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心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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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城市规划(2006-2020)

青岛城市规划(2006-2020)

青岛新城市规划青岛市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2050年,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滨海城市社会经济发展主要指标达到当时发达国家水平凝聚了大批城市规划设计师历时5年智慧与心血的青岛市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开始向市民公示。

规划显示,到2020年,青岛将成为拥有近1200万人口,中心城区人口规模约500万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将近540平方公里,人均城市建设用地108平方米,城镇化水平达到77.8%的富强、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国际城市。

到2050年,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滨海城市,社会经济发展主要指标达到当时发达国家水平。

扩容:七镇及胶南市区纳入新规划本次规划,将区域研究范围扩大至整个山东半岛。

市域为青岛市行政辖区,总面积10654平方公里。

城市规划区由中心城区、胶州市的营海等环胶州湾地区,以及滨海公路沿线的胶南城区和琅琊、泊里、鳌山卫、温泉、田横、王村、丰城7镇组成,总面积约2870平方公里。

中心城区由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城阳、黄岛7区组成,总面积1408平方公里。

与《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1995-2010)》相比,新增了一市七镇,新增面积约870平方公里,总规划面积达到2870平方公里。

城市框架:青岛、黄岛、红岛、崂山“一主三辅”规划确立了“依托主城、拥湾发展、组团布局、轴向辐射”的全新空间发展战略,积极构建青岛、黄岛、红岛、崂山“一主三辅”的现代化城市框架,以强化主城的内涵式发展、稳步提升老城区功能、有序推进新城区建设为目标,以改造和提升青岛主中心、崂山及黄岛副中心为重点,全面增强主城的综合实力,提升主城的辐射和带动能力。

2020年人口1200万 2050年经济达发达国城市水平本次规划勾画出一幅宏大绚丽的未来城市蓝图:到2020年,青岛将成为拥有近1200万人口、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将近540平方公里、城镇化水平达到77.8%的富强、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国际城市;到2050年,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滨海城市,社会经济发展主要指标达到当时发达国家水平。

青岛市停车场条例

青岛市停车场条例

青岛市停车场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1.10•【字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青岛市停车场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月10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岛市停车场条例》的决定2023年1月1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青岛市停车场条例》,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青岛市停车场条例(2022年12月16日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第三章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第四章停车场的使用第五章智慧服务与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停车供给,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城市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停车场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施策、政府引导、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独立建设公共停车场为辅、道路停车泊位为补充的停车供给体系,有效保障基本停车需求,合理满足出行停车需求。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工作的领导,建立停车场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停车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中心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的批复-青政字〔2015〕31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中心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的批复-青政字〔2015〕31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中心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的批复
正文:
----------------------------------------------------------------------------------------------------------------------------------------------------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中心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的批复
青政字〔2015〕31号
市规划局:
你局《关于申请〈青岛市中心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批复的请示》(青规业字〔2014〕110号)收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青岛市中心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内容,在今后城市规划建设中,应严格落实该规划,逐步完善我市停车设施,加大停车泊位供应。

二、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应进一步落实到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中。

三、在老城区、重点商圈、医院和行政办公区等停车矛盾集中的区域,应结合全市智能交通系统的建设,深入挖掘各类停车资源,优先建设立体机械公共停车场,在重点区域优先建设智能停车引导设施。

四、结合轨道交通项目规划建设,同步建设换乘停车场,引导居民换乘轨道交通等公交方式出行,缓解中心城区动静态交通压力。

五、加强对规划停车场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随意改变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性质。

进一步完善停车智能化系统规划,实现全市停车的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26日
——结束——。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篇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青岛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按照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青岛市城市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三个阶段,其内容及深度要求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及《村镇规划编制办法》执行。

1.3 本规定是《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的配套文件,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执行本规定,本规定实施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篇城市用地规划管理第一章城市用地的适建与相容范围2.1.1 青岛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2.1.2 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对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建设适建性,并符合《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见附表一)的规定;未列入《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应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核定适建范围。

2.1.3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1.4 建设用地的相容性一般分为相容性和可相容性两种情况;相容性为用地性质用途可直接由规划编制与审批部门确定;可相容性是与原用地性质用途的相容,须经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的。

2.1.5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2.2.1 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做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一般按表2.2-1 的规定执行。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表2.2-1注: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设基地计算,混合用地按不同性质用地比例折算。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中心城区道路网规划(含专项规划和部分重要道路详细规划)》的批复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中心城区道路网规划(含专项规划和部分重要道路详细规划)》的批复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中心城区道路网规划(含专项规划和部分重要道路详细规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0.15•【字号】青政字[2018]69号•【施行日期】2018.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中心城区道路网规划(含专项规划和部分重要道路详细规划)》的批复市规划局:你局《关于申请批复〈青岛市中心城区道路网规划(含专项规划和部分重要道路详细规划)〉的请示》(青规字〔2018〕87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青岛市中心城区道路网规划(含专项规划和部分重要道路详细规划)》。

今后,在城市规划建设中,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并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空间规划的编制进一步完善城市道路体系,加强规划控制。

二、加强规划道路用地控制。

加强对道路及过海、穿山隧道两端连接线的用地控制,保障未来实施的可行性。

完善路侧防护绿带的设置,为道路实施和道路景观环境营造良好条件。

三、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工作,实现“多规合一”。

停车场规划、市政管线规划、轨道线网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要与道路网规划做好衔接,实现协调发展。

轨道站点、公交站点、重要交通枢纽和公共建筑等在规划建设时要做好与道路网的衔接,以提高交通出行效率,提升城市活力。

四、建立道路红线动态调整维护机制。

根据道路规划建设具体方案,依法按程序对道路红线进行动态维护、及时更新,更好地服务城市发展。

五、本规划批复后,你局要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及区(市)政府做好规划实施。

要合理划分路权,促进绿色交通发展;加强交通管理,挖掘路网能力;依据规划加快道路建设,尽快形成骨架路网体系,增加道路容量、缓解交通拥堵。

青岛市人民政府2018年10月15日。

国务院关于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1.08•【文号】国函〔2016〕11号•【施行日期】2016.01.0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国务院关于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6〕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报请审批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青岛是我国沿海重要中心城市和滨海度假旅游城市、国际性港口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端正城市发展指导思想,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青岛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逐步把青岛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二、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

在《总体规划》确定的6143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

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重点镇,优化村镇布局,加强对村镇建设的指导,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现代化。

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

到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61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660平方公里以内。

要贯彻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新城新区。

要根据青岛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以及《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加强边界管控,促进城市紧凑布局。

青岛市停车配建标准

青岛市停车配建标准

青岛市停车配建标准一、住宅类1. 居住区停车设施应首先满足居民的停车需求,合理确定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停车泊位数量。

2. 新建住宅项目应按照每户不少于一个停车泊位进行配置,鼓励建设立体停车设施。

3. 老旧住宅区应结合实际,在公共区域合理划定停车泊位。

4. 停车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二、办公类1. 办公类建筑应按照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不少于1个停车泊位进行规划建设。

2. 鼓励建设地下停车场或立体停车设施。

3. 办公区域应设置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桩接口。

三、商业类1. 商业设施应按照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不少于1个停车泊位进行规划建设。

2. 商业街区应合理设置停车泊位,鼓励设置地下停车场或立体停车设施。

3. 商业设施应设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四、医疗设施类1. 医疗设施应按照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不少于1个停车泊位进行规划建设。

2. 医院应设置无障碍停车位。

3. 医疗设施应设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五、教育类设施接送泊位1. 学校应按照每100名学生配置不少于1个停车泊位进行规划建设。

2. 学校应设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3. 学校应设置校车停靠站点和接送通道。

六、文化体育类公共服务设施1. 文化体育类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不少于0.5个停车泊位进行规划建设。

2. 鼓励建设地下停车场或立体停车设施。

3. 文化体育类公共服务设施应设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七、广场配建标准1. 广场应按照每100平方米广场面积配置不少于2个停车泊位进行规划建设。

2. 鼓励建设地下停车场或立体停车设施。

3. 广场应设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2021-2025年)》的批复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2021-2025年)》的批复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2021-202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11•【字号】•【施行日期】2023.10.11•【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2021-2025年)》的批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你局《关于呈请批复〈青岛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2021—2025年)〉的请示》(青自然资规呈〔2023〕1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青岛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规划》对全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要完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多元主体参与,合力攻坚低效用地盘活利用。

各区(市)政府要依据《规划》,高质量编制低效片区开发建设实施方案,系统谋划、有序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各项工作,全面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低效用地再开发的相关配套政策,抓好《规划》落地实施。

三、各区(市)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以我市入选全国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城市为契机,重点从规划统筹、收储支撑、政策激励、基础保障4个方面探索创新政策举措,逐步建立健全要素联动的低效用地再开发机制。

在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时,要坚持以人为本、公共利益优先,统筹居住、产业、公服等项目协同布局,确保公益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优先建设,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要优化产业用地空间布局,鼓励低效空间复合利用,促进产业发展提质增效,保障产业项目空间需求和实体经济振兴发展。

四、你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规划》实施保障工作,将《规划》纳入我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体系,进行动态更新维护。

要做好《规划》印发和公开,强化社会监督。

青岛市人民政府2023年10月11日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网上咨询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9.21【实施日期】2007.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2007年8月29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规范车辆停放,维护交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市和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以及旅游区(点)的停车场管理。

第三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

公安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使用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建设、市政公用、工商、价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停车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六条公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停车引导系统等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管理停车场。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所在区域现实和预期的机动车停放需求,划定停车场建设用地。

第八条市和各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建设、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时,应当征求各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停车场专业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但不得减少停车位的数量。

第九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机动车停车位严重不足的区域和公共交通线路比较集中、可以实现自用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doc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doc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青岛市规划局2010年5月青岛市规划局关于发布施行《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我局编制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于2010年5月10日施行。

凡青岛市市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以及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编制说明青岛市规划局曾于2007年编制了《青岛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及组团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表(试行)》,并作为控规及相关规划编制、管理的参考资料,对强化新区、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控制和配套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规划建设工作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以人为本的城市发展理念更加突出,节约型城市建设不断推进,民生问题获得广泛关注;另一方面,近年来,国家、省、市又不断出台了一些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的规范、标准、规定等。

为了使全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更加合理、系统、均衡,更加符合青岛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市规划局对现行相关标准、规划进行了综合研究,编制完成《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以下简称“本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相关规范及标准为基本依据,结合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情况及城市发展要求,并参考国内相关城市做法研究制定。

本标准由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执笔起草。

在起草和修改完善过程中,市规划局多次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研讨、论证,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汲纳这些意见和建议,使本标准在合法的基础上,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实用。

本标准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

在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如有修改意见、建议或疑问,请及时向青岛市规划局反映。

市规划局将适时组织对本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价,不断加强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进一步优化完善本标准。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01•【字号】青政发〔2016〕14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关于实施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意见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2016年1月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6〕11号,以下简称《批复》),原则同意《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海洋强国、“一带一路”、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和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全面实施“全域统筹、三城联动、轴带展开、生态间隔、组团发展”的城市空间发展战略,是“十三五”期间我市谋篇开局的科学依据,是新时期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法定蓝图。

为贯彻《批复》要求,依法科学实施《总体规划》,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目标任务。

充分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围绕国家沿海重要中心城市和滨海度假旅游城市、国际性港口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定位,以现代化、国际化、特色化为目标,提升、完善城市功能,不断增强中心城区综合竞争力,加快建设国家东部沿海重要的创新中心、国内重要的区域性服务中心和国际先进的海洋发展中心,增强对区域的辐射带动能力;优化配置各类空间资源,构筑“一轴、三城、三带、多组团”的城镇空间布局;保护好自然生态资源,传承历史文脉与风貌特色;增强城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和基础设施承载能力,构建城市安全防灾体系;适应城市经济转型发展需要,改革创新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要求,推进陆海统筹和城乡一体化,率先科学发展、实现蓝色跨越,将青岛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国际城市,努力在新一轮改革开放中走在全国前列。

西海岸新区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模板】

西海岸新区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模板】

《西海岸新区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2018-2035)》公示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及《关于印发青岛市**区规划管理改革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青西新管办发〔2014〕25号)的有关规定,对《西海岸新区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2018-2035)》的规划内容进行社会公示。

一、公示内容1、规划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2)《城市停车规划规范》(3)《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4)《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指南》(4)《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2017版)》(5)《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5)》(6)《青岛西海岸新区综合交通规划(2017-2035)》(7)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8)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2、规划范围及年限规范范围:一般研究范围为西海岸新区建成区范围,重点研究范围包括胶南组团、开发区组团两大组团;规划年限:规划基年2018年,规划近期2020年,规划远期2035年。

3、规划目标规划目标:以“适度供给、调控需求、动态平衡、集约共享”为原则,把握新区后发优势,制定顶层设计,结合城市发展同步推动停车设施建设,优化停车配建标准、强化停车用地预控、重视建管指引,保障地区停车有位、有序,逐步构建布局合理、结构完善、规模适宜的停车设施系统。

4、基本举措主动作为与积极引导相结合、结构优化与差别施策相结合、扩大供给与需求调控相结合,缓解新区停车供需矛盾,优化新区停车设施整体布局,促进新区动静态交通的有序运行,主要包括六项基本对策:(1)还欠账——调动小区自治;(2)促建设——存量增量并举;(3)保基本——优化配建标准;(4)加杠杆——完善价格机制;(5)强管理——提升智能水平;(6)提效率——复合共享利用。

青岛市配建停车场标准

青岛市配建停车场标准
05
商场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2.0-3.0
0.6-1.0
06
农贸市场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5-1.0
0.6-0.9
07
展览馆、图书馆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7-1.0
08
文化娱乐场所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0-1.5
09
大型体育场馆
车位/100座
2.5-3.0
10
小型体育场馆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4-0.6
24
车站、客运码头
车位/高峰日千旅客
3.0-4.0
25
客运航空港
车位/高峰日千旅客
5.0-8.0
26
货运港(站)
车位/100辆标准车
15.0-18.0
27
工业厂区、仓储区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2-0.6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10.0-20.0
18
城市公园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2.0-5.0
19
医院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2.0-3.0
20
休、疗养院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7-0.8
21
饭(酒)店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2-3.0
22
高中档宾馆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5-0.7
23
普通宾馆
车位/100座
1.0-1.5
11
市级影剧院
车位/100座
2.0-3.5
12
一般影剧院
车位/100座
0.8-1.0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01•【字号】青政办字〔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24〕1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青岛市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1日青岛市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强统筹谋划,落实主体责任,持续完善网络,提高设施能力,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购置和使用新能源汽车需要,助力推进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转型与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建设。

(二)基本原则统筹规划、科学布局。

坚持应建尽建、均衡合理,统筹交通、市政、电力、土地等公共资源,科学规划建设规模、网络结构、布局功能和发展模式。

因地制宜、适度超前。

结合电动汽车发展趋势,适度超前安排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分类有序推动公共领域、专用领域、居民社区充换电设施发展,更好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场景充换电需求。

市场主导、创新融合。

加强政策引导,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有效激发市场活力。

发挥创新第一动力作用,提升充电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融合化发展水平。

规范管理、安全便捷。

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强化质量安全、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着力提高可靠性和风险防范水平,不断提高充电服务的经济性和便捷性。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4]2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4]2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4〕2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世界眼光和国际标准,立足本土优势,抓住建设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核心区和高端产业聚集区的历史机遇,围绕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大战略部署和“全域统筹、三城联动、轴带展开、生态间隔、组团发展”的城市发展框架,以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一体化发展为重点,以提升功能、改善民生为目的,以拓展城市空间、优化发展环境为动力,统筹重大项目规划布局,强化投融资保障,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管理体制机制,不断提高保障和服务水平,增强城市综合承载力和辐射带动力,为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发展、区域协调。

根据基础设施系统化的规律,统筹考虑基础设施的系统规划和项目布局,打破行政区划、部门分割和行业限制,切实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领作用,优先保证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重点解决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及薄弱环节,消除制约城市高效率、低成本运行的瓶颈,加快城镇化进程,逐步实现标准统一。

--坚持率先发展、适度超前。

充分发挥基础设施布局对实施城镇化战略的先导性作用,率先建设支撑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核心区和高端产业聚集区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引导城市空间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23•【字号】青政办发〔2015〕32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5〕32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23日青岛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区(市)城市规划区以及旅游景区(点)的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法律和其他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设置的停车泊位。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建设多元化、管理属地化、设施智能化和统筹、一体、集约的思路,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技术以及价格等多种手段,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相结合。

第五条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区路网结构,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推进停车换乘停车场建设,制定合理的停车和换乘优惠政策,引导鼓励绿色出行。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停车场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

建立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的停车场管理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协调停车场管理工作,统筹制定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青岛交通广播电台交通热线主持人邱磊新浪微博

青岛交通广播电台交通热线主持人邱磊新浪微博

青岛交通广播电台交通热线主持人邱磊新浪微博话题:兴趣爱好和文化评语交通热线焦点关注1停车优化公交先行为解决停车难问题,优化停车布局,青岛市规划局编制完成了《青岛市中心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将中心城区590平方公里的规划范围划分为236个停车单元,29个停车中区,7个停车大区,并坚持公交优先的城市交通发展战略。

上榜评语:随着车辆的增长速度远远高于停车场的建设速度,仅通过停车场的建设难以解决问题,须从城市交通的整体出发,系统分配。

2 车窗垃圾劳民伤人据报道,胶宁高架路一天就能收集七八十编织袋“车窗垃圾”,而每天有40名环卫工人冒险在这条高架路上捡拾垃圾。

上榜评语:勿以恶小而为之。

一个不经意的坏习惯,却可能酿成悲剧。

建议车上备着垃圾袋,为公共环境的整洁,也为他人的生命安全。

3 七治行动严查顽疾青岛市公安交警部门从5月底至10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道路交通治超、治疲、治假、治堵、治患、治酒、治占等“七治”专项行动。

上榜评语:交通顺畅不能仅靠交警治理,还需大家自觉维护,共同努力。

4 三轮出租违章违规有听众反映,一些非法营运的助力三轮车,开车的多是肢体健全的司机,而且不守交规,逆行、闯红灯、乱道现象严重,希望有关部门加快整治。

上榜评语:这些“李鬼”司机再这样违章驾驶下去,说不定哪天就会领到真正的三轮车主证了。

5 手机问路便利出行最近交警部门将推出手机“问路”服务,3G 手机用户在下载了客户端后,输入起点和终点,就能知道最方便路线,避免走冤枉路。

据悉,这项服务无论短信或电话查询,只收取基本的通信费。

上榜评语:智能交通开始进入我们的生活,将带来更多便利。

6 转盘堵车亟待疏理听众反映,每天上班要走海信桥转盘,这里汽车,摩托车,自行车,行人混杂穿行,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虽然常有交警疏导,但是情况依然没有得到很大改观。

上榜评语:海信桥的转盘是环岛行车,四面八方的车都可以通过,历来堵车问题严重。

建议设信号灯,车辆轮流通过,或许能缓解拥堵。

附1: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关于停车的要求

附1: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关于停车的要求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关于停车场的要求第五章城市停车场2.5.1 一般规定2.5.1.1 城市停车场的设置应同时满足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与机动车配建停车场的建设指标要求。

2.5.1.2 城市停车场的规划应在城市综合交通系统规划指导下进行,并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规范要求。

2.5.1.3 城市停车场的设置应遵循节约用地、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原则,并符合城市环境和车辆出入口不妨碍道路畅通的要求。

2.5.1.4 城市停车场的面积应按当量小汽车停车位数计算:地面停车场每车位宜按25-30平方米计算;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车位按30-35平方米计算。

2.5.2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设置2.5.2.1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分为路外公共停车场(库)和路内公共停车场两形式。

其控制比例为:路外公共停车场泊位按总停车需求的80%-90%控制;路内公共停车场泊位按总停车需求的10%--20% 控制。

2.5.2.2 路外公共停车场应采用地面、地上和地下相结合的停车场(库)或停车楼。

路内公共停车场应设置在交通量不大的城市支路上,城市主次干道一般不得设置路内公共停车场,在有辅道时可适当设置。

2.5.2.3 城市市级行政办公、金融、商业商务、文化娱乐等中心区,必须设置独立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不同市级中心区相临或相近时,可合并设置,停车场规模以300个停车位为宜,具体规模以交通规划为准。

2.5.2.4 城市区级商业中心区,必须设置独立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模以200个停车位为宜。

2.5.2.5 滨海风景游览区,应沿交通游览线路每隔500米左右设置一处小型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模一般为25个停车位,最小不应少于10个停车位。

在主要旅游景点应设置大型旅游车泊位,一般不小于总泊位的15%。

2.5.3 机动车配建停车场的设置2.5.3.1 居住区、商业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中心、宾馆、公园、办公楼、影剧院等公共设施,必须建设与之相配套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及供本单位职工的自用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标准应符合表2.5-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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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心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
一、规划背景及编制过程
1、规划背景
随着城市化、机动化的快速发展,我市“停车难”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及广大市民普遍关注的问题,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有效缓解停车难问题已列入市委、市政府近几年的工作重点之一。

我局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根据“泊位资源化、建设多元化、管理两元化、设施智能化”的停车场建设发展思路,编制了《青岛市中心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

2、编制过程
规划编制单位对中心城区约59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停车资源进行了普查,对各类停车位、实际停车数进行了实地调查,形成了现状停车资源调查分析研究专题报告,并对规划范围内的公共停车场进行了选址规划,形成了规划成果(包括文本、图则和说明书等)。

二、规划范围和年限
1、规划范围
本次停车场规划的范围为市内六区,面积为1408平方公里。

由于停车问题突出的区域主要分布在城市建设相对密集区,因此我们主要针对该区域进行了重点研究,包括市南、市北、李沧、黄岛、崂山中心区及城阳中心区,面积约590平方公里。

2、规划年限
规划年限为2011年—2020年,近期到2015年。

三、规划依据
1、规范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住建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10]74号文;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依据文件
《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上报稿);
《青岛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2008-2020年)》;
《青岛市快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2012年)》;
《青岛市各分区规划(1998—2010年)》;
相关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各有关部门的意见。

四、中心城区停车场规划
本规划对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了系统梳理,结合停车需求预测,对重要交通枢纽点和旅游停车场以及各行政区的停车场进行了规划,个别停车供需矛盾突出区域还可结合轨道交通建设、道路地下空间开发、公共空间综合开发等方式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1、停车场规划原则
(1)供需统筹,以供定需,促进土地合理利用。

停车泊位的供应量应与城市路网交通容量、片区出入口交通容量相适应,充分发挥停车泊位供应在调控城市土地利用、道路交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进行系统协调、供需统筹。

(2)停车场规划体现区域差别化供应。

根据不同区域土地利用状况和停车特点,在停车场规划时采取差别化供给原则。

对于城市中心区、商圈等现状道路交通压力大,小汽车出行比例高的区域的弹性停车需求,采取“限制供给”的策略,优化停车资源配置。

对于城市外围地区和城市新区采取“平衡供给”策略,保证这些区域停车供需平衡。

(3)坚持配建停车为主,公共停车为辅,鼓励新建建筑捆绑建设公共泊位。

配建车位始终是城市停车供应的主体,鼓励建筑物配建的停车泊位对外开放。

通过错时使用、信息发布等形式,提高停车位利用效率。

(4)停车场的型式应因地制宜,减少拆迁。

城市中心区用地紧张,宜采用立体车库和地下车库,外围区、新城和大型综合客运枢纽宜采用地下和平面车库。

鼓励停车场建设与建筑物配建联合开发。

(5)严格控制路内停车比例。

最大限度地减少路内停车比例,特别是城市中心区和重要商业中心。

2、停车场规划
(1)重要交通枢纽点和旅游停车场规划
青岛市的旅游景点主要分布在西起栈桥东至崂山的前海一线上,栈桥、海底世界、第一海水浴场、八大关、五四广场等是游客来青的必到之处。

考虑青岛市旅游景点分布,本次前海一线停车场规划了水晶宫、汇泉广场等约25处为旅游季节旅游车辆服务的停车场,可提供约700个大巴停车位,1万个小汽车停车位。

在重要交通枢纽点、重要的地铁换乘站等共规划16处公共停车场,提供停车泊位5000个。

(2)各区停车场规划
规划2020年我市路内路外停车泊位数量增加到185.4万个,其中配建停车位由41.8万个增加到约177.5万个,公共停车位由0.6万个增加到约8.5万个。

其中市南区社会公共停车泊位增加1.6万个,市北区社会公共停车泊位增加2.1万个,李沧区社会公共停车泊位增加1.2万个,崂山中心区社会公共停车泊位增加0.6万个,城阳中心区社会公共停车泊位增加0.6万个,黄岛区社会公共停车泊位增加1.8万个。

(3)市内四区停车场近期建设规划
通过对我市现有停车资源的全面梳理,结合现状实际情况,认为市内四区近期可能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约40处,提供停车泊位约1.3万个。

其中市南区近期可建设停车场12处,增加停车泊位4500个。

市北区近期可建设停车场18处,增加停车泊位4700个。

李沧区近期3-5年内可以建设停车场5处,增加停车泊位1400个。

崂山区近期3-5年内可以建设地下停车场5处,增加停车泊位2800个。

五、促进停车场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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