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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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教育费附加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When everyone talks about how lonely they are, I think they are happy.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教育费附加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教育是一个国家必须加大力度投入的一项事业,为了不断扩大发展地方的教育事业,增加用于教育的费用,我国规定了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是一种附加的费用,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以及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征收一定的费用。

教育是一个国家必须加大力度投入的一项事业,为了不断扩大发展地方的教育事业,增加用于教育的费用,我国规定了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是一种附加的费用,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以及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征收一定的费用。

相信很多人对这个问题不是很了解,接下来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教育费附加。

一、法律概念教育费附加是国家为扶持教育事业发展,计征用于教育的政府性基金。

1986年,国务院颁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从1986年7月起,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总额的2%计征。

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规定从2005年10起,教育费附加率提高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教育附加费作为专项收入,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根据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进行了第三次修订。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为发展地方教育事业,还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开征了"地方教育附加费"。

二、相关法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86〕5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35号),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三、相关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规定:教育费附加以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缴纳人,以缴纳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按1%的征收率,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有关规定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有关规定

四、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免规定
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 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 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 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 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1)
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 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 加。
(2)
四、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免规定
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 缴纳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 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 纳义务人,免征教育附加费和地 方教育附加。
(三)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计征比率 1994年2月7日《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规 定,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
三、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算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教育费附加或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征收比率(3%或 2%) 【例】某市区一家上市公司2019年5月份实际缴纳增值税480 000元,缴纳消费 税790 000元。计算该上市公司2019年5月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解析: 应纳教育费附加=(480 000+790 000)×3%=1 270 000×3%=38 100元 应纳地方教育费附加=(480 000+790 000)×3%=1 270 000×2%=25 400元
(3)
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 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4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 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 加费。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为加快地方教育事业,扩 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而征收的一项专用基金。国务院于 1986年4月28日颁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决 定从同年7月1日起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征收教育费附加。

附加通知书

附加通知书

附加通知书篇一:5受理通知书。

反面附加权利义务,审判人员组成华东交大理工学院模拟法院受理通知书本院已于20XX年11月26日受理王凤英,闫培培诉张莉重婚一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闫伟审判员:龙秋,杨子丹书记员:汤聿嘉现予通知原告:王凤英,闫培培时间:20XX年11月26日(院印)附:背面是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义务附: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一、当事人享有下列诉讼权利:有权委托代理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等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查阅、复制案卷材料,对一审裁决提出上诉,对生效裁决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和解,原告可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可以裁决前申请撤诉,被告可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二、当事人应承担下列诉讼义务: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如实地陈述案件事实;遵守诉讼秩序,不得违反法庭规则,不得出具伪证或转移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等妨碍诉讼的违法行为,自觉履行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举证须知一、除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倒置或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不能举证或举证不充分,将承担不利的或败诉的后果。

二、当事人应在法庭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或开庭时提交自己作为诉讼主体客观存在的证明材料,如系公民应提交有效居民身份证;如系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应提交经过当年年度检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经营特种行业的,还应提交经营该行业的许可证;如系社会团体,应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如系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代码证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

前述证明材料原件核查后退还当事人,法庭留存复印件。

三、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从境外提供的文书应依法经过涉外公证、认证程序;物证应当提交原物。

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应将原件、原物同时提交,法庭核对后退还。

教育附加费财务管理制度

教育附加费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教育附加费的管理,确保教育附加费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费附加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教育附加费的定义及征收范围1. 教育附加费是指按照增值税、消费税的一定比例征收,用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费用。

2. 教育附加费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三、教育附加费的管理机构及职责1. 财政部门负责教育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2.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附加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3. 税务部门负责教育附加费的征收工作。

四、教育附加费的征收与缴纳1. 税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征收教育附加费。

2. 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缴纳教育附加费。

3. 教育附加费的缴纳方式包括:现金缴纳、银行转账、电子支付等。

五、教育附加费的使用与管理1. 教育附加费应当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2. 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教育附加费使用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3.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育附加费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六、教育附加费的监督与检查1. 财政部门对教育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附加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税务部门对教育附加费的征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法律责任1. 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教育附加费的,由税务部门依法予以追缴,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 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税务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最新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

最新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

最新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财税〔2021〕12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执行."1、涉及我市的只有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两项规费;2、所属期从2021年2月起执行;3、减免金额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这里是包含10万元.超过10万元,如100,000.01元的,全额征收按季纳税参照执行;4、按季度申报今年一季度时,在没有新政策前,按照30万元销售营业额进行减免.1问:企业所属期2月的增值税销售收入未达10万元,但在电厅申报时,系统自动带出附征的两个教育费,应该怎么处理?电厅申报时,营业税附征部分可以自动带出减免额,但由于增值税附征部分不能自动带出减免,缴费单位要在"减免性质代码"选择"其他"的减免税类型,并且要手工输入减免额.2问:企业既有按月申报又有按季申报收入,应如何申报处理?企业按月与按季申报的收入应分开核算,按月申报部分按10万销售营业额减免;按季申报部分按30万销售营业额减免.答:小微企业是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的重要源泉,在促进创业创新、稳定经济增长、稳定和扩大就业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仍十分复杂,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小微企业的积极作用。

近年来,国家高度关注小微企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除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由法定25%降为20%外,从2021年开始,对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20•【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第27号《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已于2016年11月1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王东峰2017年2月20日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市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含棚户区改造)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教育附加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税法》规定的教育费附加征收的一种行政税收。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对于教育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使用,保障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公平分配,我国出台了《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将对该暂行办法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1.地方教育附加的对象和税种根据《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教育附加的对象包括所有在本地区范围内从事经营、生产、劳务报酬等收入活动的个人和单位。

税种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2.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算和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算和缴纳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和税法规定的计税办法执行。

纳税人应按月、季或年度申报和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3.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机构和管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由税务机关负责,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合作,确保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协调教育附加的使用管理工作。

二、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管理1.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范围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范围包括教育设施改善、学生资助、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

其中,教育设施改善主要指用于学校建设、教室设施改造、实验室装备购置等方面;学生资助主要指用于贫困学生的助学金发放、寒暑假托管服务等;师资队伍建设主要指用于教师培训、教师待遇改善等方面。

2.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管理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管理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充分发挥各级财政部门的协调作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确保地方教育附加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3.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监督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资金的监督和审计。

对于滥用或挪用地方教育附加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地方教育附加的政策调整根据教育事业的需求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使用政策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整。

人工费 税金规定 天津市造价协会

人工费 税金规定 天津市造价协会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建筑[2011] 265号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税金组成和税率的通知各区、县建委,各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21号)精神,建设工程造价中税金组成内容增加地方教育附加。

经测算,对2008年颁布的天津市各专业预算基价中税金的计取税率进行调整(详见附表),自2011年2月1日起实行。

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税金税率调整表.doc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人工单价按工种技术含量不同分为三类:一类工每工日59.20元;二类工每工日47.20元;三类工每工日37.70元。

天津市建设工程税金税率调整表工程项目所在地计取基数08预算基价中税金的计取税率(%)调整后税金的计取税率(%)在市区税前总价3.44 3.51不在市区 3.38 3.44基价调整——2011年一季度人工费计价系数基价调整——2011年一季度人工费计价系数2011年一季度人工费计价系数计价系数计取基数1.457 08预算基价人工工日单价1.本系数根据市建交委《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筑[2011]249号)文件测算、发布。

2.按本系数调整人工单价后,规费计取基数按调整后人工费合计乘0.77计算。

基价调整——2011年二季度人工费计价系数基价调整——2011年二季度人工费计价系数计价系数计取基数1.549 08预算基价人工工日单价说明:1.本系数根据市建交委《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筑[2011]249号)文件测算、发布。

2.按本系数调整人工单价后,规费计取基数按调整后人工费合计乘0.72计算。

天津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二〇一一年七月基价调整——2011年三季度人工费计价系数基价调整——2011年三季度人工费计价系数计价系数计取基数1.621 08预算基价人工工日单价说明:1.本系数根据市建交委《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筑[2011]249号)文件测算、发布。

《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我省教育费附加自开征以来,在地方各级政府的关心重视下,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为缓解教育经费供求矛盾、弥补教育投入不足、改善办学条件、推动全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近年来教育费附加在一些地方出现了征收不足、管理不规范、使用不合理的现象,亟待加以解决。

为了切实加强我省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经省教育厅、财政厅、地税局研究,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高度重视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

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

当前全省正在认真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教育费附加是教育经费的重要来源,征足、管好、用好教育费附加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教育、财政、地税等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按照职责分工,把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做好。

二、各级地税部门要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

要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3%的计征比例,随主税一并征收,做到不漏、不拖、不欠。

要及时把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缴入国库。

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及时拨付地税部门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手续费,各地不得随意提高和降低手续费的提取比例。

各级地税部门要将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

对完成征收工作较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要给予奖励;对没有按规定足额征收、未完成任务,造成应征未征的单位和责任人,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要限期补征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财政部门要严格加强教育费附加的管理。

要将教育费附加纳入一般预算进行管理并年初下达本级教育部门预算。

各地不得因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而抵顶原有正常的教育事业费拨款。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征收的教育费附加纳入同级教育部门收支计划,并监督同级教育部门安排、使用好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管理,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加快自治区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05〕33号)、《财政部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0〕80号)、《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368号)有关规定和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教育附加从2015年1月1日起转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实行自治区与盟市按7︰3比例分成,即70%缴入自治区级国库,纳入自治区级财政预算;30%缴入盟市级国库,纳入盟市级财政预算。

支出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坚持先收后支的原则。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四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

第六条各级地税部门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时,应执行以下政策:(一)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二)出口产品退税,不退还已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三)经批准减征或免征“三税”的单位和个人,相应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四)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随“三税”附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不予退(返)还;(五)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应按规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第七条除本办法第六条中规定的减免事项外,地方教育附加应当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第八条地方教育附加由自治区地方税务部门在征收教育费附加时一并征收,征收时使用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缴款书》。

第九条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比照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教育附加收取管理办法

地方教育附加收取管理办法

地方教育附加收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教育附加是专项用于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缴同级国库,纳入基金预算管理。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条地方教育附加由省级财政部门委托地税部门代征,各级地税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统一使用地税部门印制的税收票证进行征收和缴库。

单位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中列支,事业单位在销售税金中列支。

第五条我市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50%上缴省级。

随同卷烟厂、市烟草公司、电信通讯企业缴纳“三税”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留我市50%部分为市级收入;除上述三个行业(企业)外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留我市50%部分,市与县区按20∶80比例分成(即:10%入市级收入、40%入县区级收入)。

地方教育附加由国库直接划解,就地缴入各级国库。

第六条地方教育附加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相关项级科目,其中:在103类01款下增设81项“烟草电信通讯企业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用以反映卷烟厂、市烟草公司、电信通讯企业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1030127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用以反映其他企业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

支出时填列205类“教育”10款“地方教育附加安排的支出”。

第七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规定,将应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因预缴税款、技术性差错和其他原因造成多缴地方教育附加发生退库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库。

第八条地方教育附加必须按规定的范围(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和标准征收,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得任意扩大、缩小征收范围,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修订)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修订)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0年6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5年8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第四条依照现行有关规定,除铁道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的教育附加随同营业税上缴中央财政外,其余单位和个人的教育费附加,均就地上缴地方财政。

第五条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教育专项资金,根据“先收后支、列收列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预算内教育事业费逐步增长,不得因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专项资金管理而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

第六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一律在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支付。

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费附加

这个国家增加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不但要收,而且还要涨价了,给你i个文件看看。

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规范和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筹资渠道,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和具体要求,现就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

尚未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份,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教育法》的规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二、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

已经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调整征收标准的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教育法》规定和财政部批复意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确保基金应收尽收,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列支征收或代征手续费。

四、凡未经财政部或国务院批准,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要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部二○一○年十一月七日新征地方教育附加与教育费附加多有不同羊城晚报讯记者严丽梅报道:4月1日起,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开始受理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地方教育附加的申报缴纳事宜。

22日,记者采访税务专家,了解多年来由税务部门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与今年开征的地方教育附加的异同之处。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地方教育附加是为了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而征收的一项附加费用。

它对于改善教育条件、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特制定以下征收管理办法。

一、征收范围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为在本地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这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二、征收标准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一定比例征收。

具体征收比例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财政状况确定。

三、征收时间地方教育附加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申报缴纳。

一般来说,纳税期限为月度或者季度,具体纳税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确定。

四、申报方式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方式和期限,如实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可以通过网上申报、上门申报等方式进行。

五、征收管理1、税务机关负责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

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确保纳税人了解征收政策和申报流程。

2、建立健全征管制度,加强对征收数据的统计、分析和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征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对于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加收滞纳金。

六、减免政策1、为了支持某些特定行业或群体的发展,可能会制定相应的减免政策。

例如,对于小微企业、困难企业等,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

2、对于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酌情减免地方教育附加。

七、资金使用地方教育附加应当专项用于本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主要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如修建教学楼、购置教学设备等。

2、支持教师培训和教育科研项目,提高教师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

3、资助贫困学生,保障其接受教育的权利。

八、监督检查1、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

天津市政府令2015年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津政令第 20 号

天津市政府令2015年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津政令第 20 号

天津市政府令2015年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天津市政府令津政令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5年6月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黄兴国2015年6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规章:一、对《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作出修改(一)删除第八条。

(二)第十条修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收费收入全额纳入预算,实行&#39;收支两条线&#39;管理。

"(三)第十一条修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具体管理规定由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四)第十三条修改为:"下列各项属违法行为:(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二)收费项目已取消或收费标准已降低,仍继续按原项目、原标准收费的;(三)不执行年度收费情况报告制度的;(四)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的;(五)不按规定使用收费票证的;(六)不按规定在政务网站公布收费单位名单和变动情况的;(七)收费收入不按规定上交或超出规定范围使用和瞒报、虚报、拒报收费收支情况的;(八)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机关检查、审验的;(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乱收费行为。

"(五)第十四条修改为:"对第十三条各项违法行为,由物价、财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对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津政发[2004]6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对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津政发[2004]6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对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对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津政发[2004]6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八届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市与区县财政分配关系,调动各级政府发展经济和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调整完善市对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进一步下划大型企业税收收入将发电、卷烟、汽车发动机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及营业税,由市级固定收入改为市与区县分享收入;将上述企业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全部作为区县固定收入(下划区县税收的企业名单附后)。

二、提高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县分享比例本市行政辖区内各类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分享部分(纳入市级固定收入的除外),由市与区县按50)U50比例分享,改为市与区县按25)U75比例分享。

调整后的增值税中央、市和区县分享比例分别为75)U6.25)U18.75,企业所得税中央、市和区县分享比例分别为60)U10)U30。

三、下划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将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行政辖区内各类纳税人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纳入市级固定收入的除外),由市与区县分享收入,改为区县固定收入。

四、明确新建大型企业的收入归属将国家批准立项、市里统一组织建设的大型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地方分享部分,作为市级固定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等其他税种作为区县固定收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8.26•【字号】津教委〔2015〕39号•【施行日期】2015.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津教委〔2015〕39号各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5〕6号)的有关规定,并经市政府同意,对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进行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原则服务性收费指高校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在校学生提供自愿选择的非教学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高校为方便在校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统一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收取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收的部分应及时退还学生;学校不得将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与学费、住宿费合并统一收取,不得从中牟利,侵害学生利益。

严禁学校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二、服务性收费项目(一)网络使用服务费。

高校按照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规定,在保证学生完成学习任务所必需的计算机上机、上网外,为学生非教学任务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可采取计时方式或按流量收取网络使用服务费。

图书馆查询和电子阅览不得收取费用。

(二)资料复印、打印及制作费。

高校为学生提供资料复印、打印或加工制作磁盘、光盘等,可收取复印、打印及制作服务费。

(三)乐器租赁费。

有音乐专业的院校,在专业课教学大纲课程安排以外,学生自愿租用乐器进行练习的,可以按照成本补偿原则收取乐器租赁费。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引言:地方教育附加是指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居民个人和单位征收的一种税款。

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管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使用,确保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和优质教育的普及。

本文将详细探讨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可行性和重要性。

一、背景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使用是保障教育发展的重要举措。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教育需求的不断增加,地方教育附加作为一种重要的教育资金来源,被广泛提倡和实施。

然而,由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缺乏统一规范和明确管理办法,导致资金使用不够精确、透明,也难以确保教育资源的公平配置。

二、主要内容为了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使用,制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该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征收范围和税率:明确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和税率,并加以合理调整。

根据不同地区教育发展的需求和经济实力,合理确定税率,确保个人和单位的负担是公平和可承受的。

2.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完善的资金使用管理机制,确保地方教育附加的资金使用透明、公正和高效。

包括制定资金使用计划、编制预算、搭建监督平台等,提高教育经费使用的效益和质量。

3.教育资源配置:注重提高教育资源的公平配置,确保教育资源的均衡发展。

通过合理分配资金,改善基础教育条件薄弱地区的办学条件,提升教育质量和公平性。

4.效益评估和监督机制:建立科学的效益评估和监督机制,对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管理办法,确保资金使用的效果和影响最大化。

三、可行性和重要性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制定具有很高的可行性和重要性。

从可行性角度来看,该管理办法的推行可以实现资金使用的规范和透明,减少财务违规等问题的发生。

同时,通过统一的管理办法,可以提高征收效率,确保更多的资金用于教育事业的发展。

从重要性角度来看,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对于提升教育服务质量、推动教育公平至关重要。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3.16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免申即
享”政策清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央驻津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抓好惠企便民政策兑现落实,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21号),梳理汇总形成了《天津市“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免申即享”政策清单
2021年3月16日
附件:
天津市“免申即享”政策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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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

第四条地方教育附加应当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不得擅自减征或者免征。

第五条市和区县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地方教育附加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工作。

第六条地方教育附加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其征收管理和缴库级次按照国家和我市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经费,在各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列支征收手续费。

第八条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具体缴库办法按照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地方教育附加为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支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十条审计部门对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当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凡未经批准,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要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2021年1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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