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基础设
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
保深基坑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结合近年来的工程实践,我委制定了《南京市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一)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批准书);
(三)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及合同;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文件。
第三章 质量行为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行为应 符合以下要求:
(一)开工前应办理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 质量监督、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等手续;
附件一:
深基坑工程的实体质量控制要求
一、土方开挖 1、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应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 严禁超挖”的原则。土方开挖的分层厚度、临时边坡坡度应不大于设计文件和土方开挖方案的要求, 软土地基分层厚度不宜大于 1m。 2、土方开挖前,基坑边界周围的地面排水系统应完成,防止地表水进入坑内。 3、土方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降水设施、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 二、支护结构 1、排桩 (1)水泥、砂、石子、钢材、商品混凝土等原材料应有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2)桩工机械应检测合格。 (3)孔深、孔径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有相关记录。 (4)施工的允许偏差:桩位偏差≤50mm,桩径偏差<-50mm,垂直度偏差≤0.5%。 (5)钢筋笼制作质量,除符合设计要求外,还应满足 GB50204-2002 表 5.6.4-1 的规定。 (6)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允许偏差为±10mm。分段制作的钢筋笼间的接头采用焊接时应符合 GB50204-2002 的相关规定 。 (7)孔底沉渣厚度应<200mm,当用作承重结构时,端承桩≤50mm,摩擦桩≤150mm。 (8)混凝土试块留置:直径大于 1m 或单桩混凝土的浇筑量超过 25 m3 的桩,每根桩桩身混凝 土应留有 1 组试件;直径不大于 1m 或单桩混凝土浇筑量不超过 25 m3 的桩,每个台班不得少于 1 组。 (9)冠梁与排桩的连接:桩顶嵌入冠梁的深度不应小于 50mm,桩内竖向钢筋锚入冠梁的长度 应符合锚固要求。 (10)基坑开挖后,排桩不得出现露筋、裂缝。 2、地下连续墙 (1)钢材、电焊条、商品混凝土应有产品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2)配筋规格、净保护层、构造筋间距应符合要求。 (3)混凝土的强度和抗渗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4)应按试成槽所确定的泥浆配比施工,过程中的泥浆比重应有测试记录。 (5)槽段间连接接头形式(刚性、半刚性)应符合设计要求。 (6)地下连续墙与地下室结构顶板、楼板、底板及梁连接时应预埋钢筋或接驳器,接驳器应 按规定复验(接驳器每 500 套为一个检验批,每批检查 3 件,复验内容为外观、尺寸、抗拉试验)。 (7)成槽的垂直度、槽底的淤积物厚度、浇注导管的位置、混凝土上升速度、浇注面标高、 商品混凝土坍落度、锁口管或接头箱的拔出时间及速度等应有记录并符合设计要求。 (8)成槽的宽度、深度及倾斜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9)混凝土试块的留置:每浇注 50m3 留置 1 组,每幅槽段不少于 1 组。 (10)冠梁与墙的连接:墙顶嵌入冠梁的深度不应小于 50mm,墙内竖向钢筋锚入冠梁的长度 应符合锚固要求。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2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22日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科学合理配置和建设公共配套设施,保障居住区服务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区内各类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为保障城市功能和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所建设的设施,包括下列设施:(一)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及社会福利保障等设施。
(二)公用基础设施是指道路、停车、公交场站等交通设施,景观绿地,垃圾收集处理、公厕等环卫设施,消防、人防、公安技防设施,以及水电气、热力供应、邮政信报(智能包裹柜)、广电、通信、照明、物业管理、雨水和污水排放、空气和噪声污染防治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住房项目是指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用地批准文件是指土地出让合同及土地划拨决定书。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移交、监督管理的领导,决策、协调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及交付使用等事项,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宁政规字〔2018〕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宁政规字〔2018〕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了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家、省、市关于证明事项清理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经对本市现行有效的221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分别予以修改、废止:一、对下列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一)对《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宁政规字〔2014〕14号)作出修改1.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对交易过程进行驻场监督,对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进行备案,定期对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进行考评,受理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对《南京市道路、住宅区和建筑物命名管理办法》(宁政规字〔2013〕5号)作出修改1.将第八条修改为“住宅区和建筑物命名,应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报告;2.总平面图。
”(三)对《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10号)作出修改1.删除第二十七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四)对《南京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宁政规字〔2015〕1号)作出修改1.将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排污单位填报初始排污权申报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2.将第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排污单位填报《南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业务申请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中共南京市委员会、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员会、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南京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01•【字号】宁委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21〕1号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2021年1月1日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全面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区域创新体系,全面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名城,全面塑造创新驱动发展新优势,优化集成近三年创新名城政策,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关于原始创新1.强化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深入推进网络通信与安全紫金山实验室、扬子江生态文明创新中心等开放平台建设。
根据创新名城建设需要,建立重大平台项目储备库,对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重大平台在宁布局落地的,由政府牵头落实最高50亿元支持。
加强优势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研究中心等多学科交叉研究平台建设,实行“一事一议”。
(市科技局、市发改委)2.强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设立市级重大科技专项,对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战略性共性基础研究项目给予支持;对承担国家、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的科研院所、企业,按规定给予支持。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企业、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多渠道投入机制,逐年提高政府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投入的比重。
(市委创新办、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二、关于企业创新3.促进高新技术企业规模发展壮大。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公布日期】2007.10.30•【字号】宁公法字[2007]419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的通知(宁公法字〔2007〕419号)各区建设局、市市政设施综合养护管理处:为加强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南京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10月29日局领导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南京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道路挖掘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南京市市政公用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城市道路挖掘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挖掘的行政许可工作。
本市城市道路挖掘的行政许可由南京市建设系统政务大厅市市政公用局窗口统一受理和送达。
其他任何单位均不得实施城市道路挖掘许可。
第四条本市城市道路挖掘工程行政许可后监管按照设施维护管理分工,实行市区两级监管。
南京市市政设施综合养护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级监管单位)负责市管城市道路上及市市政公用局指定路段的挖掘工程现场监管;各区市政设施综合养护管理所(以下简称区级监管单位)负责区管城市道路上的挖掘工程现场监管,并接受市级监管单位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市建筑工程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房产管理局关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市建筑工程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建规字[2009]2号【发布部门】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布日期】2009.11.03【实施日期】2010.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市建筑工程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建规字[2009]2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全市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工作,确保专项施工方案具有可行性、针对性和科学性,积极防范和遏制建设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结合本市实际,市建委、市建工局、市市政公用局和市房产局联合制定了《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二○○九年十一月三日附件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工作,确保安全专项方案具有科学性、可行性和针对性,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轨道交通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施工过程中,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建立的专项方案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和专家论证活动的管理。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市政公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市政公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4•【字号】宁政发[2008]96号•【施行日期】2008.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市政公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8)9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建委、市政公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四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意见(市建委、市市政公用局2008年5月)为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稳步提高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提升安全文明施工水平,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提出如下意见: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中修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接受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广场、隧道(含过街通道)、地铁(含轻轨)、公共交通设施、供水、排水、供气、供热、城市防洪、城市内河湖堤岸、城市照明、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工程。
三、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市市政公用局委托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政监督站)依法对我市市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
凡在本市市区(含主城区、新区、撤县改区区域等)、开发区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在企事业单位院落内、区属村镇建设3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到市政监督站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接受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高淳县、溧水县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督机构实施质量安全监督。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作者:市建委日期:2007-02-15南京市建设系统政务大厅办事指南窗口号:35类别:行政征收一、事项名称: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二、办理主体:南京市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处三、收费依据:1、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2003)104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苏财综(2003)24号]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省政府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涉及收费项目的通知;3、苏价服〔2006〕472号、苏财综〔2006〕97号;4、宁价房〔2007〕22号、宁财综〔2007〕38号。
四、收费标准:每平方米150元五、申报材料:(一)立项批文、开工批复。
(二)设计要点附规划红线图。
(三)方案审定意见附规划批准的总平面图。
(四)电子文件(建筑施工图光盘、总平面指标计算图),南京市规划局核准的建筑施工图纸(总平面图、单栋平、立、剖面图,加盖南京市规划局核准图样章),其平面图含每层平面及地下室、屋面平面。
(五)建设工程规划核准信息一览表。
(六)办理减、免项目,应根据单位不同性质提供相应材料:1、申请减免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报告。
2、政府机关应提供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文件。
3、事业单位应提供省、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院校应提供省、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5、部队基建项目,应提供部队营房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
6、部队和地方联合开发的建设项目,必须提供解放军总后勤部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
7、市政建设项目,提供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有关批准文件。
(七)特殊减免政策的项目,必须提供市政府办文单。
(八)办理“以地补路”项目应提供:1、申请冲抵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报告。
2、市建委关于批准“以地补路”冲抵的文件。
3、市建委房地产开发处出具的“以地补路”项目《联系单》。
4、其他相关冲抵依据。
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标准化管理资料(2012版)第一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第一册(安全管理基本资料)工程名称:工程地址:项目经理:施工单位:(章)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南京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监制目录1.1 基本内容1.1.1 工程概况表1.1.2 项目部管理人员名册1.1.3 特种作业人员名册1.1.4 分包单位登记表1.1.5 分包单位资质审查表1.1.6 总包与分包单位安全协议1.1.7 相关附件材料1.1.7-1 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信用管理手册复印件1.1.7-2 项目经理注册证书复印件(变更的需提供手续)1.1.7-3 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1.7-4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员(三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1.1.7-5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员(三类人员)参加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1.1.7-6 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1.1.7-7 专职安全员公司委派证明材料1.2 各项保证措施1.2-1 意外伤害保险、公众责任险凭证复印件1.2.2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1.2.3 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总平面布置图及登记册1.2.4 安全文明施工开工条件审查(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条件(施工单位)检查表(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条件(监理单位)检查表(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条件(建设单位)检查表(4)南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承诺书(5)建设工程围挡冲洗设施管理达标验收证明1.2.5 安全管理文件1.3 项目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网络1.3.1 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网络1.3.2 项目文明施工管理网络1.3.3 项目消防安全管理网络1.3.4 事故应急预案管理网络1.3.5 民工业余学校管理网络1.3.6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书1.3.7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责任分解图1.3.8 安全管理目标责任落实考核办法1.4 应急救援预案与事故调查处理1.4.1 施工现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4.2 施工现场应急救援组织人员名册1.4.3 施工现场应急救援设施设备仪器登记表1.4.4 事故应急救援演习记录表1.4.5 演习过程中照片1.4.6 安全事故报表1.1 基本内容说明1.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需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附后备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征收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报告的通知-宁政发〔1993〕12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征收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报告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征收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报告的通知(1993年5月29日宁政发〔1993〕123号)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综合服务能力,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拟对宁政发〔1986〕309号文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开发费”的收费标准和名称进行调整。
一、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苏价涉字〔1991〕195号、苏财综〔1991〕137号文精神,将“城市基础设施开发费”改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所征收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改造和建设,如城市道路、桥梁等。
给水、煤气、供电增容仍按已有规定执行。
三、凡在我市城、郊区内征拨土地进行建设和利用原已获使用权的土地新建、翻建、改建和扩建的项目均需征收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凡建设生产性设施征用土地超过50亩的(含50亩)按土地面积征收,10年之内不再在基范围内征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10年以后如有新建、改扩建,仍按建筑面积标准征收。
(二)其余的一律按建筑面积征收。
(三)以“出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另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收费标准:土地类别按《南京市城镇土地分级》(南京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的规定,将其一、二级地区列为一类;三、四级地区列为二类;五、六级地区列为三类;七级以下地区列为四类(见附件一)。
五、减免办法按《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规定》执行(见附件二)。
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标准化管理资料(2012版)第一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第一册(安全管理基本资料)工程名称:工程地址:项目经理:施工单位:(章)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南京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监制目录1.1 基本内容1.1.1 工程概况表1.1.2 项目部管理人员名册1.1.3 特种作业人员名册1.1.4 分包单位登记表1.1.5 分包单位资质审查表1.1.6 总包与分包单位安全协议1.1.7 相关附件材料1.1.7-1 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信用管理手册复印件1.1.7-2 项目经理注册证书复印件(变更的需提供手续)1.1.7-3 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1.7-4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员(三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1.1.7-5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员(三类人员)参加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1.1.7-6 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1.1.7-7 专职安全员公司委派证明材料1.2 各项保证措施1.2-1 意外伤害保险、公众责任险凭证复印件1.2.2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1.2.3 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总平面布置图及登记册1.2.4 安全文明施工开工条件审查(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条件(施工单位)检查表(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条件(监理单位)检查表(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条件(建设单位)检查表(4)南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承诺书(5)建设工程围挡冲洗设施管理达标验收证明1.2.5 安全管理文件1.3 项目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网络1.3.1 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网络1.3.2 项目文明施工管理网络1.3.3 项目消防安全管理网络1.3.4 事故应急预案管理网络1.3.5 民工业余学校管理网络1.3.6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书1.3.7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责任分解图1.3.8 安全管理目标责任落实考核办法1.4 应急救援预案与事故调查处理1.4.1 施工现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4.2 施工现场应急救援组织人员名册1.4.3 施工现场应急救援设施设备仪器登记表1.4.4 事故应急救援演习记录表1.4.5 演习过程中照片1.4.6 安全事故报表1.1 基本内容说明1.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需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附后备查。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宁委[2010]4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2010〕43号)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63号),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市政府机构改革工作,确保完成各项改革任务,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从南京实际出发,突出建设责任政府的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规范政府机构设置,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逐步做到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为推动南京转型发展、创新发展和跨越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1、突出重点。
以建设责任政府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明确大城市政府的职责重点,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2、上下衔接。
积极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职能调整和机构设置保持上下衔接。
3、因地制宜。
从实际出发,部分机构根据南京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设置,构建适应南京科学发展要求的责任政府行政管理体制。
4、平稳推进。
把到202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长远目标与建设责任政府的当前任务有机结合,统筹规划、循序渐进,并依据实践效果动态调整完善,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一)转变政府职能结合南京实际,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把不该由市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许可,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基层政府、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3]104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3〕10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三日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为城市道路、桥梁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而筹集的地方财政性资金。
供水、供气、供电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来源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配套费。
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处(以下简称收费处)负责配套费征收的日常工作。
计划、规划、国土、财政、物价、房产、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配套费征收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收费处缴纳配套费,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配套费的,市、区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报缴费时应当向收费处提交相关材料,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收费处应当认真核验缴费人提交的材料,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和标准办理收费事项。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意见(2013)-宁政发[2013]137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意见(2013)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3]13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促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规范、有序管理,控制施工扬尘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提升人民群众的环境满意度,现就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提升文明施工水平根据《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37号)、《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87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扬尘污染防控“十条措施”的通知》(宁政发〔2013〕32号)及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等有关要求,结合目前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特点及现场管理的实际,制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促进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具体目标是:建设工地实施封闭作业,围挡设置符合相关规定。
施工现场通道、出入口等实施硬化处理,车辆出入口设置冲洗设施,确保车辆不带泥出场。
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标志、标牌及夜间警示照明设施。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布局合理,搭建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现场材料、设备摆放规范有序,土方堆放及覆盖措施符合规定。
工地保洁、防尘降尘措施到位。
方便市民和社会车辆通行的临时通道设置科学合理。
积极推进绿色施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二、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综合监督管理规范市住建委负责所监管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工地的监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除工地、储备用地工地的监管。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招(2001)31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京市建委、各市建设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建设二OO一年九月十二日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直接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发包:(一)项目投资总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二)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且不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四)属于抢险救灾的;(五)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六)工程施工所需的主要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之内的;(七)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八)在建工程为配合发挥整体效能所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九)由于建设地点偏僻,施工现场条件恶劣,工程复杂或专业性、技术性要求高等原因,响应招标的潜在投标人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直接发包的其它工程。
第三条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的,发包人应当具有与发包的工程内容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并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承包人。
第四条直接发包活动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宁政规字[2012]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宁政规字[201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住建委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市政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市住建委 2012年1月)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市政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与投资效益,促进项目实施与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制定了《南京市市政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见附件),现就落实《规定》提出以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管理近年来,我市组织完成了大量市政建设项目,改善了城市环境面貌,提高了综合服务功能,促进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但部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执行国家基建程序不规范、资金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政府良好形象的高度,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增强做好市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采取各项有效措施,求真务实,长抓不懈,进一步优化完善市政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严控工程建设造价,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严格程序,规范行为,加强监管市政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规定》,强化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严格审批程序,统筹安排和科学使用建设资金,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南京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建委《2007年南京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任务组织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建委《2007年南京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任务组织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31•【字号】宁政发[2007]29号•【施行日期】2007.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南京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建委《2007年南京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任务组织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07)2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建委拟定的关于《2007年南京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任务组织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2007年南京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任务组织实施方案(南京市建设委员会2007年1月)2007年是深入贯彻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的第一年,是我市争创全国生态园林城市、国家生态市、最佳人居环境城市和打造世界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之年,也是以更新更好的城市形象迎接“世界城市论坛”的决战之年。
按照城市建设“十一五”规划,结合我市城市建设实际,提出2007年南京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任务计划。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全面达小康、建设新南京”目标,坚持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城市建设理念,加快推进“跨江发展”,加快建设“五个中心”;按照“整体提升江南,加快建设江北”的总体要求,更加突出跨江和江北基础设施建设,更加突出环境建设,更加突出老城保护和文化建设,更加突出城市管理,提升服务功能和文化品质,促进城乡统筹和区域和谐,为把南京早日建成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2007年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将遵循“规划引导、彰显特色,以人为本、优化环境,集约发展、管理创新”的原则,不断提升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1、规划引导、彰显特色以科学规划为引导,加强规划编制的法制化、民主化建设,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对城市建设的导向和促进作用;突出城市特色塑造,加快东部城市绿色中心建设步伐,加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建设力度,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2.06•【字号】宁政规字〔2016〕5号•【施行日期】2016.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6〕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6日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供水、供气、供电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来源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其所属的南京市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处具体负责扎口管理配套费征收的日常工作。
江南六区范围内的配套费由市建委负责征收。
实行县级财政管理体制期间的江宁、浦口、六合、溧水和高淳区,以及全市各国家级开发区相应范围内的配套费由各区(园区)负责征收,其中市政府明确属于市级收入的相关区域配套费由市建委负责征收。
规划、财政、物价、国土、发改、房产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配套费征收工作。
第五条本市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当缴纳配套费。
第六条配套费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缴纳,建设单位应当将配套费列入建设项目投资总概算、纳入建设项目成本。
第七条配套费按照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计费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准的建筑面积为依据,包括地上和地下两部分。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政设施移交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74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政设施移交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政设施移交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7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政设施移交和管理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21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政设施移交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巩固市政设施建设成果,完善移交工作,确保市政设施建成后尽快纳入正常管养,提升管理水平,增强管理实效,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省、市党代会“两聚一高”主题和“一个高水平建成、六个显著”奋斗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福祉,从群众需求出发,着力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和获得感;坚持问题导向,提升工作标准,精准施策发力,着力解决市政设施移交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部门合力、条块联动、高效有序,着力提升城市环境品质,为建设“强富美高”新南京作出贡献。
二、工作要求按照“建设规范、验收合格、移交顺畅、管理精细”的原则,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建设管理、优化验收程序、明确移交责任、完善管养机制、严格责任追究,进一步提高市政设施移交效率和管理水平。
(一)建立联动机制,加强统筹协调1.市建委会同市城管、交通、水务、园林、规划、国土、环保、财政、交管等部门及各区政府建立联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市政设施建设、验收、移交和管养工作,负责解释本意见中的相关条款。
2.市建委建立市政项目信息共享机制,提供信息共享平台,保障各相关部门及时了解项目建设信息,主动提前对接;组织项目可研、初步设计审查会征求设施管理部门意见,设施管理部门在审查会结束一周内组织研究并书面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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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从业人员配备与管理暂行规定》的
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宁公法字[2009]77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市政公用局
【发布日期】2009.03.05
【实施日期】2009.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从
业人员配备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公法字[2009]7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设与管理,提高工程现场施工从业人员质量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从业人员配备与管理暂行规定》,
自2009年3月15日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五日
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
从业人员配备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设与管理,提高工程现场施工从业人员质量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含主城区、新区、撤县改区区域等)、开发区实施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中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配备与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从业人员包括:
(一)施工项目负责人:工程项目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人等。
(二)施工项目管理人员:施工员、质量员、资料员、取样员、试验员、测量员、专职安全员、机械员、材料员、定额员等。
(三)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司索信号工、起重机械司机、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现场场内机动车司机、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卷扬或提升机操作工、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工、桩机操作工、混凝土泵操作工、爆破工及其它特殊工种作业人员。
(四)一般作业人员:木工、瓦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抹灰工、管工、钳工、油漆工、防水工、通风工、辅助工等在施工现场从事作业项目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