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出口退税企业免抵税额需要缴纳附加税吗
出⼝退税企业免抵税额需要缴纳附加税吗问:有⼀家⽣产企业,既有内销产品,也有外销产品,内销产品年末增值税留抵税额较⼤,那么,出⼝退税企业的免抵税额能否冲减留抵税额?出⼝退税企业的免抵税额是否应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税?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增值税退(免)税办法适⽤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免抵退税办法。
⽣产企业出⼝⾃产货物和视同⾃产货物(视同⾃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五、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产企业出⼝货物劳务增值税免抵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货物离岸价×外汇⼈民币折合率×(出⼝货物适⽤税率-出⼝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货物适⽤税率-出⼝货物退税率)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货物离岸价×外汇⼈民币折合率×出⼝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货物退税率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有关规定
四、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免规定
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 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 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 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 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1)
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 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 加。
(2)
四、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免规定
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 缴纳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 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 纳义务人,免征教育附加费和地 方教育附加。
(三)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计征比率 1994年2月7日《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规 定,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
三、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算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教育费附加或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征收比率(3%或 2%) 【例】某市区一家上市公司2019年5月份实际缴纳增值税480 000元,缴纳消费 税790 000元。计算该上市公司2019年5月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解析: 应纳教育费附加=(480 000+790 000)×3%=1 270 000×3%=38 100元 应纳地方教育费附加=(480 000+790 000)×3%=1 270 000×2%=25 400元
(3)
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 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4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 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 加费。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为加快地方教育事业,扩 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而征收的一项专用基金。国务院于 1986年4月28日颁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决 定从同年7月1日起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征收教育费附加。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政 府信 息公 开 工作机构 要加 强
,
强 政 府 信 息 公开 工 作 的 预 见 性
主 动 性和 实 效 性
法 院 的 沟 通 和协 调
、
依 法对行 政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二〇
。
一
复议 和 行 政 诉 讼 事 项作 出 及 时 对
,
妥善的处 理和应
。
维 护 申 请 人 的合 法 权 益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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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省 地 方教育 附加 征收 使 用 管 确 保 有 关政 策贯 彻 落 实
山
。
、
自
年
起
。
我 省 按照新 的 征
山
收范 围和 标 准征 收地方教 育附加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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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省 人 民 政 府
一
调整后 的 地方教 育 附 加 收人仍按 原体 制 规
地 方教 育 附 加 由 地 方税 务 部 门 负 责 征 收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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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 护 政 府 的形 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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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月 二十 五 日
加 强 对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的 宣 传 和 培 训 工 作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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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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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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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 属 机构
各大 企业
《
各高等 院校
未经批 准
教育附加费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教育附加费的管理,确保教育附加费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费附加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教育附加费的定义及征收范围1. 教育附加费是指按照增值税、消费税的一定比例征收,用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费用。
2. 教育附加费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三、教育附加费的管理机构及职责1. 财政部门负责教育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2.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附加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3. 税务部门负责教育附加费的征收工作。
四、教育附加费的征收与缴纳1. 税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征收教育附加费。
2. 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缴纳教育附加费。
3. 教育附加费的缴纳方式包括:现金缴纳、银行转账、电子支付等。
五、教育附加费的使用与管理1. 教育附加费应当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2. 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教育附加费使用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3.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育附加费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六、教育附加费的监督与检查1. 财政部门对教育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附加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税务部门对教育附加费的征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法律责任1. 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教育附加费的,由税务部门依法予以追缴,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 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税务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教育附加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税法》规定的教育费附加征收的一种行政税收。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对于教育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使用,保障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公平分配,我国出台了《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将对该暂行办法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1.地方教育附加的对象和税种根据《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教育附加的对象包括所有在本地区范围内从事经营、生产、劳务报酬等收入活动的个人和单位。
税种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2.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算和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算和缴纳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和税法规定的计税办法执行。
纳税人应按月、季或年度申报和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3.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机构和管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由税务机关负责,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合作,确保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协调教育附加的使用管理工作。
二、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管理1.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范围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范围包括教育设施改善、学生资助、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
其中,教育设施改善主要指用于学校建设、教室设施改造、实验室装备购置等方面;学生资助主要指用于贫困学生的助学金发放、寒暑假托管服务等;师资队伍建设主要指用于教师培训、教师待遇改善等方面。
2.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管理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管理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充分发挥各级财政部门的协调作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确保地方教育附加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3.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监督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资金的监督和审计。
对于滥用或挪用地方教育附加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地方教育附加的政策调整根据教育事业的需求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使用政策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整。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正文:----------------------------------------------------------------------------------------------------------------------------------------------------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86]50号)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1%,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
第四条依照现行有关规定,除铁道、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和保险总公司等汇总缴纳营业税的单位集中向指定的银行缴款外,其余的单位和个人,向其所在地银行缴款。
第五条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各级银行要为同级教育部门设立教育费附加专户。
第六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一律在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支付。
第八条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按专项资金管理,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
铁道、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和保险总公司等汇总缴纳营业税的单位集中缴纳的教育费附加,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按年度提出分配方案,商财政部同意后,用于基础教育的薄溺环节。
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主要留归当地安排使用。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各地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际情况,适当提取一部分数额,用于地区之间的调剂、平衡。
《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我省教育费附加自开征以来,在地方各级政府的关心重视下,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为缓解教育经费供求矛盾、弥补教育投入不足、改善办学条件、推动全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近年来教育费附加在一些地方出现了征收不足、管理不规范、使用不合理的现象,亟待加以解决。
为了切实加强我省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经省教育厅、财政厅、地税局研究,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高度重视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
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
当前全省正在认真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教育费附加是教育经费的重要来源,征足、管好、用好教育费附加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教育、财政、地税等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按照职责分工,把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做好。
二、各级地税部门要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
要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3%的计征比例,随主税一并征收,做到不漏、不拖、不欠。
要及时把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缴入国库。
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及时拨付地税部门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手续费,各地不得随意提高和降低手续费的提取比例。
各级地税部门要将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
对完成征收工作较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要给予奖励;对没有按规定足额征收、未完成任务,造成应征未征的单位和责任人,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要限期补征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财政部门要严格加强教育费附加的管理。
要将教育费附加纳入一般预算进行管理并年初下达本级教育部门预算。
各地不得因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而抵顶原有正常的教育事业费拨款。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征收的教育费附加纳入同级教育部门收支计划,并监督同级教育部门安排、使用好教育费附加。
(鲁财综〔2010〕162号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综〔2010〕162号第一条为规范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的批复》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教育附加是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的政府性基金,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实施征收、管理并安排使用。
第三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条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额,按规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规定,将应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及时足额征缴入库。
第六条各市、县地方税务部门所需征管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地方教育附加年度实际入库额的3%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列支。
第七条负有代扣、代收教育费附加义务的单位,同时负有代扣、代收地方教育附加义务。
其征收管理和减免政策比照教育费附加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税务部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等税收票证,直接缴入当地国库,具体票证使用和会计核算比照教育费附加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收入科目编码1030127。
财政部门拨付地方教育附加,列政府基金预算支出205类“教育”10款“地方教育附加安排的支出”对应的01-99项级科目,支出科目编码2051001-2051099。
第十条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使用“1030127——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办理地方教育附加的收纳和入库。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济南市地方税务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关于印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颁布单位】济南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济财综﹝2005﹞8号【发文日期】2005-01-01【实施时间】2005-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教育费附加各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教育局,人民银行(济南)各支行: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济南实际,我们制定了《济南市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教育附加是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的政府性基金,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府基金管理规定实施征收和管理。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具体政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地税、教育、人民银行等部门分工负责,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按市对县(市)区财政体制规定的分享比例分级入库,即:市保留企业缴纳部分全部缴入市级国库;其他企业缴纳部分,市与区(历下、市中、天桥、槐荫、历城、长清、高新区)四、六分成,40%缴入市级国库,60%缴入区级国库,市与县(市)实行二、八分享,20%缴入市级国库,80%缴入县(市)级国库。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通过海关进口的商品暂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对从事生产卷烟的企业减半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山东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山东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征收范围和标准在山东省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
三、征收管理地方教育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期限,及时足额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征收管理制度,确保征收工作的规范、高效。
四、使用范围地方教育附加应当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包括校舍建设、教学设备购置等。
2、支持学前教育发展,如幼儿园的建设和设施改善。
3、促进职业教育发展,包括实训基地建设、师资培训等。
4、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提高高中教育质量。
五、资金分配和管理地方教育附加资金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各地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配。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监督检查各级财政、税务、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不得少缴、漏缴或者拒缴。
对违反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教育附加资金的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加大对我省农村中小学教育的投入,促进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及《财政部关于同意山东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批复》(财综[2004]73号),省政府确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重要意义。
地方教育附加是经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原省定“四项教育费”和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取消后农村教育经费不足的矛盾,更好地筹集资金,加大教育投入,重点是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提高基础教育水平。
这是实施科教兴鲁战略,解决“三农”问题,加快我省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做好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对象及缴纳比例。
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三、对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省级集中20%,主要用于改善省级宏观调控能力,奖励补助重视教育的地方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
省级暂不集中青岛市的地方教育附加。
四、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地方教育附加是为了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而征收的一项附加费用。
它对于改善教育条件、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特制定以下征收管理办法。
一、征收范围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为在本地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这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二、征收标准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一定比例征收。
具体征收比例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财政状况确定。
三、征收时间地方教育附加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申报缴纳。
一般来说,纳税期限为月度或者季度,具体纳税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确定。
四、申报方式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方式和期限,如实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可以通过网上申报、上门申报等方式进行。
五、征收管理1、税务机关负责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
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确保纳税人了解征收政策和申报流程。
2、建立健全征管制度,加强对征收数据的统计、分析和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征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对于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加收滞纳金。
六、减免政策1、为了支持某些特定行业或群体的发展,可能会制定相应的减免政策。
例如,对于小微企业、困难企业等,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
2、对于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酌情减免地方教育附加。
七、资金使用地方教育附加应当专项用于本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主要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如修建教学楼、购置教学设备等。
2、支持教师培训和教育科研项目,提高教师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
3、资助贫困学生,保障其接受教育的权利。
八、监督检查1、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07.09•【字号】鲁政发[1986]76号•【施行日期】1986.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发[1986]76号1986年7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即国发[1986]50号),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征收教育费附加,是扩大地方教育经费来源,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的好办法。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各级税务、财政、教育、银行、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安排使用好教育费附加,保证地方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对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征收临时经营的营业税、产品税时,应同时按其实缴税额征收教育费附加。
三、各级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县城以上公办中、小学和职业中学的教学图书、仪器设备和校舍修建等改善办学条件方面的开支,不得挪作它用。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国营工业、供销企业交纳教育费附加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1986年7月9日(86)鲁财企字109号各市、地财政局、税务局,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现将财政部(86)财会字第35号“关于国营工业、供销企业交纳教育费附加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单位和企业执行。
我省规定编报的一九八六年国营企业月份、季度汇总会计报表,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补充如下内容:1.国营工业企业月份汇总会计报表在第104行项下增加“教育费附加”项目(第105行),反映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教育费附加。
2.国营供销企业季度汇总会计报表在48行项下增加“九、教育费附加”项目第49行,反映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教育费附加。
以上各点请一并贯彻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6.05.10•【字号】鲁地税地字[1996]第5号•【施行日期】1996.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地字[1996]第5号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为了切实加强我省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省地方税务局拟订了《山东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各地,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教育费附加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加强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和省委省政府鲁发[1994]1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意见》的通知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应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教育费附加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纳人),都必须依照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教育费附加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缴纳申报第五条缴纳人必须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规定的申报期限,在办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教育费附加缴纳申报,或者依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办理教育费附加缴纳申报。
第六条缴纳人在办理教育费附加申报时,应报送教育费附加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缴纳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缴纳人不能按期办理教育费附加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延期申报。
第三章计算征收第八条地方税务机关应依照缴纳人应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和3%的附加率计算征收教育费附加。
对农村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乡村企业、联合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缴纳人的销售收入的4‰的附加率计算征收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引言:地方教育附加是指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居民个人和单位征收的一种税款。
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管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使用,确保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和优质教育的普及。
本文将详细探讨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可行性和重要性。
一、背景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使用是保障教育发展的重要举措。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教育需求的不断增加,地方教育附加作为一种重要的教育资金来源,被广泛提倡和实施。
然而,由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缺乏统一规范和明确管理办法,导致资金使用不够精确、透明,也难以确保教育资源的公平配置。
二、主要内容为了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使用,制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该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征收范围和税率:明确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和税率,并加以合理调整。
根据不同地区教育发展的需求和经济实力,合理确定税率,确保个人和单位的负担是公平和可承受的。
2.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完善的资金使用管理机制,确保地方教育附加的资金使用透明、公正和高效。
包括制定资金使用计划、编制预算、搭建监督平台等,提高教育经费使用的效益和质量。
3.教育资源配置:注重提高教育资源的公平配置,确保教育资源的均衡发展。
通过合理分配资金,改善基础教育条件薄弱地区的办学条件,提升教育质量和公平性。
4.效益评估和监督机制:建立科学的效益评估和监督机制,对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管理办法,确保资金使用的效果和影响最大化。
三、可行性和重要性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制定具有很高的可行性和重要性。
从可行性角度来看,该管理办法的推行可以实现资金使用的规范和透明,减少财务违规等问题的发生。
同时,通过统一的管理办法,可以提高征收效率,确保更多的资金用于教育事业的发展。
从重要性角度来看,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对于提升教育服务质量、推动教育公平至关重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9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9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13日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保障高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国有企业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校接受社会捐赠等筹措经费的机制。
第四条高校收费是指高校按照国家收费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向学生和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省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高校收费项目、标准及资金管理等。
第二章收费项目第五条高校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
(一)学费是指高校按照规定项目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应由其承担的培养费用。
收取学费的学生范围包括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普通、成人教育本专科(高职)生,预科生、自费来华留学生以及研究生等。
(二)住宿费是指按照规定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教育费附加征收【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鲁地税地字﹝1996﹞5号【发文日期】1996-05-10【实施时间】1996-06-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教育费附加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了切实加强我省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省地方税务局拟订了《山东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各地,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教育费附加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加强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和省委省政府鲁发﹝94﹞1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意见》的通知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应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教育费附加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纳人),都必须依照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缴纳申报 第五条 缴纳人必须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规定的申报期限,在办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教育费附加缴纳申报,或者依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办理教育费附加缴纳申报。
第六条 缴纳人在办理教育费附加申报时,应报送教育费附加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缴纳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缴纳人不能按期办理教育费附加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延期申报。
第三章 计算征收 第八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依照缴纳人应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和3%的附加率计算征收教育费附加。
对农村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营业税的乡村企业、联合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缴纳人的销售收入和4‰的附加率计算征收教育费附加。
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规范和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筹资渠道,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和具体要求,现就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
尚未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份,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教育法》的规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二、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
已经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调整征收标准的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教育法》规定和财政部批复意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确保基金应收尽收,专项用于发展
教育事业,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列支征收或代征手续费。
四、凡未经财政部或国务院批准,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要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部
二○一○年十一月七日。
青岛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50号)、《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综〔2010〕162号)等规定,制定《青岛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该《办法》于2012年2月9日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青政办发〔2012〕5号印发。
《办法》共18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2〕5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二月九日编辑本段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青岛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教育附加)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均衡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50号)、《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综〔2010〕16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附加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条教育附加作为教育专项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部门预算的原则。
教育附加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按预算管理办法编制支出预算、执行支出预算。
(二)量入为出的原则。
根据本级教育附加预算收入情况安排支出,既要考虑刚性支出,又要考虑财力可能。
(三)统筹安排的原则。
教育附加要与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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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的批复》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教育附加是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的政府性基金,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实施征收、管理并安排使用。
第三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条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额,按规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规定,将应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及时足额征缴入库。
第六条各市、县地方税务部门所需征管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地方教育附加年度实际入库额的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列支。
第七条负有代扣、代收教育费附加义务的单位,同时负有代扣、代收地方教育附加义务。
其征收管理和减免政策比照教育费附加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税务部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等税收票证,直接缴入当地国库,具体票证使用和会计核算比照教育费附加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类“非税收入”款“政府性基金收入”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收入科目编码。
财政部门拨付地方教育附加,列政府基金预算支出类“教育”款“地方教育附加安排的支出”对应的项级科目,支出科目编码。
第十条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使用“——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办理地方教育附加的收纳和入库。
第十一条每月终了后日内,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在与同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对账后,将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情况,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
第十二条地方教育附加全部用于基础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和中等职业学校公用经费支出。
其中,用于中等职业学校的比例不得低于。
地方教育附加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偿还债务。
第十三条全省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增收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由省级集中安排;其余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由省级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