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1月3日一、总体要求(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与防范风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与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与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二)土地储备就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三)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规定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并定期更新。
二、储备计划(四)各地应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五)各地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与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应包括:1、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2、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与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3、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4、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5、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6、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一、引言土地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储备土地作为一种有效的土地管理手段,对于合理规划城市发展、保障公共利益、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储备土地的管理,规范储备土地的运作流程,提高土地储备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储备土地的定义和范围储备土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土地。
储备土地的范围包括: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三、储备土地管理的原则(一)规划先行原则储备土地的管理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确保储备土地的用途和开发方向与规划要求相一致。
(二)政府主导原则储备土地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导,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市场运作原则在储备土地的取得、开发、供应等环节,应遵循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
(四)节约集约原则加强对储备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合理确定储备土地的规模和开发强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五)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在储备土地的管理过程中,应优先保障公共利益,确保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等用地需求得到满足。
四、储备土地的取得(一)依法收回对闲置土地、违法用地、到期未续期的土地等,依法予以收回。
(二)收购土地储备机构可以通过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按照市场价格收购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土地转让,政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将土地纳入储备。
(四)征收对符合土地征收条件的土地,依法办理征收手续,将其纳入储备。
五、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一)土地平整对储备土地进行场地平整,清除地上附着物,达到“三通一平”或“五通一平”等开发条件。
(二)基础设施建设根据规划要求,建设储备土地范围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等基础设施。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和调控粮贷款办法(2013年修订)-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和调控粮贷款办法(2013年修订)正文:----------------------------------------------------------------------------------------------------------------------------------------------------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和调控粮贷款办法(2013年修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13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地方政府调控和稳定本地粮食市场,保障地方粮食安全,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地方储备和调控粮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落实分级粮食储备制度,按国务院规定的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建立的粮食储备,包括省级储备、市级储备、县级储备;地方调控粮是指地方(包括省级、市级、县级)人民政府为解决当地“卖粮难”,稳定区域粮食市场,保障本地粮食供应,采取除储备粮以外的调控措施形成的政策性粮食库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贷款是指农发行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承担地方储备粮购销调存任务而发放的贷款;地方调控粮贷款是指农发行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承担地方调控粮购销调存任务而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地方储备和调控粮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落实计划、严格准入、集中管理。
(二)钱随粮走、购贷销还、专款专用、库贷挂钩、封闭运行。
(三)谁出政策、谁拿补贴、谁承担风险。
第五条相关分支机构应主动参与地方储备粮和地方调控粮计划的制定和下达,主要包括:(一)参与选定符合本办法规定贷款条件的承储企业,县级储备一般应是“一县一企”。
(二)参与明确地方储备粮和地方调控粮管理的政策制度。
(三)参与确定地方储备和调控粮的财政补贴方式和资金来源。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储备土地,作为城市发展和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土地供应、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储备土地的定义与范围储备土地是指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收购、征收的土地,以及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或者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这些土地在纳入储备前,需经过严格的权属调查和确认,确保其产权清晰、无争议。
二、储备土地的管理原则1、规划先行原则储备土地的管理应与城市规划紧密结合,根据城市发展的总体布局和土地利用规划,确定储备土地的规模、位置和用途,以保障土地储备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市场导向原则在储备土地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和土地价值,合理确定储备土地的供应时机和供应方式,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3、节约集约原则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严格控制储备土地的规模,避免土地闲置和浪费,提高土地的利用强度和产出效益。
4、动态管理原则对储备土地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储备土地的信息,掌握土地的开发利用情况,根据市场变化和城市发展的需要,调整储备土地的规模和结构。
三、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1、土地平整对储备土地进行平整,清除地上附着物和障碍物,为后续的开发利用创造良好的条件。
2、基础设施建设根据规划要求,完善储备土地周边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等基础设施,提高土地的开发价值。
3、环境保护在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过程中,应注重环境保护,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
四、储备土地的供应1、供应计划根据城市建设和土地市场的需求,制定储备土地供应计划,明确供应的土地数量、位置、用途和供应时间。
2、供应方式储备土地的供应方式包括出让、划拨、租赁等,应根据土地的用途和使用条件,选择合适的供应方式。
3、供应价格储备土地的供应价格应根据土地市场的行情和评估结果确定,确保土地价格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7.11.19•【文号】国土资发[2007]277号•【施行日期】2007.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 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 100 号)等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土地储备资金来源第五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三)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六条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的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及时核拨用于土地储备的各项资金。
第七条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举借贷款。
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只能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章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第八条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
第九条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
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银行•【公布日期】2012.11.05•【文号】国土资发[2012]162号•【施行日期】2012.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为加强土地储备机构、业务和资金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土地储备工作规范和健康运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土地储备机构管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土地储备工作,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的规定,建立土地储备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规定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列入名录并定期更新。
国土资源部将名录或更新结果抄送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经审核后的名录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国土资源部利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监测监管土地储备机构业务开展情况。
列入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将纳入储备土地、已供储备土地、储备资金收支、各类融资等相关信息,通过国土资源主干网录入上传,尚未开通国土资源主干网的市、县,通过互联网录入上传,作为土地管理、财政预算、金融贷款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
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监督核准上传信息。
中国农业银行土地治理与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土地治理与开发贷款管理办法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土地治理与开发贷款管理办法(1988年8月23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从1988年开始,农业银行开设土地治理与开发贷款,支持农业的区域性开发。
为管好用好此项贷款,提高贷款使用效益,促进农业长期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治理与开发贷款计划、资金由总行和有关分行视信贷计划、资金力量统一安排,与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配套,用于经国务院审定的区域性农业开发区进行土地综合开发治理,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到期收回。
第三条土地治理与开发贷款根据开发规划和其他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土地治理和开发资金以地方和群众投入为主,银行贷款为辅,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努力获取最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四条办理土地治理开发贷款,必须坚持“群众借款自愿,银行贷款自主”、“谁用谁借谁还”、“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等信贷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依法签订借款合同,保证贷款的周转性、安全性,并获得适度盈利。
第二章贷款范围与用途第五条土地治理与开发贷款,只限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有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投入的区域性农业开发区中低产田改造,土地资源开发和综合治理等资金需要。
第六条土地治理与开发贷款的主要用途:(一)中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所需的机电设备和原材料;(二)农业机构的购置、修复与配套;(三)综合治理中发展林业、牧业、渔业所需的设备及物资;(四)科教部门实行有偿服务,为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所需的设备及物资;(五)为农业开发服务的各种经济实体购买小型设备及物资。
第三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七条土地治理与开发贷款的对象为:从事农业开发的合作经济组织、联户、农户、国营农场、农业开发公司、及为农业开发服务的其他各种经济组织。
国土资发[2007] 277 号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发[2007] 277 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 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 100 号)等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要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办法文件编号:P(GS)320-1000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贷款基本要素 (2)第三章贷款操作规范 (4)第四章贷后管理 (9)第五章附则 (11)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土地储备贷款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促进业务有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规章,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贷款是指向已列入国土资源部最新《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用于对外有偿出让或转让的土地的前期补偿、整治、开发等符合规定的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的贷款。
包括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土地一级开发的贷款。
第三条本行土地储备贷款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经营原则。
第四条土地储备贷款应符合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的一般规定,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纳入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核算,采取专款专用、封闭管理方式。
第二章贷款基本要素第五条贷款基本要素第五条贷款对象原则上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且该单位已列入国土资源部最新《土地储备机构名录》。
第六条贷款原则上用于土地一级开发,主要包括:(一)国有存量土地开发。
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储备机构经批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已使用或闲置的国有土地进行统一的收购、收回、补偿,并对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进行拆除和土地平整及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施工建设条件,再进行有偿出让或转让的土地开发行为。
(二)新增城市建设用地开发。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条件下,土地储备机构经授权对有权部门批准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统一征用、安置补偿、土地平整及城市配套设施建设,再对这些新增的城市建设用地有偿出让或转让的土地开发行为。
四部门发文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财综[2016]4号)
四部门发文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财综[2016]4号)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根据《预算法》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行为,促进土地储备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清理压缩现有土地储备机构各地区应当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对现有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全面清理。
为提高土地储备工作效率,精简机构和人员,每个县级以上(含县级)法定行政区划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土地储备机构,统一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
对于重复设置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在压缩归并的基础上,按规定重新纳入土地储备名录管理。
鉴于土地储备机构承担的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等工作主要是为政府部门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因此,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原则,各地区应当将土地储备机构统一划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各地区应当将现有土地储备机构中从事政府融资、土建、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二级开发业务部分,从现有土地储备机构中剥离出去或转为企业,上述业务对应的人员、资产和债务等也相应剥离或划转。
上述工作由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部门等机构提出具体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行为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的规定,各地区应当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行为。
土地储备业务和融资管理政策
土地储备业务和融资管理政策土地储备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创新。
200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源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明确“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对建设用地试行收购储备制度”。
一、政策依据1、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2、《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4、《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5、《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6、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7、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8、《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9.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核定土地储备融资规模等问题的意见》(财预〔2013〕182号)二、土地储备定义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三、土地储备作用(一)增强了政府对土地的调控能力。
(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保障了土地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发挥了重要的保障民生的功能。
四、土地储备机构(主体)及运行管理(一)、《名录》管理。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土地储备工作。
国土资源部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土地储备机构名录。
列入《名录》土地储备机构审核标准:1)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2月27日财综[2007]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为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反映。
附件: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附件: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土地储备资金来源第五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三)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则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xx〕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尝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要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章计划与管理第六条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七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17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储备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修订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1月3日一、总体要求(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防范风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二)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三)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规定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并定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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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银行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各个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土地储备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银行发放土地储备贷款区域原则上只限于土地资源稀缺的区域性中心城市,单户贷款总额应严格遵循资本约束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
土地储备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是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其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法人。
借款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有事业法人资格,取得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办理年检手续;(二)从事土地开发、出让等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较为完善的工作规章制度;(三)取得有审批权政府允许从事土地开发的批准文件;(四)财务制度健全,还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无不良信用记录;(五)取得贷款卡并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六)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贷款条件。
土地储备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稳定,财政状况良好,土地市场化程度较高,房地产市场环境良好,政府负债情况合理,土地存量适中,土地收购、整理、储备和出让等行为规范;(二)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三)贷款用于收购、整理和储备的土地应为可出让的商品住宅、商业设施等经营性用地;贷款项目涉及农用地的,应办妥合法的农用地转用手续和征地手续;(四)开发地块地理位置优越,具备开发建设条件,有较大增值潜力,具有良好的出让前景;(五)能够提供符合各个商业银行总行贷款担保制度规定的担保;(六)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方式、期限和利率第六条贷款用途。
土地储备贷款仅限于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一级开发,包括国有存量土地或新增城市建设用地开发。
(一)国有存量土地开发。
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储备机构经批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已使用或闲置的国有土地进行统一的收购、收回、补偿,并对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进行拆除和土地平整及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施工建设条件,再进行有偿出让的土地开发行为。
(二)新增城市建设用地开发。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条件下,土地储备机构经授权对有权部门批准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统一征用、安置补偿、土地平整及城市配套设施建设,再对这些新增的城市建设用地有偿出让的土地开发行为。
第七条土地储备贷款采取抵押方式的,应当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贷款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
以政府储备土地设定抵押的,其价值按照市场评估价值扣除应当上缴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确定,抵押程序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程序执行。
土地储备贷款采取保证方式发放的,保证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条件。
银行不得接受国家机关作为贷款保证人,不得接受各类财政性资金为贷款提供的担保。
第八条土地储备贷款利率按照ⅩⅩ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操作流程第九条借款申请。
借款人应出具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已办理年检手续的事业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从事土地一级开发的有效批件,如政府批准设立土地储备机构的文件。
(三)经有权部门核准的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成立未满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
(四)拟收购、征用土地所在区域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五)土地收购、征用合法性资料:收购国有存量土地的,提供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的收购合同及权属证明;征用集体土地的,按照征用土地的数量和性质,提供政府对征地方案和农用地转用方案的批复。
贷款申请时未取得合法性资料的,应提供办理情况和取得计划。
(六)持有财政部门的贷款规模批准文件及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等书面材料。
(七)自筹资金来源和已投入资金的证明资料。
(八)符合各个商业银行总行贷款担保制度规定的贷款保证人或抵质押物资料。
(九)拟收购的储备土地已落实意向受让方的,提交有关协议。
(十)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贷款调查。
银行受理申请后,对贷款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效益性进行调查。
(一)贷款合法性调查。
贷款合法性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借款人是否为合规的土地储备机构;2.土地收购、征用及前期开发的合法性资料和批件是否有效以及办理情况;3.土地储备是否符合有权部门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4.其他与贷款安全有关的合法性内容。
(二)贷款安全性调查。
贷款安全性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城市所辖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政府财政实力情况;2.城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现状,土地供需状况、土地价格走势以及本项目土地开发的可行性;3.借款人对外借款余额、还本付息情况及信用记录;4.自筹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5.土地储备机构资金运作模式及其对贷款安全的影响;6.已经落实受让方的,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付款方式、付款期限长短对贷款安全的影响;7.保证人的担保能力,抵质押物的权属及变现能力,以未交清土地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调查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未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后的价值;8.银行要求调查的其他内容。
(三)贷款效益性调查。
贷款效益性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根据拟开发的土地所处地段、城市规划、周边环境、市场需求等方面,预测土地出让的市场前景;2.根据拟开发土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规划用途及合理的出让价格测算可出让土地数量及可实现的收益;3.测算拟开发土地成本和综合收益,评估其还本付息和抗风险能力;4.贷款给银行带来的综合效益;5.银行要求调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贷款审查。
应重点审查各项资料的完备性和有效性,借款人主体资格、资产负债情况、借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土地储备政策;贷款金额、期限是否与借款人还款能力相符等。
第十二条贷款审批。
土地储备贷款按银行贷款审批权限进行审批,贷款金额超过审批权限的,按权限管理规定上报审批。
第十三条签订合同。
经审批同意后,银行应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有关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办理登记。
合同签订后,贷款方式为抵押担保的,银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贷款发放。
在合同生效并具备提款条件后,方可发放贷款。
贷款发放时,银行应将款项直接划入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土地储备资金账户中。
第十六条贷后管理。
土地储备贷款的贷后管理实施项目监管负责制、资金封闭管理制及贷后检查管理制。
土地储备贷款实行专户管理,专户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借款人应在银行开立土地储备资金专户。
专户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借款人将资本金、自筹资金和银行借款资金存入专户。
借款人实际用款时,按照有关支出用途及合同、凭证,由银行逐笔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二)土地出让收入按约定比例存入土地储备资金专户,确保还贷资金来源落实。
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先收后返的,银行应尽量要求城市财政部门在银行开立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财政专户,接受银行监督。
第五章风险控制第十七条对土地储备机构储备符合规划(计划)且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的,银行应积极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银行对资本金没有到位或资本金严重不足、管理不规范及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借款人不得发放土地储备贷款。
第十九条银行应对储备土地进行严格的评估,保证贷款资金用在储备的土地项目上,确保土地的保值、增值和权属无争议。
第二十条土地储备贷款发放后,要加强土地收储资金的管理,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要警惕土地以低成本转让,确保土地出让收入优先归还银行贷款。
土地出让收入存入土地储备专户的资金不得用于与储备无关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一条土地储备贷款应主要以土地出让收入及借款人其他收入作为还款来源。
第二十二条土地储备贷款一般不得办理借新还旧,对已经逾期的土地储备贷款要尽快组织清收。
第二十三条为了规避土地拍卖变现和借款偿还期限不确定的风险,银行在借款合同中除了要明确合理的贷款期限外,还应当在借款合同的分期还款计划中明确土地拍卖变现后,应及时优先偿还贷款的金额或一定比例的金额不受贷款期限的约束。
第二十四条银行应密切关注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机构对土地经济环境、土地市场发展状况、土地的未来用途及有关规划、计划等方面的政策并进行研究,实时掌握土地价值状况,避免由于土地价值虚增或其他情况而导致的贷款风险。
第二十五条建立贷款早期预警制度,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应要求借款人按合同约定限时改正、提前还款、提供有效担保或停止发放贷款:(一)国家或地方政府关于土地储备的政策发生变化,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二)地方政府或财政部门通过改变资金运作模式、调整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政策等措施,使土地出让收入不能及时存入专户的;(三)贷款支持收购储备的土地因规划条件改变,无法实现预期效益的;(四)借款人在近期内土地出让情况和出让价格不理想,不能保证合理收益,又没有其他还款来源的;(五)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的;(六)在贷款偿还前出让或采取其他方式处置已抵押给银行的抵押物时,借款人未事先通知银行的;(七)出让已抵押给银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转让其他抵押物后,借款人未及时归还贷款,又未能提供其他合法、足值的抵押物的;(八)抵押物因政策变化或经批准改变原规划条件,不再符合抵押规定,借款人又未能提供其他合法、足值的抵押物的;(九)借款人涉及诉讼,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十)其他导致贷款风险增加的情况。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