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配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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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配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实务问题】

北京市某企业咨询:我公司通过校园招聘,于2012年7月录用张某,张某入职后,我公司主动要求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张某多次拒绝,后公司也未及时处理,2012年9月,张某将我公司诉讼至劳动争议仲裁委,要求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请问有依据吗?

【义贤律师解析】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只要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如果劳动者不配合,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是不能以此为由主张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无忧劳动法提醒您企业操作指南】

企业在员工入职时应第一时间要求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配合,企业可以在一个月内解除与劳动者

的合同,否则超过一个月后,企业应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另一方面,企业应注意制度建设,对于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要注意保留公司已经告知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以便做出处理时有证据做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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