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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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意见-教计[2008]15号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意见-教计[2008]15号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意见(教计〔2008〕15号)各市教育局、物价局,各大中专院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教育收费管理工作,全面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维护教育稳定大局,保障学校、学生正常的教学及学习生活,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现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明确教育收费管理权限,严格履行报批程序1.国家实施义务教育,免收学费、杂费。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有关要求,规范收费行为,坚决禁止“一边免学杂费,一边乱收费”。

2.普通高级中学的学费和择校费收费标准的最高限额,由省教育厅提出意见,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政府批准,各市在省定最高限额内确定具体标准。

3.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费标准的最高限额,由省教育厅提出意见,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政府批准,各市在省定最高限额内确定具体标准。

4.中小学校住校生(含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普通中学附设的各种职业高中班)住宿费的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5.普通中专学校(含中等师范学校)、高等院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均由省级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6.涉及省属个别高校的具体专业学费、住宿费标准及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的调整,由高校向省教育厅书面申请,省教育厅提出意见,省政府授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安徽省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皖政[1987]56号

安徽省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皖政[1987]56号

安徽省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安徽省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8月24日皖政〔1987〕56号)第一条为做好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加快发展农村教育事业,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农、林、牧、副、渔等业的农户,均为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征收对象。

第三条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以乡(镇)为单位,按不低于人均纯收入百分之一的额度计征。

人均纯收入在一百五十元以下的乡(镇),以及遇到特大自然灾害的地方,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当年可以减征或免征。

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五保户以及贫困户,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讨论,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酌情减征或免征。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每年按上年的人均纯收入,提出具体计征比例,提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由乡(镇)财政所负责与农业税同时征收。

第五条乡(镇)财政所根据上级政府批准的计征比例、额度,提出具体征收计划,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将应征金额纳入农户当中的承包合同,分午、秋两季收款,并开具专用收款票据。

第六条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首先用于改善本乡(镇)的初中、小学办学条件,近期主要用于校舍修建和课桌凳的添置等,第七条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由乡(镇)财政所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必须做到乡筹、乡管、乡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侵占、平调、克扣、截留和挪用。

乡(镇)教育委员会根据乡(镇)人民政府下达的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款额,定期编制具体用款计划,送乡(镇)财政所核定后拨款。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6.23•【字号】财综[2009]677号•【施行日期】2009.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677号)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教育局:近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教育收费政策,规范教育收费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

但少数地方监管力度不够,措施不到位,巧立名目、违规收费、票据使用不规范等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存在。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办学校(简称“学校”,下同)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巩固教育收费专项治理成果,特作如下通知:一、全面规范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管理从今年1月1日起,国家公布取消了农村义务教育住宿费、义务教育借读费等10项涉教行政事业性收费。

今年3月,省财政厅、物价局公布了保留的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各地要认真落实教育收费政策,务必要将国家取消的各项涉教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到位,严禁收取高中借读费。

学校收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公布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核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学校向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学校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制定服务性收费标准,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学校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坚持学生自愿前提下,可以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

代收费应当做到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

二、全面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通过部门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本部门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便于社会各界了解教育收费政策,主动接受社会舆论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

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

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项目名称:xx(户)拟抵押贷款项目涉及的位于贵池区翠微苑E12幢107、翠微苑小区E12幢108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住宅用途房地产的抵押价值评估估价委托人:xx房地产估价机构:安徽xx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殷乐利(45)周莉(30)估价报告出具日期: 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估价报告编号:皖xx(池)评(2016)字第68号致估价委托人函xx:受您的委托,我公司对您位于贵池区翠微苑E12幢107、翠微苑小区E12幢108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住宅用途房地产于价值时点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的抵押价值进行了评估与测算。

本次估价目的:为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

我公司专业估价人员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根据估价目的在对估价对象现场进行实地查勘、广泛收集有关房地产市场信息的基础上,全面分析了影响估价对象市场价格的各种因素,并运用《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规定的科学的估价方法(本次评估采用的估价方法为比较法、收益法),对估价对象于价值时点的抵押价值进行了评估。

其评估结果如下:估价对象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价值:评估总价:¥万元(大写:人民币捌拾贰万零肆佰元整);房地产估价师知悉的各项法定优先受偿款:0元(法定优先受偿权利包括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以及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和估价师的调查,未发现估价对象的存在任何法定优先受偿款。

)估价对象房地产抵押总价:¥万元(大写:人民币捌拾贰万零肆佰元整)。

特别提示:本次估价目的为抵押,假定估价对象在抵押期内拍卖或者进行变卖,因存在市场状况、短期内强制处分、购买群体的心理排斥因素影响,最可能实现的价格一般与评估的市场价值的差异程度大约在5%-10%,其合理的变现时间一般为3-5个月。

安徽xx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目录一、估价师声明 (1)二、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4.24•【字号】皖政办[2002]25号•【施行日期】2002.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02]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办发[2001]22号)精神,省有关部问对1978年以来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政策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省政府研究决定,对其中289件予以废止,现予公布(目录附后)。

附件:1.安徽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文件目录2.安徽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四月二十四日附件1:安徽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文件目录1、批转省商业局《关于石油产品实行统购统配定量供应试行办法的报告》革发[1978] 5号2、关于切实加强粮油市场管理坚决打击资本主义势力的紧急通知革发[1978]10号3、关于推广《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的通知革发[1978] 16号4、转发省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全省抚恤救济事业费管理使用情况和意见的报告革发[1978] 31号5、关于严格各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革发[1978] 32号6、批转省计委《关于加强物资协作管理的意见》革发[1978] 64号7、关于我省棉花生产几项政策规定的通知革发[1978] 68号8、批转省劳动局《关于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和加强劳动力管理意见的报告》革发[1978]133号9、关于棉花生产收购几项政策的通知革发[1979] 16号10、批转省计委《于在合肥地区实行木材集中管理和综合利用的报告》革发[1979] 20号11、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维护费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革发[1979] 37号12、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革发[1979] 38号13、印发《关于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革发[1979] 49号14、印发《安徽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若干具体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革发[1979] 65号15、关于稳定蔬菜价格的通知革发[1979] 97号16、关于继续实行棉超购奖粮政策的通知革发[1979]100号17、批转省财政局《关于实行农业税起征点的具体办法》革发[1979]103号18、印发省电力局《农村凭证供电试行办法》的通知革发[1979]105号19、关于做好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工作的通知革发[1979]119号20、关于调整改革全省木竹产销经营体制的通知革发[1979]146号21、关于宣传贯彻《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等四个条例通则的通知皖政[1980] 11号22、关于烤烟生产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皖政[1980] 12号23、关于同意恢复试行《安徽省交通运输商务监督办法》的批复皖政[1980] 34号24、批转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加强地方小煤矿管理的若干规定》皖政[1980] 56号25、关于试行新的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皖政[1980] 86号26、关于颁布《安徽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1980] 90号27、批转《关于制定<安徽省医药摊贩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报告》皖政[1980]102号28、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人民公社(区)畜牧兽医站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80]142号29、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80]145号30、安徽省个体经济工商税收暂行办法皖政[1980]151号31、安徽省工业投资信托公司暂行规定皖政[1980]181号32、关于对部分支援农业资金实行有偿使用的暂行规定皖政[1980]186号33、关于修改补充省革委会《关于计划生育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皖政[1980]242号34、颁发《安徽省环境管理规定》皖政[1980]245号35、关于加强畜产品市场管理的通知皖政[1981] 11号36、关于茶叶完成交售任务后自行销售问题的通知皖政[1980] 49号37、关于加强煤炭集中统一管理的通知皖政[1981] 61号38、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业良种场种畜场和蚕茶园艺场经营管理的几点意见》皖政[1981] 75号3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商税收管理反对偷税漏税的布告皖政[1981] 80号40、关于改变企业隶属关系批准权限的通知皖政[1981] 87号41、关于调减主要稻谷集中产区粮食征购基数的通知皖政 [1981]90号42、转发省人事局《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和处分案件审批问题的请示报告》皖政[1981] 92号43、坚决制止出售封存老旧汽车和严禁私人购买汽车的通知皖政[1981]100号44、关于调整茶叶畜产品经营管理体制的通知皖政[1981]101号45、关于我省社会科学专业干部业务职称评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1981]115号46、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派购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皖政[1981]159号47、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政[1980]163号48、关于颁发《安徽省统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80]176号49、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通知皖政[1980]180号5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的布告皖政[1981]181号51、印发《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试行办法》皖政[1981]183号5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皖政[1981]191号53、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禁止侵占耕地的布告皖政[1981]211号54、关于贯彻国务院[1982] 3号文件坚决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皖政[1981] 5号55、关于加快发展棉花生产的通知皖政 [1982] 23号56、关于加强生产资料经营管理的通知皖政 [1982] 18号57、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皖政 [1982] 27号58、关于重申加强土地管理坚决制止侵占耕地建房的通知皖政 [1982] 40号59、关于印发《安徽省二十八种农副产品收购调拨基数和奖售办法》的通知皖政 [1982] 49号60、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皖政 [1982] 56号61、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对现有企业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技术改造的定》的通知皖政 [1982] 59号62、关于加强工商协作支持工业生产发展的通知皖政 [1982] 67号63、关于解决煤炭问题的通知皖政 [1982] 68号64、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制止企业滥发加班加点工资的通知》的通知皖政 [1982] 91号65、关于交通安全管理分工问题的通知皖政 [1982] 96号66、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通知皖政 [1982]105号67、通知皖政 [1982]106号68、批转《安徽省地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 [1982]121号69、关于开展小汽车整顿定编工作的通知皖政 [1982]134号70、关于搞好机械工业技术改造问题的通知皖政 [1982]136号71、安徽省国家建设用土地实施办法皖政 [1982]147号72、安徽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皖政 [1982]148号73、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知皖政 [1982]163号74、关于放宽旅客乘车船随身携带和邮寄农副产品限额的通知皖政 [1982]177号75、关于调整部分地市生铁和水泥留成比例的通知皖政 [1983] 6号76、关于改进秋季食用油料收购办法的通知皖政 [1983] 23号77、批转省纺织工业厅关于执行择优支持的经济政策的情况报告皖政 [1983] 33号78、关于茶叶收购销售问题的通知皖政 [1983] 50号79、关于继续抓紧抓好财经纪律检查的通知皖政 [1983] 53号80、关于印发《安徽省各级劳动服务公司组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83] 55号81、关于调整收购生猪奖粮办法和取消活鸭山羊板皮奖售粮的通知皖政[1983] 64号82、关于改进“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皖政[1983] 65号83、关于农业专科学校毕业生等人员升级问题的通知皖政[1983] 66号84、印发《关于支持农村专业户重点户发展商品生产的若干规定(草案)》的通知皖政[1983] 73号85、关于发布《安徽省牲畜交易税施行细则》的通知皖政[1983]100号86、关于颁发《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1983]111号87、关于对贩运购买议价粮食油料征收工商税的通知皖政[1983]118号88、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加强统配物资管理的通知》的意见皖政[1983]153号89、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整顿工作奖惩办法》的通知皖政[1983]130号90、批转省劳动局关于认真整顿招收退休退职职工子女工作意见的报告皖政[1983]157号91、关于加强农电管理加快农电建设的通知皖政[1983]171号92、关于毕业研究生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调配调整工作分工等问题的通知皖政[1983]188号93、关于进一步完善林业承包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皖政[1984] 2号94、关于加强粮食系统干部职工管理的通知皖政[1984] 5号95、关于发布《安徽乡(镇)财政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的通知皖政[1984] 9号96、关于棉花收购价格和奖售粮食问题的通知皖政[1984]21号97、关于加快发展生猪生产的通知皖政[1984]30号98、关于城镇新办集体经济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皖政[1984]42号99、关于颁发《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政[1984]58号100、安徽省公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皖政[1984]66号101、关于加快发展乡镇企业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皖政[1984]79号102、关于地方各级党政群机关列编外和单列编制人员的范围及其审批办法的通知皖政[1984]111号103、关于发布《安徽省农村五保户供养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1984]115号104、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和《安徽省合同制工人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试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84]117号105、关于发布《安徽省食品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政[1984]121号106、批转省计委《关于改进我省计划体制的若干意见》皖政[1984]135号107、关于进一步加强废钢铁管理的通知皖政[1985] 15号108、关于加强煤炭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1985] 32号109、关于发布《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1985] 33号110、关于颁发《安徽省商用计量器具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85] 35号111、关于实施《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皖政[1985] 36号112、关于加速发展畜牧业的决定皖政[1985] 41号113、关于严守信贷规模用活信贷资金的通知皖政[1985] 47号114、关于农业税改为折征代金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皖政[1985] 52号115、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超收分成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皖政[1985] 78号116、关于切实加强临时出国人员和国外来华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1985] 79号117、关于发布《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及安置移民办法》的通知皖政[1985] 84号118、印发(安徽省集资办电办法)的通知皖政[1985]107号119、批转省侨务办公室《关于开展侨务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皖政[1985]111号120、关于加速邮电通信建设的若干规定皖政[1985]123号121、关于全省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皖政[1985]124号122、关于加强医药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1986] 18号123、关于严格控制财政支出的通知皖政[1986] 21号124、关于征收电力建设基金问题的通知皖政[1986] 23号125、关于省留成外汇分配问题的通知皖政[1986] 27号126、关于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通知皖政[1986] 27号127、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1986] 44号128、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的补充规定皖政[1986] 50号129、关于支持出口商品生产扩大出口创汇的通知皖政[1986] 53号13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殡葬管理的实施办法皖政[1986] 59号131、批转省交通厅关于纠正不正之风的决定皖政[1986] 81号132、关于颁发《安徽省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86] 82号133、关于颁发《安徽省社会办医和个体行医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86] 83号134、关于颁发《安徽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1986] 87号135、关于认真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皖政[1986] 91号136、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皖政[1986] 96号137、颁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交投资的若干规定》皖政[1986] 97号138、关于颁发《安徽省无线电经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1986]107号139、关于扩大出口控制出口亏损的通知皖政[1987] 26号140、关于进一步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皖政[1987] 27号141、关于改革我省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皖政[1987] 31号142、转发省经委省经贸委省商检局芜湖海关关于加强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1987] 35号143、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通知皖政[1987] 37号144、关于认真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决议》的通知皖政[1987] 39号145、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通知皖政[1987] 44号146、关于发布《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正规化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1987] 52号147、关于发布《安徽省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87] 56号148、关于进一步做好外汇调剂工作的通知皖政[1987] 61号149、关于发布《安徽省国营商业小型企业租赁经营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87] 66号150、关于发布《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的通知皖政[1987] 84号151、关于对省级有关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通知皖政[1987] 85号152、关于发布《安徽省国营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终结和中途离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1987] 99号153、关于改进和完善化肥经营办法的通知皖政[1988] 16号154、关于鼓励省直单位科技管理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若干意见皖政[1988] 26号155、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暂行规定皖政[1988] 28号156、关于发布《安徽省实施(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细则》的通知皖政[1988] 38号15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皖政[1988] 44号158、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的通知皖政[1988] 62号159、安徽省客运机动车辆和客运船舶实行保险的规定皖政[1988] 65号160、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的通知皖政[1988] 77号161、印发《安徽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1988] 78号162、关于改进县(市)级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皖政[1988] 79号163、印发《安徽省征收社会集团购买专项控制商品附加费试行办法》皖政[1988] 81号164、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88]84号文件进一步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的通知皖政[1988] 85号165、关于调整农林特产农业税应税品种和税率的通知皖政[1989] 35号166、印发《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89] 42号167、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皖政[1989] 53号168、关于在治理整顿中积极引导乡镇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皖政[1989] 62号169、关于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皖政[1990] 24号170、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领导职责》的通知皖政[1990] 30号171、关于印发《安徽省造林绿化奖惩办法》的通知皖政[1990] 42号172、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生物名录》的通知皖政[1990] 44号173、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1990] 46号174、关于切实抓好整顿农村电价工作的通知皖政[1990] 68号175、关于印发《黄山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90] 80号176、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1991] 5号177、印发安徽省冶金工业行业管理工作要点(试行)的通知皖政[1991] 8号178、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通知皖政[1991] 21号179、关于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皖政[1991] 68号180、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91] 72号181、关于进一步搞好商品流通若干问题的通知皖政[1991] 82号182、关于收取征用耕地粮油等差价款的通知皖政[1991] 89号183、关于征收社会集团购买专控商品附加费的通知皖政[1992] 27号184、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若干问题的意见皖政[1992] 31号185、关于加快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皖政[1992] 34号186、关于印发《安徽省对外民间劳务合作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92] 40号187、关于印发《安徽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92] 41号188、关于加快我省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皖政[1992] 47号189、批转省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使用意见的通知皖政[1992] 78号190、关于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决定皖政[1992] 83号191、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皖政[1993] 15号192、关于加快我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通知皖政[1993] 20号193、关于印发《安徽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试行)》和《安徽省扫除青壮年文盲评估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政[1993] 26号194、印发《省政府金融领导小组关于搞活资金若干问题的决定》的通知皖政[1993] 34号195、关于印发《安徽省防震减灾工作预案》及《安徽省性地震应急反应方案》的通知皖政[1993] 62号196、关于印发《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1994] 11号197、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内船舶搭靠外轮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94] 26号198、关于印发《安徽省征用占用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94] 32号199、关于印发《安徽省木竹运输检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94] 33号200、关于进一步做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皖政[1994] 35号201、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94] 43号202、关于深化人防工作改革的决定皖政[1994] 76号203、关于印发《安徽省家畜家禽防疫办法》的通知皖政[1995] 13号204、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财政支出改革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皖政[1995] 26号205、关于制止和消化粮食财务挂帐的通知皖政[1995] 50号206、关于粮食部门实行两条线运行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1995] 51号207、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科技经济一体化“三个百亿元工程”规划》的通知皖政[1995] 59号208、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告皖政[1995] 62号209、关于加快利用外资的决定皖政[1996] 11号210、关于加快全省县乡公路建设的决定皖政[1996] 30号211、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九五”时期依法治省规划》的通知皖政[1996] 35号212、关于印发《安徽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皖政[1996] 36号213、印发《安徽省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1996] 37号214、关于加强棉花市场管理的通知皖政[1996] 45号215、批转省地税局关于加强地方税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1996] 48号216、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皖政[1996] 60号217、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皖政[1997] 13号218、关于建立城市居民最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皖政[1997] 42号附件2:安徽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1、印发省革委会《关于保护水利工程安全的布告》的通知革办发[1979]56号2、关于调整棉花烤烟布局问题的通知政办[1980]73号3、转发省统计局关于贯彻实施《统计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意见政办[1980]104号4、关于抓紧落实军队退休干部住房建设的通知政办[1981]19号5、关于在对外活动中所收礼品的处理意见政办[1981]42号6、关于超产碳按的调拨销售价格的通知政办[1982]44号7、关于加强地震台站观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政办[1982] 76号8、关于松香产品运输归口管理的通知政办[1982] 85号9、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新办集体经济单位劳动保险待遇试行办法》的通知政办[1983] 33号10、关于加快机电产品报废进度的通知政办[1983]104号11、关于加强我省放射性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政办[1984] 47号12、关于我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审批和发证问题的通知政办[1984]122号13、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器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政办[1984]141号14、关于改进大别山四座水库水电费提成使用办法的通知政办[1985]5号15、印发《关于安徽经济发展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政办[1985]39号16、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汽车运输管理体制的通知政办[1985]53号17、关于批转《安徽省食盐加碘防治地方性甲状腺肿实施细则》的通知政办[1985]78号18、关于落实纠正不正之风处理决定有关事宜的通知政办[1985]79号19、关于省产名酒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办[1985]109号20、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劳动保护监察暂行条例》的通知政办[1986]9号21、关于农业植保部门销售农药问题的通知政办[1986]50号22、关于计划生育宣传和技术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办[1986]53号23、关于加强城市交通噪声管理的通知政办[1986]95号24、关于做好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工作的通知政办[1986]105号25、关于整顿化肥经营的通知政办[1987]14号26、关于建立钢材市场问题的通知政办[1987]26号27、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政办[1987]55号28、转发《安徽省租赁经营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政办[1987]66号29、关于开展城镇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政办[1987]67号30、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办[1987]68号31、关于转发《省礼品处理小组会议纪要及礼品收交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办[1988]5号32、关于开展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试点工作的通知政办[1988]12号33、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兴办企业审批问题的通知政办[1988]34号34、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通知政办[1988]35号35、关于解决公司政企不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政办[1988]45号36、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批发扣税工作通知》的意见政办[1988]59号37、关于加强城镇户口管理的通知政办[1988]74号38、关于省级人民团体兴办企业审批问题的通知政办[1989]28号39、关于免征城市公共汽车专控商品附加费的批复政办[1989]29号40、关于小轿车销售管理的通知政办[1989]32号41、关于整顿石油市场秩序的通知政办[1989]43号42、关于认真做好严惩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工作的通知政办[1989]45号43、关于加强全省对外经济贸易行业管理的通知政办[1989]53号44、关于提高城乡教育费附加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办[1990]59号45、关于进一步扶持供销合作社发展的通知政办[1990]60号46、关于做好打击走私香烟工作的通知政办[1991]36号47、关于简化部分因公出国团组人员审批手续的通知政办[1992]43号48、关于印发《安徽省农用三轮运输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办[1992]47号49、转发省统计局关于《安徽省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办法》的知政办[1992]67号50、关于新成立的进出口企业外汇额度返还问题的通知政办[1992]78号51、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的通知政办[1993]36号52、关于加强碘缺乏病区碘盐加工销售管理的通知政办[1993]74号53、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系统计算机信息传输网远程工作站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政办[1993]77号5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经济统计工作的通知政办[1993]84号55、关于印发《安徽省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政办[1994]1号56、关于转发《省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农村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农转非”问题报告》的通知皖政办[1994]17号57、关于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小汽车配备标准的通知皖政办[1994]43号58、关于全省工程设计招投标行业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皖政办[1994]54号59、关于印发接待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办[1994]68号60、转发《省社会保障委员会关于对城市特困职工和城市社会救济对象实施社会保障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皖政办[1994]84号61、关于我省因公出国(境)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政办[1995]3号62、关于明确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1995]24号63、关于转发省证券委员会规范发展我省证券市场意见的通知皖政办[1995]36号64、关于加速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的通知皖政办[1995]57号65、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意见的通知皖政办[1995]70号66、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地级市行署本级行政经费考核暂行办法皖政办[1996]16号67、关于印发《安徽省地质矿产改革补充意见》的通知皖政办[1996]75号68、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皖政办[1996]78号69、关于印发安徽省少数民族发展纲要的通知皖政办[1996]80号70、关于印发《安徽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1997]13号71、关于加快全省广播电视传输网工程建设的通知皖政办[1998]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24•【字号】皖政办[2006]4号•【施行日期】2006.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6〕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并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监督和保障并重的长效机制;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认真清理并立即停办一切面向中小学教师的不合理培训,从严控制面向中小学教师的培训项目,切实减轻教师负担,提高培训效果,确保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部长令第7号)和《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皖政〔2000〕24号),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领导与管理体制1在省政府领导及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的宏观指导下,省教育厅主管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教师培训政策,设置教师培训类型,并对教师培训实施管理和监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2省成立教育、人事、财政、物价等部门参加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联席会议(见附件1),负责统筹和协调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除按规定必须进行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见附件2)外,停办一切不合理的教师培训。

新增针对中小学教师开展的培训,必须由举办部门提出,报经省联席会议对培训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培训机构资质和经费安排等方面进行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并严格遵循“谁培训、谁出钱” 的原则,由举办部门负责承担因培训发生的相关费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2007年以前文件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2007年以前文件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皖地税[2007]66号 2007-5-31附件1: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制发机关1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税政三字[1989]第19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2 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税政三字[1989]第25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3 关于工商营业执照贴花位置等问题的通知税政三字[1989]第46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4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税政三字[1990]第18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5 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税政三字[1990]19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6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税政三字[1991]第44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7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向专业银行发放贷款所签合同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税地字[1993]第30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8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税地字[1993]第32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9 关于明确营业税、资源税若干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一字[1994]08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 关于对乡、镇是否同时开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批复皖地税三字[1994]11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 关于检发《营业税政策问题解答(一)》的通知皖地税政一字[1995]17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 关于完善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一字[1995]23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 关于对修建公路及桥梁、涵洞等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政一字[1995]26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 关于饮食业、娱乐业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皖地税政一字[1995]27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5 关于省农业发展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一字[1995]39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16 关于明确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 1996]字05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7 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土地增值税几个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1996] 18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8 关于对企业重新评估后的房产如何确定房产税计税依据的批复皖地税政三字[1996]12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9 关于印发《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1997]26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 关于对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皖地税政三字[1997]26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1 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1997] 27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2 关于印发《安徽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1997] 28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3 关于确定方解石资源税税额的批复皖地税政一字[1997]字48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4 关于对水电局所属水管单位的营业收入征免营业税的批复皖地税政一字[1997] 49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5 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8]5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6 关于铁砂资源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8]11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7 关于煤矸石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8]11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8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8]13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9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地税[1998]14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0 关于涉税雇员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8]14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1 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1998] 26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2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9]4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3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暂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9] 12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4 关于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中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1999]16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5 关于省供销社等单位收取的总机构管理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皖地税[1999]17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6 关于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收取的总机构管理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皖地税[1999]20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7 关于明确建筑业中设备与材料范围划分问题的通知皖地税[1999]26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8 关于股份制企业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1999] 30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9 关于明确房产税等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1999]34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0 关于营业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0]4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1 关于明确中国联能公司营业税纳税地点的批复皖地税函[2000]5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2 关于农话建设资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2000]11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3 关于明确房产税等税种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0]11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4 关于建筑勘探收入能否按照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皖地税函[2000]13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5 关于做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和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00]16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建设厅46 关于铁路用地服务管理费营业税征免问题的函皖地税函[2000]19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7 关于邮电通信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0] 20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8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皖地税函[2000]23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9 关于对邮政系统营业税若干税政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0] 28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0 关于总机构管理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1]13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1 关于企业代办进出口业务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皖地税[ 2001]13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2 关于租赁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皖地税[ 2001]13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3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皖地税[2001]21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4 关于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是否构成营业税纳税主体的批复皖地税函[2001]26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5 关于要求改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地方税收纳税地点的批复皖地税函[2001]35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6 关于电信部门代收的频占费恢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皖地税函[2001]39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7 关于印发《安徽省电信业营业税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2]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8 关于对三峡工程库区移民有关地方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皖地税[2002]4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9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皖地税函[2002] 6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0 关于农民建房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2]6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1 关于对铁路用地服务管理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皖地税函[2002]6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2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规章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2] 7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3 关于对部分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收费项目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皖地税[2002]14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4 关于国家助学贷款有关地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2]18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5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2]22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6 关于应纳而未纳增值税的应税行为是否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批复皖地税函[2002] 29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7 关于我省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有关税费问题的补充通知皖地税函[2002]46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8 关于工程监理和设计业务营业税能否代扣代缴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2]48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9 关于安装无烟灶台业务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2]49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0 关于租赁业营业税和城市房地产税计税依据的批复皖地税函[2003]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1 关于租赁业营业税起征点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3]27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2 关于电信系统维护业务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3]28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3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安置工作有关地方税收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6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4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 10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5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4]14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6 关于支持驻皖部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地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14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7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04] 15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8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36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9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解释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 39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0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皖地税函[2004]39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1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 44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2 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51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3 关于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51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4 关于煤炭资源勘探权有偿转让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皖地税函[2004]52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5 关于金融机构购买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4]53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6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皖地税函[2004]56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7 关于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费和道路营运证牌工本费征税问题的复函皖地税函[2004]57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8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 60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9 关于民营医疗机构税收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5]1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0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5]3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91 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进一步规范省内跨地区生产经营煤矿纳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5]6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2 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地产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5]7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3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皖地税[2005]10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94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5]14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5 关于电信单位征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27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6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23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7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 31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8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免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40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9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地税函[2005] 40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0 关于医疗卫生机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40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1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 41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2 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2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3 关于行蓄洪区移民建房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6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4 关于房产税减免审批权限的批复皖地税函[2006]14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5 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6]14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6 关于输电线工程计税营业额中允许扣除的设备的批复皖地税函[2006]15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7 关于部队出售住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6]20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8 关于学校举办复读班及补习班取得的收入征免营业税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22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9 关于水泥企业圆筒库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25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0 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皖地税函[2006]28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1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48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2 关于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55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3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四字[1994]15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4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渔民捕捞费及从事蟹苗养殖户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皖地税政四字[1997] 6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5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财产保险公司支付的安全奖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1998]8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6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1]15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7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雇用司机从事个体运输经营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31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8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信用社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有关个人所得税征免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46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9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1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0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批复皖地税函[2006]5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力企业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函皖地税政二字[1995]28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2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5]37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3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补充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6]26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4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6]]46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5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7]18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6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7]41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7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7]52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8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7]54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9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处理规定的通知皖地税函[1998]1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0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我省的国有重点煤矿及企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皖地税[1999]6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13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中介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0]14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2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邮政通信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0]20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3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0]31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4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1]11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5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及有线电视收费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的通知》皖地税函[2001]18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6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未按期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等纳税资料如何处理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1]19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7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查增的应纳所得税能否享受技改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1]21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8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2]7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9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3]9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0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3]32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皖地税[2004]1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2 安徽省发改委、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全省内资企业符合产业政策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确认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04]437号安徽省发改委、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3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部分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及进一步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皖地税函[2005]10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邮政局144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申报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应出具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通知皖国税发[2005]166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5 安徽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税法字[1997]635号安徽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146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明确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中若干问题的通知皖地税一字[1997]49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7 安徽省地税局、劳动厅、财政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集工作交接方案的通知皖地税[1998]19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劳动厅、财政厅148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代征暂行办法皖地税[1998]19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9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1998]28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50 安徽省财政厅、劳动厅、人行省分行、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用缴款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社字[1998]669号安徽省财政厅、劳动厅、人行省分行、省地方税务局151 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人事厅、统计局、地税局关于统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通知皖劳字[1999]85号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人事厅、统计局、省地方税务局152 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地税局关于驻肥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字[2000]56号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153 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地税局关于印发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字[2000]57号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154 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地税局关于印发驻肥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字[2000]70号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155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0]9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56 安徽省地税局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0]12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57 安徽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对职工个人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125号安徽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158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征收文书式样的通知皖地税[2000]29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59 安徽省地税局、劳动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认真做好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00]29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劳动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160 安徽省财政厅、劳动厅、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社字[2000]492号安徽省财政厅、劳动厅、省地方税务局161 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保险基金缴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字[2000]553号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地方税务局162 安徽省财政厅、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的通知财社字[2000]554号省财政厅、劳动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地方税务局163 安徽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有关经费安排的通知财社字[2000]621号安徽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164 安徽省地税局、劳动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失业保险费征收交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1]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劳动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165 安徽省地税局、财政厅、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使用安徽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票据的通知皖地税[2001]14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劳动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166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税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1]1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67 安徽省地税局、劳动厅、财政厅关于抓紧完成失业保险费征收交接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01]16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劳动厅、财政厅168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开征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的批复皖地税函[2002]394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69 关于免征省直外贸企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皖地税函[2002]447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安徽省税收保障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安徽省税收保障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安徽省税收保障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1•【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安徽省税收保障办法》已经2017年12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国英2017年12月21日安徽省税收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税收协助、税收服务、税收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税收保障工作坚持政府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保障工作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收保障措施,对税收保障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税务机关负责税收保障的具体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税收保障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税收保障工作。

第二章税收协助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涉税信息共享交换机制,依托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推进涉税信息资源共享共用。

涉税信息实行目录管理。

涉税信息目录由省税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公布,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在政务活动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下列涉税信息:(一)依法成立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吊销、撤销登记;(二)机动车辆和船舶登记、变更、注销以及营运证的发放、变更、注销和检验;(三)不动产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转让、用途变更,农用地转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四)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技术转让、产权转让以及企业破产清算、资产拍卖;(五)建设工程招投标、规划及施工许可,建设资金投入以及工程款拨付、外来建筑施工企业信息登记;(六)商品房预售许可和销售登记;(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八)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九)网络交易平台电子交易、跨境交易;(十)商业性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社会力量办学;(十一)政府奖励和补贴发放;(十二)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许可;(十三)涉税信息目录要求提供的其他涉税信息。

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皖政〔2016〕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31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21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财教〔2019〕1142号)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称补助经费),是指中央和省财政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现阶段,补助经费支持方向包括:(一)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民办学校学生由学校按照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免除学杂费。

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的补助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市、县(区)按规定比例分担,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并按国家基础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

2.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公用经费补助水平。

安徽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安徽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安徽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6.12•【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施行日期】1998.06.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1998年6月1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地方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缴纳地方税款、税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地方税收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地方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地方税收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地方税款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地方税款。

第四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税收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地方税收。

第二章税务登记第五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企业事业单位统一代码证书或者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有关证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外,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办理地方税务登记。

从事承包、承租经营活动的,发包人、出租人以及承包人、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经营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持承包、承租经营合同的副本及有关证件向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

本条前两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务院税务主管机关或者省人民政府地方税务机关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

2010年房地产业地方税费政策讲解

2010年房地产业地方税费政策讲解

2010年房地产业地方税费政策讲解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视同税金管理的教育费附加,基金(费)包括: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教育附加、工会经费、残疾人保障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第一章营业税主要法规索引: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地产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5]76号)。

主要政策讲解:一、关于税目的具体规定1、房地产转让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产品适用营业税九个税目中的销售不动产税目,税率为5%。

2、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3、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无偿赠与包括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等行为。

4、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用于抵偿债务以及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行为,视同销售不动产行为。

5、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只要双方签订了在建项目转让合同并取得收入,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1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支持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计征比率为2%。

第四条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就地缴入财政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对省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省与市实行1:9分成,由征收机关就地分别缴入省级国库和市级国库。

对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由征收机关就地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省地税局直属局与各市、县地方税务部门的征管范围维持不变。

第六条实行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一律不予返(退)还。

第七条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列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

地方教育附加支出,列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类“教育”10款“地方教育附加安排的支出”。

第八条地方教育附加的适用票证、征管业务费以及征收管理政策,按照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地方教育附加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列支征收或代征手续费。

安徽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安徽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安徽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安徽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由税务机关主管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条例》和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依照税法规定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以及依照税法规定和税务机关指定,有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必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或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第四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法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作出同现行税法和税收管理体制相抵触的决定,不得擅自减税免税,或者截留、挪用国家税款。

第五条税务机关对遵章纳税和协助征税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对检举揭发违反税收法规行为的,应为其保密,并在查实处理后,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税务登记第六条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开业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

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第七条规定的以外,应在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卡。

纳税人所属跨省、市、县、市辖区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经核定在当地有纳税义务的,也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没有纳税义务的,应办理注册登记。

第七条下列纳税人暂不办理纳税登记:(一)只缴纳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的;(二)出售自产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的;(三)从事临时经营及其他有临时性收入的。

第八条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三十日内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纳税人名称、地址、隶属关系、经营方式、生产经营范围、应税项目等发生变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二)纳税人经批准改变所有制性质和经济类型,以及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的,应缴销原税务登记证(卡),重新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安徽省普通教育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皖政[1987]60号

安徽省普通教育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皖政[1987]60号

安徽省普通教育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安徽省普通教育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8月31日皖政〔1987〕6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革普通教育财务管理工作,管好用好普通教育经费,更好地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服务,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财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厉行节约,勤俭办学,努力提高办学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财务管理工作是普通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并确定一位负责人分管财务工作,审批财务收支。

第四条根据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和现行的财政体制,地、市、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在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预算指标内,直接分配、管理所属学校的教育事业费;负责对所辖的各级各类学校经费安排、使用以及教育费附加的征收、使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

乡(镇)教育部门负责分配、管理所属学校的办学经费,提出教育费附加的使用方案,送乡(镇)财政所核定拨款。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安排教育事业费预算,应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保证做到“两个增长”。

教育事业费预算每年由财政部门核定后,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掌握使用。

地、市、县教育部门直管的学校,其经费由教育部门直接下达到学校,区、乡(镇)所属学校的经费,由同级教育部门提出安排意见,经财政部门核定后,年度预算指标一次下达到学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学校经费。

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
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86.08.20
•【字号】
•【施行日期】1986.08.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
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6年8月20日)
现将《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乡镇企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均按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二、个体工商业户、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应按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其应征额按月或按次不足一元的,予以免征。

三、省辖市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按照实际征收数额可适当提取一定数额调剂使用于基础教育薄弱的市属县和郊区,具体比例由各市自定,但不准挪作他用。

四、过去名地自行制定征收教育费附加或教育集资的有关规定和办法,接到本通知后停止执行。

五、教育费附加收入的会计、统计等事项,由省财政厅另行规定。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等关于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有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等关于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有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等关于安徽省地方教育附
加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地税[2004]9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发布日期】2004.02.12
【实施日期】2004.02.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等关于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4]9号2004年2月12日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
育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教育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县支行,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安徽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教育厅《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
法》(财综字[2003]1066号)已经省政府同意印发,自2004年1月1 日起施行。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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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1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支持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计征比率为2%。

第四条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就地缴入财政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对省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省与市实行1:9分成,由征收机关就地分别缴入省级国库和市级国库。

对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
由征收机关就地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省地税局直属局与各市、县地方税务部门的征管范围维持不变。

第六条实行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一律不予返(退)还。

第七条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列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

地方教育附加支出,列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类“教育”10款“地方教育附加安排的支出”。

第八条地方教育附加的适用票证、征管业务费以及征收管理政策,按照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地方教育附加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列支征收或代征手续费。

第十条各级税务、教育部门应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年度地方教育附加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地方教育附加征管,确保应收尽收,及时解缴入库。

教育部门要加强地方教育附加支出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财政、
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凡未经财政部或国务院批准,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1年应缴未缴的地方教育附加,由地方税务部门及时补征入库)。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3〕1066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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