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新建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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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房产管理、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房产管理、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房产管理、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南京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9.20•【字号】宁房物[2006]202号、宁价房[2006]275号•【施行日期】200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南京市房产管理、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宁房物[2006]202号宁价房[2006]275号)各区、县物价局、房管(建设)局,各物业管理单位:为促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物业服务与收费行为,建立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现将《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实施中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与物业收费。

各类别墅、酒店式公寓、商住楼及其他由市发改委、建委立项为高档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按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服务与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合同约定。

对1998年12月1日前建成、配套不全、设施设备老化的旧住宅小区,可参照本《标准》选择五项服务中的若干项目及服务等级,并根据实际成本确定价格,委托社区、专业公司或原管房单位等提供服务。

二、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普通住宅物业不同的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成本制定和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制定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各县及江宁、浦口、六合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依据市标准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标准。

三、本《标准》的测算采用包干制结算形式,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应按本标准分项选择并组合确定。

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由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按《标准》分项选择服务等级,并在相应的收费标准范围内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或议标。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修改)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修改)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10.28•【字号】苏价规[2013]4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3〕4号)各市、县物价局、建设局(委)、房产局:为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服〔2010〕12号)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10月28日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

其中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形成。

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1.06•【字号】宁价费[2010]10号、宁财综[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宁价费〔2010〕10号、宁财综〔2010〕2号)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机关深入开展“五服务”活动的意见》(宁委发[2009]24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深入开展机关“五服务”活动中着力抓好十项重点措施的通知》(宁委办发[2009]23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实现“保增长、促转型”的目标任务,我们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了专项清理,经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和市政府批准同意(宁府办文[2009]2724号),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相关收费为企业减负减压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号)文件规定,现就降低收费标准和减免收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33个项目收费标准(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

暂停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2]价费字496号)“检验机构接受执法部门委托的检验,按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其他委托性检验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但提高幅度不得超过50%”等规定,质监、建委、国土资源、农业、交通、经委、粮食、农机、水利、海洋渔业、气象、林业等行政部门所属检验机构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不得上浮,其他社会检验机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的上浮幅度由50%下降为不得超过30%。

2、棉花监督检验收费。

收费标准由按棉价的1.5‰收取,降为按棉价的1.0‰收取。

印发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印发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印发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常州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理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体制,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卫生部、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经储存、加压或深度处理后,再供给高层住宅居民使用的供水方式。

其设施包括储水设施、加压设备、水处理设备、输水管线和泵房(含土地)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18米以上、100米以下(以室外地坪标高开始计算)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房管和物价部门根据其行政职能负责相关工作。

第五条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标准应严格按照常建(2005)8号《常州市新建高层二次供水技术管理规定》(简称《技术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工程的建设应由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并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第七条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步进行竣工验收备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开发企业应当委托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企业)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设施竣工后,供水企业负责该设施永久的维护和运行管理工作。

第九条供水企业应当与开发企业签订委托建设协议,协议应明确双方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开发企业应按协议约定,将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费用一次性支付给供水企业,费用的计算标准不高于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费用分类计算标准(见附件)。

开发企业可以将该项费用列入项目开发成本。

第十条对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不足2万平方米的项目,按2万平方米计算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费。

《住宅二次供水标准化泵房建设规范》DB3401T 229—2021

《住宅二次供水标准化泵房建设规范》DB3401T 229—2021

ICS91.140.60CCS P 42 3401安徽省合肥市地方标准DB3401/T 229—2021 住宅二次供水标准化泵房建设规范2021-06-29发布2021-06-29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系统组成 (2)5 增压系统技术要求 (2)5.1 组成 (2)5.2 增压方式 (2)5.3 增压成套设备技术参数 (2)6 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4)6.1 组成 (4)6.2 控制要求 (4)6.3 控制模式 (4)6.4 控制功能 (5)7 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 (6)7.1 组成 (6)7.2 门禁管理 (6)7.3 数据采集传输 (7)7.4 远程监控 (8)8 环境系统技术要求 (8)8.1 组成 (8)8.2 泵房土建 (8)8.3 泵房温、湿度 (9)8.4 泵房装修 (9)8.5 泵房管道布设 (9)8.6 减振降噪 (10)8.7 泵房排水 (10)8.8 泵房通风 (10)8.9 标识 (10)9 保障系统技术要求 (10)9.1 组成 (11)9.2 水量保障 (11)9.3 水质保障 (11)9.4 电力保障 (11)9.5 应急保障 (11)10 调试 (11)参考文献 (13)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给排水设计研究院、合肥市三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朱长银、史磊、徐骏、朱波、周远航、王磊、吴云、王大钧、李应磊、张良霄、王庆生DB3401/T 229—2021 住宅二次供水标准化泵房建设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住宅二次供水标准化泵房的系统组成与增压系统、控制系统、安全系统、环境系统、保障系统建设的技术要求。

城市供水二次加压管理办法

城市供水二次加压管理办法

城市供水二次加压管理办法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枣庄市城市供水办法》等法律、法规、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二次加压供水,是指通过储水池、水箱、水泵以及管网、阀门、电控装置等供水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及净化处理后,再供给用水户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城市供水范围内从事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范围内的二次加压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超过国家规定的城市供水服务压力标准、不能满足用水户需要的,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应当配套建设二次加压供水设施。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要配套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七条二次加压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地方以及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及其变更,需经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核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施工单位应按照核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并接受监督、检查。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对二次供水工程设计安装贸易结算总表,水费由物业管理部门收取后集中缴纳。

第七条二次加压供水设备实行市场准入许可制度,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部门按年度组织招投标,确定准入厂家。

建设单位或产权人不得使用未经市场准入许可的二次加压供水设备。

凡使用未经市场准入许可的二次加压供水设备,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凡申请市场准入的二次加压供水设备,需提供以下资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CC强制性认证、卫生检验报告、工业产品质检报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国家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及市政公用工程产品备案证等。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通知(2012)-宁价工[2012]166号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通知(2012)-宁价工[2012]166号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通知(2012)正文:----------------------------------------------------------------------------------------------------------------------------------------------------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通知(宁价工〔2012〕166号)市自来水总公司、各自备水厂: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南京市“十一五”水价改革方案的批复》(苏价工[2007]32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自来水价格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

1、调整供水价格。

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由1.24元/立方米调整为1.42元/立方米;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用水的供水价格由1.42元/立方米调整为1.52元/立方米;工商服务业用水的供水价格由1.57元/立方米调整为1.67元/立方米。

2、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由1.30元/立方米调整为1.42元/立方米;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由1.50元/立方米调整为1.60元/立方米;工商服务业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由1.55元/立方米调整为1.65元/立方米。

上述价格调整后,居民生活用水到户价格由2.80元/立方米调整为3.10元/立方米;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用水到户价格由3.20元/立方米调整为3.40元/立方米;工商服务业用水到户价格由3.40元/立方米调整为3.60元/立方米(详见附表)。

二、对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继续实行阶梯式水价。

按照保基本生活需求、对少数超额消费部分按照市场机制多消费多付费的原则,提高市民节水意识,根据市物价局宁价工[2005]223号文件规定,对已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继续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其中:(一)按户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南京市规费标准

南京市规费标准

南京市主城区收费标准汇总表
南京市主城区收费标准汇总表
施配套工程
多层建筑高度≤18m
小高层18m<建筑高度≤54m
建筑面积≤1万m 223291万m 2<建筑面积≤3万m 219213万m 2<建筑面积≤5万m 2
13
15
5万m 2<建筑面积≤8万m 2
11
13
建筑面积>8万m 2
911
建筑面积≤5万m 2
2025
建筑面积>5万m 2
1518
泵房建设工
程费
运行维护费
项 目
施工图审查费。

雷击风险评估费
高度≤100m

24
21
[2012]319号19
17
32
24
号)精神,现就降低我市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
190元/平方米。

有关
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原宁价工〔2010〕35号文件 京 市 物 价 局
工程 价格 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市经信委
南京市物价共印25份
市物价局办公室印共印25份。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02.18•【字号】宁价房[2005]058号•【施行日期】200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价房[2005]058号)各区、县物价局、房产(建设)局,各物业管理单位: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将《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二00五年二月十八日附: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国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制定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建委南京市主城六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建委南京市主城六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建委南京市主城六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23•【字号】政发[2013]130号•【施行日期】2013.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建委南京市主城六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发[2013]13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住建委拟定的《南京市主城六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3年4月23日南京市主城六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实施意见(市住建委2013年4月)为保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两年时间基本完成主城六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改善居民用水,保障供水安全,根据《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8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政府关于推动老旧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鼓楼区试点改造经验,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领导小组,陆冰副市长任组长,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审计局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主城六区分管区长、市城建集团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

市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工作。

各区政府成立相应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机构,整合职能部门和街道社区力量,牵头实施本区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

供水单位成立相应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专项工作组。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分期推进。

根据政府资金安排,分批推进,用2年时间基本完成主城六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

(二)市区联动、多方筹资。

居民住宅产权单位、建设单位、开发单位、供水单位按照产权关系和合同约定等实际情况共同承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资金。

城市二次供水住宅小区巨额水损的责任承担

城市二次供水住宅小区巨额水损的责任承担

案例10/2012案例研究■案号一审:(2010)秦商初字第329号二审:(2011)宁商终字第437号城市二次供水住宅小区巨额水损的责任承担【内容提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是当前国内许多大中城市供水管理中的一大难题,普遍存在产权不清、收费混乱、管理不善、水质污染等问题。

开发商在完成中高层或高层住宅小区的建设时与自来水公司签订二次供水合同,约定开发商按总表计量向自来水公司缴纳水费,小区房屋交付业主后,水费则由物业公司代收代缴。

随着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城市中高层或高层住宅“总表制”供水问题日益显现,特别是当二次供水管线及相关设施、设备出现跑水、漏水时,不仅面临巨额水费如何承担问题,更牵涉二次供水管线及相关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及改造等深层次问题。

处理此类水费纠纷应以供水合同为基础,开发商未变更供水合同主体的,仍应承担缴纳水费责任;自来水公司与物业公司、开发商三方签订趸售协议的,应视为已变更了供水合同主体。

文/沈湧樊荣禧(二审主审法官)【案情】原告:江苏省南京市自来水总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

被告:鸿意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意公司)。

第三人:广东省深圳市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鹏基南京分公司)。

第三人:南京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鹏基公司)。

2001年6月,自来水公司与鸿意公司就秦淮区龙蟠中路459号枫丹白露小区签订供用水协议,双方约定:自来水公司接受鸿意公司申请,向鸿意公司总表计量供水,鸿意公司在其经营区域内实行户表自抄,鸿意公司按总表计量值和物价部门核准水价,及时向自来水公司缴纳水费;鸿意公司所辖经营区域经营主体发生变更时,鸿意公司须在与业主终止合同或与新的经营主体订合同之前,与自来水公司办理合同变更(终止)手续,并积极协助自来水公司与新的经营主体订立供水合同。

之后双方形成供水合同关系。

2002年9月17日,自来水公司与深圳鹏基南京分公司就该小区供水又签订合同,约定自来水公司向深圳鹏基南京分公司所辖区域供水,自来水公司委托深圳鹏基南京分公司向其所辖区域内住户抄收水费,并按住户户内分表计量收取水费,自来水公司按091案例10/2012其所辖区域的注册登记水表作为与深圳鹏基南京分公司结算水费的依据,实收90%,优惠10%,其中2%为深圳鹏基南京分公司的劳务费;双方盖章后,鸿意公司在此协议书上盖章。

城市小区二次供水改造问题及解决浅析

城市小区二次供水改造问题及解决浅析

城市小区二次供水改造问题及解决浅析摘要:城市二次供水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然而由于受到管理、运营及维护等方面的影响,二次供水的水质往往较差。

为此,结合当前实际,全面概括了城市二次供水及其老旧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为保证二次供水的水质和改善服务质量提供有效可行的方法。

关键词:城市二次供水;现存问题;解决措施一、概述顾名思义,二次供水就是说自来水出厂之后,需经过再一次的提升和加压过程,才能为用户所使用。

就目前而言,城市居民的二次供水设施普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由于居民住宅的使用年限较长,导致部分二次供水设施老化严重,自来水出现一定的浑浊现象。

其次是高层建筑的二次供水存在一定的管理问题。

由于供水设施由房地产开发建设,某些开发商为了自身的利益,使用质量较差的管材,无法保证自来水的质量,对二次供水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所以,为了保障居民的正常饮水生活和用水的安全卫生,要及时的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改造,保证居民饮水安全,防止水源的污染问题,解决广大老百姓最为关心和现实的事情。

供水公司作为为居民提供用水的主体,一定要注重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技术问题和改造措施,认真设计改造方案,为人民群众创造福利。

二、二次供水存在的主要问题1.缺乏完善的规章制度在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使用管理、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等,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都未作出详细的规定,致使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实际施工过程中存在诸多无法解决的问题。

2.不健全的管理体制(1)管理部门混乱。

在我国,对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进行管理的部门有专管二次供水的部门和房管部门等。

但在实际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过程中,某些管理部门并没有真正履行其工作职能,并且缺乏及时的监督管理。

在对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施工过程中,不注重对改造方案进行可行性分析、管材质量检查不彻底,或工程施工完成后没有按照相关标准对其进行验收等,这都是造成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出现问题的原因。

(2)落后的管理模式。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修改《南京市商品房作价办法》的通知-宁价房字[2001]206号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修改《南京市商品房作价办法》的通知-宁价房字[2001]206号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修改《南京市商品房作价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修改《南京市商品房作价办法》的通知(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宁价房字[2001]206号)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我局一九九九年八月印发的《南京市商品房作价办法》(宁价房字[1999]383号),已实施一年多,根据新的情况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决定对《南京市商品房作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改,现提出修改意见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公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费不再计入商品房成本。

根据市政府二○○○年一月七日印发的《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市政府宁政发[2000]8号)中的有关规定,维修基金由购房人自行缴交,《办法》第三条商品房价格的构成第一款成本构成中第九项“公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费”不再发生,予以取消。

二、代收费用中不再计算新建住宅商品房的水增容费。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八日印发的《江苏省水增容费管理办法》(苏价工[1999]419号、苏财综[1999]241号)第五条,水增容费征收的范围和标准中“新建住宅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免交水增容费”的规定,《办法》第五条代收费用中,不再计算新建住宅商品房的水增容费。

三、调整《办法》第五条代收费用的计算方法。

将第五条所有款项纳入第三条商品房价格的构成第一款成本构成,作为第九项“代收费用”单列。

四、调整《南京市商品房作价办法》第三条商品房价格的构成第三款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后公式为:商品房单位面积的税金=[(一)至(五)项商品房单位面积费用之和+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代收费用+利润]÷(1-税率)×税率五、调整《南京市商品房作价办法》第四条商品房价格的计算公式,调整后的公式为:综合平均销售价格(元/㎡)=(一)至(五)项商品房单位面积费用之和+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代收费用+利润+税金各楼层、朝向销售价格(元/㎡)=综合平均销售价格×(1±住宅差价率)六、《南京市商品房作价办法》未作调整的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供水供水二次供水技术规定(含附件)

供水供水二次供水技术规定(含附件)

居民生活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工程设计 (2)2.1一般规定 (2)2.2 泵房 (3)2.3增压设备选置 (7)2.4水箱选置 (12)2.5设备自控 (14)2.6远程系统功能 (18)2.7设备材料及配件 (19)2.8一致性 (21)第三章施工安装 (21)3.1一般规定 (21)3.2设备安装 (21)3.3管道敷设 (25)3.4管井设计 (25)3.5水表计量与安装方式 (26)第四章调试 (26)第五章验收 (28)第六章规范性引用文件 (30)第七章附件 (32)附件一:无负压供水设备主要电气配置推荐品牌目录附件二:二次供水设备油漆颜色及标志管理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我市居民生活二次供水管理,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确保用户对水量、水压、水质的要求,达到安全可靠、节能降耗的目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居住建筑的二次供水设施。

1.3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箱、成套增压装置、电气设备、消毒设备、检测检验系统、安防系统,远程监控系统以及开户表前供水管道系统、远传智能水表系统等设施,其范围从市政管道取水点阀门位置至用户计量水表止,但不包括消防,直饮水等其他供水设施。

第二章工程设计2.1一般规定2.1.1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工程设施需单独设置,原则上应单建,应和城市给水管网或居住小区的供水能力相匹配,合理分区,禁止使用减压阀进行竖向分区。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与住宅主体结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

2.1.2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应满足使用要求和节能要求,还应为方便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和安全保护等提供便利条件。

设计应符合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DGJ32/J161-2014)、《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范》(CJJ140-2010),同时应当符合启东市供水相关规定,并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

江苏省城镇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苏建城[1997]174号

江苏省城镇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苏建城[1997]174号

江苏省城镇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正文:---------------------------------------------------------------------------------------------------------------------------------------------------- 江苏省城镇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1997年4月18日江苏省建设委员会、卫生厅苏建城〔1997〕174号)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和建设部、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饮用水二次供水,是指将来自公共设施供水和自备设施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或储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

其设施包括水箱、水池、水塔、水泵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镇饮用水二次供水及其管理。

第四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镇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镇饮用水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部门审核同意,其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并按设计进行施工。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必须经当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六条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二次供水的地面储水设施周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厕所、垃圾堆及污水排放口或堆放有毒有害物品;(二)二次供水储水设施的溢流口、检修孔、透气孔等必须有防污染措施,并加盖、加锁;(三)在二次供水过程中,用于制作水箱I池)的塑料、玻璃钢及其他材料和内壁涂料等与水接触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由房屋所有权单位(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负责。

南京城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南京城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286号(2012年11月19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管理,保障饮用水质量和安全,维护居民用户、供水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称二次供水)及其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行维护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供水节水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和高淳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和分工,负责辖区内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二次供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建居民住宅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供水单位接管新建二次供水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收费标准承担具体费用。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和改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住宅与商业、办公用房在同一建筑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单独设置;(二)所用材料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不得使用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管件、配件和设备;(三)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四)生活饮用水与消防用水的泵房、储水池应当分别设置,管道不得互通,供水管道用不同颜色标示,并配备必要的防止水污染装置;(五)储水设施的容积、加压设施、管道口径应当满足用水需要,便于维护管理;(六)储水设施的顶部及周围排水畅通,溢水管不得直接与排水管连通,顶部设有通气孔,通气孔有防止异物进入的防护装置。

南通市建设局、南通市物价局、南通市房管局关于印发《南通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建设局、南通市物价局、南通市房管局关于印发《南通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建设局、南通市物价局、南通市房管局关于印发《南通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建设局,南通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11.06•【字号】通建公[2008]329号•【施行日期】2008.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通市建设局、南通市物价局、南通市房管局关于印发《南通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通建公[2008]329号)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理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体制,加强本市已建及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切实保证高层住宅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和供水安全,根据国家《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建设局、市物价局、市房管局联合制定了《南通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通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六日附件:南通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理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行和维护管理体制,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卫生部、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给高层住宅居民使用的供水方式。

其设施包括储水设施、加压设备、水处理设备、输水管线和泵房(含土地)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18米以上(以室外地坪标高开始计算)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行和维护管理。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单建,包括供水管网及阀门、计量水表、储水池(箱)、水泵、控制系统、供电、设备和管理用房等不得与消防等其他设施混建。

对于商住高层建筑,住宅与商业(办公)的供水系统必须分开,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新建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费标准的批复-宁价工[2008]80号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新建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费标准的批复-宁价工[2008]80号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新建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新建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费标准的批复(宁价工〔2008〕80号)南京市自来水总公司:你公司《关于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标准的立项请示》(宁水经字[2007]第168号)收悉。

为理顺我市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的管理,规范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收费行为,确保用水安全,根据《南京市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管理办法》规定,现就我市新建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费标准等问题批复如下:一、新建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包括: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闸门位置至住宅用户计量水表前的供水管道、水箱、储水池、水泵、电机、电控装置、阀门等。

二、新建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内容包括:定期维修、保养水池、水泵、管线等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水池的清洗、消毒;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对居民用户实行计量到户、抄表到户;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机构定期检测水质,保证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保证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等。

三、对须配建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新建居民住宅,开发企业可以将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委托供水企业建设,并与供水企业签订委托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协议,供水企业按规定收取供水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四、对已建的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居民住宅,产权人可以将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委托城市供水企业管理,供水企业按规定收取运行和维护管理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次供水管理规定[小编整理]》

《二次供水管理规定[小编整理]》

《二次供水管理规定[整理]》第一篇:二次供水管理规定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三台县城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防止饮用水污染,保证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二次供水设施间接向用户供给生活饮用水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处理,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包括高、中、低位蓄水池(塔、箱),管道,阀门,水泵机组,气压罐等。

第三条凡在公司供水范围内的二次供水设施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三台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是我县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二次供水进行监督、管理。

三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二次供水进行水质监督和监测。

第五条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由公司根据市政管网布置情况进行水力计算为依据,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市政供水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生活、消防应分别设置。

第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的选址、设计和建造除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并经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卫生局、公司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一)选定的场所周围半径10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许可批文,确保无毒、无害;(三)水池壁坚实坚固、光滑、不渗漏,水池加盖加锁,池盖密封性能好,透气孔有防止蚊虫、异物进入池内的装置;(四)机泵室与储水池必须分建,储水池溢水管、泄水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通,溢水口、泄水口位置应高于下水道最高水位。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必须经公司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公司才对其安装结算水表,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直接向最终用水户收取水费。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服务收费的批复-宁价房[2002]220号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服务收费的批复-宁价房[2002]220号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服务收费的批复正文:----------------------------------------------------------------------------------------------------------------------------------------------------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服务收费的批复(二○○二年七月十二日宁价房[2002]220号)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你院《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收费的请示》(宁测勘字[2002]第34号)收悉。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服务一年来的试运行情况,为建设单位提供了完整的竣工资料,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同时对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城市基础图件的现势性和完整性起到了积极作用。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国家测绘局制定的《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已于2002年1月28日颁布执行,考虑你院提供竣工测量服务运行成本,同时又兼顾建设单位承受能力,适当调整竣工测量服务收费标准。

二、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类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1│单体│二层以下建筑(含二层)│1227元/幢│││├───────────────┼────────┤│││多层以下建筑(七层以下含七层)│2454元/幢│││├───────────────┼────────┤││建筑│高层建筑(七层以上)│3681元/幢│├──┼──┴───────────────┼────────┤│2│管线│2879元/公里│├──┼──────────────────┼────────┤│3│河道、道路(经营和委托性开发项目)│3402元/公里│└──┴──────────────────┴────────┘二层以下(含二层)建筑面积超过400平方米,按多层建筑收费,联体多层和裙房均分别计算,退层建筑和形体复杂的建筑按相应收费标准乘以1.5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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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新建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费标准的批复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宁价工[2008]80号
南京市自来水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标准的立项请示》(宁水经字[2007]第168号)收悉。

为理顺我市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的管理,规范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收费行为,确保用水安全,根据《南京市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管理办法》规定,现就我市新建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费标准等问题批复如下:
一、新建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包括: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闸门位置至住宅用户计量水表前的供水管道、水箱、储水池、水泵、电机、电控装置、阀门等。

二、新建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内容包括:定期维修、保养水池、水泵、管线等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水池的清洗、消毒;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对居民用户实行计量到户、抄表到户;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机构定期检测水质,保证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保证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等。

三、对须配建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新建居民住宅,开发企业可以将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委托供水企业建设,并与供水企业签订委托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协议,供水企业按规定收取供水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四、对已建的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居民住宅,产权人可以将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委托城市供水企业管理,供水企业按规定收取运行和维护管理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五、你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收费,凡超标准收费或变相多收费的均属价格违法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六、本批复自2008年4月1日起试行一年。

--------------------------------------------------------------------------------
南京市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标准表
单位:元/㎡
────────────────┬────────┬────────────┬──────────────┐项目│多层│小高层│高层│
│建筑高度≤18m│18m<建筑高度≤54m│54m<建筑高度≤100m│
───┬────────────┼────────┼────────────┼──────────────┤
泵房│建筑面积≤1万㎡│23│29│/│
├────────────┼────────┼────────────┼──────────────┤│1万㎡<建筑面积≤3万㎡│19│23│27│
建设├────────────┼────────┼────────────┼──────────────┤│3万㎡<建筑面积≤5万㎡│15│17│24│
├────────────┼────────┼────────────┼──────────────┤工程费│建筑面积>5万㎡│13│15│22│
───┼────────────┼────────┼────────────┼──────────────┤
运行│建筑面积≤5万㎡│20│25│32│
├────────────┼────────┼────────────┼──────────────┤维护费│建筑面积>5万㎡│15│18│24│
───┴────────────┴────────┴────────────┴──────────────┘
说明:
1、本表“建筑面积”是指增压住宅的总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

不需增压的建筑物不计算费用。

2、费用的计算等于建筑面积乘以对应的每平方米单价。

3、多层、小高层建筑面积不足1万㎡的按1万㎡计算建设和运行维护费,高层建筑面积不足3万㎡的按3万㎡计算建设和运行维护费。

4、同一小区内有多种建筑类型的,以建筑面积最大的建筑类型为每平方米单价计费依据。

5、费用的计算采用同列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例如:多层1至1.21万㎡住宅的建设工程费因套用所属档次单价(19元/㎡)计算所得总费用小于按上一档次单价(23元/㎡)计算所得总费用(23万元),故按23万元计收。

其他以此类推。

6、泵房建设工程费不含土建费用。

7、运行维护费不含泵房运行动力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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