或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项目法人与总承包单位的分担比例。

因总承包单位施工组织、措施不当造成的上述问题,其损失与处治费用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合同规定由项目法人承担的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增加。

除项目法人承担的风险外,其他风险应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费用组成】总承包费用或投标报价应当包括相应工程的施工图勘察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缺陷责任期维修费、保险费、风险费等。

总承包采用总价合同,除应当由项目法人承担的风险费用外,总承包合同总价不予调整。

项目法人应当在初步设计批准概算范围内确定最高投标限价。

第十四条【风险费】总承包风险费用于总承包单位所承担工程风险的支付,在实施过程中根据风险发生情况进行计量支付,不足部分由总承包单位自行承担,工程完工后如有结余,项目法人一次性付给总承包单位。

风险费由总承包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和风险承担能力,按照其他各项费用投标报价总和的百分比自主报价,比例一般不低于3%,并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总承包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招标内容、报价组成、工程量清单、合同工期、分包管理规定、设计与施工技术要求、质量等级、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要求,保险要求、支付办法、评标方法和合同条款等内容和要求。

总承包招标应当向投标人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和相应的勘察资料,以及项目有关批复文件和前期咨询意见。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施工图设计技术方案。

招标人一般应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施工图设计技术方案费用补偿,并明确中标人有权使用未中标人的技术方案。

第十六条【投标文件】总承包投标文件应当结合工程地质条件和技术特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包括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文件的优化建议、总承包实施组织与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拟分包专项工程、报价清单及说明,按招标人要求提供施工图设计技术方案。

以联合体投标的,还应提交联合体协议。

投标文件中应承诺以项目法人和总承包单位的联合名义投保工程保险。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60天。

第十七条【评标要求】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特点和施工难度确定评标方法。

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

评标专家抽取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评标委员会应当包含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等专家,总人数应当不少于9人。

第四章建设管理第十八条【设计文件提交】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和工程施工需要,分阶段提交详勘资料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经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要求,满足工程质量、耐久和安全的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规定,经项目法人审查后,按规定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施工图设计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总承包单位对提交的详勘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及、中间成果及施工组织方案负责。

第十九条【施工组织】总承包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施工,实施中应加强设计与施工的协调,及时根据工程实际完善、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

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合同约定,细化设计施工组织计划,拟定设计施工进度安排、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目标、环境保护措施、投资完成计划等。

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管理与协调制度,合理调配设计和施工力量,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对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负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健全施工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人员,落实安全经费和安全责任,对施工安全负责。

第二十条【采购管理】工程永久使用的大宗材料、关键设备和主要构件可由项目法人依法招标采购,也可由总承包单位按规定采购,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对此予以明确。

若由总承包单位进行采购,应采取集中采购的方式,确保工程质量,采购方案应报项目法人审批,并接受项目法人监督。

第二十一条【分包管理】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对分包工程的管理。

选择的分包单位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并报项目法人批准,分包合同报项目法人备案。

未经项目法人批准,总承包单位不得分包。

第二十二条【计量支付】总承包工程应按招标文件明确的计量支付办法与程序进行计量支付。

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管理时,总承包单位应依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各分项工程合计总价与合同总价一致的原则,调整工程量清单,经项目法人审定后作为支付依据;工程实施中,按照清单及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计量支付;项目完成后,总承包单位应根据调整后最终的工程量清单编制竣工文件和工程决算。

第二十三条【变更处理】总承包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要设计变更的,应当遵循以下处理原则:较大变更或重大变更应依据有关规定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一般变更应在实施前报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备案,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对不合理变更有权否定。

任何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初步设计批复的质量安全标准,不得影响工程质量、耐久性和安全度。

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变化,按照风险划分原则处理。

其中,属于总承包单位风险范围的设计变更,超出原报价部分由总承包单位自付,低于原报价部分,按第二十二条规定支付。

属于项目法人风险范围的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与合同总价均调整,按规定报批后执行。

项目法人应根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制定鼓励总承包单位优化设计、节省造价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竣工文件编制】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交、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提交竣工图纸和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缺陷责任期】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负责缺陷责任期的工程修复等工作,确保公路技术状况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十六条【最终支付】总承包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规定义务后,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合同完成全部支付。

第二十七条【合同监控】项目法人应依据合同加强总承包管理,对总承包单位在合同履行中存在过失或偏差行为,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合同目标实现的,应当对总承包单位法人代表进行约谈,必要时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终止总承包合同并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工程实际,制定具体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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