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管理规定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以下为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目的及适用范围为保障被保险人在被保险期间因遭受突发的身故或者身体伤残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
本保险条款的适用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二条定义1、被保险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外:指确因外来突发事件造成的损伤或者死亡,不包括疾病、健康异常或者先天性缺陷所致的身体损伤或者死亡。
3、身故: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身体损伤而死亡。
4、身体伤残: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外来突发事件导致身体残疾,造成了其身体功能减退或者无法正常使用,经医生鉴定达到本条款约定的程度。
5、医疗费用:指因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遭受意外而发生的医药费和住院伙食费。
6、保险事故:指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身故或身体伤残后,本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情况。
第三条保险责任及赔偿范围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遭遇意外身故或身体伤残时,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所选保险金额,向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其中,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分别为保险金额的50%。
2、医疗费用报销:当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需要进行医疗治疗时,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医疗费用和住院伙食费用,按照保险金额的10%进行报销。
但是单次报销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20%。
第四条保险金申请与给付1、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知晓被保险人发生意外身故或身体伤残后及时向本公司提交保险金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文件,本公司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和证明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给付保险金。
2、本公司保险金给付方式为银行转账,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接受本公司保险金给付后应当立即向本公司提供有效的银行账户信息。
3、如被保险人的身体伤残程度未达到本保险条款所规定的标准,本公司将酌情给付部分保险金。
第五条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每次支付的时间、方式及具体金额以保险合同中的约定为准。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规章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规章一、引言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保险形式,旨在为团体成员提供保障,以应对意外伤害所带来的经济风险。
为了明确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规范,本文将详细介绍该保险的费率计算方法及相关规章。
二、费率计算方法1. 保费率基础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计算基于以下因素:- 团体人数:保费率与团体成员人数成正比,人数越多,保费率越低。
- 年龄分布:不同年龄段的团体成员在乎外伤害风险上存在差异,保费率会根据年龄分布进行调整。
- 职业分布:不同职业的团体成员在乎外伤害风险上存在差异,保费率会根据职业分布进行调整。
2. 保费率计算公式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费率计算公式如下:保费率 = 基础费率 + 年龄系数 + 职业系数其中,基础费率是根据团体人数确定的基础费用,年龄系数和职业系数根据团体成员的年龄分布和职业分布进行调整。
三、费率规章1. 费率调整为了保证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可持续发展,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费率进行调整。
费率调整应符合以下原则:- 公平合理:费率调整应公平合理,不得歧视特定团体成员。
- 充分通知:保险公司在费率调整前应提前通知团体成员,确保其了解费率调整的内容和影响。
- 监管审批:费率调整应遵守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经过审批后方可执行。
2. 费率公示保险公司应定期公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确保团体成员了解保费率的计算方法和调整情况。
费率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基础费率: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费率。
- 年龄系数:不同年龄段的团体成员所对应的费率调整系数。
- 职业系数:不同职业的团体成员所对应的费率调整系数。
- 费率调整公告:保险公司对费率进行调整时,应及时公告调整内容和生效日期。
四、结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规章旨在明确该保险的费率计算方法和相关规定,以保障团体成员在乎外伤害发生时的经济利益。
保险公司应根据团体人数、年龄分布和职业分布等因素,合理确定保费率,并在费率调整时遵守公平合理、充分通知和监管审批的原则。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人身意外伤害及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
第二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三条为了随时掌握公司人身意外保险的情况,最大限度地节约资金,保障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公司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实行“全员覆盖,集中办理,费用预提”的原则。
第四条保障人员:公司所有在岗员工。
第五条公司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保险公司。
具体的保费标准、赔付额度、保障内容等以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为准。
第六条公司是投保的主体,保费列入公司核算成本,公司各部门根据参保人数按季度预交到公司财务部,由公司财务部统一核算支付。
第七条职责(一)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集中办理和出险、理赔事务。
每季度末与公司财务部共同审核投保人员清单和费用明细。
(二)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照保险协议审核、支付保费;负责每季度向被保单位预提保费和保费核算;办理保险理赔金收款和支付。
(三)公司所属各部门确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全员覆盖;按月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提供保险办理申请、被保险人员名单(含变更);本单位被保险员工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伤害时,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并根据要求提供理赔资料。
第八条工作流程(一)初始投保工作流程(二)人员变更工作流程(四)理赔资料清单门诊理赔资料:1、身份证2、就诊卡3、病例4、诊断证明住院理赔资料:1、身份证2、就诊卡3、病例4、诊断证明5、住院清单初始投保人身保险申请表投保人员清单投保类型:初始投保□变更投保□单位全称:制表:审核:日期:投保人员变更说明表单位名称:。
意外伤害保险暂行规定模版
意外伤害保险暂行规定模版第一条为保护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种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设计、销售、理赔等活动。
第三条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人为被保险人在没有主观故意的情况下,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伤害或死亡所赔付的保险。
第四条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应明确以下一些要素:(一)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所选择的保险计划,确定保险金额范围。
(二)责任免除:明确哪些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自杀、自残、故意犯罪等。
(三)赔付方式:确定赔付时限、如何申请赔付、赔付金额计算方式等。
(四)保险期限:明确保险期限,可以是一年、三年或更长时间。
(五)保险费用:明确保险费用的缴纳方式、周期及金额。
(六)理赔流程:明确被保险人在出险后需要提供什么材料,如何申请赔付等流程。
(七)其他相关条款:包括退保条件、保险合同解除条件等。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明确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对于意外伤害的定义和鉴定标准应予明确。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处理并核定赔付,对于无效索赔应当向被保险人明确告知。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尽量降低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保险费用,提高产品的可购买性。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动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宣传和销售。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意外伤害保险的正常运营。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保险公司,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十二条本规定解释权归保险监管部门所有。
以上为意外伤害保险暂行规定模版,仅供参考。
具体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规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随着现代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越来越注重保险,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项。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体受到伤害、失职等情况时,由保险公司按照条款约定向被保险人和其家属支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形式。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本文将从保险的定义、保险条款的作用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保险的定义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以收取保费为基础,为被保险人个人或财产面临风险而进行的一种补偿性措施,目的是在意外风险发生时提供经济保障。
二、保险条款的作用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保险条款对保险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和规定的文本。
其作用在于:1.明确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签订合同之前,要详细了解各个条款,以避免在理赔时遇到不必要的麻烦。
2.规范理赔行为。
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必须按照条款规定的方式、时间、金额等进行。
合理的条款可以保护被保险人享受到正当的保险赔付。
3.防止风险扩大。
在保险合同签订前,条款中已经对一些不可承受风险的范围进行了约定。
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通常分为疾病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两类,其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和意外伤害保险有关的内容。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是定义和规范被保险人在遭遇意外伤害时获得保险赔付的约定。
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定义和解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的概念、范围及解释。
2.被保险人及其权利义务:包括谁可以被保险、保险的起止日期、保险金额等。
3.保险责任:明确保险公司在意外伤害出现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险赔偿。
一般是以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伤害,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公司根据约定的金额进行赔偿。
4.免除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在所有保险合同中都有的内容。
免除保险责任是指在一定范围内,资方不承担责任,而除外责任则是指在某些不可避免或预测到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意外险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意外险管理,保障员工在工作、生活中遇到意外伤害时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提高员工安全意识,降低意外伤害风险,减轻公司及员工的经济负担。
第二章意外险种类及范围第四条公司为员工提供的意外险种类包括:意外伤害保险、意外医疗费用保险、意外住院津贴保险等。
第五条意外险范围包括: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2.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外,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非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4.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外,因非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
第三章意外险投保及理赔第六条公司负责为员工统一投保意外险,投保金额根据员工岗位及工作性质确定。
第七条意外险的投保手续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办理,包括但不限于:1. 收集员工个人信息;2. 签订意外险合同;3. 向保险公司提交投保申请。
第八条员工发生意外伤害后,应立即向人力资源部门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1. 意外事故证明;2. 医疗费用发票;3. 住院证明(如有);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门收到员工提供的材料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协助办理理赔手续。
第十条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理赔审核,并将理赔款项支付给员工。
第四章意外险管理职责第十一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1. 制定意外险管理制度;2. 组织实施意外险投保及理赔工作;3. 对意外险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各部门负责人负责:1. 加强部门内部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2. 对员工在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进行调查处理;3. 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报告意外伤害事故。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另行规定。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规章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规章引言概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为了保障个人在乎外事故中受伤或者身故而设立的保险制度。
为了确保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公平,保险费率规章被制定出来,以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和保费收取标准。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规章的内容。
一、保险费率的制定1.1 保险费率的基本原则保险费率的制定需要遵循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
公平意味着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来确定保费,避免歧视性收费。
合理意味着保险费率应当与保险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既无非高也无非低。
透明意味着保险公司应当向被保险人公开保费的计算方法和依据。
1.2 保险费率的计算方法保险费率的计算方法普通包括风险评估、数据分析和经验法则等。
风险评估是指根据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和职业特点等因素来评估其可能发生意外伤害的风险程度。
数据分析是指根据历史数据和统计模型来分析不同风险因素对保险赔付的影响程度。
经验法则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经验和市场情况来确定保费的基本水平。
1.3 保险费率的调整机制保险费率的调整机制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市场变化和经营状况来调整保费的机制。
普通来说,保险公司会定期进行费率调整,以反映市场的风险变化和成本压力。
调整机制应当公平、透明,并经过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
二、费率差异化管理2.1 职业类别的费率差异化不同职业的人身意外伤害风险不同,因此保险费率应当根据职业类别进行差异化管理。
普通来说,危(wei)险职业的保费会相对较高,而安全职业的保费会相对较低。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职业的风险评估结果来确定不同职业类别的保费水平。
2.2 年龄性别的费率差异化年龄和性别是影响人身意外伤害风险的重要因素,因此保险费率也应当根据年龄和性别进行差异化管理。
普通来说,年龄较大和女性的保费会相对较高,因为他们通常具有更高的伤害风险。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统计数据和风险评估结果来确定不同年龄和性别的保费水平。
2.3 保险金额的费率差异化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承诺的赔偿金额,不同的保险金额对应着不同的保险费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界定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界定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身保险
【发文字号】保监发[1999]245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9.12.15
【实施日期】1999.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界定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保监发〔1999〕245号1999年12月15日)
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经营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现就责任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界限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业务,由财产保险公司经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业务,由人寿保险公司经营。
以由于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属于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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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8.17•【文号】保监发[2009]91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9〕91号)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为规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健康发展,我会制定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现将《标准》执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保险公司和各保监局要高度重视《标准》的贯彻执行工作。
各保险公司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一名负责人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人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落实。
各保监局要严格监管,督促辖内保险机构严格执行《标准》的各项要求。
二、各保险公司要对照《标准》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稳步推进意外险业务的规范管理工作。
要系统梳理相关管理制度,对意外险业务流程进行改造,升级完善信息系统,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限期清理、回收和销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意外险单证,全面实现单证上机管理;(二)全面梳理与保险中介机构的合作模式,停止与不符合规定的中介机构的业务往来,及时结清保费和手续费。
三、各保险公司总公司要对照《标准》要求,组织开展对分支机构意外险经营管理条件的验收工作,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分支机构不得授权其经营意外险。
各级分支机构应对保险中介机构销售意外险的条件进行验收,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终止合作关系。
自2010年1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各级分支机构和通过中介机构销售的意外险业务符合《标准》要求。
四、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应于2009年12月20日前向保监会报送贯彻执行《标准》工作的专题报告,并抄报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保监局。
保险公司管理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办法
保险公司管理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办法1. 引言在日常生活中,意外伤害经常会发生。
面对医疗费用的高昂和失去收入等问题,人们开始关注保险产品。
保险作为一种有效的风险转移和风险分担的方式,在社会经济中起到重要作用。
因此,本文将探讨保险公司管理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的办法,旨在提高人们对保险的认识,为保险制度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2. 医疗保险的管理2.1 医疗保险的定义医疗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和分摊的方式,旨在通过支付一定的医疗保费,为参保人在需要医疗时提供相应的支付保障。
医疗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可以保障个人和家庭的健康,也可以提高社会稳定性和人民生活水平。
2.2 医疗保险的管理模式医疗保险的管理模式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政府管理下的医疗保险,由政府出资筹备和运营;第二种是商业管理下的医疗保险,由保险公司运营。
在保险公司管理下的医疗保险,保险公司承担了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和运作。
它可以分为两种模式:点对点模式和网络模式。
点对点模式指的是保险公司直接与医院签订合同,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支付服务。
网络模式指的是保险公司通过网络平台与医院合作,为参保人提供线上和线下的医疗支付服务。
2.3 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和报销限制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包括参保人在医疗过程中的医疗费用、药品费用和检查费用等。
但是,医疗保险在报销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限制。
其中最主要的限制是限额制度和给付比例。
限额制度指的是医疗保险为每种医疗项目制定相应的报销限额,对于超过限额的部分不予报销。
给付比例指的是医疗保险为每种医疗项目制定相应的给付比例,对于未达到给付比例的部分不予报销。
3.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管理3.1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定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貌似特殊,实则刚需的保险。
它是指在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身故时,保险公司向他或者他的受益人支付一定的保险金。
3.2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管理模式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管理模式中,保险公司是保险活动的主体,需要向被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提供相应的保障。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项目部员工及作业队、厂队施工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后能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及相关费用补偿的权利,降低项目部安全风险压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保险的购买及保费承担方式第二条项目部以不记名方式购买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险。
本着谁保险谁受益的原则,项目部职工保险费由公司及所在项目部承担,作业队施工人员保险费由作业队自行承担,或者从各标段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第三章意外伤害保险索赔程序第三条被伤害人所属相关单位在被伤害人出事后及时通知项目部施工现场管理部门及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接到报告后及时赶到现场,根据事故事实编制情况说明,被伤害人或所属管理部门提供身份证。
情况说明内容如下:1、事故时间2、事故地点3、事故经过4、事故性质5、受伤人员家庭基本情况6、针对该事故防护措施7、身份证复印件。
8、项目部盖章。
第四条安全环保部在落实事故的同时,与保险公司联系,把受伤人员的情况与身份证号码通过电话报给保险公司。
申请保险在24小时内生效。
第五条经营管理部需核对受伤人员所属部门劳动合同、施工协议以及受伤人员受伤前三个月工资发放情况。
第六条伤者所需保存的索赔资料:1、病历本(原件)2、医疗发票(原件)3、用药清单4、诊断证明(原件)5、七级以上做伤残鉴定(鉴定证明与相关检查费用必须是原件)6、住院证明(原件)出院证明(原件)7、其它(原件)第七条索赔资料注意事项:1、各部门及伤者所持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2、伤者在填写病历本、医疗发票、用药清单、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等医疗手续时,名字与出身年月日必须与身份证(户口本)一致。
3、凡错填或与身份证不一致的医疗证明,不得进行意外伤害保险索赔,所有医疗费用由伤者自行承担。
第四章人身意外保险索赔资料第八条受伤索赔需附资料:1、情况说明(项目部盖章)2、病历本(原件)3、医疗发票(原件)4、用药清单5、诊断证明(原件)6、七级以上做伤残鉴定7、住院证明(原件)出院证明(原件)8、保单复印件9、劳动合同10、身份证复印件11、施工协议12、三个月工资表盖章(要红色章)第九条死亡索赔需附资料1、死亡证明;(原件)如果在工地上直接死亡要派出所出示死亡证明。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可以为投保人提供一定程度的安全保障的保险,主要保障的是投保人在日常生活中因遭受不可预见的意外伤害而导致的身体损伤及其它经济损失。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产品通常区分为综合型和意外险两种,内容相对较为详细,而保险条款则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的一个重要的部分。
下面,我们从几个方面来看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重要性和含义。
1.保险金额及保险范围保险条款中,通常会明确保险金额及保险范围,让投保人明确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以获得多少赔付。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范围通常涵盖意外死亡、意外伤害、残疾等,而保险金额通常是在投保时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决定的。
如果保险条款中没有明确保险金额与保险范围,投保人就无法了解投保意义,以至于在遭受意外伤害时可能无法得到合理的理赔。
2.免赔及免责条款免赔条款是指在投保人受到意外伤害时,保险公司只在一定的条件下才会进行赔付,例如投保人的损失超过一定的金额后才能获得赔偿。
而免责条款则是指投保人在遭受意外伤害的过程中,需要承担的责任,例如意外伤害是由于投保人自身的原因导致的,则保险公司可能会免除赔付。
这些条款对于投保人非常重要,因为在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人要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来决定自己需要承担的免赔额度和免责范围。
3.赔款标准及理赔条件赔款标准是指投保人在遭受意外伤害后,保险公司按一定比例对投保人进行赔付的领域。
而理赔条件则是指投保人需要满足的诸如报案时间、报案证明等手续准备等条件,以便拿到赔付。
保险条款中这些内容的明确需要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能够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使得赔付过程更为顺畅。
4.投保范围与投保年龄保险条款中还包含有哪些人可以购买该保险、年龄限制等信息。
这些信息的明确可以帮助投保人了解自己是否满足投保条件,也可以让保险公司更好地了解自己的客户,并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总体而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作为保险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对其理解和分析。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
附件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为规范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健康发展,制定本标准。
一、单证管理(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意外险”)保单(包括保险凭证,下同)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设计、统一编码管理。
意外险纸质保单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授权的省级分公司印制。
保险公司不得授权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印制具有保单性质的保险信息单、保障告知卡等单证。
(二)保险公司应建立单证管理系统,及时准确记录意外险纸质保单印制、发放、领取、使用、核销、留存等环节的详细信息。
(三)保险公司应要求保险中介机构建立单证管理系统或台账,及时完整记录意外险保单领取、使用、作废、回销的详细情况。
保险公司应对保险中介机构单证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二、出单管理(一)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经纪人)销售意外险,应实现系统联网电脑出单,禁止手工出单或脱机打印。
保单应当载明下列信息:保险公司名称、保险产品名称、投保人姓名或名称、被保险人姓名、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免责条款提示、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和保单查询方式。
(二)意外险出单系统应与核心业务系统实时对接,保单信息内容应当实时完整记录在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
激活注册式保单在激活注册时应要求输入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身份信息,激活注册时保单信息应当进入公司核心业务系统。
(三)意外险出单系统应与单证管理系统无缝对接,相互勾稽校验意外险保单类型、编码和状态。
(四)保险公司应加强运用信息技术对意外险出单系统进行管理,防止未授权保险中介机构使用出单端口出单。
三、销售管理(一)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意外险的,应确保保险中介机构在单证管理、出单管理和销售行为等方面符合本通知要求。
保险公司应当要求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将意外险产品作为从事传销、非法集资等活动的工具。
(二)保险公司不得委托不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销售意外险产品;也不得委托经营区域外的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销售意外险产品。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13•【文号】银保监办发〔2021〕106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06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为进一步规范意外伤害保险经营行为,推动意外伤害保险业务高质量发展,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将《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2021年10月13日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意外伤害保险高质量发展,规范意外伤害保险经营行为,保护意外伤害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意外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伤残或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事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人身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开展意外险业务,应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项监管规定,遵循保险原理,准确把握回归本源、防范风险的总体要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产品管理第四条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符合一般精算原理,采用公平、合理的定价假设。
(一)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期限一年以上的意外险保险费时,应根据公司历史投资回报率经验和对未来的合理预期及产品特性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利率。
(二)保险公司应以公司实际经验数据和行业公开发布的意外伤害经验发生率表等数据为基础,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发生率。
(三)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自主设定,但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
平均附加费用率是指保单各期预定附加费用精算现值之和占保单毛保费精算现值之和的比例。
员工意外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员工意外伤害风险的防范与管理,保障员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时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及临时工。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通过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为员工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偿,减轻因意外伤害给员工及其家庭带来的经济负担。
第二章投保范围与保险责任第四条投保范围:1. 公司正式员工;2. 合同制员工;3. 临时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保险责任:1. 在工作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2. 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或死亡;3. 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误工工资;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第三章投保程序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工作,包括:1. 负责收集员工个人信息,建立员工意外伤害保险档案;2. 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进行保险合同的签订;3. 每年对保险合同进行续签,确保保险的有效性。
第七条员工需配合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包括身份证、劳动合同等,以便完成投保手续。
第四章保险理赔第八条发生意外伤害时,员工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协助员工办理理赔手续。
第十条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保险责任,并在核实无误后支付相应赔偿。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定期对保险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对意外伤害保险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第十三条公司应定期与保险公司沟通,了解保险理赔情况,确保员工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十四条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意外伤害险管理制度
意外伤害险管理制度一、前言意外伤害是人类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一种风险,不可避免地发生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
面对意外伤害,个人和社会都需要有一定的保障措施来应对。
意外伤害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对于个人和社会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探讨意外伤害险的管理制度,旨在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机制,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保险公司的管理水平,并促进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意外伤害险的定义和意义意外伤害险是一种通过购买保险合同,当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致残、死亡等情况发生时,可以得到一定的经济赔偿。
这种保险产品旨在通过经济补偿的方式,帮助受伤的人或其家庭度过困难的时期,减轻其负担。
对于社会来说,意外伤害险有助于提高全民的生活品质,减少社会治安问题,并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意外伤害险的管理制度1. 整体设计意外伤害险管理制度的整体设计是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提高保险责任的履行效率,保障公司的长期经营健康发展。
首先,需要完善的制度框架,确保管理规范、合理、适度,同时要关注产品设计、承保风险、理赔服务、资金管理等全方位的管理要求。
2. 产品设计产品设计是意外伤害险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公司应根据市场需求和风险状况,设计出具有竞争力、稳健性、适应性的意外伤害险产品,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产品设计要注重对被保险人的保障需求,根据不同年龄段、职业、健康状况等因素,提供不同的保障方案,让被保险人能够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3. 承保风险意外伤害险是一种高风险的保险产品,因此在承保风险方面需要特别重视。
保险公司应通过严格的核保制度,对投保人的健康状况、职业风险、生活方式等因素进行合理评估,控制风险。
另外,对于高风险职业群体和高风险活动,要进行分级定价,避免过度风险集中在个别客户身上。
4. 理赔服务理赔服务是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最直接的联系点,也是客户对公司服务水平的最直接感受。
因此,保险公司要建立完善的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效率,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xx项目部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员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施工作业人员合法权益。
为转移事故风险,增强预防和控制事故的能力,结合xx工程总承包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分包单位项目部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日。
提前验收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第四条各分包单位项目部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最低保险金额的标准。
第五条保险费应当列入工程费用。
保险费由各分部支付,各分包单位不得向职工摊派。
各分包单位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
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
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
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第六条各分包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
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
第七条意外伤害保险应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搞好索赔服务。
发生意外事故后1/ 6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
各分部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
第八条各分包单位应当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
安全服务内容可包括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
电力公司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电力公司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为了保障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康复的权利,分散意外伤害风险,根据《劳动法》规定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规定的被保险人为与本公司签定劳动合同的施工人员,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或由被保险人。
2、本制度规定的投保人为XX电力公司,保险人为的保险公司。
3、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同意,本公司为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用,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被保险人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至残、死亡的,属于本保险制度范围内:(1)从事本公司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公司负责人临时的工作的;(2)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有害因素造成伤害的;(3)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被保险人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至残、死亡的,不属于本保险制度范围内:(1)犯罪或违法;(2)自(残)杀或自残;(3)斗殴;(4)酗酒;(5)蓄意违章;(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被保险人应当接受公司劳动安全教育和培训,服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指导,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预防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7、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后,公司负责落实医疗抢救措施,确保工伤人员得到及时救助。
8、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后,被保险人应保管好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的诊断书,以便劳动行政部门和保险机构调查取证。
9、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保险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通知保险机构。
10、有关人员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何有关证明材料,配合劳动行政部门和保险机构调查事故情况。
11、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后,被保险人如因接受治疗不能工作,公司酌情给予补助。
1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均应遵守保险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
13、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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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
经济补偿,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分散企业风险,促进企业安全管理。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在投保期间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仍可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条公司应当将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公司内公示。
公司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意外事故发生,职工发生意外伤害时,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使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三条公司应当按时缴纳人身意外保险费。
公司缴纳60%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40%保险费。
职工缴纳部分从缴纳当月员工工资中扣除。
第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员工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后治疗结束2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资料交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负责后续理赔事宜。
若因不按时上交资料或上交资料不全导致无法理赔员工自行承担。
第五条员工离职人力资源部按员工出勤月份核算扣除
相应公司缴纳保险款,财务室发放工资时扣除。
第八条本制度自投保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出险理赔流程》见附件1;
陕西安康金都国贸大酒店有限公司
2014年10月31日
见附件1;
出险理赔流程
1、出险申报;
2、申请理赔时需要提供的资料;
A、伤残:出险员工身份证明、诊断证明、意外事故证明、
门急诊或住院病历、银行卡。
导致残疾的需在指定机构做鉴
定伤残诊断证明或鉴定书、;
B、身故:出险员工身份证明、诊断证明、死亡证明、出险
人户口注销证明、出险人火化证明、受益人或继承人身份证
证明、被保险人与法定继承人关系证明、受益人银行卡。
治疗结束2个工作日内准备资料交
汇报
出险申报
第
一
时
间
通
知
员工出险
保险公司
人力资源部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总经理助理/总经理。