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全国性法律的概念和分类
简述法律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简述法律的概念和基本特征法律的概念和基本特征法律是指一种由国家或组织制定并具备强制力的规则和原则,旨在调整人们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平正义。
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工具和制度,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权利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下文将简述法律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一、法律的概念法律是社会管理中的基本规则和制度。
它通过国家的权威机构制定和制定,具有普遍和强制的特征。
法律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制度等方面的规范。
而狭义的法律特指以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为基础的法规。
二、法律的基本特征1. 法律的强制力:法律是国家的行政及司法机构依法执行,具有强制力的特征。
它规定了人们在社会中的行为规范,对违法者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制裁,以维护社会秩序。
2. 法律的一般适用性:法律是适用于所有人的普遍规则,即使是国家元首和政府官员也必须遵守。
法律对所有人来说,都是普遍适用的,不存在特权和豁免权。
3. 法律的公正性与公平性:法律的制定追求公正和公平的原则,旨在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要求在行使权力和处理纠纷时公正、公平、无私心和歧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4. 法律的稳定性与连续性: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需要经历一系列的程序,保证其稳定性和连续性。
法律制度的变动需要遵循特定程序,确保法律的平稳过渡和合法性。
5. 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和适应性:法律制度具有相对稳定和适应性的特点。
虽然法律需要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但变动频繁的法律制度容易带来不确定性和混乱。
因此,法律的变动需要在保持稳定性的基础上谨慎进行。
6. 法律的宪法性原则:法律需要与宪法保持一致,也就是法律的内容和目的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国家的制度和权力范围,法律必须与宪法保持一致。
三、法律的重要性法律在社会管理和维护社会秩序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调整人们的行为规范。
法律的存在使人民能够有序地生活和工作,减少纠纷和冲突的发生。
法律的概念及特征
法律的概念及特征法律是指由国家或政府制定和实施的,用以规范社会成员行为的一套法规体系。
它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的概念、特征和重要性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法律的概念法律是一种规范社会行为的制度。
它是由国家根据一定的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一种行为规则。
它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限制和规范,并为争议的解决提供了依据。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需要经过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环节的共同配合。
二、法律的特征1. 法定性:法律的制定必须依据国家的法定程序,具有明确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
法律的制定权归属于国家,不能由个人或组织单独制定。
2. 强制性:法律是国家权力的一种表现,具有强制执行的特点。
一旦法律生效,个人和组织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行事,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平等性:法律面向所有的社会成员,不论其身份、地位、财富等因素,都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约束。
法律在适用上要做到公正、公平,保护个人的权益。
4. 可变性: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变革,法律也需要不断进行修订和调整。
法律的可变性保证了其适应社会需求和发展的能力。
5. 实施性: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范性的行为准则,还需要通过相关机构和部门进行实施。
执法机关和司法机构对法律的具体适用和解释起着重要的作用。
三、法律的重要性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它通过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限制权力的滥用,保护公民的权益。
法律为社会提供了一个公平、秩序、稳定的环境,在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国家安全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通过其约束力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总结:法律是国家权力的一种体现,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性。
它的特征包括法定性、强制性、平等性、可变性和实施性。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正义的重要手段,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遵守法律,尊重法律,共同构建一个和谐、公正的社会环境。
法律的一般理论
二、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
所谓治国方略,是指治理国家的 指导原则、全盘的计划和战略及策 略。
邓小平同志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 思想为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奠定 了理论基础。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 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 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 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 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 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 而改变。
从广义上讲,法制是指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 通过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制度以及由此建立起来 的法律秩序。它包括三个组成部分:法律、制度和 法律秩序。 从狭义上讲,法制是指有法律而被严格遵守,即 依法办事。
(二)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1、有法可依
2、有法必依
3、执法必严
4、违法必究
二、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关系
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法,通常表现为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
法、行政诉讼法等。
(三)法的分类
3、根本法和普通法
在采用成文宪法的国家,根本法是指宪法,在国家 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的效力低
于宪法。
(三)法的分类
4、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是指在效力范围上具有普遍性的法,即针对
二、法律的本质
在阶级社会中: 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3.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个阶 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本质上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 大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
三、法律的作用
法律的作用就是指法律及其实施对社会所
产生的影响。包括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两 方面。
假定:是指适用该规范的条件和情况部分。 处理:是指规范中规定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部分。 制裁:违反该规范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国家将采 取的强制性措施。
法律高中知识点总结
法律高中知识点总结一、法律的概念和特点1. 法律的概念法律是指国家制定并施行的,保护社会利益,调整社会关系,规范公民行为的规范性准则。
它是国家通过立法机关制定、行政机关执法、司法机关审判,强制实施的一种公共规范。
2. 法律的特点① 法律的强制性:法律是强制性的,对每一个公民都有约束力;② 法律的规范性:法律是一种规范性准则,可以指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③ 法律的统一性:法律是国家统一制定的,保证了全国的法律一致性;④ 法律的公正性:法律应该是公正的,对所有人都是平等适用的;⑤ 法律的变体性:法律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
二、法律的分类1. 公法和私法公法是规定国家与公民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的一般法律关系,如宪法、行政法、刑法和民事法等;私法是规定国家与公民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的特殊法律关系,如民法、商法等。
2. 国家法和国际法国家法是在国家范围内制定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和民事法等;国际法是国家与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
3. 法律和习惯法法律是国家制定并实施的一种规范,具有强制性;习惯法是社会习惯或民间习惯形成的一种规范。
三、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法治理念1. 人民主权人民主权是指国家权力的源泉是人民,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主权包含了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自由等多项权利。
2.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法律对所有公民都是平等适用的,不分贵贱、贫富。
3. 有罪推定有罪推定是指法律规定的犯罪,需要通过审判机关的判决后才能认定。
4. 保护人权法律保护人权是指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自由。
四、刑法基本概念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及其产生的社会危害采取强制措施的一门法律学科。
1. 犯罪和刑事责任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法律、侵害社会利益、违背道德规范,扰乱社会秩序。
犯罪行为可以构成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构成了刑事责任。
法律的分类和特征
法律的分类和特征一﹑法的分类1.法的渊源,也称“法律渊源”,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又称“法的形式”。
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渊源。
主要包括:(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名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2)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3)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各个部委局制定的行政规章;(4)省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即省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及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5)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和法规;(7)经济特区制定的法规;(8)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法规等等。
由于制定它们的国家机关的等级不同,所以其法律地位或效力就呈现出层级的区别。
2.法律的其他分类(1)按不同标准或角度分类国内法和国际法区别:制定和实施法律的主体不同,前者是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制定并在该国(或者地区)制定实施的法律;后者是作为国际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制定和实施的法律。
根本法和普通法区别:规定的内容法律地位和制定的程序不同,前者又称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制定需要特别的程序的法律。
一般法和特别法区别:适用范围不同,前者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
例如,《刑法》、《合同法》;后者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特别地区。
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实体法和程序法区别:规定的内容不同。
规定的是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为实体法。
法律第一章法律的基本概念
法律第一章法律的基本概念法律,顾名思义,是指法律规范的整体,是社会公认并由国家制定的规则和准则。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旨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秩序。
它不仅具有广泛的适用性,而且对每个人都有约束力。
本章将详细介绍法律的基本概念、法律的特点以及法律的分类。
一、法律的基本概念1. 法律的定义法律是一种由国家制定和实施的规则和准则,其目的是保护个人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并规范公民的行为。
2. 法律的特点(1)强制性:法律对每个人都有约束力,无论是否知晓规定,个人都需遵守。
(2)平等性:法律面对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没有特殊待遇或歧视。
(3)权威性:法律由国家制定和实施,享有国家的权威和力量。
(4)稳定性:法律是相对固定和稳定的,不会随意变动。
(5)可追溯性:法律的依据和来源可以被追溯到一定的历史和根源。
二、法律的分类法律可以根据不同的特点和内容进行分类。
以下是常见的法律分类:1.宪法法律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国家的组织和权力运行机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刑法刑法是国家规定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
其目的是惩罚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3.民法民法是调整个人和私人关系的法律。
它规定了财产权利和义务、民事责任、家庭、婚姻和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则。
4.劳动法劳动法是为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稳定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
5.商法和经济法商法和经济法主要规范市场经济中的商业交易和经济活动。
其主要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和商标法等。
6.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行为和保护个人权利的法律。
它规定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行政程序以及行政行为等。
7.国际法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
它规定了国家主权、国际合作、国际争端解决等方面的法律规则。
8.判例法判例法是以法院判决为依据的法律体系。
在判例法中,判决案例对类似案件的判决具有指导性作用。
总结:法律作为社会管理和规范的基础,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遵守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法律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宪法授予的权力,在法律程序规定的范围内制定的普遍适用于全国范围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它是国家权力的体现,是规范国家公民行为的具体法律文件。
在中国,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和废止都必须经过立法机关的程序,并经国家主席或国务院签署和公布生效。
一、国家法律的特点第一,国家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
国家法律是面向全国范围的,它适用于全国所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无论是哪个地区、哪个行业或者哪个群体,都要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
第二,国家法律属于最高法律地位。
国家法律是国家最高权威的法律文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并且不能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第三,国家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性。
国家法律一般都是经过长时间的论证和程序才形成的,具有相对稳定的特点。
一旦国家法律生效,只有在特定情况下经过相应程序才能进行修改或废止。
二、国家法律法规的分类国家法律法规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常见的分类方式有以下几种:第一,按照法律的层级划分。
依照法律的层级划分,可以将国家法律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四个层级。
其中,宪法是最高层级的法律,对其他法律具有制约和约束作用。
第二,按照法律的内容和领域划分。
根据法律的内容和领域的不同,可以将国家法律分为刑法、民法、行政法、劳动法、合同法等不同的类型。
每一类法律都对具体的领域和行为进行了规定和规范。
第三,按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划分。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法律法规也会不断进行调整和修订。
例如,在信息科技快速发展的今天,数据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就适应了新形势下的需要。
三、国家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第一,国家法律法规是社会秩序的基础。
国家法律法规的存在和实施,能够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
法学基础理论
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第一节法律概述一、法、法律的概念1.法的概念——单选社会主义的法:我国社会主义的法体现着由社会主义不同发展阶段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我国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它用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方法,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生产力解放和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综合国力增强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工具。
2.法律的概念。
广义的法律=“法”,即指法的整体,泛指国家的全部规范性文件。
狭义的法律仅指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在我国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单选)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法律的基本特征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系统。
第一,规范性和普遍性。
规范性:一般的、抽象的行为规则,不针对具体事或具体人,在相同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
普遍性: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单选)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对社会全体成员有效。
第二,具有严格的结构和层次。
假定、处理和制裁。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多选)的行为规范系统。
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
制定,(了解)——从无到有的过程。
认可(了解)——从普通社会规范到国家法律的过程。
国家认可的法律主要指判例法、习惯法和其他不成文法。
(多选)不论是制定或认可的法律,都与国家权力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的属性。
(单选)3.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单选)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系统。
国家强制力包括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国家暴力机关。
(多选)这种约束力不仅对敌对阶级存在,而且在本阶级内部也存在。
(单选)当然,并非法律的每一个实施过程都必须借助于国家强制力,国家强制力常常是“备而不用”。
4.法律是以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作为主要调整手段的行为规范系统。
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不仅是指公民、社会组织、国家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职权和职责。
(单选)三、法律的作用1.法律的规范作用:指引、评价、预测、强制和教育。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
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一、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一)法的概念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法属于上层建筑,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
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并将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成文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这些法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国际条约也属于成文法的范畴,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以成文法为主。
(二)法律规范规范一般可以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大类。
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
法律规范是国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般行为规则,它反映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技术规范是指规定人们支配和使用自然力、劳动工具、劳动对象的行为规则。
在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极为先进和极端复杂的情况下,没有技术规范就不可能进行生产,违反技术规范就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如导致各种生产安全事故和灾害事故。
因此,国家往往把遵守技术规范规定为法律义务,从而成为法律规范,并确定违反技术规范的法律责任,技术规范则成为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的具体内容。
技术规范与法律规范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有明显的区别。
1.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其适用和遵守要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其他社会规范既不由国家来制定,也不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2.在一定的国家中,只能有统治阶级的法律规范。
其他的社会规范则不同,在同一阶级社会中,可以有不同阶级的规范,如既有统治阶级的道德规范,又有被统治阶级的道德规范。
法系的概念及一般分类
法系的概念及一般分类
法系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在历史、文化、法律传统等方面的不同
背景下,形成的具有独特特征的法律体系。
世界上主要的法系有公法系、普通法系以及混合法系。
一、公法系
公法系是法国大革命后在法国推行的一种法律制度,其基本原则
是以国家为中心,重视掌权和政治权利。
该体系下的法律规定国家权
利和社会责任,主要适用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等方面。
在公法系中,由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权威最高,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
二、普通法系
普通法系是源于英国,包括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
西兰、印度等国家的法律制度。
这种法律制度强调先例法,指的是在
审理案件时,法官有权根据以前立案的案例裁定案件。
普通法系还有
一些不同于其他法系的特点,如强调契约、基于自由和权利的优先性等。
三、混合法系
混合法系是源于欧洲大陆,包括德国、意大利、西班牙、日本、
巴西等国家的法律制度。
这种法律制度具有混合法律体系的特点,包
括罗马法、普通法和国际法等元素。
混合法系对传统法律制度以及其
他法律体系的影响,具有极强的历史文化背景。
总之,法系是各国在不同的历史、文化和法律传统下形成的具有
独特特征的法律体系。
公法系、普通法系和混合法系都具有各自不同
的特点和优缺点,在各自所属国家的法律体系中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理解法系的概念和一般分类,对深入了解国际法律和不同国家的法律
体系有着重要的意义。
法理学003法律渊源、分类与效力
原因在于:虽然在出现法律漏洞的时候,法官无法寻找正式 法律渊源作为判决直接的合法性基础,但是法官的行为同样 需要与整个法律秩序或者法律原则保持一致,因此必须在利 用自身所掌握的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将判决理由与法律秩序 及原则的要求联系起来,进而为判决结果寻找间接的合法性 基础。 之所以说这些法律渊源是非正式法律渊源,原因在于其不具 有直接的、必然的法律效力,而是有法律意义、为法官裁判 应予考虑的依据。
正式法律渊源
一、正式法源的含义 正式法律渊源,简称为“正式法源”,是那些 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官审 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来源,如宪法、法律、法 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 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二、正式法律渊源所遵循的一般原则 法制统一性原则
法制统一性原则是正式法律渊源所必须遵守的基本 原则。所谓的法制统一性原则,是指不同效力等级 的法律渊源之间能够形成一个内部一致的统一体。 具体而言,这个原则包括以下三个部分:第一,合 宪性原则,所有的法律渊源必须与宪法保持一致, 不能与宪法相违背。第二,由于同一等级的法律渊 源之中存在评价目标的差异,因此同一等级的法律 规定之间允许存在差异。第三,遵循法律位阶原则 的一般要求,即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之间不得存在 冲突。如果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下位法将会丧失 法律效力。
3.法规适用的顺序
法官在适用法规时遵循的一般原则是:当它们之间出现矛盾时,依据“行政 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方式选择适用。
规章 中央政府的职能部门以及部分地方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政府) 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制定 规章,以便执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或者实现自 身部门的职责。[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法规] 依据我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的民族区域自 治制度,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 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法理学 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三)法的对人的行为效力 1、是指法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 2、原则 (1)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和组织的国别为准; (2)属地原则:以一国之地域为标准; (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 (4)综合原则: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属人和 保护原则为补充。(我国适用此原则)
日本游客珠海集体嫖娼案
五、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法规
6、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
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
8、国际条约与协定
地方性法规: 省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 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 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
(二)非正式渊源 1、习惯 在没有正式法律可供法官适用来解决当下案件的 情形下,习惯可以被采纳以替代法律。 2、政策 《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 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3、判例
思考题
1、程序法等同于诉讼法吗? 2、程序法的内容能不能规定权利和义务?
思考1解析
不能把程序法等同于诉讼法,程序法的外延要比 诉讼法的概念广泛得多。程序法的概念其外延要 远远大于诉讼法的概念,从一定意义上讲,任何 一种法律行为(一般指积极行为)都要按一定的 程序进行,都会涉及到程序法。法律程序不能等 同于诉讼程序,程序法也不能等同于诉讼法。
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 》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法官判令伊川县种 子公司按市场价进行赔偿。伊川县种子公司不服 判决,遂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在此过程 中,本案审判长李慧娟由于在该案做出的民事判 决书认定《河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与《种子法 》相冲突的条款无效,引发了河南人大下发两个 红头文件,要求“省高院对洛阳中院的严重违法 行为做出认真、严肃处理”。于是,洛阳中院撤 销主审法官李慧娟审判长职务并免去助审员资格 。这一决定引起舆论的普遍关注。
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一、法的概念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当代中国法的形式一、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的,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法律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即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概括性最强的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法律的权力可以分为两方面。
一方面它可以修改自己制定的法律;另一方面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的目的或其事项范围主要有二:一是为执行法律,对某些行政管理事项作出规定,一般在有关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国务院制定实施细则等,这被称为一般行政的授权立法;二是对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国务院可以直接制定行政法规,这被称为行政的职权立法。
四、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即省级人民政府、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
此外,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在本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的法规。
五、自治法规自治法规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法规的通俗称谓,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县级,它们也可以制定法规,即县的自治法规。
法律 法律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法律的基本概念一、法律的基本概念(一)法或法律的定义:法的定义: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
“法律”,通常那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以上使用。
广义的“法律”通“法”同义。
狭义的法律,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称为法律。
(二)法的特征法的特征:指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所持有的属性。
特征: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造法的两种形式。
2、法是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3、法是制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4、法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三)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指法的质的规定性,是法的内在、基本的物质精神因素的总和,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发展变化的决定力量。
要点: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经济基础对法具有决定作用。
二、法律价值和法律理念(一)法律的价值首先:法具有服务性价值,它确认和保护、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它确立规则,使资源得到合理的分配。
其次:法本身还具有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价值、相对稳定相的价值、是国家权力运用公开化的价值等。
只有当法律符合或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时,法律才有价值可言。
(二)法律的理念法律的理念是对法律的本质、精神、基本原则和运行机制的理性认识和价值取向上的意识形态,它基于某种基本的法律制度而产生。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公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三、法律的形式和体系(一)法律的形式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是法律的主要形式。
规范性文件: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含有一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文件。
形式:1、宪法。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法律。
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其他法律。
法理学
法理学名词解释法的概念广义的法律是指所有由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宪法和狭义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以及经国家认可的习惯法。
狭义的法律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指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授权性规则(规范)法律继承法律发展的过程中,新法在否定旧法的同时,有选择、有批判地吸取其合理的成分,使之成为新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普通法系英美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部门法(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规则是社会规则的一种,它是特殊的社会规则,是特定社会群体中一般成员共有的行为规则。
法律关系法所构建或调整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原则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的决定的基础性规则。
法制一国法律制度的总和,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的合法性原则。
法制强调的是法律制度以及法律制度在社会生活中的实施。
法律意识泛指人们对法律现象,特别是本国现行法律的思想、观点、知识、心理或态度等的总称。
法律文化人类在法律实践中创造的文化,是社会群体关于权利与义务的价值选择、思维方式、情感模式和行为模式的总称。
法律溯及力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法律颁布施行后,对其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简答题法的本质1,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不能代表被统治阶级3,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1,法律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
2,法律的产生经历了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3,法律的产生经历了法律的和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浑然一体到法律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分化、法律的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
法律基本概念的重要性与作用
法律基本概念的重要性与作用法律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规则和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而理解和掌握法律的基本概念则是进一步理解和应用法律的关键。
本文将探讨法律基本概念的重要性与作用,以便更好地理解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一、法律基本概念的定义及分类法律基本概念是法律学理论体系中的基础,是法律学习和应用的起点。
法律基本概念可以理解为法律学科中的一系列基本术语和核心概念,包括法律主体、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等。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法律基本概念分为个体概念和集体概念、绝对概念和相对概念等。
二、法律基本概念的重要性1. 确定法律的适用范围和规则法律基本概念是法律适用的基础,通过明确概念的含义和界定,可以帮助人们准确理解和判断法律问题,确定法律的适用范围和规则。
例如,在合同法中,通过对合同的定义和要素进行明确,可以帮助人们判断是否形成合同关系,进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维护公平正义法律基本概念是法律公平正义的基石。
法律作为社会公共规则的体现,旨在维护公正和社会秩序。
通过理解和应用法律基本概念,可以确保法律的平等适用和公正实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辅助法律文书起草在法律实践中,各种法律文书的起草离不开对法律基本概念的准确运用。
法律基本概念的理解和运用,可以使法律文书表达准确、法律效力最大化。
例如,在法律合同的起草过程中,理解合同各项条款所对应的法律基本概念,有助于确保合同内容的准确表达和法律效力的实现。
三、法律基本概念的作用1. 强化法律意识理解法律基本概念是培养公民法律意识的关键环节。
通过学习和应用法律基本概念,可以使人们更加深入地认识法律的存在和作用,提高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 促进法治建设法律基本概念是法治建设的基石和支撑。
只有通过对法律基本概念的深入理解和应用,才能有效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同时,法律基本概念的正确运用也能够提高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加强社会对法律的信任和遵守。
道德与法治知识点法律基本概念
道德与法治知识点法律基本概念道德与法治知识点——法律基本概念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不可忽视的重要角色。
它是一种由国家或社会制定的规则和准则,旨在维护公正、社会秩序以及个人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法律的实施依赖于道德和法治知识,形成了法律基本概念。
本文将对一些法律基本概念进行介绍和解释。
第一,法律的定义及分类法律是由国家或社会制定并具有强制约束力的一种规范行为准则。
它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律、刑法律和民事法律等不同的类别。
这些法律分别适用于不同的领域和法律主体。
第二,法律的效力和适用法律的效力意味着法律具有强制力,并且必须得到遵守。
法律的适用范围可以是国家范围或特定地区,也可以是特定人群或所有人。
适用法律时,需要考虑到法律的合理性、公平性和可行性。
第三,法律的制定和修订法律的制定和修订是由国家或其他相关机构负责的。
法律的制定需要考虑社会的发展和需求,以及对国家和个人的利益进行平衡。
修订法律时需要考虑时代的变化和社会的发展。
第四,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解释是对法律规定和条款的理解和阐释。
由于法律的普遍性和抽象性,法律的解释是必要的,以确保公正和一致性的判决。
法律的适用需要考虑到具体案件的情况和背景,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第五,法律责任和法治法律责任是指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义务。
法治是指国家和社会在法律的约束下行使权力和管理社会事务的原则和方式。
法治的实施需要依靠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性,以确保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第六,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道德和法律是一对密切相关的概念。
道德是指个人内心的伦理和道德准则,具有普遍性和个人选择性。
法律则是社会制定的规则和准则,具有普遍性和强制力。
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道德的原则和价值观,以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秩序。
总结:本文简要介绍了法律的基本概念,包括法律的定义和分类、效力和适用、制定和修订、解释和适用,以及法律责任和法治。
同时探讨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了解这些法律基本概念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知识,确保我们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的合法权益。
法律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法律的概念和基本特征法律是人类社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约束力和规范性。
它是一系列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则、原则和制度的总称,旨在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社会利益和个人权益。
法律的概念和基本特征是法律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对于了解法律的本质和作用至关重要。
一、法律的概念法律是通过立法机关制定和公布的,以法律权威为基础的一种规范性规则或体系。
它是通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来实施和执行的。
法律依靠国家权力来确立其合法性,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性。
法律规定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对于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的产生和发展是社会进步和政治文明的体现,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公平正义的基石。
没有法律的社会将陷入混乱和无序状态。
二、法律的基本特征1.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通常是面向全体人民的。
它适用于公民、法人等所有在国家境内的主体,无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和身份地位如何,法律都应当对所有人具有普遍适用性。
这一特征是为了保证社会公平和公正,维护社会的稳定与秩序。
2.法律的约束力法律是具有强制性的规范。
它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定和限制,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
人们不得违背法律规定,违法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
法律的约束力使得社会秩序得以维持,公民的权益得到保护。
3.法律的稳定性法律的稳定性是指法律规则相对固定、不易改变的特征。
法律是由立法机关通过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它需要经过充分的讨论和权衡,确保其具有合理性和公正性。
法律的稳定性有助于统一社会行为准则,维护社会秩序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4.法律的可变性尽管法律具有稳定性,但法律也是有时效性和可变性的。
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会对法律产生影响,需要对法律进行修订和更新。
社会对法律的需求和变化,以及对法律理念的发展与演进,都可能导致法律的变化。
法律的可变性有利于适应社会的变革和进步。
5.法律的公正性法律是一种公正的规范体系,它应当对所有人均具有平等的约束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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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全國性法律的概念和分類王 禹∗一、全國性法律是《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規定的特有概念全國性法律是《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特有的法律概念。
如《香港基本法》第18條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佈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如《澳門基本法》第18條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澳門原有法律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
凡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
列入附件三的法律應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依照本法規定不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佈戰爭狀態或因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發生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澳門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時,中央人民政府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
”另外,《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和《澳門基本法》附件三就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為標題,並指出,“下列全國性法律,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和“下列全國性法律,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
”二、全國性法律的定義全國性法律的概念讓我們容易想起憲法裏的“地方性法規”的概念。
如憲法第100條規定,“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67條第(8)項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這裏說的地方性法規是指省級地方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是在省級地方的行政區域內生效,後來中國地方性法規又擴展到較大的市也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這裏的地方性法規是指較大的市的地方行政區域範圍內生效。
因此,對比地方性法規的概念,我們可以給全國性法律的概念下一個初步的定義,是指在全國範圍內生效的法律。
然而,《澳門基本法》第18條第2款明確指出,“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
”《澳門基本法》附件三就明確列舉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因此,全∗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副教授級研究員《“一國兩制”研究》第3期國性法律可以分為不列於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和列於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
必須指出的,這兩種法律實際上的適用是不一樣的。
列於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既適用於中國內地,也適用於港澳兩地,是真正的“全國性法律”,而不列於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只適用於中國內地,如中國的刑法典和民法通則等,卻不適用於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一種適用於全國大部分,而小部分不適用的“全國性法律”。
這就是說,全國性法律不能從法律是否適用於全國範圍的內涵上去定義,因為列於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的適用範圍不是全國範圍,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全國性法律。
因此,全國性法律應當從其制定主體是全國性政權機關的角度予以定義,即全國性法律是指全國性政權機關制定的法律,在中國,有權制定全國性法律的機關是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其他的全國性政權機關,如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等,不能制定法律,其制定的文件只能稱為行政法規和軍事法規。
全國性的政權機關除了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制定法律外,在1954年中國第一屆全國人大召開以前,還應當包括全國政協第一屆全體會議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
1949年9月29日制定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13條規定,“在普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以前,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全體會議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1949年9月27日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3條規定,“在普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前,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全體會議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並付之以行使國家權力的職權。
”因此,1949年9月27日由第一屆全國政協全體會議通過《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和1949年12月2日和1950年9月20日通過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和《中央人民政府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都屬於全國性政權機關制定的法律的範疇。
《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和《澳門基本法》附件三都將其列入在特別行政區實施的範圍。
三、全國性法律的分類全國性法律的第一種分類是根據其是否真正適用於全國範圍,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適用於全國範圍內的全國性法律,一種是僅適用於中國內地而不適用於特別行政區的全國性法律。
這種分類法實際上是由《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的附件三作出界定的。
目前列於《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有:《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等。
在這裏,《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附件三明確列舉了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不屬於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全國性法律,範圍涉及國都、紀年、國歌、國旗、國慶、國籍、國徽、國旗、外交特權與豁免、領事特權與豁免、領海及毗連區、專屬經濟特區和大陸架、駐軍等。
《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附件三共同列舉的11部法律,即《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既適用於中國內地,也適用於港澳地區,是真正意義上的全國性法律,而除此之外的其他全國性法律,則只能適用中國內地,而不適用港澳。
全國性法律的第二種分類是由《香港基本法》第18條和《澳門基本法》第18條所明確規定的,《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第18條實際上指出了在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兩種全國性法律,一種是列於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一種是在戰爭狀態或緊急狀態下由中央人民政府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和澳門實施。
第一種全國性法律,是指在平常情況下實行的全國性法律,並由基本法附件三所明確界定。
這種全國性法律只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依照本法規定不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而且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徵詢香港和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和特區政府的論全國性法律的概念和分類意見後作出增減,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
第二種全國性法律是指在非常情況下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包括戰爭狀態和緊急狀態兩種情況,由中央人民政府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
這種全國性法律不需要經過徵詢香港和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和特區政府的意見的程序。
《香港基本法》第18條和《澳門基本法》第18條規定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這就指出了全國性法律的第三種分類,一種是在港澳當地公佈的全國性法律,一種是通過立法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目前予以立法實施的法律主要有《國旗法》和《國徽法》。
香港臨時立法會和澳門第一屆立法會在“午夜立法”時分別通過了《國旗及國徽條例》(第2401章)和《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第5/1999號法律)。
這是因為國旗法和國徽法裏涉及到一些內地特定的法律概念,如《國旗法》第19條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規定,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國徽法》第13條規定,“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規定,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這裏涉及到的“公安機關”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都是內地的法律概念,因此需要轉化,通過本地立法予以實施。
至於其他適用於特別行政區的全國性法律,可以直接公佈予以實施,在非常情況下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事關緊急,也不可能再予以立法實施,而只能是中央人民政府直接組織實施。
四、全國性法律的概念不能排除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在特別行政區行使其他權力有一種意見認為,除《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列於附件三者的全國性法律外,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其他法律、規範性文件和決定都不能在特別行政區生效。
這種觀點是不能成立的。
這是因為《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本身就是全國人大制定的,不可能反過來對全國人大及其常設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力作出限制。
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其他法律、規範性檔和決定雖然不列於兩部基本法的附件三,而需要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包括以下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本身就規定了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在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行使有關職權,如《澳門基本法》:第17條第2款和第3款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備案不影響該法律的生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後,如認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