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140号令
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发证机关的解释
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发证机关的解释一、法律、法规、规章要求1、《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8]75号,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质监总局令7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140号总局令《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二、第四条修改为:“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三、第六条修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四、删除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改为:“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
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六、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用人单位可以指定一名本单位管理人员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七、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公布,根据2011年5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二章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
【法规标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发布部门】国家质检总局【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公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修订【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05-01-10【生效时间】2005-07-01【关键词】安全,特种设备管理,劳动保护,培训与资格管理,作业安全,特种设备作业【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Sunny Ji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 长支树平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二、第四条修改为:“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三、第六条修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四、删除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质检特函[2011]62号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质检总局令第140号)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95号)(以下简称《目录》)已经质检总局颁布,为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40号令)的顺利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为适应140号令的要求,调整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有关内容,对原证书格式予以修改,修改的新版(2011版)证书格式见附件1。
新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贴照片页应加盖发证机关质量技术监督局骑缝钢印和考试机构公章,不再套印总局证件专用章。
证书编号统一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身份证号(境外人员可用护照或回乡证编号),并增加考试机构存档的作业人员档案编号(档案编号也可用身份证号)。
发证机构应按照140号令的规定,负责上传作业人员信息到中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凭证书编号、档案编号和姓名上网查询。
为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规范和统一,按照140号令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印制事宜由总局统一规定。
二、关于规章实施的过渡期考虑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的调整和新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使用需要一定的时间准备,总局决定规章的实施过渡期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过渡期内应按照《目录》确定作业项目开始颁发新版证书;暂不具备颁发新版证书条件的,可在2012年4月30日前继续颁发旧版证书,但作业项目有效期应自发证之日起统一调整为四年。
2011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证书凡是有效期为两年的,发证机关应负责将证书有效期自动延长为四年。
三、关于旧版证书转换为新版证书旧版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到期复审时到原发证机关一并更换为新版证书,项目按照《目录》确定并参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对比表》(见附件2)进行转换,转换的新版证书应由原考试机构盖章,到期复审时需重新参加考试的,由负责考试的考试机构盖章。
总局令第14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修改文本见下文楷体红字标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令第7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〇〇五年一月十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一发布。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发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二章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证分级范围,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认定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过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方可从事特种设备的操作和维护工作。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有效的证件进行作业,证件应定期更新并按规定佩戴。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特种设备性质相适应的身体健康状况。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需定期进行安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不合格者应停止从事作业并接受再培训。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工作责任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程序进行工作,不得擅自修改操作流程。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时刻关注设备的运行情况,如发现异常状况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与设备运行监控人员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设备运行情况和维护需求。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佩戴符合安全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安全鞋等。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作业区域和设备的安全状态。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状况适合从事特种设备操作工作。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演练和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对其作业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对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等信息进行记录保存。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进行宣传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管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工作,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140号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140号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二、第四条修改为:“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三、第六条修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四、删除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改为:“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
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六、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用人单位可以指定一名本单位管理人员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七、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
总局第140号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总局第140号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14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二、第四条修改为:“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四、删除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改为:“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
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六、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用人单位可以指定一名本单位管理人员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七、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
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对持证人员在4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且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准予复审合格,并在证书正本上加盖发证部门复审合格章。
总局第140号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总局第140号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14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二、第四条修改为:“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四、删除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改为:“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
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六、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用人单位可以指定一名本单位管理人员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七、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
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对持证人员在4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且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准予复审合格,并在证书正本上加盖发证部门复审合格章。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于2005年1月10日由XXX令第70号公布。
根据2011年5月3日《XXX关于修改的决定》第140号令修订,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锅炉、压力(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XXX统一发布。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XXX(以下简称XXX)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XXX指定考试机构。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师资、监考人员以及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等必备条件和能力,经发证部门批准,方可承担考试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修订)发布:2011-05-03基本信息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1-05-03 实施日期2005-07-01发布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二章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5月修改版)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5月修改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第四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第二章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第七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师资、监考人员以及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等必备条件和能力,经发证部门批准,方可承担考试工作。
最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办法》国家质检总局140号令
第四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
员,应当首先向省 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
的(发证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 (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 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 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 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 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TSG T6001-2007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第三条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20周岁以上(含20周岁)、男60周岁以下 (含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含55周岁), 注:上限年龄指首次申请取证的年龄(下同); (二)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文化程度,并且经过专业 培训,具有电梯安全技术和管理知识; (三)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具有2年以上本专业或安全管理工作的经历。
• 第九条 发证部门和考试机构应当在办公处 所公布本办法、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考 试作业人员种类、报考具体条件、收费依 据和标准、考试机构名称及地点、考试计 划等事项。其中,考试报名时间、考试科 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等具体考试计划 事项,应当在举行考试之日2个月前公布。
• 有条件的应当在有关网站、新闻媒体上公 布。
TSG T6001-2007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第四条 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 年龄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下 (含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含55周岁); (二)具有初中以上(含初中)文化程度,并且经过专业 培训具有电梯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加强安全监管,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包括特种设备操作、维修、检测、检验等相关人员。
三、主体责任(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并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作业规程、操作程序、安全标准和技术要求等进行作业,保证作业安全,杜绝事故发生。
(三)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并开展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四、管理要求(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及时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通报特种设备运行和作业的安全注意事项,确保特种设备能够安全稳定地运行。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工作经验,同时接受培训和考核。
(三)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措施,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检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作业证件和装备是否符合要求以及是否按照作业规程执行作业等。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获得相应的作业证件,如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参加过一定时间的特种设备作业并能够熟练掌握操作技能的作业人员,应当参加相应的技能鉴定考试。
五、安全措施(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作业前,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和保护装备,如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手套等,确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身体安全和健康。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特点和操作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标准和安全程序,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安全标准和安全程序进行作业,遵循安全操作规程。
(三)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应当指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进行考核,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见本办法附件。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发证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经考试合格,凭考试结果和相关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审核、发证。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二章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具体分级范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并在本省范围内公布。
对于数量较少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带压密封、氧舱维护、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客运索道作业及管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作业及管理等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考试,由设备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发证。
第七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师资、监考人员以及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等必备条件和能力,经发证部门批准,方可承担考试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5月修改版)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5月修改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二章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七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师资、监考人员以及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等必备条件和能力,经发证部门批准,方可承担考试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二、第四条修改为:“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三、第六条修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四、删除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改为:“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
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六、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用人单位可以指定一名本单位管理人员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七、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
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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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T6001-2007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第三条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20周岁以上(含20周岁)、男60周岁以下 (含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含55周岁), 注:上限年龄指首次申请取证的年龄(下同); (二)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文化程度,并且经过专业 培训,具有电梯安全技术和管理知识; (三)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具有2年以上本专业或安全管理工作的经历。
第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当在20 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公 布考试成绩。
第十五条 *考试合格的人员,凭考试结果通知 单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TSG Z6001-2013
第十九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 考试成绩的评定,并且告知申请人。 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 年。单项考试科目不合格者,1年内 允许申请补考1次。两项均不合格或者补考仍不合格者,应当 重新申请考试。
★第十九条 * &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 雇(聘)用后,
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聘用单位)应当加强对 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 义务:
(一)制订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二)聘用持证作业人员,并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赵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140号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 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 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 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 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国质检锅[2003]251号
第二十三条
(五)安装、改造施工过程中,现场持相应作业项 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 并任命其中1名为项目负责人,现场安全检查员不得 少于1人。
。*复审不合格、逾期未复审的,其《特种设 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特 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一)。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
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 (二)持证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
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情节严重的; (三)持证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
• 有条件的应当在有关网站、新闻媒体上公 布。
★第十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 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 (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 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三)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四)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四)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和审核 发证程序包括:考试报名、考试、领证申 请、受理、审核、发证。
• 第九条 发证部门和考试机构应当在办公处 所公布本办法、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考 试作业人员种类、报考具体条件、收费依 据和标准、考试机构名称及地点、考试计 划等事项。其中,考试报名时间、考试科 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等具体考试计划 事项,应当在举行考试之日2个月前公布。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 遵循便民、公开、高效的原则。 * 为方便申 请人办理考核发证事项,发证部门可以将 受理和发放证书的地点设在考试报名地点, 并在报名考试时委托考试机构对申请人是 否符合报考条件进行审查,考试合格后发 证部门可以直接办理受理手续和审核、发 证事项。
第三章 证书使用及监督管理
项目代号
Y1 Y2 Y3 Y4
TSG Z6001—201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 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
员,应当首先向省 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
(六)维修(特种设备)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施工 过程中,现场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证》的作业人员不得少于1人。
第二章 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
第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 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省级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 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 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 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七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应当 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师资、监考人员以 及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等必备条件和能力, 经发证部门批准,方可承担考试工作。
*发证部门应当对考试机构进行监督,发 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条 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各部分内容所占 比例如下:
(一)安全管理人员,制度建立占40%,现场检 查能力占40%,事故处置能力占20%;
(二)作业人员,相关部件识别占30%,基本操 作能力占50%,应急处置能力占20%。
•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 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 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作业人员未能 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 机构进行培训。
01
特种设备 相关管理
电梯安全管理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A4
A5
客运索道安全管理
A6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
A7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A8
序 号
种类
作业项目
电梯机械安装维修
06
电梯 作业
电梯电气安装维修
电梯司机
项目 代号
T1 T2 T3
序号
种类
作业项目
起重机械机械安装维修
起重机械电气安装维修
起重机械指挥
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情节严重的; (四)*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 发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持证人3 年内
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70号令(作废)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一)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
• 作业人员培训的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 定的相关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大纲等安全技 术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应当向考试 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三条 *考试机构应当制订和认真落实特 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组织工作的各项规 章制度,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 则,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 确保考试工作质量。
TSG T6001-2007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第四条 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 年龄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下 (含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含55周岁); (二)具有初中以上(含初中)文化程度,并且经过专业 培训具有电梯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注1:有3个月以上(含3个月)所申请项目的实 习经历,是指在已经持有相应项目的《特种 设备作业人员证》2年以上(含2年)的相应作业 人员指导下,进行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操作 技能学习并经其签字确认;或者经过专业培 训机构64学时以上(含64学时)培训并取得证 明。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国质检特〔2013〕680号)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国质检特【2013】680号
第五条 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 不超过55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岗位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以上(含初中)学历; (四)经过专业培训,具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 技能; (五)有3个月以上(含3个月)所申请项目的实习经历(注1)。
第十六条 发证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报 送材料进行审查,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 请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能够当 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
第十七条 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发证部门应 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手续。准 予发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予发证的,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有3个月以上申请项目的实习经历。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国质检特【2013】680号 第四条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20周岁以上(含20周岁),男性女性均不超过60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岗位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含中专或者高中)学历; (四)具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和管理知识; (五)具有2年以上(含2年)起重机械作业或者机电类管理工作 的经历。
的(发证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 (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 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 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 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