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保险合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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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称“要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 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 应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力
• 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 负有缴纳保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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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保险人(Insurer,Underwriter)
• 又称“承保人”,是签订保险合同的另一 方,是收取保险费并按照合同规定,负责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人
• 批单的法律效力优于原保险单的同类款目。 • 凡经批单改过的内容均以此批单为准;多
次批改,应以最后批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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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还包括:
• 投保人的说明、保证 • 关于保险标的风险程度的证明、图表、鉴
定报告(体检报告) • 保险费收据 • 变更保险合同的申请 • 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索赔申请、损失清
• 保险人的设立和经营须符合监管部门的规 定,如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经营地域、 业务种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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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一)被保险人(Insured)
• 以自己的财产或者人身利益享受保险合同 保障,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或满足条件时, 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
•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大多数情况就 是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和被 保险人可以不同
• 与正式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一般不列明具体的保险条款,只记载投保人和
保险人约定的主要保险内容。未列明内容以保 险单上的为准。两者所载内容如有抵触,以保 险凭证的记载为准。 • 一般较多地运用于团体业务、运输货物保险、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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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暂保单(Binding Slip)
明保险合同关系的存在,以减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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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某厂投保机动车辆险,保险期限截至1995 年12月20日。该厂于12月15日打电话给保险 公司,请求来人办理续保手续,电话中保险 公司业务负责人明确答复,按原合同时间续 保,过几天派人补办手续。(均有电话证明 记录)12月25日,保险公司派人签单时,该 厂已有一辆汽车出了事故,对是否赔付该车 损失,双方争执不休。
• 保险单包括以下四个部分:声明事项、保 险事项、除外责任、条件事项
• 保险单的法律意义在于:①证明保险合同 的成立;②确立保险合同内容;③是明 确当事人双方履行保险合同的依据;④ 具有证券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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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ion)
• 保险人发给投保人以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或 保单已签发的一种简化的单证
第五章保险合同(1)
2020/12/11
第五章保险合同(1)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保险合同单证形式 第三节 保险合同相关的各方 第四节 保险合同主要内容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变更、停止、 解除和终止 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处理 第七节 保险合同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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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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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单所有人(Policy owner)
• 保单所有人,是指拥有保单各种权利的人。 主要适用于寿险合同
• 具有如下权利:(1)变更受益人;(2) 领取退保金;(3)领取保单红利;(4) 以保单作为抵押品进行借款;(5)在保单 现金价值的限额内申请贷款;(6)放弃或 出售保单的某些权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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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中应注意的两种单证:
•附条件保费收据(conditional receipt):签发时不具索赔效力,但 它具有追溯效力。 • 暂保保费收据(binding receipt): 在签发时就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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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批单
• 又叫背书,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修改和 变更保险单内容的一种单证,也是保险合 同变更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
• 又称临时保单,即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签发 之前,保险人发出的临时单证。
• 暂保单内容较为简单,只载明被保险人姓 名、承保危险种类、保险标的等重要事项
• 暂保单在其有效期内、正式保险凭证出具 之前,具有与正式保险凭证相同的效力。
• 主要出现在财产保险业务中,人身保险中 比较谨慎。在财产保险中,多用于代理人、 分支机构、签约或续约等特殊情况中
② 法定: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 险人向其继承人支付保险金 —— 没有指定受益人 ——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 他受益人的 ——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的或者放弃 其受益权的,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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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前后两个妻,受益人如何确定?
林勇,男,40岁,1996年5月投保了10年 定期死亡保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投保时, 林在投保单上“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妻 子”。1999年6月11日,林发生车祸死亡。 由谁来领取这份保险金在林某的两个“妻子” 之间发生了争议。原来,林用在保单上只注明 “妻子”,而没有明确姓名。而在1996年5月 投保时,其妻为徐某,两年后林某离婚,并于 1999年春节与李某结为夫妻。因此,徐某和 李某都来到保险公司要求领取保险金。
制衣公司认为自己是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 理应得到保险赔偿。奚某认为个人人身意外 伤害保险的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的近亲 属,而不应该是单位法人或其他无关的人。 双方争执不下,起诉至法院,诉请得到保险 合同中约定的10万元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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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在签订“团体人身意外 伤害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张某对于制衣公司为 保险金受益人始终没有异议,而且保单上有张某的 亲笔签名认可。据此,法院判决10万元保险金给 付了制衣公司。
• 所谓非要式合同,是指法律对合同的成立 形式没有特别的要求,当事人可以自由约 定,不论是书面还是口头形式,只要当事 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协议,合同就 成立
• 保险合同是否是要式合同,视各国或地区 的法律规定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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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对此问题的法律依据:
1981年《经济合同法》第25条:“财产保险合同,采 用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 1993年对《经济合同法》第25条的修改; 1995年《保险法》第12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后, 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 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
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成立并没有特别的书面形式 要求。保险人出具保险单证,既是法定义务也是合同 义务。保险单或其他凭证并非保险合同成立所必须具 有的特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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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际惯例, 保单的签发并非保险合同 的要件,虽然事实上一般都做成保险单。
• 规定非要式合同的意义 • 签发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的目的在于:证
• 保险合同是个人性的合同,承保应充分考 虑人的因素
• 保险合同的个人性特征,使得投保人在转 让投保财物时,保险合同不随之自动转移, 除非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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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非要式合同
• 保险合同存在要式与非要式合同之争
• 所谓要式合同,是指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 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即合同的表现 形式是合同成立的要件之一。
对价是一种代价,即合同的一方在履行 其义务时,要求另一方所作的事情。对 价并不要求等价(金额) 3、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4、合同必须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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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合同的特征
1、机会性(射幸性)
• 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 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上。
• 来源于保险事故的偶然性,在财产保险中 尤为突出。
对于此案,应认定口头保险合同的效力, 因为保险公司已答应给对方续保,证据确凿, 应予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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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保险合同单证形式 第三节 保险合同相关的各方 第四节 保险合同主要内容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变更、停止、 解除和终止 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处理 第七节 保险合同的分类
• 投保单本身并非正式合同文本,但一经保险人 接受后,就成为保险合同一部分,不实告知将 影响合同效力。投保单上有记载,保险单上即 使遗漏,其效力于记载在保险单上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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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单(Policy)
• 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 正式书面形式。
• 完整记载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是双方履约的法律依据
• 所有人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合同时产生 的,一般是被保险人,也可能是与受益人 为同一人或其他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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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益人(Beneficiary)
• 一般见于人身保险中,是指在保险事故 发生时或约定保险期限届满时,有权领 取保险金的人,即保险金的受领人。
• 受益人资格:在法律上并无限制,自然 人或法人均可。对被保险人不必具有保 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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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一种附和合同
• 附和合同是由当事人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 内容,另一方只是做出取舍决定,一般没有
商议变更余地。其基本形式订立合同时使用 格式条款
• 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通常由保险人一方以格 式条款的方式提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一般
不能变更合同主要内容。
• 我国保险法第20条也明确强调:“投保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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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保单(Application)
• 投保单是投保人表示愿意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 同的书面申请
• 由保险人事先准备,是采用询问告知形式的具 有统一格式的书据
• 一般载明订立保险合同的必要条款,如投保人、 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价值、费率等。只 有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中载明保险费或者附有 费率表,才算是一个完整的要约
• 只是就个别保险合同,整体上由于保险定 价建立在收支相等基础上,并不存在射幸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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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双务合同
• 保险合同是双务的还是单务的合同,存在 一定的争议。
•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相互承担义务,以此 为享受权利的条件;单务合同是指一方发 生权利,而对方只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 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
• 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依照特别法优先于 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在我国,《保险 法》对保险合同已有规定的,适用《保险 法》的规定;《保险法》没有规定的,适 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没有规 定的,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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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的法律要求
1、要约(offer)和承诺(acceptance) 2、合同必须是对价(consideration)的。
单、损失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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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保险合同单证形式 第三节 保险合同相关的各方 第四节 保险合同主要内容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变更、停止、 解除和终止 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处理 第七节 保险合同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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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当事人
(一)投保人(Applicant)
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
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但由
于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构成了保险产品设计
的核心,无法任意选择和协商,因此保险人
一般允许投保人就合同核心内容以外的部分
进行协商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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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人的合同
• 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 本人,而不是损失的财物。
• 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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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为员工投保的企业能否成为受益人?
奚某的妻子张某是被告某制衣有限公司的副 总经理。1993年11月,该公司以张某为被保 险人,以本公司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人 民币10万元。1994年4月,张某乘公司汽车 出差,途中因车祸身亡。
在投保人寿保险时,投保人要具有对被保险人的 可保利益,而单位往往不具备这一条件。至于单位 交钱为其员工投保,是给员工的一种福利,是替代 被保险人履行缴纳保险费的手续而已,而不是具备 投保人条件的真正意义上的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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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的产生
① 指定:被保险人或投保人(须征得被保险 人同意)指定,并记载于保单中
• 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是保险关系双 方当事人为实现经济保障目的而签订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借以明确各自的权 利和义务。
• 即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经过协商Fra Baidu bibliotek定的, 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在保 险标的遭受约定的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 责任或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一种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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