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 第43号—— 上市公司签订战略框架(合作)协议的公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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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1-40号)(XXXX年12月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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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2015年12月修订)为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本备忘录所附的公告格式对应《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等规定中所称的“格式指引”或“公告格式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号-第39号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第2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第3号上市公司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格式第4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格式第5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格式第6号上市公司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格式第7号上市公司担保公告格式第8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格式第9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第10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格式第11号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第12号上市公司债务重组公告格式第13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格式第14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声明公告格式第15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格式第16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格式第17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第18号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格式第19号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格式第20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第22号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格式第23号上市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格式第24号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格式第25号上市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格式第26号上市公司破产申请提示性公告格式第27号上市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格式第28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获准公告格式第29号上市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性公告格式第30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公告格式第31号上市公司股东追加承诺公告格式第32号债券发行公告格式第33号债券上市公告书格式第34号上市公司债券回售公告格式第35号上市公司债券付息公告格式第36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公告格式第37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结果公告格式第38号上市公司债券兑付暨摘牌公告格式第39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情况公告格式第40号上市公司股东股份被质押(含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的公告格式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特别提示(如适用):本次交易存在重大交易风险,或交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产生较大风险的,应当以“特别提示”的形式逐项披露交易风险和交易完成后可能给上市公司带来的风险因素:1.交易风险通常包括标的资产估值风险、标的资产盈利能力波动风险、盈利预测的风险、审批风险、本次交易价格与历史交易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风险、标的资产权属风险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第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上市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按本指引编制和披露上市公告书。

第三条本指引的规定是对上市公告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无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期间所发生的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发行人均应当披露。

本指引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或者依照本指引披露可能导致其难以符合注册地有关规定、境外上市地规则要求的,发行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修改,但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说明具体原因及修改情况。

第四条发行人同时有证券在境外交易所上市的,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境外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同时在本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按照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披露。

第五条发行人上市公告书拟披露的信息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或者豁免披露情形的,可以按照本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但应当在上市公告书的相关章节说明未按本指引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

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以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发行人在编制上市公告书时还应当遵循以下一般要求:(一)引用的数据应当有充分、客观的依据,并注明资料来源;(二)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或者亿元为单位。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1-43号)(2016年9月修订)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1-43号)(2016年9月修订)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2016年9月修订)为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本备忘录所附的公告格式对应《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等规定中所称的“格式指引”或“公告格式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号-第43号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第2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第3号上市公司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格式第4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格式第5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格式第6号上市公司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格式第7号上市公司担保公告格式第8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格式第9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第10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格式第11号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第12号上市公司债务重组公告格式第13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格式第14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声明公告格式第15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格式第16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格式第17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第18号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格式第19号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格式第20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第22号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格式第23号上市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格式第24号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格式第25号上市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格式第26号上市公司破产申请提示性公告格式第27号上市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格式第28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获准公告格式第29号上市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性公告格式第30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实施情况公告格式第31号上市公司股东追加承诺公告格式第32号债券发行公告格式第33号债券上市公告书格式第34号上市公司债券回售公告格式第35号上市公司债券付息公告格式第36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公告格式第37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结果公告格式第38号上市公司债券兑付暨摘牌公告格式第39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情况公告格式第40号上市公司股东股份被质押(含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的公告格式第41号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格式第42号上市公司“高送转”利润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公告格式第43号上市公司签订战略框架(合作)协议的公告格式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特别提示(如适用):本次交易存在重大交易风险,或交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产生较大风险的,应当以“特别提示”的形式逐项披露交易风险和交易完成后可能给上市公司带来的风险因素:1.交易风险通常包括标的资产估值风险、标的资产盈利能力波动风险、盈利预测的风险、审批风险、本次交易价格与历史交易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风险、标的资产权属风险等。

科创板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指引:第七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签订战略框架协议公告

科创板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指引:第七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签订战略框架协议公告

第七号科创板上市公司签订战略框架协议公告适用情形:1.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签订战略框架协议未达到本所业务规则披露标准,但公司自愿披露的,应当在协议签订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前述战略框架协议,指上市公司与协议对方经初步磋商,在对合作方式、领域达成初步意向,但未明确具体权利义务、分配方案、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事项的情况下,签订的基础性协议、备忘录等文件。

2.上市公司签订战略框架协议已达到本所业务规则披露标准,但不适用其他公告类别的,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3.上市公司签订的框架协议未达到披露标准,但有市场传闻或媒体报道,且相关传闻可能对投资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4.如签订框架协议导致上市公司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或者可能导致公司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同时参照适用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所附《第八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开展新业务公告》格式指引。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战略框架协议公告重要内容提示:●履约的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对上市公司当年业绩的影响一、框架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一)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协议对方为法人的,应当披露企业名称、性质、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成立日期、住所、主要办公地点、主营业务、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等;协议对方为自然人的,应当披露其姓名、性别、国籍、最近三年的职业和职务,以及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等基本情况。

(二)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方式。

(三)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和审议情况。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应当披露董事会的审议情况,董事反对或弃权的,应当披露反对或弃权理由。

(四)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批或备案程序。

二、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一)合作的背景与目标、主要内容、合作模式、合作规模或金额。

2022-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能力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

2022-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能力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

2022-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能力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50题)1、保荐代表人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情节严重的,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A.Ⅰ、Ⅱ、ⅢB.Ⅱ、Ⅲ、ⅣC.Ⅰ、Ⅱ、Ⅲ、ⅣD.Ⅰ、Ⅲ、Ⅳ、ⅤE.Ⅱ、Ⅲ、Ⅳ、Ⅴ【答案】 C2、经营者集中经营者应事先向()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A.发改委B.证监会C.国务院商务部D.工商总局【答案】 C3、上市公司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短期停牌,不考虑国家有关部门对相关事项另有要求的情形,停牌时间不超过()。

A.10个工作日B.30个工作日C.5个工作日D.20个工作日【答案】 A4、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选择折现率时,不考虑的因素有()。

A.Ⅰ、ⅣB.Ⅱ、ⅣC.Ⅰ、Ⅲ、ⅤD.Ⅰ、Ⅱ、Ⅲ、Ⅳ、Ⅴ【答案】 B5、2019年9月末,甲公司董事会通过一项决议,拟将持有的一项闲置管理用设备对外出售,甲公司10月3日与独立第三方签订出售协议。

拟将该设备以4100万元的价值出售给独立第三方,预计出售过程中将发生的处置费用为100万元,该设备为甲公司于2017年7月购入,原价为6000万元,预计使用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至签订协议时已计提折旧135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至2019年12月31日,该设备出售尚未完成,但甲公司预计将于2020年第一季度完成。

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各项关于甲公司因该设备对其财务报表影响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Ⅰ、ⅡB.Ⅱ、ⅢC.Ⅲ、ⅣD.Ⅰ、Ⅱ、ⅢE.Ⅱ、Ⅲ、Ⅳ【答案】 A6、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2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北交所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B.募集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告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上市公司可以申请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2个月C.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者更换D.对于申请文件的原始纸质文件,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E.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应载明签名字样的印刷体,并由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答案】 B7、某上市公司总资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毛利率均下降,以下保代的哪些回复符合逻辑()。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关事项答记者问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关事项答记者问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关事项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18•【分类】问答正文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关事项答记者问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会公告[2011]29号,启动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的工作,针对市场各方面关心的问题,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有关提问。

1、问: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有何意义?答:创业板上市公司处于成长早期,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过程中,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

中国证监会正充分借鉴主板市场和国际市场的经验,研究制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建立适应创业板公司特点的科学、便捷、高效的再融资机制,形成创业板市场完善的规则体系。

在有关再融资规则出台前,启动创业板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工作,主要的考虑是,创业板上市公司资产规模相对较小,先允许部分符合条件的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适应其持续融资需求,有利于促进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规范发展,进一步支持自主创新和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优做强,多渠道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此外,创业板公司普遍存在“轻资产”、资产负债率偏低等特点。

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可以在股东持股比例保持不变的前提下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实现公司良性发展。

2、问:创业板上市公司IPO募集资金已经较多,为何还允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答:在创业板市场设立初期,投资者预期积极,参与热情较高,出现了新股发行市盈率大幅走高的情况,随着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发行时机和发行定价权交还市场,买卖双方博弈更加充分,一级市场风险的约束力持续加强,有效地抑制了定价的随意性,创业板初期发行市盈率高企的状况得到大幅修正。

2011年以来,创业板发行市盈率呈明显下降趋势,2010年第4季度,创业板平均发行市盈率为90.56倍,2011年前3个季度平均发行市盈率分别为66.90倍、44.18倍和39.91倍,最低为18.12倍。

创业板年报格式-37页word资料

创业板年报格式-37页word资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9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披露。

第四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

第五条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准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可以不予披露。

公司应当在相关章节说明未按本准则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

商业秘密的确定应保持境内外一致。

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公司可采取相互引征的方法,对相关部分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 1 页第七条公司年度报告的全文应按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编制,年度报告摘要的内容摘自年度报告正文,编制和披露应遵循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并按照附件的格式进行。

第八条同时在境内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若境外证券市场对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本准则不同,应遵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并应当在同一日公布年度报告。

第九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该所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

第十条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时还应遵循如下一般要求:(一)年度报告中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有关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百万元或亿元为单位。

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 第43号—— 上市公司签订战略框架(合作)协议的公告格式

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 第43号—— 上市公司签订战略框架(合作)协议的公告格式

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43号——上市公司签订战略框架(合作)协议的公告格式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43号—— 上市公司签订战略框架(合作)协议的公告格式时间:YYYY年MM月DD日公司名称:[上市公司名称]证券代码:[证券代码]一、事件背景[背景介绍和基本情况,可包括以下内容]1. 公司的行业背景和业务范围;2. 公司的发展情况和战略规划;3. 公司签订战略框架(合作)协议的背景和目的。

二、事件内容[具体描述公司签订的战略框架(合作)协议,包括以下内容]1. 协议的签署对象及背景介绍;2. 协议主要内容和具体条款;3. 协议的期限和履行方式;4. 协议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及预计效果。

三、协议履行的进展情况[描述协议履行的进展情况,可包括以下内容]1. 协议签署后的具体实施进展;2. 合作方履行协议的情况;3. 相关合作的市场动态和潜在风险。

四、风险提示[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进行提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合作风险:合作方履行协议的风险和不确定性;2.市场风险:行业竞争、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带来的风险;3.法律风险:法律法规变化等因素带来的风险。

五、其他事项[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签订本协议的主要考虑因素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2.本次协议履行可能产生的财务影响;3.本次协议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

六、附件[列出附件列表,如协议全文、主要股东意见等]1. 协议全文;2. 主要股东意见。

注意:本公告可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修改,在修改时请务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披露,并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备案,确保公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特此公告。

公司名称:[上市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日期:YYYY年MM月DD日。

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 第18号—— 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公告格式

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 第18号—— 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公告格式

第18号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公告格式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XX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特别提示:应提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上市流通日期。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说明公司股票首次挂牌上市时间,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目前股份总额和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公司上市后派发过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还应说明方案实施时间及其对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变动的影响。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1.逐一说明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各项承诺(包括法定承诺、股东在发行上市文件中做出的承诺、股东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做出的承诺以及股东在公司上市后追加的其他承诺等)的具体内容:(1)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2)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可以不重复相关内容,仅声明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即可);(3)股东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做出的承诺(如股东在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新股上市公告书中对原所持股份做出的限售承诺);(4)股东后续追加的承诺;(5)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

2.说明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是否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3.说明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是否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对其是否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公司应以表格形式逐一披露各股东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限售总数和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并在“备注栏”对可能影响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实际上市流通时间和数量的有关情况作出必要的说明。

39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要求清单

39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要求清单

序号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3939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要求清单:内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16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4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14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2014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0号——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1号——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2号——证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2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2号——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3号——发行优先股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4号——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5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7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补充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9号——公司债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披露的补充规定时间2015.12.302015.11.92014.5.281999.3.172017.6.281999.6.152001.3.152014.9.192016.5.182006.5.82006.5.8(废止)2016.12.92014.5.282014.5.282014.12.242006.8.42006.8.42003.8.292003.8.292003.8.292015.3.2 2015.3.2 2007.9.17 2014.12.24 2009.3.27 2015.12.30 2014.6.11 2012.12.14 2013.6.28 2014.4.1 2014.4.1 2014.4.1 2014.6.11 2014.6.11 2014.6.11 2016.1.17 2016.1.17 2016.1.17 2016.1.17。

创业板半年报业绩预披露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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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创业板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披露规则概述
2.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业绩预告的具体要求
3.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业绩预告的具体要求
4.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的具体要求
5.创业板上市公司业绩快报披露规则
正文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披露规则概述
创业板是我国科技创新的重要板块,其上市公司的业绩预告披露规则有严格的要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需按照规定进行业绩预告披露,以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业绩预告的具体要求
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在报告期当年的 7 月 15 日前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

若公司未在上一次定期报告中对本报告期进行业绩预告,则应当及时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业绩预告。

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业绩预告的具体要求
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在报告期次年的 1 月 31 日前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若公司未在上一次定期报告中对本报告期进行业绩预告,则应当及时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业绩预告。

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的具体要求
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在报告期当年的 4 月 10 日之前披露第一季度业
绩预告。

对于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的业绩预告,没有强制性要求。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绩快报披露规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 3-4 月份的,应当在 2 月底之前披露年度业绩快报。

而对于半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 8 月份的公司,则鼓励在 7 月底前披露半年度业绩快报。

总之,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业绩预告披露规则有明确的时间要求和披露内容要求。

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42号:上市公司高比例送转方案

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42号:上市公司高比例送转方案

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42号:上市公司高比例送转方案的公告格式(2016年11月修订)
【法规类别】上市公司
【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6.11
【实施日期】2016.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42号:上市公司高比例送转方案的公告格式
(2016年11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年11月)
适用情形:
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报告期内高比例送转方案时(包含预披露和披露定期报告时首次披露)应当遵守本公告格式的规定。

前述高比例送转方案是指创业板上市公司每十股送红股与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达到或者超过十股的利润分配方案。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高比例送转方案公告
一、高比例送转方案基本情况
1、高比例送转方案的具体内容
2、高比例送转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
说明高比例送转方案是否符合《公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 第43号—— 上市公司签订战略框架(合作)协议的公告格式

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 第43号—— 上市公司签订战略框架(合作)协议的公告格式

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43号—— 上市公司签订战略框架(合作)协议的公告格式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43号——上市公司签订战略框架(合作)协议的公告格式公告摘要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公司于(日期)与(合作对象名称)签署了战略框架(合作)协议。

本公告旨在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相关合作信息。

前言(公司名称)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股东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本公告属于公司定期信息披露,未经公司董事会授权和核准,不具备法律效力。

一、合作主体1.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甲方”)2. (合作对象名称)(以下简称“乙方”)二、合作方式1. 双方自愿、平等、公平原则,签订战略框架(合作)协议,旨在共同开拓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提升竞争力。

2. 具体合作内容:(详细描述合作内容)三、合作期限本次战略框架(合作)协议的合作期限为(具体期限)。

四、合作目标1. (详细描述合作目标)2. (详细描述合作目标)五、合作条件1. 合作双方在战略框架(合作)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 合作双方应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共同履行各项合作义务。

3. 合作双方在合作期限内,不得擅自解除合作协议。

六、合作风险(详细描述合作风险)七、法律效力本战略框架(合作)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八、相关部门审批1. 本次战略框架(合作)协议已经(相关部门)审批。

2. 本次战略框架(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还需获得(相关部门)的进一步审批。

九、合作影响及可能对公司的影响1. 本次合作将带来(详细描述合作影响及可能对公司的影响)。

2. 对公司的影响方式及期限:(详细描述对公司的影响方式及期限)。

十、履行义务合作双方按照协议约定,共同履行各项合作义务。

十一、其他事项(相关说明)十二、附录(如有附件,请列明附件内容及编号)十三、公司名称:(公司名称)联系人:(联系人姓名)方式:(联系人方式)(联系人邮箱)以上公告内容请各位投资者及社会公众仔细阅读,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三篇

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三篇

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三篇篇一: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说明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以前年度已使用金额、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说明《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在各银行账户的存储情况,公司与保荐机构及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时间、与三方监管协议范本是否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公司应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见附件1)中,说明本年度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以下内容: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分项目说明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和超募资金投向的承诺投资总额、调整后投资总额、本年度投入金额、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截至期末投资进度、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本年度实现的效益、是否达到预计效益及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等。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披露有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1)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2)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3)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4)募投项目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5)募投项目决定终止的;(6)其他异常情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应说明原因,并就该投资项目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的影响作定性分析。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说明变动原因、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等。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说明先期投入的金额、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金额、时间和履行的决策程序。

4.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创业板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常见问题解答

创业板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常见问题解答

创业板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常见问题解答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2年3月发布1、报告期内或资产负债表日至年报披露日之间离职的独立董事是否需要进行述职报告,董事会需要审议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么?答:《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4.7条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年度履行职责情况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报本所备案。

根据该条规定,凡曾在报告期内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不管其是否已经离职,皆须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报本所备案。

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不需经董事会审议,也不需作为一项议案在股东大会上审议。

2、什么情形下需要对公司的上年同期每股收益进行调整列报?答:报告期内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因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拆股或并股等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事项发生变动的,应按调整后的股本总额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即调整以前年度的每股收益)。

例如,上市公司在T年度内实施了每股送转C股的送股转增方案,T-1年度、T-2年度调整前每股收益分别为A和B,则在披露T年年报时,T-1年度、T-2年度的每股收益应分别按调整后的每股收益A/(1+C)和B/(1+C)列报。

3、公司章程中需要对未来年度分红政策细化到什么程度,是否必须确定分红比例?答:上市公司需强化对股东的回报意识,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和现金分红政策,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

在公司章程中细化有关分红决策程序和机制,明确分红具体条件、期间间隔、最低金额或比例等内容,利于投资者形成稳定预期。

利润分配政策应严格执行落实,调整变更应履行必要程序。

4、公司上市当年是否必须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答:《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7.7.18条规定,上市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公司上市当年可以不用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5、公司什么情况下必须披露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鉴证报告?答: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募集资金或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按照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格式详见《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自测模拟预测题库(名校卷)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自测模拟预测题库(名校卷)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自测模拟预测题库(名校卷)单选题(共40题)1、下列关于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说法,正确的有()。

A.Ⅱ、ⅢB.Ⅰ、Ⅳ、ⅤC.Ⅱ、Ⅲ、ⅣD.Ⅲ、Ⅳ、ⅤE.Ⅱ、Ⅳ、Ⅴ【答案】 A2、保荐机构核查企业的信用信息报告时,应在专项核查意见中披露的有()。

A.Ⅰ、Ⅱ、ⅤB.Ⅰ、Ⅲ、Ⅳ、ⅥC.Ⅱ、Ⅲ、Ⅳ、ⅤD.Ⅰ、Ⅱ、Ⅲ、Ⅳ、ⅥE.Ⅰ、Ⅱ、Ⅲ、Ⅳ、Ⅴ、Ⅵ【答案】 D3、发行人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该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则该安排应当平稳运行至少()。

A.一个完整会计年度B.二个完整会计年度C.三个完整会计年度D.一年E.三年【答案】 A4、在证券发行审核过程中,需要进行预先披露的文件是()。

A.招股说明书摘要B.招股说明书(申报稿)C.债券募集说明书D.发行保荐书E.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答案】 B5、甲公司拥有乙公司80%的有表决权股份,能够控制乙公司财务和经营决策。

2018年6月1日,甲公司将本公司生产的一批产品出售给乙公司,售价为1600万元(不含增值税),成本为1000万元。

至2018年12月31日,乙公司已对外售出该批存货的40%。

当日,剩余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500万元。

甲公司、乙公司均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其所得税,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

不考虑其他因素,对上述交易进行抵销后,2018年12月31日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因该业务应列示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为()万元。

A.25B.95C.100D.115【答案】 D6、甲某拟任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以下构成其任职障碍的是()A.由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提名B.其妻子的弟弟在该上市公司某子公司担任职务C.一年前为上市公司提供咨询服务D.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答案】 B7、债务人甲公司以公允价值为7000万元、账面价值为6000万元的存货,偿还账面价值为8000万元的债务给债权人乙公司,增值税税率为16%,增值税由债权人另行支付,乙公司对该项债权计提坏账准备1200万元,甲、乙公司的会计处理正确的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1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1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1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2.14•【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1号现公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0年2月14日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一、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统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第七条修改为:“《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

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

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三、第八条修改为:“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董事会决议确定部分发行对象的,该部分发行对象不得参与竞价,但应当接受竞价结果;并应当明确在没有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的情况下,是否继续参与认购、认购数量及价格确定原则。

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

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

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引言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创业板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平台,对于创新型企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在运行中逐渐完善。

本文将对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

一、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的背景与意义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是监管部门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强化市场信息的透明度而制定的一系列制度规定。

它以信息披露为核心,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按照一定的披露规则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完整、及时的信息,以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决策权。

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在于:1. 保护投资者利益:创业板上市公司通常是高成长性、高风险的企业,其经营状况对于投资者的决策至关重要。

通过信息披露制度,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取到准确的企业信息,降低投资风险,保护自己的利益。

2. 维护市场秩序:信息披露制度能够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防止虚假宣传、内幕交易等不当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

二、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内容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1. 公司基本情况披露:创业板上市公司须披露其注册资本、实际控制人、组织架构、主营业务等基本情况,以便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

2. 财务信息披露:创业板上市公司须按照规定的财务报告格式,及时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等财务信息,以供投资者评估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

3. 重大事项披露:创业板上市公司须及时披露涉及公司经营状况、业务计划、投资决策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如重大合同、重大投资、重组等,以保证投资者获取到对公司进行决策的重要信息。

4. 关联交易披露:创业板上市公司须及时披露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解释和合理性评估,以保证相关交易的公平和透明。

5. 高管及股东持股变动披露: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及股东的持股变动情况需要及时披露,以让投资者了解公司管理层的动向,及时评估其对公司的信心和对未来发展的预期。

创业板公司业绩预告披露规则

创业板公司业绩预告披露规则

创业板公司业绩预告披露规则英文版Disclosure Rules for Performance Forecasts of Companies Listed on the Growth Enterprises MarketThe Growth Enterprises Market (GEM), also known as the "ChiNext" in China, is a crucial platform for innovative and high-growth companies to raise funds and expand their businesses. A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Chinese capital market, the GEM requires strict transparency and disclosure standards to ensure fairness and investor protection. One such key requirement is the disclosure of performance forecasts by listed companies.1. Definition of Performance Forecast DisclosurePerformance forecast disclosure refers to the process whereby companies listed on the GEM provide investors with their expected financial performance for a particular period, usually the next fiscal year or a quarter. This disclosure shouldbe accurate, timely, and comprehensive, allowing investors to make informed investment decisions.2. Importance of Disclosure RulesThe disclosure of performance forecasts is crucial for several reasons:Transparency: It ensures transparency in the financial performance of listed companies, allowing investors to assess the health and growth potential of these companies.Investor Protection: Accurate and timely forecasts help investors make informed decisions, thus protecting them from potential risks.Market Confidence: Transparent disclosure rules enhance market confidence, leading to a more stable and liquid trading environment.3. Key Elements of Disclosure RulesThe disclosure rules for performance forecasts of GEM-listed companies typically cover the following elements:Timeliness: Companies must disclose their performance forecasts within a specified time frame, usually within a certain number of days after the end of each fiscal quarter or year.Accuracy: The forecasts provided must be based on reasonable assumptions and estimates, reflecting the company's actual performance as closely as possible.Comprehensiveness: The disclosure should include key financial indicators such as revenue, profit, and cash flow, as well as any significant changes or risks that could affect the company's performance.Revisions and Updates: If there are any material changes or revisions to the initial forecast, the company must promptly disclose these to investors.4. Enforcement and PenaltiesFailure to comply with the disclosure rules for performance forecasts can result in serious consequences for listed companies. Penalties may include fines, delisting, and legal action. Regulatory authorities, such as the China SecuritiesRegulatory Commission (CSRC), closely monitor compliance and take action against any violations.In conclusion, the disclosure rules for performance forecasts of companies listed on the GEM are crucial for ensuring transparency, investor protection, and market confidence. By adhering to these rules, listed companies can build trust with investors, maintain a stable trading environment, and facilitate healthy growth and expansion.中文版创业板公司业绩预告披露规则创业板,在中国也被称为“中小板”,是创新型和高增长公司筹集资金、拓展业务的重要平台。

创业板相关法规

创业板相关法规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股说明书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第二节概览第三节本次发行概况第四节风险因素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第六节业务和技术第七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第八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核心人员第九节公司治理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第十一节募集资金运用第十二节未来发展与规划第十三节其他重要事项第十四节有关声明第十五节附件第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作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本准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第四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

第五条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按本准则披露。

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及时修改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相应修改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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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号上市公司签订战略框架(合作)协议的公告格式
适用情形:
本公告格式所指战略框架(合作)协议,是指上市公司与协议对方经初步磋商,在对投资规模、投资方向、合作方式等仅达成初步意向,具体的投资合作内容、实施方式等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签订的基础性协议、备忘录等文件。

上市公司披露战略框架(合作)协议,应当适用本公告格式。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
XX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战略框架(合作)协议的公告
特别提示:
●履约的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
●对上市公司当年业绩的影响
●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无进展或进展未达预期的情况
一、协议的基本情况
1、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包括协议签署日期、地点,协议主体名称,协议主要背景与目的等。

2、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协议对方为法人的,披露其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适用)、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协议对方为自然人的,披露其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

3、签订协议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如董事会、股东大会等)。

4、签订协议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如有)。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应当平实、客观、充分地披露战略框架(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如有):
1、合作目标、协议金额或合作规模、合作模式等。

2、协议各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3、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有效期限,以及协议各方的违约责任等。

4、协议实际履行的前置条件、目前已满足的条件。

5、协议的其他重要条款。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应当使用陈述性语言,平实、客观地披露协议对公司的具体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1、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

例如,对公司当年营业收入、净利润的影响,以及对公司长期收益的影响等。

2、对上市公司经营的影响。

例如,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协同效应、对上市公司转型升级的影响等。

四、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应当审慎评估并充分披露协议生效以及履行过程中的重大不确定性,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事项(如适用):
1、协议履行的时间计划、合作规模或金额、双方的权利义务、分配方案、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尚未明确的,公司应当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

2、协议生效条件或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公司应当进行特别提示,并披露协议生效或履行的前置程序,如审议决策程序、审批或备案程序等。

3、协议涉及新业务、新技术、新模式、新产品或其他市场关注度较高的事项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可行性论证情况(是否配备相应人员、是否取得相应资质、是否已有明确资金来源等)、相关事项目前所处的阶段(是否已实际开展、是否有计划开展时间表等)等事项以及存在的不确定性。

4、协议涉及项目投资金额较大的,公司应当披露资金来源、支付方式、支付安排、支付能力等事项以及存在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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