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胆事件”与生命伦理和文化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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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胆事件”与生命伦理和文化传统
作者:张闳
来源:《上海采风月刊》2012年第04期
以饲养黑熊,提取熊胆汁,制造药用熊胆制品的企业归真堂,在谋求上市期间,被披露其活取熊胆汁的方式过于残忍而引起激烈的争议。
公共媒体和网民为一方,归真堂和中药协会为一方,双方针锋相对。
媒体的质疑之声不绝于耳,网路上抨击性的言辞则更为猛烈,归真堂方面则动用相关专家或网络水军力撑。
后者虽渐露败像,但要作出胜负裁判,则为时尚早。
正如互联网时代的任何一次舆论对抗一样,漫长的争论总是会使问题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
常常还会使问题偏离原初的逻辑路径,迷失在漫无边际的观点的莽原上,最终沦为不知所以的“口水战”。
这一次的“熊胆之争”,归结起来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珍稀野生动物保护问题、熊胆的药效问题、药用熊胆的人工替代品问题、活取胆汁的合法性问题、涉嫌虐畜企业是否可以上市、有法律许可的生产企业是否应该受到公共道德的约束、是否存在西方药业针对中药产业的打压阴谋、人道与普遍生命伦理孰高孰低……甚至还会有更多。
在我看来,“熊胆之争”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熊胆是否能够入药,也不在于活熊取胆汁是否合法之类,而是在于归真堂等企业以残忍的方式获取熊胆汁,是否违背公共道德。
从法理层面上看,归真堂等企业的所作所为,似乎无可厚非。
但是,法律只是人类行为的最基本的规范和限制。
对于一个有巨大社会影响的人或社会团体而言,仅仅遵循法律,是远远不够的。
人们质疑的是归真堂这一类机构的企业伦理。
由于涉及活体,熊胆产业应该有更具体的技术操作上的规范和限制,以及更严格的监管。
仅靠一纸批文,就作为合法生产的全部依据,不足以回应公众的质疑。
政府部门批准屠宰场,但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将肉猪乱棍打死或活剐处死;政府部门批准建立医院,并不意味着医院就可以未经麻醉就给患者做手术。
同样的道理,政府部门批准生产药用熊胆制剂,但并不意味着授权企业以残忍的虐待方式对待动物。
鉴于有关行业规范的缺失,更要求行业自身的高度自律。
退一步说,行业既无相关部门的有效监管,又无可靠的自律,而在公众舆论提出质疑的情况下,就应该警醒,应该反思,尤其是有责任向公众作出恳切的而非自欺欺人的解释,或进行自我整改。
但从归真堂的所作所为来看,他们首先所想到的就是瞒和骗,甚至强硬威胁质疑者。
至于企业负责人“反对我们就是反对政府”的言论,则更是一派歇斯底里的胡言乱语。
也有人以“人道”的名义,声称人类的利益高于一切,为了获取对人类现实生存有用的东西,人类有权随意处置自然界,包括自然界其他动物的生命。
毫无疑问,熊胆具有明显的药理作用,但它绝非无可替代的,更重要的是,熊胆的这些药理作用,大多并非人类生存所不可或缺的。
黑熊的胆汁能够治愈人类的许多疾病,这是大自然对人类的恩赐。
人类应该感恩大自然,感恩黑熊这样的生物。
而不是人为地、无节制地和不择手段地榨取这种恩赐。
有关企业获取熊
胆汁庞大的产业链和利益圈,使得他们变得更加贪婪。
事实上,活取熊胆汁的技术的直接动机和唯一目标,并非急迫的拯救生命,而是商业利润。
以残忍的手法获取并非不可替代的药物,就是取得更多的胆汁,生产更多的制品,攫取更多的利润,而丝毫不考虑供体——活熊——的痛苦。
然而,从历史的经验和现实的生态境遇来看,人类的贪婪已经让自然界中的其他物种付出了极其惨重的代价。
与此同时,也已经使自身付出了惨重代价,而且,在未来将会加倍地戕害到人类自身。
有人以中医文化的特殊性,来为获取熊胆的必要性作辩护。
熊胆入药在传统中医药中是合理的和有效的,在这个问题上并无太多疑问。
问题的根本在于,归真堂式的熊胆获取方式,却不是中国传统的,这种企业上市以牟取更多的利润,也与中国传统无关。
中医中药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中药的生产和使用与文化传统的精神和价值密不可分。
向善的文化传统,从来就不认为人有权虐待动物以利自身。
儒家讲仁爱。
孟子所称的“君子远庖厨”虽然只是一种权宜之计,但强调的是人应有恻隐之心。
道家则强调天下万物齐一的观念,如庄子在《齐物论》中所阐述的那样,并不认为人在自然界占据着无可逾越的高度,有对自然万物生杀予夺的权柄。
至于佛家,则更为彻底——忌杀生。
由此可见,归真堂这一类自我标榜弘扬中国医药文化传统的企业的作为,恰与传统文化背道而驰。
抛弃了文化传统之核心价值的所谓“传统医药”,沦为等而下之的技巧,进而沦为唯利是图的行径,这非但不是文化传统的继承和弘扬,相反,是对祖先伟大的文化传统的背叛和亵渎。
而作为现代企业的归真堂,是否体现了现代医药企业的文化精神呢?我们且不谈西方文化中的基督教博爱传统,且不谈现代国际社会的动物保护主义运动,也不谈后现代科学观念中的生态主义等新生命伦理观,单只一点就足以说明问题,那就是:中国是世界上法律允许活取熊胆的国家。
由此可见,获取熊胆这一类的做法,既不符合传统文化,也不符合现代理念,更不符合公共道德。
它得以存在的唯一依据,就是尚未被法律所禁止。
但有理由相信,随着现代法治理念和法规的进步和完善,他们肆无忌惮的日子不会太长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