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建筑业税种及税率介绍
建筑业税种介绍(广东)2008年04月10日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其他工程作业,是指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绿化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送电线路等工程作业。
(含有线电视初装费)从事建筑业的纳税人应按如下规定缴纳地方税:一、营业税(惠州市按营业额的3%征收)以向顾客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营业额依3%税率计算缴纳。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惠州市按营业税的7%征收)以缴纳营业税税款为依据按7%计算缴纳。
三、教育费附加(惠州市按营业税的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按营业税的2%征收)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依据按教育费附加率3%,地方教育费附加率2%计算缴纳。
四、堤围防护费(按营业额的1‰征收)按实际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一计征。
五、企业所得税(惠州核定征收率为营业收入的2.5%,税率25%,应税所得率10%)企业或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分别按如下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1)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业户采取查帐计征办法纳税,适用税率为2 5%(2)帐册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业户采取核定征收率的方法纳税。
六、个人所得税(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分别按如下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①能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业户,采取查帐计征方法纳税,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5%-35%。
②帐册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业户采取核定征收率的方法纳税。
(2)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以及支付给为其提供劳务的个人的报酬应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七、印花税(按营业收入的0.3‰征收)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包括在境外书立、境内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法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23•【字号】粤府办[2011]10号•【施行日期】2011.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财政部同意,我省从2011年1月1日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为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加快我省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纳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各地级以上市(含深圳市,下同)、县(市、区)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按3:7固定比例与省分成,30%为省级收入缴入省级国库,70%为市、县级收入缴入市、县级国库。
省地税局直属分局随营业税征收(包括委托地方代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为省级地方教育附加收入。
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税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监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和缴纳第六条征收对象和标准。
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税率是多少
地方教育附加税率是多少
1、教育费附加税的附加率是3%.
计算公式:应缴的教育费附加税= (实缴增值税+ 实缴营业税+ 实缴消费税)× 3%
2、前全国对地方教育附加并未强制性统一,已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征收标准也不尽相同,有1%、1.5%的,也有2%的,2%为上限.
开征时间也不同,比如浙江温州2006年7月就开征,税率为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2%,而广东省则2010年才开征,税率为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1.5%.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财政部下发了《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0]98号). 财综[2010]98号要求,各地统一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已经报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具体的开征时间由各省自己制定方案后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文件下发后, 全国已经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征了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消费税)×2% 其他规定1、教育费附加由各地税务机关负责本辖区。
广州市教育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2020年)
广州市教育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20•【字号】•【施行日期】2020.08.20•【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教育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2000年3月10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0年9月22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12月31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1年1月17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教育经费投入,加强教育经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本市所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投入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分别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第三条本市优先发展教育,保障教育经费投入,完善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使教育事业的发展适度超前于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18〕12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18〕12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周密细致做好相关工作。
省税务局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成立工作专班,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各地要相应建立工作保障机制,确保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快推进涉税信息共享。
省税务局要抓紧就落实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梳理提出部门间涉税信息共享需求报送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要将涉税信息共享作为“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推动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提供和协助核实相关涉税信息。
各部门要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税法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施联合奖惩。
三、加强政策宣传和纳税服务。
省税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做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采取案例分析、互动答问等多种方式进行形象化、通俗化宣传解读。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管理,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加快自治区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05〕33号)、《财政部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0〕80号)、《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368号)有关规定和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教育附加从2015年1月1日起转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实行自治区与盟市按7︰3比例分成,即70%缴入自治区级国库,纳入自治区级财政预算;30%缴入盟市级国库,纳入盟市级财政预算。
支出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坚持先收后支的原则。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四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
第六条各级地税部门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时,应执行以下政策:(一)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二)出口产品退税,不退还已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三)经批准减征或免征“三税”的单位和个人,相应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四)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随“三税”附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不予退(返)还;(五)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应按规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第七条除本办法第六条中规定的减免事项外,地方教育附加应当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第八条地方教育附加由自治区地方税务部门在征收教育费附加时一并征收,征收时使用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缴款书》。
第九条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比照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1994]9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1994〕9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1986年《关于我省城市、农村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粤府〔1986〕116号)发出后,全省各地陆续开征城市、农村教育费附加,成为教育经费的一个重要来源,对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推动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目前教育费附加征收和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有的地方领导不重视,征收部门不落实,管理部门不明确,造成我省教育费附加少征、漏征,征收数额不足,影响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顺利发展。
为加强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通知如下:一、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一)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均按“三税”的3%计征。
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
(二)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率:1.按农村人均纯收入计征:即按上年当地农村人均纯收入1.5-2%计征。
农村人均纯收入低于500元的免征。
2.凡缴纳“三税”的乡(镇)、管理区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含运输、建筑)等单位和个人,均按“三税”的3%计征。
不缴纳“三税”的按其销售收入的1%计征。
3.各种专业户、承包户(包括种养、林业、渔业、煤炭等)采取定额征收,按经济效益定比例逐年递增,其征收额由乡(镇)政府制定。
(三)各市、县(区)政府可根据当地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经济状况和干部、群众承受能力,开征其他用于教育的附加费。
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2013-03-11 信息来源:【字体: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规范和加强地方教育附加经费的使用管理,加快本市教育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1〕6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教育附加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并由市集中后按照《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分配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实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按“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安排基金预算支出,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四条地方教育附加用于发展基础教育事业,对我市不同时期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予以优先安排和重点保障,实现公共教育均等化目标。
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具体使用范围如下:(一)分配各区的地方教育附加用于补充和完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学校(幼儿园)教育教学设备设施、500万元以内的校舍修缮改造等改善学校办学条件以及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资助政策体系相关支出;其他经政府批准同意安排的项目。
用于民办中小学学校的资金,按《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安排支出;用于学前教育的资金,按《深圳市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安排支出。
(二)市本级统筹的地方教育附加主要用于评估、奖励各区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学前教育发展,以及实施“全民素质提升计划”等不同时期的教育改革发展重点工作事项。
(三)地方教育附加不得用于公办学校行政办公经费支出、发放教职工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支出和大型基本建设项目。
广州市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穗府[1991]8号
广州市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穗府(1991)8号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现行规章的部署和要求,各有关部门认真对一九七九年至一九八九年经市人民政府(含市革命委员会)批转和批准发布的法规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各部门的清理意见,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七十四项法规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广州市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目录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广州市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目录━━━━━━━━━━━━━━━━━━━━━━━━━━━━━━━━━━━━━━━序号法规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及日期废止理由───────────────────────────────────────1关于兴建人民路至六二三路穗府〔1986〕84号自然失效的高架路有关问题的布告(1986.10.17)2批转市工农教育办市教育局穗革发〔1980〕90号穗府办〔1987〕90号关于加强对社会上各类补习(1980.6.27)广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班(夜校)管理的意见管理的暂行规定代替3广州市统计报表管理暂行办穗革发〔1981〕130穗府〔1989〕90号广州法号(1981.8.24)市统计管理规定代替4广州市犬类管理暂行办法穗府办〔1985〕111穗府〔1989〕110号广号(1985.8.9)州市犬类管理规定代替5关于加强我市兽医防疫工作穗府办〔1985〕126穗府〔1986〕65号广州的通知号(1985.9.17)市牲畜屠宰及市场肉品卫生检验管理暂行规定代替6关于市属各级行政机关、党会房字〔1965〕131按粤府〔1983〕4号广派、团体使用的公用公房统(1965.5.5)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一由市房管局收租修缮和管办理理的规定7关于加强维护白云山风景区穗革发〔1978〕18号穗府〔1986〕37号广州的通知(1978.3.17)市白云山风景区管理办法代替8广州市绿化管理奖惩办法穗革发〔1979〕126穗府〔1987〕77号广州号(1979.10.6)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代替9关于违章建筑处理的暂行穗革发〔1979〕125穗府〔1987〕85号广州规定号(1979.10.5)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10关于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穗革发〔1979〕154按粤府〔1983〕4号广的通告号(1979.12.17)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办理11关于制止出租买卖土地的穗革发〔1980〕130穗府〔1987〕85号广州通知号(1980.9.3)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12关于批转市房管局市财政穗府〔1981〕15号穗府〔1989〕80号广州局《广州市行政、事业单(1981.10.20)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代位干部职工房租补贴的暂替行规定》13批转市人防办《关于高层穗府办〔1982〕64号国家建设部〔1985〕城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报(1982.7.14)防字第464号结合民用告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办法代替14对《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穗府〔1982〕125号按新规定执行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1982.8.19)的补充通知15关于制止非法占地和违章穗府〔1982〕154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筑的通告(1982.10.30)规划法不符16关于江南大道两侧建设有穗府〔1983〕81号自然失效关问题的通告(1983.9.2)17转发市人防办《关于贯彻穗府〔1983〕36号国家建设部〔1985〕城国务院办公厅重申结合基(1983.4.16)防字第464号结合民用建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报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告》施办法代替18贯彻《国务院关于制止买穗府〔1984〕15号已纳入国家土地法和广卖租赁土地的通知》的通(1984.3.12)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知实施细则19关于部分改革建筑报建审穗府〔1984〕17号穗府〔1989〕22号广州批工作的意见(1984.3.23)市建筑报建审批专业管理暂行规定代替20广州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穗府〔1984〕48号国家开征土地使用税后费试行办法(1984.7.1)已停止执行21关于进一步简化报建手续穗府办〔1985〕68号穗府〔1989〕22号广州的意见(1985.5.16)市建筑报建审批专业管理暂行规定代替22关于清理道路两旁违章建穗府〔1985〕118号穗府〔1987〕85号广州筑和乱搭乱盖的通告(1985.10.16)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23关于清理道路两旁违章建穗府〔1985〕131号穗府〔1987〕85号广州筑和乱搭乱盖的实施方案(1985.10.21)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24广州市征用土地拆迁房屋穗府〔1986〕3号穗府〔1988〕27号广州纠纷仲裁暂行办法(1986.1.4)市房地产纠纷仲裁试行办法代替25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两旁的穗府〔1986〕33号穗府〔1987〕85号广州建设和管理的办法(1986.4.12)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26批转市规划局《关于加强穗府〔1986〕104号穗府〔1987〕85号广州城市规划工作几点改革意(1986.12.30)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见的请示》的通知施细则代替27广州市试点单位出售公有穗府〔1989〕15号穗府〔1989〕80号广州旧住宅试行办法(1989.1.25)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附件—广州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代替28广州市审批和签发部分进穗府〔1986〕7号按对外经贸部、海关总口货物许可证的暂行办法(1986.1.10)署(87)外经贸发进字第429号,国家计委、经贸部计经贸(89)16号执行29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穗府〔1986〕5号根据财政部、经贸部(几项规定的通知(1986.1.7)87)财商字第471号规定精神市财政局财企(90)79号文已提出改进出口收汇企业的奖励办法30广州市出口创汇生产企业穗府〔1987〕39号穗府〔1989〕3号广州特别优惠试行办法(1987.6.8)市出口生产企业实行外向型经营管理的试点办法代替31广州市国营企业扭转亏损穗府办〔1983〕85号已失效责任制和若干政策措施(1983.11.29)32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穗府〔1985〕38号穗常发〔1987〕22号广条例(1985.4.9)州经济开发区条例代替33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穗府〔1985〕33号与国家土地管理法不符管理试行办法(1985.4.9)34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穗府〔1982〕165号穗府〔1990〕83号广州《广东省优待烈属、军(1982.11.12)市烈属义务兵家属和伤属、残废军人试行办法》残军人享受优待金实施的通知办法代替35转发市人防办、市财政局穗府办〔1984〕54号穗府办〔1989〕1号关《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事(1984.6.7)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收取维护管理费的规定》费暂行规定代替的通知36关于对行人违反交通管理穗府〔1985〕62号按1988年3月9日国务院规则的处罚(1985.6.4)发布的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执行37对市区骑自行车违章者处穗府〔1985〕61号由穗府〔1989〕60号关罚的试行规定(1985.6.4)于对市区骑自行车违章者的处罚的通告代替38关于两轮摩托车驾驶员在穗府〔1985〕60号按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市区违章的处罚试行规定(1985.6.4)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执行39关于查禁打击卖淫嫖娼等穗府〔1989〕117号期限已过“七害”违法犯罪活动的(1989.12.1)通告40关于改革废钢铁管理办法穗府办〔1988〕2号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另行的通知(1988.1.8)发文41关于安置待业知青集体企穗革发〔1980〕144由于税种改变,已不适业减免税的通知号(1980.10.8)用42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穗府〔1982〕158号已失效商税收负担的补充规定(1982.11.2)43关于在市区农副产品市场穗府〔1982〕168号已失效征收工商税的布告(1982.11.13)44关于组织个人购买住宅试穗府函〔1984〕204内容与现行规定不符行办法的复函号(1984.5.2)45关于抓紧做好一九八四年穗府〔1985〕51号度国营企业奖金税收工作(1985.5.15)自然失效的通知46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穗府办〔1985〕138自然失效府办〔1985〕156号(1985.11.7)通知47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集穗府〔1985〕143号自然失效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的(1985.8.24)通知48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穗府〔1986〕21号自然失效省事业单位奖金税征收问(1986.3.11)题的通知49关于发挥广州地区科技优穗府〔1987〕10号文件中有关中央、省属势促进横向联合的若干规(1987.2.26)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科定技成果转让提奖金征免奖金税的规定已失效50关于免征奖金税问题的复穗府办函〔1985〕37自然失效函9号(1985.10.21)51对市民政工业公司滥发奖穗府办函〔1986〕40过时失效金问题的复函号(1986.2.27)52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征穗府〔1986〕50号适用期已过自然失效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6.17)的通知》53关于印发广州市第十届运穗府办〔1988〕52号自然失效动会竞赛规程总则(1988.6.14)54广州市开展清仓利库、挖穗府〔1988〕76号自然失效掘资金潜力实施办法(1988.8.22)55广州市出口生产企业实行穗府〔1989〕3号期满失效外向型经营管理的试点办(1989.1.3)法56广州市小型国营工业企业穗府〔1987〕57号按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租赁经营试行办法(1987.9.7)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执行57批转市托幼办、市财政局穗府〔1981〕10号由穗府办〔1988〕73号《关于机关、工厂、企业(1981.10.16)关于调整托幼园(所)托幼园(所)向社会开放收费标准的通知代替增收管理费的报告58批转市托幼办、市财政局穗府〔1985〕70号由穗府办〔1988〕73号《关于重新制定各类托幼(1985.5.5)关于调整托幼园(所)园(所)收费标准》的请示收费标准的通知代替59关于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穗府〔1983〕91号自然失效费,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1983.9.28)定的通知60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穗府〔1986〕74号穗府〔1988〕50号关于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6.9.9)深化改革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代替61广州市企、事业单位举办穗府〔1984〕53号由穗府办〔1989〕25号劳动服务公司试行办法(1984.8.18)广州地区企事业劳动服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代替62转发省人民政府《转发国穗府〔1983〕107号由国务院国发〔1986〕务院关于认真整顿招收退(1983.11.21)77号改革劳动制度“四休退职工子女工作的通个规定”代替知》的通知63广州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穗府〔1987〕32号由穗府〔1989〕91号广劳动管理实施办法(1987.5.20)州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实施办法代替64广州市临时招用外来劳动穗府〔1986〕76号由穗府〔1990〕60号广力管理规定(1986.9.15)州市区暂住人口管理规定代替65批转市计委、市劳动局穗府〔1988〕60号自然失效《关于改革劳动工资计划(1988.7.20)管理的报告》的通知66广州市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穗府〔1982〕10号1987年3月7日市政府颁管理试行办法(1982.1.16)发的广州市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规定代替67关于整顿市场秩序取缔无穗府办〔1983〕80号自然失效证经营的工作方案(1983.11.8)68关于加强钢材市场管理打穗府办〔1983〕89号国发〔1987〕85号关于击倒卖钢材活动的报告(1983.12.14)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代替69转发市工商局《关于放宽穗府办〔1984〕71号自然失效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报(1984.10.29)告》的通知70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穗府〔1981〕63号自然失效行《关于加强奖金管理报(1981.12.25)告》的通知71关于试行外汇和人民币综穗府〔1984〕78号按国家外汇总局〔1986 合补偿的暂行办法(1984.10.26)〕汇管字199号关于在全国实行留成外汇调剂办法办理72广州市地方外汇留成暂行穗府〔1985〕115号按国务院〔1990〕70号办法(1985.10.8)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若干问题的决定办理73广州市临时出国、赴港穗府〔1987〕11号过期废止澳人员经费和用汇计划(1987.2.2)管理的暂行办法74关于取缔黑市交易国库券穗府〔1988〕65号根据国家财政部、公安的通告(1988.8.2)部、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打击国债券非法交易活动的通知规定办理━━━━━━━━━━━━━━━━━━━━━━━━━━━━━━━━━━━━━━━——结束——。
自然人出租非住宅涉及的租赁双方税费政策和计算简要介绍
尊敬的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纳税人,自然人出租非住宅涉及的租赁双方税费政策和计算简要介绍如下:一、增值税:含税月租金÷(1+5%)×5%。
注: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不含税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
2.如自然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3.纳税人可以放弃减免优惠,缴纳增值税后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实缴税额×税率(房屋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房屋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增值税实缴税额×3%;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实缴税额×2%。
注:1.不含税月租金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自然人出租房屋减按50%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或不含税月租金×核定征收率。
注:1.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应纳税所得额=每月不含税租金-准予扣除项目。
可以扣除的项目和次序为:(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
2.如属于核定征收的,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统一按1.5%的带征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的公告
正文: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实施,根据广东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从2011年1月1日起,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我省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代征。
从2011年4月1日起,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开始受理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地方教育附加的申报缴纳事宜。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结束——。
英住建[2011]53号(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税金及堤围防护费计价标准的通知
英住建[2011]53号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税金及防洪工程维护费计价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计价标准的通知》(粤建造发[2011]004号)精神及《关于调整市区范围内经营单位和企业堤围防护费标准的通告》(清府[2009]98号)的规定,我市建设工程税金的税率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为市区3.477%、乡镇3.413%,防洪工程维护费的费率按0.13%计算。
竣工结算已经办理完毕的建设工程不作调整;已经签定合同但在2011年1月1日以前尚未完成建筑业发票开票的建设工程,以调整前后营业额的划分计算;2011年1月1日以后的建设工程,按本通知规定计算,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计价标准的通知(粤建造发[2011]004号)二○一一年八月八日报:陈耀初常务副市长,市委市府办,清远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抄送:财政局、发改局、工商局、统计局、建行。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计价标准的通知粤建造发[2011]004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的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按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现就建设工程税金调整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税金的内容增加“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以营业税为计算基础,税额按2%计算。
调整后的建设工程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税金内容及税率调整属于国家政策性调整,不应包含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范围以内。
竣工结算已经办理完毕的建设工程不做调整;已经签订合同但在2011年1月1日以前尚未完成建筑业发票开票的建设工程,以调整前后营业额的划分计算地方教育附加;2011年1月1日以后的建设工程,按本通知规定计算“地方教育附加”。
三、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市场管理站)应参照附件及时测算并发布本地区的计算税率标准,加强过渡期间工程竣工结算的指导,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调整并确定税金额度。
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费附加
这个国家增加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不但要收,而且还要涨价了,给你i个文件看看。
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规范和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筹资渠道,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和具体要求,现就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
尚未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份,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教育法》的规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二、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
已经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调整征收标准的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教育法》规定和财政部批复意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确保基金应收尽收,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列支征收或代征手续费。
四、凡未经财政部或国务院批准,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要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部二○一○年十一月七日新征地方教育附加与教育费附加多有不同羊城晚报讯记者严丽梅报道:4月1日起,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开始受理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地方教育附加的申报缴纳事宜。
22日,记者采访税务专家,了解多年来由税务部门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与今年开征的地方教育附加的异同之处。
1986~1989年发布的地方性教育法规、规章目录(三)
1986~1989年发布的地方性教育法规、规章目录(三)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89.01.01•【文号】•【施行日期】198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1986~1989年发布的地方性教育法规、规章目录(三)1986年发布的教育法规、规章目录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条例*河北省普及义务教育条例*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办法筹措农村牧区学校办学经费的暂行办法辽宁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条例*上海市关于贯彻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普及义务教育条例实施细则江苏省幼儿教育暂行条例*幼儿教育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福建省普通教育事业分级管理的暂行规定江西省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河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湖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关于城市、农村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有关规定四川省义务教育实施条例*关于建立合格稳定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暂行规定贵州省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甘肃省扫除文盲试行条例保护学校校园、校产若干规定*青海省扫除文盲标准及检查验收试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施办法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试用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扫除文盲条例*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成都市基础教育分级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城郊结合部管理工作方案关于中小学在职教师外出兼课管理暂行规定武汉市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定广州市开办各类学校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石家庄市普及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哈尔滨市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方案三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鞍山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大连市关于从城镇住宅建设投资中提取2%用于中小学教师住宅建设的实施办法青岛市关于贯彻执行《山东省社会力量办学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重庆市关于巩固普及小学教育成果的基本要求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普及小学教育复查验收细则关于社会力量办初、中等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的试行条例关于教师到外单位兼课的暂行规定1987年发布的教育法规、规章目录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天津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实施办法(试行)辽宁省职业技术教育条例*基础教育分级管理暂行规定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上海市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青少年保护条例*江苏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中小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普通教育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贯彻国务院《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山东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河南省乡(镇)开征教育事业费附加试行办法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湖北省关于发展职业技术教育若干问题的规定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暂行条例*扫除文盲条例*青海省扫除文盲暂行条例*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日制中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沈阳市从城镇住宅建设面积中提取2%用于中小学教师住房的实施办法托幼工作暂行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补充规定乡(镇)村扶持中小学举办校办工厂、农(林)场有关问题暂行规定哈尔滨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成人教育工作若干规定南京市中小学校长负责制暂行办法施行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定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暂行办法合肥市关于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发展校办企业的若干暂行规定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规则武汉市关于兴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定关于保护校舍、场地暂行规定广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暂行规定保护中小学生暂行规定西安市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方案兰州市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暂行规定银川市中小学勤工俭学管理暂行办法乌鲁木齐市中小学、职业学校(班)招生、学籍实行统一管理的决定三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大同市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细则抚顺市发展职业中学教育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吉林市“七五”期间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方案*无锡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暂行规定重庆市中小学水平基础评价试行办法幼儿园办园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标准及办法1988年发布的教育法规、规章目录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学校校办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天津市农村地区实现小学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农村地区实施和实现初中阶段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基础教育暂行规定山西省职业技术教育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吉林省高等教育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幼儿园管理办法上海市职工教育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暂行规定河南省扫除文盲实施办法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陕西省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办法甘肃省乡(镇)教育管理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社会力量办学若干暂行规定》实施办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关于基础教育领导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太原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关于严格控制中小学生流失的规定关于解决中小学建设资金的若干规定沈阳市职工学校管理暂行规定长春市关于进一步发展勤工俭学的规定南京市关于进一步扶持和发展勤工俭学的规定福州市实施《义务教育法》细则*南昌市校长负责制暂行规定济南市关于收取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费的规定广州市农村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办法成都市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规定*西安市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兰州市农村教育分级管理暂行办法西宁市保护学校环境、维护教学秩序的暂行规定*三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唐山市关于多渠道筹资办学的几项规定1989年发布的教育法规、规章目录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天津市中等师范学校、职业高中、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暂行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一九八九年各类成人高校招生规定黑龙江省保护未成年人条例*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中小学教师进修规定广东省青少年保护条例*自学考试实施细则*普通教育督导工作暂行规定云南省职业技术教育条例*实施小学阶段义务教育必备办学条件的标准实施初中阶段义务教育必备办学条件的标准西藏自治区教师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关于对不按时送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和招收童工的处罚办法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暂行办法青海省扫除文盲条例实施细则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暂行规定农村、牧区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扫除文盲工作实施办法关于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规定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太原市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教育条例*哈尔滨市区县(市)政府教育工作评估标准中小学教师退休后发给生活补贴费的暂行办法杭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南昌市校园校舍规划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征收教育附加费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广州市职工教育管理条例*西安市关于加强基础教育的决议*三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齐齐哈尔市个体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抚顺市关于加强幼儿教育工作的规定关于严格控制中小学生辍学的暂行规定鞍山市关于严格控制中小学辍学的决定青岛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无锡市关于无锡市乡(镇)依法宣布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程序淮南市筹措义务教育经费暂行办法*①重庆市控制中小学生流失的暂行办法①注:上列各项几标有*者,均为地方人大或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其余未标记号的,均为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22〕8号),设立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改进纳税服务职责,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三)加快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化管理,优化业务流程,推进税收管理工作现代化。
(四)加强以大型企业为重点的税源监控,不断提高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水平。
(五)强化内部审计职责,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地方各税、费的征收管理办法。
(二)承担组织实施地方税、共享税及社会保险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和省人民政府、国家税务总局委托征收的其他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责任,力争应收尽收。
(三)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研究税负总水平并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
(四)负责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和监督执行税收业务、征收管理的制度。
(五)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规范纳税服务行为,制定和监督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履行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纳税服务的义务,组织实施税收宣传和理论研究,组织实施注册税务师的管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六)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实施对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
(七)负责编报地方税收收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税源调查,加强地方税收收入的分析预测,组织办理税收减免等具体事项。
(八)负责制定地方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拟订地方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地方税收信息化工程建设。
(九)对省以下地税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经费实行垂直管理,考核任免和管理地级以上市地方税务局的正副局长及相应级别的干部。
广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全文) 2021年01月05日15:10 中国新闻网中新网1月5日电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消息,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三部委于2021年12月31日发布通知,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相关部门按照执行。
该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
全文如下: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深圳市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深圳市教育费附加使⽤管理办法》全⽂《深圳市教育费附加使⽤管理办法》全⽂ 为进⼀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教育费附加的使⽤管理,提⾼其使⽤效益,促进我市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制定了《深圳市教育费附加使⽤管理办法》,下⾯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
《深圳市教育费附加使⽤管理办法》全⽂ 第⼀章总则 第⼀条为进⼀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教育费附加的使⽤管理,提⾼其使⽤效益,促进我市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正)、《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50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统筹使⽤⽅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教育费附加由市税务部门依法征收,按照市统⼀征收、分级使⽤管理、财权与事权相统⼀的原则,由市集中征收后按市政府确定的⽐例进⾏分配。
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作为⽤于教育事业的专项资⾦,按照“先收后⽀、专款专⽤”的原则安排使⽤。
第四条我市教育费附加应纳⼊市、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般公共预算,并纳⼊相关部门的年度预算安排使⽤。
未纳⼊相关部门年初预算的教育费附加,财政部门可按规定⽤于教育事业其他⽀出。
第⼆章管理职责及分⼯ 第五条市、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部门职能,对教育费附加的管理各负其责。
编报和使⽤教育费附加的部门,是教育费附加预算的执⾏主体,负责本部门预算的编报、执⾏,并对执⾏结果负责。
第六条市教育主管部门职责: (⼀)根据年度教育费附加收⼊规模以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需求,提出市本级统筹教育费附加的分配意见,按部门预算编报程序,将相关项⽬纳⼊部门预算管理。
同时,将有关基础数据反馈市财政部门; (⼆)受理项⽬申请,组织考察、评估和实施项⽬,加强项⽬管理,加快预算执⾏进度,落实绩效⽬标; (三)会同市财政部门,完善使⽤教育费附加的配套管理制度和管理细则; (四)对教育费附加使⽤情况,组织绩效评价或专项审计;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调整税金计价标准的通知(粤建造发[2011]004号)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计价标准的通知(粤建造发[2011]004号)2011-05-18 上午09:22:23 来源: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点击数:583粤建造发[2011]004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的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按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现就建设工程税金调整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税金的内容增加“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以营业税为计算基础,税额按2%计算。
调整后的建设工程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税金内容及税率调整属于国家政策性调整,不应包含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范围以内。
竣工结算已经办理完毕的建设工程不做调整;已经签订合同但在2011年1月1日以前尚未完成建筑业发票开票的建设工程,以调整前后营业额的划分计算地方教育附加;2011年1月1日以后的建设工程,按本通知规定计算“地方教育附加”。
三、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市场管理站)应参照附件及时测算并发布本地区的计算税率标准,加强过渡期间工程竣工结算的指导,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调整并确定税金额度。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工程造价计算税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附件:建设工程工程造价计算税率一、现行建设工程税金内容及计算标准营业税:以应税营业额为计税基础,税率3%。
城市建设维护税:以营业税税额为计税基础,税率分别为,市区7%、县镇5%、乡村1%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税额为计税基础,税率3%地方教育附加:以营业税税额为计税基础,税率2%二、建设工程工程造价的计算税率以税前工程造价为计算基础,市区、县镇、乡村分别为:市区:3%×(1+7%+3%+2%)/[1-3%×(1+7%+3%+2%)]= 3.477%县镇:3%×(1+5%+3%+2%)/[1-3%×(1+5%+3%+2%)]= 3.413%乡村:3%×(1+1%+3%+2%)/[1-3%×(1+1%+3%+2%)]= 3.284%。
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关于全省统一申报墩费期限问题。
为使征收工作有序、平稳推进,全省各地务必从2011年4月1日起,全面启动地方教育附加的申报征收工作。
缴费人按照2011年4月正常申报缴纳流转税期限,随流转税一并申报缴纳2011年1月至3月应缴地方教育附加;对门前代开发票的纳税人,从开票之日起随税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缴费人首次申报缴纳2011年1月至3月应缴地方教育附加有困难的,可以选择分次缴费方式缴款,但最迟必须在2011年6月30日前将1月至3月未缴费款清缴入库。
(二)关于代扣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以及受托扣税单位扣费程序问题。
按规定依法承担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以及扣税单位(包括代征税款单位),在扣税环节应一并扣缴地方教育附加。
(三)关于多征错征费款退费程序问题。
多征错征地方教育附加参照退税程序办理退费手续。
缴费人也可以选择用应退费款抵扣下期应缴费款。
三、加强使用管理,确保地方教育附加发挥效用(一)加强使用管理。
地方教育附加属政府性基金,各地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要全额纳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严格按照“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根据《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和程序,合理安排基金预算支出,年末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二)加强监督检查。
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单位及各级教育或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主管部门要注重提高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绩效,自觉接受财政部门按规定开展的重点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以及审计、监察部门开展的审计和监察。
各级财政、教育或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地方税务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切实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附件: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年2月23日粤府办[2011]1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财政部同意,我省从2011年1月1日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其他规费
•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百分之一 点五比例的,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残保金; 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用人 单位安排一名盲人就业的按2人计算残疾人就 业保障金。 应缴纳的残保金=(单位上年度平均在职职 工总数x1.5%-在职残疾职工人数)x当地统计 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80%。 (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
我省地方教育附加率为2%。
四、我市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机关
湛江市原属海洋石油税务局湛江分局征 收教育费附加的收入的企业继续由该局征收 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企业的地方教育附加由 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五、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免规定
《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 行办法》(粤府办„2011‟84号)
六、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分成入库规定
•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
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
六、教育费附加征管工作中应注 意的问题
• ㈠、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 办法后,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 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 按规定的费率征收教育费附加。2005年1月1日 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因教育费附加是按单位或个人实际缴纳的增 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因 此对增值税出口免抵调库部分,要加大核查力 度,防止企业瞒报、漏报此部分应缴纳的教育 费附加。
•
1986年开征时考虑到生产卷烟和烟叶单位 的实际负担能力,对其采取了照顾政策,减半 征收教育费附加,2005年10月1日后根据《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 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明 电„2005‟1号)开始全额征收。 • 具体规定为: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缴的增 值税、消费税税款所属期为2005年10月1日以 后的,一律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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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加快我省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纳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各地级以上市(含深圳市,下同)、县(市、区)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按37固定比例与省分成,30%为省级收入缴入省级国库,70%为市、县级收入缴入市、县级国库。
省地税局直属分局随营业税征收(包括委托地方代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为省级地方教育附加收入。
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税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监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和缴纳第六条征收对象和标准。
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第七条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征,纳入地税“大集中”系统与税同征同管。
省地税局直属分局随营业税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全额缴入省级国库,市、县(市、区)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按分成比例,足额就地分别缴入省级国库和地方同级国库。
缴库时按规定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相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地方教育附加收入”预算科目及科目编码。
第八条国税、地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征管信息交换,具体办法由省地税局与省国税局商定。
第九条与税同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税收票证,可作为缴款人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凭据,不再另行开据省级财政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对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依法代扣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以及受托扣缴税款单位,其地方教育附加的征缴程序由地方税务机关决定。
第十条地方教育附加按“三税”申报缴款期限进行申报缴纳。
第十一条对经批准减征或免征“三税”的单位和个人,相应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对增值税先征后退部分(包括即征即退)的地方教育附加不再退费。
第十二条地方教育附加的征缴管理、退费等业务参照现行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未经法定程序,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改变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和标准,不得减缴、免缴或缓缴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十四条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按“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安排基金预算支出,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五条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包括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以及职业技术教育学校(含技工学校)扩大规模和改善办学条件等,并对不同时期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予以优先安排和重点保障,实现公共教育均等化建设目标。
具体使用范围如下:(一)主要用于普及和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和职业技术教育学校(含技工学校)扩大规模和改善办学条件,即用于学校征地、校舍建设和配备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高中阶段教育资助政策体系和中职免费政策相关支出。
(二)完成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任务和目标的地区,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主要用于发展基础教育事业。
(三)为缩小区域间、城乡间、群体间教育发展不均衡,改善经济欠发达地区办学条件等,省级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安排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项目支出,按因素法进行分配。
第十六条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按政府性基金项目支出管理使用。
每年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基金项目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细化到项目和具体事项。
对按规定列入项目支出的学校征地、新建校舍、危房改建的项目,须按照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后安排项目支出。
第十七条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属本级安排同级有关单位的基金预算项目支出,由当地教育或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初步方案,财政部门审核后批复下达执行。
第十八条经财政部门正式批复下达的地方教育附加基金项目支出不得随意进行调整。
在执行过程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及时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省级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包括省级征收和地方按30%比例上缴省的收入)按照“量入为出、统筹规划、注重效益、确保重点”的原则,根据政府性基金项目支出管理规定,编制省级地方教育附加基金项目支出预算。
(一)属于安排省级有关部门(单位)使用部分,专项安排基金预算项目支出(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支出)。
有条件纳入部门预算的按规定纳入省级有关部门预算安排基金项目支出。
(二)属于安排市、县使用的基金预算项目支出,由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教育或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部门,在规定时间内逐级向省申报。
具体申报时间和要求,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下达。
(三)省级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用于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的项目支出,由省财政按因素法分配给各市:1.根据上一年度地方实际征收上缴省的资金数额,参照欠发达地区14个市的财力状况及扩大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率、增加高中阶段教育学位、职业技术教育学校(含技工学校)和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进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情况等因素,确定安排14个市的专项资金。
2.根据上一年度地方实际征收上缴省的资金数额,参照珠江三角洲7个市(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市)向经济欠发达地区14个市招收中等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学生数量,确定对7个市奖励专项资金。
3.安排用于珠江三角洲7个市的补助资金不少于7个市上缴省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的30%。
第二十条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相应的“教育附加及基金支出—地方教育附加支出”预算科目。
第二十一条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地方教育附加手续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统筹安排,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中扣除或提取手续费。
第二十二条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第四章监督和检查第二十三条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使用单位及教育或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对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绩效情况进行自评并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组织开展重点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财政、教育或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地方税务部门应对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监察部门应对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进行审计和监察。
第二十五条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减收、免收、隐瞒、截留、挪用、挤占地方教育附加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备案,并抄送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税局。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税局负责解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问题问答一、地方教育附加由什么部门征收?我省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征,实行随税同征同管。
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对象和标准是什么?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对象和标准是,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三、地方教育附加从什么时候起开始缴纳?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从2011年1月1日起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对2011年1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均要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对2010年12月31日(含)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不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四、缴费单位和个人如何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缴费单位和个人按照申报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期限,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向主管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对门前代开发票的纳税人随税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首次申报缴纳时,缴费单位和个人按照2011年4月正常申报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期限,申报缴纳2011年1-3月应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
缴费单位和个人一次性申报缴纳2011年1-3月地方教育附加有困难的,可以分次缴纳,但最迟必须在2011年6月30日前全部清缴入库。
五、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征、免征是如何规定的?减征或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相应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对于由于减免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地方教育附加。
缴费单位和个人也可以选择用应退费款抵扣下期应缴费款。
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退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附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一律不予退还。
六、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使用什么票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统一使用税收票证,不再另行开据省级财政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的税收票证为缴费单位和个人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凭据,七、缴费单位和个人认为税务部门多征、错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如何申请办理退费手续?缴费单位和个人认为税务部门多征、错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由其向主管地税部门提出书面退费申请,经主管地税部门审核,确属多征、错征的,由主管地税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办理退费手续。
缴费单位和个人也可以选择用应退费款抵扣下期应缴费款。
八、缴费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咨询了解地方教育附加相关政策?缴费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咨询了解地方教育附加相关政策:一是登录广东省或各地市地税局门户网站,在相关栏目下进行查询;二是拨打广东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进行咨询;三是前往当地地税部门咨询或索取宣传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