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特殊性
论中国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特殊性
论中国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特殊性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具有特殊性,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经济体制改革背景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紧密地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相关联。
在改革开放之前,中国经济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政府对经济活动进行全面干预,市场调节的作用受到严重限制。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中国经济体制逐步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市场调节的作用逐渐增强,政府干预的范围逐渐缩小。
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经济法应运而生,其主要任务是调整市场经济中的经济关系,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二、政府主导的发展模式在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过程中,政府的主导作用不可忽视。
中国政府在经济法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方式对经济进行调控和管理。
例如,在国有企业改革中,政府通过制定《国有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国有企业进行规范和调整,推动了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此外,政府还通过制定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等方式,对经济发展进行引导和调控。
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还得益于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经济法逐渐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外,中国经济法还不断吸收和借鉴国际经验,与国际接轨,不断完善自身的法律体系。
四、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还受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的影响。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关系日益复杂,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规范。
例如,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电子商务法应运而生;随着知识经济的崛起,知识产权法日益重要。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五、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还得益于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
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人们的法治意识逐渐提高,对法律的认同和遵守程度也逐渐提高。
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经济法的实施效果也得到了较好的保障。
经济法产生的原因是什么特点有哪些(2)
经济法产生的原因是什么特点有哪些(2)经济法的特点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新兴的法律部门,与传统的相邻法律部门相比,其主要特点有: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二、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
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
三、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四、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
五、经济法是综合调整的法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纵向经济关系,但对横向经济关系会产生明显的影响;采取的手段既有惩罚性的,也有补偿性的,既有鼓励类的,也有禁止、限制类的,体现了明显的综合调整的特征。
经济法的资本主义概念经济法最早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
资本主义国家学家关于经济法的概念,主要见于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学术文献中。
英美法系国家尽管存在我们看来属于经济法的法律规范,但它们不注重法律部门的区分,没有民法的概念,更没有经济法这一概念。
因此,要说明大陆法系国家,尤其是德日学界对经济法的解说。
a.认为经济法就是和经济有关的法律的总称。
比如德国的艾斯特豪思认为经济法就是有关经济的法。
德国的努斯鲍姆认为经济法是以直接影响国民经济为目的的法律规范的综合。
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也持此说。
这一学说是经济法产生初期学者对经济法概念的尝试性定义,现已经没人认同了。
社会经济生活中经济法的特殊作用分析
从经济法的产生看经济法的概念和特点
从经济法的产生看经济法的概念和特点
1.反垄断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就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是我国的经济宪法,是经济法的核心。
...
经济法的核心部门是政府
市场经济作为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以其自身的复杂构成,其存在与发展的必然要求而言,它就是法律经济,也必然是法制经济,而法制经济即经济关系广泛法制化的经济。
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的两个核心构成要素,共同维护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是经济关系法制化的典型代表,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承担不同的职能,发挥着各自的作用。
2、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对比分析
理论基础两者都以国家干预理论作为其理论基础。
所不同的是市场管理法所依据的是直接干预理论,而宏观调控法则是间接干预理论。
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商品经济,市场有着及时性、灵活性等特点,能有效地促进市场竞争,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
但又有着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如自发性、盲目性等,市场主体为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会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方式,不可避免地造成垄断、贫富悬殊等社会不正义问题,这些是市场自身无法克服的,也正是国家干预的根源所在,国家依法干预市场活动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垄断、抑制贫富差距扩大、提高交易的效率,所以,市场经济必须确立政府的干预。
市场管理法和宏观调控法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理论而产生,而区别就在于:市场管理法以政府的直接干预为理论依据,而宏观调控法以政府间接干预为理论依据。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点研究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点研究随着我国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无论是过去持某种观点的学者,还是新进涌现出来学者,都在从一个新的角度对经济法的定义做出重新揭示,从形成了几种信的主要观点。
需要指出的是,新的经济法观点,除了个别的仍然不同意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甚至回归到“经济法是调整所有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的认识只玩,多数学者都是在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前途下揭示经济法的定义的。
1、“国家协调说”。
该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种观点将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2、“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
该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一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经济法的体系由市场管理法、宏观经济管理法和对外经济法三大部分组成。
3、“纵横统一说”。
该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济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
4、“国家调节说”。
该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国家调制说”。
该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但的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观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种观点认为,经济法体系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大方面。
6、“需要国家干预说”,该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二制定的调整需要有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一定义,是由“国民经济运行”、“经济关系”和“经济法律规范”三个要素构成的。
马工程经济法学自测答案
1、经济法学与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相比,在研究对象上有哪些不同?答:经济法学,是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
与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相比,在研究对象上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与各国法律体系中的传统部门法相比,作为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其产生相对较晚。
学界一般认为,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并体现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美国、德国等国家制定的有关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如美国1890年的《谢尔曼法》、德国1896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此外,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产生的一些战时统制法”,如德国1919年的《煤炭经济法》等,也体现了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的干预、协调。
上述各类新型立法,引起了研究者的浓厚兴趣,于是,德国学者开始称之为“经济法,并提出了有关经济法的多种观点和理论,逐渐形成了新兴的经济法学。
2、如何在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理解各国经济法存在的差异性?答:在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各国经济法存在的差异性主要体现为经济法的发展在地域上的不平衡性。
具体表现为:(1)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基于对法律和法学的体系化的考虑,基于逻辑严密的法学研究习惯,对诸如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可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学可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学科,经济法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经济法学同其他法学学科之间的关联等问题,进行了较多的研究,在探寻经济法的概念、特征、本质、体系、价值等基本问题的过程中,取得了大量研究成果。
(2)在美国、英国等英美法系国家,因其主要是判例法国家,在法学研究上更强调实用主义”,不特别重视概念的提炼和体系的完整,因此,虽然美国的经济法规范产生非常早,却并未提炼出“经济法的概念,也未能发展出系统的经济法学。
(3)在中国,尽管在20世纪30年代前后,国外的经济法理论曾被引入我国,但经济法学的真正发展,是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
经济法的特征及其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
经济法的特征及其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经济法的特征及其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越来越多,经济秩序和经济环境面临巨大的考验。
为了化解和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给各类经济组织和市场主体营造稳定、有序的经济环境,我国先后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经济法律和法规。
这些法律的及时出台和实施,对稳定经济秩序,保护和促进我国经济稳定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二、经济法的内涵和特征(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国家为了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保证经济活动得以正常进行而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调控制定、颁布并实施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内在规定性使得其在国家经济活动中发挥和产生巨大的作用和影响,它不仅能够保证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公正公平,兼顾、惠及社会整体的经济利益,而且能够在全社会内优化配置各类经济资源,从整体上提高社会和经济效益。
(二)经济法的特征1、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有效手段经济活动无处不在,经济形式多种多样,在经济活动中又存在各种各样的经济资源,涉及多种经济关系,而且随着经济主体的数量和形式日益多样化,经济矛盾错综复杂。
经济法作为化解经济矛盾调解经济纠纷的有力工具,可以对社会经济活动中出现的各种复杂而尖锐的问题进行有效的调整,保证和维护社会生产力发挥应有的作用。
从宏观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2、经济法来源并服务于国家的经济活动经济活动从低层次向高一级层次的不断发展,是经济法产生的前提条件。
在历史上商品经济出现以前,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等经济活动并不频繁,经济矛盾相对简单且容易得到调整和解决,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并不需要经济法律。
人类的经济活动发展到商品经济时代之后,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规模、形式和地域的不断扩大、复杂和扩展,各种经济矛盾不断凸显。
面对日益复杂的经济环境,国家必须本文由收集整理对这些经济活动进行适当干预和和调控,以保障商品生产和交换的有序进行,经济法面对时代的呼唤应运而生。
试论经济法责任形式的特殊性
能想 出点子 、做 好 策 划文 案 不容 易 , 但
更难 的是 执行 力。每 个 方案都 要具 有可 操作
动 与图 书经 销商 建 立战 略合 作 伙 伴 关 系 , 双 方协 同作战 , 销售 数量 , 也是 解决 问题 增加 这 的 方法 。有些 出版单 位把 营销 部 门改造成 股 份 制公 司 , 新 的机 制来 做发 行工 作 , 是 运用 也
一
秦 帝国 网站和贴 吧 的推 动 作用 。就 出版工作 而言, 如何利 用 网络媒体 来做 营销 , 一 个 这是
成 功的案例 。 加 强 与书店 的沟 通 ,改 善社 店 关 系 , 主
系列 的策划 方案 : 次活 动 前 , 家讨 论 , 每 大
由项 目人 综合 , 制订 出营销活 动 的具 体 方案 ,
承担 责任 的具 体 方式和 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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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为—— 责 任 ”研 究框 架 的合 理
随着社 会的发 展 ,经济 关系的 不断复 杂 化 ,一 些在传 统责 任形 式理 论 下无法 自圆其
说 的新 的措施 和 责任 追 究手 段 也 开始 出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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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了一个个宣传高潮。《 大秦帝国》 销量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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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领 导必 须高度 重视 , 织 组 体 的关注 ,这 是 第 侣 届 全 国书 市 上 的精 彩 部 的人 员合 并 ) 有 关部 门消 化 吸收信 息 , 析归纳 市场 , 处 分 把 案例。 围绕《 大秦帝国》 的营销工作, 出版社有
帝 国》 的时候 , 出版 社帮 助一 些读者 建立 了大
有 财 物等 还 五 、 有 策 划能 力 , 要 更要 有 执 行 多人参 与 , 人 、 、 方面 的协调 工 作 ,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国家在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依法规范经济关系,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可持续发展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经济性:经济法是国家对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控的法律规范,具有明显的经济性。
经济法通过规范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和结构优化。
2. 政策性:经济法作为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法律规范,反映了国家政治和经济政策的要求,具有强烈的政策性。
经济法的实施需要根据国家政策和经济发展情况加以调整和完善。
3. 综合性: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具有综合性的特点,涉及到国民经济各个领域和方面,如金融、税收、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等。
经济法的规范需要综合考虑到各种经济关系的协调和平衡。
4. 法律性:经济法是法律规范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保障。
经济法的实施需要依靠法律手段和司法程序加以保障,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也需要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5. 时代性:经济法是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法律规范,具有时代性的特点。
经济法的规范需要根据时代
发展和经济形势的变化加以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经济环境和挑战。
总之,经济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经济性、政策性、综合性、法律性和时代性的特点。
经济法的实施对于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产生、特点、作用
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产生、特点、作用000000"> 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义: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属于国内法的体系,但他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
经济法是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新兴法律部门,在当前我国已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为改革目标模式的情况下,进一步探讨经济法在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中的作用及其与民法的关系,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一、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经济法的产生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产生,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从而出现了某种新的经济关系,而且这种经济关系已经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个主要矛盾,采用原有的法律方法无法调整的结果。
在建国初期,我国社会经济运行完全照搬苏联模式,实行高度的计划经济。
国家通过行政手段,对所有产品都统一实行计划管理,从采购、生产到销售,全部按照国家计划进行,市场在经济运行中起不到任何作用。
在1979年实行改革开发方政策以后,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不再束缚经济的运行,而是积极的鼓励和发展市场经济。
市场在社会经济运行中发挥的作用与日俱增,原有的社会经济模式被打破。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保证市场在社会经济运行中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又要克服市场本身的不足,国家要在宏观上对市场进行调整和干预,这样,我国的经济法就顺应时代的发展,产生并迅速的发展起来了。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核心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发展,我国的经济法理论研究也不断走向深入,特别是关于经济法的核心问题的研究相当活跃。
一些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经济法的核心问题进行了阐述,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观点,其中,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经济合同法说、计划法说、企业法说、宏观调控法说和竞争法说。
(1)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和核心,建立充分而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是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
经济法的四个特点(一)
经济法的四个特点(一)
经济法的四个特点
经济法作为法律的一个重要领域,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1. 经济导向性
•经济法关注经济活动:它是专门规范和调整经济活动的一门法律学科,涉及到经济主体之间的权益关系。
•经济法强调效率和公平:通过在经济领域中设立合理的规则,以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 法律性
•经济法具有法定性:指经济法具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和法律效力,经济活动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经济法体系完备:包含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等多个子学科,形成一套相对完整、协调统一的法律框架。
3. 实施方式多样
•经济法的手段灵活多样:包括立法、行政命令、司法裁决等多种手段,以适应不同的经济环境和市场需求。
•经济法的实施方式具有行政干预性:由于经济法的特殊性,常常需要政府或行政机构参与,实施干预管理。
4. 国际化
•经济法具有国际性和跨国性:由于全球化的经济交流和合作,经济法逐渐超越国家边界,需要协调国际间的经济关系。
•国际贸易和投资法是经济法重要的组成部分:涉及国际贸易协定、投资保护协定等,有助于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发展。
以上是经济法的四个特点。
经济法的目标是为了维护公平竞争、
保障经济主体的权益,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它在市场经济中起到
重要的调节和引导作用。
论经济法的特殊性(一)
论经济法的特殊性(一)摘要:经济法是一个独立部门法,别的部门法不能代替经济法,经济法也不能代替别的部门法,从经济法的法律渊源的特殊性、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经济法调整原则的特殊性、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特殊性这四个方面就可以看出经济法的特殊性是客观存在的。
关键词:经济法;特殊性;独立的部门法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里所指的国家调节,指的是国家对于社会经济的一种调节机制和调节活动,是国家直接介入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参与和倡导,排除社会经济正常运行中的障碍,并积极促进和引导其朝着国家意志所希望的方向和轨道运行,以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
从以上经济法的定义中就不难看出经济法这一部门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它有其自己的特殊性。
具体讲,经济法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经济法法律渊源的特殊性、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经济法调整原则的特殊性、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特殊性等几个方面。
一、经济法法律渊源的特殊性国家调节社会经济有多种方式和手段,纵观历史,特别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的经验,国家调节经济大致运用了三种方式。
从国家调节经济的三种基本方式可以看出经济法的三个基本法律渊源的特殊性。
1.国家经济强制法的法律渊源是反垄断和限制竞争法。
国家强行禁止、限制或命令社会经济主体从事某些经济行为,以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意图。
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后,国家的这种做法主要表现为反对垄断和反对限制竞争。
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这就是反垄断和限制竞争法。
例如美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反托拉斯法”;英国有《垄断与限制性行为调查与控制法》等等。
反垄断和限制竞争是现代国家调节经济最早采用的一种基本方式,反垄断和限制竞争法是为保障国家调节而最早出现的一种法律,是现代经济法体系中国家调节经济所采用的强制方式的法律渊源。
2.国家经济参与法的法律渊源是国家投资经营法国家直接参与某些经济活动,以达到调节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的目的。
经济法的特征
1、经济法的特征1.政策性:国家或政府通常必须制定经济政策,经济的法律调整往往以政策先行,而后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
经济法是国家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它必须体现和实现一定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的要求。
2.灵活性: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而政策是需要根据社会经济和市场的变化及时作出反应和调整的,这就决定经济法具体规则的内容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变动性。
3.社会性:经济法是适应生产社会化要求产生的,它以社会为本位,是社会本位法。
2、经济法的原则1、适当干预原则,是指国家或经济自治团体应当在充分尊重经济自主的前提下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一种有效但又合理谨慎的干预。
1.正当干预。
是指国家或经济自治团体对市场主体及经济活动的干预必须仰赖于法律规定,不得与之相抵触,也不得在法律并无授权的情形下擅自干预。
2.谨慎干预。
是指国家或经济自治团体在进行干预时应当谨慎从事,符合市场机制自身的运作规律,不可因干预而压制了市场主体的经济自主性与创造性。
2、合理竞争原则:以维护市场机制有效运转为重点的经济法应当将竞争的合理运行纳入自己的调控范围,藉以充分发挥竞争之积极功效,抑制甚而消灭其消极作用,即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1.有序竞争。
是有范围的竞争,是有调控的竞争,是有节制的竞争。
2.有效竞争。
就是指将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两者有效地协调,从而形成一种有利于长期均衡的竞争。
3、协调发展原则:经济法的协调发展是指经济法应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的经济关系,协调各方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
3、经济法主体就是指在经济关系中享有经济法权利和承担经济法义务的当事人。
经济法的主体表现为以经济权利、社会自治权力、公权力为标准的三大法主体群,即市场主体、社会中间层和国家。
经济法主体的市场主体部分主要归纳为经营者和消费者两种。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经济法主体依照经济法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论我国经济法的一般性和特殊性问题
论我国经济法的一般性和特殊性问题作者:黄文博王凯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2期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各种新的社会热点问题层出不穷,这对传统经济法研究提出了挑战,经济法学者开始逐步概括和总结我国经济法学建设的实践经验和实际情况,深刻分析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现状,引起了经济法学界的重视和讨论。
本文从我国经济法产生的背景出发,并结合我国国情,指出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市场经济的普遍共性,并强调了我国经济法发展的特殊方面,以促进经济法研究向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经济法金融混乱出资不实作者简介:黄文博,三峡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0级研究生;王凯,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108-02经济法最早产生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我国的经济法概念受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影响较大,主要指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变革的不断深入,各种矛盾日益突显,传统的经济法理念暂时不能立足于社会发展的现实以有效地解决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这就需要追根溯源,从经济法产生的背景着手,剥析我国经济法需要研究的特殊领域。
一、我国经济法的一般性问题萨缪尔森认为,“市场就是一种商品的买者和卖者相互影响以决定其价格和数量所利用的一种机制”,它可以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市场可以是我们驾驭下的一匹好马。
但是马无论怎么好,其能量总有个极限,这个极限不会马上显露出来……如果超过这个极限,市场机制的作用必然会蹒跚不前。
”历史证明,市场的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所带来的不利影响是非常巨大的。
具体来说,3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大萧条时期,新古典派经济学家们积极倡导“自由竞争”、“自动调节”、“自由放任”、政府只当“守夜人”这些原则,始终宣扬资本主义经济通过市场上的自由竞争总会自动调节以达到充分就业的均衡境地,从而不可能发生普遍性生产过剩或生产不足的经济危机和经济萧条豍。
简析我国现行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特点及缺陷
简析我国现行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特点及缺陷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的探讨历来都是一个热点问题,本文试图从权利本位的角度来看待市场和政府,对我国现行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特点及缺陷进行了分析。
我国经济法的发展发轫于改革开放以后,最初法学界并不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比如:“学科经济法说”认为在法的体系中并不存在“经济法”部门,所谓的经济法无非是运用民法、行政法、刑法、程序法、财政法等基本部门法的手段来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法规。
[1](P47)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经济法学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已为法学界普遍所认可,目前国内主要存在以下几种主流学说:1.以刘文华教授为代表的“纵横统一说”,该说认为“经济法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1](P49)2.以杨紫煊教授为代表的“国家协调说”,该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此说与其他学说的不同之处在于强调国家的协调作用;[1](P65)3.以李昌麒教授为代表的“需要干预经济说”,即经济法是调整需要有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2](P10-11)4.以漆多俊教授为代表的“国家调节说”,该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是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P41-42)一、现行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特点纵观国内几大主流学说,其共同点可以概括如下:1.分析框架: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由于市场不是万能的,因此市场存在缺陷即市场失灵问题,如垄断、不正当竞争、外部性(环境污染)、两极分化、周期性等,因此导致政府介入。
政府以所谓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法律手段来克服市场失灵,从而从宏观调控法中推演出财政法、金融法、税法、投资法等,从市场规制法中推演出反不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并以此展开分论,从而完成经济法的逻辑推演。
从经济法理念看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从经济法理念看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一直以来,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是法学界关注和争论不休的话题之一,经济法理论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当前学界普遍认可经济法是独立于民法之外的法律部门。
在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经济法责任相关理论是其中的重中之重,也是学界争议最大的部分,即便学界都认可了经济法本身独立的地位,但是对于有无独立的经济法责任迄今仍然没有定论。
在当前依法治国的背景下,研究经济法律责任对于完善经济法理论,从而更好地调节我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攻坚过程中产生的经济法律关系,确保“十三五”规划的全面落实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概述责任,在古今汉语中都是一个语义非常丰富的概念,总结起来,责任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重要内容。
其一,由于自身身份原因应当做的事;其二,因为特定的事情发生而应当做的事,其三,因为没有做好上述两项事情而承担的义务和后果。
我们常说的担保责任和举证责任就属于前两者,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则是后者的应有之义。
而对于法律责任的理解,当前很多人将其误读为法律义务,认为法律义务就是法律责任,这其实将二者混为一谈,也让法律责任一词变得没有存在的意义。
所以我们认为,上述现代汉语中对于责任的解释并不能照搬到法律层面,法律责任在概念上更加严苛,其指的是由特定的法律事实产生的在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即更加偏向于上述第三种含义,指的是因为基本的法律事实而导致了一定的损害,对损害进行补偿、强制履行或者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
我们一般认为法律责任包括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某些观点认为法律责任还应当加上违宪责任。
学界一直对经济法律责任是否应当成为独立的法律与传统的三大或者四大法律责任并立有极大的分歧。
支持者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区别于一般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对象,其主要是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属于公法范畴,主体的地位也并不平等。
所以学者据此认为经济法律责任也是独立的法律责任。
但是持反对意见的学者认为,经济法律责任其实并没有脱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范畴,其虽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也与传统三大法律责任有所差别,但是其根本上并不具有独立性。
论经济法的特殊性
摘要:经济法是一个独立部门法,别的部门法不能代替经济法,经济法也不能代替别的部门法,从经济法的法律渊源的特殊性、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经济法调整原则的特殊性、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特殊性这四个方面就可以看出经济法的特殊性是客观存在的。
关键词:经济法;特殊性;独立的部门法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里所指的国家调节,指的是国家对于社会经济的一种调节机制和调节活动,是国家直接介入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参与和倡导,排除社会经济正常运行中的障碍,并积极促进和引导其朝着国家意志所希望的方向和轨道运行,以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
从以上经济法的定义中就不难看出经济法这一部门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它有其自己的特殊性。
具体讲,经济法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经济法法律渊源的特殊性、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经济法调整原则的特殊性、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特殊性等几个方面。
一、经济法法律渊源的特殊性国家调节社会经济有多种方式和手段,纵观历史,特别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的经验,国家调节经济大致运用了三种方式。
从国家调节经济的三种基本方式可以看出经济法的三个基本法律渊源的特殊性。
1.国家经济强制法的法律渊源是反垄断和限制竞争法。
国家强行禁止、限制或命令社会经济主体从事某些经济行为,以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意图。
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后,国家的这种做法主要表现为反对垄断和反对限制竞争。
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这就是反垄断和限制竞争法。
例如美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反托拉斯法”;英国有《垄断与限制性行为调查与控制法》等等。
反垄断和限制竞争是现代国家调节经济最早采用的一种基本方式,反垄断和限制竞争法是为保障国家调节而最早出现的一种法律,是现代经济法体系中国家调节经济所采用的强制方式的法律渊源。
2.国家经济参与法的法律渊源是国家投资经营法国家直接参与某些经济活动,以达到调节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的目的。
经济法的基本内容1000字
经济法的基本内容1000字经济法的基本内容 经济法是现代社会中的一门重要学科,涉及到法律规范与经济活动的结合。
本文将介绍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包括经济法的定义与特点、经济法的主要领域、经济法的法律适用、经济法的实施与监督等方面。
通过对经济法的深入了解,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适应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范,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一、经济法的定义与特点 经济法是一门研究经济活动中法律规范的学科,它主要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来规范和调整经济活动。
经济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规范的特点:经济法是一门法律学科,它是由国家制定和实施的法律规范,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的特点。
在经济活动中,各方应当遵守经济法规定的法律义务,否则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2.经济活动的特点:经济活动涉及到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具有特定的目的和要求。
经济法主要针对经济活动中的各种法律问题进行规范,以保障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
二、经济法的主要领域 经济法是一个广泛而复杂的学科,涉及到许多具体的领域。
以下是经济法的主要领域: 1.市场经济秩序:经济法规范了市场经济中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市场竞争、市场准入、市场监管等方面的规定,以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2.贸易法律制度:经济法对国际贸易活动进行了规范,包括贸易壁垒、贸易争端解决、国际经济合作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平等和公正。
3.金融法律制度:经济法规范了金融市场中各类主体的合法行为,包括金融机构的监管、金融产品的发行与投资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以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权益。
4.劳动法律制度:经济法对劳动关系进行了规范,包括劳动合同、劳动争议解决、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三、经济法的法律适用 1.法律主体的适用:经济法律适用的主体是各类经济主体,包括个人、企业、金融机构等。
不同的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以维护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经济法律制度资料
经济法律制度资料经济法律制度是指为调节和规范经济活动而制定的法律体系和制度安排。
它是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重点介绍经济法律制度的特点、功能以及相关的资料来源和参考文献。
一、经济法律制度的特点1. 法律依据:经济法律制度是由国家依法制定和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力。
2. 多元性:经济法律制度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各个法律分支,在经济领域存在着多个专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 综合性:经济法律制度综合了经济、法律、政治和社会等多个领域的规则和原则,使之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4. 紧密联系经济活动:经济法律制度的实施对象主要是与经济活动直接相关的经济主体,如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二、经济法律制度的功能1. 保护和调节经济主体权益:经济法律制度对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明确了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2. 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经济法律制度通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手段制定和完善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市场的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
3. 保障经济安全:经济法律制度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护经济安全,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秩序。
4. 促进经济发展:经济法律制度为经济主体提供了明确的法律环境和规则,促进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
三、经济法律制度的资料来源和参考文献1. 官方公开资料:包括国家法律法规、政府发布的文件、统计数据等官方公开的资料。
2. 法律数据库和检索工具:可以通过各类法律数据库和法律检索工具查询和获取有关经济法律制度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相关案例等资料。
3. 学术期刊和论文:可以通过阅读相关的学术期刊和论文了解最新的研究成果和学者们对于经济法律制度的解读和分析。
4. 专业书籍和著作:各类经济法律学教材、专著和经济法律实务指南等都是获取经济法律制度相关资料的重要来源。
综上所述,经济法律制度是调节和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和制度安排,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力。
经济法与法解释
经济法与法解释一、引言经济法是一门研究经济现象与规律、调整经济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学科。
而法解释则是对法律文本的解读和阐释,以确定其具体适用范围和意义。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与法解释的关系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经济法的特点经济法是以经济活动为对象的法律体系,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结合经济学理论:经济法紧密结合了经济学的理论,以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标,运用市场调节、政府监管等手段来引导经济发展。
2. 具有时效性和灵活性:经济法需要与经济现象的快速变化相适应,为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的法律环境,同时也需要具备灵活性,以适应不同经济主体的需求。
3. 国际性特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经济法也具有了国际性的特征,需要与国际法律体系相衔接,共同应对全球经济挑战。
三、法解释的意义法解释是对法律文本进行解读和理解的过程,对于实施法律具有重要的意义:1. 确定法律适用范围:法解释可以帮助确定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明确法律适用的具体情形,减少对法律条文的误解和争议。
2. 补充法律空白:有些法律条文可能存在模糊或不完善的情况,法解释可以填补这些法律空白,为司法实践提供具体指导。
四、经济法的法解释方法为了适应经济法在实践中的需要,法学界提出了多种经济法的法解释方法:1. 经济学解释方法:经济法作为与经济现象紧密相关的法律学科,可以借鉴经济学理论的解释方法,将经济学的概念和原理应用于法律解释中。
2. 制度经济学解释方法:制度经济学是经济学的一个重要派别,该方法将经济法看作是一种经济制度,通过研究各种制度安排对经济行为的影响,解释经济法的涵义和目的。
3. 比较法解释方法:经济法往往具有国际性特征,比较法解释方法通过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法进行对比分析,以寻求共同的法律原则和解释理念。
五、经济法与法解释的应用实例经济法与法解释的关系在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以下是几个应用实例:1. 对于市场行为的监管:在市场经济中,经济法发挥着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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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经济法是一个独立部门法,别的部门法不能代替经济法,经济法也不能代替别的部门法,从经济法的法律渊源的特殊性、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经济法调整原则的特殊性、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特殊性这四个方面就可以看出经济法的特殊性是客观存在的。
关键词:经济法;特殊性;独立的部门法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里所指的国家调节,指的是国家对于社会经济的一种调节机制和调节活动,是国家直接介入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参与和倡导,排除社会经济正常运行中的障碍,并积极促进和引导其朝着国家意志所希望的方向和轨道运行,以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
从以上经济法的定义中就不难看出经济法这一部门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它有其自己的特殊性。
具体讲,经济法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经济法法律渊源的特殊性、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经济法调整原则的特殊性、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特殊性等几个方面。
一、经济法法律渊源的特殊性国家调节社会经济有多种方式和手段,纵观历史,特别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的经验,国家调节经济大致运用了三种方式。
从国家调节经济的三种基本方式可以看出经济法的三个基本法律渊源的特殊性。
1.国家经济强制法的法律渊源是反垄断和限制竞争法。
国家强行禁止、限制或命令社会经济主体从事某些经济行为,以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意图。
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后,国家的这种做法主要表现为反对垄断和反对限制竞争。
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这就是反垄断和限制竞争法。
例如美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反托拉斯法”;英国有《垄断与限制性行为调查与控制法》等等。
反垄断和限制竞争是现代国家调节经济最早采用的一种基本方式,反垄断和限制竞争法是为保障国家调节而最早出现的一种法律,是现代经济法体系中国家调节经济所采用的强制方式的法律渊源。
2.国家经济参与法的法律渊源是国家投资经营法国家直接参与某些经济活动,以达到调节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的目的。
其主要做法是国家对于社会经济的投资,特别是国家直接投资开办国有企业或参股到民营企业,参与这些企业的经营,还包括国家向企业订货、收购或供应,参与商品流通,国家向企业贷款或向社会发行国债,参与债权债务关系等等。
国家直接参与某些经济活动,是以一种特殊的民事主体姿态出现,它参与经济活动的目的主要在于调节社会经济,实现其经济调节管理职能。
可见,对于国家参与经济活动,不能单纯地运用民(商)法,国家还需制定许多特别规定。
例如规定国家作为投资主体的特殊地位,国家投资的规模、方向和重点的确定原则,在某些行业国家投资经营的垄断性,国家投资形式和经营方式,投资程序和国有企业设立的特别程序,国有企业的特别权利和义务,国家投资和国有企业的收益分配等等。
这类关于国家参与经济活动的特别法律规定,主要表现为国家投资法、国有企业法等。
可见,国家投资经营法,是经济法体系中国家调节经济所采取的参与方式的法律渊源。
3.国家经济促导法的法律渊源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法。
国家为调节社会经济,使其协调、稳定和发展,而对社会经济各主体及其行为予以引导、促进、帮助和提供各种服务。
促导的主要做法是制订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长远规划,制定各种经济政策,并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外汇、价格等各种经济调节手段,完善各种基础设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和各种公共服务体系等等,以保障国家调节,实现国家经济管理意图和经济发展目标。
为此,国家需要制定计划法、各种经济政策法和关于各种经济调节手段运用的法律。
这些法律,一般称为国家宏观调控法。
可见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体系中国家调节经济促导方式的法律渊源。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对于国家调节而发生的国家经济管理关系,传统法的体系中其他部门法不能调整,而必须由经济法来调整。
另一方面,经济法也只调整这种社会关系,而不调整其他社会关系,其他社会关系应由其他部门法调整。
这就是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这一问题,下面着重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民法、行政法调整对象加以比较:1.经济法与民法在调整对象上的主要区别。
经济法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
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同民间经济关系有明显的不同,其基本特征为:第一,它是在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调节过程中发生的;第二,它必须以国家为一方主体,同另一方主体之间是调节与被调节、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地位不平等;第三,不必等价有偿;第四,不是或不完全是自愿协商,而具有一定的国家强制性。
民法调整民间社会经济关系。
所谓民间社会经济关系,是指民间社会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经济活动,相互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也就是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
这类经济关系的基本特征是:第一,当事人以平等身份参与经济交换活动,任何一方均不以国家管理者身份出现,二者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第二,是互利、有偿和等价关系;第三,是自愿、协商关系。
民间经济关系是民法调整对象的主要内容。
2.经济法与行政法在调整对象上的主要区别。
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也是一种国家经济管理关系,而行政法所调整的是国家行政管理关系。
一是管理的目的、任务不同。
一般行政管理在于保障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活动正常进行,以维护政治、治安及其他社会秩序。
而国家经济调节,则通过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参与或促导,影响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保障和促进社会经济按照国家意志发展。
二是管理方式和手段不同。
一般行政管理主要采取行政命令式直接管理。
而国家经济调节则需要从总体和宏观上掌握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和变化趋势,遵循客观经济规律,运用强制方式排除对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障碍;或者由国家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或者运用计划经济政策和经济杠杆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以促导经济运行。
三是管理原则不同。
一般行政管理以贯彻命令与服从为原则,近代各民主国家实行不同形式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而国家经济调节,则特别强调兼顾各方经济利益和注重经济效益为其基本原则。
四是管理内容与深度不同。
一般行政管理涉及政治、治安、文教、卫生等非经济领域,此外,也包括一些经济领域,但不涉及深层次的经济问题。
而国家经济调节,则只涉及经济领域,并需要涉及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等国民经济的各方面和社会再生产的各环节,有时要深入到个别生产过程之中。
三、经济法调整原则的特殊性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其调整原则有其特殊性。
经济法调整原则,在经济法全部或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性。
但是,它只适用于经济法范围,不适用于其他部门法。
经济法调整原则一般是指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即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其所有的法律规范即从制定到实施全过程都必须贯彻的原则。
由于现代各国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和所担负的基本任务有基本共同点,所以现代各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基本一致,这就是“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兼顾各方经济利益”的原则。
1.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原则。
经济法是保障国家经济调节之法,它调整的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国家经济管理关系。
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调节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经济法调整在国家调节经济中发生的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的目的也在于此。
这一切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
由国家直接投资开办国有企业或参与其他经营活动,其目的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
国家投资的规模、方向和重点也根据社会经济总体效益这一标准来确定。
国家的计划、经济政策和各种经济调节手段的运用,更加明显地体现和贯彻着经济法的这一基本原则。
国家各种宏观经济调控活动及对其中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和处理,都以是否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为标准。
社会总体经济效益涉及社会经济资源的总体配置和开发利用,只有将其合理配置和合理开发利用,充分发挥各种社会经济资源的作用,才能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经济法应当保障国家对各种社会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开发利用,这一要求应当贯彻在经济法的全部立法与实施之中。
经济法应当保障国家对各种宏观经济结构的调节,促进国民经济结构的协调。
这是为了合理配置各种社会经济资源,建立合理的宏观经济结构,调整各种宏观经济比例关系的需要,以使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各地区协调发展。
如果宏观经济结构不合理、不协调,就会造成社会经济资源的闲置和浪费,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便差。
2.兼顾各方经济利益的原则。
社会经济总体效益给国家、社会和全体人民带来经济利益,个体或局部经济效益则直接给各个体或国家、社会的某部分人民带来经济利益。
一个社会是由其众多的个体和局部组成,所以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涉及到全社会同其各个体和各局部的经济利益关系。
社会公共利益同各个体利益和各局部利益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因为无个体和局部便无社会总体而言。
但它们又常常是矛盾的,即个体和局部利益常常同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
这时需要国家予以协调,应当在维护或不妨害社会总体经济效益和利益前提下兼顾各个体和局部利益。
因此,兼顾各方经济利益也是国家调节和管理社会经济的活动及经济法所应当贯彻的基本原则。
各国的经济法立法和实施都处处体现和贯彻着兼顾各方经济利益的原则要求。
例如在各国的反垄断和限制竞争立法和实施中,在确定应予禁止的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的标准时,要仔细考察和权衡该种行为的各种利弊:如果对于某些个体和某些局部有利,而对社会总体亦无大的妨害,或者对社会或其某些局部带来的利益超出对社会总体利益的妨害,则一般不予禁止。
要恰当把握其中的界限和度。
这里体现着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要求。
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和引导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处处都应兼顾各方经济利益。
国家计划工作中的“统筹兼顾、综合平衡”,是兼顾各方利益这一要求的体现。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要区别对待。
人们常说,无区别便无政策。
区别对待就是要兼顾各方利益。
所有这些方面的立法和实施都体现和贯彻了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
3.经济法调整原则与其他部门法基本原则的区别。
经济法调整原则,即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和兼顾各方经济利益的调整原则,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是不同的。
民法调整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
它是调整各自然人和法人这些“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其基本任务和立法主旨重在保障各个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各个体的经济效益,并且要等价有偿,而不是在维护社会总体经济效益前提下兼顾各方利益。
行政法调整的基本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和命令与服从。
行政法也讲求社会总体效益,但主要是指社会效益,而不限于或者说主要不是指经济效益。
行政法也要求以国家和社会利益为重,要求个人服从组织、局部服从整体、地方服从中央,但这主要是出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要求,不限于或者说主要不是经济利益和社会经济发展角度上的要求。
行政法不以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和兼顾各方经济利益为原则。
反之,经济法也不能以命令与服从为基本原则,虽然国家对社会经济的调节和管理也需要采取一些强制方式和手段,但更重要的是采取引导和促进方式,并始终注重的是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和兼顾各方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